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149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姚登晉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
偵字第7189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受理案號:11
2年度簡字第4006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姚登晉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2、3、
13至15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姚登晉(所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施用第二級
毒品部分,另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另案偵查)明知愷他命
、硝甲西泮、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管制之第三級毒
品,非經許可不得持有,竟基於持有純質淨重逾5公克第三
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12年1月19日凌晨某時,在新北市○○
區○○路00號,向自稱「王傳勝」之成年男子以新臺幣(下同
)約17,000元購買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淨重約10公克),及
以25萬元之價格,購得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
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之毒品咖啡包共500包,並以2
萬元之價格,購得含有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之梅片100顆後
,而非法持有之。嗣於112年1月23日上午8時57分許,姚登
晉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新北市○○區○○
街00巷0號前時,因逆向衝撞路旁車輛,經警到場處理,發
現車內副駕駛座有烏茲衝鋒槍1把,即將姚登晉逮捕並執行
附帶搜索,在新北市○○區○○路00號前,於姚登晉駕駛之車輛
上扣得如附表1至12所示之物,及在新北市○○區○○路00號前
,在姚登晉身上扣得如附表編號13、14所示之物,及於姚登
晉妻子張庭瑄到場後,帶同警方至渠等位於新北市○○區○○○
路0段00號居住之旅居文旅310號房搜索,扣得如附表編號15
至16所示之物,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姚登晉警詢時、偵查中、本院審理
時均坦承不諱(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7189
號卷〈下稱偵卷〉第15頁、第18頁至第19頁、第155頁、本院1
13年度易字第1498號卷〈下稱本院卷〉第80頁、第83頁),此
外,復有員警職務報告、監視器畫面擷圖、現場及扣案物照
片、臺北榮民醫院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第C0000000-Q
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5月8日
刑鑑字第1120059763號鑑定書在卷可稽(見偵卷第33頁、第
99頁至第111頁、第169頁至第175頁、第179頁至第183頁、
第189頁至第191頁、本院卷第57頁),及扣案如附表編號2
、3、13至15所示之物可證,被告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堪予
採信。
二、關於扣案物部分,聲請簡易處刑書記載為「嗣於112年1月23
日8時57分許,姚登晉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
,行經新北市○○區○○街00巷0號前時,因逆向衝撞路旁車輛
,警接獲通報後到場處理,目視發現車內副駕駛座有烏茲衝
鋒槍1把,將姚登晉逮捕時執行附帶搜索,在姚登晉身上扣
得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2包(驗前淨重21.0965公克),並在
車內扣得空氣槍1把(含彈匣1個)、子彈1顆、子彈半成品1
3顆、火藥底火1包、第三級毒品愷他命5包(驗前淨重3.661
0公克,愷他命純度79.3%,驗前純質淨重約2.9032公克)、
摻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香菸2支(驗前淨重1.3972公克)、
含有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梅片3包(驗前淨重68.88公克,硝
甲西泮純度1%,驗前純質淨重約0.68公克)、含有第三級毒
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
西酮、微量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2-胺基-5-硝基二苯酮成分
之彩色包裝毒品咖啡包2包(驗前淨重12.04公克,4-甲基甲
基卡西酮純度1%,驗前純質淨重約0.12公克)、安非他命吸
食器1組、K盤1個、分裝袋490個、現金32,700元、行動電話
1支,另於姚登晉妻子張庭瑄到場後,帶同警方至新北市○○
區○○○路0段00號居住之旅居文旅310號房執行搜索,扣得含
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
-二甲基卡西酮、微量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2-胺基-5-硝基二
苯酮成分之彩色包裝毒品咖啡包37包(驗前淨重119.08公克
,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1%,驗前純質淨重約1.19公克)、
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
,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之黑金色包裝毒品咖啡包5包(驗前淨
重17.05公克,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5%,驗前純質淨重約0
