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欠款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223號
原 告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被 告 蔡秉鴻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
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及第2項定
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
下同)63,055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及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另原告起訴狀列載「訴訟代理人蔡淯修」,惟未檢附委任狀
,請併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 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
附表: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 本金 40,504元 2 利息 40,504元 111年5月16日 113年9月1日 (2+109/365) 16% 14,896.59元 3 違約金 4,054元 4 滯納金 3,600元 合計 63,054.59元
KSEV-113-雄補-2223-202410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