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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金字第365號 原 告 孔黛梅 訴訟代理人 侯志翔律師 被 告 林裕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3年度附民字第1423號),本院 於民國114年2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按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 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是否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基於處 分權主義之觀點,係屬當事人之權利,非謂不能放棄。是在 監或在押之被告,如已表明於言詞辯論期日不願到場,法院 自應尊重被告之意思,不必提解被告到場。查被告現於法務 部○○○○○○○○羈押中,經本院囑託該監所首長對被告送達言詞 辯論期日通知書,被告於民國113年12月17日具狀表示其不 願意被提解到場,亦不委請訴訟代理人到場為言詞辯論之答 辯,答辯理由表示其未向原告拿到任何一毛錢,扣案的手機 也當扣案後的損失等語(見本院卷第59頁),是本院即未於 言詞辯論期日提解被告到庭,且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 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略以:被告為「石頭/天佑/阿軒Z」為首之詐騙集 團成員,原告於民國112年10月間,於「牽手50」交友網站 上結識自稱「石頭/天佑」之男子(下稱天佑男子),雙方 加Line聯繫,天佑男子邀原告加入虛擬貨幣投資,原告依其 指示向實體商店(幣安虛擬貨幣)開戶購買USDT虛擬貨幣, 其中一次原告於112年11月13日16時在臺中市○○區○○路000號 門口面交新臺幣(下同)290萬元,原告先後共購買18,262, 170元之虛擬貨幣,之後天佑男子以原告原有之交易帳戶手 續費過高,騙原告將虛擬貨幣轉入其虛設之英國Bistamp假 交易所帳戶,原告不疑有他依指示轉入,嗣原告欲取回虛擬 貨幣時,天佑男子表示需繳交保證金600萬元,原告驚覺有 異,經查上開英國帳戶已不復存在,始知受騙,而於113年1 月22日報案,原告佯稱同意支付335萬元保證金領取虛擬貨 幣,並與天佑男子約定於113年1月28日凌晨零時許,在臺中 市○○區○○路000號商店中面交335萬元,天佑男子指派被告出 面取款,當場遭埋伏員警逮獲,被告已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署以113年偵字第15090號(下稱15090號偵案)起訴在案。 雖原告遭詐騙18,262,170元,並非被告擔任車手,但被告與 其他詐欺集團成員為一個犯罪共同體,彼此相互利用,並以 其行為互為補充,以完成共同之犯罪目的,故被告應成立天 佑男子詐騙原告18,262,710元虛擬貨幣之共同正犯,依民法 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及第273條第1項規定 ,被告自屬共同侵權行為人,應對原告所受損害連帶負賠償 之責等語。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8,262,170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願供 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伊完全不認識天佑男子,也不是天佑詐欺集團的 人,當初是訴外人鍾明軒要伊跟天佑男子之女朋友拿錢,但 伊沒有跟原告拿到任何一塊錢等語,資為抗辯。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又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 同行為人,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 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亦有明定。故主張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包含行為人有 故意或過失之不法加害行為、行為與損害間存在相當因果關 係等,均應負舉證之責。原告既為主張權利者,即應先由其 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 真實,即令被告就其抗辯事實不能舉證或尚有不足,仍不能 遽認原告主張事實為真實。  ㈡原告主張其遭被告所屬詐欺集團騙取18,262,170元,被告雖 僅為該詐欺集團之車手,未直接受取18,262,170元,但與詐 欺集團成員共同分擔詐欺實行行為,以達詐欺集團向原告詐 取財物之目的,應對原告所受損害連帶負賠償之責等語,乃 以15090號偵案起訴書及其於該偵案所提出之手寫筆記、交 易記錄、國外交易服務費、玉山銀行存摺封面等資料為據。 