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金簡字第125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茲翰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
3年度偵字第26494號)及移送併辦(114年度偵字第82號),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徐茲翰犯洗錢防制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第二款之無正當理由交付
金融機構帳戶合計三個以上予他人使用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徐茲翰依其智識程度及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應可知悉不
得將自己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提供予他人使用,竟仍
基於無正當理由而提供三個以上帳號之犯意,於民國113年5
月16日15時30分許、113年5月19日13時30分許,至高雄市○○
區○○○路00○00號空軍一號高雄總站,將其所有之高雄銀行帳
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徐茲翰高雄銀行帳戶)、台
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徐茲
翰台新帳戶)、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
徐茲翰台銀帳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
0000000號帳戶(下稱徐茲翰郵局帳戶),及其父徐從洲(另
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所有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徐從洲郵局帳戶)及臺灣
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徐從洲土銀帳
戶,以下合稱本案6帳戶)之提款卡,以寄送之方式,提供
予LINE暱稱「李妙雪」之人使用,並透過LINE告知提款卡密
碼,以此方式提供帳戶資料供詐欺集團使用。嗣「李妙雪」
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後,共同意圖為自己不
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分別以附表所
示之方式,詐騙蕭恩加、劉子筠、廖顗嫻、林志勳、胡瑀倢
、李珮禎、廖易承(下稱蕭恩加等7人),致渠等陷於錯誤
,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將附表所示之金額匯至附表所示
之本案6帳戶內,旋遭提領一空。嗣蕭恩加等7人發覺有異始
悉受騙,報警循線查悉上情。
二、詢據被告徐茲翰固坦承有交付本案6帳戶予他人之事實,惟
堅詞否認有何上開犯行,辯稱:113年5月14日我在Instagra
m上看到家居風情的抽獎活動,我有參加抽中新臺幣(下同
)11萬元,對方說要匯錢給我,後來說匯款失敗要我聯繫專
員,專員LINE暱稱「陳明志」,「陳明志」要我轉帳到「陳
明志」指定的帳戶,我依照「陳明志」的指示轉帳102萬8,0
44元,後來「陳明志」跟我說我的錢都卡在類似金管會的地
方,需要提款卡做數據更新才能拿回我的錢,叫我聯繫LINE
暱稱「李妙雪」,我就依照「李妙雪」指示寄出我自己的4
張卡片。後來又說需要家人的卡片來接收這筆款項,我才會
寄出父親徐從洲的郵局、臺灣土地銀行2張卡片。我開始時
沒想到帳戶會被用作不法用途,只是想拿回我自己的錢,我
是被對方話術所騙云云,經查:
㈠被告於前揭時、地,將本案6帳戶之提款卡寄予LINE暱稱「李
妙雪」之人,並透過LINE告知提款卡密碼等情,業據被告於
警詢、偵查中自承在卷,並有證人徐從洲於警詢及偵查中之
證述、被告提供其與LINE暱稱「金融卡雲端櫃檯」、「陳明
志」、「李妙雪」間之對話紀錄截圖在卷可參,堪以認定。
而本案6帳戶資料已由「李妙雪」收受,供不詳之詐欺集團
成員收取詐騙蕭恩加等7人款項及提領之用等情,業據告訴
人蕭恩加等7人各於警詢中證述綦詳,並有蕭恩加等7人提供
之網路轉帳明細、對話紀錄、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告訴
人廖易承之電支帳戶客戶基本資料暨交易明細、本案6帳戶
之客戶基本資料暨交易明細附卷可佐。是被告確有交付本案
6帳戶之帳戶資料予他人使用之事實,應堪以認定。
㈡洗錢防制法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16日施行
,其中增訂第15條之2(即現行法第22條)關於無正當理由
而交付、提供帳戶、帳號予他人使用之管制與處罰規定,並
於該條第3項針對惡性較高之有對價交付、一行為交付或提
供合計3個以上帳戶、帳號,及裁處後5年以內再犯等情形,
科以刑事處罰,又該條文立法理由載明:「有鑑於洗錢係由
數個金流斷點組合而成,金融機構、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
務之事業以及第三方支付服務業,依本法均負有對客戶踐行
盡職客戶審查之法定義務,任何人將上開機構、事業完成客
戶審查後同意開辦之帳戶、帳號交予他人使用,均係規避現
行本法所定客戶審查等洗錢防制措施之脫法行為,現行實務
雖以其他犯罪之幫助犯論處,惟主觀犯意證明困難,影響人
民對司法之信賴,故有立法予以截堵之必要。爰此,於第一
項定明任何人除基於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
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以外,不得將帳戶、帳號交
付、提供予他人使用之法定義務,並以上開所列正當理由作
為本條違法性要素判斷標準。」準此,依被告自陳:我在IG
上看到抽獎活動,我有參加抽中11萬元,對方說要匯款給我
後來說匯款失敗,要我聯繫專員陳明志,陳明志要我轉帳到
指定帳戶,後來要我聯繫專員李妙雪,李妙雪要我寄提款卡
給他,說我的錢都卡在類似金管會的地方,說需要提款卡做
數據更新才能拿回我的錢等語(見警卷第5至6頁、偵卷第44
至45頁、併偵卷第24頁),可知被告為領取獎金先依指示匯
款,後為取回先前匯款提供本案6帳戶資料予他人使用之行
為,均已逸脫一般商業習慣,非屬前述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
15條之2(即現行法第22條)之正當理由。又佐以被告出生
於88年次,大學畢業,並有1年多工作經驗(見偵卷第45頁
),係具有相當社會生活經驗之成年人,竟為謀取11萬元之
獎金而率然依指示匯款102萬8,044元,並交付本案6帳戶資
料予素不相識且無信賴關係之人使用,此實嚴重悖於一般商
業習慣及常理。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被告已該當修正前洗錢
防制法第15條之2(即現行法第22條)規定之無正當理由交
付提供合計三個以上帳戶予他人使用罪之構成要件甚明。從
