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30697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0段000號1、2樓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住同上
代 理 人 歐昭廷 住○○市○區○○路000號5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秋珠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強制執行由應
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
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
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
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強制執行,惟無法查知債務
人可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或應為執行行為地,故請求本院調查
債務人之人壽保險投保資料、再予執行,顯見本件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係屬不明。又債務人住所地
係在彰化縣彰化市,有卷附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稽,
依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前揭規定為移
轉管轄之裁定。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偉哲
TCDV-114-司執-30697-202502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