惟查:  ⒈15090號偵案起訴書,其上犯罪事實欄固提及被告於113年1月 28日前某日起加入詐欺集團,但此已為被告否認,且經本院 審閱該偵案卷證資料,其內亦無相關事證足以確認被告於原 告112年10月起受天佑男子詐騙購買虛擬貨幣之時點,被告 即已加入該天佑男子所屬詐欺集團並擔任一車手角色。  ⒉依15090號偵案起訴書記載,詐欺集團成員自112年11月13日 前某時向原告佯稱可以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而於112年1 1月13日向原告收取現金290萬元,然該偵案犯罪事實欄中明 確指明非被告前往取款;又該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審 理終結,以113年度金訴字第1162號刑事判決亦僅認定被告 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113年1月28日零時50分許,至台中 市○○區○○路000號前往收款,於向原告收取335萬元現金之際 ,旋為埋伏警察查獲並逮捕,因而判決被告犯三人以上共同 詐欺取財罪未遂,該判決並載明無證據證明被告有參與詐騙 原告290萬元之犯行或有犯意聯絡。  ⒊而觀諸原告所書寫之筆記、交易記錄、國外交易服務費、玉 山銀行存摺封面等資料,其內容僅是原告表述其購買虛擬貨 幣之對照紀錄,並無被告參與其中之事證,尚難認定被告有 與天佑男子或其所屬詐欺集團共同詐欺原告18,262,170元之 犯行。  ⒋是依上事證,至多僅足認定被告於113年1月22日經警查獲意 圖向原告收取金錢335萬元之犯行,並不足以證明被告對原 告所受之18,262,170元損害有何故意、過失之侵權行為。此 外,原告復未就其遭詐騙18,262,170元部分,再提出其他證 據以證明被告有何故意或過失而不法侵害原告權利致原告受 有損害之事實,則其主張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 條第1項前段及第273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原告18,26 2,170元,應屬無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18,2 62,17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 ,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 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自 無逐一詳予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游語涵

2025-02-25

TCDV-113-金-365-20250225-1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聲請假處分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4年度全字第4號 聲 請 人 張金城 張淨慧 張淨德 林清木 林楊伸 林奕倫 張麗花 林銘彬 林秀蓮 徐惟隆 徐福義 徐天佑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光中 律師 相 對 人 臺中市政府 代 表 人 盧秀燕 訴訟代理人 楊榮富 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假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116條規定:「(第1項)原處分或決定之執 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行政訴訟而停止。(第2 項)行政訴訟繫屬中,行政法院認為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 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得依職權或依聲 請裁定停止執行。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或原告之訴在法律 上顯無理由者,不得為之。(第3項)於行政訴訟起訴前, 如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 事者,行政法院亦得依受處分人或訴願人之聲請,裁定停止 執行。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者,不在此限。」同法第298條 第1項及第2項規定:「(第1項)公法上之權利因現狀變更, 有不能實現或甚難實現之虞者,為保全強制執行,得聲請假 處分。(第2項)於爭執之公法上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 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 態之處分。」第299條規定:「得依第116條請求停止原處分 或決定之執行者,不得聲請為前條之假處分。」 