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前揭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罪
科刑。
三、論罪科刑
㈠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業經修正,於113年7月31日公布,
並自同年8月2日起生效施行。本次修正將原訂於第15條之2
之規定條次變更至第22條,且配合修正條文第6條之文字,
酌為第1項本文及第5項之文字修正,即將原第1項本文「任
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虛擬
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之事業或第三方支付服務業申請之帳號
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修正為「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
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
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申請之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
,原第5項「違反第1項規定者,金融機構、虛擬通貨平台及
交易業務之事業及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得對其已開立之帳
戶、帳號,或欲開立之新帳戶、帳號,於一定期間內,暫停
或限制該帳戶、帳號之全部或部分功能,或逕予關閉」修正
為「違反第1項規定者,金融機構、提供虛擬資產服務及第
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應對其已開立之帳戶、帳號,
或欲開立之新帳戶、帳號,於一定期間內,暫停或限制該帳
戶、帳號之全部或部分功能,或逕予關閉」,尚不生新舊法
比較問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逕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即
現行洗錢防制法第22條之規定。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記載
被告所犯法條係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第3項第2款、第1項,
仍應逕適用裁判時法即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3項第2款
之規定,附此敘明。
㈡再被告於偵查中否認犯行,不適用其行為時「偵查及歷次審
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自白
減輕規定,雖此部分規定本次同有修正,仍不在新舊法比較
之列,附此敘明。
㈢核本件被告所為,係犯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3項第2款之無正
當理由交付金融機構帳戶合計三個以上予他人使用罪。又被
告分別於113年5月16日、19日寄送本案6帳戶提款卡之行為
,從客觀上觀察係於同一案件中,欲達同一目的而為,在主
觀上顯係基於一貫之犯意,且各動作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所
為,而接續地侵害同一法益所為,各行為獨立性極為薄弱,
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而包括於一行
為予以評價,為接續犯,應論以單一之無正當理由交付金融
機構帳戶合計三個以上予他人使用罪,聲請意旨漏未論及接
續犯部分,應予補充。至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114年度偵
字第82號),因被告所犯與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為同
一案件,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效力所及,本院自應合併審理
。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係智識成熟之人,在政
府及大眾媒體之廣泛宣導下,理應對於國內現今詐騙案件層
出不窮之情形有所認知,竟仍輕率提供本案6帳戶資料予詐
欺集團,又所提供之帳戶流入詐欺集團,並經詐欺集團用以
向蕭恩加等7人實施詐欺,進而助長犯罪歪風,破壞社會治
安,所為實不可取;惟念其非實際從事詐欺取財、洗錢犯行
之人,不法罪責內涵應屬較低,復考量被告矢口否認犯行之
犯後態度,兼衡被告本件犯罪動機、手段、所生危害,及其
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詳見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及
如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無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以資懲儆。
四、末查,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雖有向蕭恩加等7人詐得如附表所
示之款項,然被告僅係提供本案6帳戶資料,且卷內無證據
證明被告就此獲有不法利益,爰不沒收犯罪所得。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
庭。
本案經檢察官魏豪勇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陳筱茜移送併
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承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22條
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提供虛
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申請之帳號交付、提
供予他人使用。但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
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裁處告誡。
經裁處告誡後逾五年再違反前項規定者,亦同。
違反第一項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期約或收受對價而犯之。
二、交付、提供之帳戶或帳號合計三個以上。
三、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依前項或第四項規定裁處
後,五年以內再犯。
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應依第二項規定,由該管機關併予裁
處之。
違反第一項規定者,金融機構、提供虛擬資產服務及第三方支付
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應對其已開立之帳戶、帳號,或欲開立之新
