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781號
原 告 豪旺天廈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武雄
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則宇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248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岢禛
MLDV-113-補-1781-20241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