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字第2840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俊鴻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84
67號、第33048號、第33627號)及追加起訴(113年度營偵字第3
718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
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後,判決如下:
主 文
庚○○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十七罪,均累犯,各處有期
徒刑壹年貳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庚○○於民國113年9月21日,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
意,加入LINE暱稱「阿傑」、「總統」及其他真實姓名及年
籍均不詳之成年人所組成3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
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之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
團),擔任車手之工作,負責依「阿傑」之指示提領款項後,
轉交與「總統」或放置在指定地點,並約定可獲取提領金額1
%之報酬。嗣庚○○、「阿傑」、「總統」與其他詐欺集團成
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洗錢之犯意聯絡,由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附表所示方式,詐
騙如附表所示之人,致渠等陷於錯誤,而於附表所示之匯款
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附表所示之帳戶,再由「阿
傑」將提款卡放在臺南市○○區○○○○號000-000普通重型機車
車廂內,庚○○再依指示前往領取提款卡、工作手機,庚○○取
得如附表所示帳戶提款卡,依詐欺集團指示於如附表所示之
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所示帳戶內之款項後轉交與「總統
」或放置在指定地點,以此方法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該犯罪所
得之去向。嗣因附表所示之人均發覺受騙,而報警處理後,
警方循線調閱監視器畫面,而悉上情。案經甲○○、邱紫葳、
己○○、戊○○、丑○、癸○○、子○○、壬○○、乙○○訴請臺南市政
府警察局麻豆、善化分局、陳紫晴、陳沅叡、陳采瑄、陳家
洛、廖美妍、邱俞熏訴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學甲分局報告臺
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本件被告庚○○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
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
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
意見後,合議庭認宜為簡式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加
以審理,則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同法第159條第2項
之規定,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並
得依同法第310條之2之準用同法第454條之規定製作略式判
決書(僅記載「證據名稱」),合先敘明。
三、上揭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資佐證:
㈠被告於警詢、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㈡證人即告訴人甲○○、邱紫葳、己○○、戊○○、丑○、癸○○、子○○
、壬○○、乙○○、陳紫晴、陳沅叡、陳采瑄、陳家洛、廖美研
、邱俞熏、被害人辛○○、丁○○於警詢之證述。
㈢①戊○○、甲○○、邱紫葳、陳紫晴提出之匯款紀錄、對話紀錄、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
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②丑○提出之對話紀錄及匯款紀錄、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
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③癸○○提出之匯款紀錄、內政部警政
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④子○○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
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
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⑤壬○○提出之對話紀錄、內
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
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⑥乙○○提出之匯款紀錄、內政部警政署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⑦被害人辛○○提
出之對話紀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
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⑧被害人丁○○提出之
對話紀錄、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⑨起
訴書附表所示匯入帳號之交易明細;⑩起訴書附表所示被告提
領地點之監視器影像截圖。
㈣卷附告訴人陳紫晴、陳沅叡、陳采瑄、陳家洛、廖美研、邱
俞熏匯款截圖、其與詐欺集團對話紀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騙諮詢專線紀錄錶、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
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追加起訴書附表
