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案情繁雜

共找到 250 筆結果(第 31-40 筆)

審簡附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簡附民字第58號 原 告 江馨蕾 被 告 NHAN TO PHUNG(越南籍,中文名:然素鳳)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4年度審金簡字第6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案情繁雜,非經 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1項 、第504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 官 陳彥年 法 官 許自瑋 法 官 何宇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涂頴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2025-03-21

TYDM-114-審簡附民-58-20250321-1

簡附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毀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210號 原 告 吳佳穎 被 告 吳銘鴻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本院113年度簡字第4224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潘長生 法 官 王綽光 法 官 吳丁偉 不得抗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書記官 張槿慧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2025-03-21

PCDM-113-簡附民-210-20250321-1

原簡上附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原簡上附民字第12號 原 告 劉鈞鍏 被 告 闕祥益 (原名黃祥益)居桃園市○○區○○○路000○0號 上列原告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原金簡上字第1 8號),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繁雜,非 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雅婷 法 官 林佳儀 法 官 葉作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韋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2025-03-21

TYDM-113-原簡上附民-12-20250321-1

審附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176號 原 告 王信斯 被 告 許逸鎧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645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案情繁雜,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 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 官 陳彥年 法 官 許自瑋 法 官 何宇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涂頴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2025-03-21

TYDM-113-審附民-1176-20250321-1

附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21號                   114年度附民字第22號 原 告 何鳳鑾 張范綢妹 被 告 楊量崴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12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軍良 法 官 謝長志 法 官 林欣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哲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2025-03-20

TYDM-114-附民-21-20250320-1

小抗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小抗字第4號 抗 告 人 劉力閣 相 對 人 賴欽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抗告人對於 本院臺中簡易庭於民國114年1月2日所為之113年度中小字第3988 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理 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係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4項規 定,於起訴時表明全部請求之最低金額,俟勞動能力減損程 度之鑑定結果,再行補充損害金額之計算,原審未為闡明, 逕以抗告人係為適用小額程序而為一部請求為由,裁定駁回 抗告人之訴,於法未合,爰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二、按當事人不得為適用小額程序而為一部請求,但已向法院陳 明就其餘額不另起訴請求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6固定有明文。考其立法意旨,在於避免原告就不屬於 小額事件之請求,割裂而為一部請求,利用小額程序,適用 特別規定,除增加法院之案件負擔外,影響小額程序功能之 發揮,並影響被告程序上權益之保護。惟原告如已向法院陳 明就其餘額不另起訴請求者,就被告權益影響而言,充其量 仍在小額聲明之限度內,法院自無從拒絕原告選擇採用簡便 、迅速、經濟之訴訟程序獲致紛爭解決之權利,此亦為本條 但書所由設。是以,當事人違反上開規定為適用小額程序, 而為一部請求者,依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06 點規定,固得認屬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起訴不 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以裁定駁回訴訟。然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8第2項規定:「法院認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為不適當者 ,得依職權改用簡易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辦理民 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00點第3項亦規定:「小額事件 法院認為其案情繁雜或有其他情事認為不適於行小額程序者 ,得依職權以裁定改用簡易訴訟程序,並由原承辦法官繼續 審理。」;另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4項、第5項規定:「於 請求金錢賠償損害之訴,原告起訴狀記載之應受判決事項之 聲明,得在原因事實範圍內,僅表明其全部請求之最低金額 ,而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補充其聲明。其未補充者,審 判長應告以得為補充。前項情形,依其最低金額適用訴訟程 序。」準此,法院若認起訴聲明適用小額程序,但有違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6規定之虞時,自應依同法第199條之規定 ,為適當之闡明。 三、經查,本件抗告人起訴請求損害賠償訴訟,固於起訴狀記載 :暫定請求相對人給付抗告人新臺幣10萬元,俟鑑定後再確 認正確金額,復於原審審理時陳稱:請求之金額是待鑑定後 再行追加而為一部請求等語,惟抗告人是否有一部請求,以 利用小額程序之情形,不無疑問。原審卻未闡明依抗告人請 求之金額應適用小額程序,然有違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6 規定之虞,或是否就其餘數額不另起訴請求等情,即以抗告 人係為適用小額程序而割裂而為一部請求,依同法第249條 第1項第6款規定駁回抗告人之訴,是其訴訟程序有重大瑕疵 ,原裁定自屬違背法令。從而,抗告人請求將原裁定廢棄, 應認為有理由,爰將原裁定廢棄,並發回原審即本院臺中簡 易庭,另為適當之處理。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3項準用同法第492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悌愷                   法 官 顏銀秋                   法 官 黃崧嵐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峻彬

2025-03-20

TCDV-114-小抗-4-20250320-1

附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9號 原 告 王金皓 被 告 翟焱宏 許惠婷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易字第10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軍良 法 官 謝長志 法 官 林欣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哲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2025-03-20

TYDM-113-附民-19-20250320-1

附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21號                   114年度附民字第22號 原 告 何鳳鑾 張范綢妹 被 告 楊量崴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12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軍良 法 官 謝長志 法 官 林欣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哲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2025-03-20

TYDM-114-附民-22-20250320-1

附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535號 原 告 阮翠梅 被 告 盧遠珍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4年度金訴字第379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靖茹 法 官 陳怡瑾 法 官 陳盈睿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芳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2025-03-20

TCDM-114-附民-535-20250320-1

附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448號 原 告 陳綉津 被 告 施佩誼 上列被告因背信案件(本院113年度易字第746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世華 法 官 李容萱 法 官 黃依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2025-03-19

SLDM-113-附民-1448-2025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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