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13號
聲 請 人 詹幃舜
相 對 人 尚群機電自動控制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80元,
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
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又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2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再者,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
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
徵收裁判費3分之2。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
事件法第12條第1項、第15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提起本訴訟,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672,408元(
含積欠工資263,900元、資遣費139,371元、特休未休工資10
7,900元、應提撥勞工退休金111,540元、謀職假工資39,000
元、勞健保費用10,697元),然未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672,40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9,040元。然就其中請求積欠工資263,900元
、資遣費139,371元、特休未休工資107,900元、應提撥勞工
退休金111,540元、謀職假工資39,000元,共計661,711元部
分,本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1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5,940元(計算式:8
,910元×2/3=5,94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故本件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為3,100元(計算式:9,040元-5,940元=3,100元
),扣除原告已繳納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尚應補繳第一
審裁判費780元(計算式:3,100元-2,320元=780元)。茲依勞
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銘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美芳
CHDV-114-勞補-13-2025032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