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上訴字第3146號
上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敏慧
選任辯護人 范振中律師
李宗暘律師
被 告 黃麗珠
選任辯護人 趙立偉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
院109年度金訴字第2號,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
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7839、37489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高敏慧、黃麗珠附表一編號7至10所示罪刑暨定執行
刑部分均撤銷。
高敏慧犯如附表一編號7至10「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
處如附表一編號7至10「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黃麗珠犯如附表一編號7至10「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
處如附表一編號7至10「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其他上訴駁回(即原判決關於高敏慧、黃麗珠附表一編號1至6「
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罪刑及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第二、三項撤銷改判部分所處之刑與其他上訴駁回部分所處之刑
,高敏慧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算壹日。黃麗珠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高敏慧自民國87年3月1日起至99年12月24日擔任臺北縣議會
第14、15、16屆議員,暨自99年12月25日起至111年11月2日
擔任新北市議會第1、2、3屆議員(按:臺北縣自99年12月2
5日改制為直轄市並更名為「新北市」,本案之臺北縣議會
、新北市議會,以下合稱新北市議會),係依法令服務於地
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黃麗珠
則自98年8月1日起擔任高敏慧之公費助理。高敏慧明知依「
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下
稱地方民意代表費用補助條例)第6條規定:直轄市議會議
員每人得聘用公費助理6人至8人,縣(市)議會議員每人得
聘用公費助理2人至4人,公費助理均與議員同進退。前項公
費助理補助費用總額,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
臺幣(下同)24萬元。但公費助理每人每月支領金額,最多
不得超過8萬元,縣(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8萬元
。公費助理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其相關費用,由議會編
列經費支應之,並得比照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酌給春節
慰勞金。是其公費助理補助費用由新北市議會編列預算支付
,卻因高敏慧私聘如附表四所示之助理,各因高敏慧基於雇
主管理之考量及各助理私人因素之顧慮(詳後述),高敏慧
因而未如實申報如附表四所示之人為公費助理,為圖能聘用
如附表四所示之人處理議員相關事務,明知其並未實際聘用
如附表二編號1至10「申報擔任公費助理」欄所示之人(謝
宇明、許曉萍、鄭昭湟、許承震、許漢卿、方冠鈞、王玉玲
涉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為緩起訴確定,無證據證明廖正鈞、廖昱鈞或已歿之吳秀紅
有犯意聯絡),卻仍指示黃麗珠,於不詳時間先後取得附表
二「申報擔任公費助理」欄所示之人之國民身分證及附表三
「受款帳戶」欄所示帳戶等資料後,分別為下列犯行:
(一)於附表二編號1「異動表或異動清冊製作時間及事由」欄所
示之時間,與附表二編號1「申報擔任公費助理」欄所示之
人,共同基於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由高敏慧指示
林芷伃(未據起訴)、黃麗珠接續製作如附表二編號1「申
報異動表或異動清冊」欄所示之異動表,送交新北市議會,
致使不知情且不具實質審查權之新北市議會承辦人事及出納
之職員均陷於錯誤,誤認高敏慧確實於附表二編號1「申報
擔任公費助理期間及每月助理費」欄所示之期間,聘用「申
報擔任公費助理」欄所示之人擔任公費助理,遂將附表二編
號1「申報擔任公費助理期間及每月助理費」欄所示之助理
費,按月核發予附表二編號1「申報擔任公費助理」欄所示
之人所提供之帳戶內,並依據上開異動表之不實記載,將附
表二編號1「申報擔任公費助理」欄所示之人擔任高敏慧議
員公費助理每月支領助理費之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
之「臺北縣議會第十六屆議員99年度聘用公費助理名冊一覽
表」公文書,及將記載不實事項之附表二編號1「申報異動
表或異動清冊」欄所示之異動表以編列為附件之方式併予登
載,足生損害於新北市議會對於補助議員遴用公費助理之管
理及助理補助款核銷、稅捐機關對於稅捐管理之正確性。
(二)於附表二編號2「異動表或異動清冊製作時間及事由」欄所
示之時間,與附表二編號2「申報擔任公費助理」欄所示之
許漢卿、許承震,共同基於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
由高敏慧指示黃麗珠沿用前一年度之申報資料,並共同接續
製作如附表二編號2「申報異動表或異動清冊」欄所示之異
動清冊,送交新北市議會,致使不知情且不具實質審查權之
新北市議會承辦人事及出納之職員均陷於錯誤,誤認高敏慧
確實於附表二編號2「申報擔任公費助理期間及每月助理費
」欄所示之期間,聘用「申報擔任公費助理」欄所示之人擔
任公費助理,遂將附表二編號2「申報擔任公費助理期間及
每月助理費」欄所示之助理費,按月核發予附表二編號2「
申報擔任公費助理」欄所示之人所提供之帳戶內,並依據上
開異動清冊之不實記載,將附表二編號2「申報擔任公費助
理」欄所示之人擔任高敏慧議員公費助理每月支領助理費之
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新北市議會第一屆議員10
0年度聘用公費助理名冊一覽表」公文書,及將記載不實事
項之附表二編號2「申報異動表或異動清冊」欄所示之異動
清冊以編列為附件之方式併予登載,足生損害於新北市議會
對於補助議員遴用公費助理之管理及助理補助款核銷、稅捐
機關對於稅捐管理之正確性。
(三)於附表二編號3「異動表或異動清冊製作時間及事由」欄所
示之時間,與方冠鈞及附表二編號3「申報擔任公費助理」
欄所示之許漢卿、許承震、王玉玲,共同基於使公務員登載
不實之犯意聯絡,由高敏慧指示黃麗珠沿用前一年度之申報
資料,並共同接續製作如附表二編號3「申報異動表或異動
清冊」欄所示之異動清冊,送交新北市議會,致使不知情且
不具實質審查權之新北市議會承辦人事及出納之職員均陷於
錯誤,誤認高敏慧確實於附表二編號3「申報擔任公費助理
期間及每月助理費」欄所示之期間,聘用「申報擔任公費助
理」欄所示之人擔任公費助理,遂將附表二編號3「申報擔
任公費助理期間及每月助理費」欄所示之助理費,按月核發
予附表二編號3「申報擔任公費助理」欄所示之人所提供之
帳戶內,並依據上開異動清冊之不實記載,將附表二編號3
「申報擔任公費助理」欄所示之人擔任高敏慧議員公費助理
每月支領助理費之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新北市
議會第一屆議員101年度聘用公費助理名冊一覽表」公文書
,及將記載不實事項之附表二編號3「申報異動表或異動清
冊」欄所示之異動清冊以編列為附件之方式併予登載,足生
損害於新北市議會對於補助議員遴用公費助理之管理及助理
補助款核銷、稅捐機關對於稅捐管理之正確性。
(四)於附表二編號4「異動表或異動清冊製作時間及事由」欄所
示之時間,與方冠鈞及附表二編號4「申報擔任公費助理」
欄所示之人,共同基於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由高
敏慧指示黃麗珠沿用前一年度之申報資料,並共同接續製作
如附表二編號4「申報異動表或異動清冊」欄所示之異動清
冊,送交新北市議會,致使不知情且不具實質審查權之新北
市議會承辦人事及出納之職員均陷於錯誤,誤認高敏慧確實
於附表二編號4「申報擔任公費助理期間及每月助理費」欄
所示之期間,聘用「申報擔任公費助理」欄所示之人擔任公
費助理,遂將附表二編號4「申報擔任公費助理期間及每月
助理費」欄所示之助理費,按月核發予附表二編號4「申報
擔任公費助理」欄所示之人所提供之帳戶內,並依據上開異
動清冊之不實記載,將附表二編號4「申報擔任公費助理」
欄所示之人擔任高敏慧議員公費助理每月支領助理費之不實
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新北市議會第一屆議員102年
度聘用公費助理名冊一覽表」公文書,及將記載不實事項之
附表二編號4「申報異動表或異動清冊」欄所示之異動清冊
以編列為附件之方式併予登載,足生損害於新北市議會對於
補助議員遴用公費助理之管理及助理補助款核銷、稅捐機關
對於稅捐管理之正確性。
(五)於附表二編號5「異動表或異動清冊製作時間及事由」欄、
「申報聘書」欄所示之時間,與方冠鈞及附表二編號5「申
報擔任公費助理」欄所示之人,共同基於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之犯意聯絡,由高敏慧指示黃麗珠沿用前一年度之申報資料
,並共同接續製作如附表二編號5「申報異動表或異動清冊
」欄所示之異動清冊、「申報聘書」欄所示之聘書,送交新
北市議會,致使不知情且不具實質審查權之新北市議會承辦
人事及出納之職員均陷於錯誤,誤認高敏慧確實於附表二編
號5「申報擔任公費助理期間及每月助理費」欄所示之期間
,聘用「申報擔任公費助理」欄所示之人擔任公費助理,遂
將附表二編號5「申報擔任公費助理期間及每月助理費」欄
所示之助理費,按月核發予附表二編號5「申報擔任公費助
理」欄所示之人所提供之帳戶內,並依據上開異動清冊及聘
書之不實記載,將附表二編號5「申報擔任公費助理」欄所
示之人擔任高敏慧議員公費助理每月支領助理費之不實事項
,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新北市議會第二屆議員103年度聘
用公費助理名冊一覽表」公文書,及將記載不實事項之附表
二編號5「申報異動表或異動清冊」欄所示之異動清冊、「
申報聘書」欄所示之聘書以編列為附件之方式併予登載,足
生損害於新北市議會對於補助議員遴用公費助理之管理及助
理補助款核銷、稅捐機關對於稅捐管理之正確性。
(六)於附表二編號6「異動表或異動清冊製作時間及事由」欄所
示之時間,與附表二編號6「申報擔任公費助理」欄所示之
人,共同基於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由高敏慧指示
黃麗珠沿用前一年度之申報資料,並共同接續製作如附表二
編號6「申報異動表或異動清冊」欄所示之異動清冊,送交
新北市議會,致使不知情且不具實質審查權之新北市議會承
辦人事及出納之職員均陷於錯誤,誤認高敏慧確實於附表二
編號6「申報擔任公費助理期間及每月助理費」欄所示之期
間,聘用「申報擔任公費助理」欄所示之人擔任公費助理,
遂將附表二編號6「申報擔任公費助理期間及每月助理費」
欄所示之助理費,按月核發予附表二編號6「申報擔任公費
助理」欄所示之人所提供之帳戶內,並依據上開異動清冊之
不實記載,將附表二編號6「申報擔任公費助理」欄所示之
人擔任高敏慧議員公費助理每月支領助理費之不實事項,登
載於職務上所掌之「新北市議會第二屆議員104年度聘用公
費助理名冊一覽表」公文書,及將記載不實事項之附表二編
號6「申報異動表或異動清冊」欄所示之異動清冊以編列為
附件之方式併予登載,足生損害於新北市議會對於補助議員
遴用公費助理之管理及助理補助款核銷、稅捐機關對於稅捐
管理之正確性。
(七)於附表二編號7「異動表或異動清冊製作時間及事由」欄、
「申報聘書」欄所示之時間,與附表二編號7「申報擔任公
費助理」欄所示之人,共同基於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
絡,由高敏慧指示黃麗珠沿用前一年度之申報資料,並共同
接續製作如附表二編號7「申報異動表或異動清冊」欄所示
之異動清冊、「申報聘書」欄所示之聘書,送交新北市議會
,致使不知情且不具實質審查權之新北市議會承辦人事及出
納之職員均陷於錯誤,誤認高敏慧確實於附表二編號7「申
報擔任公費助理期間及每月助理費」欄所示之期間,聘用「
申報擔任公費助理」欄所示之人擔任公費助理,遂將附表二
編號7「申報擔任公費助理期間及每月助理費」欄所示之助
理費,按月核發予附表二編號7「申報擔任公費助理」欄所
示之人所提供之帳戶內,並依據上開異動清冊及聘書之不實
記載,將附表二編號7「申報擔任公費助理」欄所示之人擔
任高敏慧議員公費助理每月支領助理費之不實事項,登載於
職務上所掌之「新北市議會第二屆議員105年度聘用公費助
理名冊一覽表」公文書,及將記載不實事項之附表二編號7
「申報異動表或異動清冊」欄所示之異動清冊、「申報聘書
」欄所示之聘書以編列為附件之方式併予登載,足生損害於
新北市議會對於補助議員遴用公費助理之管理及助理補助款
核銷、稅捐機關對於稅捐管理之正確性。
(八)於附表二編號8「異動表或異動清冊製作時間及事由」欄、
「申報聘書」欄所示之時間,與附表二編號8「申報擔任公
費助理」欄所示之人,共同基於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
絡,由高敏慧指示黃麗珠沿用前一年度之申報資料,並共同
接續製作如附表二編號8「申報異動表或異動清冊」欄所示
之異動清冊、「申報聘書」欄所示之聘書,送交新北市議會
,致使不知情且不具實質審查權之新北市議會承辦人事及出
納之職員均陷於錯誤,誤認高敏慧確實於附表二編號8「申
報擔任公費助理期間及每月助理費」欄所示之期間,聘用「
申報擔任公費助理」欄所示之人擔任公費助理,遂將附表二
編號8「申報擔任公費助理期間及每月助理費」欄所示之助
理費,按月核發予附表二編號8「申報擔任公費助理」欄所
示之人所提供之帳戶內,並依據上開異動清冊及聘書之不實
記載,將附表二編號8「申報擔任公費助理」欄所示之人擔
任高敏慧議員公費助理每月支領助理費之不實事項,登載於
職務上所掌之「新北市議會第二屆議員106年度聘用公費助
理名冊一覽表」公文書,及將記載不實事項之附表二編號8
「申報異動表或異動清冊」欄所示之異動清冊、「申報聘書
」欄所示之聘書以編列為附件之方式併予登載,足生損害於
新北市議會對於補助議員遴用公費助理之管理及助理補助款
核銷、稅捐機關對於稅捐管理、勞保及健保機關對於勞健保
費、勞工退休金計算之正確性。
(九)於附表二編號9「申報聘書」欄所示之時間,與附表二編號9
「申報擔任公費助理」欄所示之人,共同基於使公務員登載
不實之犯意聯絡,由高敏慧指示黃麗珠沿用前一年度之申報
資料,並共同接續製作如附表二編號9「申報聘書」欄所示
之聘書,送交新北市議會,致使不知情且不具實質審查權之
新北市議會承辦人事及出納之職員均陷於錯誤,誤認高敏慧
確實於附表二編號9「申報擔任公費助理期間及每月助理費
」欄所示之期間,聘用「申報擔任公費助理」欄所示之人擔
任公費助理,遂將附表二編號9「申報擔任公費助理期間及
每月助理費」欄所示之助理費,按月核發予附表二編號9「
申報擔任公費助理」欄所示之人所提供之帳戶內,並依據上
開聘書之不實記載,將附表二編號9「申報擔任公費助理」
欄所示之人擔任高敏慧議員公費助理每月支領助理費之不實
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新北市議會第三屆議員107年
度聘用公費助理名冊一覽表」公文書,及將記載不實事項之
附表二編號9「申報聘書」欄所示之聘書以編列為附件之方
式併予登載,足生損害於新北市議會對於補助議員遴用公費
助理之管理及助理補助款核銷、稅捐機關對於稅捐管理、勞
保及健保機關對於勞健保費、勞工退休金計算之正確性。
(十)於附表二編號10「異動表或異動清冊製作時間及事由」欄、
「申報聘書」欄所示之時間,與附表二編號10「申報擔任公
費助理」欄所示之人,共同基於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
絡,由高敏慧指示黃麗珠沿用前一年度之申報資料,並共同
接續製作如附表二編號10「申報異動表或異動清冊」欄所示
之異動清冊、「申報聘書」欄所示之聘書,送交新北市議會
,致使不知情且不具實質審查權之新北市議會承辦人事及出
納之職員均陷於錯誤,誤認高敏慧確實於附表二編號10「申
報擔任公費助理期間及每月助理費」欄所示之期間,聘用「
申報擔任公費助理」欄所示之人擔任公費助理,遂將附表二
編號10「申報擔任公費助理期間及每月助理費」欄所示之助
理費,按月核發予附表二編號10「申報擔任公費助理」欄所
示之人所提供之帳戶內,並依據上開異動清冊及聘書之不實
記載,將附表二編號10「申報擔任公費助理」欄所示之人擔
任高敏慧議員公費助理每月支領助理費之不實事項,登載於
職務上所掌之「新北市議會第三屆(第二屆應係誤載)議員
108年1月份聘用公費助理名冊一覽表」公文書,及將記載不
實事項之附表二編號10「申報異動表或異動清冊」欄所示之
異動清冊、「申報聘書」欄所示之聘書以編列為附件之方式
併予登載,足生損害於新北市議會對於補助議員遴用公費助
理之管理及助理補助款核銷、稅捐機關對於稅捐管理、勞保
及健保機關對於勞健保費、勞工退休金計算之正確性。
二、而高敏慧指示黃麗珠每月提領匯入之公費助理補助款後,交
由高敏慧自行決定用於私聘如附表四所示之助理。高敏慧、
黃麗珠以此方式向新北市議會領取如附表二所示之公費助理
補助款共1141萬3774元(起訴書誤載為1181萬5903元,業經
檢察官當庭更正),用於私聘助理支出如附表四所示費用共
1142萬9000元。
三、案經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下稱新北市調查處)移送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本案審理範圍:
本案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高敏慧、黃麗珠(下合稱被告2
人)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
取財物罪、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規定而犯同法第14條
第1項之洗錢罪、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經
原審審理後,認被告2人均係犯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
不實罪而分別判處如原判決主文所示之刑,並就檢察官起訴
被告2人涉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及洗錢罪嫌部分,
均為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嗣被告2人就原審諭知有罪部分(即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部分)均未上訴,而檢察官則就原審對
被告2人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部分(即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
罪及洗錢罪部分)提起上訴,因起訴書認被告2人涉犯上開3
罪間,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件被告2人雖
未就原審諭知有罪即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部分提起上訴,惟
檢察官既就原審對被告2人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部分(即利用職
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及洗錢罪部分),基於審判不可分原則
,其上訴效力亦及於被告2人未上訴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是本院審理範圍自應就檢察官起訴被告2人涉犯之全部犯
罪事實即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洗錢罪及之使公務員
