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唐淑嫻

共找到 250 筆結果(第 41-50 筆)

司繼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202號 聲 明 人 李文香 聲 明 人 張哲洧 聲 明 人 張尹蓉 上列聲明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明人李文香為被繼承人張華山(男,民國45年7月12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縣 ○○市○○路000號)之配偶,聲明人張哲洧、張尹蓉為被繼承 人之子女,均係繼承人。被繼承人於114年1月20日死亡,聲 明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 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6 個月內向繼 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 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 元由被繼承人張華山之遺產負擔。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

2025-03-05

PTDV-114-司繼-202-20250305-1

司繼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366號 聲 明 人 鄞明海 上列聲明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明人係被繼承人鄞寬永(男,民國25年5月23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縣○○鎮○○ 路000號)之子女,係繼承人。被繼承人於114年2月10日死 亡,聲明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 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6 個月內向繼 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 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 元由被繼承人鄞寬永之遺產負擔。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

2025-02-27

PTDV-114-司繼-366-20250227-1

司家催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家催字第8號 聲 請 人 曾秀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郭王欵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 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被繼承人郭王欵(女、民國39年4月1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縣○○鄉○○村○○路0號) 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報明債權或願受遺贈與否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郭王欵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裁定揭示 之日起壹年貳個月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如不 於上述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程序費用新台幣1,500 元由被繼承人郭王欵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郭王欵於民國102年5月23日死 亡,聲請人經本院以113年度司繼字第1354號裁定選任為遺 產管理人,茲依民法第1179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聲請對被 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等語。 二、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法第1179條第1 項第3 款,家事事件法第139 條準用第 130 條第3 項至第5 項、第127 條第4 項、第97條,非訟事 件法第24條第1 項,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

2025-02-27

PTDV-114-司家催-8-20250227-1

司繼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261號 聲 明 人 劉財明 上列聲明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明人係被繼承人劉進昌(男,民國25年11月27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縣○○鄉○○ 巷0○0號)之子女,係繼承人。被繼承人於114年1月2日死亡 ,聲明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 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6 個月內向繼 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 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 元由被繼承人劉進昌之遺產負擔。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

2025-02-27

PTDV-114-司繼-261-20250227-1

司家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家補字第46號 聲 明 人 金○聖 一、上列聲明人聲請對被繼承人潘○香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聲 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 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 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500 元。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本文、 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明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

2025-02-26

PTDV-114-司家補-46-20250226-1

司繼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2277號 聲 明 人 邱○秀 上列聲明人聲明對被繼承人黃○宗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明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明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人本得拋棄其繼承權,且應於知悉其得為繼承之時起 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民法第1174條定有明文。準 此,非繼承人即無拋棄繼承權可言。次按遺產繼承人,除配 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 姊妹。㈣祖父母。 二、本件聲明意旨略以:聲明人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被繼承人 黃○宗(男,民國00年00月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 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縣○○鎮○○路○段000號○○樓) 於113年11月15日死亡,聲明人自願拋棄繼承權,爰依法向 本院聲明拋棄繼承,請求准予備查。 三、經查,聲明人主張被繼承人黃○宗於113年11月15日死亡,聲 明人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業據提出聲明拋棄繼承權狀、繼 承系統表、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繼承人戶籍資料、印鑑 證明等件附卷可稽。次查,本院職權函詢屏東○○○○○○○○,被 繼承人之子女黃○○、黃○○現仍生存,尚未向本院聲明拋棄繼 承,有本院案件索引卡查詢清單、屏東○○○○○○○○114年1月15 日東港戶字第1130503635號函及黃○○、黃○○戶籍謄本在卷可 參。基此,聲明人邱○秀為被繼承人之母,係被繼承人第二 順位繼承人,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被繼承人既尚有先順位之 繼承人即被繼承人之子女黃○○、黃○○依法取得當然繼承權, 則聲明人邱○秀尚未取得繼承權,其先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 ,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32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 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

