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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717號 聲 請 人 黃健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77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8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蒲心智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芯瑜 附表: 案  號:113年度司催字第774號 發行公司: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024-11-22

TPDV-113-除-1717-20241122-1

司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1805號 聲 請 人 孔張美玲(即孔繁俊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附表:                     113年度司催字第001805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080-MX-0536835-3 1 71 002 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081-FX-0582655-8 1 79 003 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086-NX-1016121-5 1 79 004 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092-NX-1043879-5 1 98 005 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093-NX-1060202-2 1 180 附記: 一、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 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二、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自行檢附 本裁定影本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三、申報權利期間請參照主文第四項內容。

2024-11-21

TPDV-113-司催-1805-20241121-5

司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1805號 聲 請 人 孔張美玲(即孔繁俊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重新提出記載全體八位繼承人(包含繼承人孔祥倪之再轉 繼承人)及蓋用印鑑章之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遺產分割協 議書正本(內容不得塗改,股票總股數不得少於股票掛失函 總股數)。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2024-11-06

TPDV-113-司催-1805-20241106-4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611號 聲 請 人 林盛結 代 理 人 林效慶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99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9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611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079-MX-0668890-8 1 440 002 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082-MX-0432208-9 1 79

2024-11-01

TPDV-113-除-1611-20241101-1

司執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74578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號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住同上      代 理 人 林純秀  住○○市○○區○○路00號4樓    債 務 人 翁國峯  住○○市○○區○○路0000巷000號15             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環球水泥股份有 限公司之集保債權,惟該第三人公司之營業所所在地設於台 北市中山區,此有債務人集保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本 件核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 請強制執行,爰依前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昶宇

2024-10-30

CTDV-113-司執-74578-20241030-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560號 聲 請 人 成又湘(即成譚國華之繼承人) 代 理 人 詹麗珊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032號公示催 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0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薛德芬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082-MX-0407117-1 1 726

2024-10-30

TPDV-113-除-1560-20241030-1

司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1998號 聲 請 人 蔡亞倫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表:                 113年度司催字第001998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083-EX-0489171-3 1 15 附記: 一、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 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二、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自行檢附 本裁定影本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三、申報權利期間請參照主文第四項內容。

2024-10-29

TPDV-113-司催-1998-20241029-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646號 聲 請 人 彭賴清梅 代 理 人 彭達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二、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010號公示催告。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因末日民國113年10月2日適逢山陀 兒颱風來襲,臺北市政府公布同日及翌(3)日停止上班上 課,故順延至113年10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簡 如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077-PX-0612757-7 1 150 002 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078-PX-0624591-1 1 4 003 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079-MX-0642341-1 1 27 004 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082-MX-0407392-3 1 32 005 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083-EX-0459355-9 1 37 006 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084-EX-0689162-0 1 20 007 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085-FX-0743542-7 1 24

2024-10-29

TPDV-113-除-1646-20241029-1

司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1860號 聲 請 人 廖月霞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表:                    113年度司催字第001860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082-MX-0436251-5 1 32 002 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083-EX-0486841-8 1 37 003 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084-EX-0718009-5 1 20 004 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085-FX-0763653-0 1 24 附記: 一、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 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二、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自行檢附 本裁定影本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三、申報權利期間請參照主文第四項內容。

2024-10-29

TPDV-113-司催-1860-20241029-2

司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1917號 聲 請 人 徐賢美(即何忠達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附表:                    113年度司催字第00191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080-MX-0543230-0 1 200 002 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082-MX-0440094-6 1 33 003 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083-EX-0490471-1 1 38 004 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084-EX-0721463-6 1 20 005 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085-FX-0766161-5 1 24 附記: 一、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 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二、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自行檢附 本裁定影本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三、申報權利期間請參照主文第四項內容。

2024-10-29

TPDV-113-司催-1917-202410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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