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19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岳珊珊
選任辯護人 趙元昊律師
簡靖軒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9日所為之判
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之1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附表所示之誤載之處,惟不
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詹蕙嘉
法 官 施元明
法 官 施函妤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昀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附表:
編號 欄位 原記載內容 更正後內容 1 事實欄第2頁第7行 人民幣 新臺幣 2 理由欄第6頁第2行 人民幣 新臺幣 3 附表一第32頁第1行「合計」欄 1,399,287元 11,610,175元
PCDM-113-金訴緝-19-2025022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