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簡上字第79號
上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耀居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
2年8月30日所為112年度金簡字第281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起
訴案號:111年度偵緝字第1176號、第1177號、第1178號、第117
9號、第1180號、第1181號、第1182號、111年度偵字第14605號
、112年度偵字第348號、第388號、第1500號、第1631號;及在
原審移送併辦案號:111年度偵字第12011號、第14406號、112年
度偵字第2051號、第2681號、第3952號、第7655號),提起上訴
,暨檢察官於本院審理中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12926號、第
16643號、113年度偵字第4349號),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
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陳耀居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處
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伍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
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相當於膳宿柒日之利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陳耀居可預見任意將自己之金融機構帳戶交付他人使用,可
能遭他人作為詐欺等犯罪之被害人匯入款項,及掩飾、隱匿
犯罪所得財物所在、去向之工具,竟基於即使發生該等結果
亦不違反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犯意,於民國111 年
7 月初某日,以每提供一個帳戶可獲得新臺幣(下同)2 萬
元及免費膳宿7 天之對價,在新北市○○區○○路00○0 號
,將其所有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臺銀
帳戶)及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玉
山帳戶)之存摺、提款卡,交予身分年籍不詳之詐騙者(卷
內證據不能證明該詐騙者屬三人以上之詐欺集團成員,亦不
能證明陳耀居知悉正犯詐騙者之人數),容任該身分年籍不
詳之詐騙者使用。該詐騙者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後,果即意圖
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分別於下
列時間,為下列行為,進而使如下所示被害人陷於錯誤,將
款項匯入上開臺銀帳戶及玉山帳戶後,由詐騙者提領一空。
嗣該等被害人發覺有異,經報警後循線查獲:
㈠111 年6 月12日或前數日,以臉書刊登虛假投資訊息,致鄭
愉靜閱後陷於錯誤,於同年7 月14日19時10分許,請友人陳
婉儀以合作金庫銀行帳戶(帳號詳卷)網路轉帳方式匯款5
萬元入上開臺銀帳戶(111 年度偵緝字第1176號、原111 年
度偵字第11383 號)。
㈡111年6月21日或前數日,以臉書刊登虛假投資訊息,致黃詩
茜閱後陷於錯誤,於同年7月14日16時21分許以網路轉帳方
式匯款3萬元入上開臺銀帳戶(111年度偵緝字第1182號)。
㈢111年7月某日,以臉書刊登虛假投資訊息,致李傑雍閱後陷
於錯誤,於同年7月14日19時13分許以網路轉帳方式匯款1萬
元(起訴書誤載為3萬元,應予更正)至上開臺銀帳戶(111
年度偵緝字第1180號)。
㈣111年6月26日或前數日,先以社群媒體IG刊登虛假應徵廣告
,使楊念庭閱後陷於錯誤而加LINE暱稱「WG子寧」為好友,
再誘之加入「Bright璀璨鉑金群」群組後,由「WG子寧」向
楊念庭表示中獎,再將楊念庭轉介予LINE暱稱「WG首席-嚴
誠」,假借帶楊念庭操作,致楊念庭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
操作後,於同年7月13日19時34分許,將3萬元以網路轉帳方
式匯入上開玉山銀行帳戶(111年度偵緝字第1181號)。
㈤111年6月某日,以交友軟體Omi及LINE結識謝宜蓉,告以假投
資訊息,致謝宜蓉陷於錯誤,於同年7月14日15時22分許以
網路轉帳匯款11萬元入上開臺銀行帳戶(111年度偵緝字第1
177號)。
㈥111年7月1日或前數日,以臉書刊登虛假家庭代工及虛擬貨幣
投資訊息,致丁俐婷閱後陷於錯誤,於同年0月00日下午以A
TM轉帳匯款15,000元及20,000元(合計3萬5,000元)至上開
玉山銀行帳戶(112年度偵字第1500號)。
㈦111年7月初,以臉書刊登操作metal-market平臺可賺錢之虛
假訊息,致宋玉霞閱後陷於錯誤,於同年7月13日12時40分
許、同日12時43分許,以網路轉帳方式各匯款2萬元、5千元
(合計2萬5,000元)入上開玉山銀行帳戶(112年度偵字第3
88號)。
㈧111年7月17日或前數日,以臉書刊登虛假投資訊息,致丁妍
菲閱後陷於錯誤,於同年月14日17時5分許、同日17時06分
許,以網路轉帳方式各匯款5萬元(合計10萬元)至上開臺
銀帳戶(111年度偵緝字第1179號)。
㈨111年6月17日或前數日,在影音軟體Youtube 設廣告連結
,誘使張佳玉點擊,進而結識LINE上自稱為「GDK-芮汐」、
「Bruce布魯斯」之人。「GDK-芮汐」、「Bruce布魯斯」佯
以帶領投資,繼而以投資平臺(17Play娛樂城)名義通知張
佳玉,偽稱如欲更改投資時綁定之銀行帳號,必須收取更改
費及保證金,致張佳玉陷於錯誤,於111年7月13日19時33分
許,以網路轉帳方式,匯款2 筆5 萬元(合計10萬元)至上
開玉山銀行帳戶(112年度偵字第14605 號)。
㈩111年7月5日或前數日,以臉書刊登虛假投資訊息,致陳麗雯
閱後陷於錯誤,於同年月13日14時42分許、同日15時13分許
、同日18時28分許、同日19時11分許,以網路轉帳(前三次
)、ATM轉帳(最後一次)等方式,匯款3萬元、2萬8千元、
3萬5千元、3萬元(合計12萬3,000元)至上開玉山銀行帳戶
(111年度偵緝字第1178號)。
111年6月30日或前數日,以臉書刊登虛假投資訊息,致陳雅
庭閱後陷於錯誤,於同年7月13日17時24分許,以網路轉帳
之方式匯款3萬1,000元至上開玉山銀行帳戶(112年度偵字
第348號)。
111年7月13日或前數日,以臉書刊登虛假投資訊息,致阮怡
萱閱後陷於錯誤,於同年7月13日18時29分許、同日19時2分
許,以網路轉帳方式各匯款2萬5,000元、3萬元(5萬5,000
元)至上開玉山銀行帳戶(112年度偵字第1631號)。
111年3月24日某時,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維Jarred」、「N
FT.S客服」等帳號,向周宜臻佯稱可投資NFT網站(www.nft
eshopp.com)獲利,致周宜臻陷於錯誤,依指示分別於111
年7月13日13時28分許、13時37分許、16時2分許及16時7分
許,匯款3萬元、9,000元、2萬1,000元及1萬8,000元(合計
7萬8,000元)至陳耀居上開玉山銀行帳戶(111年度偵字第1
2011號)。
111年4月19日或前數日,以臉書刊登虛假投資訊息,致劉宛
毓閱後陷於錯誤,於同年7月13日許,以網路轉帳方式匯款5
0,385元及38,985元共2筆款項(合計8萬9,370元)至上開玉
山銀行帳戶(111年度偵字第14406號)。
111年5月25日或前數日,以臉書刊登假投資訊息,致程毓芳
閱後陷於錯誤,分別於同年7月13日20時6分許、同日20時34
分許,各以網路轉帳方式匯款2萬8,000元及3萬元(合計5萬
8,000元)至上開玉山銀行帳戶(112 年度偵字第2051號、
第2681號)。
111 年4 月下旬,以臉書刊登假投資訊息,致賀金鳳閱後陷