帳戶、帳號,於一定期間內,暫停或限制該帳戶、帳號之全部或
部分功能,或逕予關閉。
前項帳戶、帳號之認定基準,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之期間
、範圍、程序、方式、作業程序之辦法,由法務部會同中央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警政主管機關應會同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建立個案通報機制,於
依第二項規定為告誡處分時,倘知悉有社會救助需要之個人或家
庭,應通報直轄市、縣(市)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協助其獲得社
會救助法所定社會救助。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時間(民國)及方式 匯款時間 (民國)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1 蕭恩加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16日18時8分許起,假冒買家(旋轉拍賣平台帳號「sophieeele78239」)等以平台私訊、通訊軟體LINE(暱稱「張思秋」、「Carouse11 TW線上客服」、「客服專員-林家明」)與蕭恩加聯繫,佯稱:無法下單,因賣場有風險導致帳戶遭凍結,須依指示匯款完善授權云云,致蕭恩加陷於錯誤,於右列匯款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內。 113年5月16日18時40分 4萬9,987元 徐兹翰所有之高雄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 113年5月16日18時42分 4萬9,985元 113年5月16日19時53分 2萬9,985元 徐兹翰所有之台新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 113年5月16日20時5分 3萬元 113年5月16日20時8分 3萬元 2 劉子筠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16日17時56分許起,假冒買家(臉書帳號「林延輝」)等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林延輝」、「陳明偉」)與劉子筠聯繫,佯稱:因賣家賣貨便帳戶遭凍結無法下單,須依指示匯款以解除云云,致劉子筠陷於錯誤,於右列匯款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內。 113年5月16日18時42分 4萬9,989元 徐兹翰所有之高雄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 3 廖顗嫻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16日12時17分許起,以社群軟體IG(帳號「qinhelimy」)、通訊軟體LINE(暱稱「楊斌」)與廖顗嫻聯繫,佯稱:中獎獎金已入帳,若未收到獎金,須依指示操作網銀以處理云云,致廖顗嫻陷於錯誤,於右列匯款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內。 113年5月16日18時51分 5萬元 徐兹翰所有之臺灣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 113年5月16日18時55分 4萬9,985元 113年5月16日19時26分 2萬6,985元 徐兹翰所有之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 4 林志勳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16日18時28分許起,假冒丸龜製套工作人員、兆豐銀行許姓專員,以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通訊軟體LINE(暱稱「兆豐銀行24小時工程部」)與林志勳聯繫,佯稱:因系統錯誤將告訴人加入高級會員,每月將自動扣款會員費,須依指示辦理止付手續云云,致林志勳陷於錯誤,於右列匯款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內。 113年5月16日19時17分 4萬9,987元 徐兹翰所有之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 113年5月16日20時34分 2萬9,985元 徐兹翰所有之台新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 5 胡瑀倢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16日某時許起,假冒買家(拍拍圈網站帳號不詳)等以平台私訊、通訊軟體LINE(暱稱不詳,自稱中信銀行員徐紹軒)與胡瑀倢聯繫,佯稱:無法下單,須依指示操作網銀以做銀行認證云云,致胡瑀倢陷於錯誤,於右列匯款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內。 113年5月16日19時29分 4萬9,977元 徐兹翰所有之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 6 李珮禎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20日20時52分許起,假冒買家等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蘇」、「Carouse11 TW線上客服」、「客服專員-林家明」)與李珮禎聯繫,佯稱:無法下單且買家資金遭凍結,須依指示操作網銀以解除云云,致李珮禎陷於錯誤,於右列匯款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內。 113年5月21日2時11分 9,986元 徐從洲所有之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453號 113年5月21日2時12分 2萬9,987元 113年5月21日2時21分 2萬9,987元 7 (併辦部分) 廖易承 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在社群軟體IG(帳號不詳)張貼抽獎活動之假貼文,廖易承於113年5月15日某時許瀏覽後陷於錯誤,以IG私訊、通訊軟體LINE(對方暱稱「趙世嘉」)與詐欺集團成員聯繫,並依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內。 113年5月20日13時45分 (併案意旨書誤載為13時43分) 4萬9,985元 徐從洲所有之土地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 113年5月20日13時46分 (併案意旨書誤載為13時45分) 4萬9,985元
KSDM-113-金簡-1250-202503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