二、觀諸上開各該規定意旨,可知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2項及第 3項係賦予人民因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 損害者,恐俟本案撤銷訴訟勝訴確定有緩不濟急之情事,得 聲請原處分或決定停止執行,以暫時保護固有權益不受損害 ;而定暫時狀態處分旨在使聲請人因請求行政機關授予公法 上權利或利益未獲准許,得請求暫時保全特定事實狀態,俾 將來提起一般給付或課予義務訴訟獲得終局勝訴判決確定時 ,其權益無不能實現之虞。故停止執行與假處分(含定暫時 狀態處分)雖均為暫時權利保護制度,但各有其規範目的及 功能,前者為後者之代替制度(或稱代償制度),彼此不相 容。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2項及第3項既就侵益行政處分設 有停止執行之特別規定,人民倘因原處分執行將發生難於回 復之損害者,自應依該規定聲請裁定停止執行,其適用第29 8條規定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即為法所不許(最高行政法 院104年度裁字第336號、105年度裁字第455號及113年度抗 字第24號裁定意旨參照)。職是之故,當事人因原處分之執 行將受損害,而請求暫時權利保護,即不得規避適用行政訴 訟法第116條規定,逕依同法第298條第2項規定向行政法院 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以達到停止原處分執行之目的。 三、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3年10月16日以府授地區二 第1130293424號、第1130293421號、第1130293430號、第11 30293427號及第1130292160號等公告(下合稱原處分),公 告拆除坐落臺中市烏日前竹地區區段徵收案內烏日區頭前厝 段49-2、141-27、122-6、112-7、122-5、122-8、122-9、1 30、13-4、13-7等地號土地上門牌為○○市○○區○○路0段○○巷0 0弄0號、3號;同巷25弄8號、10號;同區光明路321號、323 號;同路225巷45號之建築改良物,公告事項略以:上揭土 地業經完成徵收程序,命地上物所有權人於113年11月18日 前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者相對人將擇期依法強制拆除等語 ,並函知聲請人。惟原處分所依據之內政部108年9月24日台 內營字第0000000000號核定通過「變更烏日都市計畫主要計 畫(配合前竹地區區段徵收開發)案」有違法情形,業據原 告提起撤銷訴訟,刻由最高行政法院以112年度上字第174號 審理中,另原處分所依據之內政部107年8月28日內授中辦地 字第0000000000號徵收處分有重大明顯瑕疵而為無效行政處 分,是以原處分亦有重大違法瑕疵,聲請人上揭建築改良物 隨時有面臨遭相對人強制拆除之急迫危險,如被強制拆除將 無法恢復原狀,而有重大損害,為防止生重大損害及避免急 迫危險,有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之必要,爰依行政訴訟法 第298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原處分應暫時停止執行等語。 四、經核聲請人據為本件聲請標的之原處分係公告命被徵收土地 上之地上物所有權人於113年11月18日前自行拆除,逾期未 拆除者,否則相對人將擇期強制拆除,核其性質顯屬侵益處 分。則聲請人如認原處分違法損害其權益,應循序提起本案 撤銷訴訟救濟,倘有請求暫時權利保護之必要,自須依行政 訴訟法第116條規定聲請停止執行,無從適用聲請定暫時狀 態假處分。查聲請人係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依行政訴訟法 第298條規定提出本件定暫時狀態處分聲請,經本院審查認 於法尚有未合,經通知補正釋明後,其除具狀表明係依行政 訴訟法第298條規定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外,復續行依同規 定對相對人107年10月2日府授地區二第1070231982號公告亦 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此部分之追加聲請事件經本院另行分 案處理),足認聲請人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係依行政訴訟 法第298條規定提出定暫時狀態處分聲請,要無疑義。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規避適用行政訴訟法第116條規定,逕依 行政訴訟法第298條第2項規定,對於原處分聲請定暫時狀態 處分,明顯違反同法第299條規定,於法未合,無從准許。 六、結論: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審判長法官 蔡紹良 法官 郭書豪 法官 黃司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 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抗告時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但符合下列情 形者,得例外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情形 所需要件 ㈠符合右列情形之一 者,得不委任律師 為訴訟代理人。 