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47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震羿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13 年度偵字第5463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震羿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愷他命參包(合計
驗餘純質淨重柒點參伍肆貳公克,含包裝袋參只)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吳震羿之素行、生活
狀況、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持有毒品之數量、期
間,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扣案之愷他命3 包(合計驗餘純質淨重7.3542公克),屬查
獲之第三級毒品,為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規定予
以沒收。又用以包覆前開毒品之外包裝袋3 只,因其上殘留
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併
予宣告沒收。至於鑑驗耗損部分,既已驗畢用罄滅失,爰不
另諭知沒收。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
第454 條第2 項、第450 條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
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
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28庭 法 官 林 鈺 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粘 建 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54633號
被 告 吳震羿 男 22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彰化縣○○鄉○○路0段000號
(現在法務部○○○○○○○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
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
犯罪事實
一、吳震羿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意,於
民國113年10月3日某時許,在新北市蘆洲區好樂迪KTV內,
向不詳之人以新臺幣7000元購得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批。嗣
於113年10月6日22時4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號前
,另案通緝為警逮捕並附帶搜索後,扣得愷他命3包(經鑑
驗純質淨重7.3542公克)。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經被告吳震羿於警詢、偵訊時坦承不諱,
並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臺北榮民總醫院113
年11月20日北榮毒鑑字第AC658號毒品成分鑑定書、AC658-Q
號毒品純度鑑定書等存卷可參,扣案之愷他命3小包可資佐
證。綜上,足認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洵堪認
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持有第
三級毒品純質淨重達5公克以上罪嫌。扣案鑑驗剩餘之愷他
命3包(驗餘淨重9.3655公克)為違禁物,請依刑法第38條
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 日
檢 察 官 王 宗 雄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 記 官 何 孟 茜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PCDM-114-簡-473-202502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