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51號
原 告 姜家祥
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律師
王治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華忠等人(詳如附表被告欄所示)間請求拆屋
還地事件,原告所為訴之變更及追加,未據繳足裁判費。按訴訟
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
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訴之變更或追加
,其變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價額者,就
其超過部分補徵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
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5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以
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
併算其價額,民國112年11月29日修正公布於112年12月1日施行
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該條項修正理由業已敘
明如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
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又
普通共同訴訟,各共同訴訟人與相對人間固為個別之請求,惟既
於同一訴訟程序起訴,而將數訴合併於一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2第1項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合併計算(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抗字第40號裁定意旨參照)。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
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內之
地上物拆除,並將各占用之土地返還原告,經原告數次為訴之變
更、追加後,最終請求如附表所示被告應將其各「占用系爭土地
編號」欄所示之土地返還予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774萬2,60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訴訟標的價額」
欄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7,725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5
萬0,005元後,尚應補繳2萬7,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2萬7
,72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靜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沈彤檍
◎附表:
編號 被告 占用系爭土地編號(暫編) 變更或追加 日期(民國)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適用 訴訟標的價額 (新臺幣) 備註 ⒈ 莊鍾樹玉、莊建民、莊淑惠、莊淑真、莊淑君(均為莊丁川之繼承人) A 112年4月7日 修正前 85萬元 (計算式:50㎡×公告土地現值1萬7,000元/㎡) 繼承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不併算其價額。 ⒉ 莊華忠 B 111年12月8日 修正前 82萬5,000元 (計算式:50㎡×公告土地現值1萬6,500元/㎡) 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不併算其價額。 ⒊ 莊郭罔店 C 113年2月19日 修正後 86萬6,800元(計算式:50㎡×公告土地現值1萬7,000元/㎡+1萬6,800元) 繼承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予以併算價額,起訴後附帶請求者,不予併算。 ⒋ 莊天配 D 113年2月19日 修正後 86萬6,800元(計算式:50㎡×公告土地現值1萬7,000元/㎡+1萬6,800元) 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予以併算價額,起訴後附帶請求者,不予併算。 ⒌ 莊金麗、李秀琴、莊順得、莊順正、盧莊金菊、莊馥維、莊馥豪(均為莊楊速之繼承人) F1 113年9月13日 修正後 86萬6,800元(計算式:50㎡×公告土地現值1萬7,000元/㎡+1萬6,800元) 繼承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予以併算價額,起訴後附帶請求者,不予併算。 ⒍ 莊吉隆 F2 113年2月19日 修正後 86萬6,800元(計算式:50㎡×公告土地現值1萬7,000元/㎡+1萬6,800元) 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予以併算價額,起訴後附帶請求者,不予併算。 ⒎ 莊文銀 G 113年2月19日 修正後 86萬6,800元(計算式:50㎡×公告土地現值1萬7,000元/㎡+1萬6,800元) 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予以併算價額,起訴後附帶請求者,不予併算。 ⒏ 莊謝秀玉、莊明和、莊越存、莊麗娟、莊麗君、莊德昇、莊德政、莊雅惠、黃隆勝、原守潤、黃春菊、黃嘉偉、黃嘉暉、黃玉婷、原忠恕、原忠玉、唐宜夆(均為莊平安之繼承人) H1 113年9月13日、同年10月17日 修正後 86萬6,800元(計算式:50㎡×公告土地現值1萬7,000元/㎡+1萬6,800元) 繼承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予以併算價額,起訴後附帶請求者,不予併算。 ⒐ 莊文銀、莊顏愛貞、郭莊文貴、莊文春、莊文香、莊依凡、莊佩琪、莊雅琳(均為莊天坐之繼承人) H2 113年9月13日 修正後 86萬6,800元(計算式:50㎡×公告土地現值1萬7,000元/㎡+1萬6,800元) 繼承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予以併算價額,起訴後附帶請求者,不予併算。 合計 774萬2,600元 備註:111年度公告土地現值為1萬6,500元/㎡ 112、113年度公告土地現值為1萬7,000元/㎡
KSDV-112-訴-551-20250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