登載不實罪加以審理,合先敘明。
二、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
同被告等)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
之4等四條之規定,然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
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
,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
,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
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
9條之5定有明文。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
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
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或
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
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
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聞
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查本件以下所引用之被告以外之人
於審判外之供述證據,檢察官、被告2人及其等辯護人於本
院準備程序及審判程序時對證據能力均表示沒有意見(見本
院卷第233至236、303至307頁),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均
未聲明異議,而本院審酌上開供述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
無不當取供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
適當,揆諸前開規定,本院亦認為均應有證據能力。
(二)另本院以下援引之其餘非供述證據資料,檢察官、被告2人
及其等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判程序時對證據能力均表
示沒有意見(見本院卷第237至256、307至334頁),且其中
關於刑事訴訟法第164條第2項規定,證物如為文書部分,係
屬證物範圍。該等可為證據之文書,已經依法踐行調查證據
之程序,即提示或告以要旨,自具有證據能力,併此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一)上揭事欄一㈠至㈥及事實欄一㈦關於許承震部分之犯罪事實,
業據被告高敏慧於調詢、原審訊問、準備、審判程序及本院
準備、審判程序中,被告黃麗珠於調詢、偵訊、原審訊問、
準備、審判程序及本院準備、審判程序中坦承不諱,核與證
人即共同被告黃麗珠於調詢、偵訊、原審訊問、準備程序及
審理中、證人即共同被告高敏慧於調詢、原審訊問、準備程
序及審理中證述情節相符(見偵2卷第185至193頁,偵4卷第
215至220、223至226、352至358頁,原審金訴卷一第50至54
、139頁,原審金訴卷二第106、298至301、317至318、328
至329頁,原審金訴卷三第88、96頁,原審金訴卷六第237至
238頁,本院卷第335至344頁),復據證人許漢卿、許承震
、廖正鈞、廖昱鈞、方冠鈞、王玉玲於調詢、偵訊時證述綦
詳(見偵1卷第81至86、91至102、117至125、143至144、15
1至154頁,偵4卷第45至49、395至402、405至409、435至43
6、439至440、443至447、449至454、461至462頁,偵23卷
第8至9頁反面),並有附表二編號1至7「聘用公費助理名冊
一覽表」欄所示之聘用公費助理名冊一覽表各1份、附表二
編號1至6「申報異動表或異動清冊」欄所示臺北縣議會議員
公費助理聘用異動表7份、新北市議會議員自聘公費助理遴
聘異動清冊15份、附表二編號5「申請聘書」欄所示聘書1紙
(證據出處詳附表二)、附表二編號7「申報異動表或異動
清冊」欄所示㊀新北市議會議員自聘公費助理遴聘異動清冊
(見偵7卷第545頁)1份、許承震永豐銀行樹林分行帳號000
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開立帳戶申請書、客戶基
本資料表、取款憑條、取款憑條金額日期對照表、許漢卿永
豐銀行樹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開
立帳戶申請書、客戶基本資料表、取款憑條、取款憑條金額
日期對照表、廖正鈞臺灣銀行台銀北府分行帳號0000000000
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表等附卷可稽(
見偵4卷第293至315頁,偵6卷第75至至79、81、82、84至14
1、143至147、149至154、156、158、160至168、170、171
、173至195頁)。是被告2人上開任意性自白確與事實相符
,均堪採信。
(二)上揭事實欄一㈦關於鄭昭湟及事實欄一㈧至㈩部分,業據被告2
人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335至344頁),並據證
人鄭昭湟、許曉萍、謝宇明於調詢、偵訊及原審審理中證述
綦詳(見偵1卷第55至61、65至72、89至97、107至115、117
至121頁,原審金訴卷三第302至367頁,原審金訴卷四第50
至93頁),並有附表二編號7至10「聘用公費助理名冊一覽
表」欄所示之聘用公費助理名冊一覽表各1份、附表二編號8
、10「申報異動表或異動清冊」欄所示新北市議會議員自聘
公費助理遴聘異動清冊3份、附表二編號7至10「申請聘書」
欄所示聘書10紙(證據出處詳附表二)、附表二編號7「申
報異動表或異動清冊」欄所示㊁新北市議會議員自聘公費助
理遴聘異動清冊(見偵7卷第549頁)1份、謝宇明新北市○○
區○○○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活期(儲蓄)
存款開戶申請書、憑摺支取單、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許曉
萍新北市○○區○○○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活
期(儲蓄)存款開戶申請書、憑摺支取單、存摺封面影本、
鄭昭湟土地銀行三峽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
及內頁影本等在卷可稽(見偵1卷第429至436頁,偵2卷第14
7頁,偵4卷第73至75頁,偵6卷第197至199、201至213、215
至229頁),是被告2人上開任意性自白確與事實相符,均堪
採信。
(三)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2人上揭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犯行
,均堪認定,應予分別依法論科。
二、論罪部分:
(一)新舊法比較部分:
查被告2人行為後,刑法第214條規定雖經立法院修正,並由
總統於108年12月25日以華總一義字第10800140641號令公布
施行,於同年月27日生效,惟該項修正僅係依刑法施行法第
1條之1第2項本文規定將罰金數額修正提高30倍,以增加法
律明確性,並使刑法分則各罪罰金數額具內在邏輯一致性,
罪刑並未實質修正,不生比較新舊法之問題,自應逕行適用
修正後之該條規定。
(二)按刑法第214條所謂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罪,須
一經他人之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即有登載之義務,並依其所
為之聲明或申報予以登載,而屬不實之事項者,始足構成,
若其所為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尚須為實質之審查,以判斷其
真實與否,始得為一定之記載者,即非本罪所稱之使公務員
登載不實(最高法院73年台上字第1710號判決意旨參照)。
又按刑法第214條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
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作為
犯罪構成要件,所侵害之法益係社會法益,乃為保障公務員
所掌公文書內容真實、正確之公信力而設,故行為人既以虛
偽聲明或陳述方法,利用公務員之不知、不察或不明就裏,
而據以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即足致該文書不真實
、不正確,公信力即受影響,其行為乃具可罰性(最高法院
94年度台上字第3897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核被告2人所為
,均係犯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起訴書認被
告2人不實申報附表二「申報擔任公費助理」欄所示之人為
公費助理,足生損害於新北市議會對於補助議員遴用公費助
理費用管理、核銷之正確性,未併予載明附表二「申報異動
表或異動清冊」欄、「申報聘書」欄所載文書,及亦足生損
害於稅捐機關對於稅捐管理、勞保及健保機關對於勞健保費
、勞工退休金計算之正確性,惟此與起訴有罪部分,各具有
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侵害單一社會法益之單純一罪關係,
均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酌。
(三)被告2人就附表二編號1至10所示犯行,被告高敏慧就各編號
下之犯行過程中數次申報異動表、異動清冊或聘書之行為,
被告黃麗珠就申報附表二編號1「申報異動表或異動清冊」
欄內㊃至㊆之異動表、編號2至10之各次犯行過程中數次申報
異動清冊或聘書之行為,均係使新北市議會承辦人事及出納
之職員,就各該編號「聘用公費助理名冊一覽表」欄所載之
聘用公費助理名冊一覽表為不實登載,均為同次使公務員登
載不實事項之相同目的下所為,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
,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當,故應各論以接續犯之一
罪。
(四)被告2人就附表二編號1至10所示共計10次之使公務員登載不
實犯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均應予分論併罰。
(五)被告2人與附表二編號1、6至10「申報擔任公費助理」欄所
示之人、編號2部分與許漢卿、許承震、編號3部分與方冠鈞
、許漢卿、許承震、王玉玲、編號4、5部分與方冠鈞及附表
二編號4、5「申報擔任公費助理」欄所示之人,分別就附表
二編號1至10各次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
以共同正犯。至前述附表二編號3部分,被告高敏慧、黃麗
珠與方冠鈞等人固有以吳秀紅名義,申報擔任公費助理,惟
因吳秀紅已於108年因病死亡(見偵4卷第450頁方冠鈞之供
述;偵4卷第444頁王玉玲之證述),本院無從查證吳秀紅是
否知情且參與,爰不認定吳秀紅是屬於共犯。另附表二編號
2、3廖正鈞與廖昱鈞部分,其等均供稱不知其母即被告高敏
慧拿取其等證件、帳戶之用途為何,其等均不知情被申報為
公費助理等語(見偵4卷第45至49頁、第395至402頁、第405
至409頁、第435、436、439、440頁,偵1卷第81至86頁、第
143至144頁),核與被告高敏慧供述相符,爰亦不認定上開
2人為共犯,附此敘明。
三、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高敏慧自87年間起迄今,擔任新北市議
會多屆議員,係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
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被告高敏慧明知縣(市)議會議員
每人得聘用公費助理6人至8人,公費助理補助費用總額,直
轄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24萬元。但公費助理每人每
月支領金額,最多不得超過8萬元,縣(市)議會議員每人
每月不得超過8萬元。公費助理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其
相關費用,由議會編列經費支應之,並得比照軍公教人員年
終工作獎金酌給春節慰勞金,亦明知縣議員之公費助理補助
費用均由新北市議會編列預算支付,並非議員薪資之一部分
,亦非對議員個人之實質補貼,以及明知許承震自98年10月
1日起至105年12月31日(99年4月30日至99年8月27日止曾停
聘、103年1月起至3月曾停聘)、許漢卿自98年8月1日起至1
03年12月31日、謝宇明自106年1月1日起至108年9月6日止、
許曉萍自106年1月1日起至108年9月6日止、鄭昭湟自105年1
0月1日起至108年9月6日止、廖昱鈞自101年6月1日起至101
年6月30日止(起訴書誤載為106年6月30日,業經原審檢察
官當庭更正如上,見原審卷六第211頁)、廖正鈞自100年1
月4日起至101年5月31日止未擔任公費助理乙職,竟與被告
黃麗珠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
詐術使人將財物交付及隱匿不法所得等犯意,對新北市議會
申報渠等擔任公費助理乙職,仍按月向新北市議會詐領渠等
擔任被告高敏慧議員公費助理每月薪資2萬至8萬元不等之公
費助理補助費,合計高達1141萬3774元(起訴書誤載為1181
萬5903元,業經原審檢察官當庭更正如上,見原審金訴卷六
第211頁)後流向私用或刻意移轉犯罪所得,如由被告高敏
慧指示被告黃麗珠提領如附表三(即起訴書附表)「申報擔
任公費助理」欄所示助理之「受款帳戶」欄帳戶內每月薪資
後,如數匯入或存入被告高敏慧所有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
0000000000號帳戶及其不知情胞妹高惠真所有樹林農會帳號
00000000000000號、聯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等帳
戶,再轉入被告高敏慧不知情兩子廖正鈞所有樹林農會帳號
00000000000000號帳戶、廖昱鈞所有樹林農會帳號00000000
000000號帳戶內,用於繳納私人房貸貸款、車子貸款;或由
被告高敏慧指示被告黃麗珠先將許曉萍、謝宇明如附表三編
號3、4「受款帳戶」欄所示樹林農會帳戶內之公費助理薪資
匯入高惠真上開樹林農會帳戶,再轉匯回許曉萍、謝宇明所
有樹林農會帳戶後,再現金提領私用,以達隱匿不法所得之
目的。因認被告高敏慧、黃麗珠此部分另涉犯貪污治罪條例
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違反洗錢
防制法第2條第1款規定而犯同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申言之,犯罪事實
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
,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作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40
年台上字第86號判例意旨參照);且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
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
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
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
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
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被
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
)。再者,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仍應負提出證據及
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
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
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
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意旨參照)。復
按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
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刑事訴訟法
第156條第2項定有明文。其立法目的乃欲以補強證據擔保自
白之真實性;亦即以補強證據之存在,藉之限制自白在證據
上之價值。而所謂補強證據,則指除該自白本身外,其他足
資證明自白之犯罪事實確具有相當程度真實性之證據而言(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571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2人此部分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
款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同
法第14條之洗錢等罪嫌,無非係以⒈被告高敏慧於調詢及偵
查中之供述、⒉被告黃麗珠於調詢及偵查中之自白、以證人
身分具結後之證述、⒊證人即共同被告黃美婷於調詢及偵查
中之供述、⒋證人許承震於調詢及偵查中之證述、⒌證人許漢
卿於調詢及偵查中之證述、⒍證人許曉萍於調詢及偵查中之
證述、⒎證人謝宇明於調詢及偵查中之證述、⒏證人鄭昭湟於
調詢及偵查中之證述、⒐證人廖昱鈞於調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⒑證人廖正鈞於調詢及偵查中之證述、⒒證人邱慧娟於調詢
及偵查中之證述、⒓證人許曉萍、謝宇明如附表三編號3、4
「受款帳戶」欄所示之樹林農會帳戶於108年6月5日、108年
6月10日取款憑證、帳戶交易明細表、證人高惠真之樹林農
會帳戶交易明細表各1份、⒔被告高敏慧99至108年度聘用公
費助理名冊一覽表、遴聘異動清冊及聘書、電子檔各1份、⒕
如附表三「受款帳戶」欄所示帳戶、證人高惠真之樹林農會
及聯邦商業銀行帳戶、證人廖正鈞及廖昱鈞之樹林農會帳戶
之交易明細表、取款憑證、傳票等帳戶資料等為其主要論據
。
(四)訊據被告2人均堅決否認有何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及洗
錢之犯行,被告高敏慧辯稱:伊有很多選民要服務,另聘僱
附表四「助理姓名」欄編號1至5所示之人為助理(以下合稱
私聘助理),並於各助理任職期間,分別支付附表四「每月
薪資」欄所示薪資,上開私聘助理,均有實際為其從事助理
工作,僅因基於背負卡債、身為退休公職人員或伊為避免助
理間比較薪資高低等考量,未將其等申報為公費助理,上開
私聘助理之每月薪資,伊均以現金支付,其另有經營汽車旅
館、土方事業及租金收入,每月均有充足之現金流可資因應
,伊於起訴書所載期間內支付私聘助理之薪資總額,已超過
1141萬3774元,新北市議會之助理補助費均用在助理身上,
完全沒有私用,伊並無不法所有意圖等語(見原審金訴卷一
第139至140頁,原審金訴卷二第104頁,原審金訴卷三第96
至97頁,原審金訴卷六第223至224、262至263頁,本院卷第
256、350頁);被告高敏慧辯護人辯護意旨略以:依照地方
民意代表費用補助條例第6條之立法意旨及新北市議會函文
內容,議員助理乃由議員自行聘用,其工作項目及內容由雙
方互相約定,且基於總額不變、彈性多元運用原則,附表四
「助理姓名」欄編號1至5所示之人均有實質為被告高敏慧從
