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222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孫柏荏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3年度偵字第42015號),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不經
通常審判程序(113年度易字第3913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下:
主 文
乙○○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證據部分增列「被告乙○○(下稱被
告)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
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
(二)按法院於審酌被告是否適用累犯規定而加重其刑時,訴訟程
序上應先由檢察官就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以及應加重其刑
之事項,主張並具體指出證明方法後,法院始需進行調查與
辯論程序,以作為是否加重其刑之裁判基礎(最高法院110
年度台上字第5660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前因詐欺案件
,經本院以111年度中金簡字第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於民國112年4月27日徒刑易服社會
勞動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
查,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
徒刑以上之罪,固然構成累犯,然而,檢察官於起訴書中僅
謂「仍認其法遵循意識仍有不足,對刑罰之感應力薄弱」等
語,然未敘明、指出被告有何法遵循意識不足、對刑罰反應
力薄弱之具體理由,且除被告之刑案查註記錄表外,卷內遍
查無任何可資審認前案刑罰之執行狀況、前案與本案間之關
聯性之相關證據資料,難認檢察官已就被告有何刑罰反應力
薄弱、矯治困難等應予加重其刑之事項,明確主張並具體指
出證明方法,揆諸前開說明,本院尚無由審究是否應依刑法
第47條第1項規定予以加重其刑,然而,仍將被告之上開素
行紀錄列為量刑審酌事由。
(三)查被告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中,均未陳明其購買毒品之
上手之真實姓名、年籍及聯絡方式,亦未提供相關對話紀錄
以供查緝上手,卷內亦無證據證明本案有因被告之供述而查
獲上手之情形,自無從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
之減刑規定,併此敘明。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我國對於毒品乃嚴
加查緝,且毒品對於人體健康有高度之危害,並間接影響社
會治安,竟仍非法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助
長毒品氾濫之風,所為非是;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已
有悔悟之意;兼衡被告持有毒品之數量非鉅,及其犯罪動機
、目的、手段,暨其自陳學歷為高中肄業,目前從事工地臨
時工,經濟狀況普通,有1名未成年子女需撫養等一切情狀(
見易字卷第58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採樣送驗結果,均含有如附表所示
之第三級毒品成分,皆屬違禁物,有如附表所示之鑑定書在
卷可稽(出處詳如附表),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
沒收之。又包裝前揭毒品之包裝袋,因與其內之毒品難以析
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為毒品之一部分,而
一併沒收銷燬之;而毒品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
庸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
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刑法第11條、第
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謝志遠提起公訴,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魏威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弘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鑑驗結果 備註 1 音符圖示黑色咖啡包 14包 檢品編號:B0000000 (取樣自檢品編號B0000000) 檢品外觀:音符圖示黑色包裝(内含橙色粉末) 送驗淨重:2.6484公克 驗餘淨重:1.6321公克 檢出結果:第三級毒品 "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甲基卡西酮" 純質淨重: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7%,純質淨重0.18954公克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8月22日草療鑑字第1130800342號、113年8月26日草療鑑字第1130800343號鑑驗書(偵卷第89至95頁) 2 標示「10」黃色包裝咖啡包 5包 檢品編號:B0000000 (取樣自檢品編號B0000000) 檢品外觀:標示「10」黃色包裝(内含紫色粉末) 送驗淨重:3.1135公克 驗餘淨重:2.0573公克 檢出結果:第三級毒品 "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甲基卡西酮" 純質淨重: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5%,純質淨重0.1557公克 3 標示「CAPTAIN」藍色包裝咖啡包 15包 檢品編號:B0000000 (取樣自檢品編號B0000000) 檢品外觀:標示「CAPTAIN」藍色包裝(内含橙色粉末) 送驗淨重:1.8163公克 驗餘淨重:0.9217公克 檢出結果:第三級毒品 "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甲基卡西酮" 純質淨重: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10%,純質淨重0.1816公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42015號
被 告 乙○○ 男 2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里區○○路00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
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1年度中金簡
字第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確定
,於民國112年4月27日徒刑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詎其猶
不知悔改,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意
,於113年8月3日某時,在臺中市南屯區某便利商店內,以
不詳價格,向網路上認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購買毒品
咖啡包34包(黑色包裝14包、藍色包裝15包、黃色包裝5包,
相關毒品成分及重量詳後述)後持有之。嗣於113年8月5日凌
晨3時42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因違
規停在紅線上,為警盤查,且在副駕駛座上為警目視所及之
處,所放置之背包內(拉鍊未關),扣得上開毒品咖啡包34包
,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乙○○於偵查中之自白 被告坦承上開犯行。 2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及蒐證照片及扣案物照片 證明上開犯罪事實。 3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草療鑑字第1130800342號、草療鑑字第1130800343號)2份 證明扣案物品①黑色包裝之毒品咖啡包14包,經送鑑驗結果,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純度7%,推估總純質淨重2.0719公克;②黃色包裝之毒品咖啡包5包,經送鑑驗結果,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純度5%,推估總純質淨重0.7887公克);③藍色包裝之之毒品咖啡包15包,經送鑑驗結果,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純度10%,推估總純質淨重2.2520公克,被告共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1126公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
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嫌。被告於前案有期徒刑
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該
當刑法第47條第1項之累犯。又衡諸被告所犯前案之犯罪類
型、罪質、手段與法益侵害結果雖與本案犯行不同,仍認其
法遵循意識仍有不足,對刑罰之感應力薄弱。本件加重其刑
,並無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所指被告所受刑
罰超過其應負擔罪責之疑慮,故本件被告犯行請依刑法第47
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至扣案之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
甲基卡西酮成分之毒品咖啡包34包,屬違禁物,請依刑法第
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末本件並未因被告供述而查獲上
手或共犯,自無同條例第17條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併此敘
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檢 察 官 謝志遠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魏之馨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TCDM-113-簡-2220-202503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