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79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張聖啓
代 理 人 謝博戎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壹、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
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
開始清算程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再按聲請
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8
條定有明文。
貳、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
聲請人積欠之債務總額約1,810,340元,前經本院前置調解
不成立(本院民國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99號)。聲請人自
113年4月1日起迄今就職於宥陸商行,每月薪資為27,470元
,每月必要生活支出17,076元,尚須扶養父母親,每月扶養
費用6,831元,且未領取社會補助,名下有一部108年出廠機
車(已無殘值)及1部104年出廠汽車(ANH-1727)。聲請人僅為
萬岱冷凍食品有限公司掛名之負責人,並無實際經營及投資
,並於113年3月8日變更負責人,聲請人已有不能清償債務
情事,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故聲請更生
。
參、經查:
一、聲請人以其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聲請更生,業據提出財產
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聲請人之債務
人清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
報告回覆書、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1、112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戶籍謄本、機車行照
影本、存摺明細影本、親屬系統表、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
為證,並有本院依職權查詢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
結果、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向臺灣集中保管結
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查詢相關集保帳戶往來明細資料;向中
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查詢聲請人之保單價值準備
金;向彰化縣政府、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彰化縣鹿港鎮公
所查詢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有無領取任何社會救助、補助或
年金,並有上開單位及各家保險公司回函在卷可稽。
二、查聲請人自113年4月起任職於宥陸商行,月收入約為27,4
70元,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存摺影本可稽,應屬可採。而其
主張每月必要生活費用係依臺灣省113年度最低生活費標
準14,230元之1.2倍為17,076元所計算,故可採認。又聲
請人稱每月須支出父母扶養費共6,831元(每人:6,831元÷
2人≒3,416元),惟查,本院依職權調閱之稅務t-road資訊
連結作業查詢結果,聲請人父親張加壹之名下有財產總額
17,052,475元之不動產及投資,難認有受聲請人扶養之必
要,此部分扶養費用不應准許。又聲請人之母親陳惠娟11
2年度仍有工作所得272,949元,且聲請人自承其母親仍在
工作,自無受聲請人扶養之必要,故此部分扶養費用亦不
應准許。故聲請人每月收入27,470元扣除17,076元,餘10
,394元可供清償。然聲請人之無擔保債權總額為2,028,54
8元(如附表所示)。聲請人名下財產部分,有一輛108年出
廠之重型機車、104年出廠之汽車,均已逾經濟部固定資
產耐用年限表所定之使用折舊年限,皆可認幾無殘值。倘
以10,394元清償2,028,548元之債務,上開債務總額約16.
26年(計算式:2,028,548元÷10,394元÷12個月≒16.26年
)可清償完畢。再衡以聲請人為00年0月00日生,現年39
歲,此有卷附戶籍謄本可參(詳調解卷第39頁),距法定強
制退休年齡65歲尚有26年,是本件於客觀上尚難認有何不
能清償債務或不能清償之虞情事之存在。
肆、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依其收支及財產狀況,衡酌所積欠之
債務數額觀之,並無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
,其更生之聲請與消債條例第3條所定要件不合,且其情形
又屬無從補正,依首揭法條說明,自應駁回其更生之聲請,
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詹秀錦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 記 官 蘇湘凌
附表:
編號 債權人 債權金額 備註 1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82,502元 債權人陳報 (本院卷第93頁) 2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26,630元 債權人陳報 (本院卷第131頁) 3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198,816元 債權人陳報 (本院卷第155頁) 4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5,443元 債權人陳報 (本院卷第183頁) 5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545,157元 債權人陳報 (本院卷第347頁) 合計 2,028,548元
CHDV-113-消債更-179-2024121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