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橋補字第71號
原 告 茂盛模板行
法定代理人 邱芳萍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忠華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1,450元,
應繳裁判費4,7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4,2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陳勁綸
CDEV-114-橋補-71-202503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