於錯誤,於同年7 月14日13時14分許,在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太平分行(臺中市太平區育賢路500 號),臨櫃匯款30萬元
至上開臺銀帳戶(112 年度偵字第2051號、第2681號)。
111年6月24日或前數日,以臉書刊登虛假投資訊息,致簡美
娟閱後陷於錯誤,分別於同年7 月13日17時37分許、同日18
時17分許,各以網路轉帳方式匯款3 萬元及3 萬1,000元(
合計6萬1,000元)入上開玉山銀行帳戶(112 年度偵字第39
52號)。
111年6月10日15時25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上暱稱「Hao Xia
ng」之帳號,向康瑋真佯稱可加入蝦皮商城賺取回饋金獲利
,致康瑋真陷於錯誤,依指示分別於111 年7 月13日15時50
分許,匯款5 萬元、5 萬元(合計10萬元)至陳耀居上開玉
山銀行帳戶(112 年度偵字第7655號)。
111年7月8日,以INSTAGRAM 暱稱「苡柔」詐欺吳學宇,佯稱
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吳學宇陷於錯誤,遂於111年7
月13日16時44分許網路轉帳50,000元;同日16時45分許網路
轉帳50,000元至陳耀居上開玉山銀行帳戶(112年度偵字第1
2926號)。
111年7月14日前某時許,以交友軟體探探暱稱「Eason」詐欺
吳玄如,佯稱可在蝦皮拍賣網站註冊帳號密碼賺取獎勵金云
云,致吳玄如陷於錯誤,遂於111年7月14日16時51分許網路
轉帳50,000元至上開臺銀帳戶(112年度偵字第12926號)。
111年7月13日18時46分許,自稱「富發娛樂工作」網友詐欺
鍾粢穎,佯稱可投資博弈項目獲利云云,致鍾粢穎陷於錯誤
,遂於111年7月13日18時46分許網路轉帳20,000元至上開玉
山銀行帳戶(112年度偵字第12926號)。
111年6月30日以交友軟體探探結識沈詩庭,自稱蝦皮拍賣網
站客服人員,向沈詩庭誆稱:參加活動可獲得獎勵金云云,
致沈詩庭陷於錯誤,遂於111年7月14日16時29分許網路轉帳
30,000元至上開臺銀帳戶(112年度偵字第12926號)。
111年7月9日,以LINE 暱稱「aaliyah」詐欺鍾坤佑,佯稱可
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鍾坤佑陷於錯誤,遂於111年7月
14日18時12分許網路轉帳50,000元;同日18時14分許網路轉
帳18,000元至上開臺銀帳戶(112年度偵字第12926號)。
111年6月底某時以交友軟體結識劉紋君,自稱蝦皮拍賣網站
客服人員,向劉紋君誆稱:參加活動可獲得獎勵金云云,致
劉紋君陷於錯誤,遂於111年7月13日許網路轉帳30,000元至
上開玉山銀行帳戶(112年度偵字第12926號)。
111年4、5月間,以LINE 暱稱「波波助手」詐欺鄭惠琳,佯
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鄭惠琳陷於錯誤,遂於111
年7月14日14時29分許網路轉帳50,000元至上開臺銀帳戶(1
12年度偵字第12926號)。
111年7月11日,以臉書徵才廣告連結LINE 暱稱「wendy(輝煌
群組總指導)」詐欺王足伃,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王足
伃陷於錯誤,遂於111年7月13日19時38分許ATM轉帳30,000
元。111年7月13日19時42分許網路轉帳40,000元至上開玉山
銀行帳戶(112年度偵字第116643號)。
111年6月15日,向蘇瑜沛佯稱:可透過蝦皮購物網站賺取回
饋金云云,蘇瑜沛信以為真,遂於111年7月14日15時37分許
,依指示匯款1萬元至陳耀居上開臺灣銀行帳戶(113年度偵
字第4349號)。
二、案經鄭愉靜、黃詩茜、李傑雍、楊念庭、謝宜蓉、丁俐婷、
宋玉霞、丁妍菲、張佳玉、陳麗雯、陳雅庭、阮怡萱分別訴
由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彰化縣政府警察局溪湖分局、屏
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雲林縣政府警察局北港分局、臺
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
、臺東縣政府警察局臺東分局、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 分
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
局、苗栗縣政府警察局頭份分局、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
局報告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以下稱屏東地檢署)檢察官偵
查起訴後,原審以簡易判決處刑;另經周宜臻訴由桃園市政
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劉宛毓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
分局、經程毓芳、賀金鳳分別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
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經簡美娟訴由新北市政府
警察局三峽分局、經康瑋真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
,吳玄如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局、王足伃訴由屏東
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報告屏東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移送併
辦。
理 由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至之4之規定,然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
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
,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定有明文。本
判決後開所引用具有傳聞證據性質之證據資料,當事人於本
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之情形, 而
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是其縱無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至第159條之4或其他傳聞法則例外之情形,亦經本院
審酌該證據作成之情況,既無違法取得情事,復無證明力明
顯過低之情形,認為適當,均有證據能力,得為證據。
二、前開犯罪事實業據上訴人即被告陳耀居於原審及本院審理中
坦承不諱(原審卷第205 頁、金簡上卷第246頁),並經證
人即告訴人或被害人鄭愉靜、黃詩茜、李傑雍、楊念庭、謝
宜蓉、丁俐婷、宋玉霞、丁妍菲、張佳玉、陳麗雯、陳雅庭
、阮怡瑄、周宜臻、程毓芳、賀金鳳、簡美娟、康瑋真、劉
宛毓、游學宇、吳玄如、鍾粢穎、沈詩庭、鍾坤佑、劉紋君
、鄭惠琳、王足伃、蘇瑜沛等人於警訊中證述明確,並有如
附表一所示之書證及物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
與事實相符,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
㈠新舊法比較:
⒈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先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同年
月00日生效施行、再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同年0月0日