帳戶之交易明細、被告提領監視器畫面截圖。
四、論罪科刑
㈠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
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
第1項定有明文。依此,若犯罪時法律之刑並未重於裁判時
法律之刑者,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自應適用行為時之刑
,但裁判時法律之刑輕於犯罪時法律之刑者,則應適用該條
項但書之規定,依裁判時之法律處斷。此所謂「刑」者,係
指「法定刑」而言。又主刑之重輕,依刑法第33條規定之次
序定之、同種之刑,以最高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最高度
相等者,以最低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同法第35條第1項
、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另按刑法及其特別法有關加重、減
輕或免除其刑之規定,依其性質,可分為「總則」與「分則
」二種。其屬「分則」性質者,係就其犯罪類型變更之個別
犯罪行為予以加重或減免,使成立另一獨立之罪,其法定刑
亦因此發生變更之效果;其屬「總則」性質者,僅為處斷刑
上之加重或減免,並未變更其犯罪類型,原有法定刑自不受
影響。再按所謂法律整體適用不得割裂原則,係源自最高法
院27年上字第2615號判例,其意旨原侷限在法律修正而為罪
刑新舊法之比較適用時,須考量就同一法規整體適用之原則
,不可將同一法規割裂而分別適用有利益之條文,始有其適
用。但該判例所指罪刑新舊法比較,如保安處分再一併為比
較,近來審判實務已改採割裂比較,而有例外。於法規競合
之例,行為該當各罪之構成要件時,依一般法理擇一論處,
有關不法要件自須整體適用,不能各取數法條中之一部分構
成而為處罰,此乃當然之理;但有關刑之減輕、沒收等特別
規定,基於責任個別原則,自非不能割裂適用,要無再援引
上開新舊法比較不得割裂適用之判例意旨,遽謂「基於法律
整體適用不得割裂原則,仍無另依系爭規定減輕其刑之餘地
」之可言。此為受最高法院刑事庭大法庭109年度台上大字
第4243號裁定拘束之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243號判決
先例所統一之見解。茲查,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同年0
月0日生效施行之洗錢防制法第2條已修正洗錢行為之定義,
有該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
1億元者,同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之法定刑為「6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千萬元以下罰金」,相較修正前同
法第14條第1項之法定刑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百萬
元以下罰金」,依刑法第35條規定之主刑輕重比較標準,新
法最重主刑之最高度為有期徒刑5年,輕於舊法之最重主刑
之最高度即有期徒刑7年,本件自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適用行為後較有利於被告之新法(最高法院113年
度台上字第3672號裁判意旨參照)。
㈡核被告就附表編號1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
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
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洗錢
罪;就附表編號2-17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
後段洗錢罪。被告與暱稱「阿傑」、「總統」及詐欺集團其
他成員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依刑法第28條規定,均為共
同正犯。被告就附表編號1部分,係以一行為觸犯參與犯罪
組織、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與洗錢三罪,應依想像競合
之規定,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就附表編
號2-17部分,均係以一行為觸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與洗錢二罪,均依想像競合之規定,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
同犯詐欺取財罪。被告附表編號1-17所為犯行,犯意各別,
行為有異,應予分論併罰。
㈢被告前於109年間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遭判處有期徒刑
4月,在111年12月30日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此有卷附法
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5年以內再故意犯本件有期徒
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又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
釋,認關於刑法第47條之累犯應一律加重其刑之規定應於2
年內修正,於修正前,宜由法院依上開解釋意旨,於個案中
分情節,基於累犯者有其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等立
法理由,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而被告本次所犯之罪與前
案為相同性質之罪,被告未因前開犯罪科刑執行完畢而受有
警惕,復又於5年內再犯本件之罪,足認其對於法敵對意識
並未因前開科刑執行完畢而減弱,且刑罰之反應力薄弱,故
仍認本案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最低本刑之必要
,而依法予以加重其刑。又被告於偵查及審理中均自白犯罪
,且無證據證明被告有犯罪所得,爰均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
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後減之。
㈣爰審酌我國詐欺事件頻傳,嚴重損及社會治安及國際形象,
被告不思以正當管道獲取財物,加入本案以犯罪為目的之詐
欺集團擔任車手工作,而共同參與加重詐欺取財犯行,並製
造犯罪金流斷點,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去向及所
