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違約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381號
原 告 呂志銘
呂玳文
呂昌哲
廖美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淑香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佳立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萬
2,876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
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
長得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
6款規定即明。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3萬0,5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5萬2,8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宇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政佑
TCDV-113-補-2381-202410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