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37號
原 告 劉庭宇
被 告 范勝傑 生前住○○市○○區○○街000巷00弄000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113年度審易字第4329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毀損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
4年3月28日以113年度審易字第4329號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
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之訴既
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藍海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吳宜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PCDM-114-審附民-37-2025032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