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國字第8號
原 告 林蘭銀
被 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法定代理人 王漢章
被 告 陳景筠法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196,347,04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折合新臺幣9,117,9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智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