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陳煜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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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8831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陳煜瀅 相 對 人 宏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兼法定代理 人 林俊言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 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 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 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 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 處停止強制執行。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 113年度司票字第8831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請求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年利率 備考 (美金) (美金) 001 112年5月16日 2,500,000元 213,220.16元 113年4月1日 113年9月13日 7.09% 51,873.22元 113年9月16日 7.10% 50,287.02元 113年9月16日 7.10% 214,220.16元 113年9月16日 7.10% 43,182.72元 113年9月20日 7.09% 97,957.12元 113年4月1日 7.09% 17,337.60元 113年5月9日 7.12% 24,780.00元 113年6月14日 7.11% 56,959.28元 113年6月28日 7.11% 244,137.60元 113年7月22日 7.04% 243,714.24元 113年8月5日 6.08% 242,303.04元 113年8月15日 6.65% 249,076.80元 113年8月22日 6.65%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0-09

TCDV-113-司票-8831-202410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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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8831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陳煜瀅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宏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林俊言准予本 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本件聲請費應繳納4000元,已繳納 3000元。) 二、提出聯懋國際有限公司之公司英文名字為何?並提出釋明資 料。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2024-10-04

TCDV-113-司票-8831-2024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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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8829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陳煜瀅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LANDMARK INTERNATIONAL CORP.、林俊 言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㈡補正相對人LANDMARK INTERNATIONAL CORP.之設立登記資 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2024-10-04

TCDV-113-司票-8829-2024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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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8830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陳煜瀅 相 對 人 宏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林俊言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 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 一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 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 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 處停止強制執行。 本票附表: 113年度司票字第008830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請求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迄日 年利率 備考 (美金) (美金) (百分比) 001 112年5月16日 300,000元 19,950.00元 113年4月26日 113年9月19日 7.50529 24,605.00元 113年6月2日 7.50529 23,654.40元 113年4月26日 7.52643 76,628.16元 113年5月17日 7.47357 25,515.00元 113年5月23日 7.47357 17,337.60元 113年5月24日 7.47357 19,040.00元 113年9月4日 6.92389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0-04

TCDV-113-司票-8830-2024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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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8828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陳煜瀅 相 對 人 LANDMARK INTERNATIONAL CORP. 法定代理人 林俊言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LANDMARK INTERNATIONAL CORP.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 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LANDMARK INTERNATIONAL C ORP.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LANDMARK INTERNATIONAL CORP.、林俊言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 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 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二人以上共同簽名時,應連帶負責。易言之,未於票據上 簽名之人,自無需負票據責任。此觀票據法第5條第2項規定 即明。經查相對人林俊言由本票上全體蓋章形式及一般社會 通念以觀,應認票上相對人林俊言之蓋章,係代相對人LAND MARK INTERNATIONAL CORP.發票,而非與LANDMARK INTERNA TIONAL CORP.共同發票,故相對人林俊言並未於該紙本票上 簽名,並非發票人,依前開說明,對非其簽發之本票,自無 庸負責。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本件聲請除前項外,其餘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 ,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9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六、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 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 處停止強制執行。 本票附表: 113年度司票字第008828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請求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迄日 年利率 備考 (美金) (美金) (百分比) 001 112年5月16日 300,000元 19,950.00元 113年4月26日 113年9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7.50529 24,605.00元 113年4月26日 113年6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7.50529 23,654.40元 113年4月26日 113年4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7.52643 76,628.16元 113年4月26日 113年5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7.47357 25,515.00元 113年4月26日 113年5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7.47357 17,337.60元 113年4月26日 113年5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7.47357 19,040.00元 113年4月26日 113年9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6.92389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0-04

TCDV-113-司票-8828-2024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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