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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
臺灣高等法院

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上訴字第269號 上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伊卉 選任辯護人 王思涵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 審訴字第848號,中華民國113年9月1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3762號、113年度偵字第7 914、791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刑之部分(包含應執行刑、緩刑)撤銷。 前項撤銷部分,徐伊卉各處如附表「本院科處刑度」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緩刑貳年,並應於緩刑期內向公庫支付 新臺幣參萬元。   理 由 一、本案審判範圍:     按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刑 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定有明文。檢察官於本院明示僅針對 原判決關於量刑部分上訴,對於原判決有關犯罪事實、罪名 部分,均不上訴(見本院卷第31、32、70頁),被告徐伊卉( 下稱被告)則未提起上訴,是本院以原判決認定之犯罪事實 及罪名為基礎,僅就原判決關於被告刑之部分(含定執行刑 、緩刑)是否妥適為審理。至於原判決關於犯罪事實、罪名 、罪數部分(如原判決書所載),均不在本院審理範圍。 二、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原審判決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 47條規定,就被告本案5次犯行均減輕其刑。然實際上被告 在偵查中並未自白,且依其帳戶收款已有犯罪所得亦未自動 繳回,疑有不符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之虞 。本件被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分別經判處原審判 決附表之宣告刑,然原審僅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且緩刑2年 ,並應於緩刑期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下同)3萬元,使各罪 平均之應執行刑相當輕微,原判決有量刑輕縱之處,難認量 刑妥適,請將原判決撤銷,更為適當合法之判決等語。 三、刑之減輕事由:    ㈠關於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  ⒈民國113年7月31日制定公布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除部分 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定外,其餘於同年0月0日生效之條 文中,新設第47條「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 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並 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犯罪所得,或查 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者,減輕或免 除其刑」之規定。行為人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因刑法本 身並無犯加重詐欺取財罪之自白減刑規定,而詐欺犯罪危害 防制條例第47條則係特別法新增分則性之減刑規定,尚非新 舊法均有類似規定,自無從比較,行為人若具備該條例規定 之減刑要件者,應逕予適用(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4177 號判決要旨參照)。  ⒉按所謂「自白」,係指對自己之犯罪事實全部或主要部分為 肯定供述之意,而犯罪故意既為故意犯罪成立之主觀構成要 件要素,則行為人自必須對於其行為時具有犯罪故意為肯定 之供述,始得謂對故意犯罪為自白(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 第3622號判決意旨參照)。亦即自白之內容,應包含主觀意 圖與客觀事實之基本犯罪構成要件,若根本否認有該犯罪構 成要件之事實,或否認主觀上之意圖,抑或所陳述之事實與 該罪構成要件無關,不能認其已經自白(113年度台上字第41 73號判決意旨參照)。   ⒊經查,被告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固始終自白犯罪(見原審卷第 122頁、本院卷第71頁),惟被告於警詢時供稱:我是被騙的 ,我沒有犯罪意圖;我也是受害者,我沒有想要詐騙別人的 想法;我也是遭詐騙集團騙取帳戶資料等語(見偵字第23762 號卷第19頁、偵字第2408號偵卷第12頁背面、偵字第5208號 卷第15頁),是被告於偵查中並未坦承主觀上具有犯罪故意 ,揆諸前揭說明,即難認被告於偵查中已自白加重詐欺犯行 ,自無適用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減刑規定之餘 地。辯護人主張:被告對於犯罪事實、客觀構成要件均坦承 ,應符合偵審自白減刑要件云云,難認可採。  ㈡關於刑法第59條之審酌:  ⒈按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 量減輕其刑,刑法第59條定有明文。該條所謂「犯罪之情狀 」,與同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一切情狀,並非有截 然不同之領域,於裁判上酌減其刑時,應就犯罪一切情狀( 包括第57條所列舉之10款事項),予以全盤考量,審酌其犯 罪有無可憫恕之事由(即判例所稱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等等 ,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以及宣告法定低度刑,是否 猶嫌過重),以為判斷(最高法院102年台上字第2513號判 決意旨參照)。查刑法第339條之4之加重詐欺罪之法定刑為 「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刑責極為嚴峻,然同為違犯本罪之人,其原因動機不一,參 與分工及犯罪情節未必盡同,有身為主導策畫者、或僅係聽 命主謀指示行事;亦有僅屬零星偶發違犯、或是具規模、組 織性之集團性大量犯罪;其犯行造成被害人之人數、遭詐騙 金額亦有不同,是其加重詐欺行為所造成危害之程度自屬有 異,法律科處此類犯罪,所設之法定最低本刑卻同為「1年 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且縱量處最低法定刑,仍無從依 法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不可謂不重。於此情形,倘依 其情狀處以1年以下有期徒刑,即足以懲儆,並可達防衛社 會之目的者,自非不可依客觀之犯行與主觀之惡性二者加以 考量其情狀,是否有可憫恕之處,適用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 量減輕其刑,期使個案裁判之量刑,能斟酌至當,符合比例 原則。  ⒉被告所為如原判決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加重詐欺犯行,造成 被害人等受有財物損失,實無可取,固值非難,然考量本件 被告係擔任車手工作,與上層謀劃及實際實行詐術者相比, 其參與犯行之惡性較輕,且依卷內證據,難認被告實際獲有 犯罪所得,而被告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已全然坦承犯行不 諱,並與到庭之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於原審審理期間與   告訴人吳芷亭、林姿瑄成立調解、與告訴人劉孟恬、蔡騏屹 於訴訟外達成和解,分別賠償7萬元、5萬元、1萬5,000元、 1萬3,000元,均已履行完畢,而被害人李駿倫則因未到庭及 未能聯繫上,致無法成立調解或達成和解,此有原審調解筆 錄(見原審卷第61至62、111至112頁)、匯款申請書(見原 審卷第101頁)、刑事答辯暨陳報狀與所附和解協議書、轉 帳交易明細表、匯出匯款單(見原審卷第125至137頁),及 刑事報到明細(見原審卷第63、113頁)在卷可佐。顯見被 告確有彌補被害人所受損失之誠心,犯後已有真摯悔意。再 者,本件被害人受損金額尚非至鉅,綜合被告參與本案詐欺 集團所為各次犯行之整體犯罪情節、犯後態度、和解賠償情 形、應受非難之程度,倘就本案所犯各罪仍量處有期徒刑1 年以上之刑度,顯屬過重,而有法重情輕之失衡,爰就被告 所犯如原審判決附表編號1至5所示各罪,均依刑法第59條規 定酌減其刑,期使個案裁判之量刑,符合罪責相當之原則。 四、撤銷原判決之理由及量刑之審酌:    ㈠原審經審理結果,認被告犯罪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 非無見,惟查:①被告於偵查中並未自白加重詐欺犯行,應 無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減刑規定之適用,原審 依前揭規定予以減刑,自有違誤;②被告所為本件加重詐欺 取財犯行,其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縱科以法定最低度刑, 仍屬情輕法重,業如前述,原審就被告所為加重詐欺犯行, 均未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致刑責失衡,尚有未合 。檢察官上訴指摘原判決適用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 前段規定,有所不當,為有理由,原判決之量刑既有前開可 議之處,即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被告刑之部 分(包含定應執行刑、緩刑),予以撤銷改判。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之素行良好,有本院 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按,其參與詐欺犯罪組織,為詐欺集團提 供帳戶及提領詐欺款項之車手,依照該集團之計畫而分擔部 分犯行,利用一般民眾對於交易秩序之信賴,作為施詐取財 之手段,進而掩飾或隱匿詐欺贓款,而侵害告訴人吳芷亭、 劉孟恬、蔡騏屹、林姿瑄、被害人李駿倫之財產權益,更造 成金流斷點,使國家難以追索查緝,嚴重影響社會治安、交 易秩序及人際信任關係,所為實無足取,兼衡被告犯後坦認 犯行之態度,於原審審判中分別與到庭之告訴人成立調解或 訴訟外和解,並均已履行完畢,而被害人李駿倫則因未到庭 及未能聯繫上,致無法成立調解或達成和解,確見悔意,併 考量被告參與犯罪之程度及分工角色、告訴人及被害人等遭 詐之金額,及被告自陳為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目前擔任學 校行政人員,月薪約5萬元,已婚,先生工作不穩定,被告 為家庭主要經濟來源,育有1名未成年子女,與家人同住之 家庭經濟與生活狀況,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 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本院科處刑度」欄所示之刑。  ㈢再衡酌被告上開所為5次犯行,均係在同1日間所為,相距間 隔密接,且屬為同一詐欺集團工作所反覆實施,侵害法益固 非屬於同一人,然交付帳戶及數次擔任車手提領交付贓款之 犯罪手法並無二致,犯罪類型同一,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 效應較低。依上說明,本於罪責相當性之要求,就該等部分 整體犯罪之非難評價、各行為彼此間之偶發性、各行為所侵 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予以綜合判斷,及斟酌被告犯罪行 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乃就被告所 犯加重詐欺罪部分所量處之各該宣告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如 主文第2項所示。 五、諭知緩刑之說明:     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本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35、36頁),其因一時失 慎致犯本罪,偶罹刑典,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已知全然坦承 犯行,並與告訴人吳芷亭、林姿瑄成立調解、與告訴人劉孟 恬、蔡騏屹於訴訟外達成和解,且均已履行完畢,而被害人 李駿倫則係因未到庭及未能聯繫上,而無法成立調解或達成 和解,足見被告深具悔意,如前所述,又告訴人吳芷亭、劉 孟恬、蔡騏屹、林姿瑄均表示願予被告自新機會(見原審卷 第67、111、129、133頁),本院認被告經此科刑教訓,當 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其所受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 當,爰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另為深植被告守法觀念 ,記取本案教訓,確切明瞭其行為之不當與所生危害,並謹 慎行事,認有課予相當負擔之必要,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 第4款規定,命被告應向公庫支付3萬元。又被告上揭所應負 擔之義務,乃緩刑宣告附帶之條件,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 第4款之規定,違反上開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 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上開緩刑 之宣告,附此說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 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建蕙提起公訴,檢察官謝榮林到庭提起上訴,檢 察官洪敏超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連育群                    法 官 蕭世昌                    法 官 陳思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駱麗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 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 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 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2項之行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亦同: 一、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已受該管公 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 第2項、前項第1款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 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 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 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犯罪事實 原審判決主文 本院科處刑度 1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及其附表一編號1關於告訴人吳芷亭部分 徐伊卉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有期徒刑陸月 2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及其附表一編號2關於告訴人劉孟恬部分 徐伊卉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有期徒刑陸月 3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及其附表一編號3關於被害人李駿倫部分 徐伊卉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有期徒刑陸月 4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及其附表一編號4關於告訴人蔡騏屹部分 徐伊卉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有期徒刑陸月  5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及其附表一編號5關於告訴人林姿瑄部分 徐伊卉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有期徒刑陸月