生效施行(下稱新法)。本次洗錢防制法修正之比較新舊法
,應就罪刑暨與罪刑有關之法定加減原因等一切情形,綜其
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839號
判決意旨參照)。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係規定: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
5百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條次移為第19條第1項規定:「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
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千萬元以下罰金
。」,又按同種之刑,以最高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最高
度相等者,以最低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刑法第35條第2
項定有明文。是比較新舊法之輕重,應以最高度之較長或較
多者為重,必其高度刑相等者,始以最低度之較長或較多者
為重。經比較新舊法,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
就「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者」之法定最重本
刑降低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屬得易科罰金之罪,應認修
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⒉又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
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條次移為第
23條第3項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
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
修法後被告須「偵查及歷次審判中」且「如有所得並自動繳
交全部所得財物者」之減刑要件。是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
正後之規定並無較有利於被告。
⒊經綜合全部罪刑而為比較結果,本案被告洗錢之財物未達1億
元,且於原審及本院上訴審審判中始自白,依112年6月14日
修正公布前之舊法固可減輕其刑,惟經減輕後其最重之法定
刑仍為有期徒刑6年11月,依新法固無從適用減刑規定,是
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法定刑為有期徒刑2
月以上6年11月以下,其意圖掩飾及隱匿之特定犯罪為刑法
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僅處斷刑不得科以刑法第339
條第1項所定最重本刑5年有期徒刑之刑;依修正後洗錢防制
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法定刑為6月以上5年以下,自以
新法規定較有利於行為人。是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
本案應適用現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第23條第3項
規定。
㈡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
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
者而言。被告單純提供本案帳戶予詐欺集團成員使用,由該
詐欺集團成員向他人詐取財物,並掩飾不法所得去向,尚難
逕與如事實欄所示鄭愉靜等27人施以欺罔之詐術行為、施詐
後之洗錢行為等視,亦未見被告有參與轉匯或經手鄭愉靜等
27人因受騙而交付之款項,應認被告係基於幫助詐欺取財、
幫助洗錢之犯意,而為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僅該當於詐欺
取財罪及洗錢罪之幫助犯。
㈢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
幫助犯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
第19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犯一般洗錢罪。
㈣被告以一行為提供本件2金融帳戶資料之行為,幫助本案詐騙
者對事實欄所示之27名告訴人及被害人實行詐欺取財及洗錢
犯行,損害上開27人之財產法益,並同時觸犯上開兩罪名,
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洗錢罪,為想像
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
處斷。
㈤犯罪事實擴張: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12011號、第14
406號、112年度偵字第2051號、第2681號、第3952號、第76
55號、第12926號、第16643號、113年度偵字第4349號併辦
意旨書移送併辦關於告訴人周宜臻、劉宛毓、程毓芳、賀金
鳳、簡美娟、康瑋真、游學宇、吳玄如、鍾粢穎、沈詩庭、
鍾坤佑、劉紋君、鄭惠琳、王足伃、鄭瑜沛等人遭受詐騙者
詐騙金錢及嗣後洗錢等部分之犯罪事實,經核與本案起訴部
分之犯罪事實,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
效力所及,自應併入本案審理。
㈥被告不論以累犯,亦不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
檢察官並未主張被告本案構成累犯,亦未指明或提出任何證
據證明被告應論以累犯,更未敘明被告應依累犯之規定加重
其刑的具體理由,故本院就被告是否構成累犯、應否依累犯
規定加重刑度,均不予調查,惟仍將被告前科資料列入量刑
參考,詳後述。
㈦查被告提供金融機構帳戶資料供詐騙者之行為,固予正犯助
力,但未參與犯罪構成要件行為之實行,僅幫助他人實行犯
罪行為,為幫助犯,其主觀惡性及客觀危害性均較正犯為低
,爰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規定,減輕其刑。
四、撤銷原判決之理由:
㈠檢察官上訴略以:原審判決後,被告尚有如112年度偵字第12
926號、第16643號、113年度偵字第4349號併辦意旨書所載
如事實一、至所示之犯罪事實,未及審理,爰提起上 訴
,請求併予審理。
㈡被告上訴意旨略以:原審量刑過重,請求從輕量刑,並給予
緩刑宣告等語。
㈢原判決以被告罪證明確,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
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犯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
段、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犯一般洗錢罪,
及量處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18萬元,固非無見。然被告
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業經修法,且因現行洗錢防制法第19條
第1項後段規定較有利於被告,應適用上開新法,業如前述
;另被告於原審判決後尚有如事實一、至所示之犯罪事實
,未及審理。原審未及審酌上開修法及變動後之量刑基礎,
就檢察官上訴後移送併辦之犯罪實,亦未及審理,自有未洽
,自應由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予以撤銷改判。