.85公克)、安非他命吸食器1組」等情,然聲請簡易處刑書
關於扣案物之地點、數量,與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
表(見偵卷第35頁至第41頁、第53頁至第59頁)有所不合,
另附表編號15所示之物,經承辦員警記載:「職員警於新北
市○○區○○○路0段00號居住之旅館(旅居文旅310號房)清點
現場扣押物品時,因一時疏忽未確實清點數量,即於扣押物
品目錄表上記錄毒品咖啡包『42』包,嗣經職將毒品咖啡包送
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交接毒品咖啡包進行鑑驗時,經
交接人員當場清點確認毒品咖啡包總計44包,始知扣押物品
目錄表記錄內容有誤,實際於南雅南路2段28號扣得數量為『
43』包毒品咖啡包、在姚嫌(即被告)身上扣得『1包』毒品咖
啡包」等語(見本院卷第57頁),參以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亦
稱:在旅居文旅310號房扣得毒品咖啡包43包是我的沒錯等
語(見本院卷第81頁),足認附表編號15所示之物之數量應
為43包,原記載42包,應屬誤載,故扣案物部分,應更正為
「在新北市○○區○○路00號前,於被告駕駛之車輛上扣得如附
表1至12所示之物,及在新北市○○區○○路00號前,在姚登晉
身上扣得如附表編號13、14所示之物,及於被告妻子張庭瑄
到場後,帶同警方至渠等位於新北市○○區○○○路0段00號居住
之旅居文旅310號房搜索,扣得如附表編號15至16所示之物
」,併此敘明。
三、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四、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
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
㈡爰審酌被告明知愷他命屬政府禁制之第三級毒品,竟未經許
可非法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所為助長毒品
流通,極易滋生其他犯罪,亦影響社會秩序及善良風俗,惟
念其犯後坦承犯行,參以被告於本案中扣案之第三級毒品,
推估驗前總純質淨重僅5.4732公克(計算式:2.9032+0.68+
1.19+0.85+0.12=5.4732),數量非高,暨其素行、犯罪之
動機、目的、手段,兼衡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陳之智識程度
、家庭生活狀況、經濟狀況(見本院卷第84頁)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沒收:
㈠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定應予沒收銷燬之毒
品,以經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為限,而毒品依其成癮性、
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共分為四級,上開條例並就製造、
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
他人施用及轉讓不同等級之毒品等行為,分別定其處罰,至
施用或持有第三、四級毒品,因其可罰性較低,除持有第三
、四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者,依109年1月15日修正公
布,於同年7月15日施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
第6項之規定應處以刑責以外,其餘情形未設處罰之規定。
然鑑於第三、四級毒品均係管制藥品,特於同條例第11條之
1明定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持有,另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後
段則規定查獲之第三、四級毒品,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
,沒入銷燬之。從而,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應沒入銷
燬之毒品,專指查獲施用或持有之第三、四級毒品未達純質
淨重5公克者而言;倘係查獲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
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轉讓第三、
四級毒品或持有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第三、四級毒品,既屬
同條例相關法條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即非該條項應依
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又同條例第19條第1項所定「供
犯罪所用之物」,係指犯第4條至第9條、第12條、第13條或
第14條第1項、第2項之罪所用之物,不包括毒品本身在內,
尚不得援引為沒收第三、四級毒品之依據。再同條例對於查
獲之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
施用、引誘他人施用、轉讓第三、四級毒品及持有純質淨重
5公克以上第三、四級毒品之沒收,並無特別規定,如其行
為已構成犯罪,則該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應回
歸刑法之適用,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參見
最高法院96年台上字第727號判決意旨)。準此,扣案如附
表編號2、3、13至15所示之物,係扣案之第三級毒品,屬違
禁物,不問屬於被告與否,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
沒收;而包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因包覆毒品,其上顯留
有該毒品之殘渣,無論依何種方式均難與之完全析離,應整
體視之為毒品,與上開第三級毒品併同沒收;至於鑑驗用罄
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再為沒收之諭知。
㈡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係被告另案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之