2025-02-26

PTDV-113-司繼-2277-20250226-1

司家催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家催字第7號 聲 請 人 蔡伯倉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陳棕國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 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被繼承人陳棕國(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縣○○鄉○○路00巷00號) 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報明債權或願受遺贈與否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陳棕國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裁定揭示 之日起壹年貳個月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如不 於上述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程序費用新台幣1,500 元由被繼承人陳棕國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陳棕國於民國113年1月30日死 亡,聲請人經本院以113 年度司繼字第600號裁定選任為遺 產管理人,茲依民法第1179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聲請對被 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等語。 二、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法第1179條第1 項第3 款,家事事件法第139 條準用第 130 條第3 項至第5 項、第127 條第4 項、第97條,非訟事 件法第24條第1 項,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

2025-02-26

PTDV-114-司家催-7-20250226-1

司家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家補字第45號 聲 明 人 戴○俊 兼送達代收 人 戴○琳 一、上列聲明人聲請對被繼承人陳○豪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聲 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 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 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500 元。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本文、 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明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

2025-02-26

PTDV-114-司家補-45-20250226-1

司家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家補字第47號 聲 明 人 方○淑○ 聲 明 人 方○平 聲 明 人 方○麒 聲 明 人 方○○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方○平 聲 明 人 方○○ 法定代理人 方○平 法定代理人 張○○ 一、上列聲明人聲請對被繼承人方○源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聲 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 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 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500 元。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本文、 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明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

2025-02-26

PTDV-114-司家補-47-20250226-1

司繼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1890號 聲 明 人 吳明理 聲 明 人 吳○燕 聲 明 人 吳俊明 上列聲明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明人吳明理、吳俊明對被繼承人吳黃地(男,民國58年7月2 8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籍設:屏東縣○○ 鄉○○路000號)之債權人為陳報債權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吳黃地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揭示於法院公告處 、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繼承人陳報其債 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 其權利。 聲明人吳○燕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吳黃地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明人為被繼承人吳黃地之繼承人,被繼承 人於民國113年7月16日死亡,爰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聲 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為公示催告之公告等語,並提出聲明 人戶籍謄本、印鑑證明、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書、被繼承人除 戶戶籍謄本、遺產清冊、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最近二年綜 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納稅義務人 違章欠稅查復表等件為證。 二、按「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 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 報法院」、「繼承人依前2 條規定陳報法院時,法院應依公 示催告程序公告,命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限內報明其 債權」,民法第1156條第1 項、第1157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 文。經查,聲明人吳明理、吳俊明為被繼承人吳黃地之手足 ,被繼承人未婚無子女,父親吳○、母親李○分別於95年4月1 7日、108年3月15日死亡,聲明人為第三順位法定繼承人, 此有戶籍謄本在卷可參。被繼承人吳黃地於113年7月16日死 亡,其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 為公示催告。 三、次按「法院公示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報明債權時,應記載 下列各款事項:一、為陳報之繼承人。二、報明權利之期間 及在期間內應為報明之催告。三、因不報明權利而生之失權 效果。四、法院。第一項公示催告應公告之。前項公告應揭 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法院認為必要 時,並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公告之。第 一項報明期間,自前項揭示之日起,應有6 個月以上。」有 家事事件法第130 條第1 、3 、4 、5 項規定可參。本件既 經准許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為公示催告,自應依上揭規定, 將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法院公告處及資訊網路,並定陳報期間 為6 個月。 四、聲明人吳○燕為被繼承人吳黃地之手足,因其未在聲請狀具 狀人欄簽名、蓋章,經本院於113年11月7日通知聲明人吳○ 燕補正,惟其迄今未見補正,有本院家事庭通知、電話紀錄 、收狀查詢清單在卷為憑,是以本件無從確認聲明人吳○燕 有向本院聲明陳報遺產清冊之真意,其聲請應予駁回。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

2025-02-26

PTDV-113-司繼-1890-20250226-1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