事助理工作,且有相關證人證述可佐,僅因卡債或另領有退
休金等私人因素無法申報為公費助理,而上開私聘助理之工
時及任職期間非短,衡情均非義工而領有薪資,而被告高敏
慧支付私聘助理之薪資總額,已超過起訴書所載被告高敏慧
自新北市議會取得之公費助理補助費總額,是被告高敏慧並
無不法所有意圖,自無從逕以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
款詐取財物之罪責相繩等語(見原審金訴卷一第213至286、
549至555頁,原審金訴卷二第104至106、343、357頁,原審
金訴卷三第97、101至103頁,原審金訴卷四第321至323頁,
原審金訴卷五第209、214至221頁,原審金訴卷六第5至17、
21至26、242至256、269至365、429至531頁,本院卷第347
至350頁)。被告黃麗珠辯稱:伊均依被告高敏慧之指示申
報及處理新北市議會核撥之助理補助費,其於調詢及偵訊時
,以為未坐在辦公室或服務處內之人,就不算助理,但附表
四「助理姓名」欄編號1至5所示之人確有為被告高敏慧從事
助理工作,其對於被告高敏慧與私聘助理間如何約定報酬並
不清楚,助理補助費均由被告高敏慧統籌運用,其對於助理
補助費絕無不法所有意圖等語(見原審金訴卷二第106頁,
原審金訴卷三第88至89頁,本院卷第256、350頁);至被告
黃麗珠辯護人辯護意旨略以稱:被告高敏慧有私聘助理,被
告黃麗珠僅為員工,依照被告高敏慧之交辦申報公費助理並
依指示提領轉匯,然新北市議會核發之助理補助費,均為被
告高敏慧所實際支配,被告黃麗珠未因此領有任何額外報酬
,對於高敏慧與私聘助理間之薪資約定均不知情,實無不法
所有意圖或犯意聯絡,請維持原審被告黃麗珠無罪判決等語
(見原審金訴卷二第106至107頁,原審金訴卷六第75至91、
256至257頁,本院卷第256、350頁)。
(五)經查:
1、關於地方民意代表費用補助條例第6條規定:
按地方民意代表費用補助條例係於89年1月26日經總統以(8
9)華總一義字第8900021160號令制定公布全文10條,並自
公布日起施行,該條例第6條原規定:「(第1項)直轄市議
會議員每人最多得遴用助理6人,縣(市)議會議員每人最
多得遴用助理2人。(第2項)前項助理費用,每人每月支給
不得超過4萬元,並得比照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酌支春
節慰勞金。」該條文於95年5月17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
9500069801號令修正公布為:「(第1項)直轄市議會議員
每人最多得遴用助理6人,縣(市)議會議員每人最多得遴
用助理2人。(第2項)前項助理補助費用總額,直轄市議會
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24萬元,但助理每人每月支領金額,
最多不得超過8萬元,縣(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8
萬元,並得比照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酌給春節慰勞金。
」本次修正之立法意旨為:原議員助理費用標準,在總經費
不變下,取消薪給齊一限制,俾能因應個別議員對助理工作
質量之多元需求。如議員所需助理工作屬全方位專業性質,
議員即須限縮助理聘請人數,始足以高薪網羅是類人員;如
議員所需助理工作屬事務性質,則須調降薪給,方能符合實
際需要。即揭示「總額不變,彈性多元運用」之原則。嗣上
開規定於98年5月27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9800135141號
令修正公布:「(第1項)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得聘用公費
助理6人至8人,縣(市)議會議員每人得聘用公費助理2人
至4人,公費助理均與議員同進退。(第2項)前項公費助理
補助費用總額,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24萬元。
但公費助理每人每月支領金額,最多不得超過8萬元,縣(
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8萬元。公費助理適用勞動
基準法之規定,其相關費用,由議會編列經費支應之,並得
比照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酌給春節慰勞金。」本次修正
之立法意旨有二:「一、第1項之直轄市議會議員及縣(市
)議會議員公費助理聘用上限分別改為6至8人及2至4人,並
增訂任職與議員同進退之規定。二、比照立法院組織法第32
條公費助理模式,第2項增訂公費助理適用勞動基準法規定
之相關費用由議會編列經費支應。」從上開規定可知,議員
公費助理之經費雖由議會編列經費支應,然而對於公費助理
之資格、工作內容、時間、場所均未有所規範,原則上悉由
地方民意代表自行決定。且銓敘部復認為公費助理係由議會
議員自行聘用,適用勞動基準法規定,非屬依聘用人員聘用
條例或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進用之約聘僱人
員,不受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之限
制。另依地方民意代表費用補助條例第6條於95年5月17日之
修正意旨「總額不變,彈性多元運用」原則觀之,本條規定
並非在限制議員遴用助理人數及助理薪資之待遇,而係在規
範議會每年編列預算以補助每位議員遴用助理費用之上限,
倘議員所聘用之助理人數超過4人,應不在禁止之列,僅公
費助理補助費用之總額不得超過8萬元。至於助理費用之核
銷方式,主管機關內政部於98年5月14日邀集相關機關(單
位)召開研商會議後決定直轄市議會及縣(市)議會議員助
理費之撥付方式,比照立法院立法委員助理費撥付方式,由
議員提交助理名單並載明助理補助費額數及助理本人帳號後
,再由議會直接撥付至助理本人帳戶,以避免衍生不必要之
疑慮。可見議員助理補助費並非議員之實質薪資,必須議員
已實際遴用助理,始得依該條例規定支給助理補助費用。若
議員所聘用之公費助理於具領補助費後,依議員之指示,而
將部分補助費交予議員,致助理補助費並非全然用以支付議
員向議會所申報之公費助理薪資,而有名實不符之情形,雖
議員可能涉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情事,惟若該助理補
助費係流向與議員職務有實質關聯之事項,而非挪為私用,
例如用以支付其他超出公費助理人數上限之助理薪資,而欠
缺不法所有意圖者,自與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利
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之要件不符。此與議員實際上並
未聘用助理,而虛報該未聘用之助理(即所謂人頭助理)以
詐領核銷助理補助費之情形尚有不同,自不可相提並論(最
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241號判決參照)。次按地方民意
代表費用補助條例第6條所規定縣議員助理補助費之撥給方
式,並非縣議員薪資之實質補貼,而應實報實銷,縣議員報
幾人、報多少薪資,則實際撥付同額補助費,並已鬆綁各助
理之薪資數額,給予縣議員彈性決定之空間,但規定補助總
額之上限天花板(8萬元),依據前述法規沿革,應甚明確
。是以,若縣議員明知並未實際聘用,卻以人頭充數,虛報
為公費助理及陳報給予之薪資或酬金(俗稱人頭助理),在
8萬元額度限制下按月領取經縣議會核銷之助理補助費,即
由縣議會直接撥入該人頭助理名下帳戶,再由該人頭助理依
照縣議員之指示,交付全部(或一部)款項予該縣議員,出
現縣議會撥付公費助理之助理費補助款,卻非由該助理取得
助理費之「名實不符」情形,申報該人頭助理之縣議員,自
應該當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無疑,但縣議員取得助理費補助
款之公款後,是否用於公務(即實質與縣議員職務相關之事
務)?依個案事實不同,理當有不同情形,不能一概認定成
立貪污之罪,亦即,如未用於公務之單純私用(吞)者,縣
議員自應該當貪污治罪條例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此
亦係最高法院之一貫見解,並未改變;但如確係全數用於公
務者,例如縣議員基於善盡民意代表職責之考量,私聘實際
上確有任職之助理等職,以充實問政服務團隊,再以所取得
人頭助理之助理費補助款用以支應私聘助理薪資,雖仍該當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但其並非將之中飽私囊,而係
用於公務,主觀上當無不法所有意圖及詐取公有財物之犯意
(本院108年度原上訴字第79號判決意旨參照)。
2、經原審函詢新北市議會市議員助理費支出認定之工作項目及
工作範圍,新北市議會覆以:議員助理乃由議員自行聘用,
屬私法雇傭關係,其工作項目及內容由雙方互相約定等語,
有新北市議會110年5月3日北議秘字第1100002320號函及所
附詮敘部99年10月20日部法一字第0993260749號函、內政部
95年11月13日內授中民字第0950722467號函及法務部108年8
月20日法授廉利字第10805006160號函附卷可按(見原審金
訴卷二第557、673至677頁)。
3、參諸證人賴朝進於原審審理中證稱:伊自93、94年間開始,
包含附表四編號1「任職期間」欄所載期間,在樹林服務處
擔任被告高敏慧之助理,職稱為總幹事,在服務處內有個人
辦公室,伊工作內容包括助理管理、行程安排、服務案件列
管等,每日工時超過8小時,被告高敏慧找伊擔任服務處總
幹事時,伊當時因落選失意,且因公費助理額度已滿,故由
被告高敏慧私下聘僱伊,一開始月薪5萬元,100年開始調薪
至5萬8000元,106年開始再次調薪至6萬元,因伊與被告高
敏慧接觸頻繁,無須多一道手續麻煩其他助理去匯款,故伊
薪資均由被告高敏慧於每月月初以現金親自支付給伊,伊任
職期間,李清楠、陳雪娥、方冠鈞、陳世強亦均為被告高敏
慧之助理等語(見原審金訴卷四第76至89、209至219頁);
核與證人劉文聰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其為醫生兼榮譽法醫,
另擔任中小學理事長,曾數次前往服務處找賴朝進商談學校
補助款事宜,且曾在婚喪喜慶之場合看過被告高敏慧及賴朝
進,其認為賴朝進係為被告高敏慧工作,另曾在服務處看過
陳雪娥等語(見原審金訴卷四第220至231頁);證人李銘彬
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其自警界退休,曾數度擔任被告高敏慧
之隨扈,無論是否為競選期間,賴朝進均係擔任服務處總幹
事,且跟其他助理一樣會接受選民請託等語(見本院金訴卷
四第232至242頁);證人賴文義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其於91
年開始擔任新北市樹林區彭興里里長,因里內各項事務活動
多次有與賴朝進直接接洽,知道賴朝進係被告高敏慧之服務
處總幹事等語(見原審金訴卷四第243至247頁);證人趙偉
成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其時任民進黨樹林區聯絡處主任,去
被告高敏慧之服務處經常看到賴朝進,且賴朝進有獨立辦公
室,職稱為總幹事,其他助理都會請示賴朝進等語相符(見
原審金訴卷四第248至253頁),復有賴朝進擔任被告高敏慧
議員助理之工作證明資料截圖及照片59張附卷可參(見原審
金訴卷二第121至136頁,原審金訴卷四第9至21頁),堪認
附表四編號1「任職期間」欄內,證人賴朝進確有為被告高
敏慧從事議員助理工作。而證人賴朝進擔任服務處總幹事,
綜理各項助理業務,為期逾10年,且時值壯年,衡情應有相
當之報酬,而其所述之薪資額度,與其工作內容並未顯然失
衡,卷內亦無證據足認其均係擔任無給職之義工或有其他利
益作為報酬,從而,證人賴朝進證稱其於附表四編號1「任
職期間」欄所載期間,分別由被告高敏慧按月給付附表四編
號1「每月薪資」欄所載之薪資等情,應堪採信。
4、又證人方冠鈞於101年7月1日至103年12月31日有實際擔任被
告高敏慧之助理,僅分別借用吳秀紅、王玉玲之名義擔任人
頭助理以領取薪資等情,而與被告高敏慧、黃麗珠共同犯使
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業經本院認定如前,徵諸證人方冠鈞於
原審審理時證述:伊自99年6月就開始擔任被告高敏慧助理
,直至104年1月離職,工作內容包含為被告高敏慧跑攤、參
加公祭、里民活動、選民服務等,平均工時超過7、8小時,
有時週末也有事,每月薪資2萬9000元,因其積欠卡債,故
未申報為公費助理,均由被告高敏慧以現金支付,直至101
年7月開始,被告黃麗珠向伊表示要申報助理補助費,請伊
去找人,伊才找友人(吳秀紅)借名擔任人頭等語(見原審
金訴卷五第12至25頁);核與證人張家慧於原審審理時證稱
:其為黃永昌議員服務處主任,方冠鈞從98、99年間開始擔
任被告高敏慧之助理,其當時跑行程時常遇到方冠鈞,方冠
鈞應有領薪水而非義工,其亦認識被告高敏慧之助理陳雪娥
等語相符(見原審金訴卷五第25至30頁),堪認附表四編號
2「任職期間」欄內,證人方冠鈞確有為被告高敏慧從事議
員助理工作。而證人方冠鈞94年10月起即積欠卡債乙節,亦
有原審法院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簡字第482號民事判決影本
1份在卷可參(見原審金訴卷四第335至336頁),足認證人
方冠證述其因積欠卡債而由被告高敏慧以現金支付薪資等語
,並非無據,而其所述之薪資金額,亦與嗣開始借用吳秀紅
名義時所申報擔任公費助理之薪資相同,是證人方冠鈞證稱
其於附表四編號2「任職期間」欄所載期間,由被告高敏慧
按月給付附表四編號2「每月薪資」欄所載之薪資等情,亦
堪採信。
5、參諸證人李清楠於原審審理中證稱:伊於102年7月3日從新
北市樹林區公所退休,同年9月3日開始擔任被告高敏慧助理
,職稱為服務處秘書,負責安排行程及代表被告高敏慧去跑
行程、於婚喪喜慶致意,被告高敏慧有支付其薪資,一開始
月薪為3萬2000元,因為議會有公文來通知,如為公務人員
退休就不能領預算,故由被告高敏慧按月以現金支付伊薪水
,有時伊有簽收,但如果被告高敏慧親自發薪,就會直接拿
給伊而不用簽收,伊任職幾個月後就調薪至3萬5000元,復
於104年1月調薪至4萬元,伊職位上面有總幹事賴朝進等語
(見原審金訴卷五第58至66頁);核與證人藍添樹於原審審
理時證稱:其時任新北市樹林區三福里里長,李清楠擔任被
告高敏慧之秘書,其轄內有陳情或需要會勘時,會邀請被告
高敏慧服務處派人協助,李清楠等人就會過來幫忙,李清楠
擔任被告高敏慧助理之期間相當長,應該有領薪等語相符(
見原審金訴卷五第235至237頁),復有李清楠擔任被告高敏
慧助理之相關截圖18張、李清楠秘書名片翻拍照片4張、工
作行程表1份附卷可憑(見原審金訴卷一第259至267頁,原
審金訴卷四第339、341至351頁),堪認附表四編號3「任職
期間」欄內,證人李清楠確有為被告高敏慧從事議員助理工
作。又證人李清楠擔任服務處秘書,為期逾3年,且被告高
敏慧、黃麗珠於103年1月1日曾申報證人李清楠擔任公費助
理,每月助理費3萬2000元,期間至同年3月31日,亦有新北
市議會議員自聘公費助理遴聘異動清冊2紙、新北市議會第
二屆議員103年度聘用公費助理名冊一覽表在卷可按(見偵7
卷第527、529、531頁),核與證人李清楠前開證述自102年
9月之起薪相符,是其證稱因議會來文通知退休公務人員不
能請領公費助理補助費等情,應堪採信。另104年6月至105
年1月、105年3月至同年8月每月薪資4萬元,均由證人李清
楠所簽收,亦據證人李清楠於原審證述綦詳(見原審金訴卷
五第64頁),復有李清楠簽收之現金支出傳票翻拍照片14張
附卷可稽(見原審金訴卷四第353至365頁),是證人李清楠
證稱其於附表四編號3「任職期間」欄所載期間,分別由被
告高敏慧按月給付附表四編號3「每月薪資」欄所載之薪資
等情,應堪採信。
6、又徵諸證人陳雪娥於原審審理中證稱:伊於106年2月開始擔
任被告高敏慧助理,職稱為服務處主任,負責跑行程、處理
服務案件、參與會勘及社團活動等,被告高敏慧有支付其薪
資,每月月薪為4萬5000元,因當時公費助理已額滿,直至1
08年伊補上成為公費助理,申報薪資雖為3萬5000元,但被
告高敏慧有額外補貼伊1萬元,故直至111年11月,伊月薪均
為4萬5000元,伊開始擔任助理時,被告高敏慧與伊並未特
別約定要以匯款方式給薪,被告高敏慧每月月初將薪資以現
金給伊,伊留一些作為家用後,其餘幾乎每個月都會存入伊
銀行帳戶內,伊職位上面有總幹事賴朝進等語(見原審金訴
卷五第258至267、274、275頁);核與證人黃清海於原審審
理時證稱:其於105年8月1日開始擔任新北市三峽區龍埔國
民小學校長至今,因需要為學校爭取經費,經常要去被告高
敏慧之樹林服務處拜訪,每次都是透過陳雪娥聯絡相關事宜
等語相符(見原審金訴卷五第268至279頁),復有卷附黃清
海確為龍埔國小校長之google列印紙本在卷可稽(見原審金
訴卷五第349至351頁),及陳雪娥擔任被告高敏慧助理之相
關截圖44張及工作行程表1份、陳雪娥主任名片影本4張附卷
可參(見原審金訴卷一第269至279頁,原審金訴卷五第131
、133至170頁),堪認附表四編號4「任職期間」欄內,證
人陳雪娥確有為被告高敏慧從事議員助理工作。而證人陳雪
娥擔任服務處主任,至本案為檢調搜索前,為期逾2年7月,
且被告高敏慧於106、107年間申報之公費助理,人數分別為
7人,名額雖尚未額滿,然上開2年度每月申報助理補助費之
總額,每月均已達24萬元之上限等情,亦有新北市議會第二
屆議員106年度聘用公費助理名冊一覽表、新北市議會第三
屆議員107年度聘用公費助理名冊一覽表各1份存卷可憑(見
偵7卷第553、563頁);又陳雪娥之永豐銀行樹林分行000-0
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於106年初至107年底,經常性有2
至4萬元之現金存入,有存摺紀錄翻拍照片4張在卷可按(見
原審金訴卷五第171至174頁),是證人陳雪娥上開證述內容
,尚非無據;又其經申報為被告高敏慧之公費助理前,月薪
為4萬5000元,已如前述,而依新北市議會第三屆(「第二
屆」應係誤載)議員108年1月份聘用公費助理名冊一覽表(
見偵7卷第567頁)所示,除陳雪娥外,其餘申報為公費助理
之薪資總額已達20萬5000元,距上限24萬元僅餘3萬5000元
之額度,惟陳雪娥於108年1月申報為公費助理後,衡情應無
因此減薪之理,是其證稱被告高敏慧於其申報為公費助理後
,另外每月以現金補貼其1萬元等情,亦難認有悖常情。是
證人陳雪娥證稱其於附表四編號4「任職期間」欄所載期間
,分別由被告高敏慧按月給付附表四編號4「每月薪資」欄
所載之薪資等情,足堪採信。
7、另參諸證人陳世強於原審審理中證稱:伊於106年10月由軍
職退休,106年12月至108年8月擔任被告高敏慧助理,工時
為早上9時至下午6時,負責辦公室行政事務及外出跑行程,
例如公祭、宮廟或其他市府相關之活動等,因伊領有終身俸
,不便擔任公費助理,故被告高敏慧每月以現金支付伊薪資
5萬元,伊拿到薪資後都交給伊妻即被告黃美婷處理,被告
黃美婷為幫伊儲蓄,就與伊去開戶,將薪資存入伊帳戶內等
語(見原審金訴卷五第288至293頁);核與證人邱吉峯於原
審審理時證稱:其時任樹林分局擔任秘書室主任,因為要洽
詢議員質詢警政之問題,經常前往被告高敏慧之服務處,都
會看到陳世強坐在服務處內之辦公桌上,在服務處內賴朝進
有獨立之辦公室,另會看到陳雪娥等人等語相符(見原審金
訴卷五第281至287頁),復有陳世強擔任被告高敏慧助理之
相關截圖16張、工作行程表1份在卷可參(見原審金訴卷一
第281至284頁,原審金訴卷五第177至198頁),足認附表四
編號5「任職期間」欄內,證人陳世強確有為被告高敏慧從
事議員助理工作。而其擔任助理期間,至本案為檢調搜索前
,為期近2年,且證人陳世強為軍職退休乙節,有國家安全
局106年9月19日(106)浩氣字第8506號函暨所附陳世強之
退伍除役名冊、陸海空軍軍官退伍令各1份附卷可憑(見原
審金訴卷五第357至359頁),而陳世強之新北市○○區○○0000
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107年初至108年
間,按月有5萬元之現金存入,部分並備註為薪資等情,亦
有陳世強領取助理薪資之存摺紀錄翻拍照片7張在卷可參(
見原審金訴卷五第199至202頁),益徵證人陳世強上開證述
內容,足堪採信。是證人陳世強證稱其於附表四編號5「任
職期間」欄所載期間,分別由被告高敏慧按月給付附表四編
號5「每月薪資」欄所載之薪資等情,亦堪採信。
8、又被告高敏慧申報之公費助理如被告黃麗珠、黃美婷等人外
,證人許曉萍、鄭昭湟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其等尚看過被告
高敏慧之助理賴朝進、方冠鈞、李清楠、陳雪娥、陳世強等
人等語(見原審金訴卷三第355至356頁,原審金訴卷四第58