2025-03-25

TPHM-114-上訴-269-20250325-1

金上訴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893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894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895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897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898號 上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溫國明 選任辯護人 邱霈云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余再添 選任辯護人 楊鎮謙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洗錢等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 訴字第333號、111年度訴字第339號、111年度訴字第444號、112 年度金訴字第72號、112年度金訴字第73號中華民國113年7月31 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偵字第8 737號、111年度偵字第611、2795、3103號)、追加起訴(110年 偵字第9180號、111年度偵字第1514、1515、3633、3792、5165 號,暨移送併辦:同署110年度偵字第8621、8981號、111年度偵 字第334、1402、1737、3120、3168、3700號),提起上訴,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緣余再添為楊希將之鄰居、朋友,知悉楊希將(由本院另行 判決)曾擔任賭博組頭。楊希將於110年6月間,向余再添稱 因友人經營博弈網站需求,須借其帳戶使用供匯入、匯出賭 博款項使用,可獲得好處云云,余再添已知悉該博弈網站係 以人頭帳戶掩飾洗錢防制法第3條規定之「特定犯罪」所得 之本質、來源、去向及所在,卻為獲取不法利益,基於幫助 掩飾特定犯罪(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所得之 本質、來源、去向及所在之犯意,於110年6月間某日(6月1 7日或之前),在雲林縣斗六市育英南路之居處,同時交付 其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甲帳戶)、合作 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乙帳戶)、 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丙帳戶)之 提款卡、密碼、存摺、印鑑及網路銀行帳號、密碼給楊希將 。嗣本案詐欺集團取得上開帳戶使用權後,即由本案詐欺集 團不詳成員施用詐術,致如附表三所示之被害人分別匯款至 甲、乙、丙帳戶內,並由楊希將或本案詐欺集團其他不詳成 員提領或轉匯至其他人頭帳戶再為提領(詳如附表三所示) ,由其等層層轉交給本案詐欺集團不詳上游,掩飾上開犯罪 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及所在。又附表三編號4(原判決 事實三漏載)、28、30部分,楊希將向余再添稱因款項過於 高額,須由帳戶申設者本人臨櫃提領等語,余再添乃昇高原 幫助洗錢之犯意為共同正犯犯意,而與楊希將、「阿醜」和 本案詐欺集團其他不詳成員,共同基於掩飾特定犯罪(意圖 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及 所在之犯意聯絡,由余再添於110年7月6日10時3分許,在合 作金庫商業銀行雲林分行,臨櫃提領乙帳戶新臺幣(下同) 90萬元後,交付給楊希將,再由楊希將轉交給本案詐欺集團 不詳上游,掩飾此部分(詳如附表三所載)犯罪所得之本質 、來源、去向及所在。 二、緣溫國明為楊希將之朋友,知悉楊希將曾擔任賭博組頭。楊 希將於110年6月間某日,向溫國明稱因經營博弈網站需求, 須借其帳戶使用供匯入、匯出賭博款項使用,且遇有大筆賭 博款項,須由溫國明臨櫃提領,溫國明可獲得好處云云,溫 國明已知悉該博弈網站係以人頭帳戶掩飾洗錢防制法第3條 規定之「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及所在,卻為 獲取不法利益,與楊希將、「阿醜」及本案詐欺集團其他不 詳成員,共同基於掩飾特定犯罪(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 聚眾賭博)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及所在之犯意聯絡,先 於110年7月間接續申辦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下稱丁帳戶)、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下稱戊帳戶),連同其本有之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 000000號帳戶(下稱己帳戶),溫國明於110年8月1日在楊 希將位於雲林縣斗六市文德街之居處,提供丁、戊、己帳戶 之提款卡、密碼、存摺、印鑑及網路銀行帳號、密碼給楊希 將。嗣本案詐欺集團取得上開帳戶使用權後,即由本案詐欺 集團不詳成員施用詐術,致如附表三所示之被害人分別有匯 款至丁、戊、己帳戶內,再經本案詐欺集團其他不詳成員於 丁、戊、己帳戶間轉匯(詳如附表三所示),其中部分款項 ,並由溫國明接續於110年(原判決誤載為111年)8月3日、 110年(原判決誤載為111年)8月4日為附表三所示之臨櫃提 領後,交付給楊希將或楊希將指定之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 ,其餘款項則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提領或轉匯至其他人 頭帳戶再為提領(詳如附表三所示),由其等層層轉交給本 案詐欺集團不詳上游,掩飾上開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 向及所在。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證據能力   本判決下列所引用被告溫國明、余再添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 言詞及書面陳述,業據檢察官、被告溫國明、余再添及其等 之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均表示同意列為證據使用等語(見本 院金上訴1893卷第297頁),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 之情況,並無違法不當或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為以之 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之規定 ,應認前揭證據資料有證據能力。至本判決所引用之非供述 證據,亦查無非法或不當取證之情事,復為證明本件犯罪事 實所必要之重要關係事項,並經本院依法進行調查,是依刑 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之反面解釋,應認均有證據能力, 合先敘明。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溫國明、余再添於偵查、原審及本 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偵8737號卷第45至49頁;偵2795號 卷一第82至84頁;偵8621號卷第249至251頁;原審訴444號 卷三第34至35頁、第252至268頁;本院金上訴1893卷第344 至354頁),並有如附表三各編號所示之證據在卷可憑,足 認被告溫國明、余再添上開任意性之自白,核均與事實相符 ,應堪以認定。 二、被告2人交付帳戶資料後,同案被告楊希將等詐欺集團成員 固供詐欺洗錢使用,而非供賭博洗錢之用,然依最高法院10 8年度台上大字第3101號判決意旨,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 、第14條洗錢罪之主觀犯意,不以明知洗錢標的為特定犯罪 所得為必要,間接故意亦屬之。故被告2人對於同案被告楊 希將取得上開帳戶後,供為洗錢之前置特定犯罪之犯罪所得 雖得認主觀上認識有錯誤,然應僅屬「等價客體錯誤」,不 能阻卻洗錢故意,但適用洗錢防制法宣告刑之限制時,仍應 以其等主觀上認識、法定刑較輕之特定犯罪即刑法第268條 之最重本刑為準,如此始符合「所犯重於所知,從其所知」 之原則。查:被告溫國明提供丁、戊、己帳戶給同案被告楊 希將等詐欺集團成員使用時,依其主觀認識,應認為該等帳 戶將成為同案被告楊希將等經營博弈網站之人頭帳戶、洗錢 工具使用,且因被告溫國明於提供上開帳戶之初,即與同案 被告楊希將約定,若遇有較大筆之款項,應由被告溫國明自 行臨櫃提款後,交付給同案被告楊希將或其指定之人(見原 審訴444號卷三第257至259頁),且被告溫國明已自行實施 提領帳戶款項並轉交給非帳戶名義人、製造金流斷點之洗錢 行為,對於本案洗錢犯行具有重要支配地位,應認其本具有 共同洗錢之意思而為洗錢構成要件行為。另被告余再添於提 供甲、乙、丙帳戶給同案被告楊希將時,並未約定要由被告 余再添提領款項(見原審訴444號卷三第265至266頁),是 依照被告余再添之主觀認識,應認為該等帳戶將成為同案被 告楊希將等經營博弈網站之人頭帳戶、洗錢工具使用,但被 告余再添對於該博弈網站經營管理者具體如何使用該等帳戶 進行洗錢,並無支配地位,其充其量僅係提供洗錢之工具, 處於洗錢犯罪較為邊緣之地位,應認被告余再添對於此部分 原僅具有幫助洗錢之犯意。惟附表三編號4、28、30所示款 項匯入乙帳戶後,同案被告楊希將向被告余再添表示因銀行 規定,該筆現金款項超過50萬元以上,故一定要由被告余再 添本人去臨櫃提領等語(見原審訴444號卷三第265至266頁 ),被告余再添始依其指示臨櫃提領90萬元後,交付給同案 被告楊希將,是應認被告余再添已提昇原本的幫助洗錢犯意 至共同洗錢犯意,而幫助洗錢罪與共同洗錢罪復具有補充關 係,應僅論以共同洗錢一罪,亦附此敘明。  三、綜上所述,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溫國明、余再添上開犯 行均洵堪認定,皆應依法論科。 四、新舊法比較:   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 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 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溫國明、余再添於本案行為後,洗 錢防制法業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0月0日生效 施行,爰就本案涉及之新舊法比較說明如下: (一)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 行為: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 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二、掩飾或 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 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 犯罪所得。」修正後則規定:「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 為:一、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二、妨礙或危 害國家對於特定犯罪所得之調查、發現、保全、沒收或追 徵。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四、使 用自己之特定犯罪所得與他人進行交易。」參照本條立法 理由,上開修正係參照德國立法例,並審酌我國較為通用 之法制用語進行文字修正,是就本案所涉幫助隱匿犯罪所 得(之去向),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 (二)另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3項規定:「有第2 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 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 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修正後上開法條移列至第 19條第1項並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 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並 刪除原第14條第3項之規定。查本案被告二人洗錢之財物 均未達1億元,且因其等前置特定犯罪均為刑法第268條之 賭博罪,故適用修正前規定,被告二人不得科以超過有期 徒刑3年之法定最重本刑。故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修正 後之規定並非較有利於被告二人,是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 段規定,自應適用修正前即被告二人行為時之洗錢防制法 第14條第1項之規定。 (三)又被告二人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先於112年6 月14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16日施行,原規定「犯前二 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為「 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嗣於113年7月31日再次修正並移列至洗錢防制法第23 條第3項,並自113年8月2日起生效。修正後規定則為:「 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 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相較於被告行 為時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修正後之規定均並 未較有利於被告二人,是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 應適用修正前即被告二人行為時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 項規定。 (四)末按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前段有關沒收之規定 ,業經修正並移列至同條例第25條第1項,修正後之規定 為:「犯第19條、20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依刑法第2條第2項 之規定,沒收部分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即修正後之洗錢防 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先此敘明。   五、論罪: (一)核被告溫國明、余再添所為,各係犯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 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二)查被告余再添是以一行為提供甲、乙、丙帳戶、被告溫國 明亦是以一行為提供丁、戊、己帳戶給同案被告楊希將使 用,而被告余再添原係基於幫助洗錢之犯意為之,惟因嗣 有依同案被告楊希將之指示,實施提領帳戶款項並轉交給 非帳戶之名義人而製造金流斷點之行為,應認其主觀上已 提升至共同洗錢之犯意,而被告溫國明本即基於共同洗錢 之犯意,且其2人客觀上亦已從事洗錢之構成要件行為, 故均應論以共同洗錢罪,然因其等主觀上認知之前置特定 犯罪均為刑法第268條之賭博罪,是仍應僅各論以一罪。 (三)其等與同案被告楊希將、「阿醜」及本案詐欺集團其他不 詳成員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依刑法第28條之規 定,論以共同正犯。 (四)又依照被告溫國明、余再添之主觀認知,其等洗錢之標的 為同案被告楊希將或某博弈網站成員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 所或聚眾賭博之犯罪所得,而依一般正常情形,從事非法 博奕所涉及的犯罪行為,不論是刑法第268條前段或後段 的圖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圖利聚眾賭博罪,均具有反覆、 接續而於密接的時間內持續實行的特質,而應包括論以一 罪,故其等所為之洗錢行為,自應附隨於(共同)圖利供 給賭博場所罪、圖利聚眾賭博罪之主觀犯意,而為同一洗 錢犯意,其等於相近的時間內接續實行,侵害者亦屬同一 法益,依一般社會健全之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加以包 括評價,均僅論以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此外,本案檢察 官並未起訴被告溫國明、余再添有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 或聚眾賭博之犯行,且查本案實際上亦無有意圖營利供給 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之洗錢前置特定犯罪存在,故無從擴 張另論被告溫國明、余再添以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 眾賭博之幫助犯或共同正犯,亦併此敘明。    (五)附表三編號50部分,起訴書及追加起訴書、併辦意旨書( 下合稱公訴意旨)雖均未記載被告溫國明此部分犯行,惟 既與起訴部分屬於接續犯之一罪關係,自為起訴效力擴張 所及;附表三編號24告訴人鍾依玲於110年8月3日匯款1萬 元部分及附表三編號48告訴人林育琪於110年8月2日匯款5 00元部分,公訴意旨雖均未主張,但因與起訴部分屬於接 續犯之一罪關係,自為起訴效力擴張所及。附表三編號16 告訴人李國雄110年7月9日匯款15萬元部分、編號22告訴 人李協峰110年7月12日匯款1000元、110年7月19日匯款2 萬2000元部分,編號39告訴人蔣文傑於110年7月15日匯款 3萬元部分,公訴意旨雖亦均未記載被告余再添此部分犯 行,惟既與起訴部分屬於接續犯之一罪關係,同為起訴效 力擴張所及,又原審及本院已告知其等此部分犯罪事實, 自無礙其等之訴訟防禦權,本院應併予審理。 六、與刑之減輕有關之事項   被告溫國明、余再添對於本案洗錢犯行,於偵查、原審及本 院審理時均自白犯行,均應依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 2項規定,減輕其刑。   乙、不另為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溫國明本案所為,尚涉犯三人以上共同 詐欺取財罪(附表三編號14、45);被告余再添本案所為, 尚涉犯詐欺取財罪(附表三編號2、4、8、24、35)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 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 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 亦定有明文。次按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 並指出證明之方法,為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所明定。因 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 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 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 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 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 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 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 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事實審法院復已就其 心證上理由予以闡述,敘明其如何無從為有罪之確信,因而 為無罪之判決,若其裁量、判斷,並不悖乎經驗法則或論理 法則,即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16 9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公訴意旨此部分認為被告溫國明、余再添涉犯上開罪嫌,無 非係以上開論罪科刑部分之相關證據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 告溫國明、余再添均堅詞否認上開罪嫌,其辯解及辯護意旨 均略以:其等以為提供帳戶是供博弈網站使用、提領之金錢 亦為博弈網站款項等語。 四、按共同正犯間,僅在犯意聯絡範圍內,就他共犯實行之行為 ,共同負責;若共犯所為,已逾越彼此間原犯意聯絡之範圍 ,該共犯逾越犯意聯絡範圍之行為,即難令他共犯同負其責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5484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 刑法第30條幫助犯之成立,行為人在主觀上須有幫助故 意 ,客觀上須有幫助行為。而幫助犯係從屬於正犯而成立,並 無獨立性,故幫助犯須對正犯之犯罪事實,具有共同認識而 加以助力,始能成立,其所應負責任,亦以與正犯有同一認 識之事實為限,若正犯所犯之事實,超過其共同認識之範圍 時,則幫助者事前既不知情,自不負責(最高法院75年度台 上字第1509號、84年度台上字第5998號判決意旨參照)。又 按幫助犯對正犯行為所認識之內容,如與正犯所發生之事實 不一致時,應僅就其所認識之範圍負責(最高法院84年度台 上字第6475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按人頭帳戶之問題在我國 乃普遍存在之事實,而其用途甚多,諸如請領款項、規避稅 捐、金融商品買賣或其他合法、非法財務操作、洗錢、詐欺 、經營六合彩、地下錢莊、網路博奕,甚至擄人勒贖等各種 合法、非法用途均有,實非僅限一端,自難逕謂交付帳戶給 他人使用即係出於幫助他人實施犯罪之故意,毋寧應就行為 人交付帳戶時究係認識該借(租)用人係為何種用途(或犯 罪行為)而借(租)用來認定,而非以事後該借(租)用人 實際所為係何種犯罪行為來反推。否則,幫助犯之處罰繫於 事後極為不確定之因素,顯有違罪刑法定原則之本旨(臺灣 高等法院92年度上易字第3200號、102年度上易字第1374號 判決意旨)。  五、查被告溫國明於偵訊及原審均供稱:當時楊希將跟我說我提 供的帳戶是要供賭博使用,當初有從帳戶匯款10幾筆款項出 去,我才真的相信楊希將使用帳戶是供賭博資金所用等語, 另被告余再添亦於警詢、偵訊及原審均供稱:楊希將跟我說 他要跟大陸組頭合作,可能需要帳戶匯款,所以要向我借用 帳戶等語,比對被告溫國明、余再添分別係於110年8月1日 、110年6月間交付帳戶給同案被告楊希將,且其等均供稱楊 希將是以經營賭博為名,向其等借用帳戶等情,互核亦大致 相符,參以證人即亦有交付自身帳戶(即附表二庚、辛帳戶 )予楊希將之陳雲杰於偵查中證稱:我有將兆豐銀行網銀的 帳戶密碼、提款卡交給我朋友楊希航的哥哥(即楊希將), 當時他說要做娛樂城的支付。我是在110年6、7月間交給他 的,過了一個禮拜之後另外還有提供華南銀行的提款卡、網 銀的帳號密,我承認有將帳戶提供給經營賭博的人使用,也 有幫忙領款等語(見偵3792號卷第103至105頁),得認亦與 被告溫國明、余再添上開辯詞大致相符,自可資為佐證。此 外,證人即同案被告楊希將於原審審理時亦具結證稱:當時 是一個大陸的朋友叫「阿醜」,他說他們是電腦賭博的博弈 的電腦版,然後是現金版就是電腦現金版,要每天要跟他的 會員,每天收現金。當時借帳戶的時候有告訴溫國明跟余再 添說「阿醜」在經營博弈網站,就是說「阿醜」在經營博弈 的現金版,他需要帳戶,然後就需要現金、就是每天需要領 現金或是把現金存銀行這樣。這個就是我跟他們兩位講說, 要借帳戶的原因等語(見原審訴444號卷三第43頁、第73至7 4頁),亦可用以佐證被告溫國明、余再添上開辯詞尚非全 然無據。末查,同案被告楊希將前確曾因犯共同意圖營利聚 眾賭博罪,經原審於110年5月18日以109年度易字第164號判 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此亦有同案被告楊希將之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見原審訴444號卷三第11 頁),同案被告楊希將既然曾經擔任組頭、犯意圖營利聚眾 賭博罪,其向被告溫國明、余再添稱收取其等帳戶係供博奕 所用,自並非不合理。 六、綜上,本件依檢察官提出之證據,尚無從認定被告溫國明、 余再添有幫助詐欺、加重詐欺取財或者共同詐欺、加重詐欺 取財之主觀犯意,仍有合理懷疑存在,是就公訴意旨主張其 等另尚涉犯幫助或共同一般詐欺取財、幫助或共同加重詐欺 取財等罪嫌,本均應為無罪之諭知,惟上開部分如成立犯罪 ,與被告溫國明、余再添上開論罪科刑部分均具有想像競合 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丙、公訴不受理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 (一)被告溫國明部分:  ①111年度偵字第2795、3103號起訴書記載部分(即原審111年 度訴字第339號):   起訴事實如附表三編號4、24、46所示,認被告溫國明涉犯 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 、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嫌。  ②111年度偵字第3792、5165號追加起訴書記載部分(即原審11 1年度訴字第444號):   追加起訴事實如附表三編號21、37、48所示,認被告溫國明 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 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嫌。  ③110年度偵字第9180號追加起訴書記載部分(即原審112年度 金訴字第72號):   追加起訴事實如附表三編號47所示,認被告溫國明涉犯刑法 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 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嫌。 (二)被告余再添部分:   ①111年度偵字第3792、5165號追加起訴書記載部分(即原審11 1年度訴字第444號):   追加起訴事實如附表三編號1、9、11、18、20至23、25至30 、32至34、36至38、40、41、43、48、49所示,認被告余再 添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 財、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0條第1項前 段、洗錢防制法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洗錢防制法1 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嫌。  ②111年度偵字第1514、1515、3633號追加起訴書記載部分(即 原審112年度金訴字第73號):   追加起訴事實如附表三編號16、39、42、44所示,認被告余 再添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 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嫌。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定有明文。至 所謂「同一案件」不得重行起訴或自訴,指被告同一、犯罪 事實同一而言。犯罪事實同一,除實質上一罪(接續犯、繼 續犯、集合犯等)外,亦包括裁判上一罪(想像競合犯、刑 法修正前之牽連犯、連續犯等)在內,良以裁判上一罪之案 件,因從一重罪處斷結果,在實體法上係一個罪,刑罰權祇 有一個,故雖僅就其中一部分起訴,效力仍及於全部,法院 應就全部為審判,對於其他部分不得重複起訴(最高法院11 0年度台上字第5814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查被告溫國明本案犯行,最先繫屬者為111年度訴字第333號 (111年6月1日繫屬,原審收文號環字第187號,見原審訴33 3號卷一第7頁),該案檢察官雖僅起訴被告溫國明如附表三 編號14、45所示之犯行(詳見110年度偵字第8737號、111年 度偵字第611號起訴書所載),但被告溫國明其餘犯行與該 案起訴犯行具有接續犯之一罪關係,檢察官僅就被告溫國明 其中一部分犯行起訴,效力仍及於全部,檢察官自不得就其 他部分重複起訴,是檢察官就業經提起公訴之同一案件重行 提起公訴(含起訴及追加起訴),自應就此部分諭知不受理 之判決。 四、另被告余再添本案犯行,最先繫屬者為111年度訴字第339號 (111年6月1日繫屬,原審收文號環字第192號,見原審訴33 9號卷一第25頁),該案檢察官雖僅起訴被告余再添如附表 三編號2、4、8、24、35所示之犯行(詳見111年度偵字第27 95、3103號起訴書),但被告余再添其餘犯行與該案起訴犯 行具有接續犯之一罪關係,檢察官僅就被告余再添其中一部 分犯行起訴,效力仍及於全部,檢察官自不得就其他部分重 複起訴,是檢察官就業經提起公訴之同一案件向重行提起公 訴(追加起訴),自應就此部分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丁、本院之判斷:   一、原審以被告溫國明、余再添本案均係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 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事證明確,並以行為人之責任為 基礎,審酌被告溫國明前無經法院判刑確定之紀錄,被告余 再添有贓物罪緩刑期滿之紀錄,其等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所 需,為牟取一己私利,共同參與洗錢犯行,就其等各自應負 責部分,致附表三所示告訴人、被害人受有相當財產損害, 也有害金融秩序及犯罪所得之追查,參以附表三所示告訴人 、被害人財產損害情形,被告溫國明、余再添參與本案犯行 之程度,並念及被告溫國明、余再添均坦承犯行,參以被告 溫國明與附表三編號24之告訴人鍾依玲(賠償金額2500元) 、附表三編號37之告訴人許汶松(賠償金額7000元)、附表 三編號46之告訴人張馨妤(賠償金額2萬5000元)成立調解 ,並賠償完畢,與附表三編號14之告訴人蔡佩津、附表三編 號45之告訴人黃偉豪成立調解,惟尚未賠償;被告余再添與 附表三編號24之告訴人鍾依玲(賠償金額3萬5000元)成立 調解,並賠償完畢、與附表三編號37之告訴人許汶松成立調 解,並依約賠償中(現已賠償8000元)等情(見原審訴333 號卷二第75至81頁、第155至156頁、第159、173頁;原審訴 333號卷三第259頁;原審339號卷一第381、383、385頁;原 審339號卷二第121頁;原審339號卷三第89頁;原審訴444號 卷三第295至297頁、第301、303頁),兼衡被告溫國明自陳 :○○肄業之學歷、未婚亦無子女、獨自租屋居住、擔任計程 車司機、收入不一定之生活狀況;被告余再添自陳:○○畢業 之學歷、離婚、育有2名成年子女、打工支付房租及飲食、 獨居之生活狀況(見原審訴444號卷三第271至273頁)等一 切情狀,量處被告溫國明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2萬元;及 量處被告余再添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6萬元,並均諭知罰 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復敘明被告溫國明、余再添如附 表三所示提領之款項,均已交給同案被告楊希將,尚無從依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原判決此段誤贅載洗錢防制 法第18條第1項前段),諭知沒收或追徵。另審酌被告溫國 明、余再添與本案部分告訴人成立調解,並進行賠償,倘就 被告溫國明、余再添依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之規 定,宣告沒收,容有過苛之虞,是均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 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另就被告溫國明經起訴其涉犯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附表三編號14、45)、及被告余 再添部分尚經起訴其尚涉犯(幫助)詐欺取財罪(附表三編 號2、4、8、24、35),依檢察官提出之證據,尚無法認定 被告溫國明、余再添有幫助詐欺、加重詐欺取財或者共同詐 欺、加重詐欺取財之主觀犯意,仍有合理懷疑之存在,是本 均應為無罪之諭知,惟因此部分如成立犯罪,與被告溫國明 、余再添上開論罪科刑部分均具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 係,爰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此外,就重複起訴、追加起訴 及部分,分別諭知不另為公訴不受理。經核原審認事用法均 屬有據,並無不當,另就量刑部分亦尚屬妥適,並無逾越法 定範圍或有何濫用裁量權限之情,且與公平原則、罪責原則 、比例原則等均無違背,就不予諭知沒收追徵、及諭知不另 為無罪及公訴不受理等部分,亦均已詳予敘明理由於判決, 要非無據,自應予維持。 二、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   按被告縱辯稱帳戶係作為博弈使用云云,惟賭博行為於我國 除政府開放之樂透彩、刮刮樂、運動彩券等之外,其餘之投 注、簽賭均為違法之行為而為法律所禁絕。而經由合法途徑 設立之彩券或博弈公司,若有必要使用金融帳戶供公司操作 ,依一般商業交易常情,其必將以公司名義申請帳戶使用, 而斷無可能使用與公司完全無關、亦欠缺信賴基礎之他人帳 戶,否則僅徒增公司遭人藉機凍結帳戶侵吞款項之風險,況 且,現今開立金融帳戶,並無特殊資格限制,一般民眾均可 自由申請,若非意在以所提供之帳戶作為「財產犯罪之用」 及「掩飾真實身分」,衡情自無蒐集帳戶使用之必要,此應 為據一般社會經驗之人均所得預見。從而,倘被告辯稱主觀 上認係博弈使用,應屬卸責之詞,不足採信。且依同案被告 楊希將於原審審理中證述取得帳戶方式,與被告溫國明及余 再添所述之細節差異甚鉅,被告楊希將於本案發生時已未經 營任何賭場,遑論擔任組頭,究係同案被告楊希將自己做為 組頭使用,又或係他人使用均有不明,同案被告楊希將亦未 具體提出事證取信被告溫國明及余再添,至多僅有口頭告知 ,在此情形下卻須被告溫國明及余再添冒鉅額風險提供帳戶 、協助提領款項,渠等是否全未料見有詐欺行為發生之可能 性,恐非無疑,復無其他證據可資佐證同案被告楊希將有具 體從事博弈產業,自無從僅以渠等片面、毫無根據之博弈辯 詞即率然採信,為對渠等有利之認定。再者,對照臺灣銀行 斗六分行提供之被告溫國明帳戶交易明細,該帳戶於110年8 月2日存入現金60萬元,隨後於同日匯出多筆款項。原判決 雖以此論斷此種轉匯方式與詐欺集團試圖製造金流斷點情形 有別,恐有論理之疏,本案被告等主觀預見範圍是否僅有侷 限於博弈認知,恐非無疑等語。 三、惟查: (一)於我國,賭博行為雖僅除政府開放之樂透彩、刮刮樂、運 動彩券等為合法外,其餘之投注、簽賭均為違法之行為, 然事實上民間進行地下簽賭或線上博奕者,仍多有所聞, 難以完全禁絕,且此較為合乎一般社會之常情。故檢察官 上訴意旨徒以此主張:由合法途徑設立之彩券或博弈公司 ,若有必要使用金融帳戶供公司操作,依一般商業交易常 情,其必將以公司名義申請帳戶使用,而斷無可能使用與 公司完全無關、亦欠缺信賴基礎之他人帳戶,否則僅徒增 公司遭人藉機凍結帳戶侵吞款項之風險,且現今開立金融 帳戶並無特殊資格限制,主張被告二人主觀上預見範圍是 否僅有侷限於博弈認知,恐非無疑云云,尚與基於一般常 情之論理法則有悖,自難認可採。 (二)再查,被告溫國明於偵訊及原審均供稱:當時楊希將跟我 說我提供的帳戶是要供賭博使用,當初有從帳戶匯款10幾 筆款項出去,我才真的相信楊希將使用帳戶是供賭博資金 所用等語,另被告余再添亦於警詢、偵訊及原審均供稱: 楊希將跟我說他要跟大陸組頭合作,可能需要帳戶匯款, 所以要向我借用帳戶等語,比對被告溫國明、余再添分別 係於110年8月1日、110年6月間交付帳戶給同案被告楊希 將,且其等均供稱楊希將是以經營賭博為名,向其等借用 帳戶等情,互核亦大致相符,參以證人即亦有交付自身帳 戶(即附表二庚、辛帳戶)予楊希將之陳雲杰於偵查中證 稱:我有將兆豐銀行網銀的帳戶密碼、提款卡交給我朋友 楊希航的哥哥(即楊希將),當時他說要做娛樂城的支付 。我是在110年6、7月間交給他的,過了一個禮拜之後另 外還有提供華南銀行的提款卡、網銀的帳號密,我承認有 將帳戶提供給經營賭博的人使用,也有幫忙領款等語(見 偵3792號卷第103至105頁),亦可資佐證。此外,同案被 告楊希將同於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當時是一個大陸的朋 友叫「阿醜」,他說他們是電腦賭博的博弈的電腦版,然 後是現金版就是電腦現金版,要每天要跟他的會員,每天 收現金。當時借帳戶的時候有告訴溫國明跟余再添說「阿 醜」在經營博弈網站,就是說「阿醜」在經營博弈的現金 版,他需要帳戶,然後就需要現金、就是每天需要領現金 或是把現金存銀行這樣。這個就是我跟他們兩位講說,要 借帳戶的原因等語(見原審訴444號卷三第43頁、第73至7 4頁),亦可為佐證,末再參照同案被告楊希將前確曾因 犯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經原審於110年5月18日以10 9年度易字第16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此亦有同 案被告楊希將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 見原審訴444號卷三第11頁),故被告溫國明、余再添之 上開辯解,自尚屬有據,要非全然無憑。檢察官上訴意旨 ,並未能提出積極具體之事證,以證明其等將上開帳戶交 付予同案被告楊希將時,主觀上已知悉同案被告楊希將並 非要供作賭博之用,而是要供作詐欺之用,且人之記憶有 限、會隨時間而逐漸模糊淡忘,亦屬常情,而查本案被告 二人交付帳戶予同案被告楊希將至楊希將於原審證述時, 已相隔近3年之久,故證人即同案被告楊希將就當初收受 帳戶之細節因記憶模糊致證述有所出入,亦非難以想像。 是上訴意旨徒以同案被告楊希將證述其取得帳戶之方式, 與被告二人所述細節有所差異,且其於本案發生時已未經 營任何賭場或擔任組頭,即認不得逕以此為對被告二人有 利之認定云云,自同屬無據,難以採信。 四、綜上所述,檢察官上訴意旨以前詞指摘原判決認事用法為不 當,請求本院撤銷改判,均難認為有理由,自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規定,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程慧晶、姜智仁提起公訴,檢察官朱啓仁、程慧晶 追加起訴,檢察官李鵬程、朱啓仁移送併辦,檢察官葉喬鈞提起 上訴,檢察官王全成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玫利                     法 官 王美玲                    法 官 林臻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 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素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 ,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 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00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2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一:卷目索引 本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893號: 1、警555號卷:雲警六偵字第1101004555號卷 2、警600號卷:東警分偵字第11033082600號卷 3、偵8737號卷:雲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8737號卷 4、偵611號卷:雲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611號卷 5、原審訴333號卷一: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33號卷一 6、原審訴333號卷二: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33號卷二 7、原審訴333號卷三: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33號卷三 8、原審訴333號卷(限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33號卷(限閱) 9、本院金上訴1893卷: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893號卷 本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894號: 10、警037號卷:鐵刑警偵字第1110000037號卷 11、警584號卷:北市警投分刑字第11030246584號卷 12、偵334號卷:雲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334號卷 13、偵2440號卷:雲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440號卷 14、偵2627號卷:雲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627號卷 15、偵2795號卷一:雲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795號卷一 16、偵3103號卷二:雲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3103號卷二 17、偵3120號卷:雲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3120號卷 18、偵3700號卷:雲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3700號卷 19、偵3867號卷:雲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3867號卷 20、偵3868號卷:雲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3868號卷 21、偵4127號卷:雲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4127號卷 22、偵4993號卷:雲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4993號卷 23、原審訴339號卷一: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39號卷一 24、原審訴339號卷二: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39號卷二 25、原審訴339號卷三: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39號卷三 26、上字卷:雲林地檢署113年度上字第69號卷 27、本院金上訴1894卷: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894號卷 本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895號: 28、警582號卷一:雲警六偵字第1111001582號卷一 29、警582號卷二:雲警六偵字第1111001582號卷二 30、警582號卷三:雲警六偵字第1111001582號卷三 31、警582號卷四:雲警六偵字第1111001582號卷四 32、警582號卷五:雲警六偵字第1111001582號卷五 33、偵8621號卷:雲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8621號卷 34、偵8981號卷:雲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8981號卷 35、偵1402號卷:雲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402號卷 36、偵1737號卷:雲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737號卷 37、偵3168號卷:雲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3168號卷 38、偵3792號卷:雲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3792號卷 39、偵5165號卷:雲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5165號卷 40、原審訴444號卷一: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44號卷一 41、原審訴444號卷二: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44號卷二 42、原審訴444號卷三: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44號卷三 43、本院金上訴1895卷: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895號卷 本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896號: 44、偵8621號卷:雲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8621號卷 45、偵8981號卷:雲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8981號卷 46、偵1402號卷:雲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402號卷 47、偵1514號卷:雲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514號卷 48、偵1515號卷:雲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515號卷 49、偵1737號卷:雲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737號卷 50、偵3120號卷:雲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3120號卷 51、偵3168號卷:雲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3168號卷 52、偵3633號卷:雲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3633號卷 53、偵3700號卷:雲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3700號卷 54、偵10486號卷:雲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0486號卷 55、偵4299號卷:雲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4299號卷 56、偵4300號卷:雲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4300號卷 57、偵4301號卷:雲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4301號卷 58、原審訴387號卷: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87號卷 59、本院金上訴1896卷: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896號卷 本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897號: 60、偵9180號卷:雲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9180號卷 61、原審金訴72號卷一: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72號卷一 62、原審金訴72號卷二: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72號卷二 63、本院金上訴1897卷: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897號卷 本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898號: 64、偵1514號卷:雲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514號卷 65、偵1515號卷:雲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515號卷 66、偵3633號卷:雲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3633號卷 67、原審金訴73號卷: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73號卷 68、本院金上訴1898卷: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898號卷 附表二:本案帳戶索引 編號 代號 申辦人 本案帳戶 交易明細出處 1 甲帳戶 余再添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偵3700卷P.551-565 2 乙帳戶 合作金庫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偵3700卷P.533-546 3 丙帳戶 彰化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警037卷P.98-100 4 丁帳戶 溫國明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警037卷P.30-34 5 戊帳戶 兆豐商銀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警037卷P.36-37 6 己帳戶 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本院339卷一P.213-216 7 庚帳戶 陳雲杰 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偵3792卷P.117-125 8 辛帳戶 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警584卷P.101-124 附表三:犯罪事實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方式 ⑴匯款時間 ⑵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款帳戶 【第一次】 ⑴轉匯時間 ⑵轉匯金額 (新臺幣) 【第一次】 轉匯帳戶 【第一次】 轉匯車手 【第二次】 ⑴轉匯時間 ⑵轉匯金額 (新臺幣) 【第二次】 轉匯帳戶 【第二次】 轉匯車手 ⑴取款時間 ⑵取款金額 (新臺幣) ------------- 取款地點 取款車手 相 關 卷 證 及 出 處 1 ︵ 即 111 偵 3792 、 5165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16 ︶ 劉至峯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3月21日13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張彤」向劉至峯佯稱可在【MU】虛擬貨幣平台儲值走單獲利云云,致劉至峯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6月26日  9時41分  290,000元 甲帳戶 ✘ ✘ ✘ ✘ ✘ ✘ 110年6月26日 14時7分 100,000元 不明成員 110年6月26日 14時8分 50,000元 ②110年6月26日  22時24分  180,000元 110年6月27日 0時8分 10,000元 乙帳戶 不明成員 110年6月28日 13時16分 300,000元 110年6月27日 0時9分 100,000元 丙帳戶 不明成員 非本案帳戶 不明成員 不明成員 112年6月27日 0時11分 90,000元 乙帳戶 不明成員 ✘ ✘ ✘ 110年6月28日 13時16分 300,000元 不明成員 ③110年6月27日  20時50分  20,000元 110年6月28日 11時14分 5,500元 非本案帳戶 不明成員 110年6月28日 11時15分 5,200元 110年6月28日 11時16分 5,000元 110年6月28日 11時17分 1,000元 110年6月28日 11時18分 800元 110年6月28日 11時20分 3,500元 ④110年7月1日  21時23分  30,000元 乙帳戶 ✘ ✘ ✘ ✘ ✘ ✘ 110年7月2日 13時2分 249,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0號合庫商銀雲林分行 楊希將 ①告訴人劉至峯之指訴(警582號卷二第132至134頁) ②匯款交易明細截圖(警582號卷二第194頁) ③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大甲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582號卷二第131頁正反面、第135至136頁、第140至141頁、第149頁、第196頁) ④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⑤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網路銀行指定帳號交易IP資料、斗六分行110年12月2日斗六營字第1100005973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424頁;偵3700號卷第549至565頁;偵1402號卷第50至83頁;警600號卷第9至26頁反面) ⑥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顧客資料查詢明細表、個人戶顧客資料卡、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警037號卷第96至105頁) ⑦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⑧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⑨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⑩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張彤」之對話紀錄截圖(警582號卷二第194至195頁) ⑪楊希將提款影像及匯款單據截圖1張(警037號卷第107頁) ⑫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⑬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2 ︵ 即 111 偵 2795 、 3103起 訴 書 附 表 二 編 號 2 ︶ 周昱孜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3月,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剪愛」向周昱孜佯稱可在【MU】虛擬貨幣平台儲值走單獲利云云,致周昱孜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7月15日  10時39分  40,000元 乙帳戶 110年7月15日( 起訴書載為16日 ) 12時13分 300,000元 丙帳戶 不明成員 ✘ ✘ ✘ 110年7月16日 12時10分 450,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號彰化商銀斗六分行 楊希將 ②110年7月27日  10時14分  10,000元 辛帳戶 110年7月27日 11時18分 250,000元 庚帳戶 不明成員 110年7月27日 12時19分 150,000元 不明成員 ③110年7月29日  8時57分  10,000元 ✘ ✘ ✘ 110年7月29日 9時56分 30,000元 不明成員 ①告訴人周昱孜之指訴(警037號卷第618至636頁) ②證人即另案被告陳雲杰之證述(偵3792號卷第103至105頁) ③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④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顧客資料查詢明細表、個人戶顧客資料卡、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警037號卷第96至105頁) ⑤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資料整合查詢、帳戶個資檢視、交易明細(警584號卷第141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面;偵3792號卷第117至125頁) ⑥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客戶基本資料表、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客戶電子銀行自行/被代理行交易查詢、帳戶個資檢視(警584號卷第99至140頁;警582號卷二第284頁) ⑦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⑧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⑨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⑩【MU】平台操作流程截圖(警037號卷第637頁) ⑪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剪愛」、「Angel」對話紀錄截圖(警037號卷第638至639頁) ⑫楊希將提款影像及匯款單據截圖1張(警037號卷第108頁) ⑬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⑭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3 ︵ 即 110 偵 8621 、 8981 、 111 偵 1402 、 1737 、 3168 移 送 併 辦 意 旨 書 附 表 編 號 1 ; 111 偵 10486 、 112 偵 4299 、 4300 、 4301 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1 ︶ 王舶虔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4月17日14時30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夢珊」向王舶虔佯稱可在【MU】虛擬貨幣平台儲值獲利云云,致王舶虔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110年6月25日 17時53分 1,008元(含手續 費8元) 甲帳戶 110年6月26日 8時48分 100,000元 乙帳戶 不明成員 ✘ ✘ ✘ 110年6月26日 15時30分 30,000元 不明成員 ①告訴人王舶虔之指述(偵8621號卷第11至13頁) ②匯款明細截圖(偵8621號卷第153頁) ③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豐收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8621號卷第181頁、第185頁、第191頁) ④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網路銀行指定帳號交易IP資料、斗六分行110年12月2日斗六營字第1100005973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424頁;偵3700號卷第549至565頁;偵1402號卷第50至83頁;警600號卷第9至26頁反面) ⑤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⑥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⑦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⑧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⑨【MU】投資平台APP截圖(偵8621號卷第167頁、第173至175頁) ⑩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夢珊」、【MU】平台與「在線客服3」之對話紀錄截圖(偵8621號卷第149至151頁、第163至167頁、第169頁、第175至177頁) ⑪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⑫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4 ︵ 即 111 偵 2795 、 3103起 訴 書 附 表 二 編 號 5 ︶ 顏廷安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4月23日某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瑪雅」、「析析」向顏廷安佯稱可在【MU】平台儲值現金走單賺取紅利點數獲利云云,致顏廷安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7月5日  16時11分  50,000元 乙帳戶 ✘ ✘ ✘ ✘ ✘ ✘ 110年7月6日 10時3分 900,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0號合庫商銀雲林分行 余再添 ②110年7月5日  17時58分  50,000元 ③110年7月12日  18時  15,000元 110年7月12日 19時43分 350,000元 丙帳戶 不明成員 ✘ ✘ ✘ 110年7月12日 20時1分 30,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號彰化商銀斗六分行 楊希將 ④110年8月3日  14時14分  50,000元 丁帳戶 110年8月3日 16時2分 400,000元 戊帳戶 不明成員 ✘ ✘ ✘ 110年8月4日 11時8分 350,000元 -------------- 雲林縣○○市○○路0號兆豐商銀斗六分行 溫國明 ⑤110年8月3日  14時19分  50,000元 ①告訴人顏廷安之指訴(警037號卷第652至670頁) ②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身分證號/統一編號列管(提醒確認)資料查詢單、斗六分行111年7月7日斗六營字第11100031691號函暨檢附之開戶資料、110年8月3日現金取款憑條、提款畫面監視錄影光碟1份及畫面截圖1張、營業部110年10月19日營存字第11001055411號函暨附件、111年7月7日斗六營字第11100031701號函暨檢附之110年8月4日現金取款憑條、提款畫面影像光碟1份及畫面截圖1張、111年7月13日斗六營密字第11150009841號函暨交易明細表、111年7月21日斗六營字第1110003417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395頁;警037號卷第29至34頁;原審金訴72號卷一第57頁;警555號卷第12至16頁;原審訴333號卷一第175至188-1頁、第205至210-1頁、第245至257頁、第261至317頁) ③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④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顧客資料查詢明細表、個人戶顧客資料卡、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警037號卷第96至105頁) ⑤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暨內頁、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客戶基本資料表、111年6月23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110034716號函暨新臺幣存摺類存摺取款憑條2張(警037號卷第25至26頁、第36至37頁;警582號卷一第48頁;原審訴333號卷一第87至91頁) ⑥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⑦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⑧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⑨MU平台操作流程截圖(警037號卷第671頁) ⑩溫國明提款影像截圖2張(警037號卷第38頁)  ⑪楊希將提款影像及匯款單據截圖1張(警037號卷第107頁)  ⑫余再添提款影像截圖1張(警037號卷第177頁) ⑬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⑭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5 ︵ 即 111 偵 3120 併 辦 意 旨 書 ; 111 偵 10486 、 112 偵 4299 、 4300 、 4301 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7 ︶ 梁紫雪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5月4日14時30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雯雯」(後改為「李雯」)向梁紫雪佯稱可在【MU】虛擬貨幣平台儲值走單獲利云云,致梁紫雪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6月18日  12時41分  7,500元 甲帳戶 110年6月21日 10時22分 531,700元 不明帳戶 不明成員 ②110年6月22日  17時37分  22,000元 ✘ ✘ ✘ ✘ ✘ ✘ 110年6月23日 11時46分 300,000元 不明成員 ③110年6月22日  17時53分  8,000元 ④110年6月26日  18時55分(併辦意旨書、追加起訴書載為17時)  10,000元 110年6月27日 0時8分 10,000元 乙帳戶 不明成員 ✘ ✘ ✘ 110年6月28日 13時16分 300,000元 不明成員 ①告訴人梁紫雪之指述(偵3120號卷第457至463頁) ②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村上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3120號卷第467至469頁、第477至478頁、第499頁) ③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④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網路銀行指定帳號交易IP資料、斗六分行110年12月2日斗六營字第1100005973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424頁;偵3700號卷第549至565頁;偵1402號卷第50至83頁;警600號卷第9至26頁反面) ⑤中華郵政帳戶存摺封面暨內頁、查詢彙總登摺明細(偵3120號卷第483至487頁、第479至481頁) ⑥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⑦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⑧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⑨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雯雯」之對話紀錄截圖照片(偵3120卷第563至585頁) ⑩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⑪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6 ︵ 即 111 偵 334 併 辦 意 旨 書 犯 罪 事 實 一 、 ㈡ ︶ 蔡慧貞 (提告) 蔡慧貞於110年5月12日經友人林景祥介紹加入【MU】投資平台,依該平台操作儲存現金,進而投資可獲利模式,致蔡慧貞陷於錯誤,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110年8月3日 17時15分 4,000元 丁帳戶 (即併辦意旨書中所指乙帳戶) 110年8月3日 19時45分 500,010元 (警037卷P.34) 己帳戶 不明成員 110年8月4日 10時38分 250,015元 丁帳戶 不明成員 110年8月4日 12時6分 300,000元 溫國明 ①告訴人蔡慧貞之指訴(警584號卷第11至13頁) ②臺灣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警584號卷第401頁) ③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普仁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584號卷第397至400頁、第409頁、第413頁、第417頁) ④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身分證號/統一編號列管(提醒確認)資料查詢單、斗六分行111年7月7日斗六營字第11100031691號函暨檢附之開戶資料、110年8月3日現金取款憑條、提款畫面監視錄影光碟1份及畫面截圖1張、營業部110年10月19日營存字第11001055411號函暨附件、111年7月7日斗六營字第11100031701號函暨檢附之110年8月4日現金取款憑條、提款畫面影像光碟1份及畫面截圖1張、111年7月13日斗六營密字第11150009841號函暨交易明細表、111年7月21日斗六營字第1110003417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395頁;警037號卷第29至34頁;原審金訴72號卷一第57頁;警555號卷第12至16頁;原審訴333號卷一第175至188-1頁、第205至210-1頁、第245至257頁、第261至317頁) ⑤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暨內頁、帳戶交易明細、111年6月20日彰作管字第11120007647號函檢附之客戶基本資料查詢、存摺存款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111年7月6日彰斗六字第111000265A號函暨檢附之提領畫面光碟1片及畫面截圖2張、斗六分行111年7月29日彰斗六字第111000303A號函暨彰化銀行個人網路銀行服務申請書2份(警037號卷第23至24頁;原審訴339號卷一第213至216頁;原審訴333號卷一第147至154頁、第161至164-3頁、第321至329頁) ⑥中華郵政帳戶存摺封面(警584號卷第421頁) ⑦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⑧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⑨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⑩與「專屬客服」對話紀錄截圖(警584號卷第421至422頁) ⑪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⑫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7 ︵ 即 111 偵 334 併 辦 意 旨 書 犯 罪 事 實 一 、 ㈠ ︶ 葉家豪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5月12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阿芸」向葉家豪佯稱可在【MU】加密貨幣平台完成走單任務,即可獲取走單任務金額的1%收益云云,致葉家豪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 110年6月21日 13時31分 33,000元 甲帳戶 (即併辦意旨書中所指甲帳戶) 110年6月21日 13時55分 4,000元 非本案帳戶 不明成員 不明成員 110年6月21日 13時56分 500元 110年6月21日 13時57分 9,000元 110年6月21日 13時58分 4,400元 110年6月21日 14時1分 2,000元 ①告訴人葉家豪之指訴(警584號卷第17至20頁) ②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八斗子分駐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584號卷第429至432頁、第459頁、第497頁) ③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網路銀行指定帳號交易IP資料、斗六分行110年12月2日斗六營字第1100005973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424頁;偵3700號卷第549至565頁;偵1402號卷第50至83頁;警600號卷第9至26頁反面) ④中國信託帳戶存摺封面、存款交易明細(警584號卷第509至527頁) ⑤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⑥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⑦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⑧【MU】投資平台網頁截圖(警584號卷第543至544頁;偵334號卷第171至173頁) ⑨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阿芸」、客服之對話紀錄截圖(警584號卷第529至541頁、第545至546頁) ⑩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⑪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8 ︵ 即 111 偵 2795 、 3103起 訴 書 附 表 二 編 號 6 ︶ 徐淑萱 (提告) 徐淑萱於110年5月15日經先生顏廷安介紹加入【MU】投資平台,依該平台操作儲存現金,進而投資可獲利模式,致徐淑萱陷於錯誤,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110年7月12日 13時57分 10,000元 乙帳戶 110年7月12日 16時38分 500,000元 丙帳戶 不明成員 ✘ ✘ ✘ 110年7月12日 20時1分 30,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號彰化商銀斗六分行 楊希將 ①告訴人徐淑萱之指訴(警037號卷第672至677頁) ②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③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顧客資料查詢明細表、個人戶顧客資料卡、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警037號卷第96至105頁) ④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⑤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⑥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⑦【MU】平台操作流程截圖(警037號卷第678頁) ⑧與「在線客服3」之對話紀錄截圖(警037號卷第679頁) ⑨楊希將提款影像及匯款單據截圖6張(警037號卷第106至108頁)  ⑩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⑪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9 ︵ 即 111 偵 3792 、 5165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1 ︶ 鄭瑾鴻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5月25日某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安若」向鄭瑾鴻佯稱可在【MU】平台投資獲利,且穩賺不賠云云,致鄭瑾鴻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6月20日  15時7分  30,000元 甲帳戶 110年6月21日 10時22分 531,700元 不明帳戶 不明成員 ②110年6月22日  15時59分  10,000元 ✘ ✘ ✘ ✘ ✘ ✘ 110年6月23日 11時46分 300,000元 不明成員 ③110年6月23日  13時43分  5,000元 110年6月23日 14時40分 100,000元 (偵3700卷P.556 ) 乙帳戶 (偵3700卷 P.556) 不明成員 110年6月24日 11時36分 381,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0號合庫商銀雲林分行 楊希將 ④110年6月29日  16時44分  10,000元 乙帳戶 ✘ ✘ ✘ 110年6月30日 13時24分 30,000元 不明成員 ⑤110年7月3日  19時43分  1,000元 110年7月3日 21時25分 30,000元 不明成員 ⑥110年7月3日  19時45分  1,000元 ⑦110年7月12日  17時36分  10,000元 110年7月12日 19時43分 350,000元 丙帳戶 不明成員 110年7月12日 20時1分 30,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號彰化商銀斗六分行 楊希將 ⑧110年7月14日  15時39分  1,000元 110年7月15日 9時32分 300,000元 丙帳戶 不明成員 110年7月16日 12時10分 450,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號彰化商銀斗六分行 楊希將 ⑨110年9月2日  20時36分  50,000元 庚帳戶 110年9月3日 14時57分 300,000元 非本案帳戶 不明成員 ⑩110年9月3日  14時38分  30,000元 ①告訴人鄭瑾鴻之指訴(警582號卷一第147頁正反面) ②證人即另案被告陳雲杰之證述(偵3792號卷第103至105頁) ③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草衙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582號卷一第146至148頁、第150至151頁、第154至155頁) ④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資料整合查詢、交易明細、帳戶個資檢視(警584號卷第141頁;偵3792號卷第117至125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面) ⑤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⑥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網路銀行指定帳號交易IP資料、斗六分行110年12月2日斗六營字第1100005973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424頁;偵3700號卷第549至565頁;偵1402號卷第50至83頁;警600號卷第9至26頁反面) ⑦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顧客資料查詢明細表、個人戶顧客資料卡、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警037號卷第96至105頁) ⑧中國信託帳戶、國泰世華帳戶存摺內頁影本、陳彥如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查詢彙總登摺明細(警582號卷一第169至172頁)  ⑨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⑩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⑪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⑫【MU】平台與「專屬客服」之對話紀錄截圖(警582號卷一第177頁) ⑬楊希將提款影像及匯款單據截圖6張(警037號卷第106至108頁) ⑭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⑮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0 偵 8621 、 8981 、 111 偵 1402 、 1737 、 3168 移 送 併 辦 意 旨 書 附 表 編 號 5 ; 111 偵 10486 、 112 偵 4299 、 4300 、 4301 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5 ︶ 錢惠元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5月26日16時28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媛媛」向錢惠元佯稱【MU】虛擬貨幣平台投資獲利,且穩賺不賠云云,致錢惠元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110年6月23日 12時41分 20,000元 甲帳戶 110年6月23日 14時40分 100,000元 (偵3700卷P.556 ) 乙帳戶 (偵3700卷 P.556) 不明成員 ✘ ✘ ✘ 110年6月24日 11時36分 381,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0號合庫商銀雲林分行 楊希將 ①告訴人錢惠元之指述*併8621(偵3168號卷第13至21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新工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3168號卷第23至24頁、第31至33頁、第85頁) ③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網路銀行指定帳號交易IP資料、斗六分行110年12月2日斗六營字第1100005973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424頁;偵3700號卷第549至565頁;偵1402號卷第50至83頁;警600號卷第9至26頁反面) ④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⑤渣打銀行帳戶存摺封面暨內頁(偵3168號卷第75至79頁) ⑥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⑦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⑧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⑨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媛媛」、【MU】平台與客服之對話紀錄(偵3168號卷第71至74頁) ⑩楊希將提款影像及匯款單據截圖1張(警037號卷第106頁) ⑪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⑫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1 偵 3792 、 5165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15 ︶ 黃俞鈞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5月26日18時20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蘭蘭」向黃俞鈞佯稱可在【MU】虛擬貨幣平台儲值走單獲利云云,致黃俞鈞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6月26日  20時50分  9,000元 甲帳戶 110年6月27日 0時8分 10,000元 乙帳戶 不明成員 ✘ ✘ ✘ 110年6月28日 13時16分 300,000元 不明成員 ②110年6月27日  21時41分  25,000元 110年6月28日 11時14分 5,500元 非本案帳戶 不明成員 ①告訴人黃俞鈞之指訴(警582號卷二第74至75頁) ②匯款交易明細截圖(警582號卷二第116至118頁) 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警備隊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582號卷二第73頁、第76至78頁反面、第80頁、第85頁) ④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網路銀行指定帳號交易IP資料、斗六分行110年12月2日斗六營字第1100005973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424頁;偵3700號卷第549至565頁;偵1402號卷第50至83頁;警600號卷第9至26頁反面) ⑤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⑥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⑦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⑧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⑨【MU】投資平台APP截圖(警582號卷二第97頁、第102至106頁、第110至115頁) ⑩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蘭蘭」、【MU】平台客服之對話紀錄(警582號卷二第99至101頁、第107至109頁)  ⑪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⑫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0 偵 8621 、 8981 、 111 偵 1402 、 1737 、 3168 移 送 併 辦 意 旨 書 附 表 編 號 6 ; 111 偵 10486 、 112 偵 4299 、 4300 、 4301 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6 ︶ 古博淵 (提告) 古博淵於110年5月28日瀏覽到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雯靜」所提供的連結佯稱【MU】虛擬貨幣平台可儲值走單致獲利云云,致古博淵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6月24日  9時48分  5,000元 甲帳戶 110年6月24日 11時2分 150,000元 乙帳戶 不明成員  ✘ ✘ ✘ 110年6月24日 11時36分 381,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0號合庫商銀雲林分行 楊希將 ②110年6月24日  11時11分  35,000元 ✘ ✘ ✘ 110年6月24日 13時37分 40,000元 不明成員 ①告訴人古博淵之指述(偵3168號卷第91至97頁) ②匯款明細截圖(偵3168號卷第121至123頁) 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碧潭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3168號卷第89頁、第125至126頁、第129頁、第137頁、第141頁) ④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網路銀行指定帳號交易IP資料、斗六分行110年12月2日斗六營字第1100005973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424頁;偵3700號卷第549至565頁;偵1402號卷第50至83頁;警600號卷第9至26頁反面) ⑤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⑥合作金庫帳戶存摺封面影本(偵3168號卷第104頁) ⑦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⑧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⑨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⑩【MU】投資平台APP頁面截圖(偵3168號卷第105至107頁、第109至119頁) ⑪【MU】平台與「在線客服5」之對話紀錄截圖(偵3168號卷第107至111頁、第115頁) ⑫楊希將提款影像及匯款單據截圖1張(警037號卷第106頁) ⑬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⑭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1 偵 3700 併 辦 意 旨 書 附 表 編 號 3 ; 111 偵 10486 、 112 偵 4299 、 4300 、 4301 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14 ︶ 陳冠行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5月29日某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阿麗」向陳冠行佯稱可在【MU】加密虛擬貨幣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陳冠行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6月18日  18時38分  50,000元 甲帳戶 110年6月21日 10時22分 531,700元 不明帳戶 不明成員 不明成員 ②110年6月19日  18時8分  50,000元 ③110年6月20日  18時38分  50,000元 ④110年7月20日  18時42分  7,965元 辛帳戶 ✘ ✘ ✘ ✘ ✘ ✘ 110年7月20日 23時42分 30,000元 不明成員 ⑤110年7月20日  18時52分  7,965元 ⑥110年7月20日  18時54分  1,000元 ⑦110年9月3日  18時6分  50,000元 庚帳戶 110年9月3日 21時15分 200,000元 非本案帳戶 不明成員 ①告訴人陳冠行之指訴(偵3700號卷第97至100頁) ②證人即另案被告陳雲杰之證述(偵3792號卷第103至105頁) ③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網路銀行指定帳號交易IP資料、斗六分行110年12月2日斗六營字第1100005973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424頁;偵3700號卷第549至565頁;偵1402號卷第50至83頁;警600號卷第9至26頁反面) ④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資料整合查詢、帳戶個資檢視、交易明細(警584號卷第141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面;偵3792號卷第117至125頁) ⑤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客戶基本資料表、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客戶電子銀行自行/被代理行交易查詢、帳戶個資檢視(警584號卷第99至140頁;警582號卷二第284頁) ⑥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⑦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⑧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⑨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⑩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0 偵 8621 、 8981 、 111 偵 1402 、 1737 、 3168 移 送 併 辦 意 旨 書 附 表 編 號 4 ; 111 偵 10486 、 112 偵 4299 、 4300 、 4301 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4 ; 110 偵 8737 、 111 偵 611 起 訴 書 犯 罪 事 實 一 、 ㈡ ︶ 蔡佩津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5月30日13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夢珊」向蔡佩津佯稱可在【MU】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蔡佩津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6月29日  16時9分  50,000元 乙帳戶 ✘ ✘ ✘ ✘ ✘ ✘ 110年6月29日 16時39分 30,000元 不明成員 110年6月29日 16時40分 30,000元 ②110年6月29日  16時57分  50,000元 ✘ ✘ ✘ ✘ ✘ ✘ 110年6月30日 13時24分 30,000元 110年6月30日 13時25分 30,000元 ③110年8月3日  18時9分  50,000元 丁帳戶 110年8月3日 19時45分 500,000元 己帳戶 不明成員 110年8月4日 10時38分 250,000元 丁帳戶 不明成員 110年8月4日 12時6分 300,000元 溫國明 ④110年8月3日  18時12分  10,000元 ①告訴人蔡佩津之指述(偵1737號卷第7至9頁) ②匯款明細截圖(偵1737號卷第55至56頁) 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光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陳報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1737號卷第47至53頁;警600號卷第29至30頁) ④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⑤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身分證號/統一編號列管(提醒確認)資料查詢單、斗六分行111年7月7日斗六營字第11100031691號函暨檢附之開戶資料、110年8月3日現金取款憑條、提款畫面監視錄影光碟1份及畫面截圖1張、營業部110年10月19日營存字第11001055411號函暨附件、111年7月7日斗六營字第11100031701號函暨檢附之110年8月4日現金取款憑條、提款畫面影像光碟1份及畫面截圖1張、111年7月13日斗六營密字第11150009841號函暨交易明細表、111年7月21日斗六營字第1110003417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395頁;警037號卷第29至34頁;原審金訴72號卷一第57頁;警555號卷第12至16頁;原審訴333號卷一第175至188-1頁、第205至210-1頁、第245至257頁、第261至317頁) ⑥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暨內頁、帳戶交易明細、111年6月20日彰作管字第11120007647號函檢附之客戶基本資料查詢、存摺存款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111年7月6日彰斗六字第111000265A號函暨檢附之提領畫面光碟1片及畫面截圖2張、斗六分行111年7月29日彰斗六字第111000303A號函暨彰化銀行個人網路銀行服務申請書2份(警037號卷第23至24頁;原審訴339號卷一第213至216頁;原審訴333號卷一第147至154頁、第161至164-3頁、第321至329頁) ⑦網路銀行交易明細2份(警600號卷第35頁) ⑧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⑨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⑩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⑪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⑫行動電話翻拍照片(警600號卷第37至40頁) ⑬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夢姍」、【MU】平台與客服之對話紀錄截圖(偵1737號卷第59至65頁) ⑭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0 偵 8621 、 8981 、 111 偵 1402 、 1737 、 3168 移 送 併 辦 意 旨 書 附 表 編 號 2 ; 111 偵 10486 、 112 偵 4299 、 4300 、 4301 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2 ︶ 吳惠智 (提告) 吳惠智於110年5月份,經公司同事推薦【MU】虛擬貨幣平台儲值走單獲利云云,致吳惠智陷於錯誤,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旋遭提領之。 