五、科刑:
㈠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將2 個金融機構帳戶交
予身分不詳之詐欺、洗錢正犯使用,幫助詐騙之被害人多達
27人,並幫助不詳正犯洗錢,增加檢警追緝詐欺、洗錢犯罪
之困難,造成其等財產損失合計為184萬3,370 元,金額甚
鉅,所為應予非難;被告於偵查程序中否認犯罪,惟於原審
及本院審理中已坦承犯行不諱,但尚未賠償被害人之損失;
被害人周宜臻、鄭瑜靜二人原審具狀表示希望能從重量刑,
以遏止詐騙歪風(見原審卷第71頁、第126頁);被害人李
傑雍、丁俐婷於原審準備程序中表示被告尚未賠償,希望法
院依法處理(見原審卷第82頁)等情;另審酌被告於109 年
間曾因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罪,遭本院判處有期
徒刑2月,並於同年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之紀錄(卷附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參照),兼衡被告自陳之學識程度及
家庭、經濟狀況(因涉及個人隱私故不揭露,詳如本院金簡
上卷第247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欄第二項所示之刑,
並另諭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及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
六、沒收:
㈠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犯洗
錢防制法第19條、第20條之罪(即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
、第15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
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宣告前二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
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
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2條
第2項、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第38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業經修正,於113年7月31日公布
施行,並自同年8月2日起生效,依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本
案違反洗錢防制法之洗錢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自應優先
適用上開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而上開規
定未予規範之沒收部分(例如:追徵、犯罪所得估算、過苛酌
減條款等),則仍回歸適用刑法沒收之相關規定。
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包
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刑法
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第4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本案詐騙者除允諾被告每提供一個金融機構帳戶可獲得2 萬
元的報酬外,尚可免費住宿7 日,該7 日內被告只要在房間
內看電視、吃飯、睡覺即可,惟被告於提供二個金融機構帳
戶,僅獲得免費膳宿7 日,但未取得4 萬元報酬等情,業據
被告於偵查中供述明確(見111年度偵緝字第1176號卷一第
61頁)。因被告未支付任何住宿及饍食費用,即獲得7日的
住宿及膳食,以作為其提供金融機構帳戶之對價的一部分,
因此該7日之免費膳宿堪認均屬刑法第38條之1 第4 項所稱
之財產上利益,應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㈢又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之規定,已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
布,並自同年8月2日施行,該條文固規定:「犯第10條、第
20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沒收之。」惟觀諸其立法理由係載:「考量澈底阻斷
金流才能杜絕犯罪,為減少犯罪行為人僥倖心理,避免經查
獲之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即系爭犯罪客體)因非屬犯
罪行為人所有而無法沒收之不合理現象,爰於第1項增訂『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等語,即仍以「經查獲」之洗錢
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為沒收前提要件。查事實欄一所示之27
名告訴人匯入被告名下2個帳戶之款項,均遭提領一空,非
屬被告所有或實際掌控中,是無從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所匯
入之款項。
㈣至告訴人27人匯入被告提供帳戶內之款項,雖可認為是本案
位居正犯地位之詐騙者的犯罪所得,惟卷內並無證據可認被
告仍保有此部分犯罪所得或與正犯朋分之情形。亦無證據證
明被告提供帳戶有取得任何報酬,故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
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9條
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吉泉提起公訴,檢察官鄭博仁、林吉泉移送併辦
,檢察官張鈺帛提起上訴後,檢察官吳文書、錢鴻明移送併辦,
檢察官許育銓、陳映妏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 法 官 涂裕洪
法 官 詹莉荺
法 官 潘郁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文玲
附表一:書證及物證
書證及物證 編號 證據名稱 卷證內容 出處 被告 :陳耀居 臺灣銀行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偵四甲卷p15-19; 警七卷p13-18;警一卷p97-101;警二卷p15-18;(警十九卷第4至6頁) 玉山銀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警十卷p000-000;警三卷p35-39;警六卷p000-000;警八卷p55-59;警九卷p19-25;偵十一卷p31-35;警十二卷p11-17;偵十三卷p93-97;(警十九卷第8至11頁);(警二十卷第17至20頁) 玉山銀行集中管理部111年11月18日玉山個(集)字第1110154975號函暨所附陳耀居申請網路銀行、約定轉帳帳戶資料 偵十三卷p000-000 陳耀居提出之臉書貼文擷圖3張、照片17張、與詐欺正犯對話紀錄擷圖73張 偵一卷p65-249;偵十三卷p000-000 臺灣銀行營業部112年6月29日營存字第11200673471號函暨所附被告臺銀帳戶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 (警二十一卷第123至129頁) 告訴人周宜臻112年4月7日刑事陳報狀 (原審卷第71頁) 告訴人鄭愉靜112年5月4日刑事陳報狀 (原審卷第124至126頁) 被告提出之屏東縣內埔鄉低收入戶證明書 (原審卷第182頁) 