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505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子勤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黃綺雯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3年度偵字第22203、222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何子勤犯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
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捌月。
犯罪事實
一、何子勤明知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列為第三
級毒品之愷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與甲基-N,N-二甲基卡
西酮,不得非法持有、販賣,竟意圖營利,基於販賣第三級
毒品之犯意,分別為下列犯行:
㈠何子勤以WeChat暱稱「法科」與林韋辰取得聯繫,並依約定,於
民國112年7月24日12時57分許,在高雄市前鎮區凱旋路與瑞
田街口處,交付毛重2公克之愷他命1包予林韋辰,並收取價金
新臺幣(下同)3,200元。
㈡何子勤以WeChat暱稱「法科」與張凱旋取得聯繫,並依約定,
於112年7月10日08時36分許,在高雄市新興區自立二路與自
立橫路口處,交付內含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
基卡西酮成分之毒品咖啡包12包予張凱旋,並收取價金3,000
元。
㈢何子勤以WeChat暱稱「法科」與李胤恩取得聯繫,並依約定,
於112年9月3日13時52分許,在高雄市○鎮區○○街0號前,交
付內含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之
毒品咖啡包8包予李胤恩,並收取價金2,000元。
㈣何子勤以WeChat暱稱「婆婆八百號」與廖郁亭取得聯繫,並依
約定,於112年9月20日07時48分許,在高雄市鳳山區頂庄路
與頂庄路251巷巷口處,交付內含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
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之毒品咖啡包15包予廖郁亭,並收取
價金4,000元。
二、嗣因警方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所核發之搜索票,於112年9月
20日14時38分、15時28分許,分別對何子勤上揭居所地及其
所支配使用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實施搜索,並
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物,方循線查悉上情。
三、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下稱左營分局)報告臺灣
高雄地方檢察署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檢察官、被告何子勤及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就本判決所引
用其他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均明示同意有證據能力(
本院卷第48至49頁),本院審酌該具有傳聞證據性質之證據
,其取得過程並無瑕疵,與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證明力非
明顯過低,以之作為證據係屬適當,故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第1項,認得為證據使用。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坦承
不諱(警一卷第7至39頁,調偵一卷第407至409頁,本院卷
第43至44、82頁),經核與證人即購毒者林韋辰、張凱旋、李
胤恩及廖郁亭與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大致相符(警三卷第36
3至375頁,第405至415頁,警一卷第85至90頁,第79至84頁
;調偵一卷第187至189頁,第393至395頁,第337至339頁,
第329至331頁),並有如附表一「證據名稱」欄所示之相關
證據資料、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聲搜字第661號搜索票(
警三卷第91頁)、被告上揭居所地暨所使用之車牌號碼000-
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左營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
表及收據(警三卷第105-111頁,第113-119頁)及扣案物品
照片(警二卷第149-165頁)在卷可佐,並有如附表二所示
之物扣案可憑。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12所示之愷他命、
毒品咖啡包及毒品咖啡包原料,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局及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驗,分別驗出如附表二「檢出成分
」與「(推估)驗前純質總淨重」欄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成分
及驗前純質總淨重,愷他命及毒品咖啡包原料則分別內含愷
他命、去甲基愷他命、去氯愷他命、溴去氯愷他命(包含其
異構物2-Bromo、3-Bromo、4-Bromo等成分),其含有之愷他
命成分,推估驗前純質總淨重為994.325公克,毒品咖啡包
則抽驗內含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
分,其含有之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推估驗前純質總淨重
為322.66公克等情,則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12
月23日刑理字第1126054937號鑑定書(調偵一卷第431至435
頁)以及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2年10月13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
0699號暨112年10月24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0750號濫用藥物成
品檢驗鑑定書(調偵一卷第401頁,警三卷第5至6頁)附卷
可查,足認被告前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為認定本件