110年6月29日(併辦意旨書、追加起訴書誤載為25日) 10時36分(併辦意旨書、追加起訴書誤載為11時) 45,000元 乙帳戶 ✘ ✘ ✘ ✘ ✘ ✘ 110年6月29日 12時56分 200,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0號合庫 商銀雲林分行 楊希將 ①告訴人吳惠智之指述(偵8981號卷第9至12頁) ②匯款明細截圖(偵8981號卷第27頁) ③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市政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8981號卷第31至37頁) ④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⑤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⑥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⑦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⑧【MU】投資平台APP頁面截圖(偵8981號卷第27頁) ⑨楊希將提款影像及匯款單據截圖1張(警037號卷第106頁) ⑩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⑪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1 偵 1514 、 1515 、 3633 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1 ; 111 偵 10486 、 112 偵 4299 、 4300 、 4301 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8 ︶ 李國雄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5月份,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Lau」向李國雄佯稱可在【MU】投資平台儲值投資獲利云云,致李國雄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7月9日  13時35分  150,000元   (偵3633P.284; 偵3700P.540) 乙帳戶 110年7月9日 14時54分 300,000元 丙帳戶 不明成員 110年7月12日 10時46分 467,910元 非本案帳戶 不明成員 不明成員 ②110年7月9日  14時26分  109,000元 ①告訴人李國雄之指述(偵3633號卷第283至286頁) ②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③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顧客資料查詢明細表、個人戶顧客資料卡、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警037號卷第96至105頁) ④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⑤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⑥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⑦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⑧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1 偵 3700 併 辦 意 旨 書 附 表 編 號 1 ; 111 偵 10486 、 112 偵 4299 、 4300 、 4301 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12 ︶ 陳威豪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6月1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雅涵」向陳威豪佯稱加入【MU】投資平台,可儲存現金,投資走單獲利云云,致陳威豪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6月22日  18時45分  2,000元 甲帳戶 ✘ ✘ ✘ ✘ ✘ ✘ 110年6月23日 11時46分 300,000元 不明成員 ②110年6月24日  4時30分  4,000元 110年6月24日 11時2分 150,000元 乙帳戶 不明成員 110年6月24日 11時36分 381,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0號合庫 商銀雲林分行 楊希將 ①告訴人陳威豪之指訴(偵3700號卷第37至39頁) ②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網路銀行指定帳號交易IP資料、斗六分行110年12月2日斗六營字第1100005973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424頁;偵3700號卷第549至565頁;偵1402號卷第50至83頁;警600號卷第9至26頁反面) ③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④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⑤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⑥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⑦楊希將提款影像及匯款單據截圖1張(警037號卷第106頁) ⑧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⑨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1 偵 3792 、 5165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10 ︶ 邱晨傑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6月1日某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阿陳」向邱晨傑佯稱可在【MU】平台儲值現金走單賺取傭金獲利云云,致邱晨傑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7月9日  15時52分  14,000元 乙帳戶 110年7月9日 17時50分 200,000元 丙帳戶 不明成員 110年7月12日 10時46分 467,910元 非本案帳戶 不明成員 不明成員 ②110年9月13日  17時31分  69,000元 庚帳戶 110年9月13日 18時40分 200,000元 非本案帳戶 不明成員 ③110年9月14日  9時37分  30,000元 ✘ ✘ ✘ ✘ ✘ ✘ 110年9月14日 9時43分 350,000元 不明成員 ①告訴人邱晨傑之指訴(警582號卷一第259至261頁正反面) ②證人即另案被告陳雲杰之證述(偵3792號卷第103至105頁)  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中正橋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582號卷一第262至267頁) ④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資料整合查詢、交易明細、帳戶個資檢視(警584號卷第141頁;偵3792號卷第117至125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面) ⑤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⑥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顧客資料查詢明細表、個人戶顧客資料卡、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警037號卷第96至105頁) ⑦中國信託帳戶存款交易明細(警582號卷一第268頁反面至269頁反面) ⑧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⑨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⑩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⑪【MU】投資平台網頁截圖(警582號卷一第268頁) ⑫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阿陳」、【MU】平台與「專屬客服」之對話紀錄截圖(警582號卷一第268頁、第270至271頁) ⑬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⑭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1 偵 3700 併 辦 意 旨 書 附 表 編 號 2 ; 111 偵 10486 、 112 偵 4299 、 4300 、 4301 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13 ︶ 張佩資 (提告) 張佩資於110年6月11日經友人李瓊如介紹加入【MU】投資平台,該平台以儲存現金,投資走單獲利模式,致張佩資陷於錯誤,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7月1日  16時7分  10,000元 乙帳戶 ✘ ✘ ✘ ✘ ✘ ✘ 110年7月2日 13時2分 249,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0號合庫商銀雲林分行 楊希將 ②110年7月2日  11時32分(併辦意旨書、追加起訴書載為2分)  50,000元 ①告訴人張佩資之指訴(偵3700號卷第41至42頁) ②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③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④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⑤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⑥楊希將提款影像及匯款單據截圖張(警037號卷第107頁) ⑦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⑧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1 偵 3792 、 5165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13 ︶ 呂玟娟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6月12日某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娜娜」向呂玟娟佯稱:可在【MU】加密貨幣平台投入保證金獲利云云,致呂玟娟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7月1日  17時23分  10,000元(追加起訴書載為20,000元) 乙帳戶 ✘ ✘ ✘ ✘ ✘ ✘ 110年7月2日 13時2分 249,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0號合庫商銀雲林分行 楊希將 ②110年7月1日  18時45分  10,000元 ①告訴人呂玟娟之指訴(警582號卷二第36至37頁) ②匯款交易明細截圖(警582號卷二第38至39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大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582號卷二第40至43頁、第47頁) ④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⑤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⑥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⑦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⑧【MU】投資平台網頁截圖(警582號卷二第39頁) ⑨【MU】平台客服對話紀錄截圖(警582號卷二第39頁) ⑩楊希將提款影像及匯款單據截圖1張(警037號卷第107頁) ⑪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⑫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1 偵 3792 、 5165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21 ︶ 黃捷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6月15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熙雅」向黃捷佯稱可加入【MU】投資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黃捷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6月18日  17時11分  10,000元 甲帳戶 110年6月21日 10時22分 531,700元 不明帳戶 不明成員 不明成員 ②110年6月29日  13時38分  20,000元 乙帳戶 110年6月29日 14時3分 10,500元 非本案帳戶 不明成員 不明成員 110年6月29日 14時9分 10,400元 ③110年7月9日  16時23分  12,700元 110年7月9日 17時50分 200,000元 丙帳戶 不明成員 ✘ ✘ ✘ 110年7月12日 20時1分 30,000元 楊希將 ④110年7月21日  11時35分  170,000元   (警582㈢P.16頁反面;警584P.111) 辛帳戶 (警582㈢ P.16頁反面 ) 110年7月21日 12時20分 500,000元 庚帳戶 不明成員 ✘ ✘ ✘ 110年7月22日 11時16分 480,000元 不明成員 ⑤110年7月26日  13時39分  40,000元   (警582㈢P.16頁 反面;警584P.11 8) 110年7月26日 14時16分 700,000元 庚帳戶 不明成員 不明帳戶 不明成員 ⑥110年8月3日  0時13分  30,000元 丁帳戶 110年8月3日 11時1分 400,010元(含手 續費10元) 戊帳戶 不明成員 ✘ ✘ ✘ 110年8月3日 11時49分 400,000元 -------------- 雲林縣○○市○○路0號兆豐商銀斗六分行 溫國明 ①告訴人黃捷之指訴(警582號卷三第16至17頁、第20至21頁) ②證人即另案被告陳雲杰之證述(偵3792號卷第103至105頁) ③匯款交易明細截圖(警582號卷三第50至51頁、第53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興安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582號卷三第6頁正反面、第23至24頁、第60至63頁、第75至76頁、第219頁) ⑤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身分證號/統一編號列管(提醒確認)資料查詢單、斗六分行111年7月7日斗六營字第11100031691號函暨檢附之開戶資料、110年8月3日現金取款憑條、提款畫面監視錄影光碟1份及畫面截圖1張、營業部110年10月19日營存字第11001055411號函暨附件、111年7月7日斗六營字第11100031701號函暨檢附之110年8月4日現金取款憑條、提款畫面影像光碟1份及畫面截圖1張、111年7月13日斗六營密字第11150009841號函暨交易明細表、111年7月21日斗六營字第1110003417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395頁;警037號卷第29至34頁;原審金訴72號卷一第57頁;警555號卷第12至16頁;原審訴333號卷一第175至188-1頁、第205至210-1頁、第245至257頁、第261至317頁) ⑥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⑦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網路銀行指定帳號交易IP資料、斗六分行110年12月2日斗六營字第1100005973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424頁;偵3700號卷第549至565頁;偵1402號卷第50至83頁;警600號卷第9至26頁反面) ⑧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暨內頁、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客戶基本資料表、111年6月9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110031618號函檢附之存款往來交易明細、111年6月23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110034716號函暨檢附之新臺幣存摺類存摺取款憑條2張(警037號卷第25至26頁、第36至37頁;警582號卷一第48頁;原審訴333號卷一第77至82頁、第87至91頁) ⑨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資料整合查詢、帳戶個資檢視、交易明細(警584號卷第141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面;偵3792號卷第117至125頁) ⑩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客戶基本資料表、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客戶電子銀行自行/被代理行交易查詢、帳戶個資檢視(警584號卷第99至140頁;警582號卷二第284頁) ⑪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顧客資料查詢明細表、個人戶顧客資料卡、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警037號卷第96至105頁) ⑫國泰世華帳戶存摺封面暨內頁、臺灣銀行、中華郵政帳戶存摺內頁(警582號卷三第42至43頁、第47至48頁) ⑬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⑭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⑮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⑯【MU】平台操作頁面截圖(警582號卷三第31至39頁) ⑰溫國明提款影像截圖2張(警037號卷第38頁) ⑱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⑲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1 偵 3792 、 5165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2 ︶ 李協峰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6月15日某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婉婷」向李協峰佯稱可在【MU】加密虛擬貨幣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李協峰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6月21日  13時18分  3,500元 甲帳戶 110年6月21日 13時20分 2,100元 非本案帳戶 不明成員 不明成員          110年6月21日 13時21分 4,000元 ②110年6月22日  17時11分  20,000元 ✘ ✘ ✘ ✘ ✘ ✘ 110年6月23日 11時46分 300,000元 不明成員 ③110年6月28日  11時25分  5,000元 110年6月28日 11時25分 200元 非本案帳戶 不明成員 110年6月28日 11時26分 100元 110年6月28日 11時29分 4,100元 110年6月28日 11時30分 3,300元 ④110年7月1日  16時44分  1,000元 乙帳戶 ✘ ✘ ✘ ✘ ✘ ✘ 110年7月2日 13時2分 249,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0號合庫商銀雲林分行 楊希將 ⑤110年7月3日  12時13分  30,000元 110年7月3日 21時25分 30,000元 不明成員 ⑥110年7月3日  12時25分  20,000元 110年7月3日 21時26分 30,000元 不明成員 ⑦110年7月5日  7時26分  1,000元 110年7月5日 10時55分 777,150元 不明帳戶 不明成員 ⑧110年7月12日  15時42分  1,000元 (警582㈠P.211;偵3700P.543) 110年7月12日 15時46分 462,140元 不明帳戶 不明成員 ⑨110年7月19日  15時56分  22,000元 (警582㈠P.214;偵3700P.545 ✘ ✘ ✘ ✘ ✘ ✘ 110年7月20日 16時43分 30,000元 不明成員 ⑩110年7月21日  20時11分   1,000元 110年7月28日 11時44分 218,000元 不明成員 ⑪110年7月22日  21時46分  1,000元 ⑫110年7月22日  21時50分  1,000元 ⑬110年7月22日  21時53分  1,000元 ⑭110年7月22日  21時57分  1,000元 ⑮110年7月23日  0時7分  1,000元 ⑯110年7月23日  0時11分  1,000元 ⑰110年7月23日  0時14分  1,000元 ⑱110年7月23日  0時18分  1,000元 ⑲110年7月23日  4時6分  1,000元 ⑳110年7月26日  15時58分  205,000元 ㉑110年8月2日  14時49分  20,000元 110年8月2日 19時4分 15,600元 非本案帳戶 不明成員 110年8月2日 19時5分 35,100 ㉒110年9月14日  10時4分  30,000元 ✘ ✘ ✘ 110年9月14日 11時15分 30,000元 不明成員 ①告訴人李協峰之指訴(警582號卷一第186至187頁) ②匯款交易明細截圖(警582號卷一第203頁、第204頁反面至205頁、第211至215頁) ③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太平派出所一般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582號卷一第181頁、第184至185頁、第188至191頁、第193-1頁、第220頁) ④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⑤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網路銀行指定帳號交易IP資料、斗六分行110年12月2日斗六營字第1100005973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424頁;偵3700號卷第549至565頁;偵1402號卷第50至83頁;警600號卷第9至26頁反面) ⑥第一銀行、中華郵政帳戶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警582號卷一第194至202頁) ⑦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⑧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⑨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⑩【MU】平台操作頁面截圖(警582號卷一第216頁) ⑪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婉婷」之對話紀錄截圖(警582號卷一第207至210頁)  ⑫楊希將提款影像及匯款單據截圖1張(警037號卷第107頁) ⑬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⑭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1 偵 3792 、 5165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25 ︶ 劉鎧稦 (提告) 劉鎧稦於110年6月初,經友人推薦加入【MU】投資平台後,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即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小蕊」向劉鎧稦佯稱投資保證獲利云云,致劉鎧稦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旋遭提領之。 110年6月23日 10時4分 20,000元 甲帳戶 ✘ ✘ ✘ ✘ ✘ ✘ 110年6月23日 11時46分 300,000元 不明成員 ①告訴人劉鎧稦之指訴(警582號卷四第44至45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三菓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582號卷四第41至43頁、第61頁) ③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網路銀行指定帳號交易IP資料、斗六分行110年12月2日斗六營字第1100005973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424頁;偵3700號卷第549至565頁;偵1402號卷第50至83頁;警600號卷第9至26頁反面) ④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⑤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⑥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⑦【MU】平台操作頁面截圖(警582號卷四第47至48頁) ⑧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小蕊」之對話紀錄(警582號卷四第48至49頁、第52至60頁反面) ⑨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⑩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1 偵 2795 、 3103起 訴 書 附 表 二 編 號 1 ︶ 鍾依玲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6月初,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宋曉君」向鍾依玲推薦【MU】投資平台可儲存現金,投資走單獲利云云,致鍾依玲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6月23日  20時53分  60,000元 甲帳戶 110年6月24日 11時2分 150,000元 乙帳戶 不明成員 ✘ ✘ ✘ 110年6月24日 11時36分 381,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0號合庫商銀雲林分行 楊希將 ②110年6月29日  11時16分  10,000元 乙帳戶 ✘ ✘ ✘ ✘ ✘ ✘ 110年6月29日 12時56分 200,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0號合庫 商銀雲林分行 楊希將 ③110年7月23日  18時24分  50,000元 辛帳戶 110年7月24日 9時42分 300,000元 庚帳戶 不明成員 110年7月26日 9時7分 1,900元 非本案帳戶 不明成員 110年7月26日 9時8分 1,900元 110年7月26日 9時10分 4,000元 110年7月26日 9時11分 400元 110年7月26日 9時13分 4,700元 110年7月26日 9時14分 9,000元 110年7月26日 9時15分 2,100元 110年7月26日 9時17分 1,000元 110年7月26日 9時18分 500元 110年7月26日 9時19分 300元 110年7月26日 9時20分 100元 110年7月26日 9時22分 500元 110年7月26日 9時23分 1,500元 110年7月26日 9時24分 7,900元 110年7月26日 9時25分 6,200元 110年7月26日 9時27分 1,700元 110年7月26日 9時30分 4,400元 110年7月26日 9時31分 600元 110年7月26日 9時32分 500元 110年7月26日 9時33分 6,000元 ④110年8月2日  23時22分  5,000元   丁帳戶 110年8月3日 11時1分 400,010元(含手 續費10元) 戊帳戶 不明成員 ✘ ✘ ✘ 110年8月3日 11時49分 400,000元 -------------- 雲林縣○○市○○路0號兆豐商銀斗六分行 溫國明 ⑤110年8月3日  18時14分  10,015元(含手續費15元) (警037卷P.33、587) 110年8月3日 19時45分 500,010元 (警037卷P.34) 己帳戶 (警037卷P.34) 不明成員 110年8月4日 10時38分 250,015元(含手續費15元) (338卷一P.216 ;警037卷P.34 ) 丁帳戶 (338卷一 P.216;警0 37卷P.34) 不明成員 110年8月4日 12時6分 300,000元 (警037卷P.34) 溫國明 ①告訴人鍾依玲之指訴、代理人姚新生之指訴(警037號卷第582至597頁;原審訴339號卷一第227至233頁、第359至371頁) ②證人即另案被告陳雲杰之證述(偵3792號卷第103至105頁) ③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身分證號/統一編號列管(提醒確認)資料查詢單、斗六分行111年7月7日斗六營字第11100031691號函暨檢附之開戶資料、110年8月3日現金取款憑條、提款畫面監視錄影光碟1份及畫面截圖1張、營業部110年10月19日營存字第11001055411號函暨附件、111年7月7日斗六營字第11100031701號函暨檢附之110年8月4日現金取款憑條、提款畫面影像光碟1份及畫面截圖1張、111年7月13日斗六營密字第11150009841號函暨交易明細表、111年7月21日斗六營字第1110003417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395頁;警037號卷第29至34頁;原審金訴72號卷一第57頁;警555號卷第12至16頁;原審訴333號卷一第175至188-1頁、第205至210-1頁、第245至257頁、第261至317頁) ④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暨內頁、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客戶基本資料表、111年6月23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110034716號函暨新臺幣存摺類存摺取款憑條2張(警037號卷第25至26頁、第36至37頁;警582號卷一第48頁;原審訴333號卷一第87至91頁) ⑤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⑥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網路銀行指定帳號交易IP資料、斗六分行110年12月2日斗六營字第1100005973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424頁;偵3700號卷第549至565頁;偵1402號卷第50至83頁;警600號卷第9至26頁反面) ⑦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暨內頁、帳戶交易明細、111年6月20日彰作管字第11120007647號函檢附之客戶基本資料查詢、存摺存款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111年7月6日彰斗六字第111000265A號函暨檢附之提領畫面光碟1片及畫面截圖2張、斗六分行111年7月29日彰斗六字第111000303A號函暨彰化銀行個人網路銀行服務申請書2份(警037號卷第23至24頁;原審訴339號卷一第213至216頁;原審訴333號卷一第147至154頁、第161至164-3頁、第321至329頁) ⑧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資料整合查詢、帳戶個資檢視、交易明細(警584號卷第141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面;偵3792號卷第117至125頁) ⑨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客戶基本資料表、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客戶電子銀行自行/被代理行交易查詢、帳戶個資檢視(警584號卷第99至140頁;警582號卷二第284頁) ⑩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⑪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⑫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⑬MU平台操作流程截圖(警037號卷第598頁) ⑭與「專屬客服」對話紀錄截圖(警037號卷第599至610頁) ⑮溫國明提款影像截圖2張(警037號卷第38頁) ⑯楊希將提款影像及匯款單據截圖6張(警037號卷第106至108頁)  ⑰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⑱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1 偵 3792 、 5165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6 ︶ 張昱偉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6月17日21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張美馨」向張昱偉佯稱可在【MU】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張昱偉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110年6月18日 21時41分 1,000元 甲帳戶 110年6月21日 10時22分 531,700元 不明帳戶 不明成員 不明成員 ①告訴人張昱偉之指訴(警582號卷五第7頁反面至第10頁反面) ②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中山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582號卷五第1至3頁、第7頁) ③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網路銀行指定帳號交易IP資料、斗六分行110年12月2日斗六營字第1100005973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424頁;偵3700號卷第549至565頁;偵1402號卷第50至83頁;警600號卷第9至26頁反面) ④第一銀行帳戶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警582號卷五第25頁反面) ⑤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⑥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⑦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⑧【MU】平台操作頁面截圖(警582號卷五第15頁反面至18頁) ⑨與通訊軟體LINE ID「張美馨」之對話紀錄截圖(警582號卷五第18至23頁) ⑩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⑪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1 偵 3792 、 5165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23 ︶ 王凱慶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6月中旬,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佳薇」向王凱慶佯稱可加入【MU】投資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王凱慶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110年6月27日 23時30分 1,000元 甲帳戶 110年6月28日 11時14分 5,500元 非本案帳戶 不明成員 不明成員 ①告訴人王凱慶之指訴(警582號卷三第105至106頁反面) ②匯款明細截圖(警582號卷三第119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中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582號卷三第107至108頁、第111頁) ④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網路銀行指定帳號交易IP資料、斗六分行110年12月2日斗六營字第1100005973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424頁;偵3700號卷第549至565頁;偵1402號卷第50至83頁;警600號卷第9至26頁反面) ⑤國泰世華帳戶交易明細(警582號卷三第113頁反面) ⑥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⑦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⑧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⑨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佳薇」之對話紀錄截圖(警582號卷三第121頁反面至123頁) ⑩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⑪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1 偵 3792 、 5165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20 ︶ 鍾明均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6月10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CoreMU」向鍾明均佯稱可匯入現金至MUClub公司指定帳戶,賺取點數消費云云,致鍾明均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6月20日  13時29分  1,000元 甲帳戶 110年6月21日 10時22分 531,700元 不明帳戶 不明成員 不明成員 ②110年7月3日  11時58分  30,000元 乙帳戶 ✘ ✘ ✘ ✘ ✘ ✘ 110年7月3日 21時25分 30,000元 不明成員 ①告訴人鍾明均之指訴(警582號卷二第382至383頁) ②中國信託自動櫃員機明細表、匯款交易明細截圖(警582號卷二第398至399頁) ③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斗坪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582號卷二第379至381頁、第384頁、第387至388頁、第390至391頁) ④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⑤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網路銀行指定帳號交易IP資料、斗六分行110年12月2日斗六營字第1100005973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424頁;偵3700號卷第549至565頁;偵1402號卷第50至83頁;警600號卷第9至26頁反面) ⑥兆豐商銀帳戶存摺封面影本(警582號卷二第399頁) ⑦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⑧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⑨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⑩【MU】平台頁面截圖(警582號卷二第402頁) ⑪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Core-MU」、【MU】平台與「在線客服1」之對話紀錄截圖(警582號卷二第400至403頁)  ⑫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⑬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1 偵 3792 、 5165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22 ︶ 張鴛鴦 (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6月21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TELEGRAM暱稱「吳志強」、「Krisc」、「上岸」向張鴛鴦佯稱可加入【MU】投資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張鴛鴦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6月24日  19時31分  5,000元 甲帳戶 110年6月25日 0時56分 100,000元 丙帳戶 不明成員 ✘ ✘ ✘ 110年6月25日 11時46分 30,000元 不明成員 ②110年6月26日  20時53分  50,000元 110年6月27日 0時8分 10,000元 ▲②部分款項 乙帳戶 不明成員 110年6月28日 13時16分 300,000元 不明成員 ③110年6月26日  20時54分  5,000元 110年6月27日 0時9分 100,000元 ▲②剩餘款項+③ 丙帳戶 不明成員 110年6月28日 15時4分 5,500元 非本案帳戶 不明成員 不明成員 ④110年6月28日  18時43分  9,000元 乙帳戶 ✘ ✘ ✘ ✘ ✘ ✘ 110年6月29日 12時56分 200,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0號合庫商銀雲林分行 楊希將 ⑤110年6月28日  20時13分  5,000元 ⑥110年7月5日  22時25分  40,000元 110年7月6日 10時3分 900,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0號合庫商銀雲林分行 余再添 ①告訴人張鴛鴦之指訴(警582號卷三第83至84頁反面)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聖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582號卷三第85至87頁、第93至94頁、第100至101頁) ③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④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網路銀行指定帳號交易IP資料、斗六分行110年12月2日斗六營字第1100005973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424頁;偵3700號卷第549至565頁;偵1402號卷第50至83頁;警600號卷第9至26頁反面) ⑤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顧客資料查詢明細表、個人戶顧客資料卡、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警037號卷第96至105頁) ⑥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⑦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⑧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⑨【MU】平台說明截圖(警582號卷三第90頁) ⑩楊希將提款影像及匯款單據截圖1張(警037號卷第106頁) ⑪余再添提款影像截圖1張(警037號卷第177頁) ⑫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⑬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1 偵 3792 、 5165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12 ︶ 林淑慧 (未提告) 林淑慧於110年6月22日經友人推薦下載【MU】投資平台後,該平台顯示儲值現金操作虛擬帳戶,即可獲得利潤云云,致林淑慧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6月22日  19時49分  10,000元 甲帳戶 ✘ ✘ ✘ ✘ ✘ ✘ 110年6月23日 11時46分 300,000元 不明成員 ②110年7月12日  16時27分  50,000元 乙帳戶 110年7月12日 16時38分 500,000元 丙帳戶 不明成員 ✘ ✘ ✘ 110年7月12日 20時1分 30,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號彰化商銀斗六分行 楊希將 110年7月12日 20時2分 30,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號彰化商銀斗六分行 楊希將 ①被害人林淑慧之指述(警582號卷一第309至310頁反面) ②匯款交易明細截圖(警582號卷一第314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東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582號卷一第311至313頁、第317至318頁) ④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⑤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網路銀行指定帳號交易IP資料、斗六分行110年12月2日斗六營字第1100005973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424頁;偵3700號卷第549至565頁;偵1402號卷第50至83頁;警600號卷第9至26頁反面) ⑥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顧客資料查詢明細表、個人戶顧客資料卡、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警037號卷第96至105頁) ⑦國泰世華提款卡影本(警582號卷一第316頁) ⑧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⑨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⑩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⑪【MU】平台與「在線客服3」之對話紀錄截圖(警582號卷一第315頁)  ⑫楊希將提款影像及匯款單據截圖1張(警037號卷第107頁) ⑬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⑭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1 偵 3792 、 5165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17 ︶ 陳品璇 (提告) 陳品璇於110年6月20日經友人鄭瑾鴻推薦下載【MU】虛擬貨幣投資平台後,該平台顯示儲值現金操作虛擬帳戶,即可獲得利潤云云,致陳品璇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6月23日  21時58分  10,000元 甲帳戶 110年6月24日 11時2分 150,000元 乙帳戶 不明成員 ✘ ✘ ✘ 110年6月24日 11時36分 381,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0號合庫商銀雲林分行 楊希將 ②110年7月5日  21時12分  20,000元 乙帳戶 ✘ ✘ ✘ ✘ ✘ ✘ 110年7月6日 10時3分 900,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0號合庫商銀雲林分行 余再添 ①告訴人陳品璇之指訴(警582號卷二第203至204頁反面) ②匯款交易明細截圖(警582號卷二第228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四維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582號卷二第202頁正反面、第205至208頁、第210頁、第212頁) ④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⑤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網路銀行指定帳號交易IP資料、斗六分行110年12月2日斗六營字第1100005973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424頁;偵3700號卷第549至565頁;偵1402號卷第50至83頁;警600號卷第9至26頁反面) ⑥台新商銀帳戶存摺封面暨內頁(警582號卷二第213頁、第216頁) ⑦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⑧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⑨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⑩與友人通訊軟體LINE、【MU】平台與「在線客服3」之對話紀錄截圖(警582號卷二第219至227頁反面) ⑪楊希將提款影像及匯款單據截圖1張(警037號卷第106頁) ⑫余再添提款影像截圖1張(警037號卷第177頁) ⑬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⑭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0 偵 8621 、 8981 、 111 偵 1402 、 1737 、 3168 移 送 併 辦 意 旨 書 附 表 編 號 3 ; 111 偵 10486 、 112 偵 4299 、 4300 、 4301 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3 ︶ 黃奕宸 (提告) 黃奕宸於110年6月份,加入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所創設之【MU】平台投資虛擬貨幣,致黃奕宸陷於錯誤,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6月25日  10時59分(併辦意旨書、追加起訴書載為11時46分<實際入帳時間>)  300,000元 甲帳戶 ✘ ✘ ✘ ✘ ✘ ✘ 110年6月25日 11時52分 100,000元 不明成員 110年6月25日 11時54分 50,000元 不明成員 110年6月25日 12時48分 400,000元 不明帳戶 不明成員 ②110年6月25日  11時2分(併辦意旨書、追加起訴書載為12時8分<實際入帳時間>)  290,000元 ✘ ✘ ✘ ✘ ✘ ✘ 110年6月25日 12時54分 400,000元 不明成員 ①告訴人黃奕宸之指述(偵1402號卷第7至9頁) ②臺灣中小企銀匯款申請書影本(偵1402號卷第12頁) ③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大社分駐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1402號卷第86至87頁) ④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網路銀行指定帳號交易IP資料、斗六分行110年12月2日斗六營字第1100005973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424頁;偵3700號卷第549至565頁;偵1402號卷第50至83頁;警600號卷第9至26頁反面) ⑤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⑥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⑦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⑧【MU】投資平台APP頁面截圖(偵1402號卷第15頁) ⑨【MU】平台與「專屬客服」之對話紀錄截圖(偵1402號卷第14頁) ⑩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⑪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1 偵 3792 、 5165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4 ︶ 蔡承宗 (提告) 蔡承宗於110年6月25日經友人介紹加入【MU】投資平台後,該平台客服即佯稱可儲存現金,投資走單獲利云云,致蔡承宗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6月25日  21時3分  3,000元 甲帳戶 110年6月26日 8時48分 100,000元 乙帳戶 不明成員 ✘ ✘ ✘ 110年6月26日 15時30分 30,000元 不明成員 ②110年7月12日  18時8分  50,000元 乙帳戶 110年7月12日 19時43分 350,000元 丙帳戶 不明成員 ✘ ✘ ✘ 110年7月12日 20時1分 30,000元 楊希將 110年7月12日 20時2分 30,000元 楊希將 ③110年7月18日  23時6分  3,500元 辛帳戶 ✘ ✘ ✘ ✘ ✘ ✘ 110年7月19日 1時12分 30,000元 不明成員 ④110年7月26日  10時22分  4,800元 110年7月26日 10時23分 5,000元 非本案帳戶 不明成員 ①告訴人蔡承宗之指訴(警582號卷五第31至32頁反面) ②證人即另案被告陳雲杰之證述(偵3792號卷第103至105頁)  ③匯款交易明細截圖(警582號卷五第45頁反面) ④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中港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582號卷五第28頁、第33至36頁、第38頁、第40頁、第43頁) ⑤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客戶基本資料表、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客戶電子銀行自行/被代理行交易查詢、帳戶個資檢視(警584號卷第99至140頁;警582號卷二第284頁) ⑥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⑦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網路銀行指定帳號交易IP資料、斗六分行110年12月2日斗六營字第1100005973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424頁;偵3700號卷第549至565頁;偵1402號卷第50至83頁;警600號卷第9至26頁反面) ⑧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顧客資料查詢明細表、個人戶顧客資料卡、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警037號卷第96至105頁) ⑨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⑩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⑪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⑫【MU】平台操作頁面截圖(警582號卷五第45頁) ⑬與【MU】平台「在線客服3」之對話紀錄(警582號卷五第45頁)  ⑭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⑮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1 偵 3792 、 5165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24 ︶ 戴鳳誼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6月某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夢姍」向戴鳳誼佯稱可加入【MU】平台投資虛擬貨幣,且保證獲利云云,致戴鳳誼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旋遭提領之。 110年6月29日 17時37分 500元 乙帳戶 ✘ ✘ ✘ ✘ ✘ ✘ 110年6月30日 13時24分 30,000元 不明成員 ①告訴人戴鳳誼之指訴(警582號卷四第4至7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大埔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582號卷四第9至10頁、第12頁、第34至35頁) ③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④華南銀行帳戶存摺封面暨內頁、存摺存款期間查詢(警582號卷四第14至15頁、第18頁) ⑤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⑥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⑦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⑧【MU】平台操作頁面截圖(警582號卷四第21頁、第23頁) ⑨通訊軟體LINE群組首頁及與暱稱「夢姍」之對話紀錄截圖(警582號卷四第21頁、第22頁、第24至33頁) ⑩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⑪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1 偵 3792 、 5165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11 ︶ 黃昱翔 (提告) 黃昱翔於110年6月29日經友人邱晨傑推薦下載【MU】投資平台後,該平台顯示儲值現金操作虛擬帳戶,即可獲得利潤云云,致黃昱翔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旋遭提領之。 110年6月29日 15時6分 500元 乙帳戶 ✘ ✘ ✘ ✘ ✘ ✘ 110年6月29日 16時39分 30,000元 不明成員 ①告訴人黃昱翔之指訴(警582號卷一第276至277頁反面) ②匯款交易明細截圖(警582號卷一第285頁) 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警備隊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582號卷一第275頁、第279至282頁、第304至305頁) ④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⑤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⑥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⑦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⑧投資平台網頁截圖(警582號卷一第287頁、第290頁) ⑨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邱晨傑」之對話紀錄截圖(警582號卷一第288至289頁、第291至303頁) ⑩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⑪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1 偵 2795 、 3103起 訴 書 附 表 二 編 號 3 ︶ 黃靜慈 (提告) 黃靜慈於110年7月6日經友人周昱孜推薦下載【MU】投資平台,該平台以儲值現金操作虛擬帳戶,即可獲得利潤云云,致黃靜慈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旋遭提領之。 110年7月1日 15時40分 60,000元 乙帳戶 ✘ ✘ ✘ ✘ ✘ ✘ 110年7月2日 13時2分 249,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0號合庫商銀雲林分行 楊希將 ①告訴人黃靜慈之指訴(警037號卷第640至650頁) ②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③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④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⑤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⑥MU平台操作流程截圖(警037號卷第651頁) ⑦楊希將提款影像及匯款單據截圖6張(警037號卷第106至108頁) ⑧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⑨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1 偵 3792 、 5165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3 ︶ 王貞媜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向王貞媜佯稱可在【MU】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王貞媜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旋遭提領之。 110年7月1日 16時45分 500元 乙帳戶 ✘ ✘ ✘ ✘ ✘ ✘ 110年7月2日 13時2分 249,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0號合庫商銀雲林分行 楊希將 ①告訴人王貞媜之指訴(警582號卷五第77頁正反面) ②匯款交易明細截圖(警582號卷五第78頁) ③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龍華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582號卷五第76頁、第82頁、第84至87頁) ④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⑤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⑥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⑦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⑧【MU】平台操作頁面截圖(警582號卷五第81頁) ⑨楊希將提款影像及匯款單據截圖1張(警037號卷第107頁) ⑩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⑪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1 偵 3792 、 5165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18 ︶ 許汶松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7月3日13時許,向許汶松佯稱可在【MU】虛擬貨幣平台儲值走單獲利云云,致許汶松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7月3日  12時40分  10,000元 乙帳戶 ✘ ✘ ✘ ✘ ✘ ✘ 110年7月3日 21時25分 30,000元 不明成員 ②110年7月12日  17時51分  50,000元 110年7月12日 19時43分 350,000元 丙帳戶 不明成員 110年7月12日 20時1分 30,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號彰化商銀斗六分行 楊希將 110年7月12日 20時2分 30,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號彰化商銀斗六分行 楊希將 ③110年7月12日  17時56分  50,000元 110年7月12日 20時3分 30,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號彰化商銀斗六分行 楊希將 110年7月12日 20時4分 30,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號彰化商銀斗六分行 楊希將 ④110年8月2日  19時30分  10,000元 丁帳戶 110年8月3日 11時1分 400,010元(含手 續費10元) 戊帳戶 不明成員 110年8月3日 11時49分 400,000元 -------------- 雲林縣○○市○○路0號兆豐商銀斗六分行 溫國明 ①告訴人許汶松之指訴(警582號卷二第233至237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東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582號卷二第238至239頁、第241頁、第245至246頁) ③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身分證號/統一編號列管(提醒確認)資料查詢單、斗六分行111年7月7日斗六營字第11100031691號函暨檢附之開戶資料、110年8月3日現金取款憑條、提款畫面監視錄影光碟1份及畫面截圖1張、營業部110年10月19日營存字第11001055411號函暨附件、111年7月7日斗六營字第11100031701號函暨檢附之110年8月4日現金取款憑條、提款畫面影像光碟1份及畫面截圖1張、111年7月13日斗六營密字第11150009841號函暨交易明細表、111年7月21日斗六營字第1110003417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395頁;警037號卷第29至34頁;原審金訴72號卷一第57頁;警555號卷第12至16頁;原審訴333號卷一第175至188-1頁、第205至210-1頁、第245至257頁、第261至317頁) ④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⑤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暨內頁、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客戶基本資料表、111年6月9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110031618號函檢附之存款往來交易明細、111年6月23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110034716號函暨檢附之新臺幣存摺類存摺取款憑條2張(警037號卷第25至26頁、第36至37頁;警582號卷一第48頁;原審訴333號卷一第77至82頁、第87至91頁) ⑥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顧客資料查詢明細表、個人戶顧客資料卡、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警037號卷第96至105頁) ⑦中國信託帳戶存摺封面暨內頁(警582號卷二第247至248頁) ⑧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⑨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⑩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⑪楊希將提款影像及匯款單據截圖1張(警037號卷第107頁) ⑫溫國明提款影像截圖2張(警037號卷第38頁) ⑬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⑭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1 偵 3792 、 5165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5 ︶ 林祈翰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7月6日19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麗娜」向林祈翰佯稱可在【MU】平台儲值現金走單賺取傭金,且每週一可領出現金云云,致林祈翰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7月3日  13時20分  1,000元 乙帳戶 ✘ ✘ ✘ ✘ ✘ ✘ 110年7月3日 21時25分 30,000元 不明成員 ②110年7月20日  23時30分  10,000元 辛帳戶 110年7月20日 23時42分 30,000元 ①告訴人林祈翰之指訴(警582號卷五第89頁反面至91頁) ②證人即另案被告陳雲杰之證述(偵3792號卷第103至105頁)  ③匯款交易明細截圖(警582號卷五第102至103頁) ④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仁愛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582號卷五第89頁、第92頁正反面、第93頁反面、第94頁反面、第96頁反面、第97頁反面、第100頁正反面) ⑤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客戶基本資料表、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客戶電子銀行自行/被代理行交易查詢、帳戶個資檢視(警584號卷第99至140頁;警582號卷二第284頁) ⑥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⑦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⑧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⑨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⑩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麗娜」之對話紀錄截圖(警582號卷五第101頁) ⑪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⑫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1 偵 1514 、 1515 、 3633 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2 ; 111 偵 10486 、 112 偵 4299 、 4300 、 4301 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9 ︶ 蔣文傑 (提告) 蔣文傑於110年7月9日,經網友推薦【MU】虛擬貨幣平台儲值走單獲利云云,致蔣文傑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7月9日  10時(追加起  訴書載為9時58  分)  298,000元 乙帳戶 110年7月9日 14時54分 300,000元 丙帳戶 不明成員 ✘ ✘ ✘ 110年7月12日 20時1分 30,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號彰化商銀斗六分行 楊希將 110年7月12日 20時2分 30,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號彰化商銀斗六分行 110年7月12日 20時3分 30,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號彰化商銀斗六分行 110年7月12日 20時4分 30,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號彰化商銀斗六分行 110年7月12日 20時5分 30,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號彰化商銀斗六分行 110年7月13日 02時22分 30,000元 不明成員 110年7月13日 02時23分 5,000元 110年7月13日 02時24分 2,000元 110年7月13日 09時44分 250,000元 甲帳戶 不明成員 110年7月13日 11時24分 440,000元 ②110年7月15日  10時57分  30,000元   (偵3633P.391;偵3700P.545) 110年7月15日 12時13分 300,000元 不明成員 ✘ ✘ ✘ 110年7月16日 12時10分 450,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號彰化商銀斗六分行 楊希將 ③110年7月18日  8時42分  30,000元   (偵3633P.392;警584P.102) 辛帳戶 110年7月18日 17時59分 200,000元 庚帳戶 不明成員 110年7月19日 11時39分 16,230元 不明帳戶 不明成員 110年7月19日 11時40分 12,030元 110年7月19日 11時41分 14,030元 110年7月19日 11時43分 26,030元 ④110年7月19日  8時21分  30,000元   (偵3633P.392;警584P.104) 110年7月19日 12時50分 86,000元 庚帳戶 不明成員 110年7月19日 13時 13,030元 不明帳戶 不明成員 110年7月19日 13時2分 14,030元 110年7月19日 13時4分 60,030元 ⑤110年7月21日  7時25分  30,000元   (偵3633P.392;警584P.111) ✘ ✘ ✘ ✘ ✘ ✘ 110年7月21日 11時5分 450,000元 不明成員 ⑥110年8月31日  21時36分  30,000元 庚帳戶 110年9月1日 14時10分 200,000元 非本案帳戶 不明成員 ⑦110年9月1日  12時44分  30,000元 ①告訴人蔣文傑之指述(偵3633號卷第389至395頁) ②證人即另案被告陳雲杰之證述(偵3792號卷第103至105頁) ③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④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顧客資料查詢明細表、個人戶顧客資料卡、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警037號卷第96至105頁) ⑤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網路銀行指定帳號交易IP資料、斗六分行110年12月2日斗六營字第1100005973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424頁;偵3700號卷第549至565頁;偵1402號卷第50至83頁;警600號卷第9至26頁反面) ⑥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資料整合查詢、帳戶個資檢視、交易明細(警584號卷第141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面;偵3792號卷第117至125頁) ⑦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客戶基本資料表、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客戶電子銀行自行/被代理行交易查詢、帳戶個資檢視(警584號卷第99至140頁;警582號卷二第284頁) ⑧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⑨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⑩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⑪楊希將提款影像及匯款單據截圖1張(警037號卷第107頁) ⑫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⑬扣案之三星廠牌手機1支不明成員  ︵ 即 111 偵 3792 、 5165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9 ︶ 蘇旻浩 (提告) 蘇旻浩於110年7月8日經友人推薦下載【MU】投資平台後,依該平台指示儲值操作虛擬帳戶,該平台即虛偽執行投資交易,並釋出獲利訊息,致蘇旻浩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7月9日  13時31分  30,000元 乙帳戶 110年7月9日 14時54分 300,000元 丙帳戶 不明成員 110年7月12日 10時46分 467,910元 非本案帳戶 不明成員 不明成員 ②110年7月12日  12時22分  20,000元 110年7月12日 13時46分 256,460元 不明帳戶 不明成員 不明成員 ①告訴人蘇旻浩之指訴(警582卷一第234至235頁) ②匯款交易明細截圖(警582號卷一第241頁) ③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光明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582號卷一第231至233頁、第236至237頁、第254頁) ④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⑤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顧客資料查詢明細表、個人戶顧客資料卡、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警037號卷第96至105頁) ⑥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⑦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⑧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⑨與友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警582號卷一第246至252頁) ⑩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⑪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1 偵 3792 、 5165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19 ︶ 吳東陽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7月10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LIisa」、「羅文莉」向吳東陽佯稱可在【MU】虛擬貨幣平台儲值走單獲利云云,致吳東陽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7月13日  10時29分  10,000元 乙帳戶 110年7月13日 12時51分 50,000元 甲帳戶 不明成員 110年7月13日 12時55分 22,800元    非本案帳戶 不明成員 不明成員 ②110年7月20日  15時44分(追加起訴書載為17時5分)  300,000元 辛帳戶 110年7月20日 17時 400,000元 庚帳戶 不明成員 ✘ ✘ ✘ 110年7月21日 11時26分 450,000元 不明成員 ①告訴人吳東陽之指訴(警582號卷二第291頁正反面) ②證人即另案被告陳雲杰之證述(偵3792號卷第103至105頁) ③合作金庫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影本、匯款交易明細截圖(警582號卷二第368頁、第375頁) ④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永福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582號卷二第289頁、第292至294頁、第357頁、第359頁、第364至365頁) ⑤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客戶基本資料表、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客戶電子銀行自行/被代理行交易查詢、帳戶個資檢視(警584號卷第99至140頁;警582號卷二第284頁) ⑥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⑦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網路銀行指定帳號交易IP資料、斗六分行110年12月2日斗六營字第1100005973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424頁;偵3700號卷第549至565頁;偵1402號卷第50至83頁;警600號卷第9至26頁反面) ⑧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資料整合查詢、帳戶個資檢視、交易明細(警584號卷第141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面;偵3792號卷第117至125頁) ⑨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⑩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⑪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⑫【MU】平台與「專屬客服」對話紀錄截圖(警582號卷二第301至353頁) ⑬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⑭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1 偵 1514 、 1515 、 3633 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3 ; 111 偵 10486 、 112 偵 4299 、 4300 、 4301 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10 ︶ 游智強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7月11日9時24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Chr」向游智強佯稱可投資【MU】平台獲利云云,致游智強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7月13日  8時40分  10,000元 乙帳戶 110年7月13日 12時51分 50,000元 甲帳戶 不明成員 110年7月13日 12時55分 22,800元 非本案帳戶 不明成員 不明成員 ②110年7月19日  2時35分  14,000元   (偵1514P.12;  警584P.104) 辛帳戶 110年7月19日 10時41分 10,030元 不明帳戶 不明成員 110年7月19日 10時41分 10,030元 ③110年7月24日  12時42分  20,000元   (偵1514P.12;警584P.113) 110年7月24日 17時57分 300,000元 庚帳戶 不明成員 非本案帳戶 不明成員 ①告訴人游智強之指述(偵1514號卷第11至12頁) ②證人即另案被告陳雲杰之證述(偵3792號卷第103至105頁) ③匯款證明截圖畫面(偵1514號卷第33至34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七堵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1514號卷第59至60頁、第65至71頁) ⑤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⑥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網路銀行指定帳號交易IP資料、斗六分行110年12月2日斗六營字第1100005973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424頁;偵3700號卷第549至565頁;偵1402號卷第50至83頁;警600號卷第9至26頁反面) ⑦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資料整合查詢、帳戶個資檢視、交易明細(警584號卷第141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面;偵3792號卷第117至125頁) ⑧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客戶基本資料表、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客戶電子銀行自行/被代理行交易查詢、帳戶個資檢視(警584號卷第99至140頁;警582號卷二第284頁) ⑨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⑩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⑪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⑫【MU】投資平台網頁截圖(偵1514號卷第36至38頁、第42至45頁、第47至48頁、第51頁、第57頁) ⑬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xu」、「專屬客服」之對話紀錄截圖(偵1514號卷第36至42頁、第46頁、第49至56頁) ⑭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⑮扣案之三星廠牌手機1支  ︵ 即 111 偵 3792 、 5165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14 ︶ 林信銘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7月初,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美馨」向林信銘佯稱可投資【MU】平台獲利云云,致林信銘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7月12日  16時22分  10,000元 乙帳戶 110年7月12日 16時38分 500,000元 丙帳戶 不明成員 ✘ ✘ ✘ 110年7月12日 20時3分 30,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號彰化商銀斗六分行 楊希將 ②110年7月15日  13時32分  170,000元 110年7月15日 14時30分 300,000元 甲帳戶 不明成員 110年7月16日 12時2分 300,000元 不明成員 ①告訴人林信銘之指訴(警582號卷二第51至52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長泰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582號卷二第53至54頁、第67至69頁) ③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④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網路銀行指定帳號交易IP資料、斗六分行110年12月2日斗六營字第1100005973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424頁;偵3700號卷第549至565頁;偵1402號卷第50至83頁;警600號卷第9至26頁反面) ⑤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顧客資料查詢明細表、個人戶顧客資料卡、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警037號卷第96至105頁) ⑥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⑦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⑧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⑨【MU】投資平台APP截圖(警582號卷二第59頁正反面) ⑩投資平台與「活動管理員」、通訊軟體LINE暱稱「美馨」之對話紀錄(警582號卷二第55至58頁反面) ⑪楊希將提款影像及匯款單據截圖1張(警037號卷第107頁) ⑫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⑬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1 偵 1514 、 1515 、 3633 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4 ; 111 偵 10486 、 112 偵 4299 、 4300 、 4301 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11 ︶ 梁又杰 (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7月初,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劉夢珊」向梁又杰佯稱可在【MU】加密貨幣平台投資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梁又杰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7月14日  21時59分  3,000元 乙帳戶 110年7月15日 9時32分 300,000元 丙帳戶 不明成員 ✘ ✘ ✘ 110年7月16日 12時10分 450,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號彰化商銀斗六分行 楊希將 ②110年7月17日  11時13分  30,000元 辛帳戶 110年7月17日 18時7分 150,000元 庚帳戶 不明成員 110年7月19日 11時39分 16,230元 不明帳戶 不明成員 110年7月19日 11時40分 12,030元 110年7月19日 11時41分 14,030元 ①被害人梁又杰之指述(偵1515號卷第15至17頁) ②證人即另案被告陳雲杰之證述(偵3792號卷第103至105頁) ③匯款證明截圖畫面(偵1515號卷第37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春社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1515號卷第35至36頁、第43頁、第55頁、第57頁) ⑤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⑥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顧客資料查詢明細表、個人戶顧客資料卡、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警037號卷第96至105頁) ⑦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資料整合查詢、帳戶個資檢視、交易明細(警584號卷第141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面;偵3792號卷第117至125頁) ⑧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客戶基本資料表、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客戶電子銀行自行/被代理行交易查詢、帳戶個資檢視(警584號卷第99至140頁;警582號卷二第284頁) ⑨台新商銀帳戶存摺封面影本(偵1515號卷第41頁) ⑩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⑪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⑫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⑬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Amelie」、「夢姍」之對話紀錄截圖(偵1515號卷第39頁) ⑭楊希將提款影像及匯款單據截圖1張(警037號卷第107頁) ⑮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⑯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0 偵 8737 、 111 偵 611 起 訴 書 犯 罪 事 實 一 、 ㈠ ︶ 黃偉豪 (提告) 黃偉豪於110年7月中旬,經由友人介紹加入【MU】加密貨幣平台,隨後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媛媛」向黃偉豪佯稱投資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黃偉豪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8月2日  21時45分  50,000元 丁帳戶 110年8月3日 11時1分 400,010元 戊帳戶 不明成員 ✘ ✘ ✘ 110年8月3日 11時49分 400,000元 -------------- 雲林縣○○市○○路0號兆豐商銀斗六分行 溫國明 ②110年8月2日  21時46分  50,000元 ③110年8月2日  21時48分  50,000元 ④110年8月3日  1時20分  50,000元 ①告訴人黃偉豪之指述(警555號卷第5至7頁反面) ②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北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555號卷第18頁反面至第19頁反面、第22至24頁) ③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身分證號/統一編號列管(提醒確認)資料查詢單、斗六分行111年7月7日斗六營字第11100031691號函暨檢附之開戶資料、110年8月3日現金取款憑條、提款畫面監視錄影光碟1份及畫面截圖1張、營業部110年10月19日營存字第11001055411號函暨附件、111年7月7日斗六營字第11100031701號函暨檢附之110年8月4日現金取款憑條、提款畫面影像光碟1份及畫面截圖1張、111年7月13日斗六營密字第11150009841號函暨交易明細表、111年7月21日斗六營字第1110003417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395頁;警037號卷第29至34頁;原審金訴72號卷一第57頁;警555號卷第12至16頁;原審訴333號卷一第175至188-1頁、第205至210-1頁、第245至257頁、第261至317頁) ④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暨內頁、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客戶基本資料表、111年6月9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110031618號函檢附之存款往來交易明細、111年6月23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110034716號函暨檢附之新臺幣存摺類存摺取款憑條2張(警037號卷第25至26頁、第36至37頁;警582號卷一第48頁;原審訴333號卷一第77至82頁、第87至91頁) ⑤臺灣銀行斗六分行110年12月2日斗六營字第11000059731號函暨附件(警600號卷第9至26頁反面) ⑥第一商業銀行總行112年11月29日一總營集字第018074號函暨客戶基本資料(原審金訴72號卷第211至214頁) ⑦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⑧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⑨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⑩溫國明提款影像截圖2張(警037號卷第38頁) ⑪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⑫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1 偵 2795 、 3103起 訴 書 附 表 二 編 號 4 ︶ 張馨妤 (提告) 張馨妤於110年7月29日經友人鍾依玲介紹加入【MU】投資平台,依該平台操作儲存現金,透過走單投資獲利云云,致張馨妤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110年8月3日 13時19分 50,000元 丁帳戶 110年8月3日 16時2分 400,010元(含手續費10元) 戊帳戶 不明成員 ✘ ✘ ✘ 110年8月4日 11時8分 350,000元 -------------- 雲林縣○○市○○路0號兆豐商銀斗六分行 溫國明 ①告訴人張馨妤之指訴、代理人姚新生之指訴(警037號卷第611至616頁;原審訴339號卷一第359至371頁) ②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身分證號/統一編號列管(提醒確認)資料查詢單、斗六分行111年7月7日斗六營字第11100031691號函暨檢附之開戶資料、110年8月3日現金取款憑條、提款畫面監視錄影光碟1份及畫面截圖1張、營業部110年10月19日營存字第11001055411號函暨附件、111年7月7日斗六營字第11100031701號函暨檢附之110年8月4日現金取款憑條、提款畫面影像光碟1份及畫面截圖1張、111年7月13日斗六營密字第11150009841號函暨交易明細表、111年7月21日斗六營字第1110003417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395頁;警037號卷第29至34頁;原審金訴72號卷一第57頁;警555號卷第12至16頁;原審訴333號卷一第175至188-1頁、第205至210-1頁、第245至257頁、第261至317頁) ③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暨內頁、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客戶基本資料表、111年6月23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110034716號函暨新臺幣存摺類存摺取款憑條2張(警037號卷第25至26頁、第36至37頁;警582號卷一第48頁;原審訴333號卷一第87至91頁) ④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⑤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⑥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⑦MU平台操作流程截圖(警037號卷第617頁) ⑧溫國明提款影像截圖2張(警037號卷第38頁)  ⑨楊希將提款影像及匯款單據截圖6張(警037號卷第106至108頁)  ⑩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⑪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0 偵 9180 追 加 起 訴 書 ︶ 徐鵬翔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7月間,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曉鈴」主動加徐鵬翔為好友後,以交友為由取得信任,向徐鵬翔誆稱可在【MU】加密貨幣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徐鵬翔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8月3日  14時39分  50,000元 丁帳戶 110年8月3日 16時2分 400,010元(含手續費10元) 戊帳戶 不明成員 ✘ ✘ ✘ 110年8月4日 11時8分 350,000元 -------------- 雲林縣○○市○○路0號兆豐商銀斗六分行 溫國明 ②110年8月3日  14時41分  50,000元 ①告訴人徐鵬翔之指述(偵9180號卷第13至18頁) ②證人即另案被告陳雲杰之證述(偵3792號卷第103至105頁) ③匯款單據(偵9180號卷第25頁) ④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身分證號/統一編號列管(提醒確認)資料查詢單、斗六分行111年7月7日斗六營字第11100031691號函暨檢附之開戶資料、110年8月3日現金取款憑條、提款畫面監視錄影光碟1份及畫面截圖1張、營業部110年10月19日營存字第11001055411號函暨附件、111年7月7日斗六營字第11100031701號函暨檢附之110年8月4日現金取款憑條、提款畫面影像光碟1份及畫面截圖1張、111年7月13日斗六營密字第11150009841號函暨交易明細表、111年7月21日斗六營字第1110003417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395頁;警037號卷第29至34頁;原審金訴72號卷一第57頁;警555號卷第12至16頁;原審訴333號卷一第175至188-1頁、第205至210-1頁、第245至257頁、第261至317頁) ⑤臺灣銀行斗六分行110年12月2日斗六營字第11000059731號函暨附件、112年5月23日斗六營字第11200000000號函暨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身分證號/統一編號列管(提醒確認)資料查詢單(警600號卷第9至26頁反面;原審金訴72號卷一第43至57頁) ⑥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暨內頁、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客戶基本資料表、111年6月23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110034716號函暨新臺幣存摺類存摺取款憑條2張(警037號卷第25至26頁、第36至37頁;警582號卷一第48頁;原審訴333號卷一第87至91頁) ⑦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2年5月19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0000000004號函暨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原審金訴72號卷一第59至64頁) ⑧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1月28日中信銀字第112224839438289號函暨客戶基本資料(原審金訴72號卷一第221頁) ⑨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⑩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⑪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⑫原審112年6月5日、6月6日、6月7日、6月8日、9月1日、10月3日、12月12日公務電話紀錄單(原審金訴72號卷一第175至181頁、第185頁、第189頁、第193頁、第195頁、第233頁) ⑬平台網站畫面截圖17張(偵9180號卷第105至122頁) ⑭溫國明提款影像截圖2張(警037號卷第38頁) ⑮與詐欺集團成員間之對話畫面翻拍照片(偵9180號卷第93至104頁) ⑯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⑰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1 偵 3792 、 5165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7 ︶ 林育琪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6月24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JimmyTing」、「陳建鳴」向林育琪佯稱可在【MU】加密貨幣平台走單,賺取傭金獲利云云,致林育琪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6月26日  17時33分  1,000元 甲帳戶 110年6月27日 0時8分 10,000元 乙帳戶 不明成員 ✘ ✘ ✘ 110年6月28日 13時16分 300,000元 不明成員 ②110年7月19日  12時54分  100,000元 辛帳戶 110年7月19日 15時10分 350,000元 庚帳戶 不明成員 不明帳戶 不明成員 ③110年7月19日  12時56分  50,000元 ④110年7月19日  14時5分  10,000元 ⑤110年7月20日  15時9分  5,000元 110年7月20日 17時 400,000元 ✘ ✘ ✘ 110年7月21日 11時26分 450,000元 不明成員 ⑥110年7月20日  21時19分  40,000元 ✘ ✘ ✘ 110年7月20日 23時42分 30,000元 不明成員 110年7月21日 11時5分 450,000元 ⑦110年7月24日  18時35分  10,000元 110年7月26日 11時57分 460,000元 庚帳戶 不明成員 110年7月26日 12時30分 200,000元 非本案帳戶 不明成員 ⑧110年8月2日  18時2分  500元  丁帳戶 110年8月3日 11時1分 400,010元(含手 續費10元) 戊帳戶 不明成員 ✘ ✘ ✘ 110年8月3日 11時49分 400,000元 -------------- 雲林縣○○市○○路0號兆豐商銀斗六分行 溫國明 ⑨110年8月2日  18時31分  50,000元 ①告訴人林育琪之指訴(警582號卷五第107至110頁正反面) ②證人即另案被告陳雲杰之證述(偵3792號卷第103至105頁)  ③匯款交易明細截圖(警582號卷五第164頁、第165頁正反面、第166頁反面至第167頁、第169頁反面) ④新竹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北門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582號卷五第106頁、第111至115頁、第117至125頁、第128頁、第144至145頁) ⑤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客戶基本資料表、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客戶電子銀行自行/被代理行交易查詢、帳戶個資檢視(警584號卷第99至140頁;警582號卷二第284頁) ⑥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身分證號/統一編號列管(提醒確認)資料查詢單、斗六分行111年7月7日斗六營字第11100031691號函暨檢附之開戶資料、110年8月3日現金取款憑條、提款畫面監視錄影光碟1份及畫面截圖1張、營業部110年10月19日營存字第11001055411號函暨附件、111年7月7日斗六營字第11100031701號函暨檢附之110年8月4日現金取款憑條、提款畫面影像光碟1份及畫面截圖1張、111年7月13日斗六營密字第11150009841號函暨交易明細表、111年7月21日斗六營字第1110003417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395頁;警037號卷第29至34頁;原審金訴72號卷一第57頁;警555號卷第12至16頁;原審訴333號卷一第175至188-1頁、第205至210-1頁、第245至257頁、第261至317頁) ⑦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網路銀行指定帳號交易IP資料、斗六分行110年12月2日斗六營字第1100005973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424頁;偵3700號卷第549至565頁;偵1402號卷第50至83頁;警600號卷第9至26頁反面) ⑧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⑨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暨內頁、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客戶基本資料表、111年6月9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110031618號函檢附之存款往來交易明細、111年6月23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110034716號函暨檢附之新臺幣存摺類存摺取款憑條2張(警037號卷第25至26頁、第36至37頁;警582號卷一第48頁;原審訴333號卷一第77至82頁、第87至91頁) ⑩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資料整合查詢、帳戶個資檢視、交易明細(警584號卷第141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面;偵3792號卷第117至125頁) ⑪中國信託、凱基銀行帳戶存摺封面暨內頁(警582號卷五第130至132頁、第135至137頁) ⑫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⑬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⑭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⑮【MU】平台儲值紀錄頁面截圖(警582號卷五第161頁反面至162頁、第163頁反面) ⑯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JimmyTing」、「陳建鳴」、【MU】平台與「專屬客服」之對話紀錄截圖(警582號卷五第146至160頁反面、第162頁反面至163頁反面) ⑰溫國明提款影像截圖2張(警037號卷第38頁) ⑱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⑲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1 偵 3792 、 5165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8 ︶ 徐家興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6月26日15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謝琦娜(娜娜)MU」向徐家興佯稱可在【MU】加密貨幣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徐家興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6月26日  17時42分  1,000元 甲帳戶 110年6月27日 0時8分 10,000元 ▲①+② 乙帳戶 不明成員 ✘ ✘ ✘ 110年6月28日 13時16分 300,000元 不明成員 ②110年6月26日  18時22分  9,000元 ①告訴人徐家興之指訴(警582號卷五第49至51頁) ②匯款交易明細截圖(警582號卷五第52至53頁) 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雙城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582號卷五第48頁、第63頁、第69頁、第74頁正反面) ④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網路銀行指定帳號交易IP資料、斗六分行110年12月2日斗六營字第1100005973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424頁;偵3700號卷第549至565頁;偵1402號卷第50至83頁;警600號卷第9至26頁反面) ⑤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⑥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⑦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⑧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⑨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謝琦娜(娜娜)MU」之對話紀錄截圖(警582號卷五第62頁) ⑩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⑪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0 偵 9180 追 加 起 訴 書 ︶ 楊晨妤 (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8月3日10時55分前某時許,向楊晨妤誆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楊晨妤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8月3日  10時55分  100,000元 丁帳戶 110年8月3日 11時1分 400,010元(含手 續費10元) 戊帳戶 不明成員 ✘ ✘ ✘ 110年8月3日 11時49分 400,000元 -------------- 雲林縣○○市○○路0號兆豐商銀斗六分行 溫國明 ②110年8月3日  12時26分  20,000元 110年8月3日 16時2分 400,010元(含手 續費10元) 不明成員 110年8月4日 11時8分 350,000元 -------------- 雲林縣○○市○○路0號兆豐商銀斗六分行 溫國明 ①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身分證號/統一編號列管(提醒確認)資料查詢單、斗六分行111年7月7日斗六營字第11100031691號函暨檢附之開戶資料、110年8月3日現金取款憑條、提款畫面監視錄影光碟1份及畫面截圖1張、營業部110年10月19日營存字第11001055411號函暨附件、111年7月7日斗六營字第11100031701號函暨檢附之110年8月4日現金取款憑條、提款畫面影像光碟1份及畫面截圖1張、111年7月13日斗六營密字第11150009841號函暨交易明細表、111年7月21日斗六營字第1110003417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395頁;警037號卷第29至34頁;原審金訴72號卷一第57頁;警555號卷第12至16頁;原審訴333號卷一第175至188-1頁、第205至210-1頁、第245至257頁、第261至317頁) ②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暨內頁、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客戶基本資料表、111年6月23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110034716號函暨新臺幣存摺類存摺取款憑條2張(警037號卷第25至26頁、第36至37頁;警582號卷一第48頁;原審訴333號卷一第87至91頁) ③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5月26日中信銀字第110000000000000號函暨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原審金訴72號卷一第65至159頁) ④原審公務112年6月6日、112年6月7日公務電話紀錄單(原審金訴72號卷一第179至181頁) ⑤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⑥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⑦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⑧溫國明提款影像截圖2張(警037號卷第38頁)  ⑨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⑩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2025-03-25