在,增加檢警機關追查詐欺集團其他犯罪成員之困難度,助
長詐欺犯罪風氣,所為至為不該,本件並造成告訴人受有如
附表所示之經濟損失,且均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渠等
之損失,並斟酌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均坦承犯行,態度良好;
加入本案詐欺集團犯罪組織時間之久暫、在本案犯罪中所扮
演之角色及參與提款之犯罪程度;兼衡其於本院自述高職畢
業之教育程度,已婚、育有1名未成年子女,現無業,與岳
母、太太、娘家的親戚同住之家庭生活及經濟、工作狀況等
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以示懲儆。
五、如附表所示告訴人之匯款款項,雖係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
項所指洗錢之財物,然依卷存事證,難認被告曾從中取得分
文,且均已層層轉會交給詐騙集團上游,被告對該款項並無
支配權,爰不予依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宣告沒收。又被
告供稱:他們答應給我錢都沒有給。我就領這兩天,上游完
全沒付我錢,麻豆分局傳喚我我才到案,麻豆分局打給我媽
媽,透過我老婆通知我到案等語。是以,被告供稱本案沒有
收到報酬,亦無證據證明被告就本件犯行有獲取報酬,即無
犯罪所得,毋庸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第310條之2,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白覲毓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檢察官丙○○到庭執行
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鄭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侯儀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
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
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
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
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
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
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2項之行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亦同:
一、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已受該管公
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
第2項、前項第1款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手法 匯款金額 匯款時間 匯入帳號 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 提領地點 1 甲○○(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 年9月22日12時許,以IG向佯稱甲○○已中獎云云,而陷於錯誤,進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4萬5,088元 113年9月22日14時18分 中華郵政帳戶 戶名:黃文志 帳號:000-00000000000000 113年9月22日14時23分 4萬5,000元 臺南市○○區○○○路0號1樓(麻豆郵局) 2 邱紫葳(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 年9月22日14時許,以假買家身分,於社群軟體臉書佯向邱紫葳購買商品,然邱紫葳之賣場未完成驗證無法交易云云,致邱紫葳陷於錯誤,進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4萬9,985元 113年9月22日14時22分 中華郵政帳戶 戶名:黃文志 帳號:000-00000000000000 113年9月22日14時24分 5萬元 臺南市○○區○○○路0號1樓(麻豆郵局) 9,985元 113年9月22日14時25分 113年9月22日14時27分 1萬元 6,234元 113年9月22日14時28分 113年9月22日14時35分 1萬1,000元 3,985元 113年9月22日14時31分 988元 113年9月22日14時31分 3 己○○(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 年9月22日12時30分許,以IG向向己○○佯稱已中獎云云,而陷於錯誤,進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1萬2,011元 113年9月22日14時50分 中華郵政帳戶 戶名:黃文志 帳號:000-00000000000000 113年9月22日14時56分 1萬2,000元 臺南市○○區○○○路0號1樓(麻豆郵局) 4 戊○○(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 年9月22日14時許,以假買家身分,於社群軟體臉書佯向戊○○購買商品,後佯稱戊○○之賣場未完成驗證無法交易云云,致戊○○陷於錯誤,進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9萬9,986元 113年9月22日15時25分 中華郵政帳戶 戶名:吳玫琳 帳號:00000000000000 113年9月22日15時29分 6萬元 臺南市○○區○○里000號 (麻豆總爺郵局) 4萬9985元 113年9月22日15時33分 113年9月22日15時30分 4萬元 113年9月22日15時49分 5萬元 5 丑○(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 年9月21日12時許,以IG向丑○佯稱已中獎云云,而陷於錯誤,進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2萬6,000元 113年9月22日16時12分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 戶名:NGO CHI PHUC 帳號:00000000000 113年9月22日16時24分 2萬元 臺南市○○區○○路000號(麻豆農會) 113年9月22日16時26分 