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3376號
原 告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訴訟代理人 張蓉娥
被 告 明宥開發實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賴孝賢
被 告 鄭淑玉
杜志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明宥開發實業有限公司、賴孝賢、鄭淑玉、杜志忠應連帶給
付原告新臺幣697,76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明宥開發實業有限公司、賴孝賢、鄭淑玉、杜志
忠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本件被告明宥開發實業有限公司、賴孝賢、鄭淑玉、杜志忠
(下稱被告等4人)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明宥開發實業有限公司(下稱被告公司)於民國111年5
月16日邀被告賴孝賢、鄭淑玉、杜志忠為連帶保證人,向原
告借款二筆(如下述)並簽立借據二紙(下稱系爭借據)。其
中第一筆借款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下稱系爭借款一
),借款期間自111年5月16日起至114年5月16日止,自借款
日起每一個月為一期,並自第一期起,本息平均攤還,利息
按年息4.24%計付,被告公司並同意其利率嗣後隨原告牌告
季定儲利率指數調整日後之第一個繳款日起,按調整後之年
利率加計年息3.25%機動計息,今被告最後繳息日之原告季
定儲利率指數1.730%(依原告113年7月1日牌告所示),加
計3.25%計算後,原告得以向被告請求年息4.98%,另逾期在
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第二筆借款1,000,000元(下稱系爭
借款二),借款期間自111年5月16日起至114年5月16日止,
約定償還借款方式自借款日起每一個月為一期,並自第一期
起,本息平均攤還,利息按年息4.49%計付,並同意其利率
嗣後隨原告牌告季定儲利率指數調整日後之第一個繳款日起
,按調整後之年利率加計年息3.5%機動計息,今被告最後繳
息日之原告季定儲利率指數1.730%(依原告113年7月1日牌
告所示),加計3.25%計算後,原告得以向被告請求年息5.2
3%,另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
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㈡詎料被告公司就系爭借款一、二均於113年9月16日後即未依
約繳付本息,依系爭借據第6條約定,借款人在借款期間未
按期攤還本金或按期付息時,其全部借款即視為到期,借款
人與連帶保證人均承認本借款之償還喪失其期限之利益等語
故就系爭借款一、二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其全部債務視為
到期。是以原告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並
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等4人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
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
同自認;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
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
者,準用第1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第3項分
別定有明文。原告前開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
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表、約定書、系爭借據
、放款帳卡明細單、放款牌告利率報表為證(見本院卷第15
至頁39),並經本院核閱原本屬實。而被告等4人均未於言
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有利於己之聲明或陳述
,以供本院審酌,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及斟酌全辯論意旨
,自堪認原告此部分之主張為真實。
㈡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
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
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
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
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
,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
3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公司於111年5月16日
向原告借款共3,000,000元,被告公司未依約定期日清償前
述借款之本息。又被告賴孝賢、鄭淑玉、杜志忠為連帶保證
人,依法應對上開借款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基上,原告依
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等4人連帶給付
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毓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丁文宏
附表:
借款金額 現欠本金 利息 違約金 起迄日 年利率 起迄日 計算標準 300萬元 465,178元 自113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4.98% 自113年10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6個月內按前開利率10%,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20% 232,589元 自113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5.23% 自113年10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6個月內按前開利率10%,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20% 現欠本金合計:697,767元
TCDV-113-訴-3376-2025032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