TNHM-113-金上訴-1897-20250325-1

金上訴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893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894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895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897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898號 上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溫國明 選任辯護人 邱霈云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余再添 選任辯護人 楊鎮謙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洗錢等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 訴字第333號、111年度訴字第339號、111年度訴字第444號、112 年度金訴字第72號、112年度金訴字第73號中華民國113年7月31 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偵字第8 737號、111年度偵字第611、2795、3103號)、追加起訴(110年 偵字第9180號、111年度偵字第1514、1515、3633、3792、5165 號,暨移送併辦:同署110年度偵字第8621、8981號、111年度偵 字第334、1402、1737、3120、3168、3700號),提起上訴,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緣余再添為楊希將之鄰居、朋友,知悉楊希將(由本院另行 判決)曾擔任賭博組頭。楊希將於110年6月間,向余再添稱 因友人經營博弈網站需求,須借其帳戶使用供匯入、匯出賭 博款項使用,可獲得好處云云,余再添已知悉該博弈網站係 以人頭帳戶掩飾洗錢防制法第3條規定之「特定犯罪」所得 之本質、來源、去向及所在,卻為獲取不法利益,基於幫助 掩飾特定犯罪(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所得之 本質、來源、去向及所在之犯意,於110年6月間某日(6月1 7日或之前),在雲林縣斗六市育英南路之居處,同時交付 其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甲帳戶)、合作 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乙帳戶)、 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丙帳戶)之 提款卡、密碼、存摺、印鑑及網路銀行帳號、密碼給楊希將 。嗣本案詐欺集團取得上開帳戶使用權後,即由本案詐欺集 團不詳成員施用詐術,致如附表三所示之被害人分別匯款至 甲、乙、丙帳戶內,並由楊希將或本案詐欺集團其他不詳成 員提領或轉匯至其他人頭帳戶再為提領(詳如附表三所示) ,由其等層層轉交給本案詐欺集團不詳上游,掩飾上開犯罪 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及所在。又附表三編號4(原判決 事實三漏載)、28、30部分,楊希將向余再添稱因款項過於 高額,須由帳戶申設者本人臨櫃提領等語,余再添乃昇高原 幫助洗錢之犯意為共同正犯犯意,而與楊希將、「阿醜」和 本案詐欺集團其他不詳成員,共同基於掩飾特定犯罪(意圖 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及 所在之犯意聯絡,由余再添於110年7月6日10時3分許,在合 作金庫商業銀行雲林分行,臨櫃提領乙帳戶新臺幣(下同) 90萬元後,交付給楊希將,再由楊希將轉交給本案詐欺集團 不詳上游,掩飾此部分(詳如附表三所載)犯罪所得之本質 、來源、去向及所在。 二、緣溫國明為楊希將之朋友,知悉楊希將曾擔任賭博組頭。楊 希將於110年6月間某日,向溫國明稱因經營博弈網站需求, 須借其帳戶使用供匯入、匯出賭博款項使用,且遇有大筆賭 博款項,須由溫國明臨櫃提領,溫國明可獲得好處云云,溫 國明已知悉該博弈網站係以人頭帳戶掩飾洗錢防制法第3條 規定之「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及所在,卻為 獲取不法利益,與楊希將、「阿醜」及本案詐欺集團其他不 詳成員,共同基於掩飾特定犯罪(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 聚眾賭博)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及所在之犯意聯絡,先 於110年7月間接續申辦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下稱丁帳戶)、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下稱戊帳戶),連同其本有之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 000000號帳戶(下稱己帳戶),溫國明於110年8月1日在楊 希將位於雲林縣斗六市文德街之居處,提供丁、戊、己帳戶 之提款卡、密碼、存摺、印鑑及網路銀行帳號、密碼給楊希 將。嗣本案詐欺集團取得上開帳戶使用權後,即由本案詐欺 集團不詳成員施用詐術,致如附表三所示之被害人分別有匯 款至丁、戊、己帳戶內,再經本案詐欺集團其他不詳成員於 丁、戊、己帳戶間轉匯(詳如附表三所示),其中部分款項 ,並由溫國明接續於110年(原判決誤載為111年)8月3日、 110年(原判決誤載為111年)8月4日為附表三所示之臨櫃提 領後,交付給楊希將或楊希將指定之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 ,其餘款項則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提領或轉匯至其他人 頭帳戶再為提領(詳如附表三所示),由其等層層轉交給本 案詐欺集團不詳上游,掩飾上開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 向及所在。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證據能力   本判決下列所引用被告溫國明、余再添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 言詞及書面陳述,業據檢察官、被告溫國明、余再添及其等 之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均表示同意列為證據使用等語(見本 院金上訴1893卷第297頁),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 之情況,並無違法不當或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為以之 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之規定 ,應認前揭證據資料有證據能力。至本判決所引用之非供述 證據,亦查無非法或不當取證之情事,復為證明本件犯罪事 實所必要之重要關係事項,並經本院依法進行調查,是依刑 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之反面解釋,應認均有證據能力, 合先敘明。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溫國明、余再添於偵查、原審及本 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偵8737號卷第45至49頁;偵2795號 卷一第82至84頁;偵8621號卷第249至251頁;原審訴444號 卷三第34至35頁、第252至268頁;本院金上訴1893卷第344 至354頁),並有如附表三各編號所示之證據在卷可憑,足 認被告溫國明、余再添上開任意性之自白,核均與事實相符 ,應堪以認定。 二、被告2人交付帳戶資料後,同案被告楊希將等詐欺集團成員 固供詐欺洗錢使用,而非供賭博洗錢之用,然依最高法院10 8年度台上大字第3101號判決意旨,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 、第14條洗錢罪之主觀犯意,不以明知洗錢標的為特定犯罪 所得為必要,間接故意亦屬之。故被告2人對於同案被告楊 希將取得上開帳戶後,供為洗錢之前置特定犯罪之犯罪所得 雖得認主觀上認識有錯誤,然應僅屬「等價客體錯誤」,不 能阻卻洗錢故意,但適用洗錢防制法宣告刑之限制時,仍應 以其等主觀上認識、法定刑較輕之特定犯罪即刑法第268條 之最重本刑為準,如此始符合「所犯重於所知,從其所知」 之原則。查:被告溫國明提供丁、戊、己帳戶給同案被告楊 希將等詐欺集團成員使用時,依其主觀認識,應認為該等帳 戶將成為同案被告楊希將等經營博弈網站之人頭帳戶、洗錢 工具使用,且因被告溫國明於提供上開帳戶之初,即與同案 被告楊希將約定,若遇有較大筆之款項,應由被告溫國明自 行臨櫃提款後,交付給同案被告楊希將或其指定之人(見原 審訴444號卷三第257至259頁),且被告溫國明已自行實施 提領帳戶款項並轉交給非帳戶名義人、製造金流斷點之洗錢 行為,對於本案洗錢犯行具有重要支配地位,應認其本具有 共同洗錢之意思而為洗錢構成要件行為。另被告余再添於提 供甲、乙、丙帳戶給同案被告楊希將時,並未約定要由被告 余再添提領款項(見原審訴444號卷三第265至266頁),是 依照被告余再添之主觀認識,應認為該等帳戶將成為同案被 告楊希將等經營博弈網站之人頭帳戶、洗錢工具使用,但被 告余再添對於該博弈網站經營管理者具體如何使用該等帳戶 進行洗錢,並無支配地位,其充其量僅係提供洗錢之工具, 處於洗錢犯罪較為邊緣之地位,應認被告余再添對於此部分 原僅具有幫助洗錢之犯意。惟附表三編號4、28、30所示款 項匯入乙帳戶後,同案被告楊希將向被告余再添表示因銀行 規定,該筆現金款項超過50萬元以上,故一定要由被告余再 添本人去臨櫃提領等語(見原審訴444號卷三第265至266頁 ),被告余再添始依其指示臨櫃提領90萬元後,交付給同案 被告楊希將,是應認被告余再添已提昇原本的幫助洗錢犯意 至共同洗錢犯意,而幫助洗錢罪與共同洗錢罪復具有補充關 係,應僅論以共同洗錢一罪,亦附此敘明。  三、綜上所述,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溫國明、余再添上開犯 行均洵堪認定,皆應依法論科。 四、新舊法比較:   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 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 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溫國明、余再添於本案行為後,洗 錢防制法業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0月0日生效 施行,爰就本案涉及之新舊法比較說明如下: (一)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 行為: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 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二、掩飾或 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 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 犯罪所得。」修正後則規定:「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 為:一、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二、妨礙或危 害國家對於特定犯罪所得之調查、發現、保全、沒收或追 徵。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四、使 用自己之特定犯罪所得與他人進行交易。」參照本條立法 理由,上開修正係參照德國立法例,並審酌我國較為通用 之法制用語進行文字修正,是就本案所涉幫助隱匿犯罪所 得(之去向),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 (二)另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3項規定:「有第2 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 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 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修正後上開法條移列至第 19條第1項並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 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並 刪除原第14條第3項之規定。查本案被告二人洗錢之財物 均未達1億元,且因其等前置特定犯罪均為刑法第268條之 賭博罪,故適用修正前規定,被告二人不得科以超過有期 徒刑3年之法定最重本刑。故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修正 後之規定並非較有利於被告二人,是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 段規定,自應適用修正前即被告二人行為時之洗錢防制法 第14條第1項之規定。 (三)又被告二人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先於112年6 月14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16日施行,原規定「犯前二 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為「 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嗣於113年7月31日再次修正並移列至洗錢防制法第23 條第3項,並自113年8月2日起生效。修正後規定則為:「 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 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相較於被告行 為時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修正後之規定均並 未較有利於被告二人,是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 應適用修正前即被告二人行為時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 項規定。 (四)末按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前段有關沒收之規定 ,業經修正並移列至同條例第25條第1項,修正後之規定 為:「犯第19條、20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依刑法第2條第2項 之規定,沒收部分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即修正後之洗錢防 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先此敘明。   五、論罪: (一)核被告溫國明、余再添所為,各係犯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 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二)查被告余再添是以一行為提供甲、乙、丙帳戶、被告溫國 明亦是以一行為提供丁、戊、己帳戶給同案被告楊希將使 用,而被告余再添原係基於幫助洗錢之犯意為之,惟因嗣 有依同案被告楊希將之指示,實施提領帳戶款項並轉交給 非帳戶之名義人而製造金流斷點之行為,應認其主觀上已 提升至共同洗錢之犯意,而被告溫國明本即基於共同洗錢 之犯意,且其2人客觀上亦已從事洗錢之構成要件行為, 故均應論以共同洗錢罪,然因其等主觀上認知之前置特定 犯罪均為刑法第268條之賭博罪,是仍應僅各論以一罪。 (三)其等與同案被告楊希將、「阿醜」及本案詐欺集團其他不 詳成員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依刑法第28條之規 定,論以共同正犯。 (四)又依照被告溫國明、余再添之主觀認知,其等洗錢之標的 為同案被告楊希將或某博弈網站成員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 所或聚眾賭博之犯罪所得,而依一般正常情形,從事非法 博奕所涉及的犯罪行為,不論是刑法第268條前段或後段 的圖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圖利聚眾賭博罪,均具有反覆、 接續而於密接的時間內持續實行的特質,而應包括論以一 罪,故其等所為之洗錢行為,自應附隨於(共同)圖利供 給賭博場所罪、圖利聚眾賭博罪之主觀犯意,而為同一洗 錢犯意,其等於相近的時間內接續實行,侵害者亦屬同一 法益,依一般社會健全之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加以包 括評價,均僅論以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此外,本案檢察 官並未起訴被告溫國明、余再添有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 或聚眾賭博之犯行,且查本案實際上亦無有意圖營利供給 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之洗錢前置特定犯罪存在,故無從擴 張另論被告溫國明、余再添以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 眾賭博之幫助犯或共同正犯,亦併此敘明。    (五)附表三編號50部分,起訴書及追加起訴書、併辦意旨書( 下合稱公訴意旨)雖均未記載被告溫國明此部分犯行,惟 既與起訴部分屬於接續犯之一罪關係,自為起訴效力擴張 所及;附表三編號24告訴人鍾依玲於110年8月3日匯款1萬 元部分及附表三編號48告訴人林育琪於110年8月2日匯款5 00元部分,公訴意旨雖均未主張,但因與起訴部分屬於接 續犯之一罪關係,自為起訴效力擴張所及。附表三編號16 告訴人李國雄110年7月9日匯款15萬元部分、編號22告訴 人李協峰110年7月12日匯款1000元、110年7月19日匯款2 萬2000元部分,編號39告訴人蔣文傑於110年7月15日匯款 3萬元部分,公訴意旨雖亦均未記載被告余再添此部分犯 行,惟既與起訴部分屬於接續犯之一罪關係,同為起訴效 力擴張所及,又原審及本院已告知其等此部分犯罪事實, 自無礙其等之訴訟防禦權,本院應併予審理。 六、與刑之減輕有關之事項   被告溫國明、余再添對於本案洗錢犯行,於偵查、原審及本 院審理時均自白犯行,均應依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 2項規定,減輕其刑。   乙、不另為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溫國明本案所為,尚涉犯三人以上共同 詐欺取財罪(附表三編號14、45);被告余再添本案所為, 尚涉犯詐欺取財罪(附表三編號2、4、8、24、35)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 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 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 亦定有明文。次按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 並指出證明之方法,為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所明定。因 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 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 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 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 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 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 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 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事實審法院復已就其 心證上理由予以闡述,敘明其如何無從為有罪之確信,因而 為無罪之判決,若其裁量、判斷,並不悖乎經驗法則或論理 法則,即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16 9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公訴意旨此部分認為被告溫國明、余再添涉犯上開罪嫌,無 非係以上開論罪科刑部分之相關證據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 告溫國明、余再添均堅詞否認上開罪嫌,其辯解及辯護意旨 均略以:其等以為提供帳戶是供博弈網站使用、提領之金錢 亦為博弈網站款項等語。 四、按共同正犯間,僅在犯意聯絡範圍內,就他共犯實行之行為 ,共同負責;若共犯所為,已逾越彼此間原犯意聯絡之範圍 ,該共犯逾越犯意聯絡範圍之行為,即難令他共犯同負其責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5484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 刑法第30條幫助犯之成立,行為人在主觀上須有幫助故 意 ,客觀上須有幫助行為。而幫助犯係從屬於正犯而成立,並 無獨立性,故幫助犯須對正犯之犯罪事實,具有共同認識而 加以助力,始能成立,其所應負責任,亦以與正犯有同一認 識之事實為限,若正犯所犯之事實,超過其共同認識之範圍 時,則幫助者事前既不知情,自不負責(最高法院75年度台 上字第1509號、84年度台上字第5998號判決意旨參照)。又 按幫助犯對正犯行為所認識之內容,如與正犯所發生之事實 不一致時,應僅就其所認識之範圍負責(最高法院84年度台 上字第6475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按人頭帳戶之問題在我國 乃普遍存在之事實,而其用途甚多,諸如請領款項、規避稅 捐、金融商品買賣或其他合法、非法財務操作、洗錢、詐欺 、經營六合彩、地下錢莊、網路博奕,甚至擄人勒贖等各種 合法、非法用途均有,實非僅限一端,自難逕謂交付帳戶給 他人使用即係出於幫助他人實施犯罪之故意,毋寧應就行為 人交付帳戶時究係認識該借(租)用人係為何種用途(或犯 罪行為)而借(租)用來認定,而非以事後該借(租)用人 實際所為係何種犯罪行為來反推。否則,幫助犯之處罰繫於 事後極為不確定之因素,顯有違罪刑法定原則之本旨(臺灣 高等法院92年度上易字第3200號、102年度上易字第1374號 判決意旨)。  五、查被告溫國明於偵訊及原審均供稱:當時楊希將跟我說我提 供的帳戶是要供賭博使用,當初有從帳戶匯款10幾筆款項出 去,我才真的相信楊希將使用帳戶是供賭博資金所用等語, 另被告余再添亦於警詢、偵訊及原審均供稱:楊希將跟我說 他要跟大陸組頭合作,可能需要帳戶匯款,所以要向我借用 帳戶等語,比對被告溫國明、余再添分別係於110年8月1日 、110年6月間交付帳戶給同案被告楊希將,且其等均供稱楊 希將是以經營賭博為名,向其等借用帳戶等情,互核亦大致 相符,參以證人即亦有交付自身帳戶(即附表二庚、辛帳戶 )予楊希將之陳雲杰於偵查中證稱:我有將兆豐銀行網銀的 帳戶密碼、提款卡交給我朋友楊希航的哥哥(即楊希將), 當時他說要做娛樂城的支付。我是在110年6、7月間交給他 的,過了一個禮拜之後另外還有提供華南銀行的提款卡、網 銀的帳號密,我承認有將帳戶提供給經營賭博的人使用,也 有幫忙領款等語(見偵3792號卷第103至105頁),得認亦與 被告溫國明、余再添上開辯詞大致相符,自可資為佐證。此 外,證人即同案被告楊希將於原審審理時亦具結證稱:當時 是一個大陸的朋友叫「阿醜」,他說他們是電腦賭博的博弈 的電腦版,然後是現金版就是電腦現金版,要每天要跟他的 會員,每天收現金。當時借帳戶的時候有告訴溫國明跟余再 添說「阿醜」在經營博弈網站,就是說「阿醜」在經營博弈 的現金版,他需要帳戶,然後就需要現金、就是每天需要領 現金或是把現金存銀行這樣。這個就是我跟他們兩位講說, 要借帳戶的原因等語(見原審訴444號卷三第43頁、第73至7 4頁),亦可用以佐證被告溫國明、余再添上開辯詞尚非全 然無據。末查,同案被告楊希將前確曾因犯共同意圖營利聚 眾賭博罪,經原審於110年5月18日以109年度易字第164號判 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此亦有同案被告楊希將之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見原審訴444號卷三第11 頁),同案被告楊希將既然曾經擔任組頭、犯意圖營利聚眾 賭博罪,其向被告溫國明、余再添稱收取其等帳戶係供博奕 所用,自並非不合理。 六、綜上,本件依檢察官提出之證據,尚無從認定被告溫國明、 余再添有幫助詐欺、加重詐欺取財或者共同詐欺、加重詐欺 取財之主觀犯意,仍有合理懷疑存在,是就公訴意旨主張其 等另尚涉犯幫助或共同一般詐欺取財、幫助或共同加重詐欺 取財等罪嫌,本均應為無罪之諭知,惟上開部分如成立犯罪 ,與被告溫國明、余再添上開論罪科刑部分均具有想像競合 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丙、公訴不受理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 (一)被告溫國明部分:  ①111年度偵字第2795、3103號起訴書記載部分(即原審111年 度訴字第339號):   起訴事實如附表三編號4、24、46所示,認被告溫國明涉犯 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 、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嫌。  ②111年度偵字第3792、5165號追加起訴書記載部分(即原審11 1年度訴字第444號):   追加起訴事實如附表三編號21、37、48所示,認被告溫國明 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 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嫌。  ③110年度偵字第9180號追加起訴書記載部分(即原審112年度 金訴字第72號):   追加起訴事實如附表三編號47所示,認被告溫國明涉犯刑法 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 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嫌。 (二)被告余再添部分:   ①111年度偵字第3792、5165號追加起訴書記載部分(即原審11 1年度訴字第444號):   追加起訴事實如附表三編號1、9、11、18、20至23、25至30 、32至34、36至38、40、41、43、48、49所示,認被告余再 添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 財、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0條第1項前 段、洗錢防制法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洗錢防制法1 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嫌。  ②111年度偵字第1514、1515、3633號追加起訴書記載部分(即 原審112年度金訴字第73號):   追加起訴事實如附表三編號16、39、42、44所示,認被告余 再添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 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嫌。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定有明文。至 所謂「同一案件」不得重行起訴或自訴,指被告同一、犯罪 事實同一而言。犯罪事實同一,除實質上一罪(接續犯、繼 續犯、集合犯等)外,亦包括裁判上一罪(想像競合犯、刑 法修正前之牽連犯、連續犯等)在內,良以裁判上一罪之案 件,因從一重罪處斷結果,在實體法上係一個罪,刑罰權祇 有一個,故雖僅就其中一部分起訴,效力仍及於全部,法院 應就全部為審判,對於其他部分不得重複起訴(最高法院11 0年度台上字第5814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查被告溫國明本案犯行,最先繫屬者為111年度訴字第333號 (111年6月1日繫屬,原審收文號環字第187號,見原審訴33 3號卷一第7頁),該案檢察官雖僅起訴被告溫國明如附表三 編號14、45所示之犯行(詳見110年度偵字第8737號、111年 度偵字第611號起訴書所載),但被告溫國明其餘犯行與該 案起訴犯行具有接續犯之一罪關係,檢察官僅就被告溫國明 其中一部分犯行起訴,效力仍及於全部,檢察官自不得就其 他部分重複起訴,是檢察官就業經提起公訴之同一案件重行 提起公訴(含起訴及追加起訴),自應就此部分諭知不受理 之判決。 四、另被告余再添本案犯行,最先繫屬者為111年度訴字第339號 (111年6月1日繫屬,原審收文號環字第192號,見原審訴33 9號卷一第25頁),該案檢察官雖僅起訴被告余再添如附表 三編號2、4、8、24、35所示之犯行(詳見111年度偵字第27 95、3103號起訴書),但被告余再添其餘犯行與該案起訴犯 行具有接續犯之一罪關係,檢察官僅就被告余再添其中一部 分犯行起訴,效力仍及於全部,檢察官自不得就其他部分重 複起訴,是檢察官就業經提起公訴之同一案件向重行提起公 訴(追加起訴),自應就此部分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丁、本院之判斷:   一、原審以被告溫國明、余再添本案均係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 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事證明確,並以行為人之責任為 基礎,審酌被告溫國明前無經法院判刑確定之紀錄,被告余 再添有贓物罪緩刑期滿之紀錄,其等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所 需,為牟取一己私利,共同參與洗錢犯行,就其等各自應負 責部分,致附表三所示告訴人、被害人受有相當財產損害, 也有害金融秩序及犯罪所得之追查,參以附表三所示告訴人 、被害人財產損害情形,被告溫國明、余再添參與本案犯行 之程度,並念及被告溫國明、余再添均坦承犯行,參以被告 溫國明與附表三編號24之告訴人鍾依玲(賠償金額2500元) 、附表三編號37之告訴人許汶松(賠償金額7000元)、附表 三編號46之告訴人張馨妤(賠償金額2萬5000元)成立調解 ,並賠償完畢,與附表三編號14之告訴人蔡佩津、附表三編 號45之告訴人黃偉豪成立調解,惟尚未賠償;被告余再添與 附表三編號24之告訴人鍾依玲(賠償金額3萬5000元)成立 調解,並賠償完畢、與附表三編號37之告訴人許汶松成立調 解,並依約賠償中(現已賠償8000元)等情(見原審訴333 號卷二第75至81頁、第155至156頁、第159、173頁;原審訴 333號卷三第259頁;原審339號卷一第381、383、385頁;原 審339號卷二第121頁;原審339號卷三第89頁;原審訴444號 卷三第295至297頁、第301、303頁),兼衡被告溫國明自陳 :○○肄業之學歷、未婚亦無子女、獨自租屋居住、擔任計程 車司機、收入不一定之生活狀況;被告余再添自陳:○○畢業 之學歷、離婚、育有2名成年子女、打工支付房租及飲食、 獨居之生活狀況(見原審訴444號卷三第271至273頁)等一 切情狀,量處被告溫國明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2萬元;及 量處被告余再添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6萬元,並均諭知罰 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復敘明被告溫國明、余再添如附 表三所示提領之款項,均已交給同案被告楊希將,尚無從依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原判決此段誤贅載洗錢防制 法第18條第1項前段),諭知沒收或追徵。另審酌被告溫國 明、余再添與本案部分告訴人成立調解,並進行賠償,倘就 被告溫國明、余再添依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之規 定,宣告沒收,容有過苛之虞,是均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 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另就被告溫國明經起訴其涉犯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附表三編號14、45)、及被告余 再添部分尚經起訴其尚涉犯(幫助)詐欺取財罪(附表三編 號2、4、8、24、35),依檢察官提出之證據,尚無法認定 被告溫國明、余再添有幫助詐欺、加重詐欺取財或者共同詐 欺、加重詐欺取財之主觀犯意,仍有合理懷疑之存在,是本 均應為無罪之諭知,惟因此部分如成立犯罪,與被告溫國明 、余再添上開論罪科刑部分均具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 係,爰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此外,就重複起訴、追加起訴 及部分,分別諭知不另為公訴不受理。經核原審認事用法均 屬有據,並無不當,另就量刑部分亦尚屬妥適,並無逾越法 定範圍或有何濫用裁量權限之情,且與公平原則、罪責原則 、比例原則等均無違背,就不予諭知沒收追徵、及諭知不另 為無罪及公訴不受理等部分,亦均已詳予敘明理由於判決, 要非無據,自應予維持。 二、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   按被告縱辯稱帳戶係作為博弈使用云云,惟賭博行為於我國 除政府開放之樂透彩、刮刮樂、運動彩券等之外,其餘之投 注、簽賭均為違法之行為而為法律所禁絕。而經由合法途徑 設立之彩券或博弈公司,若有必要使用金融帳戶供公司操作 ,依一般商業交易常情,其必將以公司名義申請帳戶使用, 而斷無可能使用與公司完全無關、亦欠缺信賴基礎之他人帳 戶,否則僅徒增公司遭人藉機凍結帳戶侵吞款項之風險,況 且,現今開立金融帳戶,並無特殊資格限制,一般民眾均可 自由申請,若非意在以所提供之帳戶作為「財產犯罪之用」 及「掩飾真實身分」,衡情自無蒐集帳戶使用之必要,此應 為據一般社會經驗之人均所得預見。從而,倘被告辯稱主觀 上認係博弈使用,應屬卸責之詞,不足採信。且依同案被告 楊希將於原審審理中證述取得帳戶方式,與被告溫國明及余 再添所述之細節差異甚鉅,被告楊希將於本案發生時已未經 營任何賭場,遑論擔任組頭,究係同案被告楊希將自己做為 組頭使用,又或係他人使用均有不明,同案被告楊希將亦未 具體提出事證取信被告溫國明及余再添,至多僅有口頭告知 ,在此情形下卻須被告溫國明及余再添冒鉅額風險提供帳戶 、協助提領款項,渠等是否全未料見有詐欺行為發生之可能 性,恐非無疑,復無其他證據可資佐證同案被告楊希將有具 體從事博弈產業,自無從僅以渠等片面、毫無根據之博弈辯 詞即率然採信,為對渠等有利之認定。再者,對照臺灣銀行 斗六分行提供之被告溫國明帳戶交易明細,該帳戶於110年8 月2日存入現金60萬元,隨後於同日匯出多筆款項。原判決 雖以此論斷此種轉匯方式與詐欺集團試圖製造金流斷點情形 有別,恐有論理之疏,本案被告等主觀預見範圍是否僅有侷 限於博弈認知,恐非無疑等語。 三、惟查: (一)於我國,賭博行為雖僅除政府開放之樂透彩、刮刮樂、運 動彩券等為合法外,其餘之投注、簽賭均為違法之行為, 然事實上民間進行地下簽賭或線上博奕者,仍多有所聞, 難以完全禁絕,且此較為合乎一般社會之常情。故檢察官 上訴意旨徒以此主張:由合法途徑設立之彩券或博弈公司 ,若有必要使用金融帳戶供公司操作,依一般商業交易常 情,其必將以公司名義申請帳戶使用,而斷無可能使用與 公司完全無關、亦欠缺信賴基礎之他人帳戶,否則僅徒增 公司遭人藉機凍結帳戶侵吞款項之風險,且現今開立金融 帳戶並無特殊資格限制,主張被告二人主觀上預見範圍是 否僅有侷限於博弈認知,恐非無疑云云,尚與基於一般常 情之論理法則有悖,自難認可採。 (二)再查,被告溫國明於偵訊及原審均供稱:當時楊希將跟我 說我提供的帳戶是要供賭博使用,當初有從帳戶匯款10幾 筆款項出去,我才真的相信楊希將使用帳戶是供賭博資金 所用等語,另被告余再添亦於警詢、偵訊及原審均供稱: 楊希將跟我說他要跟大陸組頭合作,可能需要帳戶匯款, 所以要向我借用帳戶等語,比對被告溫國明、余再添分別 係於110年8月1日、110年6月間交付帳戶給同案被告楊希 將,且其等均供稱楊希將是以經營賭博為名,向其等借用 帳戶等情,互核亦大致相符,參以證人即亦有交付自身帳 戶(即附表二庚、辛帳戶)予楊希將之陳雲杰於偵查中證 稱:我有將兆豐銀行網銀的帳戶密碼、提款卡交給我朋友 楊希航的哥哥(即楊希將),當時他說要做娛樂城的支付 。我是在110年6、7月間交給他的,過了一個禮拜之後另 外還有提供華南銀行的提款卡、網銀的帳號密,我承認有 將帳戶提供給經營賭博的人使用,也有幫忙領款等語(見 偵3792號卷第103至105頁),亦可資佐證。此外,同案被 告楊希將同於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當時是一個大陸的朋 友叫「阿醜」,他說他們是電腦賭博的博弈的電腦版,然 後是現金版就是電腦現金版,要每天要跟他的會員,每天 收現金。當時借帳戶的時候有告訴溫國明跟余再添說「阿 醜」在經營博弈網站,就是說「阿醜」在經營博弈的現金 版,他需要帳戶,然後就需要現金、就是每天需要領現金 或是把現金存銀行這樣。這個就是我跟他們兩位講說,要 借帳戶的原因等語(見原審訴444號卷三第43頁、第73至7 4頁),亦可為佐證,末再參照同案被告楊希將前確曾因 犯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經原審於110年5月18日以10 9年度易字第16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此亦有同 案被告楊希將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 見原審訴444號卷三第11頁),故被告溫國明、余再添之 上開辯解,自尚屬有據,要非全然無憑。檢察官上訴意旨 ,並未能提出積極具體之事證,以證明其等將上開帳戶交 付予同案被告楊希將時,主觀上已知悉同案被告楊希將並 非要供作賭博之用,而是要供作詐欺之用,且人之記憶有 限、會隨時間而逐漸模糊淡忘,亦屬常情,而查本案被告 二人交付帳戶予同案被告楊希將至楊希將於原審證述時, 已相隔近3年之久,故證人即同案被告楊希將就當初收受 帳戶之細節因記憶模糊致證述有所出入,亦非難以想像。 是上訴意旨徒以同案被告楊希將證述其取得帳戶之方式, 與被告二人所述細節有所差異,且其於本案發生時已未經 營任何賭場或擔任組頭,即認不得逕以此為對被告二人有 利之認定云云,自同屬無據,難以採信。 四、綜上所述,檢察官上訴意旨以前詞指摘原判決認事用法為不 當,請求本院撤銷改判,均難認為有理由,自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規定,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程慧晶、姜智仁提起公訴,檢察官朱啓仁、程慧晶 追加起訴,檢察官李鵬程、朱啓仁移送併辦,檢察官葉喬鈞提起 上訴,檢察官王全成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玫利                     法 官 王美玲                    法 官 林臻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 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素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 ,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 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00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2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一:卷目索引 本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893號: 1、警555號卷:雲警六偵字第1101004555號卷 2、警600號卷:東警分偵字第11033082600號卷 3、偵8737號卷:雲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8737號卷 4、偵611號卷:雲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611號卷 5、原審訴333號卷一: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33號卷一 6、原審訴333號卷二: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33號卷二 7、原審訴333號卷三: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33號卷三 8、原審訴333號卷(限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33號卷(限閱) 9、本院金上訴1893卷: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893號卷 本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894號: 10、警037號卷:鐵刑警偵字第1110000037號卷 11、警584號卷:北市警投分刑字第11030246584號卷 12、偵334號卷:雲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334號卷 13、偵2440號卷:雲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440號卷 14、偵2627號卷:雲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627號卷 15、偵2795號卷一:雲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795號卷一 16、偵3103號卷二:雲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3103號卷二 17、偵3120號卷:雲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3120號卷 18、偵3700號卷:雲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3700號卷 19、偵3867號卷:雲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3867號卷 20、偵3868號卷:雲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3868號卷 21、偵4127號卷:雲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4127號卷 22、偵4993號卷:雲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4993號卷 23、原審訴339號卷一: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39號卷一 24、原審訴339號卷二: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39號卷二 25、原審訴339號卷三: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39號卷三 26、上字卷:雲林地檢署113年度上字第69號卷 27、本院金上訴1894卷: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894號卷 本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895號: 28、警582號卷一:雲警六偵字第1111001582號卷一 29、警582號卷二:雲警六偵字第1111001582號卷二 30、警582號卷三:雲警六偵字第1111001582號卷三 31、警582號卷四:雲警六偵字第1111001582號卷四 32、警582號卷五:雲警六偵字第1111001582號卷五 33、偵8621號卷:雲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8621號卷 34、偵8981號卷:雲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8981號卷 35、偵1402號卷:雲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402號卷 36、偵1737號卷:雲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737號卷 37、偵3168號卷:雲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3168號卷 38、偵3792號卷:雲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3792號卷 39、偵5165號卷:雲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5165號卷 40、原審訴444號卷一: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44號卷一 41、原審訴444號卷二: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44號卷二 42、原審訴444號卷三: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44號卷三 43、本院金上訴1895卷: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895號卷 本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896號: 44、偵8621號卷:雲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8621號卷 45、偵8981號卷:雲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8981號卷 46、偵1402號卷:雲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402號卷 47、偵1514號卷:雲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514號卷 48、偵1515號卷:雲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515號卷 49、偵1737號卷:雲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737號卷 50、偵3120號卷:雲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3120號卷 51、偵3168號卷:雲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3168號卷 52、偵3633號卷:雲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3633號卷 53、偵3700號卷:雲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3700號卷 54、偵10486號卷:雲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0486號卷 55、偵4299號卷:雲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4299號卷 56、偵4300號卷:雲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4300號卷 57、偵4301號卷:雲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4301號卷 58、原審訴387號卷: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87號卷 59、本院金上訴1896卷: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896號卷 本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897號: 60、偵9180號卷:雲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9180號卷 61、原審金訴72號卷一: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72號卷一 62、原審金訴72號卷二: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72號卷二 63、本院金上訴1897卷: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897號卷 本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898號: 64、偵1514號卷:雲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514號卷 65、偵1515號卷:雲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515號卷 66、偵3633號卷:雲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3633號卷 67、原審金訴73號卷: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73號卷 68、本院金上訴1898卷: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898號卷 附表二:本案帳戶索引 編號 代號 申辦人 本案帳戶 交易明細出處 1 甲帳戶 余再添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偵3700卷P.551-565 2 乙帳戶 合作金庫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偵3700卷P.533-546 3 丙帳戶 彰化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警037卷P.98-100 4 丁帳戶 溫國明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警037卷P.30-34 5 戊帳戶 兆豐商銀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警037卷P.36-37 6 己帳戶 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本院339卷一P.213-216 7 庚帳戶 陳雲杰 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偵3792卷P.117-125 8 辛帳戶 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警584卷P.101-124 附表三:犯罪事實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方式 ⑴匯款時間 ⑵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款帳戶 【第一次】 ⑴轉匯時間 ⑵轉匯金額 (新臺幣) 【第一次】 轉匯帳戶 【第一次】 轉匯車手 【第二次】 ⑴轉匯時間 ⑵轉匯金額 (新臺幣) 【第二次】 轉匯帳戶 【第二次】 轉匯車手 ⑴取款時間 ⑵取款金額 (新臺幣) ------------- 取款地點 取款車手 相 關 卷 證 及 出 處 1 ︵ 即 111 偵 3792 、 5165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16 ︶ 劉至峯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3月21日13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張彤」向劉至峯佯稱可在【MU】虛擬貨幣平台儲值走單獲利云云,致劉至峯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6月26日  9時41分  290,000元 甲帳戶 ✘ ✘ ✘ ✘ ✘ ✘ 110年6月26日 14時7分 100,000元 不明成員 110年6月26日 14時8分 50,000元 ②110年6月26日  22時24分  180,000元 110年6月27日 0時8分 10,000元 乙帳戶 不明成員 110年6月28日 13時16分 300,000元 110年6月27日 0時9分 100,000元 丙帳戶 不明成員 非本案帳戶 不明成員 不明成員 112年6月27日 0時11分 90,000元 乙帳戶 不明成員 ✘ ✘ ✘ 110年6月28日 13時16分 300,000元 不明成員 ③110年6月27日  20時50分  20,000元 110年6月28日 11時14分 5,500元 非本案帳戶 不明成員 110年6月28日 11時15分 5,200元 110年6月28日 11時16分 5,000元 110年6月28日 11時17分 1,000元 110年6月28日 11時18分 800元 110年6月28日 11時20分 3,500元 ④110年7月1日  21時23分  30,000元 乙帳戶 ✘ ✘ ✘ ✘ ✘ ✘ 110年7月2日 13時2分 249,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0號合庫商銀雲林分行 楊希將 ①告訴人劉至峯之指訴(警582號卷二第132至134頁) ②匯款交易明細截圖(警582號卷二第194頁) ③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大甲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582號卷二第131頁正反面、第135至136頁、第140至141頁、第149頁、第196頁) ④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⑤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網路銀行指定帳號交易IP資料、斗六分行110年12月2日斗六營字第1100005973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424頁;偵3700號卷第549至565頁;偵1402號卷第50至83頁;警600號卷第9至26頁反面) ⑥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顧客資料查詢明細表、個人戶顧客資料卡、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警037號卷第96至105頁) ⑦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⑧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⑨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⑩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張彤」之對話紀錄截圖(警582號卷二第194至195頁) ⑪楊希將提款影像及匯款單據截圖1張(警037號卷第107頁) ⑫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⑬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2 ︵ 即 111 偵 2795 、 3103起 訴 書 附 表 二 編 號 2 ︶ 周昱孜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3月,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剪愛」向周昱孜佯稱可在【MU】虛擬貨幣平台儲值走單獲利云云,致周昱孜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7月15日  10時39分  40,000元 乙帳戶 110年7月15日( 起訴書載為16日 ) 12時13分 300,000元 丙帳戶 不明成員 ✘ ✘ ✘ 110年7月16日 12時10分 450,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號彰化商銀斗六分行 楊希將 ②110年7月27日  10時14分  10,000元 辛帳戶 110年7月27日 11時18分 250,000元 庚帳戶 不明成員 110年7月27日 12時19分 150,000元 不明成員 ③110年7月29日  8時57分  10,000元 ✘ ✘ ✘ 110年7月29日 9時56分 30,000元 不明成員 ①告訴人周昱孜之指訴(警037號卷第618至636頁) ②證人即另案被告陳雲杰之證述(偵3792號卷第103至105頁) ③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④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顧客資料查詢明細表、個人戶顧客資料卡、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警037號卷第96至105頁) ⑤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資料整合查詢、帳戶個資檢視、交易明細(警584號卷第141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面;偵3792號卷第117至125頁) ⑥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客戶基本資料表、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客戶電子銀行自行/被代理行交易查詢、帳戶個資檢視(警584號卷第99至140頁;警582號卷二第284頁) ⑦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⑧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⑨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⑩【MU】平台操作流程截圖(警037號卷第637頁) ⑪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剪愛」、「Angel」對話紀錄截圖(警037號卷第638至639頁) ⑫楊希將提款影像及匯款單據截圖1張(警037號卷第108頁) ⑬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⑭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3 ︵ 即 110 偵 8621 、 8981 、 111 偵 1402 、 1737 、 3168 移 送 併 辦 意 旨 書 附 表 編 號 1 ; 111 偵 10486 、 112 偵 4299 、 4300 、 4301 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1 ︶ 王舶虔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4月17日14時30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夢珊」向王舶虔佯稱可在【MU】虛擬貨幣平台儲值獲利云云,致王舶虔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110年6月25日 17時53分 1,008元(含手續 費8元) 甲帳戶 110年6月26日 8時48分 100,000元 乙帳戶 不明成員 ✘ ✘ ✘ 110年6月26日 15時30分 30,000元 不明成員 ①告訴人王舶虔之指述(偵8621號卷第11至13頁) ②匯款明細截圖(偵8621號卷第153頁) ③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豐收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8621號卷第181頁、第185頁、第191頁) ④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網路銀行指定帳號交易IP資料、斗六分行110年12月2日斗六營字第1100005973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424頁;偵3700號卷第549至565頁;偵1402號卷第50至83頁;警600號卷第9至26頁反面) ⑤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⑥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⑦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⑧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⑨【MU】投資平台APP截圖(偵8621號卷第167頁、第173至175頁) ⑩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夢珊」、【MU】平台與「在線客服3」之對話紀錄截圖(偵8621號卷第149至151頁、第163至167頁、第169頁、第175至177頁) ⑪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⑫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4 ︵ 即 111 偵 2795 、 3103起 訴 書 附 表 二 編 號 5 ︶ 顏廷安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4月23日某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瑪雅」、「析析」向顏廷安佯稱可在【MU】平台儲值現金走單賺取紅利點數獲利云云,致顏廷安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7月5日  16時11分  50,000元 乙帳戶 ✘ ✘ ✘ ✘ ✘ ✘ 110年7月6日 10時3分 900,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0號合庫商銀雲林分行 余再添 ②110年7月5日  17時58分  50,000元 ③110年7月12日  18時  15,000元 110年7月12日 19時43分 350,000元 丙帳戶 不明成員 ✘ ✘ ✘ 110年7月12日 20時1分 30,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號彰化商銀斗六分行 楊希將 ④110年8月3日  14時14分  50,000元 丁帳戶 110年8月3日 16時2分 400,000元 戊帳戶 不明成員 ✘ ✘ ✘ 110年8月4日 11時8分 350,000元 -------------- 雲林縣○○市○○路0號兆豐商銀斗六分行 溫國明 ⑤110年8月3日  14時19分  50,000元 ①告訴人顏廷安之指訴(警037號卷第652至670頁) ②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身分證號/統一編號列管(提醒確認)資料查詢單、斗六分行111年7月7日斗六營字第11100031691號函暨檢附之開戶資料、110年8月3日現金取款憑條、提款畫面監視錄影光碟1份及畫面截圖1張、營業部110年10月19日營存字第11001055411號函暨附件、111年7月7日斗六營字第11100031701號函暨檢附之110年8月4日現金取款憑條、提款畫面影像光碟1份及畫面截圖1張、111年7月13日斗六營密字第11150009841號函暨交易明細表、111年7月21日斗六營字第1110003417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395頁;警037號卷第29至34頁;原審金訴72號卷一第57頁;警555號卷第12至16頁;原審訴333號卷一第175至188-1頁、第205至210-1頁、第245至257頁、第261至317頁) ③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④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顧客資料查詢明細表、個人戶顧客資料卡、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警037號卷第96至105頁) ⑤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暨內頁、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客戶基本資料表、111年6月23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110034716號函暨新臺幣存摺類存摺取款憑條2張(警037號卷第25至26頁、第36至37頁;警582號卷一第48頁;原審訴333號卷一第87至91頁) ⑥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⑦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⑧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⑨MU平台操作流程截圖(警037號卷第671頁) ⑩溫國明提款影像截圖2張(警037號卷第38頁)  ⑪楊希將提款影像及匯款單據截圖1張(警037號卷第107頁)  ⑫余再添提款影像截圖1張(警037號卷第177頁) ⑬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⑭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5 ︵ 即 111 偵 3120 併 辦 意 旨 書 ; 111 偵 10486 、 112 偵 4299 、 4300 、 4301 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7 ︶ 梁紫雪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5月4日14時30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雯雯」(後改為「李雯」)向梁紫雪佯稱可在【MU】虛擬貨幣平台儲值走單獲利云云,致梁紫雪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6月18日  12時41分  7,500元 甲帳戶 110年6月21日 10時22分 531,700元 不明帳戶 不明成員 ②110年6月22日  17時37分  22,000元 ✘ ✘ ✘ ✘ ✘ ✘ 110年6月23日 11時46分 300,000元 不明成員 ③110年6月22日  17時53分  8,000元 ④110年6月26日  18時55分(併辦意旨書、追加起訴書載為17時)  10,000元 110年6月27日 0時8分 10,000元 乙帳戶 不明成員 ✘ ✘ ✘ 110年6月28日 13時16分 300,000元 不明成員 ①告訴人梁紫雪之指述(偵3120號卷第457至463頁) ②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村上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3120號卷第467至469頁、第477至478頁、第499頁) ③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④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網路銀行指定帳號交易IP資料、斗六分行110年12月2日斗六營字第1100005973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424頁;偵3700號卷第549至565頁;偵1402號卷第50至83頁;警600號卷第9至26頁反面) ⑤中華郵政帳戶存摺封面暨內頁、查詢彙總登摺明細(偵3120號卷第483至487頁、第479至481頁) ⑥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⑦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⑧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⑨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雯雯」之對話紀錄截圖照片(偵3120卷第563至585頁) ⑩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⑪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6 ︵ 即 111 偵 334 併 辦 意 旨 書 犯 罪 事 實 一 、 ㈡ ︶ 蔡慧貞 (提告) 蔡慧貞於110年5月12日經友人林景祥介紹加入【MU】投資平台,依該平台操作儲存現金,進而投資可獲利模式,致蔡慧貞陷於錯誤,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110年8月3日 17時15分 4,000元 丁帳戶 (即併辦意旨書中所指乙帳戶) 110年8月3日 19時45分 500,010元 (警037卷P.34) 己帳戶 不明成員 110年8月4日 10時38分 250,015元 丁帳戶 不明成員 110年8月4日 12時6分 300,000元 溫國明 ①告訴人蔡慧貞之指訴(警584號卷第11至13頁) ②臺灣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警584號卷第401頁) ③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普仁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584號卷第397至400頁、第409頁、第413頁、第417頁) ④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身分證號/統一編號列管(提醒確認)資料查詢單、斗六分行111年7月7日斗六營字第11100031691號函暨檢附之開戶資料、110年8月3日現金取款憑條、提款畫面監視錄影光碟1份及畫面截圖1張、營業部110年10月19日營存字第11001055411號函暨附件、111年7月7日斗六營字第11100031701號函暨檢附之110年8月4日現金取款憑條、提款畫面影像光碟1份及畫面截圖1張、111年7月13日斗六營密字第11150009841號函暨交易明細表、111年7月21日斗六營字第1110003417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395頁;警037號卷第29至34頁;原審金訴72號卷一第57頁;警555號卷第12至16頁;原審訴333號卷一第175至188-1頁、第205至210-1頁、第245至257頁、第261至317頁) ⑤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暨內頁、帳戶交易明細、111年6月20日彰作管字第11120007647號函檢附之客戶基本資料查詢、存摺存款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111年7月6日彰斗六字第111000265A號函暨檢附之提領畫面光碟1片及畫面截圖2張、斗六分行111年7月29日彰斗六字第111000303A號函暨彰化銀行個人網路銀行服務申請書2份(警037號卷第23至24頁;原審訴339號卷一第213至216頁;原審訴333號卷一第147至154頁、第161至164-3頁、第321至329頁) ⑥中華郵政帳戶存摺封面(警584號卷第421頁) ⑦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⑧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⑨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⑩與「專屬客服」對話紀錄截圖(警584號卷第421至422頁) ⑪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⑫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7 ︵ 即 111 偵 334 併 辦 意 旨 書 犯 罪 事 實 一 、 ㈠ ︶ 葉家豪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5月12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阿芸」向葉家豪佯稱可在【MU】加密貨幣平台完成走單任務,即可獲取走單任務金額的1%收益云云,致葉家豪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 110年6月21日 13時31分 33,000元 甲帳戶 (即併辦意旨書中所指甲帳戶) 110年6月21日 13時55分 4,000元 非本案帳戶 不明成員 不明成員 110年6月21日 13時56分 500元 110年6月21日 13時57分 9,000元 110年6月21日 13時58分 4,400元 110年6月21日 14時1分 2,000元 ①告訴人葉家豪之指訴(警584號卷第17至20頁) ②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八斗子分駐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584號卷第429至432頁、第459頁、第497頁) ③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網路銀行指定帳號交易IP資料、斗六分行110年12月2日斗六營字第1100005973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424頁;偵3700號卷第549至565頁;偵1402號卷第50至83頁;警600號卷第9至26頁反面) ④中國信託帳戶存摺封面、存款交易明細(警584號卷第509至527頁) ⑤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⑥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⑦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⑧【MU】投資平台網頁截圖(警584號卷第543至544頁;偵334號卷第171至173頁) ⑨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阿芸」、客服之對話紀錄截圖(警584號卷第529至541頁、第545至546頁) ⑩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⑪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8 ︵ 即 111 偵 2795 、 3103起 訴 書 附 表 二 編 號 6 ︶ 徐淑萱 (提告) 徐淑萱於110年5月15日經先生顏廷安介紹加入【MU】投資平台,依該平台操作儲存現金,進而投資可獲利模式,致徐淑萱陷於錯誤,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110年7月12日 13時57分 10,000元 乙帳戶 110年7月12日 16時38分 500,000元 丙帳戶 不明成員 ✘ ✘ ✘ 110年7月12日 20時1分 30,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號彰化商銀斗六分行 楊希將 ①告訴人徐淑萱之指訴(警037號卷第672至677頁) ②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③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顧客資料查詢明細表、個人戶顧客資料卡、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警037號卷第96至105頁) ④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⑤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⑥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⑦【MU】平台操作流程截圖(警037號卷第678頁) ⑧與「在線客服3」之對話紀錄截圖(警037號卷第679頁) ⑨楊希將提款影像及匯款單據截圖6張(警037號卷第106至108頁)  ⑩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⑪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9 ︵ 即 111 偵 3792 、 5165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1 ︶ 鄭瑾鴻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5月25日某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安若」向鄭瑾鴻佯稱可在【MU】平台投資獲利,且穩賺不賠云云,致鄭瑾鴻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6月20日  15時7分  30,000元 甲帳戶 110年6月21日 10時22分 531,700元 不明帳戶 不明成員 ②110年6月22日  15時59分  10,000元 ✘ ✘ ✘ ✘ ✘ ✘ 110年6月23日 11時46分 300,000元 不明成員 ③110年6月23日  13時43分  5,000元 110年6月23日 14時40分 100,000元 (偵3700卷P.556 ) 乙帳戶 (偵3700卷 P.556) 不明成員 110年6月24日 11時36分 381,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0號合庫商銀雲林分行 楊希將 ④110年6月29日  16時44分  10,000元 乙帳戶 ✘ ✘ ✘ 110年6月30日 13時24分 30,000元 不明成員 ⑤110年7月3日  19時43分  1,000元 110年7月3日 21時25分 30,000元 不明成員 ⑥110年7月3日  19時45分  1,000元 ⑦110年7月12日  17時36分  10,000元 110年7月12日 19時43分 350,000元 丙帳戶 不明成員 110年7月12日 20時1分 30,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號彰化商銀斗六分行 楊希將 ⑧110年7月14日  15時39分  1,000元 110年7月15日 9時32分 300,000元 丙帳戶 不明成員 110年7月16日 12時10分 450,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號彰化商銀斗六分行 楊希將 ⑨110年9月2日  20時36分  50,000元 庚帳戶 110年9月3日 14時57分 300,000元 非本案帳戶 不明成員 ⑩110年9月3日  14時38分  30,000元 ①告訴人鄭瑾鴻之指訴(警582號卷一第147頁正反面) ②證人即另案被告陳雲杰之證述(偵3792號卷第103至105頁) ③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草衙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582號卷一第146至148頁、第150至151頁、第154至155頁) ④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資料整合查詢、交易明細、帳戶個資檢視(警584號卷第141頁;偵3792號卷第117至125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面) ⑤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⑥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網路銀行指定帳號交易IP資料、斗六分行110年12月2日斗六營字第1100005973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424頁;偵3700號卷第549至565頁;偵1402號卷第50至83頁;警600號卷第9至26頁反面) ⑦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顧客資料查詢明細表、個人戶顧客資料卡、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警037號卷第96至105頁) ⑧中國信託帳戶、國泰世華帳戶存摺內頁影本、陳彥如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查詢彙總登摺明細(警582號卷一第169至172頁)  ⑨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⑩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⑪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⑫【MU】平台與「專屬客服」之對話紀錄截圖(警582號卷一第177頁) ⑬楊希將提款影像及匯款單據截圖6張(警037號卷第106至108頁) ⑭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⑮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0 偵 8621 、 8981 、 111 偵 1402 、 1737 、 3168 移 送 併 辦 意 旨 書 附 表 編 號 5 ; 111 偵 10486 、 112 偵 4299 、 4300 、 4301 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5 ︶ 錢惠元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5月26日16時28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媛媛」向錢惠元佯稱【MU】虛擬貨幣平台投資獲利,且穩賺不賠云云,致錢惠元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110年6月23日 12時41分 20,000元 甲帳戶 110年6月23日 14時40分 100,000元 (偵3700卷P.556 ) 乙帳戶 (偵3700卷 P.556) 不明成員 ✘ ✘ ✘ 110年6月24日 11時36分 381,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0號合庫商銀雲林分行 楊希將 ①告訴人錢惠元之指述*併8621(偵3168號卷第13至21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新工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3168號卷第23至24頁、第31至33頁、第85頁) ③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網路銀行指定帳號交易IP資料、斗六分行110年12月2日斗六營字第1100005973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424頁;偵3700號卷第549至565頁;偵1402號卷第50至83頁;警600號卷第9至26頁反面) ④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⑤渣打銀行帳戶存摺封面暨內頁(偵3168號卷第75至79頁) ⑥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⑦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⑧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⑨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媛媛」、【MU】平台與客服之對話紀錄(偵3168號卷第71至74頁) ⑩楊希將提款影像及匯款單據截圖1張(警037號卷第106頁) ⑪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⑫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1 偵 3792 、 5165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15 ︶ 黃俞鈞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5月26日18時20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蘭蘭」向黃俞鈞佯稱可在【MU】虛擬貨幣平台儲值走單獲利云云,致黃俞鈞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6月26日  20時50分  9,000元 甲帳戶 110年6月27日 0時8分 10,000元 乙帳戶 不明成員 ✘ ✘ ✘ 110年6月28日 13時16分 300,000元 不明成員 ②110年6月27日  21時41分  25,000元 110年6月28日 11時14分 5,500元 非本案帳戶 不明成員 ①告訴人黃俞鈞之指訴(警582號卷二第74至75頁) ②匯款交易明細截圖(警582號卷二第116至118頁) 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警備隊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582號卷二第73頁、第76至78頁反面、第80頁、第85頁) ④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網路銀行指定帳號交易IP資料、斗六分行110年12月2日斗六營字第1100005973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424頁;偵3700號卷第549至565頁;偵1402號卷第50至83頁;警600號卷第9至26頁反面) ⑤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⑥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⑦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⑧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⑨【MU】投資平台APP截圖(警582號卷二第97頁、第102至106頁、第110至115頁) ⑩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蘭蘭」、【MU】平台客服之對話紀錄(警582號卷二第99至101頁、第107至109頁)  ⑪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⑫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0 偵 8621 、 8981 、 111 偵 1402 、 1737 、 3168 移 送 併 辦 意 旨 書 附 表 編 號 6 ; 111 偵 10486 、 112 偵 4299 、 4300 、 4301 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6 ︶ 古博淵 (提告) 古博淵於110年5月28日瀏覽到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雯靜」所提供的連結佯稱【MU】虛擬貨幣平台可儲值走單致獲利云云,致古博淵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6月24日  9時48分  5,000元 甲帳戶 110年6月24日 11時2分 150,000元 乙帳戶 不明成員  ✘ ✘ ✘ 110年6月24日 11時36分 381,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0號合庫商銀雲林分行 楊希將 ②110年6月24日  11時11分  35,000元 ✘ ✘ ✘ 110年6月24日 13時37分 40,000元 不明成員 ①告訴人古博淵之指述(偵3168號卷第91至97頁) ②匯款明細截圖(偵3168號卷第121至123頁) 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碧潭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3168號卷第89頁、第125至126頁、第129頁、第137頁、第141頁) ④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網路銀行指定帳號交易IP資料、斗六分行110年12月2日斗六營字第1100005973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424頁;偵3700號卷第549至565頁;偵1402號卷第50至83頁;警600號卷第9至26頁反面) ⑤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⑥合作金庫帳戶存摺封面影本(偵3168號卷第104頁) ⑦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⑧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⑨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⑩【MU】投資平台APP頁面截圖(偵3168號卷第105至107頁、第109至119頁) ⑪【MU】平台與「在線客服5」之對話紀錄截圖(偵3168號卷第107至111頁、第115頁) ⑫楊希將提款影像及匯款單據截圖1張(警037號卷第106頁) ⑬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⑭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1 偵 3700 併 辦 意 旨 書 附 表 編 號 3 ; 111 偵 10486 、 112 偵 4299 、 4300 、 4301 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14 ︶ 陳冠行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5月29日某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阿麗」向陳冠行佯稱可在【MU】加密虛擬貨幣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陳冠行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6月18日  18時38分  50,000元 甲帳戶 110年6月21日 10時22分 531,700元 不明帳戶 不明成員 不明成員 ②110年6月19日  18時8分  50,000元 ③110年6月20日  18時38分  50,000元 ④110年7月20日  18時42分  7,965元 辛帳戶 ✘ ✘ ✘ ✘ ✘ ✘ 110年7月20日 23時42分 30,000元 不明成員 ⑤110年7月20日  18時52分  7,965元 ⑥110年7月20日  18時54分  1,000元 ⑦110年9月3日  18時6分  50,000元 庚帳戶 110年9月3日 21時15分 200,000元 非本案帳戶 不明成員 ①告訴人陳冠行之指訴(偵3700號卷第97至100頁) ②證人即另案被告陳雲杰之證述(偵3792號卷第103至105頁) ③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網路銀行指定帳號交易IP資料、斗六分行110年12月2日斗六營字第1100005973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424頁;偵3700號卷第549至565頁;偵1402號卷第50至83頁;警600號卷第9至26頁反面) ④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資料整合查詢、帳戶個資檢視、交易明細(警584號卷第141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面;偵3792號卷第117至125頁) ⑤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客戶基本資料表、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客戶電子銀行自行/被代理行交易查詢、帳戶個資檢視(警584號卷第99至140頁;警582號卷二第284頁) ⑥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⑦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⑧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⑨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⑩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0 偵 8621 、 8981 、 111 偵 1402 、 1737 、 3168 移 送 併 辦 意 旨 書 附 表 編 號 4 ; 111 偵 10486 、 112 偵 4299 、 4300 、 4301 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4 ; 110 偵 8737 、 111 偵 611 起 訴 書 犯 罪 事 實 一 、 ㈡ ︶ 蔡佩津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5月30日13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夢珊」向蔡佩津佯稱可在【MU】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蔡佩津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6月29日  16時9分  50,000元 乙帳戶 ✘ ✘ ✘ ✘ ✘ ✘ 110年6月29日 16時39分 30,000元 不明成員 110年6月29日 16時40分 30,000元 ②110年6月29日  16時57分  50,000元 ✘ ✘ ✘ ✘ ✘ ✘ 110年6月30日 13時24分 30,000元 110年6月30日 13時25分 30,000元 ③110年8月3日  18時9分  50,000元 丁帳戶 110年8月3日 19時45分 500,000元 己帳戶 不明成員 110年8月4日 10時38分 250,000元 丁帳戶 不明成員 110年8月4日 12時6分 300,000元 溫國明 ④110年8月3日  18時12分  10,000元 ①告訴人蔡佩津之指述(偵1737號卷第7至9頁) ②匯款明細截圖(偵1737號卷第55至56頁) 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光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陳報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1737號卷第47至53頁;警600號卷第29至30頁) ④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⑤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身分證號/統一編號列管(提醒確認)資料查詢單、斗六分行111年7月7日斗六營字第11100031691號函暨檢附之開戶資料、110年8月3日現金取款憑條、提款畫面監視錄影光碟1份及畫面截圖1張、營業部110年10月19日營存字第11001055411號函暨附件、111年7月7日斗六營字第11100031701號函暨檢附之110年8月4日現金取款憑條、提款畫面影像光碟1份及畫面截圖1張、111年7月13日斗六營密字第11150009841號函暨交易明細表、111年7月21日斗六營字第1110003417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395頁;警037號卷第29至34頁;原審金訴72號卷一第57頁;警555號卷第12至16頁;原審訴333號卷一第175至188-1頁、第205至210-1頁、第245至257頁、第261至317頁) ⑥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暨內頁、帳戶交易明細、111年6月20日彰作管字第11120007647號函檢附之客戶基本資料查詢、存摺存款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111年7月6日彰斗六字第111000265A號函暨檢附之提領畫面光碟1片及畫面截圖2張、斗六分行111年7月29日彰斗六字第111000303A號函暨彰化銀行個人網路銀行服務申請書2份(警037號卷第23至24頁;原審訴339號卷一第213至216頁;原審訴333號卷一第147至154頁、第161至164-3頁、第321至329頁) ⑦網路銀行交易明細2份(警600號卷第35頁) ⑧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⑨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⑩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⑪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⑫行動電話翻拍照片(警600號卷第37至40頁) ⑬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夢姍」、【MU】平台與客服之對話紀錄截圖(偵1737號卷第59至65頁) ⑭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0 偵 8621 、 8981 、 111 偵 1402 、 1737 、 3168 移 送 併 辦 意 旨 書 附 表 編 號 2 ; 111 偵 10486 、 112 偵 4299 、 4300 、 4301 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2 ︶ 吳惠智 (提告) 吳惠智於110年5月份,經公司同事推薦【MU】虛擬貨幣平台儲值走單獲利云云,致吳惠智陷於錯誤,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旋遭提領之。 110年6月29日(併辦意旨書、追加起訴書誤載為25日) 10時36分(併辦意旨書、追加起訴書誤載為11時) 45,000元 乙帳戶 ✘ ✘ ✘ ✘ ✘ ✘ 110年6月29日 12時56分 200,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0號合庫 商銀雲林分行 楊希將 ①告訴人吳惠智之指述(偵8981號卷第9至12頁) ②匯款明細截圖(偵8981號卷第27頁) ③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市政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8981號卷第31至37頁) ④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⑤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⑥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⑦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⑧【MU】投資平台APP頁面截圖(偵8981號卷第27頁) ⑨楊希將提款影像及匯款單據截圖1張(警037號卷第106頁) ⑩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⑪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1 偵 1514 、 1515 、 3633 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1 ; 111 偵 10486 、 112 偵 4299 、 4300 、 4301 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8 ︶ 李國雄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5月份,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Lau」向李國雄佯稱可在【MU】投資平台儲值投資獲利云云,致李國雄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7月9日  13時35分  150,000元   (偵3633P.284; 偵3700P.540) 乙帳戶 110年7月9日 14時54分 300,000元 丙帳戶 不明成員 110年7月12日 10時46分 467,910元 非本案帳戶 不明成員 不明成員 ②110年7月9日  14時26分  109,000元 ①告訴人李國雄之指述(偵3633號卷第283至286頁) ②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③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顧客資料查詢明細表、個人戶顧客資料卡、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警037號卷第96至105頁) ④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⑤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⑥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⑦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⑧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1 偵 3700 併 辦 意 旨 書 附 表 編 號 1 ; 111 偵 10486 、 112 偵 4299 、 4300 、 4301 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12 ︶ 陳威豪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6月1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雅涵」向陳威豪佯稱加入【MU】投資平台,可儲存現金,投資走單獲利云云,致陳威豪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6月22日  18時45分  2,000元 甲帳戶 ✘ ✘ ✘ ✘ ✘ ✘ 110年6月23日 11時46分 300,000元 不明成員 ②110年6月24日  4時30分  4,000元 110年6月24日 11時2分 150,000元 乙帳戶 不明成員 110年6月24日 11時36分 381,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0號合庫 商銀雲林分行 楊希將 ①告訴人陳威豪之指訴(偵3700號卷第37至39頁) ②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網路銀行指定帳號交易IP資料、斗六分行110年12月2日斗六營字第1100005973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424頁;偵3700號卷第549至565頁;偵1402號卷第50至83頁;警600號卷第9至26頁反面) ③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④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⑤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⑥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⑦楊希將提款影像及匯款單據截圖1張(警037號卷第106頁) ⑧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⑨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1 偵 3792 、 5165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10 ︶ 邱晨傑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6月1日某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阿陳」向邱晨傑佯稱可在【MU】平台儲值現金走單賺取傭金獲利云云,致邱晨傑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7月9日  15時52分  14,000元 乙帳戶 110年7月9日 17時50分 200,000元 丙帳戶 不明成員 110年7月12日 10時46分 467,910元 非本案帳戶 不明成員 不明成員 ②110年9月13日  17時31分  69,000元 庚帳戶 110年9月13日 18時40分 200,000元 非本案帳戶 不明成員 ③110年9月14日  9時37分  30,000元 ✘ ✘ ✘ ✘ ✘ ✘ 110年9月14日 9時43分 350,000元 不明成員 ①告訴人邱晨傑之指訴(警582號卷一第259至261頁正反面) ②證人即另案被告陳雲杰之證述(偵3792號卷第103至105頁)  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中正橋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582號卷一第262至267頁) ④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資料整合查詢、交易明細、帳戶個資檢視(警584號卷第141頁;偵3792號卷第117至125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面) ⑤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⑥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顧客資料查詢明細表、個人戶顧客資料卡、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警037號卷第96至105頁) ⑦中國信託帳戶存款交易明細(警582號卷一第268頁反面至269頁反面) ⑧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⑨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⑩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⑪【MU】投資平台網頁截圖(警582號卷一第268頁) ⑫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阿陳」、【MU】平台與「專屬客服」之對話紀錄截圖(警582號卷一第268頁、第270至271頁) ⑬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⑭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1 偵 3700 併 辦 意 旨 書 附 表 編 號 2 ; 111 偵 10486 、 112 偵 4299 、 4300 、 4301 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13 ︶ 張佩資 (提告) 張佩資於110年6月11日經友人李瓊如介紹加入【MU】投資平台,該平台以儲存現金,投資走單獲利模式,致張佩資陷於錯誤,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7月1日  16時7分  10,000元 乙帳戶 ✘ ✘ ✘ ✘ ✘ ✘ 110年7月2日 13時2分 249,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0號合庫商銀雲林分行 楊希將 ②110年7月2日  11時32分(併辦意旨書、追加起訴書載為2分)  50,000元 ①告訴人張佩資之指訴(偵3700號卷第41至42頁) ②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③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④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⑤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⑥楊希將提款影像及匯款單據截圖張(警037號卷第107頁) ⑦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⑧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1 偵 3792 、 5165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13 ︶ 呂玟娟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6月12日某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娜娜」向呂玟娟佯稱:可在【MU】加密貨幣平台投入保證金獲利云云,致呂玟娟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7月1日  17時23分  10,000元(追加起訴書載為20,000元) 乙帳戶 ✘ ✘ ✘ ✘ ✘ ✘ 110年7月2日 13時2分 249,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0號合庫商銀雲林分行 楊希將 ②110年7月1日  18時45分  10,000元 ①告訴人呂玟娟之指訴(警582號卷二第36至37頁) ②匯款交易明細截圖(警582號卷二第38至39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大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582號卷二第40至43頁、第47頁) ④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⑤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⑥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⑦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⑧【MU】投資平台網頁截圖(警582號卷二第39頁) ⑨【MU】平台客服對話紀錄截圖(警582號卷二第39頁) ⑩楊希將提款影像及匯款單據截圖1張(警037號卷第107頁) ⑪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⑫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1 偵 3792 、 5165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21 ︶ 黃捷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6月15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熙雅」向黃捷佯稱可加入【MU】投資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黃捷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6月18日  17時11分  10,000元 甲帳戶 110年6月21日 10時22分 531,700元 不明帳戶 不明成員 不明成員 ②110年6月29日  13時38分  20,000元 乙帳戶 110年6月29日 14時3分 10,500元 非本案帳戶 不明成員 不明成員 110年6月29日 14時9分 10,400元 ③110年7月9日  16時23分  12,700元 110年7月9日 17時50分 200,000元 丙帳戶 不明成員 ✘ ✘ ✘ 110年7月12日 20時1分 30,000元 楊希將 ④110年7月21日  11時35分  170,000元   (警582㈢P.16頁反面;警584P.111) 辛帳戶 (警582㈢ P.16頁反面 ) 110年7月21日 12時20分 500,000元 庚帳戶 不明成員 ✘ ✘ ✘ 110年7月22日 11時16分 480,000元 不明成員 ⑤110年7月26日  13時39分  40,000元   (警582㈢P.16頁 反面;警584P.11 8) 110年7月26日 14時16分 700,000元 庚帳戶 不明成員 不明帳戶 不明成員 ⑥110年8月3日  0時13分  30,000元 丁帳戶 110年8月3日 11時1分 400,010元(含手 續費10元) 戊帳戶 不明成員 ✘ ✘ ✘ 110年8月3日 11時49分 400,000元 -------------- 雲林縣○○市○○路0號兆豐商銀斗六分行 溫國明 ①告訴人黃捷之指訴(警582號卷三第16至17頁、第20至21頁) ②證人即另案被告陳雲杰之證述(偵3792號卷第103至105頁) ③匯款交易明細截圖(警582號卷三第50至51頁、第53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興安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582號卷三第6頁正反面、第23至24頁、第60至63頁、第75至76頁、第219頁) ⑤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身分證號/統一編號列管(提醒確認)資料查詢單、斗六分行111年7月7日斗六營字第11100031691號函暨檢附之開戶資料、110年8月3日現金取款憑條、提款畫面監視錄影光碟1份及畫面截圖1張、營業部110年10月19日營存字第11001055411號函暨附件、111年7月7日斗六營字第11100031701號函暨檢附之110年8月4日現金取款憑條、提款畫面影像光碟1份及畫面截圖1張、111年7月13日斗六營密字第11150009841號函暨交易明細表、111年7月21日斗六營字第1110003417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395頁;警037號卷第29至34頁;原審金訴72號卷一第57頁;警555號卷第12至16頁;原審訴333號卷一第175至188-1頁、第205至210-1頁、第245至257頁、第261至317頁) ⑥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⑦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網路銀行指定帳號交易IP資料、斗六分行110年12月2日斗六營字第1100005973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424頁;偵3700號卷第549至565頁;偵1402號卷第50至83頁;警600號卷第9至26頁反面) ⑧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暨內頁、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客戶基本資料表、111年6月9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110031618號函檢附之存款往來交易明細、111年6月23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110034716號函暨檢附之新臺幣存摺類存摺取款憑條2張(警037號卷第25至26頁、第36至37頁;警582號卷一第48頁;原審訴333號卷一第77至82頁、第87至91頁) ⑨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資料整合查詢、帳戶個資檢視、交易明細(警584號卷第141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面;偵3792號卷第117至125頁) ⑩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客戶基本資料表、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客戶電子銀行自行/被代理行交易查詢、帳戶個資檢視(警584號卷第99至140頁;警582號卷二第284頁) ⑪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顧客資料查詢明細表、個人戶顧客資料卡、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警037號卷第96至105頁) ⑫國泰世華帳戶存摺封面暨內頁、臺灣銀行、中華郵政帳戶存摺內頁(警582號卷三第42至43頁、第47至48頁) ⑬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⑭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⑮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⑯【MU】平台操作頁面截圖(警582號卷三第31至39頁) ⑰溫國明提款影像截圖2張(警037號卷第38頁) ⑱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⑲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1 偵 3792 、 5165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2 ︶ 李協峰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6月15日某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婉婷」向李協峰佯稱可在【MU】加密虛擬貨幣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李協峰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6月21日  13時18分  3,500元 甲帳戶 110年6月21日 13時20分 2,100元 非本案帳戶 不明成員 不明成員          110年6月21日 13時21分 4,000元 ②110年6月22日  17時11分  20,000元 ✘ ✘ ✘ ✘ ✘ ✘ 110年6月23日 11時46分 300,000元 不明成員 ③110年6月28日  11時25分  5,000元 110年6月28日 11時25分 200元 非本案帳戶 不明成員 110年6月28日 11時26分 100元 110年6月28日 11時29分 4,100元 110年6月28日 11時30分 3,300元 ④110年7月1日  16時44分  1,000元 乙帳戶 ✘ ✘ ✘ ✘ ✘ ✘ 110年7月2日 13時2分 249,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0號合庫商銀雲林分行 楊希將 ⑤110年7月3日  12時13分  30,000元 110年7月3日 21時25分 30,000元 不明成員 ⑥110年7月3日  12時25分  20,000元 110年7月3日 21時26分 30,000元 不明成員 ⑦110年7月5日  7時26分  1,000元 110年7月5日 10時55分 777,150元 不明帳戶 不明成員 ⑧110年7月12日  15時42分  1,000元 (警582㈠P.211;偵3700P.543) 110年7月12日 15時46分 462,140元 不明帳戶 不明成員 ⑨110年7月19日  15時56分  22,000元 (警582㈠P.214;偵3700P.545 ✘ ✘ ✘ ✘ ✘ ✘ 110年7月20日 16時43分 30,000元 不明成員 ⑩110年7月21日  20時11分   1,000元 110年7月28日 11時44分 218,000元 不明成員 ⑪110年7月22日  21時46分  1,000元 ⑫110年7月22日  21時50分  1,000元 ⑬110年7月22日  21時53分  1,000元 ⑭110年7月22日  21時57分  1,000元 ⑮110年7月23日  0時7分  1,000元 ⑯110年7月23日  0時11分  1,000元 ⑰110年7月23日  0時14分  1,000元 ⑱110年7月23日  0時18分  1,000元 ⑲110年7月23日  4時6分  1,000元 ⑳110年7月26日  15時58分  205,000元 ㉑110年8月2日  14時49分  20,000元 110年8月2日 19時4分 15,600元 非本案帳戶 不明成員 110年8月2日 19時5分 35,100 ㉒110年9月14日  10時4分  30,000元 ✘ ✘ ✘ 110年9月14日 11時15分 30,000元 不明成員 ①告訴人李協峰之指訴(警582號卷一第186至187頁) ②匯款交易明細截圖(警582號卷一第203頁、第204頁反面至205頁、第211至215頁) ③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太平派出所一般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582號卷一第181頁、第184至185頁、第188至191頁、第193-1頁、第220頁) ④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⑤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網路銀行指定帳號交易IP資料、斗六分行110年12月2日斗六營字第1100005973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424頁;偵3700號卷第549至565頁;偵1402號卷第50至83頁;警600號卷第9至26頁反面) ⑥第一銀行、中華郵政帳戶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警582號卷一第194至202頁) ⑦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⑧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⑨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⑩【MU】平台操作頁面截圖(警582號卷一第216頁) ⑪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婉婷」之對話紀錄截圖(警582號卷一第207至210頁)  ⑫楊希將提款影像及匯款單據截圖1張(警037號卷第107頁) ⑬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⑭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1 偵 3792 、 5165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25 ︶ 劉鎧稦 (提告) 劉鎧稦於110年6月初,經友人推薦加入【MU】投資平台後,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即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小蕊」向劉鎧稦佯稱投資保證獲利云云,致劉鎧稦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旋遭提領之。 110年6月23日 10時4分 20,000元 甲帳戶 ✘ ✘ ✘ ✘ ✘ ✘ 110年6月23日 11時46分 300,000元 不明成員 ①告訴人劉鎧稦之指訴(警582號卷四第44至45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三菓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582號卷四第41至43頁、第61頁) ③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網路銀行指定帳號交易IP資料、斗六分行110年12月2日斗六營字第1100005973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424頁;偵3700號卷第549至565頁;偵1402號卷第50至83頁;警600號卷第9至26頁反面) ④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⑤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⑥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⑦【MU】平台操作頁面截圖(警582號卷四第47至48頁) ⑧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小蕊」之對話紀錄(警582號卷四第48至49頁、第52至60頁反面) ⑨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⑩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1 偵 2795 、 3103起 訴 書 附 表 二 編 號 1 ︶ 鍾依玲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6月初,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宋曉君」向鍾依玲推薦【MU】投資平台可儲存現金,投資走單獲利云云,致鍾依玲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6月23日  20時53分  60,000元 甲帳戶 110年6月24日 11時2分 150,000元 乙帳戶 不明成員 ✘ ✘ ✘ 110年6月24日 11時36分 381,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0號合庫商銀雲林分行 楊希將 ②110年6月29日  11時16分  10,000元 乙帳戶 ✘ ✘ ✘ ✘ ✘ ✘ 110年6月29日 12時56分 200,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0號合庫 商銀雲林分行 楊希將 ③110年7月23日  18時24分  50,000元 辛帳戶 110年7月24日 9時42分 300,000元 庚帳戶 不明成員 110年7月26日 9時7分 1,900元 非本案帳戶 不明成員 110年7月26日 9時8分 1,900元 110年7月26日 9時10分 4,000元 110年7月26日 9時11分 400元 110年7月26日 9時13分 4,700元 110年7月26日 9時14分 9,000元 110年7月26日 9時15分 2,100元 110年7月26日 9時17分 1,000元 110年7月26日 9時18分 500元 110年7月26日 9時19分 300元 110年7月26日 9時20分 100元 110年7月26日 9時22分 500元 110年7月26日 9時23分 1,500元 110年7月26日 9時24分 7,900元 110年7月26日 9時25分 6,200元 110年7月26日 9時27分 1,700元 110年7月26日 9時30分 4,400元 110年7月26日 9時31分 600元 110年7月26日 9時32分 500元 110年7月26日 9時33分 6,000元 ④110年8月2日  23時22分  5,000元   丁帳戶 110年8月3日 11時1分 400,010元(含手 續費10元) 戊帳戶 不明成員 ✘ ✘ ✘ 110年8月3日 11時49分 400,000元 -------------- 雲林縣○○市○○路0號兆豐商銀斗六分行 溫國明 ⑤110年8月3日  18時14分  10,015元(含手續費15元) (警037卷P.33、587) 110年8月3日 19時45分 500,010元 (警037卷P.34) 己帳戶 (警037卷P.34) 不明成員 110年8月4日 10時38分 250,015元(含手續費15元) (338卷一P.216 ;警037卷P.34 ) 丁帳戶 (338卷一 P.216;警0 37卷P.34) 不明成員 110年8月4日 12時6分 300,000元 (警037卷P.34) 溫國明 ①告訴人鍾依玲之指訴、代理人姚新生之指訴(警037號卷第582至597頁;原審訴339號卷一第227至233頁、第359至371頁) ②證人即另案被告陳雲杰之證述(偵3792號卷第103至105頁) ③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身分證號/統一編號列管(提醒確認)資料查詢單、斗六分行111年7月7日斗六營字第11100031691號函暨檢附之開戶資料、110年8月3日現金取款憑條、提款畫面監視錄影光碟1份及畫面截圖1張、營業部110年10月19日營存字第11001055411號函暨附件、111年7月7日斗六營字第11100031701號函暨檢附之110年8月4日現金取款憑條、提款畫面影像光碟1份及畫面截圖1張、111年7月13日斗六營密字第11150009841號函暨交易明細表、111年7月21日斗六營字第1110003417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395頁;警037號卷第29至34頁;原審金訴72號卷一第57頁;警555號卷第12至16頁;原審訴333號卷一第175至188-1頁、第205至210-1頁、第245至257頁、第261至317頁) ④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暨內頁、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客戶基本資料表、111年6月23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110034716號函暨新臺幣存摺類存摺取款憑條2張(警037號卷第25至26頁、第36至37頁;警582號卷一第48頁;原審訴333號卷一第87至91頁) ⑤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⑥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網路銀行指定帳號交易IP資料、斗六分行110年12月2日斗六營字第1100005973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424頁;偵3700號卷第549至565頁;偵1402號卷第50至83頁;警600號卷第9至26頁反面) ⑦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暨內頁、帳戶交易明細、111年6月20日彰作管字第11120007647號函檢附之客戶基本資料查詢、存摺存款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111年7月6日彰斗六字第111000265A號函暨檢附之提領畫面光碟1片及畫面截圖2張、斗六分行111年7月29日彰斗六字第111000303A號函暨彰化銀行個人網路銀行服務申請書2份(警037號卷第23至24頁;原審訴339號卷一第213至216頁;原審訴333號卷一第147至154頁、第161至164-3頁、第321至329頁) ⑧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資料整合查詢、帳戶個資檢視、交易明細(警584號卷第141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面;偵3792號卷第117至125頁) ⑨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客戶基本資料表、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客戶電子銀行自行/被代理行交易查詢、帳戶個資檢視(警584號卷第99至140頁;警582號卷二第284頁) ⑩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⑪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⑫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⑬MU平台操作流程截圖(警037號卷第598頁) ⑭與「專屬客服」對話紀錄截圖(警037號卷第599至610頁) ⑮溫國明提款影像截圖2張(警037號卷第38頁) ⑯楊希將提款影像及匯款單據截圖6張(警037號卷第106至108頁)  ⑰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⑱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1 偵 3792 、 5165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6 ︶ 張昱偉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6月17日21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張美馨」向張昱偉佯稱可在【MU】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張昱偉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110年6月18日 21時41分 1,000元 甲帳戶 110年6月21日 10時22分 531,700元 不明帳戶 不明成員 不明成員 ①告訴人張昱偉之指訴(警582號卷五第7頁反面至第10頁反面) ②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中山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582號卷五第1至3頁、第7頁) ③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網路銀行指定帳號交易IP資料、斗六分行110年12月2日斗六營字第1100005973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424頁;偵3700號卷第549至565頁;偵1402號卷第50至83頁;警600號卷第9至26頁反面) ④第一銀行帳戶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警582號卷五第25頁反面) ⑤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⑥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⑦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⑧【MU】平台操作頁面截圖(警582號卷五第15頁反面至18頁) ⑨與通訊軟體LINE ID「張美馨」之對話紀錄截圖(警582號卷五第18至23頁) ⑩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⑪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1 偵 3792 、 5165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23 ︶ 王凱慶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6月中旬,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佳薇」向王凱慶佯稱可加入【MU】投資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王凱慶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110年6月27日 23時30分 1,000元 甲帳戶 110年6月28日 11時14分 5,500元 非本案帳戶 不明成員 不明成員 ①告訴人王凱慶之指訴(警582號卷三第105至106頁反面) ②匯款明細截圖(警582號卷三第119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中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582號卷三第107至108頁、第111頁) ④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網路銀行指定帳號交易IP資料、斗六分行110年12月2日斗六營字第1100005973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424頁;偵3700號卷第549至565頁;偵1402號卷第50至83頁;警600號卷第9至26頁反面) ⑤國泰世華帳戶交易明細(警582號卷三第113頁反面) ⑥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⑦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⑧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⑨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佳薇」之對話紀錄截圖(警582號卷三第121頁反面至123頁) ⑩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⑪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1 偵 3792 、 5165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20 ︶ 鍾明均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6月10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CoreMU」向鍾明均佯稱可匯入現金至MUClub公司指定帳戶,賺取點數消費云云,致鍾明均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6月20日  13時29分  1,000元 甲帳戶 110年6月21日 10時22分 531,700元 不明帳戶 不明成員 不明成員 ②110年7月3日  11時58分  30,000元 乙帳戶 ✘ ✘ ✘ ✘ ✘ ✘ 110年7月3日 21時25分 30,000元 不明成員 ①告訴人鍾明均之指訴(警582號卷二第382至383頁) ②中國信託自動櫃員機明細表、匯款交易明細截圖(警582號卷二第398至399頁) ③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斗坪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582號卷二第379至381頁、第384頁、第387至388頁、第390至391頁) ④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⑤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網路銀行指定帳號交易IP資料、斗六分行110年12月2日斗六營字第1100005973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424頁;偵3700號卷第549至565頁;偵1402號卷第50至83頁;警600號卷第9至26頁反面) ⑥兆豐商銀帳戶存摺封面影本(警582號卷二第399頁) ⑦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⑧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⑨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⑩【MU】平台頁面截圖(警582號卷二第402頁) ⑪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Core-MU」、【MU】平台與「在線客服1」之對話紀錄截圖(警582號卷二第400至403頁)  ⑫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⑬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1 偵 3792 、 5165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22 ︶ 張鴛鴦 (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6月21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TELEGRAM暱稱「吳志強」、「Krisc」、「上岸」向張鴛鴦佯稱可加入【MU】投資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張鴛鴦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6月24日  19時31分  5,000元 甲帳戶 110年6月25日 0時56分 100,000元 丙帳戶 不明成員 ✘ ✘ ✘ 110年6月25日 11時46分 30,000元 不明成員 ②110年6月26日  20時53分  50,000元 110年6月27日 0時8分 10,000元 ▲②部分款項 乙帳戶 不明成員 110年6月28日 13時16分 300,000元 不明成員 ③110年6月26日  20時54分  5,000元 110年6月27日 0時9分 100,000元 ▲②剩餘款項+③ 丙帳戶 不明成員 110年6月28日 15時4分 5,500元 非本案帳戶 不明成員 不明成員 ④110年6月28日  18時43分  9,000元 乙帳戶 ✘ ✘ ✘ ✘ ✘ ✘ 110年6月29日 12時56分 200,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0號合庫商銀雲林分行 楊希將 ⑤110年6月28日  20時13分  5,000元 ⑥110年7月5日  22時25分  40,000元 110年7月6日 10時3分 900,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0號合庫商銀雲林分行 余再添 ①告訴人張鴛鴦之指訴(警582號卷三第83至84頁反面)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聖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582號卷三第85至87頁、第93至94頁、第100至101頁) ③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④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網路銀行指定帳號交易IP資料、斗六分行110年12月2日斗六營字第1100005973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424頁;偵3700號卷第549至565頁;偵1402號卷第50至83頁;警600號卷第9至26頁反面) ⑤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顧客資料查詢明細表、個人戶顧客資料卡、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警037號卷第96至105頁) ⑥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⑦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⑧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⑨【MU】平台說明截圖(警582號卷三第90頁) ⑩楊希將提款影像及匯款單據截圖1張(警037號卷第106頁) ⑪余再添提款影像截圖1張(警037號卷第177頁) ⑫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⑬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1 偵 3792 、 5165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12 ︶ 林淑慧 (未提告) 林淑慧於110年6月22日經友人推薦下載【MU】投資平台後,該平台顯示儲值現金操作虛擬帳戶,即可獲得利潤云云,致林淑慧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6月22日  19時49分  10,000元 甲帳戶 ✘ ✘ ✘ ✘ ✘ ✘ 110年6月23日 11時46分 300,000元 不明成員 ②110年7月12日  16時27分  50,000元 乙帳戶 110年7月12日 16時38分 500,000元 丙帳戶 不明成員 ✘ ✘ ✘ 110年7月12日 20時1分 30,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號彰化商銀斗六分行 楊希將 110年7月12日 20時2分 30,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號彰化商銀斗六分行 楊希將 ①被害人林淑慧之指述(警582號卷一第309至310頁反面) ②匯款交易明細截圖(警582號卷一第314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東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582號卷一第311至313頁、第317至318頁) ④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⑤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網路銀行指定帳號交易IP資料、斗六分行110年12月2日斗六營字第1100005973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424頁;偵3700號卷第549至565頁;偵1402號卷第50至83頁;警600號卷第9至26頁反面) ⑥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顧客資料查詢明細表、個人戶顧客資料卡、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警037號卷第96至105頁) ⑦國泰世華提款卡影本(警582號卷一第316頁) ⑧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⑨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⑩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⑪【MU】平台與「在線客服3」之對話紀錄截圖(警582號卷一第315頁)  ⑫楊希將提款影像及匯款單據截圖1張(警037號卷第107頁) ⑬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⑭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1 偵 3792 、 5165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17 ︶ 陳品璇 (提告) 陳品璇於110年6月20日經友人鄭瑾鴻推薦下載【MU】虛擬貨幣投資平台後,該平台顯示儲值現金操作虛擬帳戶,即可獲得利潤云云,致陳品璇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6月23日  21時58分  10,000元 甲帳戶 110年6月24日 11時2分 150,000元 乙帳戶 不明成員 ✘ ✘ ✘ 110年6月24日 11時36分 381,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0號合庫商銀雲林分行 楊希將 ②110年7月5日  21時12分  20,000元 乙帳戶 ✘ ✘ ✘ ✘ ✘ ✘ 110年7月6日 10時3分 900,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0號合庫商銀雲林分行 余再添 ①告訴人陳品璇之指訴(警582號卷二第203至204頁反面) ②匯款交易明細截圖(警582號卷二第228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四維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582號卷二第202頁正反面、第205至208頁、第210頁、第212頁) ④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⑤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網路銀行指定帳號交易IP資料、斗六分行110年12月2日斗六營字第1100005973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424頁;偵3700號卷第549至565頁;偵1402號卷第50至83頁;警600號卷第9至26頁反面) ⑥台新商銀帳戶存摺封面暨內頁(警582號卷二第213頁、第216頁) ⑦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⑧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⑨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⑩與友人通訊軟體LINE、【MU】平台與「在線客服3」之對話紀錄截圖(警582號卷二第219至227頁反面) ⑪楊希將提款影像及匯款單據截圖1張(警037號卷第106頁) ⑫余再添提款影像截圖1張(警037號卷第177頁) ⑬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⑭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0 偵 8621 、 8981 、 111 偵 1402 、 1737 、 3168 移 送 併 辦 意 旨 書 附 表 編 號 3 ; 111 偵 10486 、 112 偵 4299 、 4300 、 4301 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3 ︶ 黃奕宸 (提告) 黃奕宸於110年6月份,加入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所創設之【MU】平台投資虛擬貨幣,致黃奕宸陷於錯誤,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6月25日  10時59分(併辦意旨書、追加起訴書載為11時46分<實際入帳時間>)  300,000元 甲帳戶 ✘ ✘ ✘ ✘ ✘ ✘ 110年6月25日 11時52分 100,000元 不明成員 110年6月25日 11時54分 50,000元 不明成員 110年6月25日 12時48分 400,000元 不明帳戶 不明成員 ②110年6月25日  11時2分(併辦意旨書、追加起訴書載為12時8分<實際入帳時間>)  290,000元 ✘ ✘ ✘ ✘ ✘ ✘ 110年6月25日 12時54分 400,000元 不明成員 ①告訴人黃奕宸之指述(偵1402號卷第7至9頁) ②臺灣中小企銀匯款申請書影本(偵1402號卷第12頁) ③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大社分駐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1402號卷第86至87頁) ④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網路銀行指定帳號交易IP資料、斗六分行110年12月2日斗六營字第1100005973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424頁;偵3700號卷第549至565頁;偵1402號卷第50至83頁;警600號卷第9至26頁反面) ⑤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⑥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⑦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⑧【MU】投資平台APP頁面截圖(偵1402號卷第15頁) ⑨【MU】平台與「專屬客服」之對話紀錄截圖(偵1402號卷第14頁) ⑩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⑪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1 偵 3792 、 5165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4 ︶ 蔡承宗 (提告) 蔡承宗於110年6月25日經友人介紹加入【MU】投資平台後,該平台客服即佯稱可儲存現金,投資走單獲利云云,致蔡承宗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6月25日  21時3分  3,000元 甲帳戶 110年6月26日 8時48分 100,000元 乙帳戶 不明成員 ✘ ✘ ✘ 110年6月26日 15時30分 30,000元 不明成員 ②110年7月12日  18時8分  50,000元 乙帳戶 110年7月12日 19時43分 350,000元 丙帳戶 不明成員 ✘ ✘ ✘ 110年7月12日 20時1分 30,000元 楊希將 110年7月12日 20時2分 30,000元 楊希將 ③110年7月18日  23時6分  3,500元 辛帳戶 ✘ ✘ ✘ ✘ ✘ ✘ 110年7月19日 1時12分 30,000元 不明成員 ④110年7月26日  10時22分  4,800元 110年7月26日 10時23分 5,000元 非本案帳戶 不明成員 ①告訴人蔡承宗之指訴(警582號卷五第31至32頁反面) ②證人即另案被告陳雲杰之證述(偵3792號卷第103至105頁)  ③匯款交易明細截圖(警582號卷五第45頁反面) ④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中港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582號卷五第28頁、第33至36頁、第38頁、第40頁、第43頁) ⑤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客戶基本資料表、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客戶電子銀行自行/被代理行交易查詢、帳戶個資檢視(警584號卷第99至140頁;警582號卷二第284頁) ⑥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⑦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網路銀行指定帳號交易IP資料、斗六分行110年12月2日斗六營字第1100005973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424頁;偵3700號卷第549至565頁;偵1402號卷第50至83頁;警600號卷第9至26頁反面) ⑧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顧客資料查詢明細表、個人戶顧客資料卡、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警037號卷第96至105頁) ⑨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⑩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⑪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⑫【MU】平台操作頁面截圖(警582號卷五第45頁) ⑬與【MU】平台「在線客服3」之對話紀錄(警582號卷五第45頁)  ⑭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⑮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1 偵 3792 、 5165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24 ︶ 戴鳳誼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6月某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夢姍」向戴鳳誼佯稱可加入【MU】平台投資虛擬貨幣,且保證獲利云云,致戴鳳誼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旋遭提領之。 110年6月29日 17時37分 500元 乙帳戶 ✘ ✘ ✘ ✘ ✘ ✘ 110年6月30日 13時24分 30,000元 不明成員 ①告訴人戴鳳誼之指訴(警582號卷四第4至7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大埔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582號卷四第9至10頁、第12頁、第34至35頁) ③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④華南銀行帳戶存摺封面暨內頁、存摺存款期間查詢(警582號卷四第14至15頁、第18頁) ⑤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⑥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⑦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⑧【MU】平台操作頁面截圖(警582號卷四第21頁、第23頁) ⑨通訊軟體LINE群組首頁及與暱稱「夢姍」之對話紀錄截圖(警582號卷四第21頁、第22頁、第24至33頁) ⑩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⑪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1 偵 3792 、 5165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11 ︶ 黃昱翔 (提告) 黃昱翔於110年6月29日經友人邱晨傑推薦下載【MU】投資平台後,該平台顯示儲值現金操作虛擬帳戶,即可獲得利潤云云,致黃昱翔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旋遭提領之。 110年6月29日 15時6分 500元 乙帳戶 ✘ ✘ ✘ ✘ ✘ ✘ 110年6月29日 16時39分 30,000元 不明成員 ①告訴人黃昱翔之指訴(警582號卷一第276至277頁反面) ②匯款交易明細截圖(警582號卷一第285頁) 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警備隊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582號卷一第275頁、第279至282頁、第304至305頁) ④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⑤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⑥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⑦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⑧投資平台網頁截圖(警582號卷一第287頁、第290頁) ⑨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邱晨傑」之對話紀錄截圖(警582號卷一第288至289頁、第291至303頁) ⑩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⑪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1 偵 2795 、 3103起 訴 書 附 表 二 編 號 3 ︶ 黃靜慈 (提告) 黃靜慈於110年7月6日經友人周昱孜推薦下載【MU】投資平台,該平台以儲值現金操作虛擬帳戶,即可獲得利潤云云,致黃靜慈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旋遭提領之。 110年7月1日 15時40分 60,000元 乙帳戶 ✘ ✘ ✘ ✘ ✘ ✘ 110年7月2日 13時2分 249,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0號合庫商銀雲林分行 楊希將 ①告訴人黃靜慈之指訴(警037號卷第640至650頁) ②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③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④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⑤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⑥MU平台操作流程截圖(警037號卷第651頁) ⑦楊希將提款影像及匯款單據截圖6張(警037號卷第106至108頁) ⑧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⑨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1 偵 3792 、 5165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3 ︶ 王貞媜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向王貞媜佯稱可在【MU】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王貞媜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旋遭提領之。 110年7月1日 16時45分 500元 乙帳戶 ✘ ✘ ✘ ✘ ✘ ✘ 110年7月2日 13時2分 249,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0號合庫商銀雲林分行 楊希將 ①告訴人王貞媜之指訴(警582號卷五第77頁正反面) ②匯款交易明細截圖(警582號卷五第78頁) ③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龍華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582號卷五第76頁、第82頁、第84至87頁) ④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⑤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⑥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⑦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⑧【MU】平台操作頁面截圖(警582號卷五第81頁) ⑨楊希將提款影像及匯款單據截圖1張(警037號卷第107頁) ⑩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⑪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1 偵 3792 、 5165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18 ︶ 許汶松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7月3日13時許,向許汶松佯稱可在【MU】虛擬貨幣平台儲值走單獲利云云,致許汶松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7月3日  12時40分  10,000元 乙帳戶 ✘ ✘ ✘ ✘ ✘ ✘ 110年7月3日 21時25分 30,000元 不明成員 ②110年7月12日  17時51分  50,000元 110年7月12日 19時43分 350,000元 丙帳戶 不明成員 110年7月12日 20時1分 30,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號彰化商銀斗六分行 楊希將 110年7月12日 20時2分 30,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號彰化商銀斗六分行 楊希將 ③110年7月12日  17時56分  50,000元 110年7月12日 20時3分 30,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號彰化商銀斗六分行 楊希將 110年7月12日 20時4分 30,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號彰化商銀斗六分行 楊希將 ④110年8月2日  19時30分  10,000元 丁帳戶 110年8月3日 11時1分 400,010元(含手 續費10元) 戊帳戶 不明成員 110年8月3日 11時49分 400,000元 -------------- 雲林縣○○市○○路0號兆豐商銀斗六分行 溫國明 ①告訴人許汶松之指訴(警582號卷二第233至237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東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582號卷二第238至239頁、第241頁、第245至246頁) ③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身分證號/統一編號列管(提醒確認)資料查詢單、斗六分行111年7月7日斗六營字第11100031691號函暨檢附之開戶資料、110年8月3日現金取款憑條、提款畫面監視錄影光碟1份及畫面截圖1張、營業部110年10月19日營存字第11001055411號函暨附件、111年7月7日斗六營字第11100031701號函暨檢附之110年8月4日現金取款憑條、提款畫面影像光碟1份及畫面截圖1張、111年7月13日斗六營密字第11150009841號函暨交易明細表、111年7月21日斗六營字第1110003417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395頁;警037號卷第29至34頁;原審金訴72號卷一第57頁;警555號卷第12至16頁;原審訴333號卷一第175至188-1頁、第205至210-1頁、第245至257頁、第261至317頁) ④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⑤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暨內頁、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客戶基本資料表、111年6月9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110031618號函檢附之存款往來交易明細、111年6月23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110034716號函暨檢附之新臺幣存摺類存摺取款憑條2張(警037號卷第25至26頁、第36至37頁;警582號卷一第48頁;原審訴333號卷一第77至82頁、第87至91頁) ⑥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顧客資料查詢明細表、個人戶顧客資料卡、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警037號卷第96至105頁) ⑦中國信託帳戶存摺封面暨內頁(警582號卷二第247至248頁) ⑧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⑨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⑩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⑪楊希將提款影像及匯款單據截圖1張(警037號卷第107頁) ⑫溫國明提款影像截圖2張(警037號卷第38頁) ⑬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⑭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1 偵 3792 、 5165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5 ︶ 林祈翰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7月6日19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麗娜」向林祈翰佯稱可在【MU】平台儲值現金走單賺取傭金,且每週一可領出現金云云,致林祈翰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7月3日  13時20分  1,000元 乙帳戶 ✘ ✘ ✘ ✘ ✘ ✘ 110年7月3日 21時25分 30,000元 不明成員 ②110年7月20日  23時30分  10,000元 辛帳戶 110年7月20日 23時42分 30,000元 ①告訴人林祈翰之指訴(警582號卷五第89頁反面至91頁) ②證人即另案被告陳雲杰之證述(偵3792號卷第103至105頁)  ③匯款交易明細截圖(警582號卷五第102至103頁) ④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仁愛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582號卷五第89頁、第92頁正反面、第93頁反面、第94頁反面、第96頁反面、第97頁反面、第100頁正反面) ⑤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客戶基本資料表、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客戶電子銀行自行/被代理行交易查詢、帳戶個資檢視(警584號卷第99至140頁;警582號卷二第284頁) ⑥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⑦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⑧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⑨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⑩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麗娜」之對話紀錄截圖(警582號卷五第101頁) ⑪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⑫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1 偵 1514 、 1515 、 3633 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2 ; 111 偵 10486 、 112 偵 4299 、 4300 、 4301 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9 ︶ 蔣文傑 (提告) 蔣文傑於110年7月9日,經網友推薦【MU】虛擬貨幣平台儲值走單獲利云云,致蔣文傑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7月9日  10時(追加起  訴書載為9時58  分)  298,000元 乙帳戶 110年7月9日 14時54分 300,000元 丙帳戶 不明成員 ✘ ✘ ✘ 110年7月12日 20時1分 30,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號彰化商銀斗六分行 楊希將 110年7月12日 20時2分 30,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號彰化商銀斗六分行 110年7月12日 20時3分 30,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號彰化商銀斗六分行 110年7月12日 20時4分 30,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號彰化商銀斗六分行 110年7月12日 20時5分 30,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號彰化商銀斗六分行 110年7月13日 02時22分 30,000元 不明成員 110年7月13日 02時23分 5,000元 110年7月13日 02時24分 2,000元 110年7月13日 09時44分 250,000元 甲帳戶 不明成員 110年7月13日 11時24分 440,000元 ②110年7月15日  10時57分  30,000元   (偵3633P.391;偵3700P.545) 110年7月15日 12時13分 300,000元 不明成員 ✘ ✘ ✘ 110年7月16日 12時10分 450,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號彰化商銀斗六分行 楊希將 ③110年7月18日  8時42分  30,000元   (偵3633P.392;警584P.102) 辛帳戶 110年7月18日 17時59分 200,000元 庚帳戶 不明成員 110年7月19日 11時39分 16,230元 不明帳戶 不明成員 110年7月19日 11時40分 12,030元 110年7月19日 11時41分 14,030元 110年7月19日 11時43分 26,030元 ④110年7月19日  8時21分  30,000元   (偵3633P.392;警584P.104) 110年7月19日 12時50分 86,000元 庚帳戶 不明成員 110年7月19日 13時 13,030元 不明帳戶 不明成員 110年7月19日 13時2分 14,030元 110年7月19日 13時4分 60,030元 ⑤110年7月21日  7時25分  30,000元   (偵3633P.392;警584P.111) ✘ ✘ ✘ ✘ ✘ ✘ 110年7月21日 11時5分 450,000元 不明成員 ⑥110年8月31日  21時36分  30,000元 庚帳戶 110年9月1日 14時10分 200,000元 非本案帳戶 不明成員 ⑦110年9月1日  12時44分  30,000元 ①告訴人蔣文傑之指述(偵3633號卷第389至395頁) ②證人即另案被告陳雲杰之證述(偵3792號卷第103至105頁) ③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④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顧客資料查詢明細表、個人戶顧客資料卡、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警037號卷第96至105頁) ⑤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網路銀行指定帳號交易IP資料、斗六分行110年12月2日斗六營字第1100005973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424頁;偵3700號卷第549至565頁;偵1402號卷第50至83頁;警600號卷第9至26頁反面) ⑥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資料整合查詢、帳戶個資檢視、交易明細(警584號卷第141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面;偵3792號卷第117至125頁) ⑦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客戶基本資料表、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客戶電子銀行自行/被代理行交易查詢、帳戶個資檢視(警584號卷第99至140頁;警582號卷二第284頁) ⑧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⑨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⑩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⑪楊希將提款影像及匯款單據截圖1張(警037號卷第107頁) ⑫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⑬扣案之三星廠牌手機1支不明成員  ︵ 即 111 偵 3792 、 5165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9 ︶ 蘇旻浩 (提告) 蘇旻浩於110年7月8日經友人推薦下載【MU】投資平台後,依該平台指示儲值操作虛擬帳戶,該平台即虛偽執行投資交易,並釋出獲利訊息,致蘇旻浩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7月9日  13時31分  30,000元 乙帳戶 110年7月9日 14時54分 300,000元 丙帳戶 不明成員 110年7月12日 10時46分 467,910元 非本案帳戶 不明成員 不明成員 ②110年7月12日  12時22分  20,000元 110年7月12日 13時46分 256,460元 不明帳戶 不明成員 不明成員 ①告訴人蘇旻浩之指訴(警582卷一第234至235頁) ②匯款交易明細截圖(警582號卷一第241頁) ③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光明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582號卷一第231至233頁、第236至237頁、第254頁) ④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⑤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顧客資料查詢明細表、個人戶顧客資料卡、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警037號卷第96至105頁) ⑥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⑦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⑧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⑨與友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警582號卷一第246至252頁) ⑩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⑪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1 偵 3792 、 5165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19 ︶ 吳東陽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7月10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LIisa」、「羅文莉」向吳東陽佯稱可在【MU】虛擬貨幣平台儲值走單獲利云云,致吳東陽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7月13日  10時29分  10,000元 乙帳戶 110年7月13日 12時51分 50,000元 甲帳戶 不明成員 110年7月13日 12時55分 22,800元    非本案帳戶 不明成員 不明成員 ②110年7月20日  15時44分(追加起訴書載為17時5分)  300,000元 辛帳戶 110年7月20日 17時 400,000元 庚帳戶 不明成員 ✘ ✘ ✘ 110年7月21日 11時26分 450,000元 不明成員 ①告訴人吳東陽之指訴(警582號卷二第291頁正反面) ②證人即另案被告陳雲杰之證述(偵3792號卷第103至105頁) ③合作金庫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影本、匯款交易明細截圖(警582號卷二第368頁、第375頁) ④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永福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582號卷二第289頁、第292至294頁、第357頁、第359頁、第364至365頁) ⑤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客戶基本資料表、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客戶電子銀行自行/被代理行交易查詢、帳戶個資檢視(警584號卷第99至140頁;警582號卷二第284頁) ⑥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⑦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網路銀行指定帳號交易IP資料、斗六分行110年12月2日斗六營字第1100005973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424頁;偵3700號卷第549至565頁;偵1402號卷第50至83頁;警600號卷第9至26頁反面) ⑧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資料整合查詢、帳戶個資檢視、交易明細(警584號卷第141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面;偵3792號卷第117至125頁) ⑨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⑩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⑪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⑫【MU】平台與「專屬客服」對話紀錄截圖(警582號卷二第301至353頁) ⑬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⑭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1 偵 1514 、 1515 、 3633 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3 ; 111 偵 10486 、 112 偵 4299 、 4300 、 4301 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10 ︶ 游智強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7月11日9時24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Chr」向游智強佯稱可投資【MU】平台獲利云云,致游智強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7月13日  8時40分  10,000元 乙帳戶 110年7月13日 12時51分 50,000元 甲帳戶 不明成員 110年7月13日 12時55分 22,800元 非本案帳戶 不明成員 不明成員 ②110年7月19日  2時35分  14,000元   (偵1514P.12;  警584P.104) 辛帳戶 110年7月19日 10時41分 10,030元 不明帳戶 不明成員 110年7月19日 10時41分 10,030元 ③110年7月24日  12時42分  20,000元   (偵1514P.12;警584P.113) 110年7月24日 17時57分 300,000元 庚帳戶 不明成員 非本案帳戶 不明成員 ①告訴人游智強之指述(偵1514號卷第11至12頁) ②證人即另案被告陳雲杰之證述(偵3792號卷第103至105頁) ③匯款證明截圖畫面(偵1514號卷第33至34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七堵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1514號卷第59至60頁、第65至71頁) ⑤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⑥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網路銀行指定帳號交易IP資料、斗六分行110年12月2日斗六營字第1100005973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424頁;偵3700號卷第549至565頁;偵1402號卷第50至83頁;警600號卷第9至26頁反面) ⑦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資料整合查詢、帳戶個資檢視、交易明細(警584號卷第141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面;偵3792號卷第117至125頁) ⑧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客戶基本資料表、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客戶電子銀行自行/被代理行交易查詢、帳戶個資檢視(警584號卷第99至140頁;警582號卷二第284頁) ⑨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⑩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⑪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⑫【MU】投資平台網頁截圖(偵1514號卷第36至38頁、第42至45頁、第47至48頁、第51頁、第57頁) ⑬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xu」、「專屬客服」之對話紀錄截圖(偵1514號卷第36至42頁、第46頁、第49至56頁) ⑭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⑮扣案之三星廠牌手機1支  ︵ 即 111 偵 3792 、 5165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14 ︶ 林信銘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7月初,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美馨」向林信銘佯稱可投資【MU】平台獲利云云,致林信銘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7月12日  16時22分  10,000元 乙帳戶 110年7月12日 16時38分 500,000元 丙帳戶 不明成員 ✘ ✘ ✘ 110年7月12日 20時3分 30,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號彰化商銀斗六分行 楊希將 ②110年7月15日  13時32分  170,000元 110年7月15日 14時30分 300,000元 甲帳戶 不明成員 110年7月16日 12時2分 300,000元 不明成員 ①告訴人林信銘之指訴(警582號卷二第51至52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長泰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582號卷二第53至54頁、第67至69頁) ③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④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網路銀行指定帳號交易IP資料、斗六分行110年12月2日斗六營字第1100005973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424頁;偵3700號卷第549至565頁;偵1402號卷第50至83頁;警600號卷第9至26頁反面) ⑤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顧客資料查詢明細表、個人戶顧客資料卡、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警037號卷第96至105頁) ⑥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⑦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⑧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⑨【MU】投資平台APP截圖(警582號卷二第59頁正反面) ⑩投資平台與「活動管理員」、通訊軟體LINE暱稱「美馨」之對話紀錄(警582號卷二第55至58頁反面) ⑪楊希將提款影像及匯款單據截圖1張(警037號卷第107頁) ⑫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⑬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1 偵 1514 、 1515 、 3633 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4 ; 111 偵 10486 、 112 偵 4299 、 4300 、 4301 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11 ︶ 梁又杰 (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7月初,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劉夢珊」向梁又杰佯稱可在【MU】加密貨幣平台投資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梁又杰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7月14日  21時59分  3,000元 乙帳戶 110年7月15日 9時32分 300,000元 丙帳戶 不明成員 ✘ ✘ ✘ 110年7月16日 12時10分 450,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號彰化商銀斗六分行 楊希將 ②110年7月17日  11時13分  30,000元 辛帳戶 110年7月17日 18時7分 150,000元 庚帳戶 不明成員 110年7月19日 11時39分 16,230元 不明帳戶 不明成員 110年7月19日 11時40分 12,030元 110年7月19日 11時41分 14,030元 ①被害人梁又杰之指述(偵1515號卷第15至17頁) ②證人即另案被告陳雲杰之證述(偵3792號卷第103至105頁) ③匯款證明截圖畫面(偵1515號卷第37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春社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1515號卷第35至36頁、第43頁、第55頁、第57頁) ⑤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⑥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顧客資料查詢明細表、個人戶顧客資料卡、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警037號卷第96至105頁) ⑦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資料整合查詢、帳戶個資檢視、交易明細(警584號卷第141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面;偵3792號卷第117至125頁) ⑧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客戶基本資料表、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客戶電子銀行自行/被代理行交易查詢、帳戶個資檢視(警584號卷第99至140頁;警582號卷二第284頁) ⑨台新商銀帳戶存摺封面影本(偵1515號卷第41頁) ⑩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⑪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⑫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⑬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Amelie」、「夢姍」之對話紀錄截圖(偵1515號卷第39頁) ⑭楊希將提款影像及匯款單據截圖1張(警037號卷第107頁) ⑮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⑯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0 偵 8737 、 111 偵 611 起 訴 書 犯 罪 事 實 一 、 ㈠ ︶ 黃偉豪 (提告) 黃偉豪於110年7月中旬,經由友人介紹加入【MU】加密貨幣平台,隨後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媛媛」向黃偉豪佯稱投資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黃偉豪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8月2日  21時45分  50,000元 丁帳戶 110年8月3日 11時1分 400,010元 戊帳戶 不明成員 ✘ ✘ ✘ 110年8月3日 11時49分 400,000元 -------------- 雲林縣○○市○○路0號兆豐商銀斗六分行 溫國明 ②110年8月2日  21時46分  50,000元 ③110年8月2日  21時48分  50,000元 ④110年8月3日  1時20分  50,000元 ①告訴人黃偉豪之指述(警555號卷第5至7頁反面) ②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北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555號卷第18頁反面至第19頁反面、第22至24頁) ③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身分證號/統一編號列管(提醒確認)資料查詢單、斗六分行111年7月7日斗六營字第11100031691號函暨檢附之開戶資料、110年8月3日現金取款憑條、提款畫面監視錄影光碟1份及畫面截圖1張、營業部110年10月19日營存字第11001055411號函暨附件、111年7月7日斗六營字第11100031701號函暨檢附之110年8月4日現金取款憑條、提款畫面影像光碟1份及畫面截圖1張、111年7月13日斗六營密字第11150009841號函暨交易明細表、111年7月21日斗六營字第1110003417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395頁;警037號卷第29至34頁;原審金訴72號卷一第57頁;警555號卷第12至16頁;原審訴333號卷一第175至188-1頁、第205至210-1頁、第245至257頁、第261至317頁) ④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暨內頁、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客戶基本資料表、111年6月9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110031618號函檢附之存款往來交易明細、111年6月23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110034716號函暨檢附之新臺幣存摺類存摺取款憑條2張(警037號卷第25至26頁、第36至37頁;警582號卷一第48頁;原審訴333號卷一第77至82頁、第87至91頁) ⑤臺灣銀行斗六分行110年12月2日斗六營字第11000059731號函暨附件(警600號卷第9至26頁反面) ⑥第一商業銀行總行112年11月29日一總營集字第018074號函暨客戶基本資料(原審金訴72號卷第211至214頁) ⑦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⑧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⑨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⑩溫國明提款影像截圖2張(警037號卷第38頁) ⑪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⑫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1 偵 2795 、 3103起 訴 書 附 表 二 編 號 4 ︶ 張馨妤 (提告) 張馨妤於110年7月29日經友人鍾依玲介紹加入【MU】投資平台,依該平台操作儲存現金,透過走單投資獲利云云,致張馨妤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110年8月3日 13時19分 50,000元 丁帳戶 110年8月3日 16時2分 400,010元(含手續費10元) 戊帳戶 不明成員 ✘ ✘ ✘ 110年8月4日 11時8分 350,000元 -------------- 雲林縣○○市○○路0號兆豐商銀斗六分行 溫國明 ①告訴人張馨妤之指訴、代理人姚新生之指訴(警037號卷第611至616頁;原審訴339號卷一第359至371頁) ②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身分證號/統一編號列管(提醒確認)資料查詢單、斗六分行111年7月7日斗六營字第11100031691號函暨檢附之開戶資料、110年8月3日現金取款憑條、提款畫面監視錄影光碟1份及畫面截圖1張、營業部110年10月19日營存字第11001055411號函暨附件、111年7月7日斗六營字第11100031701號函暨檢附之110年8月4日現金取款憑條、提款畫面影像光碟1份及畫面截圖1張、111年7月13日斗六營密字第11150009841號函暨交易明細表、111年7月21日斗六營字第1110003417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395頁;警037號卷第29至34頁;原審金訴72號卷一第57頁;警555號卷第12至16頁;原審訴333號卷一第175至188-1頁、第205至210-1頁、第245至257頁、第261至317頁) ③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暨內頁、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客戶基本資料表、111年6月23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110034716號函暨新臺幣存摺類存摺取款憑條2張(警037號卷第25至26頁、第36至37頁;警582號卷一第48頁;原審訴333號卷一第87至91頁) ④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⑤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⑥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⑦MU平台操作流程截圖(警037號卷第617頁) ⑧溫國明提款影像截圖2張(警037號卷第38頁)  ⑨楊希將提款影像及匯款單據截圖6張(警037號卷第106至108頁)  ⑩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⑪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0 偵 9180 追 加 起 訴 書 ︶ 徐鵬翔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7月間,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曉鈴」主動加徐鵬翔為好友後,以交友為由取得信任,向徐鵬翔誆稱可在【MU】加密貨幣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徐鵬翔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8月3日  14時39分  50,000元 丁帳戶 110年8月3日 16時2分 400,010元(含手續費10元) 戊帳戶 不明成員 ✘ ✘ ✘ 110年8月4日 11時8分 350,000元 -------------- 雲林縣○○市○○路0號兆豐商銀斗六分行 溫國明 ②110年8月3日  14時41分  50,000元 ①告訴人徐鵬翔之指述(偵9180號卷第13至18頁) ②證人即另案被告陳雲杰之證述(偵3792號卷第103至105頁) ③匯款單據(偵9180號卷第25頁) ④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身分證號/統一編號列管(提醒確認)資料查詢單、斗六分行111年7月7日斗六營字第11100031691號函暨檢附之開戶資料、110年8月3日現金取款憑條、提款畫面監視錄影光碟1份及畫面截圖1張、營業部110年10月19日營存字第11001055411號函暨附件、111年7月7日斗六營字第11100031701號函暨檢附之110年8月4日現金取款憑條、提款畫面影像光碟1份及畫面截圖1張、111年7月13日斗六營密字第11150009841號函暨交易明細表、111年7月21日斗六營字第1110003417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395頁;警037號卷第29至34頁;原審金訴72號卷一第57頁;警555號卷第12至16頁;原審訴333號卷一第175至188-1頁、第205至210-1頁、第245至257頁、第261至317頁) ⑤臺灣銀行斗六分行110年12月2日斗六營字第11000059731號函暨附件、112年5月23日斗六營字第11200000000號函暨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身分證號/統一編號列管(提醒確認)資料查詢單(警600號卷第9至26頁反面;原審金訴72號卷一第43至57頁) ⑥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暨內頁、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客戶基本資料表、111年6月23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110034716號函暨新臺幣存摺類存摺取款憑條2張(警037號卷第25至26頁、第36至37頁;警582號卷一第48頁;原審訴333號卷一第87至91頁) ⑦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2年5月19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0000000004號函暨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原審金訴72號卷一第59至64頁) ⑧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1月28日中信銀字第112224839438289號函暨客戶基本資料(原審金訴72號卷一第221頁) ⑨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⑩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⑪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⑫原審112年6月5日、6月6日、6月7日、6月8日、9月1日、10月3日、12月12日公務電話紀錄單(原審金訴72號卷一第175至181頁、第185頁、第189頁、第193頁、第195頁、第233頁) ⑬平台網站畫面截圖17張(偵9180號卷第105至122頁) ⑭溫國明提款影像截圖2張(警037號卷第38頁) ⑮與詐欺集團成員間之對話畫面翻拍照片(偵9180號卷第93至104頁) ⑯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⑰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1 偵 3792 、 5165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7 ︶ 林育琪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6月24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JimmyTing」、「陳建鳴」向林育琪佯稱可在【MU】加密貨幣平台走單,賺取傭金獲利云云,致林育琪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6月26日  17時33分  1,000元 甲帳戶 110年6月27日 0時8分 10,000元 乙帳戶 不明成員 ✘ ✘ ✘ 110年6月28日 13時16分 300,000元 不明成員 ②110年7月19日  12時54分  100,000元 辛帳戶 110年7月19日 15時10分 350,000元 庚帳戶 不明成員 不明帳戶 不明成員 ③110年7月19日  12時56分  50,000元 ④110年7月19日  14時5分  10,000元 ⑤110年7月20日  15時9分  5,000元 110年7月20日 17時 400,000元 ✘ ✘ ✘ 110年7月21日 11時26分 450,000元 不明成員 ⑥110年7月20日  21時19分  40,000元 ✘ ✘ ✘ 110年7月20日 23時42分 30,000元 不明成員 110年7月21日 11時5分 450,000元 ⑦110年7月24日  18時35分  10,000元 110年7月26日 11時57分 460,000元 庚帳戶 不明成員 110年7月26日 12時30分 200,000元 非本案帳戶 不明成員 ⑧110年8月2日  18時2分  500元  丁帳戶 110年8月3日 11時1分 400,010元(含手 續費10元) 戊帳戶 不明成員 ✘ ✘ ✘ 110年8月3日 11時49分 400,000元 -------------- 雲林縣○○市○○路0號兆豐商銀斗六分行 溫國明 ⑨110年8月2日  18時31分  50,000元 ①告訴人林育琪之指訴(警582號卷五第107至110頁正反面) ②證人即另案被告陳雲杰之證述(偵3792號卷第103至105頁)  ③匯款交易明細截圖(警582號卷五第164頁、第165頁正反面、第166頁反面至第167頁、第169頁反面) ④新竹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北門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582號卷五第106頁、第111至115頁、第117至125頁、第128頁、第144至145頁) ⑤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客戶基本資料表、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客戶電子銀行自行/被代理行交易查詢、帳戶個資檢視(警584號卷第99至140頁;警582號卷二第284頁) ⑥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身分證號/統一編號列管(提醒確認)資料查詢單、斗六分行111年7月7日斗六營字第11100031691號函暨檢附之開戶資料、110年8月3日現金取款憑條、提款畫面監視錄影光碟1份及畫面截圖1張、營業部110年10月19日營存字第11001055411號函暨附件、111年7月7日斗六營字第11100031701號函暨檢附之110年8月4日現金取款憑條、提款畫面影像光碟1份及畫面截圖1張、111年7月13日斗六營密字第11150009841號函暨交易明細表、111年7月21日斗六營字第1110003417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395頁;警037號卷第29至34頁;原審金訴72號卷一第57頁;警555號卷第12至16頁;原審訴333號卷一第175至188-1頁、第205至210-1頁、第245至257頁、第261至317頁) ⑦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網路銀行指定帳號交易IP資料、斗六分行110年12月2日斗六營字第1100005973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424頁;偵3700號卷第549至565頁;偵1402號卷第50至83頁;警600號卷第9至26頁反面) ⑧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⑨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暨內頁、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客戶基本資料表、111年6月9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110031618號函檢附之存款往來交易明細、111年6月23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110034716號函暨檢附之新臺幣存摺類存摺取款憑條2張(警037號卷第25至26頁、第36至37頁;警582號卷一第48頁;原審訴333號卷一第77至82頁、第87至91頁) ⑩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資料整合查詢、帳戶個資檢視、交易明細(警584號卷第141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面;偵3792號卷第117至125頁) ⑪中國信託、凱基銀行帳戶存摺封面暨內頁(警582號卷五第130至132頁、第135至137頁) ⑫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⑬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⑭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⑮【MU】平台儲值紀錄頁面截圖(警582號卷五第161頁反面至162頁、第163頁反面) ⑯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JimmyTing」、「陳建鳴」、【MU】平台與「專屬客服」之對話紀錄截圖(警582號卷五第146至160頁反面、第162頁反面至163頁反面) ⑰溫國明提款影像截圖2張(警037號卷第38頁) ⑱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⑲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1 偵 3792 、 5165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8 ︶ 徐家興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6月26日15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謝琦娜(娜娜)MU」向徐家興佯稱可在【MU】加密貨幣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徐家興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6月26日  17時42分  1,000元 甲帳戶 110年6月27日 0時8分 10,000元 ▲①+② 乙帳戶 不明成員 ✘ ✘ ✘ 110年6月28日 13時16分 300,000元 不明成員 ②110年6月26日  18時22分  9,000元 ①告訴人徐家興之指訴(警582號卷五第49至51頁) ②匯款交易明細截圖(警582號卷五第52至53頁) 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雙城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582號卷五第48頁、第63頁、第69頁、第74頁正反面) ④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網路銀行指定帳號交易IP資料、斗六分行110年12月2日斗六營字第1100005973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424頁;偵3700號卷第549至565頁;偵1402號卷第50至83頁;警600號卷第9至26頁反面) ⑤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⑥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⑦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⑧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⑨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謝琦娜(娜娜)MU」之對話紀錄截圖(警582號卷五第62頁) ⑩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⑪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0 偵 9180 追 加 起 訴 書 ︶ 楊晨妤 (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8月3日10時55分前某時許,向楊晨妤誆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楊晨妤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8月3日  10時55分  100,000元 丁帳戶 110年8月3日 11時1分 400,010元(含手 續費10元) 戊帳戶 不明成員 ✘ ✘ ✘ 110年8月3日 11時49分 400,000元 -------------- 雲林縣○○市○○路0號兆豐商銀斗六分行 溫國明 ②110年8月3日  12時26分  20,000元 110年8月3日 16時2分 400,010元(含手 續費10元) 不明成員 110年8月4日 11時8分 350,000元 -------------- 雲林縣○○市○○路0號兆豐商銀斗六分行 溫國明 ①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身分證號/統一編號列管(提醒確認)資料查詢單、斗六分行111年7月7日斗六營字第11100031691號函暨檢附之開戶資料、110年8月3日現金取款憑條、提款畫面監視錄影光碟1份及畫面截圖1張、營業部110年10月19日營存字第11001055411號函暨附件、111年7月7日斗六營字第11100031701號函暨檢附之110年8月4日現金取款憑條、提款畫面影像光碟1份及畫面截圖1張、111年7月13日斗六營密字第11150009841號函暨交易明細表、111年7月21日斗六營字第1110003417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395頁;警037號卷第29至34頁;原審金訴72號卷一第57頁;警555號卷第12至16頁;原審訴333號卷一第175至188-1頁、第205至210-1頁、第245至257頁、第261至317頁) ②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暨內頁、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客戶基本資料表、111年6月23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110034716號函暨新臺幣存摺類存摺取款憑條2張(警037號卷第25至26頁、第36至37頁;警582號卷一第48頁;原審訴333號卷一第87至91頁) ③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5月26日中信銀字第110000000000000號函暨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原審金訴72號卷一第65至159頁) ④原審公務112年6月6日、112年6月7日公務電話紀錄單(原審金訴72號卷一第179至181頁) ⑤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⑥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⑦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⑧溫國明提款影像截圖2張(警037號卷第38頁)  ⑨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⑩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2025-03-25

