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余泉光
指定辯護人 徐祐偉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於
中華民國113年9月25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113年度重訴字第1號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余泉光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於本院。
理 由
一、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
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
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
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
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即被告余泉光不服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1號第一審刑
事判決,於法定上訴期間內之民國113年10月24日聲明上訴
,惟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且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
20日,仍未補提理由書於本院,爰依前開規定,命被告於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逾期未補正即依法駁
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卉聆
法 官 魏正杰
法 官 林信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惠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