5,000元 4萬9,985元 113年9月22日16時27分 中華郵政帳戶 戶名:陳愉婷 帳號:000-00000000000000 113年9月 22日16時52分 6萬元 臺南市○○區○○里000號 (善化區溪美郵局) 4萬9,985元 113年9月22日16時29分 113年9月 22日16時54分 6萬元 113年9月22日16時55分 1萬3,000 元 6 癸○○(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以IG向癸○○佯稱已中獎云云,而陷於錯誤,進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5,000元 113年9月22日16時07分 土地銀行帳戶 戶名:劉芸溱 帳號:000-000000000000 113年9月22日16時45分 2萬元(含手續費5元) 臺南市○○區○○里000○0號(善化區農會六分寮分部) 113年9月22日16時51分 1萬元 (含手續費5元) 臺南市○○區○○里000號 (善化區溪美郵局) 113年9月 22日17時31分 2萬元 (含手續費5元) 臺南市○○區○○里○○000號(統一新安發門市) 7 子○○(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以IG向子○○佯稱已中獎云云,而陷於錯誤,進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4,000元 113年9月22日15時45分 土地銀行帳戶 戶名:劉芸溱 帳號:000-000000000000 113年9月22日16時45分 2萬 元(含手續費5元) 臺南市○○區○○里000○0號(善化區農會六分寮分部) 5,000元 113年9月 22日16時31分 113年9月 22日16時51分 1萬元 (含手續費5元) 臺南市 ○○區○○里000號 (善化區溪美郵局) 113年9月 22日17時31分 2萬元 (含手續費5元) 臺南市 ○○區○○里○○000號(統一新安發門市) 8 辛○○ 詐欺集團成員以IG向辛○○佯稱已中獎云云,而陷於錯誤,進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6,000元 113年9月22日16時37分 土地銀行帳戶 戶名:劉芸溱 帳號:000-000000000000 同上 同上 同上 9 壬○○(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以IG向壬○○佯稱已中獎云云,而陷於錯誤,進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4,000元 113年9月22日16時44分 土地銀行帳戶 戶名:劉芸溱 帳號:000-000000000000 同上 同上 同上 2,000元 113年9月22日16時56分 10 乙○○(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以IG向乙○○佯稱要販售音商品,而陷於錯誤,進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4,000元 113年9月22日16時55分 土地銀行帳戶 戶名:劉芸溱 帳號:000-000000000000 113年9月22日17時31分 2萬元(含手續費5元) 臺南市○○區○○里○○000號(統一新安發門市)(四) 8,000元 113年9月22日17時51分 11 丁○○ 詐欺集團成員以IG向丁○○佯稱已中獎云云,而陷於錯誤,進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2,000元 113年9月22日17時13分 土地銀行帳戶 戶名:劉芸溱 帳號:000-000000000000 同上 同上 同上 2,000元 113年9月22日17時33分
12 陳紫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9月19日以臉書與陳紫晴聯繫,佯稱欲購買陳紫晴商品,然其賣貨便賣場未認證,使陳紫晴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49986元 、49986元 113年9月21日11時21分、11時24分 000-00000000000000 113年9月21日11時42分、43分、44分 2萬元、2萬元、2萬元、 臺南市○○區○○路000號(學甲郵局) 13 陳沅叡 詐欺集團成員113年9月17日以IG與陳沅叡聯繫,向陳沅叡佯稱中獎云云,使陳沅叡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49985、 49985 113年9月21日11時13分、11時14分 000-00000000000000 113年9月21日11時 46分、48分 6萬元、6萬元 臺南市○○區○○路000號(學甲郵局) 14 陳采瑄 詐欺集團成員11於113年9月21日與陳采瑄聯繫,佯稱有販售演唱會門票,使陳采瑄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3200元 113年9月21日11時46分 000-00000000000000 113年9月21日11時49分、56 分 23000元、7005 元 臺南市○○區○○路000號(學甲郵局) 15 陳家洛 詐欺集團成員113年9月20日以IG與陳家洛聯繫,向陳家洛佯稱中獎云云,使陳家洛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61088元 113年9月21日14時45分 000-0000000000000 113年9月21日14時52分、14時53分、14時54分 2萬元、2萬元、2萬元 臺南市○○區○○路000號(學甲區農會) 16 廖美妍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9月19日以LINE與廖美妍聯繫,佯稱欲購買廖美妍商品,然其賣貨便賣場未認證,使廖美妍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3萬元、 23123元 113年9月21日14時52分、53分 000-0000000000000 113年9月21日14時55分、14時55分、14時57分、14時58分 20005元、20005元、10005元、1005元 臺南市○○區○○路000號(學甲區農會) 17 邱俞熏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9月19日以LINE與邱俞熏聯繫,佯稱欲購買邱俞熏的商品,然其賣貨便賣場未認證,使邱俞熏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3013元 113年9月21日14時59分 000-0000000000000 113年9月21日15時01分、15時02分 3005元、13005元 臺南市○○區○○路000號(京城銀行學甲分行)
TNDM-113-金訴-2840-202501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