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31號
上 訴 人 寰準數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品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偉庭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
院民國113年9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814,472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60,8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
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上訴。另上訴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
並附繕本1份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TPDV-113-重訴-231-202411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