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交易字第1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美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調院偵字第190號),本院受理後(114年度東交簡字第20號
)認被訴過失傷害部分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陳美雲被訴過失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被告陳美雲
所涉肇事逃逸部分,由本院另為判決)。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第303條之不受
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
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羅庶訓具狀撤回對被告
之告訴,有刑事聲請撤回狀在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
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柯博齡、林威霆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郭又
菱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貴蘭
法 官 藍得榮
法 官 連庭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
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
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楊淨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附件: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調院偵字第190號
被 告 陳美雲 女 8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東縣○○市○○路0段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
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美雲於民國113年7月20日8時34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
00號普通輕型機車,沿臺東縣臺東市中華路1段由北往南方
向行駛,行經該路段與四維路1段之交岔路口時,本應適當
駕車,復依當時天候晴、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及障礙物、視
距良好等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適當駕車,即
貿然減速左轉彎進入四維路1段,適有羅庶訓騎乘車牌號碼0
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在後方,見狀緊急煞車致失控自摔
倒地,因而受有右側手肘挫傷、右側踝部挫傷等傷害。詎陳
美雲明知發生交通事故且致羅庶訓摔車受傷,竟未留在現場
表明身分,且未協助羅庶訓救護、通知警察機關處理或對事
故現場為必要之處置,基於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
致人傷害而逃逸之犯意,逕自騎車離去。嗣員警據報前往,
並調閱路口監視器影像畫面,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羅庶訓訴由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美雲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即告訴人羅庶訓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證述相符,
並有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
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初步分析研判索引表、道路交
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現場照片、監視器影像擷圖
照片、刑案現場測繪圖、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證號查詢機車
駕駛人、臺東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東基醫療財團法人台東基督教醫院113年7月20日診斷證明書
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前揭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予認
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同法第185
條之4第1項前段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
而逃逸等罪嫌。被告所為上開2罪間,行為互殊,請予分論
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檢 察 官 柯博齡
檢 察 官 林威霆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洪佳伶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4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 6 月
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 1 年以
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
或免除其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0 萬元以下
罰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0 萬元以下
罰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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