被害人劉紋君113年5月7日具狀書 (本院金簡上卷第167頁) 1 犯罪事實㈠鄭愉靜 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警一卷p29-31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内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警示帳戶:000-000000000000 被害人:鄭愉靜 交易時間:111/7/14 19:10 交易方式:ATM轉帳 被害人帳號:000-0000000000000 交易金額:50,000元 警一卷p41-42 金融機購聯防機制通報單 警示帳戶 金融機構:台灣銀行潮州分行 戶名:陳耀居 帳號:000000000000 匯入金額:50,000元 警一卷p49 鄭愉靜與詐欺正犯對話紀錄翻拍照片9張、17play娛樂城網頁翻拍照片2張 警一卷p55-59 轉帳紀錄翻拍照片1張 轉入行庫:臺灣銀行 轉入帳號:000000000000 轉入金額:50,000元 交易時間:111/07/14 19:10 轉出帳號:0000000000000 警一卷p57 桃圜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內壢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警一卷p61 2 犯罪事實㈡黃詩茜 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警七卷p25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安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警示帳戶:000-000000000000000 被害人:鄭愉靜 交易時間:111/7/14 16:21 交易方式:ATM轉帳 被害人帳號:000-0000000000000 交易金額:30,015元 警七卷p29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警示帳戶 金融機構:台灣銀行潮州分行 戶名:陳耀居 帳號:000000000000 匯入金額:30,000元 警七卷p44、48 轉帳明細影本1份 交易時間:111/7/14 16:21 卡號/帳號:000-000000000***4273交易金額:30,000元 轉入帳號:000-000000000000 警七卷p58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安中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警七卷p59-61 黃詩涵與詐欺正犯對話記錄擷圖42張 警七卷p74-85 切結書1份 警七卷p92 3 犯罪事實㈢李傑雍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漢民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警五卷p17-19 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警五卷p21-22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漢民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警示帳戶:000-000000000000 被害人:李傑雍 交易時間:111/7/14 19:13 交易方式:網路轉帳 被害人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交易金額:10,000元 警五卷p25-26 李傑雍與詐欺正犯對話紀錄擷圖17張 警五卷p31-36 轉帳明細擷圖1張 金額10000元 時間:111/7/14 19:13 付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收款帳號:000-000000000000 警五卷p36 4犯罪事實㈣楊念庭 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警六卷p17-20 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北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警示帳戶:000-0000000000000 被害人:楊念庭 交易時間:111/7/13 19:34 交易方式:網路轉帳 被害人帳號:000-00000000000000 交易金額:30,000元 警六卷p25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警示帳戶 金融機構:玉山銀行屏東分行 戶名:陳耀居 帳號:0000000000000 匯入金額:30,000元 警六卷p45-47 楊念庭之郵局帳戶存摺封面影本1份 郵局代號:700 存簿帳號:0000000-0000000 戶名:楊念庭 警六卷p81 轉帳明細擷圖1張 交易時間:111/7/13 19:34 交易金額:30,000元 交易資訊:0000000000000000 警六卷p89 楊念庭與詐欺正犯對話紀錄擷圖60張、遊戲網頁擷圖2張 警六卷p95-125 5 犯罪事實㈤謝宜蓉 轉帳明細擷圖1張 時間:111/7/14 15:22 轉帳金額:110,000元 轉入對象:004台灣銀行 &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000000000000 自己帳號:謝o蓉 ********01497 警二卷p25 謝宜蓉與詐欺正犯對話紀錄擷圖6張、Phaeton網頁擷圖1張 警二卷p27-29 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警二卷p31-32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成功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警示帳戶:000-000000000000 被害人:謝宜蓉 交易時間:111/7/14 15:22 交易方式:網路轉帳 被害人帳號:000-0000000000000 交易金額:110,000元 警二卷p33-34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成功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警二卷p43-45 6犯罪事實㈥丁俐婷 丁俐婷與詐欺正犯對話紀錄擷圖44張 偵十一卷p11-27 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偵十一卷p47-48 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綠島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警示帳戶:000-0000000000000 被害人:丁俐婷 1交易時間:111/7/13 12:48 交易方式:網路轉帳 被害人帳號:000-000000000000 交易金額:15,000元 2交易時間:111/7/13 15:30 交易方式:網路轉帳 被害人帳號:000-000000000000 交易金額:20,000元 偵十一卷p61 7犯罪事實㈦宋玉霞 宋玉霞之土地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及交易明細影本 戶名:宋玉霞 帳號:000000000000 明細: 00000000行動跨行,20,000元,存入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行動跨行,5,000元,存入000-0000000000000000 警十卷p21-27 宋玉霞與詐欺正犯對話紀錄擷圖199張、投資平台網頁擷圖2張 警十卷p37-137 花蓮縣警察局玉里分局玉里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警十卷p000-000 