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洗錢防制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436號
附民原告 葉純碧
附民被告 柯孟鈴 (已死亡)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金訴字第636號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
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被告涉犯洗錢防制法之刑事案件,因被告於檢察官起訴後,
於民國114年2月22日死亡,經本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636號
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依照上開規定,原告對被告提起之本
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邁揚
法 官 廖允聖
法 官 陳韋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淑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NTDM-113-附民-436-202503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