1.當事人或其代表人、管理人、法定代理人具備法官、檢察官、律師資格或為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公法學教授、副教授。 2.稅務行政事件,當事人或其代表人、管理人、法定代理人具備會計師資格 。 3.專利行政事件,當事人或其代表人、管理人、法定代理人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 ㈡非律師具有右列情形之一,經本案之行政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訴訟代理人。 1.當事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具備律師資格者。 2.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 3.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 4.當事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 是否符合㈠、㈡之情形,而得為強制律師代理之例外,當事人應於提起抗告或委任時釋明之,並提出㈠、㈡所示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及委任書。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詹靜宜

2025-02-24

TCBA-114-全-4-20250224-1

嘉原簡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嘉原簡字第17號 原 告 黃天佑 林慧卿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聶瑞瑩律師 高肇成律師 被 告 楊自強 聯信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冠同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鄒宗育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楊自強犯過失傷害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以113年度 原交附民第1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7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黃天佑新臺幣358,043元及被告楊自強 自民國113年1月17日起、被告聯信通運有限公司自民國113 年1月19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林慧卿新臺幣419,080元及被告楊自強 自民國113年1月17日起、被告聯信通運有限公司自民國113 年1月19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原告二人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62%,餘由原告林慧卿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任一人如以新臺幣358,043 元為原告黃天佑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任一人如以新臺幣419,080 元為原告林慧卿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但書第3款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時聲明第一項為被 告應連帶給付原告黃天佑新臺幣(下同)1,024,910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 算之利息;聲明第二項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林慧卿1,348, 77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嗣以民事變更訴之聲明狀變更訴之 聲明第二項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林慧卿828,779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 算之利息;再以民事變更聲明暨陳述意見(二)狀變更聲明第 一項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黃天佑772,314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經核,原告二人所為係減縮訴之聲明,與前開規定相符 ,應予准許。 