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12號
聲 請 人 林一中(NGONGOLO FELIX)
相 對 人 廷陞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玉蕙
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114年度勞補字第33號
),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
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
事件法第14條亦有明文,其立法理由為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
,多有因此不能繼續工作,造成其本人或遺屬生計困難之情
形,為保障勞工訴訟權利,爰參考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
條第1項,於第2項明定法院於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
勞動訴訟時,除有顯無勝訴之望之情形外,應依其聲請准予
訴訟救助。又上開條項係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之特別規定,
應優先適用。因此勞工因職業災害而提起民事訴訟,其聲請
訴訟救助,並不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必要。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因職業災害受傷,起訴請求雇主即相對人
賠償醫療費及休養期間工資等損害,屬勞工因職業災害而提
起之民事訴訟,及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
下稱系爭分會)申請法律扶助,並經准予全部法律扶助之事
實,業據聲請人提出系爭分會之專用委任狀附卷可稽。本件
屬勞工因職業災害而提起之民事訴訟,且依聲請人起訴內容
(本院114年度勞補字第33號)及其他證據,本院認尚非顯
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與前揭規定相符,
應予准許。
三、據上,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仕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