犯罪事實之依據。
㈡扣案如附表二編號7至10之毒品咖啡包與被告售予張凱旋、李
胤恩及廖郁亭之毒品咖啡包,均係被告向同一賣家所購入等
情,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陳述甚明(院卷第44至45頁),
且被告警詢時亦自承其與廖郁亭微信對話紀錄內之「AP」即
為扣案如附表二編號7、8所示之AP毒品咖啡包等語(警一卷
第29頁),亦與廖郁亭證述情節相符(警一卷第79至84頁,
調偵一卷第329至331頁),而扣案之毒品咖啡包均抽驗檢出
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已如前
述,故由此足認被告本案所出售之毒品咖啡包係混合4-甲基
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等二種第三級毒品成
分為真。
㈢又被告業已自承販賣毒品予張凱旋、廖郁亭、李胤恩,分別
獲利1,000元、1,000元與800元等語(警一卷第25、31、35
頁),且本案為有償交易,倘被告未於買賣過程中賺取任何
利潤,實無必要花費勞力、時間等成本,並甘冒觸犯刑罰之
高度風險交付毒品,堪認被告實施上揭犯行時,主觀上有營
利意圖甚明。
㈣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論罪部分
⒈核被告如犯罪事實欄一、㈠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如犯罪事實欄一、㈡、㈢、㈣所
為,則犯同條例第9條第3項、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
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罪。
⒉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對於販賣罪與意圖販賣而持有罪,均設
有罰則,是倘同時符合販賣毒品罪及意圖販賣而持有罪之構
成要件時,自有法規競合之適用,故以營利為目的販入毒品
,經販賣後,持有剩餘毒品被查獲者,則持有剩餘毒品之低
度行為,應為販賣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最高
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021號判決、105年度台上字第2174號
判決參照)。經查:被告出售予廖郁亭之毒品咖啡包係與扣
案如附表二編號7、8所示之AP毒品咖啡包相同已如前述,又
被告於112年9月20日7時48分許出售毒品咖啡包予廖郁亭後
,復於同日14時38分即遭警方搜索,堪信被告所持有之毒品
係為販賣毒品咖啡包予廖郁亭後所剩餘。是以,被告雖意圖
販賣而持有如附表編號1至12所示之愷他命、毒品咖啡包及
毒品咖啡包原料,且其持有品項所內含之第三級毒品純質淨
重已逾5公克,故尚成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第3項之意
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罪以及同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
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然被告既以營利為目的
而持有上揭毒品,且持有之上揭第三級毒品為其最後一次販
賣毒品行為後所剩餘,故依前述,被告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
,應為其如犯罪事實欄一、㈣之販賣毒品之行為所吸收,而
不另論罪。
㈡刑罰加重、減輕事由部分
⒈被告如犯罪事實欄一、㈡、㈢、㈣所為,係販賣第三級毒品「而
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
之規定,加重其刑。
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之規定,雖為同條例第4條第1
項至第4項之加重規定,而屬獨立犯罪類型,然其本質仍以
販賣毒品罪之構成要件及法定刑為基礎,而僅因販賣之毒品
混合二種以上,乃將刑法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罪處罰之法律
效果,予以明文化,故縱行為人就其販賣某一級別之毒品,
若已自白,但對於其以同一行為所販賣者混合有同一級別但
品項不同之毒品之事實未為自白,仍不因此排除同條例第17
條減刑事由之適用(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154號判決
參照)。是以,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就前述犯行
均坦承不諱,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所定之刑罰
減輕事由,就被告前揭販賣毒品犯行均有適用。
⒊被告雖於本院審理時稱曾提供上游車牌給警方等語(本院卷
第52頁),然經本院函詢左營分局,該分局則於113年12月3
1日以高市警左偵字第11374695500號函復本院:被告近日雖
有向該分局文自派出所員警告知其當初毒品來源,但距離本
案案發時已有1年多之時間,而無從單以被告供述即查獲其
他正犯或共犯等語(本院卷第71至73頁),顯見並不因被告
所提供之情資,而因此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而無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之刑罰免除或減輕事由之適用。
⒋至辯護人雖主張被告本案出售毒品之對象人數僅為4人,數量
甚微,金額非鉅,係因家中經濟因素方鋌而走險,故請求依
刑法第59條規定對被告減輕其刑等語(本院卷第44、98頁)
。然查: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罪之法定本刑固為
「7年1月以上有期徒刑」,惟以毒品危害人體至深,且施用
者猶有為獲毒品而另犯刑案之可能,造成社會治安之潛在危
害等情觀之,即原可就實際販賣毒品之情節、數量、惡性及
所生危害,於法定刑度內為適當調整,法定刑並無過重之處
,本難認情輕法重,客觀上實無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之情狀,
而有情堪憫恕之情事;且毒品於國內流通日益氾濫而危害漸
鉅,此乃一般普遍大眾皆所週知,苟於法定刑度之外,動輒
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更不符禁絕毒品來源,使國
民遠離毒害之刑事政策。況被告經員警查獲販賣剩餘之第三
級毒品數量甚多,一旦對外流散,更將戕害多人身心並危及
社會治安,堪認有相當之危害風險,是其所為對社會安全秩
序難認無嚴重影響,並助長毒品氾濫,就此犯罪情狀而言,
客觀上實難認有何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而顯可憫恕之處,且被
告已可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減
輕其刑後,更無情輕法重之情,故被告自無再適用刑法第59
條規定酌減其刑之餘地,辯護人此部主張即無可採。
