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44號
原 告 陳佳莉
訴訟代理人 查名邦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世狄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43,96
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7,235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10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7,23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 雅 涵
附表:土地面積為平方公尺,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小數點以下 四捨五入 編號 土地、建物 公告現值 土地面積 房屋課稅現值 原告權利範圍 折算原告權利範圍金額 1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38,100元 126.97元 24分之1 201,565元 2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38,100元 103.69元 2分之1 1,975,295元 3 門牌號碼臺南市○○區○○段0000○號即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街00號房屋 934,200元 2分之1 467,100元 合計:2,643,960元
TNDV-114-補-144-2025031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