頁);證人賴延誥即被告高敏慧之公費助理於調詢、偵訊及
原審審理時證稱:曾與其在被告高敏慧服務處共事過之助理
包括方冠鈞、李清楠、陳雪娥、陳世強等人等語(見偵1卷
第56、132頁,原審金訴卷五第249至250頁);及證人蔡妤
君於原審審理時亦證稱:其於105年8、9月至106年1、2月間
在被告高敏慧樹林服務處負責打掃、泡茶及登載行程,期間
看過賴朝進總幹事、李清楠秘書等語(見原審金訴卷五第48
至49頁),足認證人賴朝進、方冠鈞、李清楠、陳雪娥、陳
世強確有分別於附表四編號1至5「任職期間」欄所載時間,
從事與議員職務有實質關聯之事項,而其等未經申報為公費
助理且以現金領薪之原因,已如前述,自非無稽,且其等之
任職期間均非短,亦無證據足認其等為無給職之義工,或於
附表四編號1至5「任職期間」欄所載時間分別另有何正職或
兼職,且其等所各自證稱之薪資金額,與其等分別之工作內
容,並無明顯過高而違反常情之處。而被告高敏慧有充足之
現金收入以按月發放附表四編號1至5之助理薪資,業據被告
高敏慧於原審供述明確(見原審金訴卷六第223至229-1頁)
,並有其提出之資金來源證明附卷可稽(見原審金訴卷六第
269至335頁),是被告2人辯稱:被告高敏慧於附表三編號1
至7「申辦擔任公費助理之期間」欄所示期間,雖虛列如附
表三編號1至7「申報擔任公費助理」欄所示之人領取公費助
理補助款共1,141萬3774元,惟被告高敏慧於公費助理即被
告黃麗珠、黃美婷等人外,實際上另有私聘賴朝進、方冠鈞
、李清楠、陳雪娥、陳世強等人從事與議員職務有實質關聯
之助理工作,而上開助理補助款用於支出私聘助理如附表四
編號1至5所示之薪資金額達1,142萬9000元,支出金額顯已
大於所領得之助理補助款,堪認被告2人並非將領得之上開
助理州補助款為己用甚明。本件尚難認被告2人主觀上具有
不法所有意圖,核與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利用職
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之構成要件不符,自難遽以該罪相繩。
至被告高敏慧辯護人另主張林明璁、吳玉珠、蔡妤君、鄭岱
倫、黃文香等人亦為私聘助理等語,因就附表四編號1至5「
合計數額」之總額已逾公訴意旨所認被告高敏慧、黃麗珠詐
取助理費之總額(見原審金訴卷六第211頁),故就林明璁
、吳玉珠、蔡妤君、鄭岱倫、黃文香等人之工作內容、契約
性質是否核屬議員助理之範疇,爰不予贅述,附此敘明。
9、公訴意旨雖認被告2人將新北市議會核發之公費助理補助費
領出後,存入不知情之高惠真、廖正鈞、廖昱鈞帳戶內,用
以繳納房貸、車貸等;檢察官論告意旨另指:被告高敏慧、
黃麗珠等人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補助款之方式,目前實務上
大致分為兩種,一種係以少報多的浮報方式,另一種則係人
頭助理之虛報情形,本案核屬後者,則縱使被告高敏慧有支
出私聘助理費用總額大於所請領之公費助理費用情形,依最
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590、4359號等判決見解,此乃事
後處分贓物範疇,自無援引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241
號判決而認定被告2人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之主觀
不法所有意圖之餘地等語(見原審卷六第239至242頁)。惟
查,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241號判決對於成立利用職
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應具不法所有意圖之闡釋,與其認為議
員可能涉及使公務登載不實文書罪,二者本無相悖,檢察官
上開所指,尚無法使本院形成被告高敏慧、黃麗珠具不法所
有意圖之心證,仍不能證明被告高敏慧、黃麗珠犯利用職務
上機會詐欺取財罪。至原審檢察官論告所舉最高法院108年
度台上字第3590、4359號等判決,指被2人及其等辯護人主
張被告2人不成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違誤等語,惟
因個別案件各有其不同情節,關於具備不法所有意圖與否之
事實認定,本難比附援引,檢察官執此為不利於被告2人之
認定,亦難採信。
10、末按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之構成,應以其
前置之特定犯罪已實行為前提,本案依卷內所存事證,尚無
法證明被告2人有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之不法所有意圖
,已如前述,自無所謂「特定犯罪」之前置犯罪存在,亦難
認被告黃麗珠依被告高敏慧指示提領、轉存助理補助費之行
為,主觀上有避免追訴、處罰而具掩飾或隱匿不法所得去向
之洗錢犯意,自難認被告2人涉有公訴意旨指述之洗錢犯行
。
(六)綜上所述,依檢察官所提各項證據,僅能證明被告2人共同
為如附表二編號1至10所示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行,惟如
上所述,既無法排除被告高敏慧另私聘如附表四編號1至5所
示之人為助理,且支出如附表四之薪資總額已大於虛列如附
表三編號1至7「申報擔任公費助理」欄所示之人所領得之公
費助理補助款,自不能認被告2人確有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
財物之不法所有意圖及洗錢之犯意。從而,本案尚未達到使
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被告2人有公訴意旨
此部分所指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及洗錢等罪嫌,既仍
有合理之懷疑存在,基於無罪推定原則,原應就此部分為被
告2人無罪判決之諭知,惟因公訴意旨認被告2人此部分罪嫌
與前經本院論罪科刑部分,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
係,爰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四、撤銷改判部分(即原判決關於被告2人附表一編號7至10「罪
名及宣告刑」欄所示罪刑暨定執行刑部分):
(一)原審認被告2人涉犯附表一編號7至10「罪名及宣告刑」欄所
示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犯行,認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
固非無見。惟按刑罰之量定,固屬法院自由裁量之職權行使
,惟刑事審判之量刑,旨在實現刑罰權之分配的正義,故法
院對科刑判決之被告量刑,應符合罪刑相當原則,使罰當其
罪,以契合人民之法律感情。此所以刑法第57條明定科刑時
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以為科刑輕
重之標準(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779號判決意旨參照)
。再法院對於被告之量刑,亦應受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等一
般法律原則之支配,以期達成客觀上之適當性、相當性與必
要性之價值要求。查本件參諸被告2人就事實欄一、㈦關於鄭
昭湟及事實欄一、㈧至㈩部分(即附表一編號7至10所示部分)
於本院審理中均坦承犯行(見本院卷第335至344頁),堪認被
告2人就此部分犯後態度良好,核與原審執被告2人就此部分
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為量刑因子(見原判決第29頁第1至3行)
,顯然有異,原審就此部分量刑因子未及審酌,而就此部分
量處被告2人如原判決主文所示之刑(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7
至10「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顯有違比例原則,其
刑度自難謂允當。本件檢察官此部分起上訴,雖無理由,惟
原判決關於此部分既有上開無可維持之瑕疵可議,自應由本
院將原判決關於此部分被告2人所處之刑及定執行刑部分予
以撤銷改判。
(二)爰審酌被告高敏慧曾連任臺北縣議會第14至16屆議員、新北
市議會第1至3屆議員,理當以其資深議員經歷及選民之託付
善盡民意代表之責,被告黃麗珠為被告高敏慧之公費助理,
為配合高敏慧申報不實之公費助理,被告2人均明知未實際
聘用附表二「申報擔任公費助理」欄編號7至10所示之人擔
任公費助理,竟共同向新北市議會不實申報上開之人為公費
助理之犯行,紊亂新北市議會對於補助議員遴用公費助理之
管理及助理補助款核銷、稅捐機關對於稅捐管理之正確性,
就事實欄一㈧至㈩部分,尚足生損害於勞保及健保機關對於勞
健保費、勞工退休金計算之正確性,所為應予非難,惟考量
被告2人對於事實欄一㈦至㈩所示犯行,於本院審理中均坦承
不諱,堪認被告2人就此部分犯後態度良好,兼衡被告2人各
自素行(見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見本院卷第131至142頁】
)、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被告黃麗珠係依被告高敏慧
之指示而為之參與情節,暨其等分別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
生活經濟狀況(見本院卷第347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
如附表一編號7至10「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並分別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復審酌被告2人就上開所犯各罪
侵害法益、行為態樣相近、犯罪時間間隔、暨考量犯罪所生
整體危害,基於責任非難重複程度、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
、罪刑相當與比例原則等情,分別定被告2人應執行刑及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五、上訴駁回部分(即原判決關於被告2人附表一編號1至6「罪名
及宣告刑」欄所示罪刑及原審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被告2人附表一編號1至6「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罪刑部分
:
原審以被告2人涉有附表一編號1至6「罪名及宣告刑」欄所
示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犯行,事證明確,並審酌被告高敏慧
曾連任臺北縣議會第14至16屆議員、新北市議會第1至3屆議
員,理當以其資深議員經歷及選民之託付善盡民意代表之責
,被告黃麗珠為被告高敏慧之公費助理,為配合高敏慧申報
不實之公費助理,被告2人均明知未實際聘用附表二「申報
擔任公費助理」欄編號1至6所示之人擔任公費助理,竟共同
向新北市議會不實申報上開之人為公費助理之犯行,紊亂新
北市議會對於補助議員遴用公費助理之管理及助理補助款核
銷、稅捐機關對於稅捐管理之正確性,所為應予非難,惟考
量被告2人對於事實欄一㈠至㈥所示犯行均坦承不諱,堪認被
告2人就此部分犯後態度良好,兼衡被告2人各自素行(見本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見本院卷第131至142頁】)、犯罪之動
機、目的、手段、被告黃麗珠係依被告高敏慧之指示而為之
參與情節,暨其等分別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
(見原審金訴卷六第260至262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至6「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並分
別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敘明起訴書認本案犯罪所得,
業經原審108年度聲扣字第26號裁定扣押在案(見偵7卷第58
1至587頁),已由新北市調查處發函查扣如附表六所示帳戶
(上開裁定附表一編號5鄭昭湟之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
00000號帳戶,業於108年9月26日辦理銷戶,有臺灣土地銀
行三峽分行108年10月18日三峽字第1080001136號函存卷可
憑,見偵4卷第267頁),及被告高敏慧以犯罪所得所購買如
附表七所示之不動產,請法院依法宣告沒收或於全部或一部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等語,惟本案事證
不足以證明被告高敏慧、黃麗珠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
罪,且附表三編號1至7所示之公費助理補助款共1,141萬3,7
74元,已全數用於私聘助理支出附表四編號1至5所示費用共
計1,142萬9,000元,難認挪為己用等情,業據原審認定如前
,自無從認被告2人於本案有犯罪所得,從而,如附表六編
號1至10所示帳戶內之餘額及附表七編號1至4所示之不動產
核與本案無關連性,亦非供本案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犯行所用
之物,爰均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經核認事用法均無不合,
量刑亦甚妥適。原審就此部分對於被告2人之量刑,既未逾
越法定刑度,亦無濫用自由裁量權限或違反比例原則,其量
刑自屬妥適。是本件檢察官就此部分提起之上訴,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二)原審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1、檢察官就原審對於被告2人被訴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
款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同
法第14條之洗錢等罪嫌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部分提起上訴,其
上訴意旨略以:①本案爭點在於:被告高敏慧將1,141萬3,77
4元之公費助理補助款,用於私聘助理支出如原判決附表四
所示費用共1,142萬9000元(大於1,141萬3774元),是否得
阻卻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中主觀不法所有意圖之
成立?⑴原判決就此爭點,固援引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
1241號判決「若議員所聘用之公費助理於具領補助費後,依
議員之指示,而將部分補助費交予議員,致助理補助費並非
全然用以支付議員向議會所申報之公費助理薪資,而有名實
不符之情形,雖議員可能涉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情事
,惟若該助理補助費係流向與議員職務有實質關聯之事項,
而非挪為私用,例如用以支付其他超出公費助理人數上限之
助理薪資,而欠缺不法所有意圖者,自與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第1項第2款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之要件不符」,
作為支持得阻卻主觀不法所有意圖成立之論據。⑵但細繹上
開判決實已將「欠缺不法所有意圖」之結論,限定在「議員
所聘用之公費助理於具領補助費後,依議員之指示,而將部
分補助費交予議員,致助理補助費並非全然用以支付議員向
議會所申報之公費助理薪資,而有名實不符之情形」(即「
以少報多」)類型的前提。又再觀該判決後續更言及「此與
議員實際上並未聘用助理,而虛報該未聘用之助理(即所謂
人頭助理)以詐領核銷助理補助費之情形尚有不同,自不可
相提並論」,可見該判決有意將「以少報多」與「人頭助理
」之情形分開處理。原判決將此限定在「以少報多」類型之
判決,誤用於屬「人頭助理」類型之本案上,實已存判決理
由矛盾之違誤。⑶反觀在「人頭助理」類型的案件中,最高
法院迭認(如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590、4359號)構
成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
物罪,不因行為人將詐取所得財物用在私聘助理而有所不同
。其中,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359號判決更明確指出
:「原判決(即本院106年度重上更(二)字第38號判決)以
上訴人於取得該等款項後欲捐款行善、另聘他人從事他事等
,均屬犯罪事後處分贓款之行為,無礙前開罪責之構成(見
原判決第25頁),於法尚無不合」,甚值認同。蓋利用職務
機會詐取財物的著手與既遂時點,時間次序均早於事後運用
所詐財物之時,倘若本已構成犯罪,法理上自無可能因事後
行為而溯及推翻本已成立之犯罪。從而,行為人在取得財物
後,如何處分財物,究係用於吃喝玩樂、抑或用私聘助理,
均僅能作為犯後態度之量刑事項考量,而與犯罪構成要件之
成立與否無涉。⑷末自保護法益觀點而言,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第1項第2款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之保護法益,應係
「執行職務之公正性」。而任何公務員行使職務,均受法治
國原則之拘束,故此處所稱的「公正」,絕非公務員一己定
義的「公正」,而是在法之定義下、由正當法律程序形成的
「公正」。從而,解釋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中不
法所有意圖之主觀構成要件時,應釐清此處認定「不法」的
判準,應採國家標準,而非個人標準。倘行為人認知其行為
所造成的利益分配狀態,與正當法律程序下的利益分配狀態
不符,仍有意欲促成此國家觀點下的錯誤利益分配狀態者,
即具備主觀上之不法所有意圖。⑸本案縱認被告2人將1,141
萬3,774元之公費助理補助款,用於私聘助理支出如原判決
附表四所示費用共1,142萬9000元(大於1,141萬3774元),
惟其等在行為時,既已明知依「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
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所定之利益狀態分配,公費助理
補助款應分配與申報之公費助理本人,卻仍然為了將補助款
用在其他用途(私聘助理亦屬其他用途),而虛偽以人頭助
理申報補助款,最終導致國家資源錯誤配置,侵害了公務員
執行職務的公正性。衡諸前開法益論下的法律解釋途徑,自
應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
財物罪。原審未察此情,逕以被告2人事後處分贓款之行為
,作為阻卻主觀不法所有意圖成立之論據,容有適用法律不
當的違誤。②綜上所述,原判決認事用法尚嫌未洽,爰請將
原判決撤銷,更為適當合法之判決等語。
2、惟查:①按議員助理補助費並非議員之實質薪資,必須議員
已實際遴用公費助理,始得依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
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規定支給公費助理補助費用。若議員
所聘用之公費助理於具領補助費後,依議員之指示,而將部
分補助費交予議員,致助理補助費並非全然用以支付議員向
議會所申報之公費助理薪資,而有名實不符之情形,雖議員
可能涉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情事,惟若該公費助理補
助費並未挪為私用,係用以支付與議員職務具有密切關連之
其他超出公費助理人數上限之私聘助理薪資,且因私聘助理
實際上亦從事助理業務,而欠缺不法所有意圖者,自與貪污
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之
要件不符。此與議員實際上並未聘用助理,而虛報該未聘用
之親友為「人頭助理」以詐領核銷公費助理補助費之情形尚
