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清算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70號
聲 請 人 羅本忠 住○○市○○區○○○路000巷0○0號3
代 理 人 呂喬慧法扶律師
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羅本忠自中華民國一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清
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依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規定,向本院聲請調解債務清償方
案,惟調解不成立。伊又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
和解或宣告破產,爰聲請清算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更
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清算;法院
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
生效力;法院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
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
自然人或法人1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債條例第3條、第80
條前段、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聲請人前於民國113年6月7日提出債權人清冊,向本院聲請調
解債務清償方案,經本院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329號(該卷
下稱調卷)受理,於113年7月9日調解不成立,聲請人於同
年月26日具狀聲請清算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調解
卷宗核閱無訛。
㈡關於聲請人清償能力部分
⒈聲請人於111年度至112年度均無申報所得,名下有1992年
、2002年出廠車輛各1部。
⒉又聲請人自101年5月21日起入監執行迄今,接見及匯票收
入及勞作金收入如附表編號1、2,另領取全民共享普發現
金如附表編號3。
⒊上開各情,有111年度至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
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清卷第55-61頁)、財產及收
入狀況說明書(清卷第11-13頁)、債權人清冊(清卷第1
05-106頁)、戶籍謄本(清卷第69-70頁)、勞工保險被
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清卷第63頁)、個人商業保險查詢結
果表(清卷第135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前置
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清卷第17-19頁)、信用報告(清
卷第103-104頁)、社會補助查詢表(清卷第65頁)、勞
動部勞工保險局函(清卷第73頁)、在監押紀錄表(調卷
第19頁)、在監執行證明書(清卷第20頁)、法務部○○○○
○○○函(清卷第75-90頁)、勞作金分戶卡(清卷第107-10
8頁)、保管金分戶卡(清卷第109-119頁)等附卷可參。
⒋是依聲請人上述工作、收入、健康情況,爰以聲請人於111
年6月至113年7月平均每月收入(含全民共享普發現金)1
,830元【計算式:(9,500+11,310+11,000+2,509+4,551+
2,705+6,000)÷26=1,830,元以下4捨5入】,評估其償債
能力。
㈢關於聲請人個人日常必要支出部分
聲請人主張每月支出2,200元(清卷第11-13頁)云云。本院
審酌聲請人目前在監執行,依法務部矯正署107年6月4日法
矯署勤字第10705003180號函示,受刑人每月在監基本生活
需求費用金額標準固為3,000元,惟考量聲請人於111年6月
至113年7月在監期間,並無其他特殊必要之重大支出,每月
個人實際支出平均約1,794元【計算式:(11,690+22,833+1
2,110)÷26=1,794,元以下4捨5入,清卷第75-87頁】(清
卷第75-87頁),則聲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應以1,794元計
算已足,逾此範圍難認必要。
㈣綜上所述,聲請人每月收入約1,830元,扣除必要生活費1,79
4元後,尚餘36元。而聲請人目前負債總額為5,142,099元(
調卷第41-83、119-125頁、清卷第17-19、105-106),以上
開餘額按月攤還結果,至少約須11,903年(計算式:5,142,
099÷36÷12=11,903)始能清償完畢,參酌聲請人年紀、學歷
、專業智識能力等情形,應認其已不能清償債務。從而,聲
請人向本院聲請清算,應予准許,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
清算程序。
四、依消債條例第11條第1項、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庭 法 官 何佩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忠霖
附表
編號 項目 時 間 金 額 (新臺幣) 1 接見及匯票收入 111年6月至12月 9,500元 112年 11,310元 113年1月至7月 11,000元 2 勞作金收入 111年6月至12月 2,509元 112年 4,551元 113年1月至7月 2,705元 3 全民共享普發現金 112年4月 6,000元
KSDV-113-消債清-170-202501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