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3223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被 告 卜哲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9日核發113年度司促字第21
421號支付命令,該命令於同年12月3日送達被告,被告則在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
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又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
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而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
新臺幣(下同)32,270元,及其中29,298元自民國113年10月29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則依上開規定
,本件原告請求金額併計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11月11日止(見
支付命令聲請狀尾電子遞狀日)之利息,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32
,438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經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
應補繳裁判500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繳納,如
逾期未繳,即依法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游芯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林勁丞
附表:
KSEV-113-雄補-3223-2025032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