⒌從而,被告本案犯行,就犯罪事實欄一、㈠部分,應依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減輕其刑,就犯罪事實欄一、㈡、㈢
、㈣部分,則應先依同條例第9條第3項加重其刑,再依同條
例第17條第2項,減輕其刑。
㈢科刑部分
⒈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雖知悉毒品戕害施用者之
身心健康,難以戒除,不僅影響施用者正常生活,且施用者
為持續獲得毒品,往往不惜耗費鉅資以致散盡家財,甚或鋌
而走險犯罪,危害社會治安,竟為一己私利,無視法紀,而
為上揭犯行,所為實值非難,復審酌被告販售毒品之人數、
毒品數量、金額尚與大盤出售數量龐大之毒品、或透過網際
網路散播販售訊息以牟取暴利之情形有別,其實施本案犯行
前,僅有過失傷害犯行等前科素行,有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
可查(本院卷第101至103頁),兼衡被告於本院審理時所自
陳之智識程度、家庭及生活經濟狀況(因涉及被告隱私,故
不揭露,本院卷第97頁),爰量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
之刑。
⒉本院審酌被告係於112年7月10日至同年9月20日間,分別違犯
本案各罪,其販售毒品類型均為第三級毒品,且犯罪手法及
類型均相似,斟酌各罪責任非難重複程度及對全體犯罪為整
體評價,及定應執行刑之內、外部界限,予以綜合整體評價
後,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應
執行刑。
四、沒收部分
㈠按經多次販賣毒品後,持有剩餘毒品被查獲者,其各次販賣
毒品行為如併合處罰,該持有剩餘毒品之低度行為,應僅為
最後一次販賣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故就該查
獲之剩餘毒品,祗能於最後一次之販賣毒品罪宣告沒收銷燬
,不得於各次販賣毒品罪均宣告沒收銷燬(最高法院105年
度台上字第2174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對
於查獲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之沒收,並無特別
規定,惟如其行為已構成犯罪,則該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
之違禁物,應回歸刑法之適用,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沒
收之。準此,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12
所示之愷他命、毒品咖啡包及毒品咖啡包原料,經送鑑驗,
分別含有愷他命、去甲基愷他命、去氯愷他命、溴去氯愷他
命(包含其異構物2-Bromo、3-Bromo、4-Bromo等成分)、4-
甲基甲基卡西酮與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等第三級毒品成
分,已如前述,核屬違禁物,其為被告販賣毒品所剩餘,已
如前述,故依前述說明,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於被
告最後一次之販賣毒品罪,即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之販賣第
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之主文項下宣告沒收,另
裝盛前揭毒品之包裝袋,其中均分別含有無法析離之第三級
毒品等違禁物成分,亦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沒收之。
至鑑驗耗用之毒品部分既已滅失,則無庸再予宣告沒收。
㈡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3至19所示之咖啡包包裝紙、封口機、磅
秤、分裝杓、驗鈔機與分裝袋,被告係自承驗鈔機係預定用
以計算販毒所得,其他物品係預定用以分裝如附表二編號11
至12之毒品咖啡包原料,以求日後可出售使用(本院卷第45
頁),故屬犯罪預備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於
被告最後一次犯行即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之販賣第三級毒品
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之主文項下宣告沒收。
㈢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0至21所示之手機,其內分別有微信帳號
暱稱「法科」及「婆婆八百號」之帳戶,有扣案物品照片(
警二卷第149-165頁)可查,核屬分別供被告上揭販賣毒品
犯行所用之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於如
附表一所示之各次販賣毒品罪主文項下宣告沒收。
㈣被告各次販賣毒品分別獲有3,200元、3,000元、2,000元及4,
000元之販毒所得,且均在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2所示之現金
內,係為被告所自承(本院卷第45頁),故被告實施上揭販
毒犯行之犯罪所得既與其個人財產混同,應認業已扣案,而
無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之情形,故應依照刑
法第38條之1第1項於如附表一所示之各次販賣毒品罪主文項
下宣告沒收,且毋庸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宣告追徵。
至扣案現金逾犯罪所得部分,與被告本案犯罪無關,無從宣
告沒收。
㈤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3至26所示之K盤、彩虹菸及手機,被告稱
K盤為其施用毒品所使用(本院卷第46頁),彩虹菸經送鑑
定未檢出列管之毒品或管制藥品,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2
年10月24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0750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
書可佐(警三卷第5-6頁),手機亦無微信帳號暱稱「法科
」及「婆婆八百號」之帳戶,卷內亦無證據足證其與被告本
案犯行相關,故均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玉屏提起公訴,檢察官葉容芳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詹尚晃
法 官 李宜穎
法 官 吳致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容辰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
犯前五條之罪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者,適用其中最高級別毒品