扣案物,雖係違禁物,然應於另案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中諭
知沒收銷燬,自無從於本案中為諭知沒收銷燬。扣案如編號
4至12、16所示之物,被告自陳與本案無關(見本院卷第頁
),且卷內亦無證據證明與本件有關,爰均不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余怡寬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邱蓓真到庭執行
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廣于霙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魏妏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數量 毒品檢驗結果 毒品檢驗報告 備註 1 甲基安非他命 2包 檢體外觀:白色或透明晶體2包,毛重:22.1296公克(含2個塑膠袋及2張標籤重),淨重:21.0965公克,取樣量:0.0584公克,驗餘量:21.0381公克,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純度:77.8%,純質淨重16.4131公克。 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純度鑑定書㈠(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7189號卷〈下稱偵卷〉第173頁) 扣押地點:新北市○○區○○路00號 2 愷他命 5包 檢體外觀:白色晶體5包,毛重:5.2655公克(含6個塑膠袋及5張標籤重),淨重:3.6610公克,取樣量:0.0471公克,驗餘量:3.6139公克,檢出愷他命(Ketamine)成分,純度:79.3%,純質淨重:2.9032公克。 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純度鑑定書㈡(見偵卷第175頁) 同上 3 香菸 2支 淨重:1.3972公克,取樣量:0.0572公克,驗餘量:1.3400公克,檢出愷他命、尼古丁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純度鑑定書㈡(見偵卷第171頁) 同上 4 安非他命吸食器 1組 同上 5 K盤 1個 同上 6 分裝袋 490個 同上 7 空氣槍(含彈匣) 1把 同上 8 子彈 1顆 同上 9 子彈半成品 13顆 同上 10 金色Iphone12 pro行動電話 1支 同上 11 現金(新臺幣) 32,700元 同上 12 火藥 1包 同上 13 梅片 3包 均為淡橘色圓盤狀物質,外觀型態均相似,隨機抽取1顆磨混鑑定,總淨重68.88公克,共取0.99公克鑑定用罄,總餘67.89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硝甲氮平)(Nimetazepam)及微量第四級毒品硝西泮(耐妥眠)(Nitrazepam)成分,測得硝甲西泮純度約1%,驗前純質淨重約0.68公克。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5月8日刑鑑字第1120059763號鑑定書(見偵卷第179頁) 扣押地點:新北市○○區○○路00號 (被告身上) 14 毒品咖啡包 1包 1.毒品咖啡包44包,分別予以編號2-1至2-44。 2.編號2-1至2-37,經檢視均為彩色外包裝,外觀型態均相似,驗前總毛重155.59公克(包裝總重約36.51公克),驗前總淨重約119.08公克,隨機抽取編號2-32鑑定,經檢視內含褐色粉末,淨重4.10公克,取1.06公克鑑定用罄,餘3.04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Methyl-N,N-Dimethylcathinone)及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2胺基-5-硝基二苯酮"(2-Amino-5-nitrobenzophenone),測得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1%,依據抽測純度值,推估編號2-1至2-37均含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1.19公克。 3.編號2-38至2-42,經檢視均為金/黑色外包裝,外觀型態均相似,驗前總毛重22.20公克(包裝總重約5.15公克),驗前總淨重約17.05公克,隨機抽取編號2-42鑑定,經檢視內含黃色粉末,淨重3.85公克,取1.04公克鑑定用罄,餘2.81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Methyl-N,N-Dimethylcathinone)等成分,測得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5%,依據抽測純度值,推估編號2-38至2-42均含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85公克。 4.編號2-43、2-44,經檢視均為彩色外包裝,外觀型態均相似,驗前總毛重12.90公克(包裝總重約0.86公克),驗前總淨重約12.04公克,淨重6.69公克,取1.21公克鑑定用罄,餘5.48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Methyl-N,N-Dimethylcathinone)及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2胺基-5-硝基二苯酮"(2-Amino-5-nitrobenzophenone),測得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1%,依據抽測純度值,推估編號2-43及2-44均含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12公克。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5月8日刑鑑字第1120059763號鑑定書(見偵卷第179頁至第181頁) 同上 15 毒品咖啡包 43包 扣押地點:新北市○○區○○○路0段00號(旅居文旅310號房) 16 安非他命吸食器 1組 同上
PCDM-113-易-1498-202502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