TNHM-113-金上訴-1895-20250325-2

金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金訴字第68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薛斐憶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 度偵字第25682、292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薛斐憶犯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二所示之罪,共貳罪,各處如附表一 編號一至二所示之刑。   犯罪事實 一、薛斐憶依其成年人之智識程度及社會生活經驗,可知金融帳 戶為個人信用、財產之重要表徵,而國內社會層出不窮之犯 罪集團為掩飾不法行徑,避免執法人員查緝及處罰,經常利 用他人之金融帳戶掩人耳目,應可預見任意將金融機構帳戶 資料交付他人,常與詐欺等財產犯罪密切相關,極有可能遭 詐欺正犯利用作為人頭帳戶,便利詐欺正犯用以向他人詐騙 款項匯入後再行提款,因而幫助詐欺正犯從事財產犯罪,且 受詐騙之人匯入款項遭提領後,即可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 而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洗錢效果,竟仍基於縱若有人取得 其金融機構帳戶資料之人,自行或轉交他人供作被害人匯入 遭詐騙款項之用,藉以掩飾、隱匿犯罪所得去向及所在,仍 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一般洗錢之不確定故意 ,先後為下列之行為:㈠於民國112年12月17日16時37分許前 不詳時間,將其配偶洪清華(涉犯幫助詐欺部分另經檢察官 為不起訴處分)申辦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下稱華南銀行帳戶)資料,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 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使用;㈡再為獲取每個帳戶可得新臺幣 (下同)6萬元之代價報酬,於112年12月19日12時許,在臺 南市中西區民族路上統一超商門市,將其申設之中國信託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台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 戶(下稱中國信託帳戶)、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楠梓 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玉山銀行帳戶) 之金融卡及密碼等資料寄交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 成員使用,而容任該成員及其所屬之詐騙集團用以犯罪。嗣 上開詐騙集團之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 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向如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之人施以 詐術,致渠等陷於錯誤受騙分別將款項匯入薛斐憶提供之上 開帳戶,旋遭詐騙集團成員提領或轉帳領取殆盡(各次詐騙 方式、匯款時間、金額,均詳如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嗣 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被害人察覺受騙,報警處理而查獲上情 。 二、案經附表二編號1所示被害人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 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南地檢署);附表二編號2至4 朱明正、劉世福、陳彤妃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 告臺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   以下所引用具傳聞證據性質之供述證據,因檢察官、被告薛 斐憶於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爭執證據能力,本院審酌前 開證據之作成或取得之狀況,並無非法或不當取證之情事, 且無顯不可信之情況,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具 有證據能力;又以下所引用卷內非供述證據性質之證據資料 ,則均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 之4規定之反面解釋,亦應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二、實體部分:   訊據被告固坦承其配偶華南銀行帳戶之提款卡為其本人使用 ;中國信託帳戶、玉山銀行帳戶為其本人所開設,惟矢口否 認涉有幫助詐欺取財或幫助洗錢之犯行,辯稱:華南銀行帳 戶提款卡大約於112年12月17日最後一次提款後在回家的路 上就不見了,提款卡密碼是我先生手機,提款卡上沒寫或貼 上密碼,可能被盜用;中國信託帳戶、玉山銀行帳戶提款卡 、密碼提供給網路說要線上交易虛擬貨幣的人,對方說提供 1個帳戶1個月薪水6萬元,我提供2個,1個月可以獲得12萬 元,想說對方會寄回來不會有問題,沒有想到對方會拿去做 不法使用,最後也沒拿到錢,我也是被騙云云。 ㈠、詐欺集團成員以如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之詐騙方式詐騙附表 二編號1至4被害人,致該等被害人陷於錯誤,於附表二編號 1至4所示匯款時間,分別匯款如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之金額 至本案之華南銀行帳戶、中國信託帳戶、玉山銀行帳戶,旋 遭人提領或轉帳領取殆盡,此為被告所不爭執,核與附表二 編號1至4所示被害人於警詢時指訴之情節相符,並有⑴告訴 人洪珮瑜提供與詐騙集團成員間之相關對話紀錄、翻拍網路 銀行匯款交易截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南竹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 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⑵告訴人朱明正提供與詐騙 集團成員間之相關對話紀錄、其開立之合作金庫銀行帳戶明 細影本、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收據、新北市 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江翠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 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簡便格式表;⑶告訴人劉世福提供與詐騙集團成員間之相關 對話紀錄、翻拍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 梅分局幼獅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 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⑷告訴人陳彤妃提供與詐 騙集團成員間之相關對話紀錄暨網路銀行交易翻拍截圖、內 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 單;⑸華南銀行帳戶之開戶人資料、交易明細表;⑹玉山銀行 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⑺中國信託帳戶之開戶 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等各項證據資料在卷足憑。是被告所 有及使用之上開帳戶,確遭詐欺集團用以作為詐騙如附表二 編號1至4所示被害人之人頭帳戶,藉此隱匿詐欺集團詐欺犯 罪所得之所在及去向之事實,應堪認定。 ㈡、關於華南銀行帳戶部分:  ⒈觀諸該帳戶之交易往來明細(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3偵2148 9卷第21頁),被告於112年9月18日持提款卡領款後,該帳 戶之餘額為0,迄告訴人洪珮瑜於匯入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金 額前,並無任何款項進出,從而被告實無再持該提款卡提領 現金之必要。是被告就使用該帳戶之動機及目的顯與事理有 違,難以自圓其說,其所辯稱遺失等情是否屬實,即非無疑 。  ⒉被告自承所該帳戶之提款卡密碼為配偶洪清華之手機號碼, 提款卡上並未黏貼或紀錄該密碼,縱他人有拾取該提款卡之 情,知悉密碼之可能性極低。況參諸現今提款機及提款密碼 之設計,至少需以6位數以上密碼組合(每位數由0至9,故 至少有000000至999999等不同之組合),又一般金融機構, 為免存戶之存款遭他人持金融卡盜領,均對密碼輸入錯誤次 數加以限制,如錯誤次數超過限制,金融卡即會遭自動櫃員 機強制回收或無法提領,此為公眾週知之事實,則該提款卡 密碼顯非他人得以輕易推理、猜測而得,則詐騙集團成員如 何得知?苟非持用人同意、授權而告知提款密碼等情況,單 純拾用他人金融卡之人,欲在有限次數內,隨機輸入密碼恰 好與正確之密碼相符進而領取款項,機率實微乎其微,是被 告就此所辯顯與常情有違。再者,衡以詐欺集團成員以他人 帳戶作為遭詐欺取財之被害人匯款之帳戶,理應先取得帳戶 所有人之同意才加以使用,否則一旦帳戶所有人辦理掛失, 被害人所匯入之款項即遭凍結無法提領,而帳戶所有人反可 輕易辦理補發存摺、變更印鑑及密碼,將款項提領一空,詐 欺集團成員當無甘冒此風險之理。是以,詐欺集團成員若係 以竊取或拾得方式取得該帳戶之提款卡,則根本無法知悉被 告或洪清華何時將向銀行辦理掛失止付,若已遭掛失止付, 則前往提領無疑徒增為警查獲之風險,被害人所匯入之款項 是否可順利提領即處於不確定狀態,詐欺集團應無向他人詐 欺取財後,要求被害人匯款至無法擔保確可領用之帳戶內, 而可能平白為帳戶所有人牟利之理?益徵被告前開所辯,無 法令常人信服。 ㈢、關於中國信託帳戶、玉山銀行帳戶部分:     於金融機構開設帳戶,請領存摺及提款卡,係針對個人身分 社會信用而予以資金流通,具有強烈之屬人性,而金融帳戶 為個人理財工具,且金融存摺、提款卡亦事關個人財產權益 保障,其專有性甚高,除非本人或與本人親密關係者得使用 該帳戶,他人難認有何理由可使用該帳戶,因之一般人均會 妥為保管及防止金融帳戶遭人盜用之認識,縱使特殊情況偶 需交付他人使用,亦必深入瞭解用途及合理性始予提供,且 該等專有物品,如落入不明人士手中,而未加以闡明正常用 途,極易被利用為與財產有關犯罪工具,亦為吾人依一般生 活認知所易體察之常識。而有犯罪意圖者非有正當理由,竟 徵求他人提供帳戶,客觀上可預見其目的係供為某筆資金存 入後再行領出之用,且該筆資金存入及提領過程係有意隱瞞 其流程及行為人身分曝光用意,常人本於一般認知能力均易 瞭解。被告於行為時為40歲之成年人,自述高職畢業之智識 程度,足見被告係智識正常及有相當社會歷練之人,要非初 入社會懵懂無知,或與社會長期隔絕之人,堪認被告之智能 對於金融帳戶資料提供予非正常合理使用者極易被利用為與 財產有關之犯罪有預見,又具有注意、判斷及防止法益被侵 害之能力,即對於帳戶之正常使用方式及無正當理由提供他 人使用帳戶所可能造成財產上犯罪不僅有所預見,並有能力 防止結果之發生。 ㈣、被告之銀行帳戶曾為詐騙集團之人頭帳戶而涉幫助詐欺及洗 錢罪嫌,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2年8月21日偵查 終結以112年度偵字第13359號提起公訴,先經本院於112年1 1月27日以113年度金訴字第104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 併科罰金1萬元,嗣經檢察官提起上訴,由臺灣高等法院臺 南分院於113年3月12日以112年度金上訴字第30號判決判處 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3萬元,於113年4月11日確定在案( 下稱前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被 告既歷經前案之警方調查及偵、審程序,應可知悉帳戶淪為 犯罪工具之可能性,其對於上開各情自難諉稱不知;被告既 已預見其提供前揭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予他人使用,可能遭他 人利用作為收受、提領詐欺犯罪所得之工具,並藉此掩飾、 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而助益他人遂行詐欺取財及洗 錢犯罪,仍將系爭帳戶資料交予他人使用,容任此等結果發 生而不違背其本意,其主觀上確有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 之不確定故意至明。   ㈤、綜上所述,被告所辯既有前述不合常理之處,系爭帳戶又成   為他人詐欺取財所使用之匯款帳戶,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被 害人並因此受騙而將款項匯入系爭帳戶,被告前詞所辯,顯 係事後卸責之詞,殊無可採。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 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新舊法比較:   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項關於行為後法律有變更之新舊法比 較,於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事項,如共犯、未遂犯、想 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 減輕及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 形,綜合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予以整體適用。乃因各 該規定皆涉及犯罪之態樣、階段、罪數、法定刑得或應否加 、減暨加減之幅度,影響及法定刑或處斷刑之範圍,各該罪 刑規定須經綜合考量整體適用後,方能據以限定法定刑或處 斷刑之範圍,於該範圍內為一定刑之宣告。是宣告刑雖屬單 一之結論,實係經綜合考量整體適用各相關罪刑規定之所得 。宣告刑所據以決定之各相關罪刑規定,具有適用上之「依 附及相互關聯」之特性,自須同其新舊法之適用(最高法院 110年度台上字第1489號判決意旨參照)。  ⒈查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除該 法第6條、第11條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定外,其餘條文均 自公布日施行,於000年0月0日生效。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 4條規定:「(第1項)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 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第2項)前 項之未遂犯罰之。(第3項)前2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 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修正後該條規定移列為第19 條規定:「(第1項)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 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 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 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第2項)前 項之未遂犯罰之。」。  ⒉足見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且行為人所犯洗錢 之特定犯罪為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者,依修正前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法定刑為「7年以下(2月以 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復依修正 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3項規定,宣告刑受特定犯罪之刑法 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所定最重本刑之限制,為「5年以 下(2月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依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法定刑及宣告 刑均為「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 下罰金」。  ⒊故依上開說明,以洗錢防制法前述法定刑及宣告刑限制之修 正情形而為整體比較,參酌刑法第35條第2項、第3項前段規 定意旨,足見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3項規定, 其宣告刑範圍最高度與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 規定相等,最低度為「2月以上有期徒刑」,則較修正後洗 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6月以上有期徒刑」為輕, 至依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受6月以下有 期徒刑之宣告者,得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易科罰金 ,而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受6月以下有期 徒刑之宣告者,雖不得易科罰金,仍得依刑法第41條第3項 規定易服社會勞動,而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同屬易刑處 分之一種,尚無比較上何者較有利或不利可言。  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業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施行 ,並於000年0月00日生效。修正前該項規定:「犯前2條之 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則規定 :「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 刑。」,該規定復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施行,並於000 年0月0日生效,修正後移列條號為同法第23條第3項前段規 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 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下簡稱行為 時法)。行為人於「偵查或審判中自白」,即減輕其刑,而 依行為時法、現行法,則均需行為人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 」均自白,且現行法再增列「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 財物」,始得減輕其刑。  ⒌揆諸前揭說明,綜合比較新、舊法主刑輕重、自白減刑之要 件等相關規定後,認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規定最有利於被告 ,爰一體適用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規定。   ㈡、罪名:   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第 1項之幫助犯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洗 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犯一般洗錢罪。  ㈢、罪數:   被告以單一之幫助行為,助使他人先後成功詐騙如附表二編 號1至4所示被害人,以及掩飾、隱匿特定詐欺犯罪所得之去 向及所在,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並侵害如附表二編 號1至4所示之人之財產法益,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 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又被告所犯 事實欄一㈠、㈡所示之罪,犯意各別,行為殊異,應予分論併 罰。  ㈣、刑之減輕:    ⒈被告基於幫助之不確定故意為上開犯行,為幫助犯,爰依刑 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⒉被告於偵查、本院審理時都否認犯行,並無洗錢防制法關於 自白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   ㈤、量刑:   爰審酌被告雖未實際參與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行,然提供金 融帳戶資料供不法犯罪集團使用,不僅造成執法機關不易查 緝犯罪行為人,嚴重危害社會治安,助長社會犯罪風氣,亦 使被害人求償上之困難,所為實屬不該,且被告既歷前案之 教訓,竟未知警惕再犯本案,是所為自應受有相當程度之刑 事非難,始可達其效,然念及被告未直接參與詐欺取財、一 般洗錢等犯行,其惡性及犯罪情節較正犯輕微,兼衡被告事 後否認犯行未見悔意、被告提供帳戶之數量、本案遭詐騙之 人數及受騙之金額多寡、被告迄今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獲取 諒解,暨其自述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 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 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㈥、沒收:  ⒈原行為時洗錢防制法第18條規定,經移列為現行法第25條, 依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 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不生新舊法比較問題,應適用現行 有效之裁判時法。裁判時之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固規定 :「犯第19條、第20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然其修正理由為:「考 量徹底阻斷金流才能杜絕犯罪,為減少犯罪行為人僥倖心理 ,避免經查獲之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即系爭犯罪客體 )因非屬犯罪行為人所有而無法沒收之不合理現象」,是尚 須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經查獲」,始得依上開規定加 以沒收。  ⒉經查,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被害人所匯入系爭帳戶之款項, 係在其他詐欺集團成員控制下,且業經他人提領一空,被告 並非實際提款或得款之人,況依卷內證據所示,被告亦未有 支配或處分該財物或財產上利益等行為,故被告於本案並無 經查獲之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自亦毋庸依洗錢防制法 第25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⒊綜觀卷內並無證據證明被告實際上有因本案犯行而獲得任何 利益,故尚難認被告有何實際獲取之犯罪所得,自無從宣告 沒收,併此敘明。   ㈦、定刑:   又關於數罪併罰之案件,如能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 於執行時,始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 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無庸於每一個案判決時定其 應執行刑,則依此所為之定刑,不但能保障被告(受刑人) 之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更可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 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 生(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本 案被告目前尚有前案執行中,有臺灣高法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在卷可稽,故本院考量被告權益,認待案件全部確定後 ,再由檢察官另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為宜,爰不於本判決就 其所犯之罪宣告徒刑部分予以定應執行刑,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修言提起公訴,檢察官饒倬亞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得上訴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 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一: 編號 犯罪事實 所犯罪名及宣告刑 0 如事實欄一、(一)所示 薛斐憶幫助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0 如事實欄一、(二)所示 薛斐憶幫助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二: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手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 0 洪珮瑜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2月17日間,佯裝網路買家聯繫洪珮瑜,佯稱網路購物無法完成交易,需依指示操作云云,洪珮瑜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銀行帳戶。 112年12月17日16時37分許 112年12月17日16時41分許 00000元 00000元 華南銀行帳戶 0 朱明正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間開始,以通訊軟體LINE向朱明正佯稱可協助追回遭詐欺款項云云,朱明正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銀行帳戶。 112年12月22日11時06許 20萬元 中國信託帳戶 0 劉世福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下旬,以通訊軟體LINE向劉世福假冒為友人「小劉」,佯稱其有資金問題欲借款周轉云云,劉世福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銀行帳戶。 112年12月22日11時25分許 19萬元 玉山銀行帳戶 0 陳彤妃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2月14日間開始,以通訊軟體LINE向陳彤妃佯稱可投資外匯賺錢云云,陳彤妃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銀行帳戶。 112年12月24日21時07分許 112年12月24日21時20分許 10萬元 10萬元 中國信託帳戶 玉山銀行帳戶

2025-03-25

TNDM-114-金訴-687-20250325-1

原金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原金訴字第24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武巧玲 選任辯護人 蘇亦洵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 偵字第95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武巧玲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武巧玲雖領有第一類中度身心障礙證明 ,然其知悉未開始實際從事工作即可以提供之金融帳戶數量 決定領取補助之金額,顯與常理有違,且如需領取津貼,提 供金融帳戶之帳號即可撥款領取,無須寄出金融卡及提供密 碼。然其因欠缺生活費用竟罔顧於此,而基於幫助詐欺取財 及隱匿財產犯罪所得之不確定犯意,於民國113年7月10日14 時、11日7時59分,分別提領其所有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 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內存款 新臺幣(下同)5,000元及400元後(餘額僅剩31元,已無法 繼續提領),隨即於同年月11日11時10分許,依照通訊軟體 LINE暱稱「吳郁萱」之指示,在苗栗縣○○鎮○○○路000號統一 超商科金門市店內,將本案帳戶金融卡,寄送給自稱「林新 智」之不詳詐騙份子收取,金融卡密碼則經由通訊軟體LINE 提供。嗣該不詳之詐騙份子取得本案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後 ,即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以 附表所示方式詐騙附表所示之人,致其等均不疑有詐而陷於 錯誤,於附表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至本案帳戶, 隨即遭提領一空,藉此隱匿犯罪所得逃避查緝。因認被告涉 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及 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 一般洗錢等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檢察官就被告 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刑事訴訟法 第161條第1項定有明文。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 ,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 ,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 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 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28號 判決意旨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一般洗錢等罪嫌, 係以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證人即告訴人鄭珮如、許 方蘋、龔泓宇、官一凡、任弈嶨、陳志偉(下合稱告訴人6 人)於警詢中之證述、證人即被害人何芊慧、陳建璋(下合 稱被害人2人)於警詢中之證述、本案帳戶之交易明細、被 告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告訴人6人及被害人2人提供之廣告 擷圖、LINE對話紀錄、匯款憑證、告訴人6人及被害人2人之 報案資料,為其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固坦承於113年7月11日11時10分許,將本案帳戶之 提款卡以超商包裹之方式寄出,並經由LINE將本案帳戶之提 款卡密碼提供予「吳郁萱」等情,惟否認有何幫助詐欺取財 及幫助一般洗錢犯行,辯稱:我也是被騙的,我當時是要申 請補助等語。辯護人並為被告辯護稱:被告僅國中畢業,有 身心障礙,先前無工作經驗,社會認知薄弱,主觀上並未認 知到其行為係幫助他人犯罪等語。經查:  ㈠被告有於113年7月11日11時10分許,將本案帳戶之提款卡以 超商包裹之方式寄出,並經由LINE將本案帳戶之提款卡密碼 提供予「吳郁萱」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檢察事務官詢問 、本院準備程序時自承(見偵卷一第44至47、51至53頁、偵 卷二第81至85頁、本院卷第121頁),並有被告與「Fen YU Cai」間之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內容擷圖(見偵卷二第91 至119頁)、被告與「吳郁萱」間之LINE對話內容擷圖(見 偵卷二第121至211頁)各1份在卷可稽;又不詳詐欺行為人 分別以如附表「詐騙方式」欄所示之方式,致如附表所示之 人陷於錯誤,於如附表所示之匯款時間,將如附表所示之款 項,匯入本案帳戶,而匯入之款項旋遭提領等情,業經證人 即告訴人6人及被害人2人於警詢時證述明確(見偵卷一第55 至57、59至60、61至63、65至67、69至70、71至73、77至81 、87至93頁),並有本案帳戶之交易明細1份(見偵卷一第3 7頁)在卷可稽,是此部分事實,固堪認定。  ㈡惟查:因電信及電腦網路之發展迅速,雖為我們生活帶來無 遠弗屆之便捷,但也難以避免衍生許多問題,尤其是日益嚴 重之電信詐欺,已對社會經濟活動構成重大威脅。以我國現 有之金融環境,各銀行機構在自由化之趨勢下,為拓展市場 ,並未真正落實徵信作業,對於民眾在銀行開立帳戶所設門 檻甚低;相對地,一般國人對於金融信用亦不加重視,甚而 缺乏相關知識,往往基於些許原因,直接或間接將自己之金 融帳戶交由他人使用,使詐欺集團在低風險、高報酬,又具 隱匿性之有機可乘下,極盡辦法以冒用、盜用、詐騙、購買 、租借等手段,獲取他人之金融帳號,即所稱之「人頭帳戶 」,再結合金融、電信機構之轉帳、匯款、通訊等技術與功 能,傳遞詐欺訊息,利用似是而非之話術,使被害人卸下心 防,將金錢匯入「人頭帳戶」內,旋由集團成員取出或移走 ,用以規避政府相關法令限制,或掩飾其犯罪意圖及阻斷追 查線索,且手法不斷進化、更新。關於「人頭帳戶」之取得 ,又可分為「非自行交付型」及「自行交付型」2種方式。 前者,如遭冒用申辦帳戶、帳戶被盜用等;後者,又因交付 之意思表示有無瑕疵,再可分為無瑕疵之租、借用、出售帳 戶,或有瑕疵之因虛假徵才、借貸、交易、退稅(費)、交 友、徵婚而交付帳戶等各種型態。面對詐欺集團層出不窮、 手法不斷推陳出新之今日,縱使政府、媒體大肆宣導各種防 詐措施,仍屢屢發生各種詐騙事件,且受害人不乏高級知識 、收入優渥或具相當社會經歷之人。是對於行為人單純交付 帳戶予他人且遭詐欺集團利用作為詐騙工具者,除非係幽靈 抗辯,否則不宜單憑行為人係心智成熟之人,既具有一般知 識程度,或有相當之生活、工作或借貸經驗,且政府或媒體 已廣為宣導詐欺集團常利用人頭帳戶作為其等不法所得出入 等事,即以依「一般常理」或「經驗法則」,行為人應可得 知銀行申辦開戶甚為容易,無利用他人帳戶之必要,或帳戶 密碼與提款卡應分別保存,或不應將存摺、提款卡交由素不 相識之人,倘遭不法使用,徒增訟累或追訴危險等由,認定 其交付帳戶予他人使用,必定成立幫助詐欺及洗錢犯行;而 應綜合各種主、客觀因素及行為人個人情況,例如行為人原 即為金融或相關從業人員、或之前有無相同或類似交付帳戶 之經歷,甚而加入詐欺集團、或是否獲得顯不相當之報酬、 或於交付帳戶前特意將其中款項提領殆盡、或已被告知係作 為如地下博奕、匯兌等不法行為之用、或被要求以不常見之 方法或地點交付帳戶資料等情,來判斷其交付帳戶行為是否 成立上開幫助罪。且法院若認前述依「一般常理」或「經驗 法則」應得知之事實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者,亦應 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1規定予當事人就其事實有陳述意見 之機會。畢竟「交付存摺、提款卡」與「幫助他人詐欺及洗 錢」不能畫上等號,又「不確定故意」與「疏忽」亦僅一線 之隔,自應嚴格認定。以實務上常見之因借貸或求職而提供 帳戶為言,該等借貸或求職者,或因本身信用不佳或無擔保 ,無法藉由一般金融機關或合法民間借款方式解決燃眉之急 ,或因處於經濟弱勢,急需工作,此時又有人能及時提供工 作機會,自不宜「事後」以「理性客觀人」之角度,要求其 等於借貸或求職當時必須為「具有一般理性而能仔細思考後 作決定者」,無異形同「有罪推定」。而應將其提供帳戶時 之時空、背景,例如是否類同重利罪之被害人,係居於急迫 、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最脆弱處境、或詐騙集團係以 保證安全、合法之話術等因素納為考量。倘提供帳戶者有受 騙之可能性,又能提出具體證據足以支持其說法,基於無罪 推定原則,即應為其有利之認定(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 第1075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刑法之幫助犯,以行為人有幫 助之故意及幫助之行為為成立要件,所謂幫助他人犯罪,係 指對他人決意實行之犯罪有認識,而基於幫助之意思,於他 人犯罪實行之前或進行中施以助力,給予實行上之便利,使 犯罪易於實行,而助成其結果發生者。提供金融帳戶或提款 卡予他人者,是否成立幫助詐欺取財罪,自應依此論斷,要 非一有交付提款卡之行為即率認成立犯罪;倘非基於幫助之 故意,而係因遺失、被脅迫,或一時疏於提防而受騙等原因 而交付,交付提款卡者既未認識收受者將會持以對他人從事 詐欺取財,則其單純受利用,既無幫助犯罪之故意,尚難以 幫助詐欺取財罪責相繩(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5475號 判決意旨參照)。經查:  ⒈觀被告與「Fen YU Cai」間之Messenger對話內容擷圖、被告 與「吳郁萱」間之LINE對話內容擷圖,可知被告提供本案帳 戶提款卡及密碼之過程係:①被告於113年7月6日9時59分許 ,與「Fen YU Cai」聯繫,討論耳塞裝盒之家庭代工事宜, 並經由其介紹,於同日10時24分許,轉而聯繫「吳郁萱」, 由「吳郁萱」進一步詳細說明家庭代工事宜;②於113年7月6 日11時7分許,「吳郁萱」表示可申請補貼,詢問被告是否 申請,被告表示可以;嗣「吳郁萱」進一步表示申請補貼需 提供提款卡供公司採購材料,每張提款卡可申請新臺幣(下 同)5,000元之補貼,被告即表示不用了;經「吳郁萱」一 再表示非不法人士、不用擔心,被告仍表示不用申請;③於1 13年7月6日11時25分許,「Fen YU Cai」詢問被告是否有申 請補貼,被告表示沒有,經「Fen YU Cai」詢問原因,被告 表示因為怕被騙;嗣「Fen YU Cai」表示可以放心,其之前 也有申請,寄出提款卡後,過幾天提款卡就與材料一起送過 來了;④於113年7月7日10時36分許,「吳郁萱」再次詢問被 告是否申請補貼,強調非不法人士,並表示需要以提款卡進 行實名登記,才能提供材料,且提款卡裡不需要有錢,最多 得以4張提款卡申請2萬元之補貼,被告表示以1張提款卡申 請5,000元即可;⑤於113年7月7日12時12分許,被告表示最 近仍有使用本案帳戶提款卡之需求,故先不申請補貼;「吳 郁萱」表示縱使不申請補貼,仍需要將提款卡寄送至公司以 購買材料,以確認被告非以不實身分申請材料;⑥於113年7 月10日10時50分許,被告詢問「吳郁萱」是否可以於113年7 月13日到貨、如何交付提款卡,「吳郁萱」表示若現在將提 款卡寄出,該日即可將提款卡及材料一起給被告;被告先是 表示好,復表示還是不用了、考慮中;「吳郁萱」旋即傳送 其身分證正反面之照片,表示不會有問題,其係信任被告, 故將身分證照片給被告,也希望被告信任;被告嗣依指示將 本案帳戶之提款卡寄出;⑦於113年7月13日17時33分許,被 告於發現本案帳戶有不詳金流出入後,詢問「吳郁萱」原因 ,「吳郁萱」表示是財務在辦理材料、不用擔心,被告則表 示「好的」、「嚇死我了」等語。此有上開通訊軟體對話內 容擷圖各1份在卷可參(見偵卷二第91至119、121至211頁) 。是被告辯稱為承接家庭代工,始提供本案帳戶提款卡等語 ,確已提出具體證據以支持其說法,並非全然無稽,本案被 告非無可能係於急需工作之際,遭詐騙集團成員以保證安全 、合法之話術欺騙而提供帳戶,則其主觀上是否確可預見其 所提供之本案帳戶提款卡,可能遭詐欺犯罪者作為收受詐欺 款項及洗錢之不法用途,尚非無疑。  ⒉被告於96年7月18日經鑑定為輕度智能障礙,嗣於99年7月20 日經鑑定為中度智能障礙等情,有苗栗縣政府114年1月24日 府社障字第1140015348號函1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07至 111頁);而被告係於83年9月間生,有其年籍資料在卷可查 (見本院卷第15頁),由此可知被告係於13、14歲時經鑑定 為輕度智能障礙。依此,被告於檢察事務官詢問及本院審理 時供稱:教育程度為國中畢業,國中畢業後都沒有工作過, 都是靠政府補助、家人補助過日子等語(見偵卷二第83頁、 本院卷第138頁),應屬可信。足見被告自國中畢業迄今, 並無在外工作之經驗,且其因智能障礙,對外界事務之判斷 及辨識能力較諸常人低落,依其工作經驗及智識程度,認其 所提供本案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僅作為匯入家庭代工材料費 之單純使用,無法清楚辨識有遭他人挪為不法使用或犯罪之 虞,以致對此縝密之詐欺手段或犯罪分工未予以防備,而誤 信該等成員說詞,並提供本案帳戶提款卡及密碼,於經驗法 則上自非絕無可能。從而,被告主觀上應無提供本案帳戶予 他人,認知或預見幫助他人實施詐欺取財,或者縱他人利用 本案帳戶、提款卡作為犯罪使用,亦無不違反其本意之不確 定故意。  ⒊於本案發生前,每月均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款項匯入本案 帳戶等情,有本案帳戶之交易明細1份在卷可證(見偵卷一 第37頁),足見本案帳戶係被告用以領取身心障礙補助之帳 戶。衡諸常情,身心障礙補助既係被告用以維持日常生活之 重要收入,倘被告已預見本案帳戶可能遭利用作為詐欺、洗 錢犯罪之工具,即應會慮其日後如無法使用該帳戶,或將導 致無法預期之損失,並影響其日常生活,而應無提供該帳戶 之可能。依此,亦難認被告於提供本案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 時,確已預見本案帳戶可能遭利用作為詐欺、洗錢犯罪之工 具。 五、綜上所述,被告是否涉犯檢察官所指幫助一般洗錢及幫助詐欺取財罪嫌,尚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檢察官所提之證據資料,尚無從證明被告主觀上有幫助一般洗錢或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無法使法院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依法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馮美珊提起公訴,檢察官徐一修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信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 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 之日期為準。 被告不得上訴。                  書記官 莊惠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一 何芊慧 (未提告) 張貼不實租屋訊息,迨何芊慧聯繫後,再詐稱需匯押金才可以優先看房。 113年7月13日17時2分 1萬7,000元 二 鄭珮如 (提告) 張貼不實租屋訊息,迨鄭珮如聯繫同意租屋,再詐稱需先匯押金。 113年7月13日17時58分 1萬2,000元 三 陳建璋 (未提告) 張貼不實租屋訊息,迨陳建璋聯繫後,再詐稱需匯押金才可以優先看房。 113年7月13日17時38分 1萬元 四 許方蘋 (提告) 張貼不實租屋訊息,迨許方蘋聯繫後,再詐稱需匯訂金才可以帶看房屋。 113年7月13日18時49分 1萬元 五 龔泓宇 (提告) 張貼不實租屋訊息,迨龔泓宇聯繫後,再詐稱需匯押金才可以優先租房。 113年7月13日18時4分 1萬2,000元 六 官一凡 (提告) 張貼不實租屋訊息,迨官一凡聯繫同意租屋,再詐稱需先匯押金。 113年7月13日19時56分 1萬8,123元 七 任弈嶨 (提告) 經由通訊軟體LINE向任弈嶨聯繫介紹租屋訊息後,再詐稱需匯訂金才可以簽約看房。 113年7月13日16時1分 1萬元 八 陳志偉 (提告) 張貼不實租屋訊息,迨陳志偉聯繫後,再詐稱需匯訂金才可以優先看房。 113年7月13日14時23分 8,500元

