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01號
原 告 興順隆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素月
訴訟代理人 陳武璋律師
複 代理人 林沛妤律師
被 告 王慶鐘
訴訟代理人 王文聖律師
複 代理人 張浚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宣判期日延至民國114年2月19日上午9時30分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
,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經言詞辯論終結後,原定民國114年1月22日上午
9時30分宣判,惟因原告更正訴之聲明後,尚未繳足第一審
裁判費,經本院定期命其補繳,為確認本件訴訟程序要件有
無不備,並為避免再開言詞辯論期日徒增當事人之勞費,同
時節省司法資源,爰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5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依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韻聆
TCDV-112-訴-101-20250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