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警十卷p000-000 花蓮縣警察局玉里分局玉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警示帳戶:000-0000000000000 被害人:宋玉霞 1交易時間:111/7/13 12:40 交易方式:ATM轉帳 被害人帳號:000-000000000000 交易金額:20,000元 2交易時間:111/7/13 12:43 交易方式:ATM轉帳 被害人帳號:000-000000000000 交易金額:5,000元 警十卷p000-000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警示帳戶 金融機構:玉山銀行屏東分行 戶名:陳耀居 帳號:0000000000000 匯入金額:20,000元、5,000元 警十卷p153 8犯罪事實㈧丁妍菲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博愛四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偵四甲卷p21-23 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偵四甲卷p25-26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博愛四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警示帳戶:000-000000000000 被害人:丁妍菲 1交易時間:111/7/14 17:05 交易方式:臨櫃(無摺)匯款 被害人帳號:000-00000000000 交易金額:50,000元 2交易時間:111/7/14 17:06 交易方式:臨櫃(無摺)匯款 被害人帳號:000-00000000000 交易金額:50,000元 偵四甲卷p31-32 詐欺正犯LINE帳號資訊擷圖2張、MF玩電商網站頁面擷圖1張 偵四甲卷p39 轉帳明細擷圖2張 1帳號:*********23135 交易時間:111/7/14 17:05 網路跨行:50,000元 交易資訊:0000000000000000 0帳號:*********23135 交易時間:111/7/14 17:06 網路跨行:50,000元 交易資訊:0000000000000000 偵四甲卷p41 9犯罪事實㈨張佳玉 内政部警政署反詐編諮詢專線紀錄表 警八卷p19-20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高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警示帳戶:000-0000000000000 被害人:張佳玉 1交易時間:111/7/13 19:33 交易方式:網路轉帳 被害人帳號:000-00000000000000 交易金額:50,000元 2交易時間:111/7/13 19:33 交易方式:網路轉帳 被害人帳號:000-00000000000000 交易金額:50,000元 警八卷p21-23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警示帳戶 金融機構:玉山銀行屏東分行 戶名:陳耀居 帳號:0000000000000 匯入金額:50,000元、50,000元 警八卷p25 轉帳明細擷圖2張 1轉出帳號:00000000000000 轉入銀行:808玉山銀行 轉入帳號:0000000000000 轉帳金額:50,000元 轉帳日期:111/7/13 19:33:00 2轉出帳號:00000000000000 轉入銀行:808玉山銀行 轉入帳號:0000000000000 轉帳金額:50,000元 轉帳日期:111/7/13 19:33:36 警八卷p33 張佳玉與詐欺正犯對話紀錄擷圖65張、17Play網頁擷圖1張 警八卷p35-54 10 犯罪事實㈩陳麗雯 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警三卷p27-28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餉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警示帳戶:000-0000000000000 被害人:陳麗雯 1交易時間:111/7/13 14:42 交易方式:網路轉帳 被害人帳號:000-00000000000000 交易金額:30,000元 2交易時間:111/7/13 15:13 交易方式:網路轉帳 被害人帳號:000-00000000000000 交易金額:28,000元 3交易時間:111/7/13 18:28 交易方式:網路轉帳 被害人帳號:000-00000000000000 交易金額:35,000元 4交易時間:111/7/13 17:37 交易方式:ATM轉帳 被害人帳號:000-00000000000000 交易金額:30,000元 警三卷p51-53 轉帳明細擷圖3張 1帳號:0071*****17395 交易日期:111/7/13 交易時間:14:42 摘要:網路跨行 提款金額:30,000元 備註1:0000000000000000 0帳號:0071*****17395 交易日期:111/7/13 交易時間:15:13 摘要:網路跨行 提款金額:28,000元 備註1:0000000000000000 0帳號:0071*****17395 交易日期:111/7/13 交易時間:18:28 摘要:網路跨行 提款金額:30,000元 備註1:0000000000000000 警三卷p65-67 Muchcoin頁面擷圖1張、Metalmarket頁面擷圖1張、臉書貼文擷圖2張、陳麗雯與詐欺正犯對話紀錄擷圖12張 警三卷p67-83 11 犯罪事實陳雅庭 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警九卷p33-34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警示帳戶 金融機構:玉山銀行屏東分行 戶名:陳耀居 帳號:0000000000000 匯入金額:31,000元 警九卷p35-37 陳雅庭之郵局帳戶存摺封面影本1份 郵局代號:700 存簿帳號:0000000-0000000 戶名:陳雅庭 警九卷p39 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八掌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警九卷p41-43 陳雅庭之台新銀行帳戶存摺封面翻拍照片1張、臉書貼文擷圖2張、MetalMarket網頁擷圖1張、陳雅庭與詐欺正犯對話紀錄擷圖15張 警九卷p59-64 轉帳明細擷圖1張 帳號:00000000000000000 金額:-31000元 交易日:111/7/13 17:24 交易備註: 網路跨行000-0000000000000000 警九卷p65 12犯罪事實阮怡瑄 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警十二卷p33-34 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五結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警示帳戶:000-0000000000000 被害人:阮怡瑄 1交易時間:111/7/13 18:29 交易方式:ATM轉帳 被害人帳號:000-000000000000 交易金額:25,000元 2交易時間:111/7/13 19:02 交易方式:ATM轉帳 被害人帳號:000-000000000000 交易金額:30,000元 警十二卷p35-36 阮怡瑄之國泰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及交易明細2份 1轉出帳號:000-00-000000-0 日期:111/7/13 轉出金額:25,000元 備註:0000000000000000 0轉出帳號:000-00-000000-0 日期:111/7/13 轉出金額:30,000元 備註:000-00000000 