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安置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54號
聲 請 人 苗栗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CT00000000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法定代理人 CT0O074185M(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CT00000000F(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上列人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將相對人CT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自民國114
年4月5日起延長安置3 個月。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苗栗縣政府依法為兒童及少年福
利與權益保障之主管機關,新竹縣政府於112年12月29日受
理兒保通報,相對人母CT0O074185M患有梅毒未積極治療、
孕期未定期產檢,明顯忽視相對人健康,致相對人出生後垂
直感染梅毒機率高,又家中環境髒亂不利相對人成長,且相
對人母有疏忽照顧相對人姊之紀錄,故新竹縣政府於113年1
月2日緊急安置相對人,並向新竹地方法院聲請延長安置,
嗣新竹縣政府於113年7月4日函請聲請人,依據衛生福利部
「跨轄區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權責分工及合作處理原則」接
回個案管理權,經聲請人訪查相對人父CT00000000F已遷居
本縣滿6個月,故於113年7月12日接返相對人安置於本縣緊
短家庭並接續處遇。
二、安置期間處遇略以:相對人父目前在物流公司上大夜班,11
4年1月13日上午5點下班後,從桃園騎車返回後龍,與聲請
人社工會談時精神狀況不佳,但尚能討論相對人春節返家計
畫。相對人父提供相對人春節返家期間之生活照片,聲請人
社工評估相對人返家時之受照顧狀況尚可。相對人父雖有接
返相對人返家之意願,但對於未來照顧計畫尚未明確且無實
質定性,仍以繼續由相對人繼祖母擔任主要照顧者之方向進
行,然相對人繼祖母目前因工作之故,尚無法妥適照顧相對
人,照顧計畫尚待討論。相對人母與相對人父離婚後鮮少聯
繫,亦未出席親子會面,僅口頭表示不同意由相對人父單獨
行使親權,相對人父後續將以訴訟方式聲請改定。綜上所述
,相對人父雖有接返意願,但生活不穩定且尚無明確照顧計
畫,易因工作影響會面及訪視,將照顧相對人之責轉嫁予相
對人繼祖母,基於維護兒少最佳利益,請依法准予延長安置
相對人3個月,安置期間由苗栗縣政府社會處處長執行監護
事務,以維其權益等語。
三、聲請人提出下列證據:
(一)兒童少年保護案件相對人及法定代理人代號與真實姓名對
照一覽表。
(二)本院113年度護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三)苗栗縣政府兒童保護個案安置評估報告。
(四)苗栗縣政府勞動及社會資源辦理兒少保護安置事件親屬聯
繫狀況表。(相對人為一歲多之幼兒,無法表達是否想跟
法官見面或是否想對法官表示意見;相對人父與繼祖母均
同意本件聲請,相對人父表示其正努力工作,期待接返相
對人。)
四、綜合前開事證,本件聲請人主張非虛,相對人確有延長安置
必要,聲請人之請求符合法律規定,准許延長安置相對人3
個月。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太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陳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