之法定刑,並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附表一: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 證據名稱 1 如犯罪事實欄一、㈠所示 何子勤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0所示之手機以及如附表二編號22所示金額中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貳佰元均沒收。 112年7月24日林韋辰與何子勤毒品交易監視器影像截圖(警三卷第385至393頁)、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林韋辰指認何子勤)(警三卷第377至383頁)、暱稱「法科」與林韋辰微信帳號截圖(調偵一卷第87至95頁) 2 如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示 何子勤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0所示之手機以及如附表二編號22所示金額中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均沒收。 112年7月10日張凱旋與何子勤毒品交易監視器影像截圖(警三卷第423至427頁)、張凱旋指認何子勤影像照片(調偵一卷第381頁)、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張凱旋指認何子勤)(警三卷第417至421頁) 3 如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 何子勤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0所示之手機以及如附表二編號22所示金額中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均沒收。 112年9月3日李胤恩與何子勤毒品交易監視器影像截圖(警三卷第476至479頁)、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李胤恩指認何子勤)(警三卷第467至473頁)、李胤恩與暱稱「法科」微信對話紀錄截圖(調偵一卷第313頁)、何子勤手機內微信帳號翻拍照片(警二卷第171至173頁) 4 如犯罪事實欄一、㈣所示 何子勤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19所示之物、如附表二編號21所示之手機以及如附表二編號22所示金額中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均沒收。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廖郁亭指認何子勤)(警三卷第443至449頁)、廖郁亭與暱稱「婆婆八百號」微信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調偵一卷第287至289頁)
附表二:
編號 項目 對應左營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 鑑定機關及其鑑定報告 檢出成分 (推估)驗前純質淨重 1 愷他命1包,驗前毛重11.23公克 編號1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11月23日刑理字第1126054937號鑑定書) 送驗,內含愷他命、去甲基愷他命成分 愷他命驗前純質淨重7.63公克 2 愷他命1包,驗前毛重215.49公克 編號2 抽驗其中一包,內含愷他命、去氯愷他命、溴去氯愷他命(包含其異構物2-Bromo、3-Bromo、4-Bromo等成分) 愷他命推估驗前純質淨重686.57公克 3 愷他命1包,驗前毛重600.07公克 編號3 4 愷他命1包,驗前毛重20.04公克 編號4 送驗,內含愷他命 愷他命驗前純質淨重15.96公克 5 愷他命1包,驗前毛重2.916公克 編號24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2年10月24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0750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 抽驗附表二編號5之愷他命,驗出愷他命成分 6 愷他命1包,驗前毛重2.63公克 編號26 7 紅黑AP咖啡包63包 編號5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11月23日刑理字第1126054937號鑑定書) 分別抽驗1包,內含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 4-甲基甲基卡西酮推估驗前純質淨重13.55公克 8 黃色AP咖啡包32包 編號6 4-甲基甲基卡西酮推估驗前純質淨重4.46公克 9 紅色瑪莉歐咖啡包1618包 編號7 4-甲基甲基卡西酮推估驗前純質淨重304.57公克 10 大奶奶咖啡包1包 編號8 送驗,內含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 4-甲基甲基卡西酮驗前純質淨重0.08公克 11 毒品咖啡包原料1包,驗前毛重292.5公克 編號20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2年10月24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0750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 愷他命 愷他命驗前純質淨重176.482公克 12 毒品咖啡包原料1盒 ,驗前毛重192.32公克 編號21 愷他命 愷他命驗前純質淨重107.683公克 13 紅色瑪莉歐咖啡包裝紙1批 編號9 14 大奶奶咖啡包裝紙1批 編號10 15 封口機1台 編號11 16 磅秤3台 編號12 17 分裝杓8支 編號14 18 驗鈔機1部 編號18 19 分裝袋1批 編號23 20 黑色iPhone12手機1支 編號15 其內微信帳號暱稱「法科」 21 紫色iPhone14手機1支 編號16 其內微信帳號暱稱「婆婆八百號」 22 新臺幣千元紙鈔278張 編號19 23 K盤2組(含刮卡2張) 編號13 24 白色iPhoneXR手機1支 編號17 25 彩虹煙1包(18支) 編號22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2年10月24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0750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 26 K盤3組(含刮卡3張) 編號25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2年10月24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0750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
KSDM-113-訴-505-2025021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