2025-03-25

MLDM-113-原金訴-24-20250325-1

金上訴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893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894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895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897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898號 上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溫國明 選任辯護人 邱霈云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余再添 選任辯護人 楊鎮謙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洗錢等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 訴字第333號、111年度訴字第339號、111年度訴字第444號、112 年度金訴字第72號、112年度金訴字第73號中華民國113年7月31 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偵字第8 737號、111年度偵字第611、2795、3103號)、追加起訴(110年 偵字第9180號、111年度偵字第1514、1515、3633、3792、5165 號,暨移送併辦:同署110年度偵字第8621、8981號、111年度偵 字第334、1402、1737、3120、3168、3700號),提起上訴,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緣余再添為楊希將之鄰居、朋友,知悉楊希將(由本院另行 判決)曾擔任賭博組頭。楊希將於110年6月間,向余再添稱 因友人經營博弈網站需求,須借其帳戶使用供匯入、匯出賭 博款項使用,可獲得好處云云,余再添已知悉該博弈網站係 以人頭帳戶掩飾洗錢防制法第3條規定之「特定犯罪」所得 之本質、來源、去向及所在,卻為獲取不法利益,基於幫助 掩飾特定犯罪(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所得之 本質、來源、去向及所在之犯意,於110年6月間某日(6月1 7日或之前),在雲林縣斗六市育英南路之居處,同時交付 其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甲帳戶)、合作 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乙帳戶)、 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丙帳戶)之 提款卡、密碼、存摺、印鑑及網路銀行帳號、密碼給楊希將 。嗣本案詐欺集團取得上開帳戶使用權後,即由本案詐欺集 團不詳成員施用詐術,致如附表三所示之被害人分別匯款至 甲、乙、丙帳戶內,並由楊希將或本案詐欺集團其他不詳成 員提領或轉匯至其他人頭帳戶再為提領(詳如附表三所示) ,由其等層層轉交給本案詐欺集團不詳上游,掩飾上開犯罪 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及所在。又附表三編號4(原判決 事實三漏載)、28、30部分,楊希將向余再添稱因款項過於 高額,須由帳戶申設者本人臨櫃提領等語,余再添乃昇高原 幫助洗錢之犯意為共同正犯犯意,而與楊希將、「阿醜」和 本案詐欺集團其他不詳成員,共同基於掩飾特定犯罪(意圖 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及 所在之犯意聯絡,由余再添於110年7月6日10時3分許,在合 作金庫商業銀行雲林分行,臨櫃提領乙帳戶新臺幣(下同) 90萬元後,交付給楊希將,再由楊希將轉交給本案詐欺集團 不詳上游,掩飾此部分(詳如附表三所載)犯罪所得之本質 、來源、去向及所在。 二、緣溫國明為楊希將之朋友,知悉楊希將曾擔任賭博組頭。楊 希將於110年6月間某日,向溫國明稱因經營博弈網站需求, 須借其帳戶使用供匯入、匯出賭博款項使用,且遇有大筆賭 博款項,須由溫國明臨櫃提領,溫國明可獲得好處云云,溫 國明已知悉該博弈網站係以人頭帳戶掩飾洗錢防制法第3條 規定之「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及所在,卻為 獲取不法利益,與楊希將、「阿醜」及本案詐欺集團其他不 詳成員,共同基於掩飾特定犯罪(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 聚眾賭博)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及所在之犯意聯絡,先 於110年7月間接續申辦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下稱丁帳戶)、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下稱戊帳戶),連同其本有之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 000000號帳戶(下稱己帳戶),溫國明於110年8月1日在楊 希將位於雲林縣斗六市文德街之居處,提供丁、戊、己帳戶 之提款卡、密碼、存摺、印鑑及網路銀行帳號、密碼給楊希 將。嗣本案詐欺集團取得上開帳戶使用權後,即由本案詐欺 集團不詳成員施用詐術,致如附表三所示之被害人分別有匯 款至丁、戊、己帳戶內,再經本案詐欺集團其他不詳成員於 丁、戊、己帳戶間轉匯(詳如附表三所示),其中部分款項 ,並由溫國明接續於110年(原判決誤載為111年)8月3日、 110年(原判決誤載為111年)8月4日為附表三所示之臨櫃提 領後,交付給楊希將或楊希將指定之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 ,其餘款項則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提領或轉匯至其他人 頭帳戶再為提領(詳如附表三所示),由其等層層轉交給本 案詐欺集團不詳上游,掩飾上開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 向及所在。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證據能力   本判決下列所引用被告溫國明、余再添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 言詞及書面陳述,業據檢察官、被告溫國明、余再添及其等 之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均表示同意列為證據使用等語(見本 院金上訴1893卷第297頁),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 之情況,並無違法不當或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為以之 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之規定 ,應認前揭證據資料有證據能力。至本判決所引用之非供述 證據,亦查無非法或不當取證之情事,復為證明本件犯罪事 實所必要之重要關係事項,並經本院依法進行調查,是依刑 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之反面解釋,應認均有證據能力, 合先敘明。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溫國明、余再添於偵查、原審及本 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偵8737號卷第45至49頁;偵2795號 卷一第82至84頁;偵8621號卷第249至251頁;原審訴444號 卷三第34至35頁、第252至268頁;本院金上訴1893卷第344 至354頁),並有如附表三各編號所示之證據在卷可憑,足 認被告溫國明、余再添上開任意性之自白,核均與事實相符 ,應堪以認定。 二、被告2人交付帳戶資料後,同案被告楊希將等詐欺集團成員 固供詐欺洗錢使用,而非供賭博洗錢之用,然依最高法院10 8年度台上大字第3101號判決意旨,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 、第14條洗錢罪之主觀犯意,不以明知洗錢標的為特定犯罪 所得為必要,間接故意亦屬之。故被告2人對於同案被告楊 希將取得上開帳戶後,供為洗錢之前置特定犯罪之犯罪所得 雖得認主觀上認識有錯誤,然應僅屬「等價客體錯誤」,不 能阻卻洗錢故意,但適用洗錢防制法宣告刑之限制時,仍應 以其等主觀上認識、法定刑較輕之特定犯罪即刑法第268條 之最重本刑為準,如此始符合「所犯重於所知,從其所知」 之原則。查:被告溫國明提供丁、戊、己帳戶給同案被告楊 希將等詐欺集團成員使用時,依其主觀認識,應認為該等帳 戶將成為同案被告楊希將等經營博弈網站之人頭帳戶、洗錢 工具使用,且因被告溫國明於提供上開帳戶之初,即與同案 被告楊希將約定,若遇有較大筆之款項,應由被告溫國明自 行臨櫃提款後,交付給同案被告楊希將或其指定之人(見原 審訴444號卷三第257至259頁),且被告溫國明已自行實施 提領帳戶款項並轉交給非帳戶名義人、製造金流斷點之洗錢 行為,對於本案洗錢犯行具有重要支配地位,應認其本具有 共同洗錢之意思而為洗錢構成要件行為。另被告余再添於提 供甲、乙、丙帳戶給同案被告楊希將時,並未約定要由被告 余再添提領款項(見原審訴444號卷三第265至266頁),是 依照被告余再添之主觀認識,應認為該等帳戶將成為同案被 告楊希將等經營博弈網站之人頭帳戶、洗錢工具使用,但被 告余再添對於該博弈網站經營管理者具體如何使用該等帳戶 進行洗錢,並無支配地位,其充其量僅係提供洗錢之工具, 處於洗錢犯罪較為邊緣之地位,應認被告余再添對於此部分 原僅具有幫助洗錢之犯意。惟附表三編號4、28、30所示款 項匯入乙帳戶後,同案被告楊希將向被告余再添表示因銀行 規定,該筆現金款項超過50萬元以上,故一定要由被告余再 添本人去臨櫃提領等語(見原審訴444號卷三第265至266頁 ),被告余再添始依其指示臨櫃提領90萬元後,交付給同案 被告楊希將,是應認被告余再添已提昇原本的幫助洗錢犯意 至共同洗錢犯意,而幫助洗錢罪與共同洗錢罪復具有補充關 係,應僅論以共同洗錢一罪,亦附此敘明。  三、綜上所述,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溫國明、余再添上開犯 行均洵堪認定,皆應依法論科。 四、新舊法比較:   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 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 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溫國明、余再添於本案行為後,洗 錢防制法業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0月0日生效 施行,爰就本案涉及之新舊法比較說明如下: (一)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 行為: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 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二、掩飾或 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 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 犯罪所得。」修正後則規定:「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 為:一、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二、妨礙或危 害國家對於特定犯罪所得之調查、發現、保全、沒收或追 徵。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四、使 用自己之特定犯罪所得與他人進行交易。」參照本條立法 理由,上開修正係參照德國立法例,並審酌我國較為通用 之法制用語進行文字修正,是就本案所涉幫助隱匿犯罪所 得(之去向),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 (二)另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3項規定:「有第2 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 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 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修正後上開法條移列至第 19條第1項並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 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並 刪除原第14條第3項之規定。查本案被告二人洗錢之財物 均未達1億元,且因其等前置特定犯罪均為刑法第268條之 賭博罪,故適用修正前規定,被告二人不得科以超過有期 徒刑3年之法定最重本刑。故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修正 後之規定並非較有利於被告二人,是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 段規定,自應適用修正前即被告二人行為時之洗錢防制法 第14條第1項之規定。 (三)又被告二人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先於112年6 月14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16日施行,原規定「犯前二 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為「 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嗣於113年7月31日再次修正並移列至洗錢防制法第23 條第3項,並自113年8月2日起生效。修正後規定則為:「 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 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相較於被告行 為時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修正後之規定均並 未較有利於被告二人,是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 應適用修正前即被告二人行為時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 項規定。 (四)末按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前段有關沒收之規定 ,業經修正並移列至同條例第25條第1項,修正後之規定 為:「犯第19條、20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依刑法第2條第2項 之規定,沒收部分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即修正後之洗錢防 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先此敘明。   五、論罪: (一)核被告溫國明、余再添所為,各係犯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 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二)查被告余再添是以一行為提供甲、乙、丙帳戶、被告溫國 明亦是以一行為提供丁、戊、己帳戶給同案被告楊希將使 用,而被告余再添原係基於幫助洗錢之犯意為之,惟因嗣 有依同案被告楊希將之指示,實施提領帳戶款項並轉交給 非帳戶之名義人而製造金流斷點之行為,應認其主觀上已 提升至共同洗錢之犯意,而被告溫國明本即基於共同洗錢 之犯意,且其2人客觀上亦已從事洗錢之構成要件行為, 故均應論以共同洗錢罪,然因其等主觀上認知之前置特定 犯罪均為刑法第268條之賭博罪,是仍應僅各論以一罪。 (三)其等與同案被告楊希將、「阿醜」及本案詐欺集團其他不 詳成員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依刑法第28條之規 定,論以共同正犯。 (四)又依照被告溫國明、余再添之主觀認知,其等洗錢之標的 為同案被告楊希將或某博弈網站成員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 所或聚眾賭博之犯罪所得,而依一般正常情形,從事非法 博奕所涉及的犯罪行為,不論是刑法第268條前段或後段 的圖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圖利聚眾賭博罪,均具有反覆、 接續而於密接的時間內持續實行的特質,而應包括論以一 罪,故其等所為之洗錢行為,自應附隨於(共同)圖利供 給賭博場所罪、圖利聚眾賭博罪之主觀犯意,而為同一洗 錢犯意,其等於相近的時間內接續實行,侵害者亦屬同一 法益,依一般社會健全之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加以包 括評價,均僅論以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此外,本案檢察 官並未起訴被告溫國明、余再添有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 或聚眾賭博之犯行,且查本案實際上亦無有意圖營利供給 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之洗錢前置特定犯罪存在,故無從擴 張另論被告溫國明、余再添以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 眾賭博之幫助犯或共同正犯,亦併此敘明。    (五)附表三編號50部分,起訴書及追加起訴書、併辦意旨書( 下合稱公訴意旨)雖均未記載被告溫國明此部分犯行,惟 既與起訴部分屬於接續犯之一罪關係,自為起訴效力擴張 所及;附表三編號24告訴人鍾依玲於110年8月3日匯款1萬 元部分及附表三編號48告訴人林育琪於110年8月2日匯款5 00元部分,公訴意旨雖均未主張,但因與起訴部分屬於接 續犯之一罪關係,自為起訴效力擴張所及。附表三編號16 告訴人李國雄110年7月9日匯款15萬元部分、編號22告訴 人李協峰110年7月12日匯款1000元、110年7月19日匯款2 萬2000元部分,編號39告訴人蔣文傑於110年7月15日匯款 3萬元部分,公訴意旨雖亦均未記載被告余再添此部分犯 行,惟既與起訴部分屬於接續犯之一罪關係,同為起訴效 力擴張所及,又原審及本院已告知其等此部分犯罪事實, 自無礙其等之訴訟防禦權,本院應併予審理。 六、與刑之減輕有關之事項   被告溫國明、余再添對於本案洗錢犯行,於偵查、原審及本 院審理時均自白犯行,均應依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 2項規定,減輕其刑。   乙、不另為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溫國明本案所為,尚涉犯三人以上共同 詐欺取財罪(附表三編號14、45);被告余再添本案所為, 尚涉犯詐欺取財罪(附表三編號2、4、8、24、35)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 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 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 亦定有明文。次按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 並指出證明之方法,為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所明定。因 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 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 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 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 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 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 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 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事實審法院復已就其 心證上理由予以闡述,敘明其如何無從為有罪之確信,因而 為無罪之判決,若其裁量、判斷,並不悖乎經驗法則或論理 法則,即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16 9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公訴意旨此部分認為被告溫國明、余再添涉犯上開罪嫌,無 非係以上開論罪科刑部分之相關證據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 告溫國明、余再添均堅詞否認上開罪嫌,其辯解及辯護意旨 均略以:其等以為提供帳戶是供博弈網站使用、提領之金錢 亦為博弈網站款項等語。 四、按共同正犯間,僅在犯意聯絡範圍內,就他共犯實行之行為 ,共同負責;若共犯所為,已逾越彼此間原犯意聯絡之範圍 ,該共犯逾越犯意聯絡範圍之行為,即難令他共犯同負其責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5484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 刑法第30條幫助犯之成立,行為人在主觀上須有幫助故 意 ,客觀上須有幫助行為。而幫助犯係從屬於正犯而成立,並 無獨立性,故幫助犯須對正犯之犯罪事實,具有共同認識而 加以助力,始能成立,其所應負責任,亦以與正犯有同一認 識之事實為限,若正犯所犯之事實,超過其共同認識之範圍 時,則幫助者事前既不知情,自不負責(最高法院75年度台 上字第1509號、84年度台上字第5998號判決意旨參照)。又 按幫助犯對正犯行為所認識之內容,如與正犯所發生之事實 不一致時,應僅就其所認識之範圍負責(最高法院84年度台 上字第6475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按人頭帳戶之問題在我國 乃普遍存在之事實,而其用途甚多,諸如請領款項、規避稅 捐、金融商品買賣或其他合法、非法財務操作、洗錢、詐欺 、經營六合彩、地下錢莊、網路博奕,甚至擄人勒贖等各種 合法、非法用途均有,實非僅限一端,自難逕謂交付帳戶給 他人使用即係出於幫助他人實施犯罪之故意,毋寧應就行為 人交付帳戶時究係認識該借(租)用人係為何種用途(或犯 罪行為)而借(租)用來認定,而非以事後該借(租)用人 實際所為係何種犯罪行為來反推。否則,幫助犯之處罰繫於 事後極為不確定之因素,顯有違罪刑法定原則之本旨(臺灣 高等法院92年度上易字第3200號、102年度上易字第1374號 判決意旨)。  五、查被告溫國明於偵訊及原審均供稱:當時楊希將跟我說我提 供的帳戶是要供賭博使用,當初有從帳戶匯款10幾筆款項出 去,我才真的相信楊希將使用帳戶是供賭博資金所用等語, 另被告余再添亦於警詢、偵訊及原審均供稱:楊希將跟我說 他要跟大陸組頭合作,可能需要帳戶匯款,所以要向我借用 帳戶等語,比對被告溫國明、余再添分別係於110年8月1日 、110年6月間交付帳戶給同案被告楊希將,且其等均供稱楊 希將是以經營賭博為名,向其等借用帳戶等情,互核亦大致 相符,參以證人即亦有交付自身帳戶(即附表二庚、辛帳戶 )予楊希將之陳雲杰於偵查中證稱:我有將兆豐銀行網銀的 帳戶密碼、提款卡交給我朋友楊希航的哥哥(即楊希將), 當時他說要做娛樂城的支付。我是在110年6、7月間交給他 的,過了一個禮拜之後另外還有提供華南銀行的提款卡、網 銀的帳號密,我承認有將帳戶提供給經營賭博的人使用,也 有幫忙領款等語(見偵3792號卷第103至105頁),得認亦與 被告溫國明、余再添上開辯詞大致相符,自可資為佐證。此 外,證人即同案被告楊希將於原審審理時亦具結證稱:當時 是一個大陸的朋友叫「阿醜」,他說他們是電腦賭博的博弈 的電腦版,然後是現金版就是電腦現金版,要每天要跟他的 會員,每天收現金。當時借帳戶的時候有告訴溫國明跟余再 添說「阿醜」在經營博弈網站,就是說「阿醜」在經營博弈 的現金版,他需要帳戶,然後就需要現金、就是每天需要領 現金或是把現金存銀行這樣。這個就是我跟他們兩位講說, 要借帳戶的原因等語(見原審訴444號卷三第43頁、第73至7 4頁),亦可用以佐證被告溫國明、余再添上開辯詞尚非全 然無據。末查,同案被告楊希將前確曾因犯共同意圖營利聚 眾賭博罪,經原審於110年5月18日以109年度易字第164號判 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此亦有同案被告楊希將之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見原審訴444號卷三第11 頁),同案被告楊希將既然曾經擔任組頭、犯意圖營利聚眾 賭博罪,其向被告溫國明、余再添稱收取其等帳戶係供博奕 所用,自並非不合理。 六、綜上,本件依檢察官提出之證據,尚無從認定被告溫國明、 余再添有幫助詐欺、加重詐欺取財或者共同詐欺、加重詐欺 取財之主觀犯意,仍有合理懷疑存在,是就公訴意旨主張其 等另尚涉犯幫助或共同一般詐欺取財、幫助或共同加重詐欺 取財等罪嫌,本均應為無罪之諭知,惟上開部分如成立犯罪 ,與被告溫國明、余再添上開論罪科刑部分均具有想像競合 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丙、公訴不受理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 (一)被告溫國明部分:  ①111年度偵字第2795、3103號起訴書記載部分(即原審111年 度訴字第339號):   起訴事實如附表三編號4、24、46所示,認被告溫國明涉犯 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 、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嫌。  ②111年度偵字第3792、5165號追加起訴書記載部分(即原審11 1年度訴字第444號):   追加起訴事實如附表三編號21、37、48所示,認被告溫國明 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 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嫌。  ③110年度偵字第9180號追加起訴書記載部分(即原審112年度 金訴字第72號):   追加起訴事實如附表三編號47所示,認被告溫國明涉犯刑法 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 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嫌。 (二)被告余再添部分:   ①111年度偵字第3792、5165號追加起訴書記載部分(即原審11 1年度訴字第444號):   追加起訴事實如附表三編號1、9、11、18、20至23、25至30 、32至34、36至38、40、41、43、48、49所示,認被告余再 添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 財、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0條第1項前 段、洗錢防制法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洗錢防制法1 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嫌。  ②111年度偵字第1514、1515、3633號追加起訴書記載部分(即 原審112年度金訴字第73號):   追加起訴事實如附表三編號16、39、42、44所示,認被告余 再添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 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嫌。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定有明文。至 所謂「同一案件」不得重行起訴或自訴,指被告同一、犯罪 事實同一而言。犯罪事實同一,除實質上一罪(接續犯、繼 續犯、集合犯等)外,亦包括裁判上一罪(想像競合犯、刑 法修正前之牽連犯、連續犯等)在內,良以裁判上一罪之案 件,因從一重罪處斷結果,在實體法上係一個罪,刑罰權祇 有一個,故雖僅就其中一部分起訴,效力仍及於全部,法院 應就全部為審判,對於其他部分不得重複起訴(最高法院11 0年度台上字第5814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查被告溫國明本案犯行,最先繫屬者為111年度訴字第333號 (111年6月1日繫屬,原審收文號環字第187號,見原審訴33 3號卷一第7頁),該案檢察官雖僅起訴被告溫國明如附表三 編號14、45所示之犯行(詳見110年度偵字第8737號、111年 度偵字第611號起訴書所載),但被告溫國明其餘犯行與該 案起訴犯行具有接續犯之一罪關係,檢察官僅就被告溫國明 其中一部分犯行起訴,效力仍及於全部,檢察官自不得就其 他部分重複起訴,是檢察官就業經提起公訴之同一案件重行 提起公訴(含起訴及追加起訴),自應就此部分諭知不受理 之判決。 四、另被告余再添本案犯行,最先繫屬者為111年度訴字第339號 (111年6月1日繫屬,原審收文號環字第192號,見原審訴33 9號卷一第25頁),該案檢察官雖僅起訴被告余再添如附表 三編號2、4、8、24、35所示之犯行(詳見111年度偵字第27 95、3103號起訴書),但被告余再添其餘犯行與該案起訴犯 行具有接續犯之一罪關係,檢察官僅就被告余再添其中一部 分犯行起訴,效力仍及於全部,檢察官自不得就其他部分重 複起訴,是檢察官就業經提起公訴之同一案件向重行提起公 訴(追加起訴),自應就此部分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丁、本院之判斷:   一、原審以被告溫國明、余再添本案均係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 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事證明確,並以行為人之責任為 基礎,審酌被告溫國明前無經法院判刑確定之紀錄,被告余 再添有贓物罪緩刑期滿之紀錄,其等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所 需,為牟取一己私利,共同參與洗錢犯行,就其等各自應負 責部分,致附表三所示告訴人、被害人受有相當財產損害, 也有害金融秩序及犯罪所得之追查,參以附表三所示告訴人 、被害人財產損害情形,被告溫國明、余再添參與本案犯行 之程度,並念及被告溫國明、余再添均坦承犯行,參以被告 溫國明與附表三編號24之告訴人鍾依玲(賠償金額2500元) 、附表三編號37之告訴人許汶松(賠償金額7000元)、附表 三編號46之告訴人張馨妤(賠償金額2萬5000元)成立調解 ,並賠償完畢,與附表三編號14之告訴人蔡佩津、附表三編 號45之告訴人黃偉豪成立調解,惟尚未賠償;被告余再添與 附表三編號24之告訴人鍾依玲(賠償金額3萬5000元)成立 調解,並賠償完畢、與附表三編號37之告訴人許汶松成立調 解,並依約賠償中(現已賠償8000元)等情(見原審訴333 號卷二第75至81頁、第155至156頁、第159、173頁;原審訴 333號卷三第259頁;原審339號卷一第381、383、385頁;原 審339號卷二第121頁;原審339號卷三第89頁;原審訴444號 卷三第295至297頁、第301、303頁),兼衡被告溫國明自陳 :○○肄業之學歷、未婚亦無子女、獨自租屋居住、擔任計程 車司機、收入不一定之生活狀況;被告余再添自陳:○○畢業 之學歷、離婚、育有2名成年子女、打工支付房租及飲食、 獨居之生活狀況(見原審訴444號卷三第271至273頁)等一 切情狀,量處被告溫國明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2萬元;及 量處被告余再添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6萬元,並均諭知罰 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復敘明被告溫國明、余再添如附 表三所示提領之款項,均已交給同案被告楊希將,尚無從依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原判決此段誤贅載洗錢防制 法第18條第1項前段),諭知沒收或追徵。另審酌被告溫國 明、余再添與本案部分告訴人成立調解,並進行賠償,倘就 被告溫國明、余再添依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之規 定,宣告沒收,容有過苛之虞,是均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 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另就被告溫國明經起訴其涉犯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附表三編號14、45)、及被告余 再添部分尚經起訴其尚涉犯(幫助)詐欺取財罪(附表三編 號2、4、8、24、35),依檢察官提出之證據,尚無法認定 被告溫國明、余再添有幫助詐欺、加重詐欺取財或者共同詐 欺、加重詐欺取財之主觀犯意,仍有合理懷疑之存在,是本 均應為無罪之諭知,惟因此部分如成立犯罪,與被告溫國明 、余再添上開論罪科刑部分均具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 係,爰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此外,就重複起訴、追加起訴 及部分,分別諭知不另為公訴不受理。經核原審認事用法均 屬有據,並無不當,另就量刑部分亦尚屬妥適,並無逾越法 定範圍或有何濫用裁量權限之情,且與公平原則、罪責原則 、比例原則等均無違背,就不予諭知沒收追徵、及諭知不另 為無罪及公訴不受理等部分,亦均已詳予敘明理由於判決, 要非無據,自應予維持。 二、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   按被告縱辯稱帳戶係作為博弈使用云云,惟賭博行為於我國 除政府開放之樂透彩、刮刮樂、運動彩券等之外,其餘之投 注、簽賭均為違法之行為而為法律所禁絕。而經由合法途徑 設立之彩券或博弈公司,若有必要使用金融帳戶供公司操作 ,依一般商業交易常情,其必將以公司名義申請帳戶使用, 而斷無可能使用與公司完全無關、亦欠缺信賴基礎之他人帳 戶,否則僅徒增公司遭人藉機凍結帳戶侵吞款項之風險,況 且,現今開立金融帳戶,並無特殊資格限制,一般民眾均可 自由申請,若非意在以所提供之帳戶作為「財產犯罪之用」 及「掩飾真實身分」,衡情自無蒐集帳戶使用之必要,此應 為據一般社會經驗之人均所得預見。從而,倘被告辯稱主觀 上認係博弈使用,應屬卸責之詞,不足採信。且依同案被告 楊希將於原審審理中證述取得帳戶方式,與被告溫國明及余 再添所述之細節差異甚鉅,被告楊希將於本案發生時已未經 營任何賭場,遑論擔任組頭,究係同案被告楊希將自己做為 組頭使用,又或係他人使用均有不明,同案被告楊希將亦未 具體提出事證取信被告溫國明及余再添,至多僅有口頭告知 ,在此情形下卻須被告溫國明及余再添冒鉅額風險提供帳戶 、協助提領款項,渠等是否全未料見有詐欺行為發生之可能 性,恐非無疑,復無其他證據可資佐證同案被告楊希將有具 體從事博弈產業,自無從僅以渠等片面、毫無根據之博弈辯 詞即率然採信,為對渠等有利之認定。再者,對照臺灣銀行 斗六分行提供之被告溫國明帳戶交易明細,該帳戶於110年8 月2日存入現金60萬元,隨後於同日匯出多筆款項。原判決 雖以此論斷此種轉匯方式與詐欺集團試圖製造金流斷點情形 有別,恐有論理之疏,本案被告等主觀預見範圍是否僅有侷 限於博弈認知,恐非無疑等語。 三、惟查: (一)於我國,賭博行為雖僅除政府開放之樂透彩、刮刮樂、運 動彩券等為合法外,其餘之投注、簽賭均為違法之行為, 然事實上民間進行地下簽賭或線上博奕者,仍多有所聞, 難以完全禁絕,且此較為合乎一般社會之常情。故檢察官 上訴意旨徒以此主張:由合法途徑設立之彩券或博弈公司 ,若有必要使用金融帳戶供公司操作,依一般商業交易常 情,其必將以公司名義申請帳戶使用,而斷無可能使用與 公司完全無關、亦欠缺信賴基礎之他人帳戶,否則僅徒增 公司遭人藉機凍結帳戶侵吞款項之風險,且現今開立金融 帳戶並無特殊資格限制,主張被告二人主觀上預見範圍是 否僅有侷限於博弈認知,恐非無疑云云,尚與基於一般常 情之論理法則有悖,自難認可採。 (二)再查,被告溫國明於偵訊及原審均供稱:當時楊希將跟我 說我提供的帳戶是要供賭博使用,當初有從帳戶匯款10幾 筆款項出去,我才真的相信楊希將使用帳戶是供賭博資金 所用等語,另被告余再添亦於警詢、偵訊及原審均供稱: 楊希將跟我說他要跟大陸組頭合作,可能需要帳戶匯款, 所以要向我借用帳戶等語,比對被告溫國明、余再添分別 係於110年8月1日、110年6月間交付帳戶給同案被告楊希 將,且其等均供稱楊希將是以經營賭博為名,向其等借用 帳戶等情,互核亦大致相符,參以證人即亦有交付自身帳 戶(即附表二庚、辛帳戶)予楊希將之陳雲杰於偵查中證 稱:我有將兆豐銀行網銀的帳戶密碼、提款卡交給我朋友 楊希航的哥哥(即楊希將),當時他說要做娛樂城的支付 。我是在110年6、7月間交給他的,過了一個禮拜之後另 外還有提供華南銀行的提款卡、網銀的帳號密,我承認有 將帳戶提供給經營賭博的人使用,也有幫忙領款等語(見 偵3792號卷第103至105頁),亦可資佐證。此外,同案被 告楊希將同於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當時是一個大陸的朋 友叫「阿醜」,他說他們是電腦賭博的博弈的電腦版,然 後是現金版就是電腦現金版,要每天要跟他的會員,每天 收現金。當時借帳戶的時候有告訴溫國明跟余再添說「阿 醜」在經營博弈網站,就是說「阿醜」在經營博弈的現金 版,他需要帳戶,然後就需要現金、就是每天需要領現金 或是把現金存銀行這樣。這個就是我跟他們兩位講說,要 借帳戶的原因等語(見原審訴444號卷三第43頁、第73至7 4頁),亦可為佐證,末再參照同案被告楊希將前確曾因 犯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經原審於110年5月18日以10 9年度易字第16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此亦有同 案被告楊希將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 見原審訴444號卷三第11頁),故被告溫國明、余再添之 上開辯解,自尚屬有據,要非全然無憑。檢察官上訴意旨 ,並未能提出積極具體之事證,以證明其等將上開帳戶交 付予同案被告楊希將時,主觀上已知悉同案被告楊希將並 非要供作賭博之用,而是要供作詐欺之用,且人之記憶有 限、會隨時間而逐漸模糊淡忘,亦屬常情,而查本案被告 二人交付帳戶予同案被告楊希將至楊希將於原審證述時, 已相隔近3年之久,故證人即同案被告楊希將就當初收受 帳戶之細節因記憶模糊致證述有所出入,亦非難以想像。 是上訴意旨徒以同案被告楊希將證述其取得帳戶之方式, 與被告二人所述細節有所差異,且其於本案發生時已未經 營任何賭場或擔任組頭,即認不得逕以此為對被告二人有 利之認定云云,自同屬無據,難以採信。 四、綜上所述,檢察官上訴意旨以前詞指摘原判決認事用法為不 當,請求本院撤銷改判,均難認為有理由,自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規定,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程慧晶、姜智仁提起公訴,檢察官朱啓仁、程慧晶 追加起訴,檢察官李鵬程、朱啓仁移送併辦,檢察官葉喬鈞提起 上訴,檢察官王全成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玫利                     法 官 王美玲                    法 官 林臻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 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素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 ,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 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00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2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一:卷目索引 本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893號: 1、警555號卷:雲警六偵字第1101004555號卷 2、警600號卷:東警分偵字第11033082600號卷 3、偵8737號卷:雲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8737號卷 4、偵611號卷:雲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611號卷 5、原審訴333號卷一: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33號卷一 6、原審訴333號卷二: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33號卷二 7、原審訴333號卷三: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33號卷三 8、原審訴333號卷(限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33號卷(限閱) 9、本院金上訴1893卷: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893號卷 本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894號: 10、警037號卷:鐵刑警偵字第1110000037號卷 11、警584號卷:北市警投分刑字第11030246584號卷 12、偵334號卷:雲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334號卷 13、偵2440號卷:雲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440號卷 14、偵2627號卷:雲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627號卷 15、偵2795號卷一:雲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795號卷一 16、偵3103號卷二:雲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3103號卷二 17、偵3120號卷:雲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3120號卷 18、偵3700號卷:雲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3700號卷 19、偵3867號卷:雲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3867號卷 20、偵3868號卷:雲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3868號卷 21、偵4127號卷:雲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4127號卷 22、偵4993號卷:雲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4993號卷 23、原審訴339號卷一: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39號卷一 24、原審訴339號卷二: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39號卷二 25、原審訴339號卷三: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39號卷三 26、上字卷:雲林地檢署113年度上字第69號卷 27、本院金上訴1894卷: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894號卷 本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895號: 28、警582號卷一:雲警六偵字第1111001582號卷一 29、警582號卷二:雲警六偵字第1111001582號卷二 30、警582號卷三:雲警六偵字第1111001582號卷三 31、警582號卷四:雲警六偵字第1111001582號卷四 32、警582號卷五:雲警六偵字第1111001582號卷五 33、偵8621號卷:雲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8621號卷 34、偵8981號卷:雲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8981號卷 35、偵1402號卷:雲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402號卷 36、偵1737號卷:雲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737號卷 37、偵3168號卷:雲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3168號卷 38、偵3792號卷:雲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3792號卷 39、偵5165號卷:雲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5165號卷 40、原審訴444號卷一: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44號卷一 41、原審訴444號卷二: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44號卷二 42、原審訴444號卷三: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44號卷三 43、本院金上訴1895卷: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895號卷 本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896號: 44、偵8621號卷:雲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8621號卷 45、偵8981號卷:雲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8981號卷 46、偵1402號卷:雲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402號卷 47、偵1514號卷:雲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514號卷 48、偵1515號卷:雲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515號卷 49、偵1737號卷:雲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737號卷 50、偵3120號卷:雲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3120號卷 51、偵3168號卷:雲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3168號卷 52、偵3633號卷:雲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3633號卷 53、偵3700號卷:雲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3700號卷 54、偵10486號卷:雲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0486號卷 55、偵4299號卷:雲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4299號卷 56、偵4300號卷:雲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4300號卷 57、偵4301號卷:雲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4301號卷 58、原審訴387號卷: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87號卷 59、本院金上訴1896卷: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896號卷 本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897號: 60、偵9180號卷:雲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9180號卷 61、原審金訴72號卷一: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72號卷一 62、原審金訴72號卷二: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72號卷二 63、本院金上訴1897卷: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897號卷 本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898號: 64、偵1514號卷:雲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514號卷 65、偵1515號卷:雲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515號卷 66、偵3633號卷:雲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3633號卷 67、原審金訴73號卷: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73號卷 68、本院金上訴1898卷: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898號卷 附表二:本案帳戶索引 編號 代號 申辦人 本案帳戶 交易明細出處 1 甲帳戶 余再添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偵3700卷P.551-565 2 乙帳戶 合作金庫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偵3700卷P.533-546 3 丙帳戶 彰化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警037卷P.98-100 4 丁帳戶 溫國明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警037卷P.30-34 5 戊帳戶 兆豐商銀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警037卷P.36-37 6 己帳戶 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本院339卷一P.213-216 7 庚帳戶 陳雲杰 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偵3792卷P.117-125 8 辛帳戶 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警584卷P.101-124 附表三:犯罪事實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方式 ⑴匯款時間 ⑵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款帳戶 【第一次】 ⑴轉匯時間 ⑵轉匯金額 (新臺幣) 【第一次】 轉匯帳戶 【第一次】 轉匯車手 【第二次】 ⑴轉匯時間 ⑵轉匯金額 (新臺幣) 【第二次】 轉匯帳戶 【第二次】 轉匯車手 ⑴取款時間 ⑵取款金額 (新臺幣) ------------- 取款地點 取款車手 相 關 卷 證 及 出 處 1 ︵ 即 111 偵 3792 、 5165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16 ︶ 劉至峯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3月21日13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張彤」向劉至峯佯稱可在【MU】虛擬貨幣平台儲值走單獲利云云,致劉至峯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6月26日  9時41分  290,000元 甲帳戶 ✘ ✘ ✘ ✘ ✘ ✘ 110年6月26日 14時7分 100,000元 不明成員 110年6月26日 14時8分 50,000元 ②110年6月26日  22時24分  180,000元 110年6月27日 0時8分 10,000元 乙帳戶 不明成員 110年6月28日 13時16分 300,000元 110年6月27日 0時9分 100,000元 丙帳戶 不明成員 非本案帳戶 不明成員 不明成員 112年6月27日 0時11分 90,000元 乙帳戶 不明成員 ✘ ✘ ✘ 110年6月28日 13時16分 300,000元 不明成員 ③110年6月27日  20時50分  20,000元 110年6月28日 11時14分 5,500元 非本案帳戶 不明成員 110年6月28日 11時15分 5,200元 110年6月28日 11時16分 5,000元 110年6月28日 11時17分 1,000元 110年6月28日 11時18分 800元 110年6月28日 11時20分 3,500元 ④110年7月1日  21時23分  30,000元 乙帳戶 ✘ ✘ ✘ ✘ ✘ ✘ 110年7月2日 13時2分 249,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0號合庫商銀雲林分行 楊希將 ①告訴人劉至峯之指訴(警582號卷二第132至134頁) ②匯款交易明細截圖(警582號卷二第194頁) ③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大甲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582號卷二第131頁正反面、第135至136頁、第140至141頁、第149頁、第196頁) ④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⑤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網路銀行指定帳號交易IP資料、斗六分行110年12月2日斗六營字第1100005973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424頁;偵3700號卷第549至565頁;偵1402號卷第50至83頁;警600號卷第9至26頁反面) ⑥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顧客資料查詢明細表、個人戶顧客資料卡、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警037號卷第96至105頁) ⑦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⑧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⑨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⑩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張彤」之對話紀錄截圖(警582號卷二第194至195頁) ⑪楊希將提款影像及匯款單據截圖1張(警037號卷第107頁) ⑫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⑬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2 ︵ 即 111 偵 2795 、 3103起 訴 書 附 表 二 編 號 2 ︶ 周昱孜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3月,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剪愛」向周昱孜佯稱可在【MU】虛擬貨幣平台儲值走單獲利云云,致周昱孜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7月15日  10時39分  40,000元 乙帳戶 110年7月15日( 起訴書載為16日 ) 12時13分 300,000元 丙帳戶 不明成員 ✘ ✘ ✘ 110年7月16日 12時10分 450,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號彰化商銀斗六分行 楊希將 ②110年7月27日  10時14分  10,000元 辛帳戶 110年7月27日 11時18分 250,000元 庚帳戶 不明成員 110年7月27日 12時19分 150,000元 不明成員 ③110年7月29日  8時57分  10,000元 ✘ ✘ ✘ 110年7月29日 9時56分 30,000元 不明成員 ①告訴人周昱孜之指訴(警037號卷第618至636頁) ②證人即另案被告陳雲杰之證述(偵3792號卷第103至105頁) ③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④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顧客資料查詢明細表、個人戶顧客資料卡、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警037號卷第96至105頁) ⑤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資料整合查詢、帳戶個資檢視、交易明細(警584號卷第141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面;偵3792號卷第117至125頁) ⑥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客戶基本資料表、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客戶電子銀行自行/被代理行交易查詢、帳戶個資檢視(警584號卷第99至140頁;警582號卷二第284頁) ⑦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⑧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⑨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⑩【MU】平台操作流程截圖(警037號卷第637頁) ⑪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剪愛」、「Angel」對話紀錄截圖(警037號卷第638至639頁) ⑫楊希將提款影像及匯款單據截圖1張(警037號卷第108頁) ⑬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⑭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3 ︵ 即 110 偵 8621 、 8981 、 111 偵 1402 、 1737 、 3168 移 送 併 辦 意 旨 書 附 表 編 號 1 ; 111 偵 10486 、 112 偵 4299 、 4300 、 4301 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1 ︶ 王舶虔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4月17日14時30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夢珊」向王舶虔佯稱可在【MU】虛擬貨幣平台儲值獲利云云,致王舶虔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110年6月25日 17時53分 1,008元(含手續 費8元) 甲帳戶 110年6月26日 8時48分 100,000元 乙帳戶 不明成員 ✘ ✘ ✘ 110年6月26日 15時30分 30,000元 不明成員 ①告訴人王舶虔之指述(偵8621號卷第11至13頁) ②匯款明細截圖(偵8621號卷第153頁) ③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豐收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8621號卷第181頁、第185頁、第191頁) ④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網路銀行指定帳號交易IP資料、斗六分行110年12月2日斗六營字第1100005973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424頁;偵3700號卷第549至565頁;偵1402號卷第50至83頁;警600號卷第9至26頁反面) ⑤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⑥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⑦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⑧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⑨【MU】投資平台APP截圖(偵8621號卷第167頁、第173至175頁) ⑩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夢珊」、【MU】平台與「在線客服3」之對話紀錄截圖(偵8621號卷第149至151頁、第163至167頁、第169頁、第175至177頁) ⑪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⑫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4 ︵ 即 111 偵 2795 、 3103起 訴 書 附 表 二 編 號 5 ︶ 顏廷安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4月23日某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瑪雅」、「析析」向顏廷安佯稱可在【MU】平台儲值現金走單賺取紅利點數獲利云云,致顏廷安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7月5日  16時11分  50,000元 乙帳戶 ✘ ✘ ✘ ✘ ✘ ✘ 110年7月6日 10時3分 900,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0號合庫商銀雲林分行 余再添 ②110年7月5日  17時58分  50,000元 ③110年7月12日  18時  15,000元 110年7月12日 19時43分 350,000元 丙帳戶 不明成員 ✘ ✘ ✘ 110年7月12日 20時1分 30,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號彰化商銀斗六分行 楊希將 ④110年8月3日  14時14分  50,000元 丁帳戶 110年8月3日 16時2分 400,000元 戊帳戶 不明成員 ✘ ✘ ✘ 110年8月4日 11時8分 350,000元 -------------- 雲林縣○○市○○路0號兆豐商銀斗六分行 溫國明 ⑤110年8月3日  14時19分  50,000元 ①告訴人顏廷安之指訴(警037號卷第652至670頁) ②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身分證號/統一編號列管(提醒確認)資料查詢單、斗六分行111年7月7日斗六營字第11100031691號函暨檢附之開戶資料、110年8月3日現金取款憑條、提款畫面監視錄影光碟1份及畫面截圖1張、營業部110年10月19日營存字第11001055411號函暨附件、111年7月7日斗六營字第11100031701號函暨檢附之110年8月4日現金取款憑條、提款畫面影像光碟1份及畫面截圖1張、111年7月13日斗六營密字第11150009841號函暨交易明細表、111年7月21日斗六營字第1110003417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395頁;警037號卷第29至34頁;原審金訴72號卷一第57頁;警555號卷第12至16頁;原審訴333號卷一第175至188-1頁、第205至210-1頁、第245至257頁、第261至317頁) ③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④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顧客資料查詢明細表、個人戶顧客資料卡、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警037號卷第96至105頁) ⑤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暨內頁、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客戶基本資料表、111年6月23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110034716號函暨新臺幣存摺類存摺取款憑條2張(警037號卷第25至26頁、第36至37頁;警582號卷一第48頁;原審訴333號卷一第87至91頁) ⑥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⑦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⑧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⑨MU平台操作流程截圖(警037號卷第671頁) ⑩溫國明提款影像截圖2張(警037號卷第38頁)  ⑪楊希將提款影像及匯款單據截圖1張(警037號卷第107頁)  ⑫余再添提款影像截圖1張(警037號卷第177頁) ⑬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⑭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5 ︵ 即 111 偵 3120 併 辦 意 旨 書 ; 111 偵 10486 、 112 偵 4299 、 4300 、 4301 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7 ︶ 梁紫雪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5月4日14時30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雯雯」(後改為「李雯」)向梁紫雪佯稱可在【MU】虛擬貨幣平台儲值走單獲利云云,致梁紫雪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6月18日  12時41分  7,500元 甲帳戶 110年6月21日 10時22分 531,700元 不明帳戶 不明成員 ②110年6月22日  17時37分  22,000元 ✘ ✘ ✘ ✘ ✘ ✘ 110年6月23日 11時46分 300,000元 不明成員 ③110年6月22日  17時53分  8,000元 ④110年6月26日  18時55分(併辦意旨書、追加起訴書載為17時)  10,000元 110年6月27日 0時8分 10,000元 乙帳戶 不明成員 ✘ ✘ ✘ 110年6月28日 13時16分 300,000元 不明成員 ①告訴人梁紫雪之指述(偵3120號卷第457至463頁) ②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村上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3120號卷第467至469頁、第477至478頁、第499頁) ③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④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網路銀行指定帳號交易IP資料、斗六分行110年12月2日斗六營字第1100005973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424頁;偵3700號卷第549至565頁;偵1402號卷第50至83頁;警600號卷第9至26頁反面) ⑤中華郵政帳戶存摺封面暨內頁、查詢彙總登摺明細(偵3120號卷第483至487頁、第479至481頁) ⑥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⑦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⑧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⑨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雯雯」之對話紀錄截圖照片(偵3120卷第563至585頁) ⑩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⑪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6 ︵ 即 111 偵 334 併 辦 意 旨 書 犯 罪 事 實 一 、 ㈡ ︶ 蔡慧貞 (提告) 蔡慧貞於110年5月12日經友人林景祥介紹加入【MU】投資平台,依該平台操作儲存現金,進而投資可獲利模式,致蔡慧貞陷於錯誤,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110年8月3日 17時15分 4,000元 丁帳戶 (即併辦意旨書中所指乙帳戶) 110年8月3日 19時45分 500,010元 (警037卷P.34) 己帳戶 不明成員 110年8月4日 10時38分 250,015元 丁帳戶 不明成員 110年8月4日 12時6分 300,000元 溫國明 ①告訴人蔡慧貞之指訴(警584號卷第11至13頁) ②臺灣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警584號卷第401頁) ③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普仁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584號卷第397至400頁、第409頁、第413頁、第417頁) ④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身分證號/統一編號列管(提醒確認)資料查詢單、斗六分行111年7月7日斗六營字第11100031691號函暨檢附之開戶資料、110年8月3日現金取款憑條、提款畫面監視錄影光碟1份及畫面截圖1張、營業部110年10月19日營存字第11001055411號函暨附件、111年7月7日斗六營字第11100031701號函暨檢附之110年8月4日現金取款憑條、提款畫面影像光碟1份及畫面截圖1張、111年7月13日斗六營密字第11150009841號函暨交易明細表、111年7月21日斗六營字第1110003417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395頁;警037號卷第29至34頁;原審金訴72號卷一第57頁;警555號卷第12至16頁;原審訴333號卷一第175至188-1頁、第205至210-1頁、第245至257頁、第261至317頁) ⑤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暨內頁、帳戶交易明細、111年6月20日彰作管字第11120007647號函檢附之客戶基本資料查詢、存摺存款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111年7月6日彰斗六字第111000265A號函暨檢附之提領畫面光碟1片及畫面截圖2張、斗六分行111年7月29日彰斗六字第111000303A號函暨彰化銀行個人網路銀行服務申請書2份(警037號卷第23至24頁;原審訴339號卷一第213至216頁;原審訴333號卷一第147至154頁、第161至164-3頁、第321至329頁) ⑥中華郵政帳戶存摺封面(警584號卷第421頁) ⑦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⑧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⑨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⑩與「專屬客服」對話紀錄截圖(警584號卷第421至422頁) ⑪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⑫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7 ︵ 即 111 偵 334 併 辦 意 旨 書 犯 罪 事 實 一 、 ㈠ ︶ 葉家豪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5月12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阿芸」向葉家豪佯稱可在【MU】加密貨幣平台完成走單任務,即可獲取走單任務金額的1%收益云云,致葉家豪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 110年6月21日 13時31分 33,000元 甲帳戶 (即併辦意旨書中所指甲帳戶) 110年6月21日 13時55分 4,000元 非本案帳戶 不明成員 不明成員 110年6月21日 13時56分 500元 110年6月21日 13時57分 9,000元 110年6月21日 13時58分 4,400元 110年6月21日 14時1分 2,000元 ①告訴人葉家豪之指訴(警584號卷第17至20頁) ②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八斗子分駐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584號卷第429至432頁、第459頁、第497頁) ③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網路銀行指定帳號交易IP資料、斗六分行110年12月2日斗六營字第1100005973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424頁;偵3700號卷第549至565頁;偵1402號卷第50至83頁;警600號卷第9至26頁反面) ④中國信託帳戶存摺封面、存款交易明細(警584號卷第509至527頁) ⑤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⑥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⑦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⑧【MU】投資平台網頁截圖(警584號卷第543至544頁;偵334號卷第171至173頁) ⑨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阿芸」、客服之對話紀錄截圖(警584號卷第529至541頁、第545至546頁) ⑩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⑪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8 ︵ 即 111 偵 2795 、 3103起 訴 書 附 表 二 編 號 6 ︶ 徐淑萱 (提告) 徐淑萱於110年5月15日經先生顏廷安介紹加入【MU】投資平台,依該平台操作儲存現金,進而投資可獲利模式,致徐淑萱陷於錯誤,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110年7月12日 13時57分 10,000元 乙帳戶 110年7月12日 16時38分 500,000元 丙帳戶 不明成員 ✘ ✘ ✘ 110年7月12日 20時1分 30,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號彰化商銀斗六分行 楊希將 ①告訴人徐淑萱之指訴(警037號卷第672至677頁) ②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③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顧客資料查詢明細表、個人戶顧客資料卡、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警037號卷第96至105頁) ④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⑤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⑥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⑦【MU】平台操作流程截圖(警037號卷第678頁) ⑧與「在線客服3」之對話紀錄截圖(警037號卷第679頁) ⑨楊希將提款影像及匯款單據截圖6張(警037號卷第106至108頁)  ⑩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⑪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9 ︵ 即 111 偵 3792 、 5165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1 ︶ 鄭瑾鴻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5月25日某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安若」向鄭瑾鴻佯稱可在【MU】平台投資獲利,且穩賺不賠云云,致鄭瑾鴻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6月20日  15時7分  30,000元 甲帳戶 110年6月21日 10時22分 531,700元 不明帳戶 不明成員 ②110年6月22日  15時59分  10,000元 ✘ ✘ ✘ ✘ ✘ ✘ 110年6月23日 11時46分 300,000元 不明成員 ③110年6月23日  13時43分  5,000元 110年6月23日 14時40分 100,000元 (偵3700卷P.556 ) 乙帳戶 (偵3700卷 P.556) 不明成員 110年6月24日 11時36分 381,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0號合庫商銀雲林分行 楊希將 ④110年6月29日  16時44分  10,000元 乙帳戶 ✘ ✘ ✘ 110年6月30日 13時24分 30,000元 不明成員 ⑤110年7月3日  19時43分  1,000元 110年7月3日 21時25分 30,000元 不明成員 ⑥110年7月3日  19時45分  1,000元 ⑦110年7月12日  17時36分  10,000元 110年7月12日 19時43分 350,000元 丙帳戶 不明成員 110年7月12日 20時1分 30,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號彰化商銀斗六分行 楊希將 ⑧110年7月14日  15時39分  1,000元 110年7月15日 9時32分 300,000元 丙帳戶 不明成員 110年7月16日 12時10分 450,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號彰化商銀斗六分行 楊希將 ⑨110年9月2日  20時36分  50,000元 庚帳戶 110年9月3日 14時57分 300,000元 非本案帳戶 不明成員 ⑩110年9月3日  14時38分  30,000元 ①告訴人鄭瑾鴻之指訴(警582號卷一第147頁正反面) ②證人即另案被告陳雲杰之證述(偵3792號卷第103至105頁) ③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草衙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582號卷一第146至148頁、第150至151頁、第154至155頁) ④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資料整合查詢、交易明細、帳戶個資檢視(警584號卷第141頁;偵3792號卷第117至125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面) ⑤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⑥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網路銀行指定帳號交易IP資料、斗六分行110年12月2日斗六營字第1100005973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424頁;偵3700號卷第549至565頁;偵1402號卷第50至83頁;警600號卷第9至26頁反面) ⑦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顧客資料查詢明細表、個人戶顧客資料卡、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警037號卷第96至105頁) ⑧中國信託帳戶、國泰世華帳戶存摺內頁影本、陳彥如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查詢彙總登摺明細(警582號卷一第169至172頁)  ⑨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⑩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⑪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⑫【MU】平台與「專屬客服」之對話紀錄截圖(警582號卷一第177頁) ⑬楊希將提款影像及匯款單據截圖6張(警037號卷第106至108頁) ⑭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⑮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0 偵 8621 、 8981 、 111 偵 1402 、 1737 、 3168 移 送 併 辦 意 旨 書 附 表 編 號 5 ; 111 偵 10486 、 112 偵 4299 、 4300 、 4301 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5 ︶ 錢惠元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5月26日16時28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媛媛」向錢惠元佯稱【MU】虛擬貨幣平台投資獲利,且穩賺不賠云云,致錢惠元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110年6月23日 12時41分 20,000元 甲帳戶 110年6月23日 14時40分 100,000元 (偵3700卷P.556 ) 乙帳戶 (偵3700卷 P.556) 不明成員 ✘ ✘ ✘ 110年6月24日 11時36分 381,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0號合庫商銀雲林分行 楊希將 ①告訴人錢惠元之指述*併8621(偵3168號卷第13至21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新工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3168號卷第23至24頁、第31至33頁、第85頁) ③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網路銀行指定帳號交易IP資料、斗六分行110年12月2日斗六營字第1100005973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424頁;偵3700號卷第549至565頁;偵1402號卷第50至83頁;警600號卷第9至26頁反面) ④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⑤渣打銀行帳戶存摺封面暨內頁(偵3168號卷第75至79頁) ⑥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⑦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⑧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⑨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媛媛」、【MU】平台與客服之對話紀錄(偵3168號卷第71至74頁) ⑩楊希將提款影像及匯款單據截圖1張(警037號卷第106頁) ⑪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⑫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1 偵 3792 、 5165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15 ︶ 黃俞鈞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5月26日18時20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蘭蘭」向黃俞鈞佯稱可在【MU】虛擬貨幣平台儲值走單獲利云云,致黃俞鈞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6月26日  20時50分  9,000元 甲帳戶 110年6月27日 0時8分 10,000元 乙帳戶 不明成員 ✘ ✘ ✘ 110年6月28日 13時16分 300,000元 不明成員 ②110年6月27日  21時41分  25,000元 110年6月28日 11時14分 5,500元 非本案帳戶 不明成員 ①告訴人黃俞鈞之指訴(警582號卷二第74至75頁) ②匯款交易明細截圖(警582號卷二第116至118頁) 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警備隊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582號卷二第73頁、第76至78頁反面、第80頁、第85頁) ④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網路銀行指定帳號交易IP資料、斗六分行110年12月2日斗六營字第1100005973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424頁;偵3700號卷第549至565頁;偵1402號卷第50至83頁;警600號卷第9至26頁反面) ⑤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⑥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⑦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⑧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⑨【MU】投資平台APP截圖(警582號卷二第97頁、第102至106頁、第110至115頁) ⑩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蘭蘭」、【MU】平台客服之對話紀錄(警582號卷二第99至101頁、第107至109頁)  ⑪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⑫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0 偵 8621 、 8981 、 111 偵 1402 、 1737 、 3168 移 送 併 辦 意 旨 書 附 表 編 號 6 ; 111 偵 10486 、 112 偵 4299 、 4300 、 4301 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6 ︶ 古博淵 (提告) 古博淵於110年5月28日瀏覽到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雯靜」所提供的連結佯稱【MU】虛擬貨幣平台可儲值走單致獲利云云,致古博淵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6月24日  9時48分  5,000元 甲帳戶 110年6月24日 11時2分 150,000元 乙帳戶 不明成員  ✘ ✘ ✘ 110年6月24日 11時36分 381,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0號合庫商銀雲林分行 楊希將 ②110年6月24日  11時11分  35,000元 ✘ ✘ ✘ 110年6月24日 13時37分 40,000元 不明成員 ①告訴人古博淵之指述(偵3168號卷第91至97頁) ②匯款明細截圖(偵3168號卷第121至123頁) 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碧潭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3168號卷第89頁、第125至126頁、第129頁、第137頁、第141頁) ④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網路銀行指定帳號交易IP資料、斗六分行110年12月2日斗六營字第1100005973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424頁;偵3700號卷第549至565頁;偵1402號卷第50至83頁;警600號卷第9至26頁反面) ⑤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⑥合作金庫帳戶存摺封面影本(偵3168號卷第104頁) ⑦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⑧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⑨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⑩【MU】投資平台APP頁面截圖(偵3168號卷第105至107頁、第109至119頁) ⑪【MU】平台與「在線客服5」之對話紀錄截圖(偵3168號卷第107至111頁、第115頁) ⑫楊希將提款影像及匯款單據截圖1張(警037號卷第106頁) ⑬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⑭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1 偵 3700 併 辦 意 旨 書 附 表 編 號 3 ; 111 偵 10486 、 112 偵 4299 、 4300 、 4301 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14 ︶ 陳冠行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5月29日某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阿麗」向陳冠行佯稱可在【MU】加密虛擬貨幣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陳冠行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6月18日  18時38分  50,000元 甲帳戶 110年6月21日 10時22分 531,700元 不明帳戶 不明成員 不明成員 ②110年6月19日  18時8分  50,000元 ③110年6月20日  18時38分  50,000元 ④110年7月20日  18時42分  7,965元 辛帳戶 ✘ ✘ ✘ ✘ ✘ ✘ 110年7月20日 23時42分 30,000元 不明成員 ⑤110年7月20日  18時52分  7,965元 ⑥110年7月20日  18時54分  1,000元 ⑦110年9月3日  18時6分  50,000元 庚帳戶 110年9月3日 21時15分 200,000元 非本案帳戶 不明成員 ①告訴人陳冠行之指訴(偵3700號卷第97至100頁) ②證人即另案被告陳雲杰之證述(偵3792號卷第103至105頁) ③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網路銀行指定帳號交易IP資料、斗六分行110年12月2日斗六營字第1100005973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424頁;偵3700號卷第549至565頁;偵1402號卷第50至83頁;警600號卷第9至26頁反面) ④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資料整合查詢、帳戶個資檢視、交易明細(警584號卷第141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面;偵3792號卷第117至125頁) ⑤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客戶基本資料表、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客戶電子銀行自行/被代理行交易查詢、帳戶個資檢視(警584號卷第99至140頁;警582號卷二第284頁) ⑥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⑦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⑧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⑨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⑩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0 偵 8621 、 8981 、 111 偵 1402 、 1737 、 3168 移 送 併 辦 意 旨 書 附 表 編 號 4 ; 111 偵 10486 、 112 偵 4299 、 4300 、 4301 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4 ; 110 偵 8737 、 111 偵 611 起 訴 書 犯 罪 事 實 一 、 ㈡ ︶ 蔡佩津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5月30日13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夢珊」向蔡佩津佯稱可在【MU】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蔡佩津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6月29日  16時9分  50,000元 乙帳戶 ✘ ✘ ✘ ✘ ✘ ✘ 110年6月29日 16時39分 30,000元 不明成員 110年6月29日 16時40分 30,000元 ②110年6月29日  16時57分  50,000元 ✘ ✘ ✘ ✘ ✘ ✘ 110年6月30日 13時24分 30,000元 110年6月30日 13時25分 30,000元 ③110年8月3日  18時9分  50,000元 丁帳戶 110年8月3日 19時45分 500,000元 己帳戶 不明成員 110年8月4日 10時38分 250,000元 丁帳戶 不明成員 110年8月4日 12時6分 300,000元 溫國明 ④110年8月3日  18時12分  10,000元 ①告訴人蔡佩津之指述(偵1737號卷第7至9頁) ②匯款明細截圖(偵1737號卷第55至56頁) 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光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陳報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1737號卷第47至53頁;警600號卷第29至30頁) ④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⑤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身分證號/統一編號列管(提醒確認)資料查詢單、斗六分行111年7月7日斗六營字第11100031691號函暨檢附之開戶資料、110年8月3日現金取款憑條、提款畫面監視錄影光碟1份及畫面截圖1張、營業部110年10月19日營存字第11001055411號函暨附件、111年7月7日斗六營字第11100031701號函暨檢附之110年8月4日現金取款憑條、提款畫面影像光碟1份及畫面截圖1張、111年7月13日斗六營密字第11150009841號函暨交易明細表、111年7月21日斗六營字第1110003417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395頁;警037號卷第29至34頁;原審金訴72號卷一第57頁;警555號卷第12至16頁;原審訴333號卷一第175至188-1頁、第205至210-1頁、第245至257頁、第261至317頁) ⑥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暨內頁、帳戶交易明細、111年6月20日彰作管字第11120007647號函檢附之客戶基本資料查詢、存摺存款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111年7月6日彰斗六字第111000265A號函暨檢附之提領畫面光碟1片及畫面截圖2張、斗六分行111年7月29日彰斗六字第111000303A號函暨彰化銀行個人網路銀行服務申請書2份(警037號卷第23至24頁;原審訴339號卷一第213至216頁;原審訴333號卷一第147至154頁、第161至164-3頁、第321至329頁) ⑦網路銀行交易明細2份(警600號卷第35頁) ⑧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⑨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⑩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⑪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⑫行動電話翻拍照片(警600號卷第37至40頁) ⑬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夢姍」、【MU】平台與客服之對話紀錄截圖(偵1737號卷第59至65頁) ⑭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0 偵 8621 、 8981 、 111 偵 1402 、 1737 、 3168 移 送 併 辦 意 旨 書 附 表 編 號 2 ; 111 偵 10486 、 112 偵 4299 、 4300 、 4301 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2 ︶ 吳惠智 (提告) 吳惠智於110年5月份,經公司同事推薦【MU】虛擬貨幣平台儲值走單獲利云云,致吳惠智陷於錯誤,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旋遭提領之。 