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79號
原 告 黃美華
台灣威廷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添安
原 告 歐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添安
共同訴訟代理人 韓國銓律師
被 告 張心君
湯宇晟即日成車業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
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於如附表所示土地上之
地上物拆除後,將土地交還予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
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178,178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88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岢禛
附表:
編號 原告主張被告占用土地 (苗栗縣頭屋鄉孔聖段) 被告占用面積 (㎡) 公告土地現值(元/ ㎡) 價 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0 365地號土地 17.8 10,000 178,000元 2 369地號土地 0.03 5,931 178元 合計 178,178元
MLDV-113-補-1279-2024121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