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0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美嘉
上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執聲付
字第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美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美嘉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判處
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
務部於民國114年2月27日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上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林德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鄭詠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TCDM-114-聲保-103-202503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