警十二卷p37-41、57-63 阮怡瑄與詐欺正犯對話紀錄擷圖1份 警十二卷p65-111 13併辦一:周宜臻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偵十三卷p43-44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同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警示帳戶:000-0000000000000 被害人:周宜臻 1交易時間:111/7/13 13:28 交易方式:ATM轉帳 被害人帳號:000-000000000000 交易金額:30,000元 2交易時間:111/7/13 13:37 交易方式:ATM轉帳 被害人帳號:000-000000000000 交易金額:9,000元 3交易時間:111/7/13 16:02 交易方式:ATM轉帳 被害人帳號:000-000000000000 交易金額:21,000元 4交易時間:111/7/13 16:07 交易方式:ATM轉帳 被害人帳號:000-0000000000000 交易金額:18,000元 偵十三卷p49-50 轉帳明細影本4份 1日期:111/7/13 時間:13:28 原存行:000-000000000****570 交易金額:30,000元 轉入帳號:000-0000000000000 0交易日期時間:111/7/13 13:37 交易帳號:000-000000***2159 交易金額:9,000元 轉入帳號:000-0000000000000 0交易日期時間:111/7/13 16:02 交易帳號:000-000000***2159 交易金額:21,000元 轉入帳號:000-0000000000000 0交易日期時間:111/7/13 16:07 交易帳號:000-000000******1796 交易金額:19,000元 轉入帳號:000-0000000000000 偵十三卷p61-63 周宜臻與詐欺正犯對話紀錄擷圖44張 偵十三卷p67-77 14併辦二:程毓芳 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警十五卷p9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南投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警示帳戶:000-0000000000000 被害人:程毓芳 1交易時間:111/7/13 15:46 交易方式:網路轉帳 被害人帳號:000-00000000000000 交易金額:25,000元 (未在起訴範圍) 2交易時間:111/7/13 17:48 交易方式:網路轉帳 被害人帳號:000-00000000000000 交易金額:30,000元 (未在起訴範圍) 3交易時間:111/7/13 18:59 交易方式:網路轉帳 被害人帳號:000-00000000000000 交易金額:31,000元 (未在起訴範圍) 4交易時間:111/7/13 19:39 交易方式:網路轉帳 被害人帳號:000-00000000000000 交易金額:30,000元 (未在起訴範圍) 5交易時間:111/7/13 20:06 交易方式:網路轉帳 被害人帳號:000-00000000000000 交易金額:28,000元 6交易時間:111/7/13 20:34 交易方式:網路轉帳 被害人帳號:000-00000000000000 交易金額:30,000元 警十五卷p11-12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南投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警十五卷p19-20 程毓芳之台新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表2份 帳號:00000000000000 0交易日期:00000000 交易時間:17:48 交易金額:30,000元 2交易日期:00000000 交易日期:18:59 交易金額:31,000元 3交易日期:00000000 交易日期:19:39 交易金額:30,000元 帳號:00000000000000 0交易日期:00000000 交易時間:15:46 交易金額:25,000元 2交易日期:00000000 交易時間:20:06 交易金額:28,000元 3交易日期:00000000 交易時間:20:34 交易金額:30,000元 警十五卷p23-29 轉帳明細擷圖6張 1帳號:00000000000000 金額:25,000 交易日:2022/7/13 15:46 交易備註: 網路跨行000-0000000000000000 0帳號:00000000000000 金額:30,000 交易日:2022/7/13 17:48 交易備註: 網路跨行000-0000000000000000 0帳號:00000000000000 金額:31,000 交易日:2022/7/13 18:59 交易備註: 網路跨行000-0000000000000000 0帳號:00000000000000 金額:30,000 交易日:2022/7/13 19:39 交易備註: 網路跨行000-0000000000000000 0帳號:00000000000000 金額:28,000 交易日:2022/7/13 20:06 交易備註: 網路跨行000-0000000000000000 0帳號:00000000000000 金額:30,000 交易日:2022/7/13 20:34 交易備註: 網路跨行000-0000000000000000 警十五卷p37-38 程毓芳與詐欺正犯對話紀錄擷圖14張、「蔡欣誼」身分證翻拍照片1張、「蔡欣誼」名片擷圖1張、布倫特里金流台灣用戶支付通服務合約書影本1份 警十五卷p41-45 15併辦二:賀金鳳 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偵十四卷p37-39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立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警示帳戶:000-000000000000 被害人:賀金鳳 交易時間:111/7/14 13:14 交易方式:臨櫃(無摺)匯款 被害人帳號:無 交易金額:300,000元 偵十四卷p53-55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警示帳戶 金融機構:台灣銀行潮州分行 戶名:陳耀居 帳號:000000000000 匯入金額:300,000元 偵十四卷p87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立德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偵十四卷p000-000 中信銀行匯款申請書影本 日期:111/7/14 匯入銀行名稱:台灣銀行潮州分行 收款人戶名:陳耀居 收款人帳號:000000000000 匯款金額:300,000元 匯款人姓名:賀金鳳 偵十四卷p187 賀金鳳與詐欺正犯對話紀錄翻拍照片58張、賀金鳳與「周子淵」臉書個人資訊翻拍照片4張、MSF投資網站頁面翻拍照片2張、賀金鳳LINE個人資訊翻拍照片1張 偵十四卷p000-000 16併辦三:簡美娟 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偵十六卷p15-16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鶯歌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警示帳戶:000-0000000000000 被害人:簡美娟 1交易時間:111/7/13 17:37 交易方式:網路轉帳 被害人帳號:000-00000000000 交易金額:30,000元 2交易時間:111/7/13 18:17 交易方式:網路轉帳 被害人帳號:000-00000000000 交易金額:31,000元 偵十六卷p17-18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警示帳戶 金融機構:玉山銀行屏東分行 戶名:陳耀居 