有不同(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881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本件被告高敏慧除聘僱公費助理即被告黃麗珠、黃美婷等
人外,實際上另有私聘如附表四編號1至5所示賴朝進、方冠
鈞、李清楠、陳雪娥、陳世強等人從事與議員職務有實質關
聯之助理工作,而上開助理補助款用於支出私聘助理如附表
四編號1至5所示之薪資金額合計達1,142萬9000元,支出金
額顯已大於所領得如附表三編號1至7所示之公費助理補助款
1,141萬3,744元等情,已如前述,堪認被告2人並非將領得
之上開公費助理補助款挪為己用甚明,揆諸最高法院上揭判
決意旨,尚難認被告2人主觀上具有不法所有意圖,核與貪
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之
構成要件不符,自難認被告2人涉有公訴意旨所指之利用職
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犯行。②至上訴意旨另主張被告2人利用職
務上機會詐取補助款之方式,係以人頭助理虛報,縱認被告
高敏慧有支出私聘助理費用總額大於所請領之公費助理費用
情形,依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590、4359號等判決見
解,此乃事後處分贓物範疇,自無援引最高法院107年度台
上字第1241號判決而認定被告2人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
物罪之主觀不法所有意圖之餘地等語。惟查,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1241號判決對於成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
罪應具不法所有意圖之闡釋,與其認為議員可能涉及使公務
登載不實文書罪,二者本無相悖,檢察官上訴意旨所指,尚
無法使本院形成被告2人具不法所有意圖之心證,仍不能證
明被告2人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欺取財罪。至檢察官論告雖
舉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590、4359號等判決意旨,主
張原審認定被告2人不成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違誤
等語,惟因個別案件各有其不同情節,關於具備不法所有意
圖與否,核屬有關事實之認定,本難比附援引,本件被告2
人主觀上並未具有不法所有意圖乙節,業經本院認定如上,
自難執檢察官上開主張而為被告2人不利之認定。③末按洗錢
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之構成,應以其前置之特
定犯罪已實行為前提,本案依卷內所存事證,尚無法證明被
告2人有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之不法所有意圖,已如前
述,自無所謂「特定犯罪」之前置犯罪存在,亦難認被告黃
麗珠依被告高敏慧指示提領、轉存助理補助費之行為,主觀
上有避免追訴、處罰而具掩飾或隱匿不法所得去向之洗錢犯
意,自難認被告2人涉有公訴意旨指述之洗錢犯行。④綜上所
述,依檢察官所提各項證據,僅能證明被告2人共同為如附
表二編號1至10所示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行,惟如上所述
,既無法排除被告高敏慧另私聘如附表四編號1至5所示之人
為助理,且支出如附表四之薪資總額已大於虛列如附表三編
號1至7「申報擔任公費助理」欄所示之人所領得之公費助理
補助款,自不能認被告2人確有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之
不法所有意圖及洗錢之犯意。被告2人及其辯護人上開辯解
,均堪採信。此業據原審判決於判決理由內均詳予論述,且
並無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又按證據之取捨及證據證明
力如何,均屬事實審法院得自由裁量、判斷之職權,苟其此
項裁量、判斷,並不悖乎通常一般之人日常生活經驗之定則
或論理法則,且於判決內論敘其何以作此判斷之心證理由者
,即不得任意指摘其為違法。公訴人上訴仍執陳詞,對於原
審依職權所為之證據取捨以及心證裁量,重為爭執,仍無從
使本院就此部分形成被告2人有罪之心證,且並未提出其他
積極證據以供調查,是檢察官此部分之上訴,亦為無理由,
應一併予以駁回。
六、本判決主文第2、3項撤銷改判部分所處之刑與其他上訴駁回
部分所處之刑,被告高敏慧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如易科罰
金,以1,000元折算1日。被告黃麗珠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8條、第364
條、第299條第1項,刑法第28條、第21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
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唯宏提起公訴,檢察官郭智安提起上訴,檢察官
曾俊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煙平
法 官 孫惠琳
法 官 吳炳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
狀,惟須受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限制。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
,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
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
除前條情形外,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上訴
之理由,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
二、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
三、判決違背判例。
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至第379條、第393條第1款之規定,於前項案
件之審理,不適用之。
書記官 鄭舒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4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
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
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 犯罪事實 罪名及宣告刑 1 如事實欄一㈠、附表二編號1 高敏慧共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原審判決主文) 黃麗珠共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原審判決主文) 2 如事實欄一㈡、附表二編號2 高敏慧共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原審判決主文) 黃麗珠共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原審判決主文) 3 如事實欄一㈢、附表二編號3 高敏慧共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原審判決主文) 黃麗珠共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原審判決主文) 4 如事實欄一㈣、附表二編號4 高敏慧共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原審判決主文) 黃麗珠共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原審判決主文) 5 如事實欄一㈤、附表二編號5 高敏慧共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原審判決主文) 黃麗珠共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原審判決主文) 6 如事實欄一㈥、附表二編號6 高敏慧共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原審判決主文) 黃麗珠共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原審判決主文) 7 如事實欄一㈦、附表二編號7 高敏慧共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本院判決主文) 黃麗珠共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本院判決主文) 8 如事實欄一㈧、附表二編號8 高敏慧共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本院判決主文) 黃麗珠共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本院判決主文) 9 如事實欄一㈨、附表二編號9 高敏慧共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本院判決主文) 黃麗珠共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本院判決主文) 10 如事實欄一㈩、附表二編號10 高敏慧共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本院判決主文) 黃麗珠共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本院判決主文)
【附表二】
編號 聘用公費助理名冊一覽表(含證據出處) 申報擔任公費助理 申報擔任公費助理期間及每月助理費 異動表或異動清冊製作時間及事由 異動表或異動清冊製作人 申報異動表或異動清冊(含證據出處) 申報聘書(含證據出處) 1 臺北縣議會第十六屆議員99年度聘用公費助理名冊一覽表(見偵7卷第465頁) ⑴許漢卿 ⑵許承震 ⑴許漢卿 ①98年8月1日至同年9月30日為8萬元 ②98年10月1日至99年4月30日為6萬6000元 ③99年5月1日至同月31日為7萬8000元 ④99年6月1日至同年8月31日為7萬3000元 ⑤99年9月1日至同年10月31日為7萬元 ⑥99年11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為6萬5000元 ⑵許承震 ①98年10月1日至99年4月30日為3萬2000元 ②99年8月28日至同年12月31日為3萬5000元(8月領取4516元) ㊀98年間某日(新聘許漢卿) ㊁98年間某日(新聘許承震、許漢卿調薪) ㊂99年5月1日(許承震停聘、許漢卿調薪) ㊃99年6月間某日(許漢卿調薪) ㊄99年8月20日(新聘許承震) ㊅99年9月15日(許漢卿調薪) ㊆99年11月8日(許漢卿調薪) ㊀被告高敏慧、服務處承辦人:林芷伃 ㊁被告高敏慧、服務處承辦人:林芷伃 ㊂被告高敏慧、服務處承辦人:林芷伃 ㊃被告高敏慧、黃麗珠 ㊄被告高敏慧、黃麗珠 ㊅被告高敏慧、黃麗珠 ㊀臺北縣議會議員公費助理聘用異動表(見偵7卷第467頁) ㊁臺北縣議會議員公費助理聘用異動表(見偵7卷第475頁) ㊂臺北縣議會議員公費助理聘用異動表(見偵7卷第481頁) ㊃臺北縣議會議員公費助理聘用異動表(見偵7卷第483頁) ㊄臺北縣議會議員公費助理聘用異動表(見偵7卷第485頁) ㊅臺北縣議會議員公費助理聘用異動表(見偵7卷第489頁) ㊆臺北縣議會議員公費助理聘用異動表(見偵7卷第491頁) 2 新北市議會第一屆議員100年度聘用公費助理名冊一覽表(見偵7卷第493頁) ⑴許漢卿 ⑵許承震 ⑶廖正鈞 ⑴許漢卿 100年1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為6萬5000元 ⑵許承震 ①100年1月1日至同年1月31日為3萬5000元 ②100年2月1日至同年3月31日為4萬7000元 ③100年4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為6萬5000元 ⑶廖正鈞 ①100年1月4日至同年3月31日為4萬元(1月領取3萬6129元) ②100年4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為2萬元 ㊀100年1月5日(新聘廖正鈞) ㊁100年2月1日(許承震調薪) ㊂100年4月1日(廖正鈞、許承震調薪) ㊀被告高敏慧、黃麗珠 ㊁被告高敏慧、黃麗珠 ㊂被告高敏慧、黃麗珠 ㊀新北市議會議員自聘公費助理遴聘異動清冊(見偵7卷第495頁) ㊁新北市議會議員自聘公費助理遴聘異動清冊(見偵7卷第499頁) ㊂新北市議會議員自聘公費助理遴聘異動清冊(見偵7卷第501頁) 3 新北市議會第一屆議員101年度聘用公費助理名冊一覽表(見偵7卷第503頁) ⑴許漢卿 ⑵許承震 ⑶廖正鈞 ⑷廖昱鈞 ⑸吳秀紅 ⑹王玉玲 ⑴許漢卿 ①101年1月1日至同年3月31日為6萬5000元 ②101年4月1日至同年6月30日為5萬元 ③101年7月1日至同年10月31日為4萬4000元 ④101年11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為4萬3000元 ⑵許承震 ①101年1月1日至同年3月31日為6萬3000元 ②101年4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為4萬5000元 ⑶廖正鈞 ①101年1月1日至同年3月31日為2萬元 ②101年4月1日至同年5月31日為2萬3000元 ⑷廖昱鈞 101年6月1日至同年6月30日為2萬3000元 ⑸吳秀紅 101年7月1日至同年10月31日為2萬9000元 ⑹王玉玲 101年11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為3萬元 ㊀101年1月1日(許承震調薪) ㊁101年4月1日(許漢卿、許承震、廖正鈞調薪) ㊂101年6月1日(廖正鈞停聘、新聘廖昱鈞) ㊃101年7月1日(廖昱鈞停聘、新聘吳秀紅、許漢卿調薪) ㊄101年11月1日(吳秀紅停聘、許漢卿調薪、新聘王玉玲) ㊀被告高敏慧、黃麗珠 ㊁被告高敏慧、黃麗珠 ㊂被告高敏慧、黃麗珠 ㊃被告高敏慧、黃麗珠 ㊄被告高敏慧、黃麗珠 ㊀新北市議會議員自聘公費助理遴聘異動清冊(見偵7卷第505頁) ㊁新北市議會議員自聘公費助理遴聘異動清冊(見偵7卷第507頁) ㊂新北市議會議員自聘公費助理遴聘異動清冊(見偵7卷第509頁) ㊃新北市議會議員自聘公費助理遴聘異動清冊(見偵7卷第511頁) ㊄新北市議會議員自聘公費助理遴聘異動清冊(見偵7卷第513頁) 4 新北市議會第一屆議員102年度聘用公費助理名冊一覽表(見偵7卷第515頁) ⑴王玉玲 ⑵許承震 ⑶許漢卿 ⑴王玉玲 ①102年1月1日至同年5月31日為3萬元 ②102年6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為3萬2000元 ⑵許承震 102年1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為4萬5000元 ⑶許漢卿 ①102年1月1日至同年5月31日為4萬元 ②102年6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為4萬1000元 ㊀102年1月2日(許漢卿調薪) ㊁102年6月1日(王玉玲、許漢卿調薪) ㊀被告高敏慧、黃麗珠 ㊁被告高敏慧、黃麗珠 ㊀新北市議會議員自聘公費助理遴聘異動清冊(見偵7卷第517頁) ㊁新北市議會議員自聘公費助理遴聘異動清冊(見偵7卷第525頁) 5 新北市議會第二屆議員103年度聘用公費助理名冊一覽表(見偵7卷第527頁) ⑴王玉玲 ⑵許承震 ⑶許漢卿 ⑴王玉玲 103年1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為3萬2000元 ⑵許承震 103年4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為3萬2000元 ⑶許漢卿 ①103年1月1日至同年6月30日為5萬4000元 ②103年7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為5萬2000元 ㊀103年1月1日(許漢卿調薪、許承震停聘) ㊁103年4月1日(新聘許承震) ㊂103年7月1日(許漢卿調薪) ㊀被告高敏慧、黃麗珠 ㊁被告高敏慧、黃麗珠 ㊂被告高敏慧、黃麗珠 ㊀新北市議會議員自聘公費助理遴聘異動清冊(見偵7卷第529頁) ㊁新北市議會議員自聘公費助理遴聘異動清冊(見偵7卷第531頁) ㊂新北市議會議員自聘公費助理遴聘異動清冊(見偵7卷第535頁) 103年間某日出具之許承震103年4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擔任公費助理之聘書1紙(見偵7卷第532頁) 6 新北市議會第二屆議員104年度聘用公費助理名冊一覽表(見偵7卷第537頁) 許承震 許承震 ①104年1月1日至同年2月10日為3萬2000元 ②104年2月11日至同年6月30日為5萬6000元(2月領取4萬7429元) ③104年7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為5萬5900元 ㊀104年2月11日(許承震調薪) ㊁104年7月1日(許承震調薪) ㊀被告高敏慧、黃麗珠 ㊁被告高敏慧、黃麗珠 ㊀新北市議會議員自聘公費助理遴聘異動清冊(見偵7卷第539頁) ㊁新北市議會議員自聘公費助理遴聘異動清冊(見偵7卷第541頁) 7 新北市議會第二屆議員105年度聘用公費助理名冊一覽表(見偵7卷第543頁) ⑴許承震 ⑵鄭昭湟 ⑴許承震 105年1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為4萬900元 ⑵鄭昭湟 105年10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為3萬2000元 ㊀105年1月1日(許承震調薪) ㊁105年10月1日(新聘鄭昭湟) ㊀被告高敏慧、黃麗珠 ㊁被告高敏慧、黃麗珠 ㊀新北市議會議員自聘公費助理遴聘異動清冊(見偵7卷第545頁) ㊁新北市議會議員自聘公費助理遴聘異動清冊(見偵7卷第549頁) 105年間某日出具之鄭昭湟105年10月1日至105年12月31日擔任公費助理之聘書1紙(見偵7卷第550頁) 8 新北市議會第二屆議員106年度聘用公費助理名冊一覽表(見偵7卷第553頁) ⑴許曉萍 ⑵鄭昭湟 ⑶謝宇明 ⑴許曉萍 106年1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為3萬4000元 ⑵鄭昭湟 106年1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為3萬2000元 ⑶謝宇明 ①106年1月1日至同年3月31日為4萬5000元 ②106年4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為4萬2000元 ㊀105年12月22日(許承震停聘、新聘謝宇明、許曉萍) ㊁106年3月1日(謝宇明調薪) ㊀被告高敏慧、黃麗珠 ㊁被告高敏慧、黃麗珠 ㊀新北市議會議員自聘公費助理遴聘異動清冊(見偵7卷第555頁) ㊁新北市議會議員自聘公費助理遴聘異動清冊(見偵7卷第561頁) 105年12月22日出具之謝宇明、許曉萍分別於106年1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擔任公費助理之聘書各1紙,105年12月31日出具之鄭昭湟106年1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之聘書1紙(見偵7卷第556、558、577頁) 9 新北市議會第三屆議員107年度聘用公費助理名冊一覽表(見偵7卷第563頁) ⑴許曉萍 ⑵鄭昭湟 ⑶謝宇明 ⑴許曉萍 107年1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為3萬4000元 ⑵鄭昭湟 107年1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為3萬2000元 ⑶謝宇明 107年1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為4萬2000元 107年1月1日出具之謝宇明、許曉萍、鄭昭湟分別於107年1月1日至同年12月24日擔任公費助理之聘書各1紙(見偵7卷第573、575、578頁) 10 新北市議會第三屆(「第二屆」應係誤載)議員108年1月份聘用公費助理名冊一覽表(見偵7卷第567頁) ⑴許曉萍 ⑵鄭昭湟 ⑶謝宇明 ⑴許曉萍 108年1月1日至同年9月6日為3萬4000元 ⑵鄭昭湟 108年1月1日至同年9月6日為3萬500元 ⑶謝宇明 108年1月1日至同年9月6日為4萬2000元 107年12月28日(鄭昭湟調薪) 被告高敏慧、黃麗珠 新北市議會議員自聘公費助理遴聘異動清冊(見偵7卷第569頁) 107年12月25日出具之謝宇明、許曉萍、鄭昭湟分別於107年12月25日至108年12月31日擔任公費助理之聘書各1紙(見偵7卷第574、576、579頁) 上開申報擔任公費助理之人,除編號3⑸之吳秀紅、編號3⑹、4⑴、5⑴之王玉玲外,其餘許承震、許漢卿、謝宇明、許曉萍、鄭昭湟、廖昱鈞、廖正鈞上開各年度申報公費助理之薪資合計(未實際給付之金額):1,141萬3,774元(起訴書誤載為1,181萬5,903元,業經原審檢察官當庭更正如上【見原審金訴卷六第211頁】)
