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1026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債 務 人 曹旭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查詢債務人勞保、所得及郵局資料以供
強制執行,屬於應執行之標的不明,應由債務人之住所地法
院管轄。而債務人之住所地係位於桃園市龜山區,有本院依
職權查詢之個人戶籍資料在卷足參,依前開強制執行法之規
定,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
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趙書婷
TPDV-114-司執-11026-202501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