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759號
債 權 人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涵
債 務 人 邱永恩即微笑汽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7,394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債權人
以債務人積欠借款為由,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請求債
務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9,394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惟查聲請
狀所附釋明文件,未有借款之違約金2,000元之約定之釋明
文件。嗣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3日裁定命債權人提出利息之
釋明文件,聲請人於114年1月21日民事補正狀中未提出相關
違約金之釋明文件,有送達回證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
附卷可稽。則債權人請求逾主文所示之金額,與上開規定不
符,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
0元。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PTDV-113-司促-13759-202502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