110年6月29日(併辦意旨書、追加起訴書誤載為25日) 10時36分(併辦意旨書、追加起訴書誤載為11時) 45,000元 乙帳戶 ✘ ✘ ✘ ✘ ✘ ✘ 110年6月29日 12時56分 200,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0號合庫 商銀雲林分行 楊希將 ①告訴人吳惠智之指述(偵8981號卷第9至12頁) ②匯款明細截圖(偵8981號卷第27頁) ③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市政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8981號卷第31至37頁) ④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⑤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⑥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⑦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⑧【MU】投資平台APP頁面截圖(偵8981號卷第27頁) ⑨楊希將提款影像及匯款單據截圖1張(警037號卷第106頁) ⑩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⑪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1 偵 1514 、 1515 、 3633 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1 ; 111 偵 10486 、 112 偵 4299 、 4300 、 4301 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8 ︶ 李國雄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5月份,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Lau」向李國雄佯稱可在【MU】投資平台儲值投資獲利云云,致李國雄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7月9日  13時35分  150,000元   (偵3633P.284; 偵3700P.540) 乙帳戶 110年7月9日 14時54分 300,000元 丙帳戶 不明成員 110年7月12日 10時46分 467,910元 非本案帳戶 不明成員 不明成員 ②110年7月9日  14時26分  109,000元 ①告訴人李國雄之指述(偵3633號卷第283至286頁) ②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③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顧客資料查詢明細表、個人戶顧客資料卡、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警037號卷第96至105頁) ④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⑤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⑥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⑦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⑧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1 偵 3700 併 辦 意 旨 書 附 表 編 號 1 ; 111 偵 10486 、 112 偵 4299 、 4300 、 4301 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12 ︶ 陳威豪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6月1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雅涵」向陳威豪佯稱加入【MU】投資平台,可儲存現金,投資走單獲利云云,致陳威豪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6月22日  18時45分  2,000元 甲帳戶 ✘ ✘ ✘ ✘ ✘ ✘ 110年6月23日 11時46分 300,000元 不明成員 ②110年6月24日  4時30分  4,000元 110年6月24日 11時2分 150,000元 乙帳戶 不明成員 110年6月24日 11時36分 381,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0號合庫 商銀雲林分行 楊希將 ①告訴人陳威豪之指訴(偵3700號卷第37至39頁) ②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網路銀行指定帳號交易IP資料、斗六分行110年12月2日斗六營字第1100005973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424頁;偵3700號卷第549至565頁;偵1402號卷第50至83頁;警600號卷第9至26頁反面) ③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④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⑤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⑥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⑦楊希將提款影像及匯款單據截圖1張(警037號卷第106頁) ⑧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⑨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1 偵 3792 、 5165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10 ︶ 邱晨傑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6月1日某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阿陳」向邱晨傑佯稱可在【MU】平台儲值現金走單賺取傭金獲利云云,致邱晨傑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7月9日  15時52分  14,000元 乙帳戶 110年7月9日 17時50分 200,000元 丙帳戶 不明成員 110年7月12日 10時46分 467,910元 非本案帳戶 不明成員 不明成員 ②110年9月13日  17時31分  69,000元 庚帳戶 110年9月13日 18時40分 200,000元 非本案帳戶 不明成員 ③110年9月14日  9時37分  30,000元 ✘ ✘ ✘ ✘ ✘ ✘ 110年9月14日 9時43分 350,000元 不明成員 ①告訴人邱晨傑之指訴(警582號卷一第259至261頁正反面) ②證人即另案被告陳雲杰之證述(偵3792號卷第103至105頁)  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中正橋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582號卷一第262至267頁) ④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資料整合查詢、交易明細、帳戶個資檢視(警584號卷第141頁;偵3792號卷第117至125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面) ⑤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⑥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顧客資料查詢明細表、個人戶顧客資料卡、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警037號卷第96至105頁) ⑦中國信託帳戶存款交易明細(警582號卷一第268頁反面至269頁反面) ⑧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⑨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⑩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⑪【MU】投資平台網頁截圖(警582號卷一第268頁) ⑫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阿陳」、【MU】平台與「專屬客服」之對話紀錄截圖(警582號卷一第268頁、第270至271頁) ⑬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⑭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1 偵 3700 併 辦 意 旨 書 附 表 編 號 2 ; 111 偵 10486 、 112 偵 4299 、 4300 、 4301 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13 ︶ 張佩資 (提告) 張佩資於110年6月11日經友人李瓊如介紹加入【MU】投資平台,該平台以儲存現金,投資走單獲利模式,致張佩資陷於錯誤,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7月1日  16時7分  10,000元 乙帳戶 ✘ ✘ ✘ ✘ ✘ ✘ 110年7月2日 13時2分 249,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0號合庫商銀雲林分行 楊希將 ②110年7月2日  11時32分(併辦意旨書、追加起訴書載為2分)  50,000元 ①告訴人張佩資之指訴(偵3700號卷第41至42頁) ②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③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④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⑤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⑥楊希將提款影像及匯款單據截圖張(警037號卷第107頁) ⑦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⑧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1 偵 3792 、 5165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13 ︶ 呂玟娟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6月12日某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娜娜」向呂玟娟佯稱:可在【MU】加密貨幣平台投入保證金獲利云云,致呂玟娟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7月1日  17時23分  10,000元(追加起訴書載為20,000元) 乙帳戶 ✘ ✘ ✘ ✘ ✘ ✘ 110年7月2日 13時2分 249,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0號合庫商銀雲林分行 楊希將 ②110年7月1日  18時45分  10,000元 ①告訴人呂玟娟之指訴(警582號卷二第36至37頁) ②匯款交易明細截圖(警582號卷二第38至39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大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582號卷二第40至43頁、第47頁) ④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⑤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⑥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⑦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⑧【MU】投資平台網頁截圖(警582號卷二第39頁) ⑨【MU】平台客服對話紀錄截圖(警582號卷二第39頁) ⑩楊希將提款影像及匯款單據截圖1張(警037號卷第107頁) ⑪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⑫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1 偵 3792 、 5165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21 ︶ 黃捷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6月15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熙雅」向黃捷佯稱可加入【MU】投資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黃捷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6月18日  17時11分  10,000元 甲帳戶 110年6月21日 10時22分 531,700元 不明帳戶 不明成員 不明成員 ②110年6月29日  13時38分  20,000元 乙帳戶 110年6月29日 14時3分 10,500元 非本案帳戶 不明成員 不明成員 110年6月29日 14時9分 10,400元 ③110年7月9日  16時23分  12,700元 110年7月9日 17時50分 200,000元 丙帳戶 不明成員 ✘ ✘ ✘ 110年7月12日 20時1分 30,000元 楊希將 ④110年7月21日  11時35分  170,000元   (警582㈢P.16頁反面;警584P.111) 辛帳戶 (警582㈢ P.16頁反面 ) 110年7月21日 12時20分 500,000元 庚帳戶 不明成員 ✘ ✘ ✘ 110年7月22日 11時16分 480,000元 不明成員 ⑤110年7月26日  13時39分  40,000元   (警582㈢P.16頁 反面;警584P.11 8) 110年7月26日 14時16分 700,000元 庚帳戶 不明成員 不明帳戶 不明成員 ⑥110年8月3日  0時13分  30,000元 丁帳戶 110年8月3日 11時1分 400,010元(含手 續費10元) 戊帳戶 不明成員 ✘ ✘ ✘ 110年8月3日 11時49分 400,000元 -------------- 雲林縣○○市○○路0號兆豐商銀斗六分行 溫國明 ①告訴人黃捷之指訴(警582號卷三第16至17頁、第20至21頁) ②證人即另案被告陳雲杰之證述(偵3792號卷第103至105頁) ③匯款交易明細截圖(警582號卷三第50至51頁、第53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興安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582號卷三第6頁正反面、第23至24頁、第60至63頁、第75至76頁、第219頁) ⑤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身分證號/統一編號列管(提醒確認)資料查詢單、斗六分行111年7月7日斗六營字第11100031691號函暨檢附之開戶資料、110年8月3日現金取款憑條、提款畫面監視錄影光碟1份及畫面截圖1張、營業部110年10月19日營存字第11001055411號函暨附件、111年7月7日斗六營字第11100031701號函暨檢附之110年8月4日現金取款憑條、提款畫面影像光碟1份及畫面截圖1張、111年7月13日斗六營密字第11150009841號函暨交易明細表、111年7月21日斗六營字第1110003417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395頁;警037號卷第29至34頁;原審金訴72號卷一第57頁;警555號卷第12至16頁;原審訴333號卷一第175至188-1頁、第205至210-1頁、第245至257頁、第261至317頁) ⑥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⑦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網路銀行指定帳號交易IP資料、斗六分行110年12月2日斗六營字第1100005973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424頁;偵3700號卷第549至565頁;偵1402號卷第50至83頁;警600號卷第9至26頁反面) ⑧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暨內頁、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客戶基本資料表、111年6月9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110031618號函檢附之存款往來交易明細、111年6月23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110034716號函暨檢附之新臺幣存摺類存摺取款憑條2張(警037號卷第25至26頁、第36至37頁;警582號卷一第48頁;原審訴333號卷一第77至82頁、第87至91頁) ⑨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資料整合查詢、帳戶個資檢視、交易明細(警584號卷第141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面;偵3792號卷第117至125頁) ⑩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客戶基本資料表、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客戶電子銀行自行/被代理行交易查詢、帳戶個資檢視(警584號卷第99至140頁;警582號卷二第284頁) ⑪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顧客資料查詢明細表、個人戶顧客資料卡、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警037號卷第96至105頁) ⑫國泰世華帳戶存摺封面暨內頁、臺灣銀行、中華郵政帳戶存摺內頁(警582號卷三第42至43頁、第47至48頁) ⑬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⑭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⑮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⑯【MU】平台操作頁面截圖(警582號卷三第31至39頁) ⑰溫國明提款影像截圖2張(警037號卷第38頁) ⑱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⑲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1 偵 3792 、 5165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2 ︶ 李協峰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6月15日某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婉婷」向李協峰佯稱可在【MU】加密虛擬貨幣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李協峰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6月21日  13時18分  3,500元 甲帳戶 110年6月21日 13時20分 2,100元 非本案帳戶 不明成員 不明成員          110年6月21日 13時21分 4,000元 ②110年6月22日  17時11分  20,000元 ✘ ✘ ✘ ✘ ✘ ✘ 110年6月23日 11時46分 300,000元 不明成員 ③110年6月28日  11時25分  5,000元 110年6月28日 11時25分 200元 非本案帳戶 不明成員 110年6月28日 11時26分 100元 110年6月28日 11時29分 4,100元 110年6月28日 11時30分 3,300元 ④110年7月1日  16時44分  1,000元 乙帳戶 ✘ ✘ ✘ ✘ ✘ ✘ 110年7月2日 13時2分 249,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0號合庫商銀雲林分行 楊希將 ⑤110年7月3日  12時13分  30,000元 110年7月3日 21時25分 30,000元 不明成員 ⑥110年7月3日  12時25分  20,000元 110年7月3日 21時26分 30,000元 不明成員 ⑦110年7月5日  7時26分  1,000元 110年7月5日 10時55分 777,150元 不明帳戶 不明成員 ⑧110年7月12日  15時42分  1,000元 (警582㈠P.211;偵3700P.543) 110年7月12日 15時46分 462,140元 不明帳戶 不明成員 ⑨110年7月19日  15時56分  22,000元 (警582㈠P.214;偵3700P.545 ✘ ✘ ✘ ✘ ✘ ✘ 110年7月20日 16時43分 30,000元 不明成員 ⑩110年7月21日  20時11分   1,000元 110年7月28日 11時44分 218,000元 不明成員 ⑪110年7月22日  21時46分  1,000元 ⑫110年7月22日  21時50分  1,000元 ⑬110年7月22日  21時53分  1,000元 ⑭110年7月22日  21時57分  1,000元 ⑮110年7月23日  0時7分  1,000元 ⑯110年7月23日  0時11分  1,000元 ⑰110年7月23日  0時14分  1,000元 ⑱110年7月23日  0時18分  1,000元 ⑲110年7月23日  4時6分  1,000元 ⑳110年7月26日  15時58分  205,000元 ㉑110年8月2日  14時49分  20,000元 110年8月2日 19時4分 15,600元 非本案帳戶 不明成員 110年8月2日 19時5分 35,100 ㉒110年9月14日  10時4分  30,000元 ✘ ✘ ✘ 110年9月14日 11時15分 30,000元 不明成員 ①告訴人李協峰之指訴(警582號卷一第186至187頁) ②匯款交易明細截圖(警582號卷一第203頁、第204頁反面至205頁、第211至215頁) ③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太平派出所一般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582號卷一第181頁、第184至185頁、第188至191頁、第193-1頁、第220頁) ④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⑤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網路銀行指定帳號交易IP資料、斗六分行110年12月2日斗六營字第1100005973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424頁;偵3700號卷第549至565頁;偵1402號卷第50至83頁;警600號卷第9至26頁反面) ⑥第一銀行、中華郵政帳戶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警582號卷一第194至202頁) ⑦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⑧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⑨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⑩【MU】平台操作頁面截圖(警582號卷一第216頁) ⑪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婉婷」之對話紀錄截圖(警582號卷一第207至210頁)  ⑫楊希將提款影像及匯款單據截圖1張(警037號卷第107頁) ⑬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⑭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1 偵 3792 、 5165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25 ︶ 劉鎧稦 (提告) 劉鎧稦於110年6月初,經友人推薦加入【MU】投資平台後,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即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小蕊」向劉鎧稦佯稱投資保證獲利云云,致劉鎧稦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旋遭提領之。 110年6月23日 10時4分 20,000元 甲帳戶 ✘ ✘ ✘ ✘ ✘ ✘ 110年6月23日 11時46分 300,000元 不明成員 ①告訴人劉鎧稦之指訴(警582號卷四第44至45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三菓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582號卷四第41至43頁、第61頁) ③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網路銀行指定帳號交易IP資料、斗六分行110年12月2日斗六營字第1100005973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424頁;偵3700號卷第549至565頁;偵1402號卷第50至83頁;警600號卷第9至26頁反面) ④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⑤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⑥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⑦【MU】平台操作頁面截圖(警582號卷四第47至48頁) ⑧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小蕊」之對話紀錄(警582號卷四第48至49頁、第52至60頁反面) ⑨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⑩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1 偵 2795 、 3103起 訴 書 附 表 二 編 號 1 ︶ 鍾依玲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6月初,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宋曉君」向鍾依玲推薦【MU】投資平台可儲存現金,投資走單獲利云云,致鍾依玲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6月23日  20時53分  60,000元 甲帳戶 110年6月24日 11時2分 150,000元 乙帳戶 不明成員 ✘ ✘ ✘ 110年6月24日 11時36分 381,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0號合庫商銀雲林分行 楊希將 ②110年6月29日  11時16分  10,000元 乙帳戶 ✘ ✘ ✘ ✘ ✘ ✘ 110年6月29日 12時56分 200,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0號合庫 商銀雲林分行 楊希將 ③110年7月23日  18時24分  50,000元 辛帳戶 110年7月24日 9時42分 300,000元 庚帳戶 不明成員 110年7月26日 9時7分 1,900元 非本案帳戶 不明成員 110年7月26日 9時8分 1,900元 110年7月26日 9時10分 4,000元 110年7月26日 9時11分 400元 110年7月26日 9時13分 4,700元 110年7月26日 9時14分 9,000元 110年7月26日 9時15分 2,100元 110年7月26日 9時17分 1,000元 110年7月26日 9時18分 500元 110年7月26日 9時19分 300元 110年7月26日 9時20分 100元 110年7月26日 9時22分 500元 110年7月26日 9時23分 1,500元 110年7月26日 9時24分 7,900元 110年7月26日 9時25分 6,200元 110年7月26日 9時27分 1,700元 110年7月26日 9時30分 4,400元 110年7月26日 9時31分 600元 110年7月26日 9時32分 500元 110年7月26日 9時33分 6,000元 ④110年8月2日  23時22分  5,000元   丁帳戶 110年8月3日 11時1分 400,010元(含手 續費10元) 戊帳戶 不明成員 ✘ ✘ ✘ 110年8月3日 11時49分 400,000元 -------------- 雲林縣○○市○○路0號兆豐商銀斗六分行 溫國明 ⑤110年8月3日  18時14分  10,015元(含手續費15元) (警037卷P.33、587) 110年8月3日 19時45分 500,010元 (警037卷P.34) 己帳戶 (警037卷P.34) 不明成員 110年8月4日 10時38分 250,015元(含手續費15元) (338卷一P.216 ;警037卷P.34 ) 丁帳戶 (338卷一 P.216;警0 37卷P.34) 不明成員 110年8月4日 12時6分 300,000元 (警037卷P.34) 溫國明 ①告訴人鍾依玲之指訴、代理人姚新生之指訴(警037號卷第582至597頁;原審訴339號卷一第227至233頁、第359至371頁) ②證人即另案被告陳雲杰之證述(偵3792號卷第103至105頁) ③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身分證號/統一編號列管(提醒確認)資料查詢單、斗六分行111年7月7日斗六營字第11100031691號函暨檢附之開戶資料、110年8月3日現金取款憑條、提款畫面監視錄影光碟1份及畫面截圖1張、營業部110年10月19日營存字第11001055411號函暨附件、111年7月7日斗六營字第11100031701號函暨檢附之110年8月4日現金取款憑條、提款畫面影像光碟1份及畫面截圖1張、111年7月13日斗六營密字第11150009841號函暨交易明細表、111年7月21日斗六營字第1110003417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395頁;警037號卷第29至34頁;原審金訴72號卷一第57頁;警555號卷第12至16頁;原審訴333號卷一第175至188-1頁、第205至210-1頁、第245至257頁、第261至317頁) ④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暨內頁、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客戶基本資料表、111年6月23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110034716號函暨新臺幣存摺類存摺取款憑條2張(警037號卷第25至26頁、第36至37頁;警582號卷一第48頁;原審訴333號卷一第87至91頁) ⑤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⑥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網路銀行指定帳號交易IP資料、斗六分行110年12月2日斗六營字第1100005973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424頁;偵3700號卷第549至565頁;偵1402號卷第50至83頁;警600號卷第9至26頁反面) ⑦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暨內頁、帳戶交易明細、111年6月20日彰作管字第11120007647號函檢附之客戶基本資料查詢、存摺存款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111年7月6日彰斗六字第111000265A號函暨檢附之提領畫面光碟1片及畫面截圖2張、斗六分行111年7月29日彰斗六字第111000303A號函暨彰化銀行個人網路銀行服務申請書2份(警037號卷第23至24頁;原審訴339號卷一第213至216頁;原審訴333號卷一第147至154頁、第161至164-3頁、第321至329頁) ⑧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資料整合查詢、帳戶個資檢視、交易明細(警584號卷第141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面;偵3792號卷第117至125頁) ⑨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客戶基本資料表、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客戶電子銀行自行/被代理行交易查詢、帳戶個資檢視(警584號卷第99至140頁;警582號卷二第284頁) ⑩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⑪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⑫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⑬MU平台操作流程截圖(警037號卷第598頁) ⑭與「專屬客服」對話紀錄截圖(警037號卷第599至610頁) ⑮溫國明提款影像截圖2張(警037號卷第38頁) ⑯楊希將提款影像及匯款單據截圖6張(警037號卷第106至108頁)  ⑰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⑱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1 偵 3792 、 5165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6 ︶ 張昱偉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6月17日21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張美馨」向張昱偉佯稱可在【MU】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張昱偉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110年6月18日 21時41分 1,000元 甲帳戶 110年6月21日 10時22分 531,700元 不明帳戶 不明成員 不明成員 ①告訴人張昱偉之指訴(警582號卷五第7頁反面至第10頁反面) ②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中山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582號卷五第1至3頁、第7頁) ③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網路銀行指定帳號交易IP資料、斗六分行110年12月2日斗六營字第1100005973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424頁;偵3700號卷第549至565頁;偵1402號卷第50至83頁;警600號卷第9至26頁反面) ④第一銀行帳戶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警582號卷五第25頁反面) ⑤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⑥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⑦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⑧【MU】平台操作頁面截圖(警582號卷五第15頁反面至18頁) ⑨與通訊軟體LINE ID「張美馨」之對話紀錄截圖(警582號卷五第18至23頁) ⑩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⑪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1 偵 3792 、 5165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23 ︶ 王凱慶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6月中旬,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佳薇」向王凱慶佯稱可加入【MU】投資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王凱慶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110年6月27日 23時30分 1,000元 甲帳戶 110年6月28日 11時14分 5,500元 非本案帳戶 不明成員 不明成員 ①告訴人王凱慶之指訴(警582號卷三第105至106頁反面) ②匯款明細截圖(警582號卷三第119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中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582號卷三第107至108頁、第111頁) ④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網路銀行指定帳號交易IP資料、斗六分行110年12月2日斗六營字第1100005973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424頁;偵3700號卷第549至565頁;偵1402號卷第50至83頁;警600號卷第9至26頁反面) ⑤國泰世華帳戶交易明細(警582號卷三第113頁反面) ⑥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⑦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⑧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⑨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佳薇」之對話紀錄截圖(警582號卷三第121頁反面至123頁) ⑩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⑪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1 偵 3792 、 5165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20 ︶ 鍾明均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6月10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CoreMU」向鍾明均佯稱可匯入現金至MUClub公司指定帳戶,賺取點數消費云云,致鍾明均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6月20日  13時29分  1,000元 甲帳戶 110年6月21日 10時22分 531,700元 不明帳戶 不明成員 不明成員 ②110年7月3日  11時58分  30,000元 乙帳戶 ✘ ✘ ✘ ✘ ✘ ✘ 110年7月3日 21時25分 30,000元 不明成員 ①告訴人鍾明均之指訴(警582號卷二第382至383頁) ②中國信託自動櫃員機明細表、匯款交易明細截圖(警582號卷二第398至399頁) ③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斗坪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582號卷二第379至381頁、第384頁、第387至388頁、第390至391頁) ④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⑤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網路銀行指定帳號交易IP資料、斗六分行110年12月2日斗六營字第1100005973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424頁;偵3700號卷第549至565頁;偵1402號卷第50至83頁;警600號卷第9至26頁反面) ⑥兆豐商銀帳戶存摺封面影本(警582號卷二第399頁) ⑦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⑧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⑨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⑩【MU】平台頁面截圖(警582號卷二第402頁) ⑪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Core-MU」、【MU】平台與「在線客服1」之對話紀錄截圖(警582號卷二第400至403頁)  ⑫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⑬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1 偵 3792 、 5165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22 ︶ 張鴛鴦 (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6月21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TELEGRAM暱稱「吳志強」、「Krisc」、「上岸」向張鴛鴦佯稱可加入【MU】投資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張鴛鴦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6月24日  19時31分  5,000元 甲帳戶 110年6月25日 0時56分 100,000元 丙帳戶 不明成員 ✘ ✘ ✘ 110年6月25日 11時46分 30,000元 不明成員 ②110年6月26日  20時53分  50,000元 110年6月27日 0時8分 10,000元 ▲②部分款項 乙帳戶 不明成員 110年6月28日 13時16分 300,000元 不明成員 ③110年6月26日  20時54分  5,000元 110年6月27日 0時9分 100,000元 ▲②剩餘款項+③ 丙帳戶 不明成員 110年6月28日 15時4分 5,500元 非本案帳戶 不明成員 不明成員 ④110年6月28日  18時43分  9,000元 乙帳戶 ✘ ✘ ✘ ✘ ✘ ✘ 110年6月29日 12時56分 200,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0號合庫商銀雲林分行 楊希將 ⑤110年6月28日  20時13分  5,000元 ⑥110年7月5日  22時25分  40,000元 110年7月6日 10時3分 900,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0號合庫商銀雲林分行 余再添 ①告訴人張鴛鴦之指訴(警582號卷三第83至84頁反面)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聖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582號卷三第85至87頁、第93至94頁、第100至101頁) ③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④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網路銀行指定帳號交易IP資料、斗六分行110年12月2日斗六營字第1100005973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424頁;偵3700號卷第549至565頁;偵1402號卷第50至83頁;警600號卷第9至26頁反面) ⑤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顧客資料查詢明細表、個人戶顧客資料卡、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警037號卷第96至105頁) ⑥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⑦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⑧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⑨【MU】平台說明截圖(警582號卷三第90頁) ⑩楊希將提款影像及匯款單據截圖1張(警037號卷第106頁) ⑪余再添提款影像截圖1張(警037號卷第177頁) ⑫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⑬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1 偵 3792 、 5165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12 ︶ 林淑慧 (未提告) 林淑慧於110年6月22日經友人推薦下載【MU】投資平台後,該平台顯示儲值現金操作虛擬帳戶,即可獲得利潤云云,致林淑慧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6月22日  19時49分  10,000元 甲帳戶 ✘ ✘ ✘ ✘ ✘ ✘ 110年6月23日 11時46分 300,000元 不明成員 ②110年7月12日  16時27分  50,000元 乙帳戶 110年7月12日 16時38分 500,000元 丙帳戶 不明成員 ✘ ✘ ✘ 110年7月12日 20時1分 30,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號彰化商銀斗六分行 楊希將 110年7月12日 20時2分 30,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號彰化商銀斗六分行 楊希將 ①被害人林淑慧之指述(警582號卷一第309至310頁反面) ②匯款交易明細截圖(警582號卷一第314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東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582號卷一第311至313頁、第317至318頁) ④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⑤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網路銀行指定帳號交易IP資料、斗六分行110年12月2日斗六營字第1100005973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424頁;偵3700號卷第549至565頁;偵1402號卷第50至83頁;警600號卷第9至26頁反面) ⑥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顧客資料查詢明細表、個人戶顧客資料卡、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警037號卷第96至105頁) ⑦國泰世華提款卡影本(警582號卷一第316頁) ⑧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⑨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⑩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⑪【MU】平台與「在線客服3」之對話紀錄截圖(警582號卷一第315頁)  ⑫楊希將提款影像及匯款單據截圖1張(警037號卷第107頁) ⑬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⑭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1 偵 3792 、 5165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17 ︶ 陳品璇 (提告) 陳品璇於110年6月20日經友人鄭瑾鴻推薦下載【MU】虛擬貨幣投資平台後,該平台顯示儲值現金操作虛擬帳戶,即可獲得利潤云云,致陳品璇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6月23日  21時58分  10,000元 甲帳戶 110年6月24日 11時2分 150,000元 乙帳戶 不明成員 ✘ ✘ ✘ 110年6月24日 11時36分 381,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0號合庫商銀雲林分行 楊希將 ②110年7月5日  21時12分  20,000元 乙帳戶 ✘ ✘ ✘ ✘ ✘ ✘ 110年7月6日 10時3分 900,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0號合庫商銀雲林分行 余再添 ①告訴人陳品璇之指訴(警582號卷二第203至204頁反面) ②匯款交易明細截圖(警582號卷二第228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四維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582號卷二第202頁正反面、第205至208頁、第210頁、第212頁) ④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⑤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網路銀行指定帳號交易IP資料、斗六分行110年12月2日斗六營字第1100005973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424頁;偵3700號卷第549至565頁;偵1402號卷第50至83頁;警600號卷第9至26頁反面) ⑥台新商銀帳戶存摺封面暨內頁(警582號卷二第213頁、第216頁) ⑦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⑧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⑨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⑩與友人通訊軟體LINE、【MU】平台與「在線客服3」之對話紀錄截圖(警582號卷二第219至227頁反面) ⑪楊希將提款影像及匯款單據截圖1張(警037號卷第106頁) ⑫余再添提款影像截圖1張(警037號卷第177頁) ⑬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⑭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0 偵 8621 、 8981 、 111 偵 1402 、 1737 、 3168 移 送 併 辦 意 旨 書 附 表 編 號 3 ; 111 偵 10486 、 112 偵 4299 、 4300 、 4301 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3 ︶ 黃奕宸 (提告) 黃奕宸於110年6月份,加入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所創設之【MU】平台投資虛擬貨幣,致黃奕宸陷於錯誤,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6月25日  10時59分(併辦意旨書、追加起訴書載為11時46分<實際入帳時間>)  300,000元 甲帳戶 ✘ ✘ ✘ ✘ ✘ ✘ 110年6月25日 11時52分 100,000元 不明成員 110年6月25日 11時54分 50,000元 不明成員 110年6月25日 12時48分 400,000元 不明帳戶 不明成員 ②110年6月25日  11時2分(併辦意旨書、追加起訴書載為12時8分<實際入帳時間>)  290,000元 ✘ ✘ ✘ ✘ ✘ ✘ 110年6月25日 12時54分 400,000元 不明成員 ①告訴人黃奕宸之指述(偵1402號卷第7至9頁) ②臺灣中小企銀匯款申請書影本(偵1402號卷第12頁) ③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大社分駐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1402號卷第86至87頁) ④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網路銀行指定帳號交易IP資料、斗六分行110年12月2日斗六營字第1100005973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424頁;偵3700號卷第549至565頁;偵1402號卷第50至83頁;警600號卷第9至26頁反面) ⑤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⑥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⑦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⑧【MU】投資平台APP頁面截圖(偵1402號卷第15頁) ⑨【MU】平台與「專屬客服」之對話紀錄截圖(偵1402號卷第14頁) ⑩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⑪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1 偵 3792 、 5165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4 ︶ 蔡承宗 (提告) 蔡承宗於110年6月25日經友人介紹加入【MU】投資平台後,該平台客服即佯稱可儲存現金,投資走單獲利云云,致蔡承宗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6月25日  21時3分  3,000元 甲帳戶 110年6月26日 8時48分 100,000元 乙帳戶 不明成員 ✘ ✘ ✘ 110年6月26日 15時30分 30,000元 不明成員 ②110年7月12日  18時8分  50,000元 乙帳戶 110年7月12日 19時43分 350,000元 丙帳戶 不明成員 ✘ ✘ ✘ 110年7月12日 20時1分 30,000元 楊希將 110年7月12日 20時2分 30,000元 楊希將 ③110年7月18日  23時6分  3,500元 辛帳戶 ✘ ✘ ✘ ✘ ✘ ✘ 110年7月19日 1時12分 30,000元 不明成員 ④110年7月26日  10時22分  4,800元 110年7月26日 10時23分 5,000元 非本案帳戶 不明成員 ①告訴人蔡承宗之指訴(警582號卷五第31至32頁反面) ②證人即另案被告陳雲杰之證述(偵3792號卷第103至105頁)  ③匯款交易明細截圖(警582號卷五第45頁反面) ④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中港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582號卷五第28頁、第33至36頁、第38頁、第40頁、第43頁) ⑤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客戶基本資料表、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客戶電子銀行自行/被代理行交易查詢、帳戶個資檢視(警584號卷第99至140頁;警582號卷二第284頁) ⑥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⑦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網路銀行指定帳號交易IP資料、斗六分行110年12月2日斗六營字第1100005973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424頁;偵3700號卷第549至565頁;偵1402號卷第50至83頁;警600號卷第9至26頁反面) ⑧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顧客資料查詢明細表、個人戶顧客資料卡、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警037號卷第96至105頁) ⑨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⑩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⑪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⑫【MU】平台操作頁面截圖(警582號卷五第45頁) ⑬與【MU】平台「在線客服3」之對話紀錄(警582號卷五第45頁)  ⑭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⑮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1 偵 3792 、 5165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24 ︶ 戴鳳誼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6月某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夢姍」向戴鳳誼佯稱可加入【MU】平台投資虛擬貨幣,且保證獲利云云,致戴鳳誼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旋遭提領之。 110年6月29日 17時37分 500元 乙帳戶 ✘ ✘ ✘ ✘ ✘ ✘ 110年6月30日 13時24分 30,000元 不明成員 ①告訴人戴鳳誼之指訴(警582號卷四第4至7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大埔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582號卷四第9至10頁、第12頁、第34至35頁) ③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④華南銀行帳戶存摺封面暨內頁、存摺存款期間查詢(警582號卷四第14至15頁、第18頁) ⑤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⑥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⑦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⑧【MU】平台操作頁面截圖(警582號卷四第21頁、第23頁) ⑨通訊軟體LINE群組首頁及與暱稱「夢姍」之對話紀錄截圖(警582號卷四第21頁、第22頁、第24至33頁) ⑩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⑪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1 偵 3792 、 5165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11 ︶ 黃昱翔 (提告) 黃昱翔於110年6月29日經友人邱晨傑推薦下載【MU】投資平台後,該平台顯示儲值現金操作虛擬帳戶,即可獲得利潤云云,致黃昱翔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旋遭提領之。 110年6月29日 15時6分 500元 乙帳戶 ✘ ✘ ✘ ✘ ✘ ✘ 110年6月29日 16時39分 30,000元 不明成員 ①告訴人黃昱翔之指訴(警582號卷一第276至277頁反面) ②匯款交易明細截圖(警582號卷一第285頁) 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警備隊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582號卷一第275頁、第279至282頁、第304至305頁) ④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⑤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⑥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⑦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⑧投資平台網頁截圖(警582號卷一第287頁、第290頁) ⑨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邱晨傑」之對話紀錄截圖(警582號卷一第288至289頁、第291至303頁) ⑩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⑪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1 偵 2795 、 3103起 訴 書 附 表 二 編 號 3 ︶ 黃靜慈 (提告) 黃靜慈於110年7月6日經友人周昱孜推薦下載【MU】投資平台,該平台以儲值現金操作虛擬帳戶,即可獲得利潤云云,致黃靜慈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旋遭提領之。 110年7月1日 15時40分 60,000元 乙帳戶 ✘ ✘ ✘ ✘ ✘ ✘ 110年7月2日 13時2分 249,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0號合庫商銀雲林分行 楊希將 ①告訴人黃靜慈之指訴(警037號卷第640至650頁) ②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③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④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⑤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⑥MU平台操作流程截圖(警037號卷第651頁) ⑦楊希將提款影像及匯款單據截圖6張(警037號卷第106至108頁) ⑧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⑨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1 偵 3792 、 5165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3 ︶ 王貞媜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向王貞媜佯稱可在【MU】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王貞媜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旋遭提領之。 110年7月1日 16時45分 500元 乙帳戶 ✘ ✘ ✘ ✘ ✘ ✘ 110年7月2日 13時2分 249,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0號合庫商銀雲林分行 楊希將 ①告訴人王貞媜之指訴(警582號卷五第77頁正反面) ②匯款交易明細截圖(警582號卷五第78頁) ③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龍華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582號卷五第76頁、第82頁、第84至87頁) ④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⑤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⑥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⑦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⑧【MU】平台操作頁面截圖(警582號卷五第81頁) ⑨楊希將提款影像及匯款單據截圖1張(警037號卷第107頁) ⑩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⑪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1 偵 3792 、 5165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18 ︶ 許汶松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7月3日13時許,向許汶松佯稱可在【MU】虛擬貨幣平台儲值走單獲利云云,致許汶松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7月3日  12時40分  10,000元 乙帳戶 ✘ ✘ ✘ ✘ ✘ ✘ 110年7月3日 21時25分 30,000元 不明成員 ②110年7月12日  17時51分  50,000元 110年7月12日 19時43分 350,000元 丙帳戶 不明成員 110年7月12日 20時1分 30,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號彰化商銀斗六分行 楊希將 110年7月12日 20時2分 30,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號彰化商銀斗六分行 楊希將 ③110年7月12日  17時56分  50,000元 110年7月12日 20時3分 30,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號彰化商銀斗六分行 楊希將 110年7月12日 20時4分 30,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號彰化商銀斗六分行 楊希將 ④110年8月2日  19時30分  10,000元 丁帳戶 110年8月3日 11時1分 400,010元(含手 續費10元) 戊帳戶 不明成員 110年8月3日 11時49分 400,000元 -------------- 雲林縣○○市○○路0號兆豐商銀斗六分行 溫國明 ①告訴人許汶松之指訴(警582號卷二第233至237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東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582號卷二第238至239頁、第241頁、第245至246頁) ③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身分證號/統一編號列管(提醒確認)資料查詢單、斗六分行111年7月7日斗六營字第11100031691號函暨檢附之開戶資料、110年8月3日現金取款憑條、提款畫面監視錄影光碟1份及畫面截圖1張、營業部110年10月19日營存字第11001055411號函暨附件、111年7月7日斗六營字第11100031701號函暨檢附之110年8月4日現金取款憑條、提款畫面影像光碟1份及畫面截圖1張、111年7月13日斗六營密字第11150009841號函暨交易明細表、111年7月21日斗六營字第1110003417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395頁;警037號卷第29至34頁;原審金訴72號卷一第57頁;警555號卷第12至16頁;原審訴333號卷一第175至188-1頁、第205至210-1頁、第245至257頁、第261至317頁) ④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⑤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暨內頁、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客戶基本資料表、111年6月9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110031618號函檢附之存款往來交易明細、111年6月23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110034716號函暨檢附之新臺幣存摺類存摺取款憑條2張(警037號卷第25至26頁、第36至37頁;警582號卷一第48頁;原審訴333號卷一第77至82頁、第87至91頁) ⑥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顧客資料查詢明細表、個人戶顧客資料卡、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警037號卷第96至105頁) ⑦中國信託帳戶存摺封面暨內頁(警582號卷二第247至248頁) ⑧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⑨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⑩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⑪楊希將提款影像及匯款單據截圖1張(警037號卷第107頁) ⑫溫國明提款影像截圖2張(警037號卷第38頁) ⑬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⑭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1 偵 3792 、 5165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5 ︶ 林祈翰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7月6日19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麗娜」向林祈翰佯稱可在【MU】平台儲值現金走單賺取傭金,且每週一可領出現金云云,致林祈翰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7月3日  13時20分  1,000元 乙帳戶 ✘ ✘ ✘ ✘ ✘ ✘ 110年7月3日 21時25分 30,000元 不明成員 ②110年7月20日  23時30分  10,000元 辛帳戶 110年7月20日 23時42分 30,000元 ①告訴人林祈翰之指訴(警582號卷五第89頁反面至91頁) ②證人即另案被告陳雲杰之證述(偵3792號卷第103至105頁)  ③匯款交易明細截圖(警582號卷五第102至103頁) ④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仁愛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582號卷五第89頁、第92頁正反面、第93頁反面、第94頁反面、第96頁反面、第97頁反面、第100頁正反面) ⑤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客戶基本資料表、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客戶電子銀行自行/被代理行交易查詢、帳戶個資檢視(警584號卷第99至140頁;警582號卷二第284頁) ⑥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⑦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⑧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⑨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⑩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麗娜」之對話紀錄截圖(警582號卷五第101頁) ⑪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⑫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1 偵 1514 、 1515 、 3633 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2 ; 111 偵 10486 、 112 偵 4299 、 4300 、 4301 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9 ︶ 蔣文傑 (提告) 蔣文傑於110年7月9日,經網友推薦【MU】虛擬貨幣平台儲值走單獲利云云,致蔣文傑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7月9日  10時(追加起  訴書載為9時58  分)  298,000元 乙帳戶 110年7月9日 14時54分 300,000元 丙帳戶 不明成員 ✘ ✘ ✘ 110年7月12日 20時1分 30,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號彰化商銀斗六分行 楊希將 110年7月12日 20時2分 30,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號彰化商銀斗六分行 110年7月12日 20時3分 30,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號彰化商銀斗六分行 110年7月12日 20時4分 30,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號彰化商銀斗六分行 110年7月12日 20時5分 30,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號彰化商銀斗六分行 110年7月13日 02時22分 30,000元 不明成員 110年7月13日 02時23分 5,000元 110年7月13日 02時24分 2,000元 110年7月13日 09時44分 250,000元 甲帳戶 不明成員 110年7月13日 11時24分 440,000元 ②110年7月15日  10時57分  30,000元   (偵3633P.391;偵3700P.545) 110年7月15日 12時13分 300,000元 不明成員 ✘ ✘ ✘ 110年7月16日 12時10分 450,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號彰化商銀斗六分行 楊希將 ③110年7月18日  8時42分  30,000元   (偵3633P.392;警584P.102) 辛帳戶 110年7月18日 17時59分 200,000元 庚帳戶 不明成員 110年7月19日 11時39分 16,230元 不明帳戶 不明成員 110年7月19日 11時40分 12,030元 110年7月19日 11時41分 14,030元 110年7月19日 11時43分 26,030元 ④110年7月19日  8時21分  30,000元   (偵3633P.392;警584P.104) 110年7月19日 12時50分 86,000元 庚帳戶 不明成員 110年7月19日 13時 13,030元 不明帳戶 不明成員 110年7月19日 13時2分 14,030元 110年7月19日 13時4分 60,030元 ⑤110年7月21日  7時25分  30,000元   (偵3633P.392;警584P.111) ✘ ✘ ✘ ✘ ✘ ✘ 110年7月21日 11時5分 450,000元 不明成員 ⑥110年8月31日  21時36分  30,000元 庚帳戶 110年9月1日 14時10分 200,000元 非本案帳戶 不明成員 ⑦110年9月1日  12時44分  30,000元 ①告訴人蔣文傑之指述(偵3633號卷第389至395頁) ②證人即另案被告陳雲杰之證述(偵3792號卷第103至105頁) ③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④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顧客資料查詢明細表、個人戶顧客資料卡、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警037號卷第96至105頁) ⑤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網路銀行指定帳號交易IP資料、斗六分行110年12月2日斗六營字第1100005973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424頁;偵3700號卷第549至565頁;偵1402號卷第50至83頁;警600號卷第9至26頁反面) ⑥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資料整合查詢、帳戶個資檢視、交易明細(警584號卷第141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面;偵3792號卷第117至125頁) ⑦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客戶基本資料表、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客戶電子銀行自行/被代理行交易查詢、帳戶個資檢視(警584號卷第99至140頁;警582號卷二第284頁) ⑧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⑨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⑩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⑪楊希將提款影像及匯款單據截圖1張(警037號卷第107頁) ⑫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⑬扣案之三星廠牌手機1支不明成員  ︵ 即 111 偵 3792 、 5165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9 ︶ 蘇旻浩 (提告) 蘇旻浩於110年7月8日經友人推薦下載【MU】投資平台後,依該平台指示儲值操作虛擬帳戶,該平台即虛偽執行投資交易,並釋出獲利訊息,致蘇旻浩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7月9日  13時31分  30,000元 乙帳戶 110年7月9日 14時54分 300,000元 丙帳戶 不明成員 110年7月12日 10時46分 467,910元 非本案帳戶 不明成員 不明成員 ②110年7月12日  12時22分  20,000元 110年7月12日 13時46分 256,460元 不明帳戶 不明成員 不明成員 ①告訴人蘇旻浩之指訴(警582卷一第234至235頁) ②匯款交易明細截圖(警582號卷一第241頁) ③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光明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582號卷一第231至233頁、第236至237頁、第254頁) ④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⑤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顧客資料查詢明細表、個人戶顧客資料卡、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警037號卷第96至105頁) ⑥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⑦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⑧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⑨與友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警582號卷一第246至252頁) ⑩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⑪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1 偵 3792 、 5165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19 ︶ 吳東陽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7月10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LIisa」、「羅文莉」向吳東陽佯稱可在【MU】虛擬貨幣平台儲值走單獲利云云,致吳東陽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7月13日  10時29分  10,000元 乙帳戶 110年7月13日 12時51分 50,000元 甲帳戶 不明成員 110年7月13日 12時55分 22,800元    非本案帳戶 不明成員 不明成員 ②110年7月20日  15時44分(追加起訴書載為17時5分)  300,000元 辛帳戶 110年7月20日 17時 400,000元 庚帳戶 不明成員 ✘ ✘ ✘ 110年7月21日 11時26分 450,000元 不明成員 ①告訴人吳東陽之指訴(警582號卷二第291頁正反面) ②證人即另案被告陳雲杰之證述(偵3792號卷第103至105頁) ③合作金庫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影本、匯款交易明細截圖(警582號卷二第368頁、第375頁) ④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永福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582號卷二第289頁、第292至294頁、第357頁、第359頁、第364至365頁) ⑤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客戶基本資料表、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客戶電子銀行自行/被代理行交易查詢、帳戶個資檢視(警584號卷第99至140頁;警582號卷二第284頁) ⑥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⑦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網路銀行指定帳號交易IP資料、斗六分行110年12月2日斗六營字第1100005973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424頁;偵3700號卷第549至565頁;偵1402號卷第50至83頁;警600號卷第9至26頁反面) ⑧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資料整合查詢、帳戶個資檢視、交易明細(警584號卷第141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面;偵3792號卷第117至125頁) ⑨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⑩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⑪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⑫【MU】平台與「專屬客服」對話紀錄截圖(警582號卷二第301至353頁) ⑬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⑭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1 偵 1514 、 1515 、 3633 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3 ; 111 偵 10486 、 112 偵 4299 、 4300 、 4301 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10 ︶ 游智強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7月11日9時24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Chr」向游智強佯稱可投資【MU】平台獲利云云,致游智強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7月13日  8時40分  10,000元 乙帳戶 110年7月13日 12時51分 50,000元 甲帳戶 不明成員 110年7月13日 12時55分 22,800元 非本案帳戶 不明成員 不明成員 ②110年7月19日  2時35分  14,000元   (偵1514P.12;  警584P.104) 辛帳戶 110年7月19日 10時41分 10,030元 不明帳戶 不明成員 110年7月19日 10時41分 10,030元 ③110年7月24日  12時42分  20,000元   (偵1514P.12;警584P.113) 110年7月24日 17時57分 300,000元 庚帳戶 不明成員 非本案帳戶 不明成員 ①告訴人游智強之指述(偵1514號卷第11至12頁) ②證人即另案被告陳雲杰之證述(偵3792號卷第103至105頁) ③匯款證明截圖畫面(偵1514號卷第33至34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七堵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1514號卷第59至60頁、第65至71頁) ⑤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⑥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網路銀行指定帳號交易IP資料、斗六分行110年12月2日斗六營字第1100005973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424頁;偵3700號卷第549至565頁;偵1402號卷第50至83頁;警600號卷第9至26頁反面) ⑦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資料整合查詢、帳戶個資檢視、交易明細(警584號卷第141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面;偵3792號卷第117至125頁) ⑧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客戶基本資料表、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客戶電子銀行自行/被代理行交易查詢、帳戶個資檢視(警584號卷第99至140頁;警582號卷二第284頁) ⑨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⑩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⑪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⑫【MU】投資平台網頁截圖(偵1514號卷第36至38頁、第42至45頁、第47至48頁、第51頁、第57頁) ⑬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xu」、「專屬客服」之對話紀錄截圖(偵1514號卷第36至42頁、第46頁、第49至56頁) ⑭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⑮扣案之三星廠牌手機1支  ︵ 即 111 偵 3792 、 5165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14 ︶ 林信銘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7月初,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美馨」向林信銘佯稱可投資【MU】平台獲利云云,致林信銘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7月12日  16時22分  10,000元 乙帳戶 110年7月12日 16時38分 500,000元 丙帳戶 不明成員 ✘ ✘ ✘ 110年7月12日 20時3分 30,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號彰化商銀斗六分行 楊希將 ②110年7月15日  13時32分  170,000元 110年7月15日 14時30分 300,000元 甲帳戶 不明成員 110年7月16日 12時2分 300,000元 不明成員 ①告訴人林信銘之指訴(警582號卷二第51至52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長泰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582號卷二第53至54頁、第67至69頁) ③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④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網路銀行指定帳號交易IP資料、斗六分行110年12月2日斗六營字第1100005973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424頁;偵3700號卷第549至565頁;偵1402號卷第50至83頁;警600號卷第9至26頁反面) ⑤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顧客資料查詢明細表、個人戶顧客資料卡、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警037號卷第96至105頁) ⑥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⑦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⑧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⑨【MU】投資平台APP截圖(警582號卷二第59頁正反面) ⑩投資平台與「活動管理員」、通訊軟體LINE暱稱「美馨」之對話紀錄(警582號卷二第55至58頁反面) ⑪楊希將提款影像及匯款單據截圖1張(警037號卷第107頁) ⑫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⑬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1 偵 1514 、 1515 、 3633 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4 ; 111 偵 10486 、 112 偵 4299 、 4300 、 4301 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11 ︶ 梁又杰 (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7月初,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劉夢珊」向梁又杰佯稱可在【MU】加密貨幣平台投資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梁又杰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7月14日  21時59分  3,000元 乙帳戶 110年7月15日 9時32分 300,000元 丙帳戶 不明成員 ✘ ✘ ✘ 110年7月16日 12時10分 450,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號彰化商銀斗六分行 楊希將 ②110年7月17日  11時13分  30,000元 辛帳戶 110年7月17日 18時7分 150,000元 庚帳戶 不明成員 110年7月19日 11時39分 16,230元 不明帳戶 不明成員 110年7月19日 11時40分 12,030元 110年7月19日 11時41分 14,030元 ①被害人梁又杰之指述(偵1515號卷第15至17頁) ②證人即另案被告陳雲杰之證述(偵3792號卷第103至105頁) ③匯款證明截圖畫面(偵1515號卷第37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春社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1515號卷第35至36頁、第43頁、第55頁、第57頁) ⑤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⑥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顧客資料查詢明細表、個人戶顧客資料卡、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警037號卷第96至105頁) ⑦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資料整合查詢、帳戶個資檢視、交易明細(警584號卷第141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面;偵3792號卷第117至125頁) ⑧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客戶基本資料表、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客戶電子銀行自行/被代理行交易查詢、帳戶個資檢視(警584號卷第99至140頁;警582號卷二第284頁) ⑨台新商銀帳戶存摺封面影本(偵1515號卷第41頁) ⑩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⑪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⑫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⑬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Amelie」、「夢姍」之對話紀錄截圖(偵1515號卷第39頁) ⑭楊希將提款影像及匯款單據截圖1張(警037號卷第107頁) ⑮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⑯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0 偵 8737 、 111 偵 611 起 訴 書 犯 罪 事 實 一 、 ㈠ ︶ 黃偉豪 (提告) 黃偉豪於110年7月中旬,經由友人介紹加入【MU】加密貨幣平台,隨後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媛媛」向黃偉豪佯稱投資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黃偉豪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8月2日  21時45分  50,000元 丁帳戶 110年8月3日 11時1分 400,010元 戊帳戶 不明成員 ✘ ✘ ✘ 110年8月3日 11時49分 400,000元 -------------- 雲林縣○○市○○路0號兆豐商銀斗六分行 溫國明 ②110年8月2日  21時46分  50,000元 ③110年8月2日  21時48分  50,000元 ④110年8月3日  1時20分  50,000元 ①告訴人黃偉豪之指述(警555號卷第5至7頁反面) ②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北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555號卷第18頁反面至第19頁反面、第22至24頁) ③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身分證號/統一編號列管(提醒確認)資料查詢單、斗六分行111年7月7日斗六營字第11100031691號函暨檢附之開戶資料、110年8月3日現金取款憑條、提款畫面監視錄影光碟1份及畫面截圖1張、營業部110年10月19日營存字第11001055411號函暨附件、111年7月7日斗六營字第11100031701號函暨檢附之110年8月4日現金取款憑條、提款畫面影像光碟1份及畫面截圖1張、111年7月13日斗六營密字第11150009841號函暨交易明細表、111年7月21日斗六營字第1110003417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395頁;警037號卷第29至34頁;原審金訴72號卷一第57頁;警555號卷第12至16頁;原審訴333號卷一第175至188-1頁、第205至210-1頁、第245至257頁、第261至317頁) ④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暨內頁、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客戶基本資料表、111年6月9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110031618號函檢附之存款往來交易明細、111年6月23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110034716號函暨檢附之新臺幣存摺類存摺取款憑條2張(警037號卷第25至26頁、第36至37頁;警582號卷一第48頁;原審訴333號卷一第77至82頁、第87至91頁) ⑤臺灣銀行斗六分行110年12月2日斗六營字第11000059731號函暨附件(警600號卷第9至26頁反面) ⑥第一商業銀行總行112年11月29日一總營集字第018074號函暨客戶基本資料(原審金訴72號卷第211至214頁) ⑦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⑧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⑨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⑩溫國明提款影像截圖2張(警037號卷第38頁) ⑪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⑫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1 偵 2795 、 3103起 訴 書 附 表 二 編 號 4 ︶ 張馨妤 (提告) 張馨妤於110年7月29日經友人鍾依玲介紹加入【MU】投資平台,依該平台操作儲存現金,透過走單投資獲利云云,致張馨妤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110年8月3日 13時19分 50,000元 丁帳戶 110年8月3日 16時2分 400,010元(含手續費10元) 戊帳戶 不明成員 ✘ ✘ ✘ 110年8月4日 11時8分 350,000元 -------------- 雲林縣○○市○○路0號兆豐商銀斗六分行 溫國明 ①告訴人張馨妤之指訴、代理人姚新生之指訴(警037號卷第611至616頁;原審訴339號卷一第359至371頁) ②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身分證號/統一編號列管(提醒確認)資料查詢單、斗六分行111年7月7日斗六營字第11100031691號函暨檢附之開戶資料、110年8月3日現金取款憑條、提款畫面監視錄影光碟1份及畫面截圖1張、營業部110年10月19日營存字第11001055411號函暨附件、111年7月7日斗六營字第11100031701號函暨檢附之110年8月4日現金取款憑條、提款畫面影像光碟1份及畫面截圖1張、111年7月13日斗六營密字第11150009841號函暨交易明細表、111年7月21日斗六營字第1110003417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395頁;警037號卷第29至34頁;原審金訴72號卷一第57頁;警555號卷第12至16頁;原審訴333號卷一第175至188-1頁、第205至210-1頁、第245至257頁、第261至317頁) ③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暨內頁、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客戶基本資料表、111年6月23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110034716號函暨新臺幣存摺類存摺取款憑條2張(警037號卷第25至26頁、第36至37頁;警582號卷一第48頁;原審訴333號卷一第87至91頁) ④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⑤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⑥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⑦MU平台操作流程截圖(警037號卷第617頁) ⑧溫國明提款影像截圖2張(警037號卷第38頁)  ⑨楊希將提款影像及匯款單據截圖6張(警037號卷第106至108頁)  ⑩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⑪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0 偵 9180 追 加 起 訴 書 ︶ 徐鵬翔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7月間,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曉鈴」主動加徐鵬翔為好友後,以交友為由取得信任,向徐鵬翔誆稱可在【MU】加密貨幣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徐鵬翔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8月3日  14時39分  50,000元 丁帳戶 110年8月3日 16時2分 400,010元(含手續費10元) 戊帳戶 不明成員 ✘ ✘ ✘ 110年8月4日 11時8分 350,000元 -------------- 雲林縣○○市○○路0號兆豐商銀斗六分行 溫國明 ②110年8月3日  14時41分  50,000元 ①告訴人徐鵬翔之指述(偵9180號卷第13至18頁) ②證人即另案被告陳雲杰之證述(偵3792號卷第103至105頁) ③匯款單據(偵9180號卷第25頁) ④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身分證號/統一編號列管(提醒確認)資料查詢單、斗六分行111年7月7日斗六營字第11100031691號函暨檢附之開戶資料、110年8月3日現金取款憑條、提款畫面監視錄影光碟1份及畫面截圖1張、營業部110年10月19日營存字第11001055411號函暨附件、111年7月7日斗六營字第11100031701號函暨檢附之110年8月4日現金取款憑條、提款畫面影像光碟1份及畫面截圖1張、111年7月13日斗六營密字第11150009841號函暨交易明細表、111年7月21日斗六營字第1110003417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395頁;警037號卷第29至34頁;原審金訴72號卷一第57頁;警555號卷第12至16頁;原審訴333號卷一第175至188-1頁、第205至210-1頁、第245至257頁、第261至317頁) ⑤臺灣銀行斗六分行110年12月2日斗六營字第11000059731號函暨附件、112年5月23日斗六營字第11200000000號函暨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身分證號/統一編號列管(提醒確認)資料查詢單(警600號卷第9至26頁反面;原審金訴72號卷一第43至57頁) ⑥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暨內頁、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客戶基本資料表、111年6月23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110034716號函暨新臺幣存摺類存摺取款憑條2張(警037號卷第25至26頁、第36至37頁;警582號卷一第48頁;原審訴333號卷一第87至91頁) ⑦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2年5月19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0000000004號函暨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原審金訴72號卷一第59至64頁) ⑧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1月28日中信銀字第112224839438289號函暨客戶基本資料(原審金訴72號卷一第221頁) ⑨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⑩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⑪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⑫原審112年6月5日、6月6日、6月7日、6月8日、9月1日、10月3日、12月12日公務電話紀錄單(原審金訴72號卷一第175至181頁、第185頁、第189頁、第193頁、第195頁、第233頁) ⑬平台網站畫面截圖17張(偵9180號卷第105至122頁) ⑭溫國明提款影像截圖2張(警037號卷第38頁) ⑮與詐欺集團成員間之對話畫面翻拍照片(偵9180號卷第93至104頁) ⑯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⑰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1 偵 3792 、 5165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7 ︶ 林育琪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6月24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JimmyTing」、「陳建鳴」向林育琪佯稱可在【MU】加密貨幣平台走單,賺取傭金獲利云云,致林育琪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6月26日  17時33分  1,000元 甲帳戶 110年6月27日 0時8分 10,000元 乙帳戶 不明成員 ✘ ✘ ✘ 110年6月28日 13時16分 300,000元 不明成員 ②110年7月19日  12時54分  100,000元 辛帳戶 110年7月19日 15時10分 350,000元 庚帳戶 不明成員 不明帳戶 不明成員 ③110年7月19日  12時56分  50,000元 ④110年7月19日  14時5分  10,000元 ⑤110年7月20日  15時9分  5,000元 110年7月20日 17時 400,000元 ✘ ✘ ✘ 110年7月21日 11時26分 450,000元 不明成員 ⑥110年7月20日  21時19分  40,000元 ✘ ✘ ✘ 110年7月20日 23時42分 30,000元 不明成員 110年7月21日 11時5分 450,000元 ⑦110年7月24日  18時35分  10,000元 110年7月26日 11時57分 460,000元 庚帳戶 不明成員 110年7月26日 12時30分 200,000元 非本案帳戶 不明成員 ⑧110年8月2日  18時2分  500元  丁帳戶 110年8月3日 11時1分 400,010元(含手 續費10元) 戊帳戶 不明成員 ✘ ✘ ✘ 110年8月3日 11時49分 400,000元 -------------- 雲林縣○○市○○路0號兆豐商銀斗六分行 溫國明 ⑨110年8月2日  18時31分  50,000元 ①告訴人林育琪之指訴(警582號卷五第107至110頁正反面) ②證人即另案被告陳雲杰之證述(偵3792號卷第103至105頁)  ③匯款交易明細截圖(警582號卷五第164頁、第165頁正反面、第166頁反面至第167頁、第169頁反面) ④新竹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北門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582號卷五第106頁、第111至115頁、第117至125頁、第128頁、第144至145頁) ⑤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客戶基本資料表、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客戶電子銀行自行/被代理行交易查詢、帳戶個資檢視(警584號卷第99至140頁;警582號卷二第284頁) ⑥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身分證號/統一編號列管(提醒確認)資料查詢單、斗六分行111年7月7日斗六營字第11100031691號函暨檢附之開戶資料、110年8月3日現金取款憑條、提款畫面監視錄影光碟1份及畫面截圖1張、營業部110年10月19日營存字第11001055411號函暨附件、111年7月7日斗六營字第11100031701號函暨檢附之110年8月4日現金取款憑條、提款畫面影像光碟1份及畫面截圖1張、111年7月13日斗六營密字第11150009841號函暨交易明細表、111年7月21日斗六營字第1110003417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395頁;警037號卷第29至34頁;原審金訴72號卷一第57頁;警555號卷第12至16頁;原審訴333號卷一第175至188-1頁、第205至210-1頁、第245至257頁、第261至317頁) ⑦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網路銀行指定帳號交易IP資料、斗六分行110年12月2日斗六營字第1100005973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424頁;偵3700號卷第549至565頁;偵1402號卷第50至83頁;警600號卷第9至26頁反面) ⑧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⑨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暨內頁、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客戶基本資料表、111年6月9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110031618號函檢附之存款往來交易明細、111年6月23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110034716號函暨檢附之新臺幣存摺類存摺取款憑條2張(警037號卷第25至26頁、第36至37頁;警582號卷一第48頁;原審訴333號卷一第77至82頁、第87至91頁) ⑩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資料整合查詢、帳戶個資檢視、交易明細(警584號卷第141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面;偵3792號卷第117至125頁) ⑪中國信託、凱基銀行帳戶存摺封面暨內頁(警582號卷五第130至132頁、第135至137頁) ⑫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⑬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⑭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⑮【MU】平台儲值紀錄頁面截圖(警582號卷五第161頁反面至162頁、第163頁反面) ⑯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JimmyTing」、「陳建鳴」、【MU】平台與「專屬客服」之對話紀錄截圖(警582號卷五第146至160頁反面、第162頁反面至163頁反面) ⑰溫國明提款影像截圖2張(警037號卷第38頁) ⑱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⑲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1 偵 3792 、 5165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8 ︶ 徐家興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6月26日15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謝琦娜(娜娜)MU」向徐家興佯稱可在【MU】加密貨幣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徐家興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6月26日  17時42分  1,000元 甲帳戶 110年6月27日 0時8分 10,000元 ▲①+② 乙帳戶 不明成員 ✘ ✘ ✘ 110年6月28日 13時16分 300,000元 不明成員 ②110年6月26日  18時22分  9,000元 ①告訴人徐家興之指訴(警582號卷五第49至51頁) ②匯款交易明細截圖(警582號卷五第52至53頁) 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雙城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582號卷五第48頁、第63頁、第69頁、第74頁正反面) ④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網路銀行指定帳號交易IP資料、斗六分行110年12月2日斗六營字第1100005973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424頁;偵3700號卷第549至565頁;偵1402號卷第50至83頁;警600號卷第9至26頁反面) ⑤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⑥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⑦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⑧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⑨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謝琦娜(娜娜)MU」之對話紀錄截圖(警582號卷五第62頁) ⑩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⑪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0 偵 9180 追 加 起 訴 書 ︶ 楊晨妤 (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8月3日10時55分前某時許,向楊晨妤誆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楊晨妤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8月3日  10時55分  100,000元 丁帳戶 110年8月3日 11時1分 400,010元(含手 續費10元) 戊帳戶 不明成員 ✘ ✘ ✘ 110年8月3日 11時49分 400,000元 -------------- 雲林縣○○市○○路0號兆豐商銀斗六分行 溫國明 ②110年8月3日  12時26分  20,000元 110年8月3日 16時2分 400,010元(含手 續費10元) 不明成員 110年8月4日 11時8分 350,000元 -------------- 雲林縣○○市○○路0號兆豐商銀斗六分行 溫國明 ①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身分證號/統一編號列管(提醒確認)資料查詢單、斗六分行111年7月7日斗六營字第11100031691號函暨檢附之開戶資料、110年8月3日現金取款憑條、提款畫面監視錄影光碟1份及畫面截圖1張、營業部110年10月19日營存字第11001055411號函暨附件、111年7月7日斗六營字第11100031701號函暨檢附之110年8月4日現金取款憑條、提款畫面影像光碟1份及畫面截圖1張、111年7月13日斗六營密字第11150009841號函暨交易明細表、111年7月21日斗六營字第1110003417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395頁;警037號卷第29至34頁;原審金訴72號卷一第57頁;警555號卷第12至16頁;原審訴333號卷一第175至188-1頁、第205至210-1頁、第245至257頁、第261至317頁) ②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暨內頁、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客戶基本資料表、111年6月23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110034716號函暨新臺幣存摺類存摺取款憑條2張(警037號卷第25至26頁、第36至37頁;警582號卷一第48頁;原審訴333號卷一第87至91頁) ③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5月26日中信銀字第110000000000000號函暨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原審金訴72號卷一第65至159頁) ④原審公務112年6月6日、112年6月7日公務電話紀錄單(原審金訴72號卷一第179至181頁) ⑤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⑥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⑦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⑧溫國明提款影像截圖2張(警037號卷第38頁)  ⑨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⑩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2025-03-25

