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地上權不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9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蔡陳金蘭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高雄市廣濟宮間請求確認地上權不存
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7,399,248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00,9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
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昆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綵蓁
KSDV-112-重訴-198-20241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