【附表三】
編號 申報擔任公費助理 申辦擔任公費助理之期間 每月申辦公費助理之補助金額 受款帳戶 1 許承震 98年10月1日至105年12月31日(其中99年4月30日至99年8月27日止停聘;103年1月1日至103年3月31日止停聘) ㈠98年10月至99年4月為3萬 2000元 ㈡99年8月為4516元 ㈢99年9月至100年1月為3萬5000元 ㈣100年2月至3月為4萬7000元 ㈤100年4月至12月為6萬5000元 ㈥101年1月至3月為6萬3000元 ㈦101年4月至102年12月為4萬5000元 ㈧103年4月至104年1月為3萬2000元 ㈨104年2月為4萬7429元(104年2月11日起調薪至5萬6000元,依比例給付) ㈩104年3月至6月為5萬6000元 104年7月至12月為5萬5900元 105年1月至12月為4萬900元 ★以上薪資合計363萬4145元 永豐銀行樹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 許漢卿 98年8月1日至103年12月31日 ㈠98年8月至9月為8萬元 ㈡98年10月至99年4月為6萬6000元 ㈢99年5月為7萬8000元 ㈣99年6月至8月為7萬3000元 ㈤99年9月至10月為7萬元 ㈥99年11月至101年3月為6萬5000元 ㈦101年4月至6月為5萬元 ㈧101年7月至10月為4萬4000元 ㈨101年11月至12月為4萬3000元 ㈩102年1月至5月為4萬元 102年6月至12月為4萬1000元 103年1月至6月為5萬4000元 103年7月至12月為5萬2000元 ★以上薪資合計369萬9000元 永豐銀行樹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 謝宇明 106年1月1日至108年9月6日搜索前 ㈠106年1月至3月為4萬5000元 ㈡106年4月至108年9月為4萬2000元 ★以上薪資合計139萬5000元 聯邦銀行桃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區○○○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 許曉萍 106年1月1日至108年9月6日搜索前 106年1月至108年9月為3萬4000元 ★以上薪資合計112萬2000元 聯邦銀行桃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區○○○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 鄭昭湟 105年10月1日至108年9月6日搜索前 ㈠105年10月至107年12月為3萬2000元 ㈡108年1月至9月為3萬500元 ★以上薪資合計113萬8500元 土地銀行三峽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6 廖昱鈞 101年6月1日至6月30日 101年6月為2萬3000元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樹林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7 廖正鈞 100年1月4日至101年5月31日 ㈠100年1月為3萬6129元 ㈡100年2月至3月為4萬元 ㈢100年4月至101年3月為2萬元 ㈣101年4月至5月為2萬3000元 ★以上薪資合計40萬2129元 臺灣銀行台銀北府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附表四】
編號 助理姓名 任職期間 每月薪資 合計數額 1 賴朝進 98年8月至99年12月(共17月) 5萬元 700萬6000元 (計算式:5萬x17+5萬8000x72+6萬x33=700萬6,000元) 100年1月至105年12月(共72月) 5萬8000元 106年1月至108年9月(共33月) 6萬元 2 方冠鈞 99年6月至101年6月(共25月) 2萬9000元 72萬5000元 (計算式:2萬9000元x25=72萬5000元) 3 李清楠 102年9月至102年12月(共4月) 3萬2000元 152萬3000元 (計算式:3萬2,000x4+3萬5,000x9+4萬x27=152萬3,000元) 103年4月至103年12月(共9月) 3萬5000元 104年1月至106年3月(共27月) 4萬元 4 陳雪娥 106年2月至107年12月(共23月) 4萬5000元 112萬5,000元 (計算式:4萬5,000x23+1萬x9=112萬5,000元) 108年1月至108年9月(共9月) 1萬元 5 陳世強 106年12月至108年8月(共21月) 5萬元 105萬元 (計算式:5萬x21=105萬元) 編號1至5總計:1,142萬9,000元 【計算式:700萬6,000元+72萬5,000元+152萬3,000元+112萬5,000元+105萬元=1,142萬9,000元】
【附表五】
編號 黃麗珠筆錄 錄音檔案時間 筆錄內容 原審110年4月15日勘驗筆錄 勘驗內容 1 108年9月12日調詢筆錄 ①00:12:50~00:20:00【約07分10秒】 ①筆錄第2頁第2至9行(見偵4卷第200頁) 問:許承震、許漢卿兄弟是否為高敏慧議員之助理? 答:在我97至99年間剛進高敏慧議員服務處時,我印象中許承震及許漢卿兄弟應該是高敏慧議員的助理,我在議員服務處時並不常看到許氏兄弟,因為那時候我才剛進服務處工作,我對服務處裡的助理尚不熟悉,高敏慧議員告訴我許氏兄弟是在外面與民眾博感情,我對於助理工作業務內容的認知就是議員交辦我做什麼我就做什麼,那時我無法確定許氏兄弟是否為議員助理,後來因為許氏兄弟長期都沒有進服務處及跑行程,所以我開始知道許氏兄弟應該不是議員的實際助理,但詳細時間我實在不知道。 黃麗珠108年9月12日調查局筆錄(WS212458)全長時間為04小時05分32秒,本院針對被告黃麗珠之辯護人所提出有疑義部分,總計50分47秒,進行勘驗。勘驗結果見原審金訴卷二第298至317頁。 ① A:來,許承震、許漢卿兄弟…這兩個認識拉吼?ok,好;對,還是要先一下。不用、這不用。是否..為…高敏慧議員…之助理?來,妳先幫、我們先交代拉,我說過我今天我先針對所有的…就是我這裡查出來的人頭部分,我都需要您幫我回答。我們先針對這許氏兄弟好了。他們是高敏慧議員的助理嗎? B:呃,我應該從頭說拉! A:對。沒關係妳說,我們、我們會幫妳整個註記起來。 B:就是我剛進、我剛進服務處的時候,…(中間聽不清楚)因為我開始接上一任,就是跟我一樣的助理。 A:妳什麼時候進服務處? B:已經忘了,應該在(被打斷) A:97?98? B:就大概是,不曉得97到99這當中,我不太記得啦。 A:Ok。 B:那是因為我有從那個、提款聯上面看到是我去提的。 A:對。 B:阿所以那時候,應該是剛處理,應該是、一定是有人交辦我,我會去做。 A:誰交辦妳?議員? B:誰交辦?說真的,如果不是當時的會計就是議員,因為我一定只是聽他們的話。 A:ok,那這個錢呢?進到哪裏去? B:這錢說真的,因為已經那麼久(被打斷) A:不記得了對不對?沒關係那因為這一段許氏兄弟有幫我交代了。 B:看沒有說直接存到,因為那時候我有看到後面的是存到議員的帳戶,是永豐銀行。 A:那是從99年開始? B:那是我的部分(被打斷) A;在之前? B:那是我領的部分,我就、我說真的我沒有印象,因為那麼久了,到底是不是、有沒有存進去,應該你們那邊也(被打斷)。 A:Ok,他們、妳說妳那時候剛來、在我97到99年間剛進高敏慧議員服務處時,來,把議員兩個字放進。我印象中啦,許承震及許漢卿兄弟…應該是…高敏慧議員的助理啦。…他們做什麼? B:那時候做什麼,我不知道(被打斷)15:25 A:那妳怎麼知道他們是議員的助理?只是因為常常看到他們嗎? B:他們、他們有時候會來。 A:有時候? B:但是我沒有常常看到他們。 A:對嘛! B:因為我剛進去對他們也不熟。 A:所以…來,我在議員服務處時,…並不常…看到許氏兄弟啦吼,因為我那時才剛進去、才剛進服務處啦吼,工作,我對服務處裡的…助理…尚不熟悉,…我也不知道許氏兄弟,妳不知道他們到底在做什麼嘛吼?妳知不知道他們在做什麼? B:原本在做什麼我不知道,我是後來(被打斷) A:我說在議員服務處做什麼? B:那時候議員曾經有說過說他們在外面就是跟民眾,譬如說…跟他們搏感情(台語)…我不會說。 A:ok。來,高敏慧議員告訴我…許氏兄弟…是在、外面…與民眾搏感情(台語),怎麼講?搏感情?是這個意思嗎? B:對,應該是這樣。 A:ok。所以他們、他只是在外面跟人家搏感情?所以助理的工作都沒有在做? B:我、我也不知道助理到底,就是、我們的助理就是議員交辦我們就做什麼,我的認知啦!就是議員交代我們做什麼,我們就做什麼,那就是我們助理的工作。 A:ok,我對於助理工作業務內容…的認知,就是議員交辦我…做什麼,我就做什麼。所以妳有辦法確定許氏兄弟到底是不是議員的助理嗎?有沒有辦法確定? B:現在? A:那個時候剛進去。 B:那個時候我沒辦法。 A:ok,那時我無法確定許氏兄弟是否為議員助理。後來咧?妳從什麼時候開始知道? B:從什麼時候…時間我不…我記不起來啦。 A:沒關係,大概就好。 B:就是到後來,應該也是前一任跟我一樣的走了之後,就想說欸好像他們也都沒有進… A:妳前一任是誰呀? B:前一任? A:因為我這邊查到、我這邊查到是妳跟她最久。 B:對,我跟議員最久。 A:對,沒關係。您 B:應該就不用再講到上一任? A:不用不用。我的意思妳可以大概給我一個時間點嗎?妳從什麼時候大概知道的?或是發生了什麼事,讓妳知道他們其實就是…妳時間切不出來? B:因為就覺得(被打斷) A:妳說。 B:長期好像他也沒進來跑行程。 A:Ok,後來因為? B:阿所以…但是我也不知道…我沒辦法…說真的我沒記著,東西我也不能亂說啦。 A:因為許氏兄弟長期都沒有進服務處來跑行程,所以…跑行程,對。這您的說法嘛,對不對?吼?因為妳的說法我們都打進去了。 B:嗯。 A:所以…我開始…妳是懷疑還是知道?。 B:呃…我要怎麼說?因為就是這樣子,我要怎麼講懷疑還是知道?就是知道他們沒有進來阿。 A:就是知道,OK,所以我開始知道許氏兄弟應該,應該啦,我幫妳加個應該啦好不好,應該不是議員的實際助理。下一題。幫我…但詳細時間啦吼,我實在無法…呃…詳細時間我實在不知道。OK,就這樣就好。下一題。 ②00:30:00~00:35:00【約05分】 ②筆錄第3頁第6至14行(見偵4卷第201頁) 問:承上,許氏兄弟將議員助理費發薪的存摺印帳交給你保管之原因為何?你前述許氏兄弟每個月的議員助理費均是由你提領,為何高敏慧議員要交辦你將許氏兄弟的議員助理費存到她個人帳戶或她所交辦的帳戶內? 答:許氏兄弟議員助理費發薪的存摺印章交給我保管,是由高敏慧議員交辦許氏兄弟將存摺印章交給我的,至於許氏兄弟每個月的議員助理費,我都是聽從高敏慧議員的指示將許氏兄弟的議員助理費存到她個人帳戶或她所交辦的帳戶(她妹姝高惠真新北市樹林農會或聯邦銀行帳戶)內,高敏慧永豐銀行個人帳戶及她妹妹高惠真新北市樹林農會銀行帳戶及聯邦銀行帳戶都是由高敏慧議員個人使用。 ② A:承上,…許氏兄弟…將議員助理費…發薪、的存摺印章…發薪的,交給妳保管之原因為何?然後下一個問題,為何…(期間另一名調查官詢問:直接下一題?)不用,直接接在後面,為何高敏慧議員…要交辦妳將許氏兄弟的議員助理費存到她個人帳戶或是她所交辦的帳戶內。檢座也很關心妳,他現在…要我完了之後跟他報告結果。來,繼續。那個…來我們先問,許氏兄弟為什麼要把存摺印章交給妳?議員交辦的?還是…妳交辦的?議員叫妳去跟他們講交給妳?還是? B:我不知道。就他們拿給我,就說要。對。 A:他們拿給妳?阿他們怎麼跟妳說? B:他們拿給我。 A:拿給妳、為什麼要拿給妳?我的意思是說,妳拿不覺得奇怪嗎?還是議員其實有跟你講他們會拿給妳,所以妳不覺得奇怪? B:應該是這樣。因為…因為那時候怎麼對話說真的我也…確實不記得。 A:沒問題,有一點記憶模糊啦!這個我理解,因為確實有點久了。然後為什麼高敏慧議員要交辦?把、怎麼講,就是許氏兄弟的議員助理費嘛?來,歹勢(台語),我這裡把題目打清楚一點。妳前述許氏兄弟每個月的議員助理費均是由妳..妳是用現金領出來嘛,對不對?ok,好等我一下吼!(中間聽不清楚)以現金方式提領,領取改成提領,謝謝。…逗號,為何高敏..對,一樣,我的問題就是第1個是…我們剛才回答完了,就是應該是議員有講嘛就是她…許氏兄弟可能…就是她交辦他們把她的交給妳…存摺印章。第2個我想知道的是說,妳每個月用現金提領的方式,為什麼高敏慧議員要交辦妳把這個許氏兄弟的議員助理費存到她個人帳戶或她交辦的帳戶內? B:為什麼她要這樣子?為什麼? A:來,不知道?反正就是作為她私用?不知道? B:對阿,我不知道,為什麼應該是她才知道。然後因為她常常會說因為我們服務處開銷也很重。 A:對~。 B:有可能就是這些。 A:存到她個人交辦的帳戶內之後,妳應該還有再轉出去吧?因為…反正她交辦妳轉去哪裏、做了什麼事,妳就做什麼事嘛?對不對? B:對。 A:ok,沒問題,來。…我們先把這一題打完,歹勢(台語)!那個…許氏兄弟議員助理費發薪的存摺印章交給我保管,是由高敏慧議員應該啦!我們加個應該啦吼,她怎麼跟許氏兄弟講沒關係,因為許氏兄弟講清楚了。應該是由高敏慧議員交辦…許氏兄弟將存摺印章交給我的。至於,…OK來,複製下來,至於許氏兄弟每個月的議員助理費啦,我都是…聽從高敏慧議員的指示,將議員助理費,將許氏兄弟的議員助理費啦吼,存到她個人帳戶或她交辦的帳戶內。 ③00:59:12~01:08:00【約07分48秒】 ③筆錄第4頁第6至13行(見偵4卷第202頁) 問:許曉萍、謝宇明是否為高敏慧議員之助理? 答:據我所知,許曉萍與高敏慧議員為表姊妹關係,謝宇明為許曉萍的老公,因為謝宇明與許曉萍是在鶯歌地區經營陶瓷事業,只要三鶯地區有文教相關的地方活動,服務處都會請謝宇明幫忙參與,所以我一直以為謝宇明應該是高敏慧議員的助理;至於許曉萍因為跟議員的關係非常好,所以許曉萍也載議員去跑行程,但我不清楚許曉萍究竟從事哪種議員助理工作。在我的認知裡,我一直以為許曉萍及謝宇明算是高敏慧議員的助理,只是他們從事的議員助理工作內容我無法確認。 ③ A:我們接下來問許曉萍跟謝宇明,把謝宇明也打進去,許氏夫婦一起問。…一樣,我問就是許、就是謝氏夫妻嘛,許曉萍跟謝宇明是高敏慧議員的助理嗎? B:其實謝宇明他是有在跑行程的,因為我知道他有在跑行程,啊所以(被打斷) A:來,他跑什麼行程?據我所知。 B:他就是那個(被打斷)。 A:他不是…(中間聽不清楚)陶瓷老師嗎? B:對、對呀。然後如果有一些行程,譬如說在鶯歌、三峽。因為我曾經、我同事有給我看他…就是在網路上,他就是跑這些…。 A:他是不是有強調、謝宇明他一直有強調,他人緣非常地好?他的人際廣、網路非常的、就是很棒?就是、所以他就是跟議員熟悉,他會去幫議員?就是可能在選舉期間會幫議員站台?我現在問妳的是,他是不是議員的助理?我不管那個選舉期間他會去幫忙,幫忙妳懂嗎?助選還是什麼,那個是另外的事。我現在要問妳的是,他是不是議員的助理? B:當時我的認知就是他有在替議員…所以他是,當時啦! A:那當時是什麼時候? B:就是一開始,他(被打斷)。 A:104年?他一開始領錢的時候104年開始領。 B:他、我、時間說真的啦,我時間(被打斷) A:沒關係。 B:我不知道。 A:沒關係,我只是讓妳知道,因為我只能跟妳講就是說我這邊所有資料就是這樣子。 B:我只能說我知道的就是(被打斷) A:歹勢(台語)!106年開始領,他106年開、開戶,開這個戶頭,他們新北市樹林農會的戶頭開戶。開戶是誰去開的? B:開戶一定要本人,我們沒辦法替他開。 A:ok,好、沒問題。所以據我所知拉,所以妳說的一開始他有在幫忙跑行程是什麼時候?也不會是106年嘛?應該之前就有了? B:(因有工程施工聲音干擾,對話均聽不清楚)。 A:妳是透過什麼方式認識謝宇明的? B:謝宇明…應該是一開始…(中間聽不清楚)我知道因為他跟許曉萍,因為許曉萍跟議員是表姊妹。 A:閨蜜?表姊妹,OK。 B:啊他是她老公,所以在他們…之中,有這個印象。 A:好、來,許曉萍與高敏慧議員為表姊妹關係,謝宇明為許曉萍的老公。…你說謝宇明在跑…幫忙跑行程是在選舉期間嗎?平常應該不會吧? B:就只要…我知道只要有行程,譬如說我們服務處跑不過來,就會打電話請他去。 A:他跑哪裏?三鶯嘛對不對? B:三鶯區。 A:三峽、鶯歌嘛,對啊,就他的區域嘛。OK,只要我們服務處對於三鶯地區的…呃,地方…呃,這叫什麼?地方應酬?地方活動?(期間另一名調查官稱:不一定是應酬啦,有活動…對。)OK,活動。無暇。 B:不一定,有時候是他熟悉的,也會請他去跑。就是(被打斷) A:OK。 B:就是有一些學校的活動啊,或者是一些什麼、什麼會之類的,就是學校(被打斷) A:學校活動跟什麼會,什麼會是什麼意思?他其實比較偏文教的活動是不是? B:他就是…對學校方面他…。 A:因為對,確實是,是他的、他的範圍,OK。因為謝宇明為…他是退休老師嗎? B:我不太清楚。因為我知道他們是在做陶瓷的。 A:對。與許曉萍是在經營陶瓷、在三峽地區經營陶瓷事業喔。 B:應該是在鶯歌吧。 A:鶯歌,歹勢(台語)。鶯歌地區。只要…不要,三鶯地區有文教相關的地方活動吼,都會請謝宇明幫忙參與喔,是這樣子嘛對不對?所以我一直以為謝宇明應該算是高敏慧議員的助理。然後許曉萍咧? B:許曉萍就是…有時…其實、也蠻常的啦,就是議員有什麼事要處理,她會就陪著她、開車,所以我們也會認為說啊她就是、因為有(被打斷) A:至於許曉萍跟議員的關係非常好,逗號,所以…許曉萍也常會陪同議員。…她陪同議員去、去做什麼? B:就有可能跑行程給她載啊,或者是…其他的、其他的事,我當然是,他們出去我都不清楚啊。 A:喔。OK。也常會…載議員啦吼,去跑行程嘛?OK。 B:對。但是他們去幹嘛,我不清楚。 A:沒問題。我不清楚許曉萍究竟從事哪種議員工作,不是議員啦,助理,行程…OK。呃…我看一下喔。你什麼時候開始知道他們不是? B:什麼時候開始知道? A:還是你就一直以為他們是? B:其實我一直認為就是阿! A:沒問題,在我的認知裡。 B:因為那個薪資(被打斷) A:OK,好,在我的認知裡,我一直…以為…許曉萍及謝宇明…算是高敏慧議員的助理,只是他們從事的議員助理工作…內容,你不是很清楚嘛吼? B:謝宇明就我知道他有在跑行程。 A:知道在跑行程。 B:因為議員助理工作不是也包含跑行程? A:議員助理工作通常有跟你說,你們的里長一定每一個都知道。 B:里長喔? A:對啊,你們在幫忙跑行程,能夠不知道里長的名字嗎?我叫不出里長的名字,就很奇怪。你相信我,你如果不知道說這個里的里長是誰、那個里的里長是誰,其實這個議員助理是失敗的。這個是最基本的啦,吼,妳懂我的意思吼? B:這跑行程拉,因為如果、如果是在我們服務處裡面,也不一定會去跟每個里長都有接觸。 A:OK,好,沒問題。我無法確認…所以妳一直以為他們是啊,對不對,在妳的認知裡面?OK,沒有問題,對,沒有問題,就是…反正謝宇明就是只要跟三鶯地區有文教相關的地方活動,妳會、就是服務處這邊會請謝宇明去幫忙參與嘛,對不對? B:對。 A:OK,好,等我一下,服務處…然後那個…呃,許曉萍是因為她跟議員關係很好嘛,所以她會載議員去跑行程嘛? B:對,會載她去。 A:OK,所以妳一直以為他們算是議員的助理?只是他們議員的工作內容,妳有辦法完全確認嗎?妳知道的就是只有這樣? B:我知道的就是這樣。(00:08:00) ④01:36:00~01:46:19【約10分19秒】 ④筆錄第6頁第8行至第7頁第1行(見偵4卷第204至205頁) 問:承上,你每月以現金方式提領謝氏夫妻的每個月的議員助理費,再聽從高敏慧議員的指示將謝氏夫妻的議員助理費存到她妹妹高惠真新北市樹林農會內,經本處調查,高惠真新北市樹林農會帳戶有多筆款項以轉帳方式轉到廖正鈞及廖昱鈞的新北市樹林農會帳戶,請你說明多筆款項以轉帳方式轉到廖正鈞及廖昱鈞的新北市樹林農會帳戶用途為何? 答:高敏慧議員以廖正鈞名義購買新北市○○區○○路000號16樓房子,並向新北市樹林農會貸款,另外高敏慧議員以廖昱鈞名義購買新北市○○區○○路○段000巷0號9樓房子,並向新北市樹林農會貸款,高敏慧議員授權我只要廖正鈞及廖昱鈞在新北市樹林農會的貸款帳戶沒有錢,我就自動以轉帳方式將高惠真新北市樹林農會(帳號為00000000000000)裡的金額轉到廖昱鈞及廖正鈞的貸款帳戶,高敏慧議員並沒有特別交代我要用哪一個帳戶轉帳,我因為方便作業,所以直接以轉帳方式將高惠真新北市樹林農會(帳號為00000000000000)裡的金額轉到廖昱鈞及廖正鈞的貸款帳戶。 ④ A:有…多筆…以轉帳方式,…轉到…廖正鈞及廖昱鈞,…的新北市樹林農會,帳戶。好,昱、昱、昱、昱、昱,日立昱昱昱,對,日立昱,對,OK。轉帳方式,幫我改一下。…新北市樹林農會帳戶。…款項,請你說明…OK,跟我解釋一下,就是都是房貸嘛?這個都是房貸帳戶嗎?所以這個也是嘛吼?其實從這邊看就知道高惠真進去,轉帳轉帳轉帳、…(中間聽不清楚)、繳息繳息繳息繳息…(中間聽不清楚),一直到8月嘛吼,8月都還有嘛。然後這邊也是,都高惠真高惠真高惠真、進去進去進去,然後也是用來繳息繳息繳息繳息,沒錯嘛吼?所以這個帳戶是…是這2棟房子的貸款的、的、的帳戶嘛?對,妳對、妳確認清楚就好。妳確認清楚。一個是廖正鈞,一個是廖昱鈞。妳確認清楚就好,因為,對,我只是要確認它們的用途。 B:對,這個是他們帳戶就是要(被打斷) A:沒錯吼。用來…房子的嘛? B:要辦那個房子的。 A:OK,來,來,高敏慧議員以廖正鈞的名義購買,來把地址打下來,新北市○○區○○路000號16樓。對,000,3個0,好16樓房子吼,並向新北市樹林農會…貸款,然後…來,另外…高敏慧議員以廖昱鈞名義。…廖昱鈞是這個○○路0段9樓這個嘛?OK。…購買新北市○○區○○路○段000巷0號9樓房子,OK,等一下…(中間聽不清楚),高敏慧議員,是她指示妳去、去匯這個款的吼?不是妳自己要匯的吼?? B:沒有,這個應該要這樣子說。 A:妳說。 B:也就是說當初我們開戶的時候,可能就是一些服務處的支出阿。 A:對。 B:或許是有時候可能會…就是…帳單來了,但是細項我沒單項跟她報告,就是只要有支出我就會從這邊提領。 A:有支出?我現在針對這2個。 B:這2個,說真的她沒特別交代。 A:那妳怎麼會去?會去? B:只是因為我、是因為她有時候忙,所以我就想裡面有錢我就會去轉。 A:所以是? B:她沒有特別單項指示我要做什麼東西,只是這裡面的錢,就是讓我譬如說臨時她要、有什麼支出,我會、我就是從裡面提領出來。 A:這不是提領啦,這是轉進、轉帳欸! B:對阿,這是因為錢、可能農會通知我說裡面錢不夠了,所以我就會去轉。對。 A:要妳轉就對了?農會通知妳裡面錢不夠了,要妳轉帳,妳就會從這裡轉進去? B:對,我會,因為我沒有錢,她。 A:所以是妳自己去幫她轉,還是?我還是要問妳,這個是高敏慧議員的指示嗎? B:這一個我、這一個不是。因為裡面的錢她就是讓我、只要需要有支出,讓我去、讓我去領,就是去運用。她、這一個她沒有特別指示說一定要這樣子轉。可是我沒有告訴她說這裡面缺錢了,因為我這裡面有錢,所以我就從這裡去轉。 A:所以…妳用議員補助費,然後去支付? B:因為這裡面的錢,議員會、因為她有自聘的助理,然後、因為我也不曉得她跟許曉萍還有那個謝宇明他們到底是怎麼支付他的。所以這個錢領進來之後,是她會讓我去、譬如說繳一些這些費用。 A:她授權給妳就對了? B:對。 A:我們這樣講,她沒有特別交代,可是她有授權給妳,讓妳可以就是說,針對她這2個兒子的這個房貸,只要通知沒有錢,就讓妳去轉? B:她沒有特別說一定從這個帳戶喔。因為她還有那個高惠真的帳戶。對不對?另外一個。 A:高惠真妳用哪一個?樹林農會的? B:對,樹林農會的。 A:她樹林農會2個帳戶? B:對。有可能從那個吧。 A:可是妳都是從這個帳戶轉欸? B:沒有全部阿! A:幾乎阿! B:全部嗎? A:幾乎啊。 B:因為只要錢不夠,我就會從這邊轉。 A:妳為什麼不從聯邦轉?聯邦轉傳、妳知道她目前聯邦裡面還有幾百萬欸? B:可是聯邦…那時候是沒有錢阿。就我要(被打斷) A:沒有,聯邦錢很多!聯邦幾百萬,我就是對聯邦非常的有興趣。 B:我就是有錢我才會去轉。那可能有的時候就是方便。我這裡剛好這個本子在這邊。 A:喔,我懂。你講方便2個字我可以接受。因為我看監視器畫面妳都是這樣,妳把錢提領出來,這3個人包括那個鄭昭湟提領出來,妳、妳大部分都沒有把錢弄出去,妳都大部分我看到行員又把錢收回去,因為監視器畫面很清楚。又把錢收回去。我可以、我可以理解你可能是因為方便,就直接請行員作業。 B:所以這個我…她沒有特別交代我一定要從這裡,這個我不能。 A:可是作為私用,是…這個是確切的,我還是要跟妳講。她錢還是…她沒有把錢給助理,她這個錢不管她怎麼用,吼,我現在…當然妳會跟我講說她不是去用在兒子的房貸裡面,這個我也接受。問題是她就算不是用在房貸裡面,她沒有把錢給助理,這點是確定的吧? B:她有沒有?妳這一筆錢我領出來、存進去,它確實是從這裡,但是她是不是用她個人,有沒有怎麼講,跟給(被打斷) A:沒關係,我等一下提示她在羈押庭上的筆錄給妳看就好。對,等一下。那個…印象新北市樹林貸款…授權我…只要、那個廖正鈞及廖昱鈞在新北市樹林農會開戶的貸款帳戶吼,沒有錢,貸款帳戶啦,歹勢(台語)!我就可以、我就自動以轉帳方式,妳都是轉帳吼?看樣子都是轉帳。 B:對。 A:轉帳方式,將新北市樹林農會..括弧…括弧…OK,裡的金額…轉到…廖正鈞及廖昱鈞的貸款帳戶。逗號,高敏慧議員並沒有特別交代我要用哪一個帳戶轉帳,妳是這個意思嗎吼? B:對。 A:OK,我因為方便作業,所以直接以..但…我確實沒有、將…。好來,存起來就好。…好我們先吃飯好不好,讓你先休息一下,我們先吃飯。(01:46:20) ⑤01:48:54~01:50:08【約01分14秒】 ⑤無對應筆錄內容。 ⑤ A:等一下我會讓妳看…就是…這個是妳們議員講的,我要跟妳講,她認了,全都是人頭,所以我等一下還是會問妳,我們把所有人都把它問完。好不好?然後她的部分,我還是跟妳講,妳不知道的部分就說不知道,妳不用去幫議員解釋,因為那個不是妳能解釋的部分,妳現在考慮的是妳的心情。對、對。…所以我沒有給妳看,她說都是妳,所以我才會跟妳說妳不用幫她解釋,她也不是好的。可是重點是所有的回答要跟妳自己的自由意志,好不好?就是回答妳的部分就好,其他的部分就交給我們調查,對,跟妳沒有關係的,我們一定會調查清楚。(之後在與同事討論便當事宜,省略記載)(期間未聽見被告回應)。 ⑥02:01:14~02:01:48【約36秒】 ⑥筆錄第7頁第2至3行(見偵4卷第205頁) 答:但高惠真新北市樹林農會(帳號為00000000000000)確實是高敏慧議員本人使用。 ⑥ A:好了,現在結束就是休息用餐,我們現在時間12點50分。我還是要跟妳強調,問一下剛才那個樹林農會、高惠真樹林農會是…高敏慧本人在用的嘛,對不對? B:對。 A:OK,但…來CO(複製)下來,確實是…高敏慧議員…本人使用。 ⑦02:02:14~02:04:09【約01分55秒】 ⑦筆錄第7頁第10至12行(見偵4卷第205頁) 問:鄭昭湟是否為高敏慧議員之助理? 答:鄭昭湟不是高敏慧議員的助理,鄭昭湟是從事私人包車旅遊及機場接送的工作。 ⑦ A:好,接下來問…鄭昭湟。…當天你、許曉萍、謝宇明的鄭昭..我們一個個問…來,鄭昭湟是不是高敏慧議員的助理?他到底在做什麼的? B:鄭昭湟,現在知道不是。 A:來,我…鄭昭湟不是高敏慧議員的助理吼。他是、他本身在做什麼?他有在農會工作? B:他…沒有。 A:他是在做什麼? B:他在做那種,那些人家去機場,他在接送的那個。 A:鄭昭湟。 B:除了那個好像是人家要去玩,他可以載著,類似那種9人座的,有沒有?(期間另一名調查官稱:包車司機到,「包車旅遊?」)他可以載著人家。 A:包車旅遊嗎? B:應該類似這樣。 A:是從事私人…的包車…旅遊。 B:去機場的那個..可以接送。 A:OK,機場,及機場接送…工作啦吼。 ⑧02:50:54~03:00:29【約09分35秒】 ⑧筆錄第11頁第1至14行(見偵4卷第209頁) 問:你、黃美婷、賴延誥等人是否為高敏慧議員的助理?你等議員助理薪資如何領取?你擔任高敏慧議員助理迄今保管過哪些人頭助理費帳戶的存摺及印章? 答:是的,我、黃美婷、賴延誥等人均為高敏慧議員的助理,我及黃美婷的業務比較像內勤,賴延誥主要是負責跑行程(賴延誥於今年初就已經離職),我們3人都是高敏慧議員的實際助理,我們三人的議員助理薪資都是由新北市政府每月將薪資直接匯入我們的議員助理薪資帳戶中,我們三人的議員助理薪資帳戶存摺及印章都是由我們各自保管,我並沒有保管黃美婷及賴延誥的助理費帳戶存摺及印章。我只會保管高敏慧議員人頭助理的薪資帳戶存摺及印章,實際助理的的薪資帳戶存摺及印章我並不會保管,自我97年擔任高敏慧議員助理迄今,我保管過的人頭助理薪資帳戶存摺及印章有許漢卿、許承震、許曉萍、謝宇明及鄭昭湟,至於高世寬的議員助理費帳戶存摺及印章,我雖然沒有保管,但他並不是高敏慧議員的實際助理,因為高世寬並沒有交給我,詳情要問高世寬或高敏慧本人。 ⑧ A:賴延誥的誥是言部的誥嗎?是這樣嗎? B:對。 A:問妳妳就知道(台語)。..我要問一下就是妳、黃美婷跟賴延誥,妳們是實際助理啦吼? B:對。 A:OK。…來,一個一個講,妳們負責什麼?妳、黃美婷跟賴延誥你們怎麼分工? B:我、我就是那個(被打斷) A:跟議員助理相關嘛吼? B:我就選民服務阿。 A:喔,我負責選民服務。 B:對。就跟議員交辦的事項。 A:OK,阿黃美婷咧? B:美婷、也跟我差不多。反正我們都在裡面。 A:阿賴延誥咧? B:賴延誥他負責跑行程。 A:OK,所以妳跟黃美婷等於是比較像內勤啦? B:對。 A:對不對? B:就是服務處打掃,然後等民眾來那邊。 (打字聲) A:你們3個人的薪資怎麼領?就是匯到你們自己的帳戶去對了? B:對。賴延誥已經離職了。 A:我知道。他今年離職的嘛?可他偶爾還是會去啊?我看你們那個、位子還是保留給他欸? B:位子…現在…沒有耶!妳看到他哪個位置? A:OK。聽說他們去現場搜索的時候, B:對啦,他有時候會,..(被打斷) A:ok,妳說他今年什麼時候離職? B:我不太記得,應該是他(被打斷).. A:今年初就對了? B:嗯,應該是選舉、選舉完。 A:選舉完是去年。 B:選舉完沒多久。 A:沒多久嘛。所以是去年底、今年初左右離職? B:應該是今年。 A:好。Ok,沒問題。…他現在在做什麼? B:他之前離職的時候,有說要去做那個禮儀師。 A:禮儀師喔?所以現在在做禮儀師嗎? B:我不知道他現在在.(被打斷,期間另一名男聲:他現在受訓,他們要去新竹上課)。 A:ok,好,沒關係(台語),因為那天是他問的。Ok,來,(打字聲)妳有保管黃美婷的帳戶嗎? B:沒有。 A:有保管賴延誥的帳戶嗎? B:沒有 A:OK。所以你們3人的帳戶都是自行保管嘛吼? B:對。 (工程施工、打字聲音) A:那現在跑行程的是誰?黃美婷的老公? B:對。還有陳雪娥。 A:ok,雪娥姊,ok。陳雪娥之前是在曾煥嘉那邊嘛? B:對。 A:ok。…所以原則上你這裡只有保管這些人頭帳戶的存摺跟印章?那實際的,就他們就各自保管。 (自02:56:56起至02:58:05處止,均未聽見回覆)(02:58:06) A:從妳97年任職到現在,妳保管過哪些人的?還是要再講一次吼。(打字聲)…有誰? B:徐漢卿。(後面聽不清楚) A:再來? B:許承震。許曉萍。 A:謝宇明? B:謝宇明。 A:還有? B:鄭昭湟。 A:他的明是明白的明吼?還有誰? B:助理就這樣。 A:我上面還有看到一個什麼、什麼蔡智祥,他到底是不是、是不是、是不是實際助理?還是他也是人頭? B:是阿。沒有,他是。 A:因為從頭到尾你們都沒有提到他,我也很有疑問。他是吼? B:他是。 A:他是,是我就不用打,謝宇明及、你說還有鄭昭湟對不對? B:對。 A:所以他…高世寬也到底是不是? B:高世寬…就… A:是就是,不是就不是。 B:就不是。 A:不是什麼? B:不是助理。 A:好,沒問題,所以妳只保管過…好,你等我一下,(打字聲)我會幫妳跟檢察官講,不要擔心。 ⑨03:05:19~03:12:30【約07分11秒】 ⑨筆錄第11頁第15行至第12頁第6行(見偵4卷第209至210頁) 問:你前述人頭助理的薪資包括許漢卿、許承震、許曉萍、謝宇明、鄭昭湟及高世寬,所有人頭助理費款項去向為何? 答:我都是依高敏慧議員的指示將許漢卿、許承震、許曉萍、謝宇明、鄭昭湟等人頭助理薪資,以轉帳或現金方式,存入高敏慧議員的永豐銀行個人帳戶及高惠真的新北市樹林農會帳戶中,至於我有無將人頭助理薪資存入到高敏慧或高惠真的其他帳戶,我真的不記得了,而高世寬的助理費的去向要問高世寬或高敏慧本人,我確定高敏慧議員的永豐銀行個人帳戶及高惠真的新北市樹林農會帳戶,均是由高敏慧個人所使用,而我都是依高敏慧議員的指示才會經手高敏慧議員的永豐銀行個人帳戶及高惠真的新北市樹林農會帳戶的所有款項,該等人頭助理的薪資,我全部都沒有進到自己的口袋內。 ⑨ A:最後我還是我有個問題要問妳,就是妳保管這些人頭帳戶的這些錢,妳有沒有、都是交給高敏慧嘛吼? B:都是。 A:妳有進自己的口袋嗎?沒有吼? B:沒有。 A:這個要、要講清楚喔。來,妳前述所保管…不用,妳前述人頭助理…的薪資,包括…頓號,及所有人頭助理費、款項,去向、為何?來,妳都是依議員的指示嘛吼?我都是依高敏慧議員的指示,將..(打字聲)等人頭助理薪資,逗號,以轉帳或現金方式,逗號,存入高敏慧議員的個人帳戶或…來,我來問清楚。除了高敏慧議員、高惠真的,還有沒有其他人的帳戶? B:沒有。 A:沒有吼?就這2個吼?OK,或高惠真。高敏慧議員的個人帳戶有哪些?妳還是要跟我講清楚。來,括弧。永豐? B:永豐銀行。 A:還有咧? B:我不知道她自己的存摺,那有沒有,我就(被打斷) A:沒關係,妳處理過的這些助理、助理費的薪資,妳曾經以轉帳或者是轉存的方式、現金存入的方式有哪些?妳只要跟我交代這個就好。他自己的個人的部分,我不(被打斷) B:我的意思是這樣子轉,早期有沒有轉到她自己另外那個(被打斷)。 A:其他?妳早期就只知道有她的、永豐的就對了,阿其他妳就不清楚? B:對。我(被打斷) A:OK,好、來,個人帳戶就是永豐嘛?好,來,括弧。有沒有聯邦? A:印象中好像沒有聯邦,我知道高惠真才有聯邦。 B:OK、好,來,高惠真…的、帳戶,來,括弧,你說高惠真有聯邦嘛? B:高惠真有。在、我知道的…她有聯邦、有樹林農會。 A:不,我要的是,這些人頭助理你有幫忙處理進去的帳戶喔,我不是指、當然我知道這些她的帳戶、高惠真的幾乎所有都是高敏慧在用啦,那她有(被打斷) B:可是沒有轉到那裏,我不確定,因為我(被打斷) A:對,所以我說我只要妳確定的。妳不用隨便跟我講,我也不要妳用泛談的方式跟我講,妳只要告訴我妳曾經處理過的帳戶有哪些就好了。 B:我印象中(被打斷) A:嗯,來,高惠真有哪些? B:確定的就是樹林農會帳戶。 A:OK,樹林?新北市樹林農會。還有沒有? B:那其他的我真的沒有印象。 A:沒有印象?OK,好,這個就不用,等一下,把它打進去。…逗號,至於…有無、其他人頭助理薪資,存入的帳戶,我真的不記得了,吼,是這樣嘛吼? B:對。 A:而…高世寬的助理費,以、以、以他的那個、那個、那個助理費的帳戶,也是新北市樹林農會嗎? B:我、我、我,我不知道。 A:這妳就不知道?助理費的去向,要問高世寬本人或高敏慧嘛,對不對?要問高敏慧或高世寬本人,OK。逗號,我確定高敏慧議員,…及…CO(複製)下來,逗號,均是由高敏慧個人所使用,而我,逗號,都是依高敏慧議員的指示,…才會、經手。好,…的、所有款項。(打字聲)逗號,CO(複製)下來,對。(打字聲)該等,逗號,我全部都沒有進到自己的口袋內。這些錢妳都沒有吼? B:對,都沒有。 A:好,可以印一份出來。 2 108年10月30日調詢筆錄 ①00:35:54~00:40:32【約4分38秒】 ①筆錄第3頁第14行至第4頁第5行(見偵4卷第271至272頁) 問:你前述「吳秀紅是因為高敏慧議員助理方冠鈞積欠卡債,無法申報高敏慧議員助理薪資,所以以吳秀紅名義申報高敏慧議員助理薪資;王玉玲是方冠鈞的配偶,吳秀紅停聘後,緊接著以王玉玲名義申報高敏慧議員助理薪資」,請問吳秀紅及王玉玲是否為高敏慧議員助理? 答:吳秀紅及王玉玲都不是高敏慧議員的助理,如我前述,因為方冠鈞積欠卡債,無法申報局敏慧議員助理薪資,高敏慧議員知道這樣狀況,所以指示我以吳秀紅及王玉玲名義提報為高敏慧議員的助理,吳秀紅跟王玉玲的的身分證正反面及申報帳戶存摺封面都是由方冠鈞提供給我的,我依據方冠鈞提供的資料填製議會議員自聘公費助理停聘異動清冊,由高敏慧議員親自簽名後,將前揭申報資料先以傳真方式給議會人事室,再將正本以郵寄方式寄給議會人事室。 黃麗珠108年10月30日調查局筆錄全長時間為3小時32分01秒,本院針對被告黃麗珠之辯護人所提出有疑義部分,總計41分42秒,進行勘驗。勘驗結果見本院金訴卷二第317至327頁。 ① A:好,co(複製)下來,妳前述,…(打字聲)請問吳秀紅及王玉玲,是否為高敏慧議員助理?…就是妳剛才前面有講嘛,吳秀紅是因為方冠鈞積欠卡債沒有辦法申報嘛,所以是以她的名義申報;另外王玉玲是因為是他的、方冠鈞的配偶,吳秀紅停聘後,緊接著是以王玉玲的名義來申報嘛,那我要問的是這兩個人是不是高敏慧議員的助理? B:這兩個都不是。 A:都不是,OK,好。吳秀紅及王玉玲都不是高敏慧議員的助理。逗號,…好,一樣嘛,她們兩個是、也是高敏慧議員指示要把她們提報為議員助理的? B:應該說方冠鈞,因為他(被打斷) A:有有,我前面有講。 B:他的狀況不行。 A:對。 B:然後不行,有跟議員報告,然後那就(被打斷) A:OK,好,我懂。來,如我前述,因為方冠鈞積欠卡債,無法申報。那為什麼積欠卡債會沒有辦法申報? B:因為會被扣、因為…薪資就會被…好像要被扣多少。 A:喔~好,我大概懂。OK,好,來,逗號,貼上。高敏慧議員知道…這樣的、狀況,所以…指示以吳秀紅及對王玉玲名義。…這邊、貼上,所以、呃,因為高敏慧、就是說方冠鈞積欠卡債,無法申報這個議員助理,所以高敏慧知道這樣的狀況,才會指示說以這兩個人的名義,吳秀紅跟王玉玲的名義,來提報高敏慧議員的助理,是這樣子吼?OK,好。 B:應該是…這兩個人是方冠鈞提供。 A:OK,來,指示我。…吳秀紅、意思是說吳秀紅跟王玉玲的資料是方冠鈞提供的?對不對?妳意思是這樣?OK。…好,都是由方冠鈞提供給我的啦吼。然後我依據…方冠鈞提供的資料…填製…貼上…後面都不要。OK,所以就是說妳依照方冠鈞提供的這個資料去製作我們剛才講那個就是、停聘異動清冊,然後一樣是由高敏慧議員親自簽名之後,妳把前揭這些的申報資料一樣是先用傳真方式給議會的人事室,然後再以正本用那個、對、用郵寄的方式寄給議會的人事室嘛,對不對?OK,好。 (自40分30秒起至40分32秒處止,均未聽見B回應) ②01:30:49~01:50:55【約20分06秒】 ②筆錄第6頁第15行至第7頁第14行(見偵4卷第274至275頁) 問:經比對廖正鈞的助理薪資帳戶帳號000000000000明細表,發現101年5月7日下午14時42分有一筆金額為9萬5000元現金存入,同日下午13時59分剛好許漢卿設於永豐商業銀行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有提領現金5萬元及同日下午14時8分許承震設於永豐商業銀行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有提領現金4萬5000元之紀錄,請問原因為何? 答:許漢卿及許承震的存摺及印章確實是由我保管,但經我比對101年5月7日許漢卿設於永豐商業銀行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有提領現金5萬元及許承震設於永豐商業銀行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有提領現金4萬5000元之交易傳票,交易傳票上的字跡並非我的字跡,可以向當時的另一位助理邱慧娟詢問是否為他的字跡,有可能是我請邱慧娟去銀行提領許漢卿及許承震的助理薪資,因為高敏慧及高惠真都不會經手助理薪資費用的提領,我也不可能請外面的人來提領助理薪資費用,至於為何剛好廖正鈞的助理薪資帳戶帳號000000000000於同日有一筆金額為9萬5000元現金存入,我要強調,原則上不論是鄭祐任或邱慧娟等助理去銀行提領任何人頭助理薪資費用出來,一定是我將人頭助理薪資的存摺及印章交給他們去銀行提領的,但提領出來的金額如果有任何轉存到其他戶頭去的情況,一定是高敏慧指示的,我不可能在沒有高敏慧的指示下,將人頭助理薪資費用隨便轉存或使用,所以該筆9萬5000元的現金存入廖正鈞帳戶帳號000000000000內,有可能就是我前述的情形。 ② A:然後再來,我們接下來第2筆。來,這一筆就是妳自己的了,因為經我檢視字跡是妳的。我先拿給妳看,等一下。104年4月6號。…4月6號,來,先都、都是同樣的字跡。(電話聲響,A接聽電話)來,妳繼續說。 B:妳說、這、這是我的字跡? A:對,不然這是誰的?這不是妳的是不是?好,沒問題,沒有問題,對。因為我比對,我就覺得不是妳、就是,這個是誰的字? B:101年? A:嗯,存摺原則上在妳這啦,所以有誰會拿的到?議員自己弄?自己處理? B:時間點... A:那我要、我又要釘她。 B:這個…我真的、筆跡我(被打斷) A:3,妳會這樣寫嗎? B:我是因為…但是這...是怎麼寫,反正這不是我的字。 A:來,妳告訴我,妳的整會怎樣寫?這個是黃美婷的字嘛。因為這個很好認,她的字真的很好認。 B:我的字…(被打斷) A:這個嘛? B:對。 A:這個嘛吼?好。…這個咧,是妳的字嗎?因為這個很明顯就跟那個字是一樣的嘛。 B:這是我。 A:ok,妳是一個圈起來嘛,對不對?好,沒問題。所以這個是誰的字?議員?高惠真會不會自己處理? B:我是沒有印象。 A:好,所以是議員囉? B:那會不會是前一個助理? A:前一個助理? B:她講..這個時間點。 A:欸,我不知道捏,等一下。這是幾號?99年10月喔? B:這個好像有比較像。 A:99年...對,林芷妤也有處理過就對了。 B:我看一下那個。 A:好。…沒問題,所以? B:這個是她的字。 A:所以?不知道?其實也蠻像的。好,我再找她來問。 B:可是這樣很難確定。 A:沒問題。不、妳先回答妳的部分。不是妳的不是妳,所以這個不是妳的字吼?4月來,我們先把它打進去。來,經比對101年4月6日,…來co(複製)下來、貼上,…怎麼樣?好,好來,4月6號許漢卿多少我看一下,4月6號6萬5、許漢卿是6萬5,另外一個是6萬3,幫我打進去,6萬3。