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3420號
原 告 昇利財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偉宸
訴訟代理人 陳尚紘
被 告 黃羽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萬5,000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16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因債務需求,而於民國113年3月3日向訴外人林偉
漢借款新臺幣7萬5,000元,約定清償期為同年4月3日,嗣屆期未
為清償,訴外人林偉漢遂於同年5月27日將其對被告之借款債權
讓與原告,原告爰依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應
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事實,業據提出借貸同意暨切結書、借
貸同意聲明書(附件)及本票各1紙為證,被告則已於相當時期受
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
,依法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
貸及債權讓與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
書 記 官 林宜宣
PCEV-113-板小-3420-2024112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