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727號
原 告 唐瑞廷
唐千淮
唐旭輝
唐紹文
上列原告等與被告唐林麗卿等3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
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等請求分割被繼承人唐宏欽遺產中
之股票,依原告等提出之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所
示,股票總價值為新臺幣(下同)70萬3,563元,依應繼分各為7
分之1計算,原告等可分得40萬2,036元(計算式:703,563×4/7=
402,036),即本件訴訟標的為40萬2,03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4,41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詹朝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謝征旻
SLDV-113-家補-727-202412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