…歹勢(台語),我、我拿回來,妳繼續看、妳繼續看,因為傳票東西本來就是要讓妳自己知道。…101年,…4月6日,…(A喃喃自語)5月7號,歹勢(台語),我要看5月7號,我打錯日期,歹勢歹勢(台語)!是5月7號。我來,…5月7號這個是妳嗎?不是妳吧?因為看字是同樣一個人。…不是妳啦吼?ok。歹勢(台語),我要5月7號。5月7號的提領現金是5萬塊跟4萬5。OK,…有一筆…金額為,這樣加起來多少?9萬5沒錯啦吼?9萬5的現金存入。…同日,逗號,對對對、貼上、貼上,有…紀錄,…請問原因為何?經我…加個承上,…廖正鈞,…co(複製)下來,…但經我檢視,ok。不用她解釋,這鄭祐任的字跡,這跟她.100年貼上,對對對,這不要,這一筆不用她解釋。經我比對吼,…好,co(複製)下來…之交易傳票,好來,逗號,交易傳票上的字跡、並非我的字跡,…可以向當時的另一位助理,林芷伃嘛? B:(有發聲,但聽不清楚)。 A:所以我問阿,我問妳有沒有,這有沒有可能是那個誰議員自己寫的? B:...但是她,有沒有,就是沒有流向的地方.. A:你們現金提領就斷點阿! B:就沒有存到(被打斷) A:我這幾筆是有比到,我必須說你們那麼多帳戶,我只能講就是說這麼多錢我已經盡量比了拉!就是(被打斷) B:所以是哪幾筆沒有對到?就妳剛剛講的(被打斷) A:我現在可以講的是有2筆,一筆是鄭祐任的那一筆,吼?一筆是我們現在講的這一筆,101年5月7號。 B:5月7號? A:對。 B:5萬元這筆? A:對,一個5萬元、一個4萬5。還有那個許承震,這是哥哥的,然後還有許、許、許承震的。是? B:所以是有2筆沒有對、沒有對到? A:2筆總計9萬5,沒對到。 B:沒有對到? A:對,沒有對到。 B:流到哪裏去? A:對。 B:因為基本上如果說,這些資料、那些存摺都在我這邊,會是從我這邊去提領。那回來,如果不是存到這些帳戶(被打斷) A:可是妳又說這不是妳的字? B:對。這不是我的。可能是請誰去(被打斷) A:請誰?絕對不是鄭祐任?請誰?妳會請誰?…我還是問一次,議員有沒有可能自己處理? B:我覺得沒有。 A:不可能喔?沒有?好,議員不可能的話,那個時候妳、我們自己來想嘛,就是101年的助理就是這幾個嘛,就是…在這!在這。 B:..會不會是邱慧娟...這裡面..(1:41:22) A:我還是要問妳,我必須講我沒有辦法幫妳回答任何事情。…高惠真會不會處理? B:也不會,基本上。 A:ok,好。就撇除她們兩個了吼。那、不是妳的字跡我相信,那? B:應該有可能,因為(被打斷)。 A:ok,邱慧娟嘛,ok。另位助理邱慧娟。 B:但是(被打斷) A:我請她來問,她的部分她自己回答。對,妳不用幫她回答。妳回答妳的部分就是反正不是妳的字跡。對,Ok,好。詢問,是否…為她的字跡吼。…來許承震、許漢卿及許承震的存摺及帳戶確實是由我保管,吼,…存摺及印章,但…妳意思是說妳有可能請邱慧娟去處理就對了? B:因為這裡面也看不到說(被打斷) A:有可能? B:因為我也不可能請外面的人去。 A:來,逗號,有可能,是我請…邱慧娟去銀行提領…許漢卿及許承震的助理薪資啦吼。那她的部分,我再請她來就好。逗號,…因為、高敏慧及高惠真,都不會經手助理薪資,…費用的…提領,逗號,我也不可能請。妳剛才說外面的人是不是?我也不可能請外面的人來、提領,處理薪資費用。OK。至於為何剛好,OK。來,那至於為何,我們這樣講,提領那個許漢卿、許承震的錢有可能不是妳提領的?OK,妳可能請、可能另外一個助理,邱慧娟嘛,現在…就是她比較有可能嘛!那我還是要了解,那為什麼剛好這一天有這一筆剛好廖正鈞的戶頭剛好是9萬5存入? B:那個、那個有扣什麼錢。 A:扣錢?什麼意思? B:我的意思是說,是她帳戶裡面有缺錢還是(被打斷) A:缺錢?看不…(另一女聲:很難看)他這帳戶是有什麼汽車車貸啦!廖正鈞不可能買車嘛。…等一下吼,真的有點重,我怕會壞掉,…等我等我。我們講5月7號啦,5月7號嘛、9萬5嘛,同樣一筆錢進去嘛,那接下來是要做汽車貸款,我也不知道是怎麼回事。…妳有印象嗎? B:所以這些錢是用來扣掉、這些? A:沒有啦,妳看他這個金額的錢,其實他很少在提領啦,他幾乎就是一直進、一直進、一直進。那我的意思是說,他後來、當然啦,就是、後來他,不當、就是沒有助理薪資之後,吼,接下來都是用來償還車貸啦!這個是、反正這個我是去銀行調卷的部分,只是我們先來釐清啦!就是說,邱慧娟我假設,也不是假設,反正就跟鄭祐任,一樣鄭祐任我有找來,鄭祐任的說法他是依妳的指示去提領這錢,我們假設說邱慧娟到時候來也是告訴我說,其實她是依妳的指示去提領這錢,那這個進去的錢,怎麼指示、妳要、妳要怎麼回答? B:就(被打斷) A:剛好銀行告訴妳有缺?看樣子也不像有缺阿,你這樣講 B:有可能… A:妳看喔,9萬5,他還有多少錢?還有35萬多欸!很多錢啊,看樣子不像有缺啦。他接下來是有一個提領33萬的,我也不知道為什麼要提領33萬啦!這個等傳票回來再說啦,因為這個沒有那麼快。我的意思是說,其實我真的搞不懂。 B:其實就是說,如果領出來的錢,存到哪個帳戶,一定是會依據議員指示。 A:好,我懂妳意思吼。OK,好。我要強調啦吼,逗號,原則上不論是鄭祐任或邱慧娟等助理去銀行提領任何,呃,人頭助理薪資費用出來啦吼,…一定是、我將人頭助理薪資的存摺及印章交給他們去銀行提領的。逗號,但提領出來的金額,如果有任何轉存到其他戶頭去的情況,一定是高敏慧指示的,我不可能在沒有高敏慧的指示下,將,逗號,將人頭助理薪資費用隨便轉存或使用。OK。所以、該筆9萬5千元,的、現金存入廖正鈞,這個帳戶帳號把它CO(複製)下來,…內,逗號,有可能就是我前述的情形。好來存起來。 ③01:50:03~01:55:08【約05分05秒】 ③筆錄第7頁第15行至第8頁第14行(見偵4卷第275至276頁) 問:經比對廖正鈞的助理薪資帳戶帳號000000000000明細表,發現100年11月7日下午14時12分有一筆金額為13萬元現金存入,同日同日下午13時47分剛好許漢卿設於永豐商業銀行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有提領現金6萬5000元及同日下午13時59分許承震設於永豐商業銀行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有提領現金6萬5000元之紀錄,請問原因為何? 答:如我前述,許漢卿及許承震的存摺及印章確實是由我保管,但經我比對100年11月7日許漢卿設於永豐商業銀行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有提領現金6萬5000元及許承震設於永豐商業銀行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有提領現金6萬5000元之交易傳票,交易傳票上的字跡並非我的字跡,可以向當時的另一位助理邱慧娟詢問是否為他的字跡,有可能是我請邱慧娟去銀行提領許漢卿及許承震的助理薪資,因為高敏慧及高惠真都不會經手助理薪資費用的提領,我也不可能請外面的人來提領助理薪資費用,至於為何剛好廖正鈞的助理薪資帳戶帳號000000000000於同日有一筆金額為13萬元現金存入,我要強調,原則上不論是鄭祐任或邱慧娟等助理去銀行提領任何人頭助理薪資費用出來,一定是我將人頭助理薪資的存摺及印章交給他們去銀行提領的,但提領出來的金額如果有任何轉存到其他戶頭去的情況,一定是高敏慧指示的,我不可能在沒有高敏慧的指示下,將人頭助理薪資費用隨便轉存或使用,所以該筆13萬元的現金存入廖正鈞帳戶帳號000000000000內,有可能就是我前述的情形。 ③ A:還有一個11月7號,歹勢(台語),卷再還我一下、有點重。…其實還有一筆11月7號13萬聯邦銀行。欸你在這個上…對,等我,直接打在下面,你不要去改了。複製,100年11月7日、也同樣,(另一男聲:100年10月7日)…11月、11月7號,妳看一下100年11月7日,你自己翻,這兩張傳票的筆跡一定都一樣。…11月7號。有一筆金額,我看這多少錢,…11月7號是13萬拉,…然後剛好同日許漢卿提領都是6萬5,吼?許漢卿和許承震都是6萬5,把它打進去,加起來是13萬,…然後你看11月7號的時間點,上面會有時間啦,這個是1點47分嘛吼,然後這個進去的時間是2點12分啦,因為時間其實、很近啦!半小時左右而已。 B:那它進到哪裏? A:進到…(另一男聲:廖)我、我、我不敢講一定進到,我要跟你說傳票回來筆跡其實就很好對了,可是因為時間點、我們講日期、時間點跟金額。對,就是,我只能跟妳講就是說有很多可能性,可是這麼巧的可能性其實、確實有點低啦!那只能說就是、我們,我這邊都是合理懷疑,那請你做說明,好不好?對。那一樣啦,是說同樣這一天那11月7號吼,是有一筆是13萬的現金是廖正鈞的這個戶頭,13萬的,來給妳看一下。吼?13萬、11月7號下午2點12分左右,吼?就是一個存入的動作,一樣是現金存入啦,然後同樣是這裡是6萬5,然後許漢、許許許、反正就是一個是許漢卿,一個是許承震。來許漢卿、許承震,來,我也打給妳看,…100年11月7號,…這裡拉,這裡是許承震,也是11月7號啦,吼?同樣都是6萬5。6萬5加6萬5就是13萬,這剛好的錢啦,因為這時間我說過差半個小時,因為一個提出來之後,兩個加起來不到半小時又存入廖正鈞的戶頭吼。不到半小時廖正鈞的戶頭又一樣是有13萬存入了,那我還是要問就是原因為何啦!那跟妳前面妳的、是不是跟妳前面?字跡不是妳的嘛!我先、我先、我先確認這個東西。所以跟妳前面的回答是一樣啦?就是說,呃,存摺跟印章是妳保管啦,那可是經妳比對吼,這2筆傳票字跡不是妳的嘛,對不對?然後呢,同樣的就是說那個可能是當時的另外一位助理,是邱慧娟嘛。100年,我們再講一次100年11月7號是邱慧娟嗎?100年11月7號,100年在這裡啦,也沒有邱慧娟啦。100年、這是100年度的。其實我覺得妳們這個有點亂,其實、對啊,我不知道。 B:這個、這個跟….填阿(音同)姐的字,耶!她也不是… A:我還是要再問一次,有沒有可能是議員本人?我永遠都覺得都是她本人。對,因為你們這個助理,就是(笑)。 B:真的沒有印象說議員她會去處理。 A:OK拉,有可能是林芷伃,妳的意思是這樣。或者是邱慧娟? B:因為她(被打斷) A:沒有了嘛? B:對。 A:所以有可能是…邱慧娟?她有沒有可能提早來?提早來工作,但是還沒領錢? B:也有可能。 A:也有可能?好。邱慧娟,來,她、所以跟妳前面回答一樣有可能是當時的另外一位助理邱慧娟拉,就問她是不是她的筆跡拉,可能是妳請邱慧娟去銀行去提領、這許氏兄弟的助理薪資嘛?那一樣是高敏慧跟高惠真都不會去經手這個錢,所以妳也不可能請外面的人來提領,所以至於剛好為什麼是剛好有同樣一筆金額13萬進入是同樣的回答強調原則上不論是鄭祐任或邱慧娟等助理去銀行提領任何人頭助理薪資出來,一定是妳把這個助理薪資的存摺印章交給他們去提領的,可是提領出來的金額如果有任何轉存到其他戶頭的情況,一定是議員指示的嘛,高敏慧指示的。妳不可能在沒有高敏慧的指示下,就把這些助理薪資隨便轉存或使用,不可能嘛吼,所以這一筆13萬的現金存入廖正鈞這一個的帳戶內,可能就是妳講的這一個情況吼。整個CO(複製)下來,然後改一改。好,我們吃飯了,好。 ④02:48:22~03:00:15【約11分53秒】 ④筆錄第10頁第13行至第11頁第10行(見偵4卷第278至279頁) 問:承上,你有無在鄭祐任或邱慧娟等助理提領許漢卿及許承震之議員助理薪資後,收受過鄭祐任或邱慧娟等助理交付予你之現金?你有無再將此現金交付予廖正鈞或高敏慧? 答:我沒有印象我有收受過鄭祐任或邱慧娟等助理交付予我之議員助理薪資現金,我也不可能會將議員助理薪資現金交付給廖正鈞或高敏慧去做轉存的動作,我要強調貴處今日比對之100年4月12日、101年5月7日、100年11月7日等3筆之許漢卿及許承震助理薪資帳戶提領金額之加總,剛好於同日在廖正鈞設於臺灣銀行板橋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發現存入相同金額的情況,一定是高敏慧指示我要將人頭助理薪資費用存入她所指定的帳戶內,我可以確定的是廖正鈞決不會將他設於臺灣銀行板橋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的存摺交付給我或其他助理做轉存的動作,此外高敏慧也不會自己去銀行存錢,所以合理研判應該是我交付許漢卿及許承震之議員助理薪資帳戶存摺及印章給鄭祐任或邱慧娟等助理時,高敏慧議員同時也將廖正鈞設於臺灣銀行板橋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給鄭祐任或邱慧娟等助理或是交由我轉交給鄭祐任或邱慧娟,並指示鄭祐任或邱慧娟等助理將許漢卿及許承震之議員助理薪資提領出來後,轉存至廖正鈞設於臺灣銀行板橋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④ A:承上,…逗號,妳有無、在…ok,提領…後,收受過…交付予妳之現金,問號,妳有無再將此現金、交付予廖正鈞、或高敏慧?那個…這樣說好了,就是說那這些助理吼提領這些我們剛才比對許漢卿許承震的議員助理薪資出來、之後,妳有沒有收受過這一些議員給妳現金?提領出來之後把現金給妳? B:妳說她們提領出來把現金給我? A:對。…沒有印象? B:沒有。 A:那妳有沒有私下再把這些提領出來的金額,交付給廖正鈞本人?或者是議員本人?叫他們自己去轉存。因為我現在說嘛,妳說可能是廖正鈞自行保管或是高敏慧保管嘛,對不對,不知道嘛!那我的意思,妳有沒有把現金給他們? B:如果要去存錢,是不會給他們。除非說領出來的錢不是轉到他們戶頭。也就是說,呃,因為我現在、我、我現在我不知道妳們比對出來是怎樣,我是想說(被打斷)。 A:我們比對出來就是剛才那3筆,對,妳要清楚(被打斷) B:因為我要對到,我的意思是說對到說它存的哪個,這3筆都有對到說(被打斷) A:都存到廖正鈞的戶頭裡,對。 B:那如果這樣子的話,就是議員她指示說,就是要把這些錢存到、存到他們的戶頭。但是我們剛剛講的(被打斷) A:那至於廖正鈞的存摺,沒有我現在只是要確定一件事,我要先問廖正鈞有沒有可能保管這個存摺跟帳戶?廖正鈞自己存? B:基本上不太可能。 A:好。來,我沒有印象…我有…收受過鄭祐,co(複製)下來就好,…來議員助理費、助理薪資啦,逗號,好。然後,我也不可能、會將…交付給,高敏慧會不會自己存? B:不可能。 A:交付給廖正鈞或高敏慧吼,…去做轉存的動作拉吼。來逗號,原則上…我要強調啦,貴處今日比對之,來日期co(複製)下來,好來,3筆、金額、存入廖正鈞…好,內,逗號,…一定是,妳說議員會交代嘛,對不對?一定是高敏慧指示我要存入、要將,歹勢(台語),指示我要將人頭助理薪資費用存入她所指定的帳戶內。…如果,…來許漢卿及許承震,助理薪資、帳戶、提領金額之加總剛好與、剛好於啦、同日,在,在是另外一個在,這個不要,發現、存入、金額,…等…之…逗號,相同,的情況。…我可以確定的是,…的存摺,廖正鈞絕不會將他、交付給我,或其他助理做轉存的動作。…而,逗號,高敏慧,此外高敏慧也不會自己去銀行存錢拉,逗號…所以合理研判、應該是…好來,co(複製)下來,逗號,並指示,…ok,co(複製)下來,將…ok,提領出來後,逗號,轉存至…ok,內。來存起來。就是說~我沒有印象我有收受過鄭祐任或邱慧娟等助理交付給我的議員助理薪資現金啦吼,我也不可能會將議員助理這個薪資現金交付給廖正鈞或高敏慧去做轉存的動作,那我要強調就是貴日、貴處今日比對的這3個日期,100年4月12日、101年5月7日跟100年11月7日等3筆,許漢卿及許承震助理薪資帳戶提領這個金額的加總,剛好也在同日,我們在廖正鈞設於臺灣銀行板橋分行這個000000000000號帳戶,發現有存入相同金額的狀況,那一定是高敏慧指示要我將這個助理薪資這個費用存入她所指定的帳戶。他幫我改成女字旁的她吼。我可以確定的是啦,廖正鈞絕不會將他設於臺灣銀行板橋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的存摺交付給我或其他助理拉,做轉存的動作。此外呢,高敏慧也不會自己去銀行存錢啦,所以合理研判啦、應該是我交付許漢卿跟許承震這個議員助理薪資帳戶存摺跟印章給鄭祐任或邱慧娟等助理時,高敏慧議員呢,同時也將廖正鈞的這個帳戶的存摺交給鄭祐任或邱慧娟等助理,並指示他們啊,把這個提領出來,就許漢卿許承震這個提領出來後的這個錢,轉存到廖正鈞的這個帳戶內。這是合理研判啦!是不是這樣?ok。好。 3 108年10月31日偵訊筆錄 14:39:50~14:42:55【約3分5秒】 筆錄第1頁倒數第3至1行(見偵4卷第327頁) 問:高敏慧議員自98年起至今,有哪些是人頭助理? 答:許承震、許漢卿、鄭昭湟、許曉萍、謝宇明、廖正鈞、廖昱鈞、吳秀紅、王玉玲、高世寬。 黃麗珠108年10月31日偵訊筆錄(108偵_027839_0000000000000)全長時間為1小時02分00秒,本院針對被告黃麗珠之辯護人所提出有疑義部分,進行勘驗。勘驗結果見本院金訴卷二第327至329頁。 A:來,高敏慧議員自98年起至今、98年起至今,有哪些是人頭助理?就是大概知道是哪幾個?妳可以講一下哪幾個是人頭助理嗎?就不是實際助理喔!實際助理就是你們這幾個嘛,對不對?哪幾個是人頭助理? B:檢察官那、就是、因為那個許承震、許漢卿(被打斷) A:就許承震、許漢卿嘛,對。 B:然後那個鄭昭湟,他們沒有來過服務處。 A:我知道。這是已經確認的事情。 B:所以他們。 A:鄭昭湟。…鄭昭湟,還有許曉萍跟謝宇明嘛!因為他們兩個有認罪了,對阿。 B:他們兩個都?因為我不知道議員怎麼跟他談。因為他們曾經有在(被打斷) A:我說就妳所知啦。因為這兩筆錢,錢有些是妳領的嘛?對不對? B:對對對。 A:對阿,那就是啦!…那些不是他們的,他們兩個也都認罪他們兩個是確實認罪,所以你們在押的時候,我有傳他們兩個來,他兩個確實是認罪,所以妳也不用避嫌。好不好,這兩個也是嗎? B:對。 A:許曉萍、謝宇明,還有咧? B:就他們。我(被打斷) A:廖昱鈞、廖正鈞咧?是吧? B:對。他們也是。 A:謝宇明…所以她兩個兒子其實也是,然後廖正鈞、廖昱鈞嘛,對不對? B:對。 A:廖昱鈞是1個月而已嘛。 B:對。 A:然後廖正鈞是100年1月4號到101年5月31號,這個都有資料的。金字旁正…鈞鈞,還有咧?吳秀紅、王玉玲? B:噢對,他們不是。 A:吳秀紅、王玉玲,阿可是錢是那個叫做? B:因為那個方冠鈞助理(被打斷)、所以他用她們的。 A:方冠鈞。所以這有登載不實的問題,之後還是要求證啦,有可能她沒有給他錢,有可能那個方冠鈞有給他們錢或是高敏慧議員有給她們錢,不知道。反正這兩個沒有來服務處過嘛?吳秀紅跟王玉玲沒有嘛? B:對。 A:確定嘛? B:對。 A:還有咧?高世寬咧? B:高世寬…有。 A:高世寬…高世寬也不是吧? B:對。 A:所以人很多喔,這一算起來,至今喔、至今算起來1,300多萬,…(打字聲音)。
【附表六】
編號 金融機構帳戶 戶名 1 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許漢卿 2 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許承震 3 新北市○○區○○○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謝宇明 4 新北市○○區○○○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許曉萍 5 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高敏慧 6 新北市○○區○○○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高惠真 7 聯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高惠真 8 新北市○○區○○○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廖正鈞 9 新北市○○區○○○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廖昱鈞 10 新北市○○區○○○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高世寬
【附表七】
編號 不動產 所有權人 1 一、新北市○○區○○段○○段000000000 地號,權利範圍:100000分之399。 二、新北市○○區○○段○○段000000000 ○號,權利範圍:全部1分之1。 三、建物門牌:新北市○○區○○路000號16樓。 廖正鈞 2 一、新北市○○區○○段000000000 地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479 。 二、新北市○○區○○段000000000 ○號,權利範圍:全部1分之1 。 三、建物門牌:新北市○○區○○路0段000 巷0 號9樓。 廖昱鈞 3 一、新北市○○區○○段000000000 地號,權利範圍:10000 分之2324。 二、新北市○○區○○段000000000 ○號,權利範圍:全部1 分之1 。 三、建物門牌:新北市○○區○○街000 巷00弄00號。 高世寬 4 一、新北市○○區○○段000000000 地號,權利範圍:10000 分之168。 二、新北市○○區○○段000000000 ○號,權利範圍:全部1 分之1 。 三、建物門牌:新北市○○區○○街00號。 高世寬
【卷宗代碼】
卷 宗 名 稱 判決簡稱 108年度他字第6572號卷一 偵1卷 108年度他字第6572號卷二 偵2卷 108年度偵字第27839號卷一 偵4卷 108年度警聲搜字第1523號卷 偵6卷 108年度偵字第37489號卷 偵7卷 109年度偵續字第196號卷 偵23卷
TPHM-113-上訴-3146-2024112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