二、原告二人主張: (一)被告楊自強於民國112年2月15日中午12時51分許,駕駛車牌 號碼00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沿國道3號高速公路外側 車道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至嘉義縣○○鎮○道0號高速公路南向27 9公里200公尺處時,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 全措施,且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 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 注意及此,因疲勞駕駛打瞌睡而貿然駕車往左偏行,不慎追 撞同向左前車道上由原告黃天佑所駕駛搭載原告林慧卿之車 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下稱系爭車輛),該小貨車因 而翻覆,致使原告黃天佑受肢體多處擦挫傷、左大腿疼痛之 傷害及罹患創傷後壓力症候群;原告林慧卿則受有有胸部挫 傷、左手第三指開放性傷口及急性壓力反應之傷害及系爭車 輛內之設備嚴重受損,又被告楊自強於肇事時所駕駛車牌號 碼00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係登記於被告聯信通運有限公 司,並在該營業貨運曳引車車身處亦標示有被告聯信通運有 限公司之字樣,是被告聯信通運有限公司為被告楊自強之僱 用人,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3條第1項、第195 條第1項、第188條第1項本文請求被告二人連帶賠償。   (二)原告黃天佑請求下列項目及金額: 1、醫療費用10,270元,因本件車禍至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大 林慈濟醫院急診(下稱大林慈濟醫院)、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 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下稱彰化基督教醫院)、廖慶龍骨科診 所、吳潮聰精神科診所及林新醫療社團法人烏日林新醫院就 診所花費之醫療費用。 2、不能工作之損失266,384元。 (1)原告黃天佑於車禍前於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前為交 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下稱台鐵公司)擔任司機員,其因車 禍後開始產生嚴重失眠、心情鬱悶與無法專注等情事,且因 時間推移無法改善,而於112年3月6日前往吳潮聰精神科診 所就診,經診斷因車禍事故產生「急性壓力反應」,且依醫 囑需休養3個月,然因原告黃天佑任職單位司機員人力吃緊 ,故原告黃天佑仍配合任職單位繼續工作,而至112年5月原 告黃天佑發覺前開失眠、心情鬱悶等心理狀態並未好轉而更 加加重,而於112年5月1日依照醫囑請假並予以休養三個月 ,至112年5月31日回診時,醫囑更建議應繼續接受治療並休 息約6個月,期間至112年11月30日,而為持續治療,原告黃 天佑自112年8月間陸續向任職單位申請延長病假至113年1月 16日,惟症狀並未緩解,故不得不於113年1月15日退休。 (2)原告黃天佑依台鐵公司所提供之差勤資料於112年7月12日至 112年8月29日止共計請休假36日,此休假為特別休假,係基 於本件車禍事故導致原告黃天佑嚴重身心症狀經診療需靜養 及追蹤治療所需,由自身「休假」先為「病假」之假別所請 ,並依據公務人員差勤之相關法規範,特別休假非同其他假 別,係可於年度終了時用以向行政機關結算未休假加班費, 故原告黃天佑依契約或法規範,依通常情形可預期取得之未 休假加班費利益,以原告黃天佑平均月薪73,520元計算,以 30日計算日薪每日為2,451元,36日之不休假獎金共計88,23 6元(計算式:(73,520元÷30日=2,45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36日=88,236元)。另對於台鐵公司函覆資料於112年5月1日 至112年11月30日止共計請特別休假29日及所領得之補助26, 400元應予扣除無意見。 (3)原告黃天佑因本件車禍導致患有急性創傷後壓力症候群不得 不於112年5月起即遵照醫囑休養、治療而長期請假,而原告 黃天佑擔任台鐵公司司機員,因台鐵公司肩負有大眾運輸之 任務,其列車運轉一年365日,一天至少18小時(甚至有少部 分深夜發車而跨日至隔日晨間抵達之東部列車)不停歇,因 此台鐵司機員為維持列車順利運轉以達成運輸乘客、物品等 任務,其排班之工作時間基本上絕不可能不存在夜間、休息 日、假日(含國定)之情事,故台鐵司機員之每月工資結構除 台鐵公司函覆稱之薪俸、專業加給及留才津貼外,亦包含每 月定期、持續因前開排班工作性質所必會領得延時工資、休 息日加班費及國定假日工資,且依台鐵公司之延時工作加給 明細單中亦可得知經費來源之科目為「經常費」亦可得知延 時工資、休息日加班費及國定假日工資為經常性、持續性之 工資項目,亦屬原告黃天佑依契約或法規範,依通常情形可 預期取得之利益。