TNHM-113-金上訴-1898-20250325-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詐欺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183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梅鳳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28 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梅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 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緩刑參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 向張詩琴支付如附表所示金額之財產上損害賠償(支付方式詳如 附表),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接受法治教育課程肆 場次。   犯罪事實 一、張梅鳳依其一般社會生活通常經驗,知悉金融機構帳戶為關 係個人財產、信用之重要理財工具,如提供他人使用,常被 利用為犯罪工具,充作與財產犯罪有關之人頭帳戶使用,並 可預見從事詐欺取財行為之正犯利用取得之人頭帳戶,行使 詐術使第三人陷於錯誤後將款項匯入該人頭帳戶,並將匯入 款項提領,以此方式掩飾或隱匿詐欺取財所得之去向而洗錢 ,竟仍以容任不違背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而與真實姓名年 籍均不詳、自稱「張國棟」之人(下稱張國棟)、LINE暱稱 「王樂」之人(下稱王樂)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 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12年9月25日前之某 時許,將其所申設之台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户)資料予張國棟,張國棟及王樂乃於 112年8月間某時許,以假博奕方式詐欺張詩琴,致其陷於錯 誤,依指示於同年9月25日12時33分許,將新臺幣(下同)7 萬1,878元匯入本案帳户,張梅鳳再依張國棟及王樂指示, 於同日13時1分許提領連同帳戶內之其餘款項共計7萬2,000 元,並依指示將款項交給其他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此方式 製造金流之斷點,掩飾、隱匿詐欺取財犯行去向、所在。嗣 經張詩琴查覺有異,而報警處理,始循線悉上情。 二、案經張詩琴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報告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   本判決後述所引之各項證據,其屬傳聞證據之部分,檢察官 、被告於審判程序,對於該等證據之證據能力均無爭執;又 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或證明 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與本案待證事實復俱有關連性,認以之 作為本案證據應屬適當,該等證據均有證據能力。另本判決 所引用資以認定事實所憑之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公 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解 釋,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張梅鳳矢口否認犯行,辯稱:對方跟我說他是開公 司,他要賺取差額,我提供帳戶後,我就可以賺取報酬等語 。惟查:  ㈠被告提供本案帳戶資料予張國棟,告訴人張詩琴於上開時間 ,因遭張國棟、王樂以上開方式詐騙,陷於錯誤,而於上開 時間將上開款項匯入本案帳戶,再由被告提領,並交付張國 棟所指定之人等情,業據被告於本院供述明確,復經告訴人 指證明確(見偵卷第73頁至第74頁),並有本案帳戶資料、 交易明細、大新娛樂城網站頁面、告訴人與詐欺集團成員對 話畫面在卷可憑(見偵卷第23頁、第25頁、第80頁),上情 堪可認定。  ㈡被告主觀上具與張國棟、王樂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 罪之犯意聯絡說明:  ⒈刑法上之故意,可分為確定故意(直接故意)與不確定故意 (間接故意或未必故意)。所謂確定故意,係指行為人對於 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而言。至行為人對 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 即消極的放任或容任犯罪事實之發生者,則為不確定故意。 現因電信及電腦網路之發展迅速,雖為生活帶來無遠弗屆之 便捷,但也難以避免衍生許多問題,尤其是日益嚴重之電信 詐欺,已對社會經濟活動構成重大威脅。以我國現有之金融 環境,各銀行機構在自由化之趨勢下,為拓展市場,並未真 正落實徵信作業,民眾在銀行開立帳戶所設門檻甚低;相對 地,一般國人對於金融信用亦不加重視,甚而缺乏相關知識 ,往往基於些許原因,直接或間接將自己之金融帳戶交由他 人使用,使詐欺集團在低風險、高報酬,又具隱匿性之有機 可乘下,極盡辦法以冒用、盜用、詐騙、購買、租借等手段 ,獲取他人之金融帳號,即所稱之「人頭帳戶」。再結合金 融、電信機構之轉帳、匯款、通訊等技術與功能,傳遞詐欺 訊息,利用似是而非之話術,使被害人卸下心防,將金錢匯 入「人頭帳戶」內,旋由集團成員取出或移走,用以規避政 府相關法令限制,或掩飾其犯罪意圖及阻斷追查線索,且手 法不斷進化、更新。關於「人頭帳戶」之取得,又可分為「 非自行交付型」及「自行交付型」2 種方式。前者,如遭冒 用申辦帳戶、帳戶被盜用等;後者,又因交付之意思表示有 無瑕疵,再可分為無瑕疵之租、借用、出售帳戶,或有瑕疵 之因虛假徵才、借貸、交易、退稅(費)、交友、徵婚而交 付帳戶等各種型態。關於提供「人頭帳戶」之人,或可能為 單純被害人,或可能為詐欺集團之幫助犯或共犯,亦或可能 原本為被害人,但被集團吸收提昇為詐欺、洗錢犯罪之正犯 或共犯,或原本為詐欺集團之正犯或共犯,但淪為其他犯罪 之被害人(如被囚禁、毆打、性侵、殺害、棄屍等),甚或 確係詐欺集團利用詐騙手法獲取之「人頭帳戶」,即對於詐 欺集團而言,為被害人,但提供「人頭帳戶」資料之行為人 ,雖已預見被用來作為詐欺取財等非法用途之可能性甚高, 惟仍心存僥倖認為可能不會發生,甚而妄想確可獲得相當報 酬、貸得款項或求得愛情等,縱屬被騙亦僅為所提供「人頭 帳戶」之存摺、金融卡,不至有過多損失,將自己利益、情 感之考量遠高於他人財產法益是否因此受害,容任該等結果 發生而不違背其本意,即存有同時兼具被害人身分及幫助犯 詐欺取財、洗錢等不確定故意行為等可能性,各種情況不一 而足,非但攸關行為人是否成立犯罪,及若為有罪係何類型 犯罪之判斷,且其主觀犯意(如係基於確定故意或間接故意 )如何,亦得作為量刑參考之一(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 第3197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金融機構帳戶事關個人財產權益之保障,與存戶之存摺、提 款卡、提款卡密碼具專屬性及私密性,為關係個人財產、信 用之重要理財工具,多僅本人始能使用,無論係直接交付予 他人或依他人指示將金融機構帳戶提供他人使用,常被利用 為犯罪工具,即充作與財產犯罪有關之人頭帳戶使用,從事 詐欺取財行為之正犯可利用取得之人頭帳戶,行使詐術使第 三人陷於錯誤後將款項匯入該人頭帳戶,進而要求提領交付 其所指定之人,使偵查機關難以追查金流狀況,以迂迴層轉 之多層化包裝方式,掩飾或隱匿詐欺取財所得之去向而洗錢 。  ⒊查被告有正職工作(見偵卷第97頁),可悉被告實非初入社 會、毫無工作經驗者一情明確。復參被告前於111年3月間, 將其當時所申設之永豐銀行帳戶資料,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 均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之幫助詐欺取財犯行,經臺灣士 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13695號為不起訴處分 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見偵卷第87頁至第90頁)及法 院前案紀錄表等可考,益徵被告知悉詐欺集團會利用人頭帳 戶作為詐欺取財轉帳存匯提領款項之犯罪工具,便利犯罪者 收取詐欺犯罪所得,且贓款於經持提款卡提領後即遮斷金流 軌跡,得以此掩飾款項來源及隱匿詐欺犯罪所得。  ⒋再者,一般交易往來,理應透過正常匯兌管道,留存金流紀 錄以避免後續交易發生爭議,而張國棟及王樂使用被告所有 之本案帳戶,並指示被告提領匯入款項後,旋即交付其等所 指定之人,係金流狀況已受多層化包裝而迂迴層轉,不僅無 法確保金流紀錄,更屬有意造成金流斷點,令事後難以追查 金流流向,足令被告起疑張國棟及王樂指示提領款項交付他 人等行為,實係就不法資金流動進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 得來源及去向之洗錢行為;況詐欺犯罪者利用他人金融機構 帳戶轉帳,業經報章媒體多所披露,並屢經政府及新聞為反 詐騙之宣導,一般具有通常智識之人,應均可知悉金融機構 帳戶如提供他人使用,常被利用為犯罪工具,充作與財產犯 罪有關之人頭帳戶使用,從事詐欺取財行為之人利用取得之 人頭帳戶,行使詐術使第三人陷於錯誤後將款項匯入該人頭 帳戶,並將匯入款項提領後交予他人,目的多係藉此取得不 法犯罪所得,且隱匿背後主嫌身分,以逃避追查;而現今申 請帳戶並無任何特別限制,一般人或公司行號均可向任何金 融機構申設帳戶,並無使用他人帳戶或委諸他人提領之必要 等情,足認告訴人匯入被告所有之本案帳戶之款項,乃係張 國棟及王樂從事詐欺取財之犯罪所得款項,尚未逸脫被告主 觀預見之範圍,被告係將自己利益之考量遠高於他人財產法 益是否因此受害,容任該等結果發生而不違背其本意,與張 國棟、王樂共同掩飾、隱匿詐欺取財犯罪所得去向,依張國 棟及王樂指示將款項提領後,交付予其等所指定之人,被告 具有與張國棟及王樂共同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與 行為分擔等節,甚為明確。就此,被告前揭所辯,結合上開 脈絡以觀,與事理常情相悖,洵不足採。  ㈢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新舊法比較:  ⒈被告行為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於113年7月31日經總統 公布,除部分規定外,自同年8月2日起生效施行。該條例第 43條前段、後段、第44條規定依序各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取財罪而獲取利益達500萬元、1億元、並犯刑法第339條之4 第1項其他各款或自境外使用供詐欺犯罪之設備對境內之人 犯之等情形設定較重之法定刑。查被告所犯並無詐欺犯罪危 害防制條例第43條、第44條規定之情形,無庸為新舊法比較 ,惟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為該條例第2條第1款第1目所定詐 欺犯罪,該條例規定與制定前相較倘有對被告有利者,自仍 有適用,應予說明。  ⒉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業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並自 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茲就本件適用洗錢防制法新舊法比較 之情形分論如下:  ⑴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 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二、掩飾或隱匿特定 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 他權益者。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修正後規定:「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一、隱匿特定 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二、妨礙或危害國家對於特定犯罪 所得之調查、發現、保全、沒收或追徵。三、收受、持有或 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四、使用自己之特定犯罪所得與 他人進行交易」。而參照該條立法理由,上開修正係參照德 國立法例,並審酌我國較為通用之法制用語進行文字修正, 並未縮減洗錢之定義,就本件而言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  ⑵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規定:「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 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五百萬元以下罰金(第1 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第2項);前二項情形,不得科 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第3項)」,修正後 條次變更為第19條,並規定:「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 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一億元以下罰金。 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併科五千萬元以下罰金(第1項);前項之 未遂犯罰之(第2項)」,是經比較新舊法,整體適用洗錢 防制法修正後之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自應依刑法第2條第1 項但書規定,適用裁判時法即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 1項後段規定。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 同詐欺取財罪、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 罪。  ㈢被告就本案犯行,與張國棟、王樂及其他詐欺集團成員互有 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依刑法第28條之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  ㈣被告以一行為犯上開各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 規定,從一重之加重詐欺罪論處。  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近年我國治安飽受詐欺集團 威脅,民眾受騙案甚多,受騙者辛苦積累之積蓄於一夕之間 化為烏有,且詐欺贓款利用帳戶洗錢逃避追緝,使被害人難 以追回受騙款項,社會對詐欺犯罪極其痛惡,被告提供金融 帳戶資料予不法份子,並提領詐騙贓款、製造金流斷點,遂 行洗錢及詐欺取財犯行,非但使告訴人財物受損,更造成一 般民眾人心不安,危害社會治安及金融交易秩序,所為實屬 不該,應予非難,且被告未能坦承犯行,未見其悔,亦未能 獲取告訴人諒解之犯後態度,復考量被告參與犯罪之程度、 本案被害人數僅1人及所涉詐欺款項之金額,兼衡被告於本 院審判中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情形、工作經濟情形等 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一情,有法院 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已表明願賠償告訴人之損害,有本 院審判筆錄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7頁),堪信被告經此偵 審程序及科刑判決後,當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 上開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 款之規定,宣告緩刑3年。惟斟酌本案犯罪情節,且為兼顧 告訴人所受前述損害,另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之規定, 命被告應向告訴人支付如附表所示之損害賠償(給付方式詳 如附表所載),又為使被告能自本案深切記取教訓,促其日 後能知曉、遵守法律,並提升其法治觀念,避免其再犯,爰 再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8款規定,命被告接受如主文所示場 次法治教育課程,並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於緩刑期 間付保護管束,以啟自新。至被告違反上開所定負擔情節重 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 要者,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得撤銷其緩刑 宣告,上開應支付之金額,並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併此 敘明。  ㈦沒收:  ⒈被告供稱:獲取報酬1,000元等語(見本院卷第26頁),為其 犯罪所得,既未扣案,且未實際發還告訴人,復查無刑法第 38條之2第2項所定過苛調節條款之適用情形,自應依刑法第 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⒉末按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於同 年0月0日生效施行,並變更條次為第25條第1項,修正後洗 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犯第十九條、第二十條之罪 ,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 收之。」惟其立法理由說明:「考量澈底阻斷金流才能杜絕 犯罪,為減少犯罪行為人僥倖心理,避免經查獲洗錢之財物 或財產上利益(即系爭犯罪客體)因非屬犯罪行為人所有而 無法沒收之不合理現象,爰於第一項增訂『不問屬於犯罪行 為人與否』,並將所定行為修正為『洗錢』」等語,可知有關 洗錢犯罪客體之沒收,依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 規定,雖已不限於屬於犯罪行為人所有始得沒收,然仍應以 業經查獲之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為限,倘洗錢之財物或 財產上利益實際上並未經查獲,自無從宣告沒收。查:本案 被告提領之7萬1,878元,已經被告轉交予上手而掩飾、隱匿 其去向,就此不法所得之全部進行洗錢,是此部分詐欺贓款 自屬「洗錢行為客體」即洗錢之財物,然此部分洗錢之財物 均未經查獲,自無從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若雯提起公訴,檢察官王芷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怡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姚均坪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 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 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 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應給付財產上損害賠償之金額(新臺幣) 給付方式 1 張詩琴 柒萬元 自114年4月起,按月於每月1日前給付新臺幣肆仟元,直到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2025-03-24

SLDM-114-訴-183-20250324-1

金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金訴字第45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苑菁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營 偵字第3876號),經本院審理後判決如下:   主 文 李苑菁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洗錢罪,處有期 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 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李苑菁明知國內社會層出不窮之詐騙集團或不法份子為掩飾 其不法行徑,避免執法人員之追究及處罰,經常利用他人之 帳戶掩人耳目,在客觀上雖已預見一般取得他人帳戶使用之 行徑,常與行財產犯罪有密切關連,竟以縱有人持其帳戶作 為詐騙、洗錢之犯罪工具,亦不違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及幫助 洗錢之犯意,於民國113年8月12日10時55分許,將其申辦之 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土地銀行帳 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等資料,透過通訊軟體LINE(下 稱LINE)提供予LINE暱稱「露露(貸款專員)1」之真實姓名 年籍不詳之人使用,以此方式幫助該人所屬之詐欺集團掩飾 渠等因詐欺犯罪所得之財物。嗣該詐騙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土 地銀行帳戶資料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 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隨即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附 表所示方式詐騙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使附表所示被害人於 附表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前揭土地銀行帳戶內 (遭詐騙之被害人及其等匯款時間、匯款帳戶等事項,均詳 如附表所載),詐騙集團成員旋即轉匯一空,藉此製造金流 斷點而掩飾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 二、案經魏麗娟(起訴意旨誤為魏莉娟)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 第五分局、蔡昱如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劉雪櫻 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之判斷: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 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 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定 有明文。查被告李苑菁於本院審理時對證人魏麗娟、蔡昱如 、劉雪櫻等人於警詢時所為筆錄之證據能力均不爭執,且本 院依卷內資料審酌該警詢筆錄作成時之情況,亦認為並未有 何違背法律或其他相關規定之情事,而應認為適當,是依刑 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之規定,上開證人等於警詢所作 之筆錄,為傳聞法則之例外而具有證據能力,本院自得引為 判決參考之依據,先予敘明。 二、本案其餘認定有罪事實所引用之證據,檢察官、被告均未曾 就證據能力表示異議,而各該證據依刑事訴訟法規定,經核 亦無不具證據能力之情事,故均得作為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 依據,合先敘明。 貳、犯罪事實之認定: 一、被告於審理時固坦承將土地銀行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等 資料交付予他人,惟否認有何幫助詐欺、洗錢等犯行,辯稱 :係因欲辦理貸款,對方聲稱可為之辦理,然需其交付網路 銀行帳號及密碼等資料包裝其財務,其遂將其名下之土地銀 行帳戶資料交付給對方,其不知對方為詐騙集團,並無幫助 詐騙集團詐欺取財、洗錢之故意云云。 二、經查:  ㈠被告於113年8月12日10時55分許,將其申辦之土地銀行帳戶 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等資料,透過通訊軟體LINE提供予LI NE暱稱「露露( 貸款專員) 1」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使 用等情,業經被告於偵查及本院時自承不諱,並有李苑菁與 詐騙集團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附卷可參,此部分事實應堪 認定。又詐欺集團成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 財及洗錢之犯意,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方式詐騙如 附表所示之被害人,使附表所示被害人於附表所示時間匯款 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前揭土地銀行帳戶內等情,亦經證人即 附表所示被害人魏麗娟、蔡昱如、劉雪櫻等人於警詢中證述 明確,並有李苑菁之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 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告訴人魏麗娟之報案資料(臺南市 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開元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 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 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 機制通報單各1份、告訴人魏麗娟之郵政存簿封面及內頁影 本、告訴人魏麗娟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轉帳交易截圖 各1份、告訴人蔡昱如之報案資料(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源 分局青溪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 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 份)、證人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台北富邦銀行匯款委 託書(證明聯)/取款憑條各1份、告訴人劉雪櫻之報案資料(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水碓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 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明細表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告訴人劉雪櫻提供之LINE對話紀 錄截圖、轉帳交易截圖各1份、李苑菁報案紀錄(臺南市政 府警察局學甲分局學甲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 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李苑菁臺灣土地銀行存摺封面 、李苑菁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在卷可稽,此部 分事實亦堪認定。  ㈡訊據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雖均辯稱:係因欲辦理貸款, 網路上有人告知可為其辦理貸款,但需提供金融帳戶資料, 其因而於前揭時地提供其所申辦之土地銀行帳戶資料云云。 惟訊據被告於偵查中供稱:本案之前曾向銀行辦理貸款,惟 未成功,然該次借款時,並不需要交出帳戶(參見偵卷第28 頁)。依此,被告於本案前已有申辦貸款之經驗,而其前次 辦理貸款時,銀行並未向其索取帳戶資料,是其於本案中, 對方承諾為其辦理貸款,卻向其索取網路銀行帳號密碼等帳 戶資料時,衡情被告當無不生懷疑之理。復以被告於本院審 理時供稱:「(問:對方是怎麼樣的公司?)答:他沒有講 。」、「(問:公司名稱、地址、聯絡電話?)答:我有問 ,但對方沒有回答。」(參見本院卷第45頁至第46頁)。是 被告雖供稱其交付土地銀行帳戶資料係為辦理貸款,然就辦 理貸款之對象為公司或個人均未確認,甚至於其詢問對方有 關公司名稱、地址、聯絡電話等基本資料,對方亦均拒絕回 答,此等情況顯非正常。而被告自承於97年高職畢業後,即 進入職場就業,先後從事過飲料店、加油站、工廠等工作( 參見本院卷第46頁),並非與世隔絕全無社會經驗之人,衡 情當會注意到LINE暱稱「露露( 貸款專員) 1」所為協助貸 款為由,要求提供網路銀行等帳戶資料等言語顯不合理之處 。綜此,被告前開辯稱係因欲辦理貸款而交付土地銀行帳戶 資料云云,實有諸多不合理之處,尚難採信。  ㈢按任何人均可辦理金融、郵局帳戶存摺使用,除欲隱瞞實際 使用者身分,實無使用他人網路銀行帳戶之理;而金融帳戶 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等物亦事關個人財產權益之保障,其 專有性甚高,除非本人或與本人親密關係者,難認有何理由 可自由流通使用專屬個人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一般人均 有妥為保管及防止他人任意使用之認識,縱特殊情況偶需交 付他人使用,亦必深入瞭解用途及合理性,始予提供,且該 等專有物品如落入不明人士手中,而未加以闡明正常用途, 極易被利用為與財產有關之犯罪工具,而有犯罪意圖者,非 有正當理由,竟徵求他人提供帳戶,客觀上可預見其目的, 係供為某筆資金之存入後再行領出之用,且該筆資金之存入 及提領過程係有意隱瞞其流程及行為人身份曝光之用意,一 般人本於一般認知能力均易於瞭解,報章媒體復一再披露詐 騙集團為規避查緝,故使用他人帳戶以遂行詐欺之不法犯罪 態樣。甚而銀行等金融機構於申辦帳戶之際,均反覆以口頭 、書面、標語等方式提醒申辦、使用帳戶者,不得將帳戶交 付給他人,此乃眾所周知之事,然被告卻將其申辦之土地銀 行網路銀行帳號、密碼提供給其並不熟識,無從確認使用目 的、無法聯絡之人,使取得其帳戶資料者,得以隱蔽渠真實 身分而進行詐欺取財及掩飾詐欺所得之流向,衡情被告當可 預見其中可能存在不法之情事。被告於偵查及審理時雖均否 認有幫助詐騙集團詐欺取財、洗錢之故意云云。惟訊據被告 於本院審理時供稱:「(問:當時是想說只要能貸款辦下來 就好,不管對方是怎樣的人?)答:對。」(參見本院卷第 46頁),參以前述向被告索取帳戶資料之LINE暱稱「露露( 貸款專員) 1」所為存有諸多不合理之言語,及被告應對之 際,存有不合常情之處,顯見被告完全無視LINE暱稱「露露 ( 貸款專員) 1」向其索取網路銀行等資料之不合理處,亦 不顧提供帳戶予他人使用可能造成之風險,僅因亟欲取得貸 款,即將其申辦前開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密碼,提供給LI NE暱稱「露露( 貸款專員) 1」之人使用,其顯存有若能取 得貸款,縱其申辦之土地銀行帳戶淪為詐騙集團詐騙他人之 工具,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洗錢之不確定故意 。從而,被告辯稱:其並無幫助實施詐欺取財犯行及洗錢之 犯意云云,當無可採。  ㈣綜上所述,被告於偵查及審理時所辯各節,均非足採。本案 事證明確,被告幫助詐欺、洗錢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 科。 參、論罪科刑: 一、故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 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 項之幫助洗錢罪。又被告以一提供帳戶之行為,幫助詐騙集 團成員詐欺附表所示被害人魏麗娟、蔡昱如、劉雪櫻,及幫 助掩飾、隱匿如附表所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為想像競 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論處 。被告於本案中所為係幫助犯,犯罪情節較正犯輕微,爰依 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二、爰審酌我國詐欺事件頻傳,嚴重損及社會治安及國際形象, 而偵查機關因人頭帳戶氾濫,導致查緝不易,受害人則求償 無門,成為犯罪偵查之死角,相關權責機關無不透過各種方 式極力呼籲及提醒,而被告對於重要之金融交易工具未能重 視,亦未正視交付帳戶可能導致之嚴重後果,而將帳戶之金 融卡及密碼交付他人,容任他人以該帳戶作為犯罪之工具, 本件並造成附表所示被害人受有附表所載之經濟損失,實有 不該,另斟酌被告於犯罪後,始終否認犯行、尚未賠償或填 補本案被害人之實際損失,另斟酌被告之品行、智識程度、 家庭、經濟狀況(均詳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諭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 準。 肆、沒收: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分 別定有明文。另按犯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20條之罪,洗錢 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稱財物或財產上利益 ,乃指特定犯罪之犯罪所得而言,至於洗錢者本身之犯罪所 得,則應適用刑法規定沒收,此有該條修正理由可參。本件 被告僅構成幫助洗錢罪,並非洗錢罪之正犯,並未實際參與 移轉、變更、掩飾或隱匿之洗錢正犯行為,或取得財物或財 產上利益,是本件關於事實欄所示詐騙犯罪所得經移轉、變 更、隱匿後,應於洗錢或詐欺正犯部分沒收,並非在被告所 為本件犯行中沒收。另依本院卷內資料所示,並無證據可資 證明被告業已因本案提供帳戶獲得報酬或得朋分本案犯罪所 得,爰不予宣告沒收其犯罪所得,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明達提起公訴,檢察官黃彥翔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卓穎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盧昱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 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 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新臺幣)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手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1 魏麗娟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7月23日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魏麗娟佯稱投資平台可獲利云云,魏麗娟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被告土地銀行帳戶。 113年8月27日12時46分許 100萬元 2 蔡昱如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6月22日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蔡昱如佯稱投資平台可獲利云云,蔡昱如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被告土地銀行帳戶。 113年8月28日12時8分許 268萬元 3 劉雪櫻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6月2日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劉雪櫻佯稱投資平台可獲利云云,劉雪櫻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被告土地銀行帳戶。 113年8月29日11時49分許 5萬元

2025-03-24

TNDM-114-金訴-457-20250324-1

金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字第251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群哲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 字第12422號),經本院審理後判決如下:   主 文 蕭群哲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洗錢罪,處有期 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 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蕭群哲明知國內社會層出不窮之詐騙集團或不法份子為掩飾 其不法行徑,避免執法人員之追究及處罰,經常利用他人之 帳戶掩人耳目,在客觀上雖已預見一般取得他人帳戶使用之 行徑,常與行財產犯罪有密切關連,竟以縱有人持其帳戶作 為詐騙、洗錢之犯罪工具,亦不違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及幫助 洗錢之犯意,於民國112年11月16日16、17時許,將所申辦 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兆 豐銀行帳戶)網路銀行帳號、密碼等資料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 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以此方式幫助該人所屬之詐欺集團掩 飾渠等因詐欺犯罪所得之財物。嗣該詐騙集團成員取得上開 兆豐銀行帳戶資料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 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隨即於附表所示時間,以 附表所示方式詐騙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使附表所示被害人 於附表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前揭兆豐銀行帳戶 內(遭詐騙之被害人及其等匯款時間、匯款帳戶等事項,均 詳如附表所載),詐騙集團成員旋即轉匯一空,藉此製造金 流斷點而掩飾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 二、案經劉玉昭訴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之判斷: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 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 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定 有明文。查被告蕭群哲於本院審理時對證人劉玉昭、陳惠苓 等人於警詢時所為筆錄之證據能力均不爭執,且本院依卷內 資料審酌該警詢筆錄作成時之情況,亦認為並未有何違背法 律或其他相關規定之情事,而應認為適當,是依刑事訴訟法 第159條之5第1項之規定,上開證人等於警詢所作之筆錄, 為傳聞法則之例外而具有證據能力,本院自得引為判決參考 之依據,先予敘明。 二、本案其餘認定有罪事實所引用之證據,檢察官、被告均未曾 就證據能力表示異議,而各該證據依刑事訴訟法規定,經核 亦無不具證據能力之情事,故均得作為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 依據,合先敘明。 貳、犯罪事實之認定: 一、被告於審理時固坦承將兆豐銀行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等 資料交付予他人,惟否認有何幫助詐欺、洗錢等犯行,辯稱 :係因欲辦理貸款,對方聲稱可為之辦理,然需其提供網路 銀行帳號及密碼等資料,藉以包裝財力證明,其遂將其名下 之兆豐銀行帳戶資料交付給對方,其不知對方為詐騙集團, 並無幫助詐騙集團詐欺取財、洗錢之故意云云。 二、經查:  ㈠被告於112年11月16日16、17時許,將所申辦之兆豐銀行帳戶 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使用 ,並為之約定轉帳帳戶遠東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等情 ,業經被告於偵查及本院時自承不諱,並有兆豐國際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作業處114年2月8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14 0003906號函附卷,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又詐欺集團成員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附表所示 時間,以附表所示方式詐騙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使附表所 示被害人於附表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前揭兆豐 銀行帳戶內等情,亦經證人即附表所示被害人劉玉昭、陳惠 苓等人於警詢中證述明確,並有告訴人劉玉昭之高雄市政府 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陽明派出所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 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 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被害人陳惠苓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大華派出所內 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 單、被告申設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 )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告訴人劉玉昭提出之郵政跨行 匯款申請書、被害人陳惠苓提出之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影本資 料各件附卷可參,此部分事實亦堪認定。  ㈡訊據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雖均辯稱:係因欲辦理貸款, 網路上有人告知可為其辦理貸款,但需提供金融帳戶網路銀行 帳號及密碼等資料,其因而於前揭時地提供其所申辦之兆豐 銀行帳戶資料,並為之約定轉帳銀行帳戶云云。惟被告並未 提出任何其欲辦理貸款有關之資料、紀錄以資佐證其說,是 被告此部分辯解是否屬實,本非無疑。復以,縱認被告所云 係因辦理貸款而提供本案兆豐銀行帳戶網路銀行帳號、密碼 予他人使用云云屬實,然訊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 問:是否知道不能將銀行帳戶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交給別人 ?為什麼?)答: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不能交給別人,我不知 道,但我知道存簿、提款卡不能交給他人。」、「(問:提 款卡、簿子為何不能交給人家?)答:怕被詐騙。」、「( 問:是否是怕別人可以使用你的提款卡及簿子?)答:是。 」「(問:之前是否有向銀行辦理貸款之經驗?)答:有。 」、「(問:是否有要求你提供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答 :要撥款時是提供存摺,因為撥款時需要存摺上的帳號,沒 有要求提供提款卡、密碼等。」、(問:這次辦貸款,對方 為何要求你提供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答:對方說要包裝 財力證明,本來要求我提供存摺及提款卡,但我說不要。」 (參見本院卷第67頁)。依此,被告於本案前已有向金融機 構申辦貸款之經驗,而其前次辦理貸款時,金融機構並未向 其索取帳戶資料,是其於本案中,對方承諾為其辦理貸款, 卻向其索取帳戶資料時,衡情被告當無不生懷疑之理。況被 告已知提供金融帳戶提款卡、存摺等資料,可能會遭詐騙集 團使用,是對方要求其提供存摺、提款卡時,被告當知對方 極可能為詐騙集團,然其卻仍提供金融帳戶網路銀行帳號、 密碼予對方使用,甚而為之辦理約定轉帳帳戶,被告所為與 其所述,相較以觀,顯不合理。綜此,依前述被告之經驗、 智識,應可注意到對方可能並非合法正當之公司或個人,然 為求獲得貸款,全然無視其中風險,竟仍將前揭金融帳戶網 路銀行、密碼等帳戶資料交付給年籍不詳之人,使本案兆豐 銀行帳戶淪為詐騙集團作為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出入帳戶 使用,此當為被告所能預見,且該結果之發生並不違反被告 本意。  ㈢按任何人均可辦理金融、郵局帳戶存摺使用,除欲隱瞞實際 使用者身分,實無使用他人帳戶之存摺影本、提款卡、網路 銀行帳號、密碼等物之理;而金融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等物 亦事關個人財產權益之保障,其專有性甚高,除非本人或與 本人親密關係者,難認有何理由可自由流通使用該存摺影本 、提款卡、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等物,一般人均有妥為保管 及防止他人任意使用之認識,縱特殊情況偶需交付他人使用 ,亦必深入瞭解用途及合理性,始予提供,且該等專有物品 如落入不明人士手中,而未加以闡明正常用途,極易被利用 為與財產有關之犯罪工具,而有犯罪意圖者,非有正當理由 ,竟徵求他人提供帳戶,客觀上可預見其目的,係供為某筆 資金之存入後再行領出之用,且該筆資金之存入及提領過程 係有意隱瞞其流程及行為人身份曝光之用意,一般人本於一 般認知能力均易於瞭解,報章媒體復一再披露詐騙集團為規 避查緝,故使用他人帳戶以遂行詐欺之不法犯罪態樣。甚而 銀行等金融機構於申辦帳戶之際,均反覆以口頭、書面、標 語等方式提醒申辦、使用帳戶者,不得將帳戶交付給他人, 此乃眾所周知之事,然被告卻將其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提供給 其並不熟識,無從確認使用目的、無法聯絡之人,使取得其 帳戶者,得以隱蔽渠真實身分而進行詐欺取財及掩飾詐欺所 得之流向,衡情被告當可預見其中可能存在不法之情事。被 告辯稱其不知對方藉此實施詐欺取財,並無幫助實施詐欺取 財犯行及洗錢之犯意云云,當無可採。   ㈣被告雖另辯稱:其發現有異後,旋即聯繫銀行停止網路銀行 使用,方能將被害人陳惠苓匯入之款項中10萬元圈存,不致 於遭詐騙集團取走,據此主張其並無幫助詐欺取財、洗錢之 故意云云。惟被告於112年11月間,雖曾致電兆豐銀行客服 詢問帳款問題,但並未表示帳戶遭詐騙之情事等情,業據兆 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13年6月19日以兆銀總集中 字第1130027605號函覆本院屬實(參見本院卷第37頁)。是 並無被告所述其主動聯繫銀行停止網路銀行功能之情事。況 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當時是兆豐銀行行員先打給我說 有不明金流,我請他停掉網路銀行所有功能。」、「(問: 依照你的陳述,不是你主動告知銀行要停掉網路銀行功能,   而是銀行打給你的?)答:我不知道有不明金流,是銀行跟 我講的。」(參見本院卷第95頁至第96頁)。是被告並未主 動聯繫銀行請求停止其提供予詐騙集團成員使用之網路銀行 功能,而係銀行行員發現前開帳戶有異常金流而聯繫被告, 被告方同意停止網路銀行,自難據此對被告為有利之認定。 況若被告確係因誤認詐騙集團為其製造金流,藉此協助其辦 理貸款而提供帳戶,則銀行行員來電告知該帳戶有異常金流 時,被告當會誤認該等金流應係聲稱幫其辦理貸款者正在為 其製造金流,而告知銀行係屬正常金流,無庸理會為是。然 被告卻於銀行行員通知時,即行同意關閉網路銀行功能,顯 見其心知肚明該帳戶係在非正常使用中。此適足以反證被告 提供帳戶時已可預見該帳戶可能遭人用以不法。從而,被告 辯稱其不知對方藉此實施詐欺取財,並無幫助實施詐欺取財 犯行及洗錢之犯意云云,當無可採。  ㈤綜上所述,被告於偵查及審理時所辯各節,均非足採。本案 事證明確,被告幫助詐欺、洗錢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 科。 參、論罪科刑: 一、另按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生效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2條條文為「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 行為: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 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二、掩飾或隱匿 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 或其他權益者。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條條文為「本法所稱洗錢,指下 列行為:一、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二、妨礙或 危害國家對於特定犯罪所得之調查、發現、保全、沒收或追 徵。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四、使用 自己之特定犯罪所得與他人進行交易」。修正前洗錢防制法 第14條條文為「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 之。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 刑」,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條文為「有第二條各款所列 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 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 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 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被告行為後法律有變更, 經比較法定刑結果,被告本案幫助洗錢之財物未達一億元, 適用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法定最高本刑有 期徒刑5年低於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法定最高本 刑有期徒刑7年,應認以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有利 被告。 二、故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 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 9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又被告以一提供帳戶之行為,幫助 詐騙集團成員詐欺附表所示被害人劉玉昭、陳惠苓,及幫助 掩飾、隱匿如附表所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為想像競合 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論處。 被告於本案中所為係幫助犯,犯罪情節較正犯輕微,爰依刑 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三、爰審酌我國詐欺事件頻傳,嚴重損及社會治安及國際形象, 而偵查機關因人頭帳戶氾濫,導致查緝不易,受害人則求償 無門,成為犯罪偵查之死角,相關權責機關無不透過各種方 式極力呼籲及提醒,而被告對於重要之金融交易工具未能重 視,亦未正視交付帳戶予他人使用可能導致之嚴重後果,而 將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交付他人,容任他人以該帳戶 作為犯罪之工具,本件並造成附表所示被害人受有如附表所 示之經濟損失,實有不該,另斟酌其於犯罪後,始終否認犯 行,且迄今尚未賠償被害人所受損害之態度,另斟酌被告之 品行、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均詳卷)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肆、沒收: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 規定者,依其規定;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 3項分別定有明文。另按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之罪,其所移 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 財產上利益,沒收之。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 文。所稱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乃指特定犯罪之犯罪所得而言 ,至於洗錢者本身之犯罪所得,則應適用刑法規定沒收,此 有該條修正理由可參。本件被告僅構成幫助洗錢罪,並非洗 錢罪之正犯,並未實際參與移轉、變更、掩飾或隱匿之洗錢 正犯行為,或取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是本件關於事實欄所 示詐騙犯罪所得經移轉、變更、隱匿後,應於洗錢或詐欺正 犯部分沒收,並非在被告所為本件犯行中沒收。另依本院卷 內資料所示,並無證據可資證明被告業已因本案提供帳戶獲 得報酬或得朋分本案犯罪所得,爰不予宣告沒收其犯罪所得 ,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齡慧提起公訴,檢察官黃彥翔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卓穎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盧昱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 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 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及金額 1 劉玉昭 112年11月14日10時許至同年月16日10時34分許止 佯裝戶政、警察人員,向劉玉昭佯稱其涉嫌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須交付公證款云云,致使劉玉昭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款項至本案兆豐銀行帳戶內,詐騙集團成員旋將之轉匯一空,藉此製造金流斷點而掩飾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 112年11月16日10時34分許匯款82萬元。 2 陳惠苓 112年11月15日18 時許至同年月16日10時30分許止 佯裝被害人陳惠苓姪子,稱因積欠朋友錢急須借款還債云云,致使陳惠苓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款項至本案兆豐銀行帳戶內,詐騙集團成員旋轉匯其中20萬元,藉此製造金流斷點而掩飾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 112年11月16日10時30分許匯款30萬元

2025-03-24

TNDM-113-金訴-2511-20250324-1

金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字第848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逸達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 度偵字第4148號、113年度偵字第7290號、113年度偵字第8600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逸達幫助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李逸達明知犯罪集團專門收集人頭帳戶用以犯罪之社會現象 層出不窮之際,若將自己之金融帳戶存摺、印章、提款卡及密 碼出售、出租或提供他人使用,可能因此供不法犯罪集團用 以詐欺他人將款項匯入後,再加以提領之用,並能預見可能因 而幫助他人從事詐欺取財犯罪及掩飾、隱匿該等特定犯罪所 得來源,竟基於縱使帳戶被用以收受詐欺贓款、製造金流斷點 ,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與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 於民國112年10月30日(即如附表所示被害人受詐騙匯款之最 初時間)前之某日,將李芊嬅所有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 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密碼 提供與某身分不詳之成年詐騙者使用,容任他人以之為詐欺取 財及洗錢之犯罪工具,該詐騙者收受李逸達所提供之網路銀 行帳號及密碼後,旋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詐欺取 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分別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各以如附表 所示之詐術,詐騙如附表所示之人,致如附表所示之人陷於 錯誤,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各將如附表所示之金額款項 ,匯入本案帳戶內,該等款項旋遭轉匯或提領。嗣因如附表 所示之人於匯款後發現有異,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王涼州、黃佳欣、吳惠珍、曾淑蘭、鍾宜玲訴由基隆市 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   本判決引用採為認定被告李逸達犯罪事實之證據,檢察官、 被告均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卷第71-73頁),迄於本院 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本院復審酌並無不適當之情 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認均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固坦承有於上開時、地,將其胞姊即李芊嬅所申設 之本案帳戶網路銀行帳號、密碼提供與「林詩詩」,然否認 有何幫助詐欺、幫助洗錢之犯意,辯稱:我是為了籌措積欠 的母親安養費用,才會提供姊姊的帳戶給他人,對方跟我說 是合法節稅,而且他們有專門的法律諮詢等語。經查:  ㈠被告委請其胞姊將本案帳戶辦理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並提供 與「林詩詩」,而告訴人王涼州、黃佳欣、吳惠珍、曾淑蘭 、鍾宜玲因遭詐騙者所騙,分別將如附表所示之款項匯入本 案帳戶內,其等所匯款項旋遭提領一空等情,為被告於偵查 及審理時所不爭執(見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7 290號卷【下稱7290號卷】第65-68頁;本院卷第69-74頁) ,且經證人即告訴人王涼州、黃佳欣、吳惠珍、曾淑蘭、鍾 宜玲於警詢中、證人李芊嬅於警詢中及偵查中證述明確(見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148號卷【下稱4148號 卷】第17-19頁、第31-32頁、第53-57頁、第79-83頁、第14 7-151頁、第193-198頁、第353-356頁),復有告訴人王涼 州提供之對話紀錄擷圖、臺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回條翻拍 照片、告訴人黃佳欣提供之對話紀錄擷圖、郵政匯款申請書 、告訴人吳惠珍提供之對話紀錄擷圖、臺北富邦銀行匯款委 託書、取款憑條、告訴人曾淑蘭提供之對話紀錄擷圖、中國 信託銀行匯款申請書、告訴人鐘宜玲提供之對話紀錄擷圖、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本案帳戶客戶基本資料 、客戶往來交易明細、證人李芊嬅提供之對話紀錄擷圖等資 料在卷可稽(見7290號卷第17-19頁、第47-56頁;4148號卷 第21-40頁、第45-48頁、第71-75頁、第89-119頁、第183-1 91頁、第201-207頁、第217-332頁),是此部分之事實,首 堪認定。  ㈡被告提供本案帳戶資料,有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 意:  ⒈按刑法之故意犯,可分為直接故意與不確定故意,所謂不確 定故意即指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 生並不違反其本意,刑法第13條第2項定有明文。是被告若 對於他人可能以其所交付之金融機構帳戶,進行詐欺取財及 洗錢之犯罪行為,已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反其本意, 自仍應負相關之罪責。因此,如行為人對於他人極可能將其 所交付之金融機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網銀帳號、 密碼等資料,供作詐欺取財及洗錢等犯罪行為之工具使用一 事,已有所預見,但仍抱持在所不惜或聽任該結果發生之心 態,而將帳戶資料交付他人,無論其交付之動機為何,均不 妨礙其成立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一般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次 按衡諸一般常情,任何人均可辦理金融帳戶存摺使用,如無 正當理由,實無借用他人存摺使用之理,而金融存摺亦事關 個人財產權益之保障,其專有性甚高,除非本人或與本人親 密關係者,難認有何理由可自由流通使用該存摺,一般人均 有妥為保管及防止他人任意使用之認識,縱特殊情況偶需交 付他人使用,亦必深入瞭解用途及合理性,始予提供,且該 等專有物品如落入不明人士手中,而未加以闡明正常用途, 極易被利用為與財產有關之犯罪工具,此為吾人依一般生活 認知所易於體察之常識,而有犯罪意圖者,非有正當理由, 竟徵求他人提供帳戶,客觀上可預見其目的,係供為某筆資 金之存入,後再行領出之用,且該筆資金之存入及提領過程 係有意隱瞞其流程及行為人身分曝光之用意,一般人本於一 般認知能力均易於瞭解;而金融帳戶乃個人理財工具,依我 國現狀,申設金融帳戶並無任何特殊限制,且可於不同之金 融機構申請多數帳戶使用,是依一般人之社會通念,若見他 人不以自己名義申請帳戶,反而收購或借用別人之金融帳戶 以供使用,並要求提供提款卡及告知密碼,則提供金融帳戶 者主觀上如認識該帳戶可能作為對方收受、提領特定犯罪所 得使用,對方提領後會產生遮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 之效果,仍基於幫助之犯意,而提供該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 ,以利洗錢實行,仍可成立一般洗錢罪之幫助犯(最高法院 93年度台上字第31號、108年度台上字第3101號判決參照) 。是以金融帳戶具有強烈之屬人及專屬性,應以本人使用為 原則,衡諸常情,若非與本人有密切關係或特殊信賴關係, 實無任意供他人使用之理,縱有交付個人帳戶供他人使用之 特殊情形,亦必會先行了解他人使用帳戶之目的始行提供, 並儘速要求返還。又詐欺集團經常利用收購、租用之方式取 得他人帳戶,亦可能以應徵工作、薪資轉帳、質押借款、辦 理貸款等不同名目誘使他人交付帳戶,藉此隱匿其財產犯罪 之不法行徑,規避執法人員之查緝,並掩飾、確保因自己犯 罪所得之財物,類此在社會上層出不窮之案件,已廣為新聞 傳播媒體所報導,政府有關單位亦致力宣導民眾多加注意防 範,是避免此等專屬性甚高之物品被不明人士利用為犯罪工 具,當為具有正常智識者在一般社會生活中所應有之認識。  ⒉被告已預見提供本案帳戶資料,有遭不詳之人作為犯罪使用 之可能:   ⑴被告為00年0月間出生,於本案行為時,已56歲,有戶役政 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1紙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3 頁),且被告為碩士畢業,又自陳:從事公務人員,並從 民國80年做到現在。是被告之智識程度、社會經驗,足認 被告除具有通常識別事理能力外,當可知悉金融帳戶資料 應妥善保管,以免成為他人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來源 、去向之工具。   ⑵觀諸證人李千樺提供與被告之對話紀錄,內有被告與「林 詩詩」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參以渠等之聯繫過程,在被 告詢問相關細節後,林詩詩覆以:「你可以看看我們公司 官網,我們是合法節稅,不是亂來的」、「就是一個帳戶 合作節稅就是每天2000新台幣的酬金」、「當你達成合作 以後,就有每個月5萬新台幣薪水,酬金是你有幾個銀行 帳戶合作,一個帳戶2000新台幣,每天轉帳給你」(見41 48號卷第39、41頁),可知被告經「林詩詩」告知若提供 各家銀行帳戶後,可獲取與常情顯不相符之高額報酬,然 金融帳戶之開設門檻,一般民眾只需要存入最低開戶金額 ,即可任意在各金融機構開設存款帳戶,且一人並可於不 同之金融機構申請多數之存款帳戶使用,尚無任何困難, 對一般公司行號之企業戶亦是如此,根本無需大費周章透 過支付租金之方式以取得他人名義之帳戶使用,況被告未 任職於該公司,亦不具掌管該公司財務、會計之權限,是 該公司與被告間並無任何信賴關係,該公司及被告間並無 對方身分資料之情況下,該公司根本無從控管該不詳之個 人任意提取其所有之帳戶內款項之風險,是公司行號以不 詳個人之存款帳戶作為公司款項進出之企業帳戶使用,而 放任公司款項陷入遭不詳他人侵吞風險之情,已違常情。   ⑶被告雖以前詞置辯,然經本院質以:除了對方一直跟你說這是一個合法的事情之外,你有無透過甚麼樣的管道去確認對方說的實不實在?被告答:我沒有去查,但是對方有提供一個平台讓我去查,也有律師可以諮詢法律問題;從認識「林詩詩」到你決定借本案帳戶過了多久?被告答:大概一個禮拜內就決定要租借(見本院卷第74頁)。是被告對於正常公司節稅流程一無所知之情形下,未經合理查證,僅據網路上認識未滿一週,真實年籍姓名均不詳之人片面說詞,即率爾交付本案帳戶,無非顯示被告主觀上已預見提供金融帳戶甚有可能成為詐欺之人行騙工具,仍漠不在乎,僅因需錢孔急,抱持著為賺取帳戶租金利益之僥倖心理,自已彰顯其具有「縱成為行騙工具及供作洗錢之用,亦與本意無違」之主觀犯意。   ⑷再一般金融帳戶結合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可作為匯入、轉 出、提領款項等用途,此乃眾所周知之事,則被告將本案 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提供予不詳公司,其主觀上當 能認識到本案帳戶可能作為對方收受、提領款項使用。而 依被告之智識、經驗,當已知上情,且被告於本院審理中 亦自承知悉提供本案帳戶資料後,別人怎麼用我都不曉得 ,沒辦法控制等語(見本院卷第71頁),是被告對於提供 本案帳戶資料,將無從追蹤帳戶內資金流向,而形成金流 斷點,將會產生遮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等 情,其主觀上已有認識。是以,被告對於其提供本案帳戶 資料,使詐欺集團成員得以利用系爭帳戶收受詐欺所得款 項,並加以提領,而形成資金追查斷點之洗錢行為既有預 見,猶提供本案帳戶資料供對方使用,其主觀上顯有縱有 人利用該帳戶作為洗錢之用,亦容任其發生之幫助洗錢之 不確定故意,亦堪認定。    ⒊是承上各節,本案雖未見被告有何參與詐欺告訴人及實際從 事洗錢,或於事後亦分得詐欺款項之積極證據,無從認其屬 本案詐欺取財、洗錢行為之共同正犯,然其已預見上情,猶 將屬個人使用之本案帳戶資料提供予他人使用,其幫助他人 為詐欺取財之財產犯罪並幫助隱匿特定犯罪所得去向之不確 定故意,自堪認定。而收受被告提供而使用本案帳戶之不詳 詐騙者,果利用以之為詐欺告訴人之人頭帳戶及製造金流斷 點、隱匿詐欺所得款項之去向之洗錢工具使用,被告應負幫 助他人為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刑責甚明。  ㈢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 科。 三、論罪、刑之減輕及酌科  ㈠關於新舊法比較之說明:   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 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 第1項定有明文。本案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於113年7月3 1日修正公布,並自113年8月2日起生效施行(113年7月31日 修正之該法第6條、第11條則自113年11月30日日施行)。經 查:   ⒈有關洗錢行為之定義,113年7月31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2條 規定:「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一、意圖掩飾或隱匿 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 特定犯罪所得。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 、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三、收受、 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修正後該條則規定: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一、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 飾其來源。二、妨礙或危害國家對於特定犯罪所得之調查、 發現、保全、沒收或追徵。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 定犯罪所得。四、使用自己之特定犯罪所得與他人進行交易 。」,修正後規定雖擴大洗錢行為定義之範圍,然因本案被 告之行為無論依修正前或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2條規定, 均構成洗錢,並無有利或不利之影響。  ⒉有關洗錢行為之處罰規定,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規 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併科5百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將條文移列至第19條第1 項,並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 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 千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 規定,雖將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者之法定最 重本刑降低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然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 條第3項規定:「前2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 最重本刑之刑」,此規定雖係對法院裁量諭知「宣告刑」所 為之限制,形式上固與典型變動原法定本刑界限之「處斷刑 」概念暨其形成過程未盡相同,但其適用之結果,實與依法 定加減原因與加減例而量處較原法定本刑上限為低刑罰之情 形無異,自應在綜合比較之列(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 303號、113年度台上字第3786號、113年度台上字第3677號 、113年度台上字第3124號、113年度台上字第3901號、113 年度台上字第3902號等判決意旨得參),而本案被告所犯「 特定犯罪」係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從而,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同條第3項規定,得科處之有期徒刑範圍為2月以上、5年 以下,修正後之法定最低度刑為6月以上,最高度刑為5年以 下,自應適用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較有利 於被告。  ⒊綜上,經綜合比較之結果,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對於被告並 無較有利之情形,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適用被告 行為時即113年7月31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4條規 定。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及刑 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等幫助 犯詐欺取財罪、幫助犯一般洗錢罪。  ㈢被告係基於幫助他人犯罪之不確定故意,對正犯資以助力而 參與實行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均為幫助犯,並審酌被告並 未實際參與詐欺取財、洗錢犯行,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等情 ,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均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㈣被告以提供本案帳戶之網路銀行及密碼之一行為,同時幫助 正犯詐騙告訴人王涼州、黃佳欣、吳惠珍、曾淑蘭、鍾宜玲 ,並幫助正犯洗錢,屬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 從一重論以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㈤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1.被告已預見交付金融帳戶 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予他人,極可能遭他人使用而供作詐 欺取財或掩飾不法所得去向之人頭帳戶,為獲取租金報酬, 猶交付本案帳戶資料供詐騙者使用,致告訴人王涼州、黃佳 欣、吳惠珍、曾淑蘭、鍾宜玲因受騙而受有財產損害及增加 渠等尋求救濟之困難,而助長財產犯罪之猖獗,影響社會正 常經濟交易安全,被告所為殊值非難;2.被告犯後雖否認有 幫助詐欺、洗錢之主觀犯意,並極力提出對己有利之辯解, 然此係為其正當權利之合法行使,難謂其犯後態度不佳;3. 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為償還母親於安養院所欠之債務)、手 段、情節、所生損害及其於本院審理中自陳之學歷、婚姻、 工作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見本院卷第75頁),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及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 準。 四、沒收  ㈠犯罪所得部分:   被告固有將本案帳戶資料提供予詐騙者遂行詐欺取財、洗錢 之犯行,惟卷內尚乏積極證據證明被告就此獲有報酬或因此 免除債務,難認被告有何實際獲取之犯罪所得,自無從諭知 沒收或追徵其價額。  ㈡洗錢財物部分:  ⒈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 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業於1 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8月2日起生效施行,故本 案關於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即洗錢犯罪客體)之沒收 ,應適用裁判時法即現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  ⒉現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犯第19條、第20條之罪 ,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 收之。」,參諸其修正說明略以:「考量澈底阻斷金流才能 杜絕犯罪,為減少犯罪行為人僥倖心理,避免經查獲洗錢之 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即系爭犯罪客體)因非屬犯罪行為人所 有而無法沒收之不合理現象,爰於第一項增訂『不問屬於犯 罪行為人與否』,並將所定行為修正為『洗錢』」等語,可見 依現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洗錢犯罪客體雖不限 屬於犯罪行為人所有者始得沒收,然修正此條項之目的,既 係為澈底剝奪不法利得,避免洗錢犯罪行為人經查獲之相關 洗錢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因非屬洗錢犯罪行為人所有而無法 沒收之情況發生,是有關洗錢犯罪客體之沒收,自仍應以業 經查獲之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為限,若洗錢犯罪行為人 所經手或管領支配之財物、財產上利益已移轉予他人而未經 查獲,自無從宣告沒收。  ⒊經查,告訴人王涼州、黃佳欣、吳惠珍、曾淑蘭、鍾宜玲遭 騙之款項,業經詐騙者提領一空而未經查獲,該等贓款非屬 被告所有,揆諸前揭說明,自無庸諭知沒收或追徵。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冠傑提起公訴,檢察官李怡蒨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正本經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翔富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1 王涼州 (提告) 112年10月初 假交易 112年11月3日11時9分許 200萬元 本案帳戶 2 黃佳欣 (提告) 112年10月8日 假投資 112年10月31日14時22分許 21萬43元 3 吳惠珍 (提告) 112年6月30日 假投資 112年10月30日12時26分許 50萬元 4 曾淑蘭 (提告) 112年7月間 假交友 112年10月31日13時57分許 71萬2,080元 5 鍾宜玲 (提告) 112年10月3日 假交友 112年10月31日13時59分許 20萬元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 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113年7月31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 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2025-03-21

KLDM-113-金訴-848-2025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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