帳號:0000000000000 匯入金額:30,000、31,000元 偵十六卷p29-31 17 併辦四:康瑋真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偵十七卷p53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太宮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警示帳戶:000-0000000000000 被害人:康瑋真 交易時間:111/7/13 16:50 交易方式:網路轉帳 被害人帳號:000-000000000000 交易金額:50,000元、50,000元 偵十七卷p63 康瑋真與詐欺正犯對話紀錄擷圖9張、投資平台畫面擷圖2張 偵十七卷p000-000 康瑋真之國泰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1份 •0000000電子轉出50,000,存入000-00000000 •0000000電子轉出50,000,存入000-00000000 偵十七卷p000-000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太宮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偵十七卷p000-000 18 併辦五:劉宛毓 劉宛毓之帳戶存摺內頁交易明細影本 •0000000,跨行轉帳50385,存入0000000000000000 •0000000,跨行轉帳38985,存入0000000000000000 偵十八卷p39-45 劉宛毓與詐欺正犯對話紀錄擷圖70張 偵十八卷p47-69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偵十八卷p71-72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顯宮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警示帳戶:000-0000000000000 被害人:劉宛毓 交易時間:111/7/13 15:33、 111/7/13 20:30 交易方式:網路轉帳 被害人帳號:000-000000000000 交易金額:50,385元、38,985元 偵十八卷p81-82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警示帳戶 金融機構:玉山銀行屏東分行 戶名:陳耀居 帳號:0000000000000 匯入金額:50,385、38,985元 偵十八卷p103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警察局第三分局顯宮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偵十八卷p000-000 19被害人游學宇 第e行動轉帳通知擷圖、FTEX 網站交易紀錄擷圖1份 (警十九卷第25至28頁) 被害人與「苡柔」、「Han Zheng」、「線上客服」之對話紀錄擷圖1份 (警十九卷第29至50頁) 被害人之第一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封底翻拍照片 (警十九卷第51頁) 20告訴人吳玄如 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1張 (警十九卷第72頁) 21告訴人鐘粢穎 存款帳戶查詢、帳戶交 易明細查詢擷圖 (警十九卷第95至102頁) 22被害人沈詩庭 被害人台新銀行帳戶擷圖、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圖 (警十九卷第118至119頁) 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1張 (警十九卷第119頁) 23告訴人鍾坤佑 苗栗縣政府警察局苗栗分局頭屋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警十九卷第133至134頁)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警十九卷第135至137頁) 24被害人劉紋君 臺幣轉帳交易成功擷圖1張 (警十九卷第155頁) 被害人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影本、交易明細1份 (警十九卷第161至162頁) 25被害人鄭惠琳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彌陀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警十九卷第188頁) 26告訴人王足伃 告訴人之郵局帳戶存摺封面擷圖 (警二十卷第26頁) 「Orla專案領袖」LINE主頁及對話紀錄擷圖 (警二十卷第27至31頁) 跨行轉帳交易明細擷圖2張 (警二十卷第32頁) 27被害人蘇瑜沛 被害人與「李銘達」、「官方客服」之對話紀錄擷圖1份 (警二十一卷第75至98頁) 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 (警二十一卷第92、98頁) 被害人臺灣土地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1份 (警二十一卷第103至109頁)
卷次對照表
警一卷-雲警西偵字第1111001515號 偵一甲卷-111年度偵字第11383號 偵一卷-111年度偵緝字第1176號 警二卷-北市警文二分刑字第1113006056號 偵二甲卷-111年度偵字第11726號 偵二卷-111年度偵緝字第1177號 警三卷-警礁偵字第1110018094號 偵三甲卷-111年度偵字第12341號 偵三卷-111年度偵緝字第1178號 偵四甲卷-111年度偵字第12354號 偵四卷-111年度偵緝字第1179號 警五卷-屏警分偵字第11133368800號 偵五甲卷-111年度偵字第12674號 偵五卷-111年度偵緝字第1180號 警六卷-雲警港偵字第1111001450號 偵六甲卷-111年度偵字第13680號 偵六卷-111年度偵緝字第1181號 警七卷-溪警分偵字第1110028005號 偵七甲卷-111年度偵字第14155號 偵七卷-111年度偵緝字第1182號 警八卷-新北警土刑字第1113750421號 偵八卷-111年度偵字第14605號 警九卷-111年11月29日份警偵字第1110033676號 偵九卷-112年度偵字第348號 警十卷-信警偵字第1110043699號 偵十卷-112年度偵字第388號 偵十一卷-112年度偵字第1500號 警十二卷-投埔警偵字第1120000003號 偵十二卷-112年度偵字第1631號 偵十三卷-111年度偵字第12011號 偵十四卷-112年度偵字第2681號 警十五卷-高市警左分偵字第11173242806號 偵十五卷-112年度偵字第2051號 偵十六卷-112年度偵字第3952號 偵十七卷-112年度偵字第7655號 偵十八卷-111年度偵字第14406號 本院卷-112年度金訴字第144號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
二、妨礙或危害國家對於特定犯罪所得之調查、發現、保全、沒
收或追徵。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四、使用自己之特定犯罪所得與他人進行交易。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
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
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0條
(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
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PTDM-112-金簡上-79-202410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