而依原告黃天佑112年5月請調離台鐵司機 員六個月之每月延時工資、休息日加班費及國定假日工資平 均為20,448元(計算式:23,123元+19,888元+13,058元+22,6 41元+18,924元+25,051元=122,085元÷6個月=20,448元), 計算112年5月至113年1月15日期間內之加班費損失共計173, 808元(20,448元×8個月=163,584元;113年1月之15日為10,2 24元)。另對於112年5月至8月仍有領得延時工資、休息日加 班費及國定假日工資應予扣除沒有意見。 (4)原告黃天佑因本件車禍導致患有急性創傷後壓力症候群不得 不於112年5月起即遵照醫囑休養、治療而長期請假,因此未 領得之危險津貼4,340元,亦為原告黃天佑依契約或法規範 ,依通常情形可預期取得之利益。 3、精神慰撫金500,000元。原告黃天佑因本件車禍患有嚴重之 創傷後壓力症候群迄今仍需持續治療,並因此無法從事其熱 愛之原有列車司機員此需要高度專注力之工作,放諸一般社 會通念均應對被告楊自強主觀漠視其他用路人及往來交通安 全而明知其精神不濟下仍選擇疲勞駕駛所造成前揭事故,斷 送原告黃天佑無法繼續從事一生志業及對於原告黃天佑產生 一生不可抹滅之心理痛苦。 4、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黃天佑772,314元,及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 利息。 (二)原告林慧卿請求下列項目及金額:     1、系爭車輛於車禍時所搭載設備遭損毀,金額及購買日期如附 表共計585,359元。兩造同意就編號10、22、23外,合意折 舊後為33萬元。另編號10部分改主張為21,042元及編號23部 分係因無法維修故購買新機之價格及日期。 2、系爭車輛車禍後拖吊費及散落物處理費36,000元。 3、醫藥費6,240元。因本件車禍至大林慈濟醫院急診、彰化基 督教醫院、廖慶龍骨科診所、吳潮聰精神科診所就診所花費 之醫療費用。 4、精神慰撫金200,000元。原告林惠卿於本件車禍後心理產生 重大之陰影,並被告等人自事發後均未對於原告主動予以關 懷慰問更遑論對原告表示誠摯道歉,反而一再推拖與躲避其 法定責任,綜合上情與衡諸原告系爭事故所導致之嚴重心理 傷害、被告楊自強身為職業駕駛卻嚴重疏忽及漠視其他第三 人與交通往來之安全。 5、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林慧卿828,77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則以: (一)對於本院113年度嘉原交簡字第6號刑事判決及對於本件車禍 應由被告楊自強負全部肇事責任、被告聯信通運有限公司應 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負連帶賠償責任沒有意見。 (二)對於原告黃天佑請求項目及金額之意見: 1、醫療費用10,270元,不爭執。 2、不能工作之損失266,384元。 (1)不休假獎金共計88,236元,對於以日薪2,451元計算及有29 日可領不休假獎金並不爭執,但須扣除已領得補助26,400元 。 (2)112年5月至113年1月15日期間內之加班費損失共計173,808 元,對於台鐵公司彰化機務段113年12月10日回函沒有意見 。 (3)未領得危險津貼4,340元,不爭執。 3、精神慰撫金500,000元,應以1萬元為宜。 (三)對於原告林慧卿請求項目及金額之意見:     1、系爭車輛於車禍時所搭載設備遭損毀,金額及購買日期如附 表共計585,359元,兩造同意就編號10、22、23外,合意折 舊後為33萬元。另就編號10部分原告改以21,042元主張不爭 執,編號22、23部分無法證明有損壞。 2、系爭車輛車禍後拖吊費及散落物處理費36,000元,不爭執。 3、醫藥費6,240元,就吳潮聰精神科就診部分認為與本件車禍 無關,其餘部分不爭執。   4、精神慰撫金200,000元,應以1萬元為宜。 (四)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免假執 行。    四、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二人主張被告楊自強為被告聯信通運有限公司之員工於 前揭時、地駕駛車輛與原告黃天佑所駕駛系爭車輛發生車禍 致原告二人受有上開傷勢及系爭車輛所搭載除附表編號22、 23外物品均遭毀損一情,業據原告二人提出臺灣嘉義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13277號起訴書、國道公路警察局 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交通 部公路局嘉義區監理所嘉雲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鑑定意見 書、大林慈濟醫院診斷證明書、彰化基督教醫院診斷證明書 、廖慶龍骨科診所診斷證明書、吳潮聰精神科診所診斷證明 書、林新醫療社團法人烏日林新醫院診斷證明書、附表編號 1至16、18至20、23之照片及購買單據為證(見附民卷第15頁 至第26頁、第27頁、第31頁、第33頁、第35頁、第59頁、第 63頁、第79頁至第102頁、第105頁),此外復有本院113年度 嘉原交簡字第6號刑事判決、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 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現場照片、兩造調查筆錄、訊 問筆錄、診斷證明書、車鑑會鑑定意見書、吳潮聰精神科診 所回函可佐(見本院卷第9頁至第12頁、刑事資料卷、第261 頁至第272頁),且為被告二人所不爭執,堪信原告二人主張 可信。 (二)至原告林慧卿主張因本件車禍患有急性壓力反應,為被告所 否認,原告林慧卿雖提出吳潮聰精神科診所診斷證明書為證 (見附民卷第109頁),惟自上開吳潮聰精神科診所診斷證明 書觀之,其醫囑上僅註明:病人因承受重大壓力,呈現胸悶 、呼吸不順、精神恍惚、記憶力不佳、失眠、心情鬱悶等情 ,並未註明本件產生急性壓力反應之原因,而原告就此部分 並未進一步舉證,尚難以原告林慧卿就醫日期與車禍時間接 近,而逕認原告林慧卿患有急性壓力反應與本件車禍有何因 果關係。 (三)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 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 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 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 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 、第193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受 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 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 ,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 ,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民法第18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再 按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 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 項定有明文。自上開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 查報告表(一)(二)、現場照片、兩造調查筆錄、訊問筆錄觀 之,被告楊自強駕駛車輛行經國道三號279公里200公尺處南 向外線車道因打瞌睡而未注意車前狀況,而偏離車道駛向中 線車道發生車禍,且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 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 ,被告疏未注意上開規定,有過失甚明,而依卷內資料原告 黃天佑駕駛系爭車輛並無違反相關交通規則,則本件應由被 告楊自強負全部肇事責任。又被告之過失駕駛行為與原告二 人所受損失有相當因果關係。是原告二人依上開規定請求被 告負損害賠償責任,應屬有據。而原告二人主張於車禍當時 被告楊自強與被告聯信通運有限公司間為僱傭關係,此有被 告楊自強調查筆錄可佐,且為被告二人所不爭執,此部分堪 信為真,是原告二人基於民法第188條第1項之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聯信通運有限公司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洵屬有據。 (四)茲就原告黃天佑所請求各項損害之金額,是否有理,說明如 下: 1、醫療費用10,270元部分,業據於告黃天佑提出上開大林慈濟 醫院診斷證明書、彰化基督教醫院診斷證明書、廖慶龍骨科 診所診斷證明書、吳潮聰精神科診所診斷證明書、林新醫療 社團法人烏日林新醫院診斷證明書及醫療單據為證(見附民 卷第27頁至第56頁、第59頁),且為被告二人所不爭執,應 予准許。 2、不能工作之損失部分: (1)不休假獎金部分:  ①原告黃天佑主張其任職於台鐵公司擔任司機員,而於112年5 月1日至112年11月30日間因本件車禍所患之創傷性壓力症候 群需休養,而於112年7月12日至112年8月29日止共計請特別 休假共36日等情,此有上開吳潮聰精神科診所診斷證明書、 林新醫療社團法人烏日林新醫院診斷證明書及吳潮聰精神科 診所回函及台鐵公司彰化機務段113年8月28日彰機人字第00 00000000號函暨差勤請假類別及紀錄、台鐵公司彰化機務段 113年12月10日彰機人字0000000000號函為證(見本院卷第13 5頁至第142頁、275頁至第292頁),且被告二人對於原告黃 天佑因本件車禍所罹患創傷性壓力症候群及112年5月1日至1 12年11月30日間需休養等節並不爭執,堪信原告黃天佑此部 分主張可信。另觀台鐵公司彰化機務段113年12月10日彰機 人字第0000000000號函可知,原告黃天佑於112年7月12日至 112年8月29日止所請特別休假日數應為29日而非36日,附此 敘明。  ②原告黃天佑主張上開特別休假,依據公務人員差勤之相關法 規範,特別休假非同其他假別,係可於年度終了時用以向行 政機關結算未休假加班費等節,業據台鐵公司彰化機務段11 3年12月10日彰機人字0000000000號函敘明:本公司依據交 通部106年1月25日交人字第1060001827號函規定,公務人員 兼具勞工身分,自106年起應依勞基法規定免實施強制休假 ,亦無須比照適用休假改進措施,惟休假補助費暨不休假加 班費仍比照公務人員規定,休假滿10日,休假補助每人年最 高補助總額為16,000元、休假超過10日部分,則以每日補助 600元方式,發給休假補助費;休假未休完之日數,則以該 員1日薪乘以未休完之天數,發給不休假加班費;黃天佑112 年度休假可休天數30日,且已全部修畢,並領得112年度休 假補助費暨不休假加班費共28,000元等語,堪認原告黃天佑 主張可信。是本院審酌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4項本文係規定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 ,雇主應發給工資」,是原告黃天佑既因本件車禍所受之創 傷後壓力症候群而休假29日,應認受有無法請領不休假工資 之損害。  ③再原告黃天佑主張其平均月薪73,520元計算,以30日計算日 薪每日為2,451元,業據原告黃天佑提出其車禍前111年11月 至112年4月台鐵公司員工薪津明細單為證(見附民卷第67頁 至第72頁),且為被告二人所不爭執,是原告黃天佑因休假2 9日而受有無法請領不休假工資之損害為71,079元(計算式: 2,451元/日×29日)。  ④另原告黃天佑於112年度可休假日數為30日,已全部休畢,並 領得28,000元一情,業如上述,故所請之29日可領得之補助 為26,400元(計算式:1,600元/日×9日+600元/日×20日),為 兩造所不爭執,自應於上開損害中扣除,是於告黃天佑此部 分損害為44,679元(計算式71,079元-26,400元)。  (2)112年5月至113年1月15日期間內之加班費損失共計173,808 元部分:  ①原告黃天佑主張其任職於台鐵公司擔任司機員,而於112年5 月1日至112年11月30日間因本件車禍所患之創傷性壓力症候 群需休養一節,業如上述。又自上開林新醫療社團法人烏日 林新醫院診斷證明書觀之(見附民卷第63頁),原告黃天佑於 112年10月24日前往身心科就診,經診斷仍患有急性創傷後 壓力疾患,並有醫囑註記個案暈眩、嗜睡、精神不集中及心 情鬱悶等症狀,建議不要承做高度集中注意力的工作,應繼 續接受治療,建議再休養3個月等情,可知原告從112年10月 24日至113年1月23日間仍需繼續休養。從而,原告黃天佑主 張其因車禍所造成之創傷性壓力症候群而於112年5月1日起 至113年1月15日期間減少加班或無法加班等情應可採信。  ②原告主張因台鐵公司肩負有大眾運輸之任務,其列車運轉一 年365日,一天至少18小時(甚至有少部分深夜發車而跨日至 隔日晨間抵達之東部列車)不停歇,因此台鐵司機員為維持 列車順利運轉以達成運輸乘客、物品等任務,其排班之工作 時間基本上絕不可能不存在夜間、休息日、假日(含國定)之 情事,故延時工資、休息日加班費及國定假日工資為經常性 、持續性之工資項目為其經常性薪資等情,業據原告黃天佑 提出111年11月至112年4月台鐵公司員工延時工作加給工資 明細單為證(見本院卷第205頁至第216頁)。而自上開延時工 作加給工資明細單觀之,原告黃天佑於111年11月至112年4 月每月均有領得13,058元至25,051元間之延時工作加給工資 ,另參以台鐵公司為我國交通運輸之主要方式之一且長期旅 客運量穩定,於平日、假日及國定假日擔任司機員均有出勤 之必要性,尚難認為於112年5月至113年1月15日期間有因台 鐵公司運量下降而有不需加班之情形,是原告黃天佑主張此 部分為其經常性薪資應屬可採。  ③原告黃天佑主張此部分之平均薪資為20,448元,此有上開111 年11月至112年4月台鐵公司員工延時工作加給工資明細單為 證。依此計算112年5月至113年1月15日期間內之加班費損失 共計173,808元(20,448元×8個月=163,584元;113年1月之15 日為10,224元)。另原告於112年5月尚有領得延時工作加給 工資10,245元、6月10,446元、7月11,752元、8月2,611元一 節,此有上開台鐵公司彰化機務段113年12月10日彰機人字0 000000000號函可憑,是扣除後原告黃天佑此部分損失為138 ,754元。 (3)原告黃天佑因本件車禍導致患有急性創傷後壓力症候群不得 不於112年5月起即遵照醫囑休養、治療而長期請假,因此未 領得之危險津貼4,340元,此有台鐵公司彰化機務段113年8 月28日彰機人字0000000000號函可憑(見本院卷第135頁), 且為被告二人所不爭執,堪信原告黃天佑主張可信。 (4)是原告黃天佑此部分損失為187,773元。   3、精神慰撫金部分:按慰藉金(精神慰撫金)之賠償須以人格 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 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 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又民法第195條第1 項前段所謂賠償相當之金額,自應以實際加害情形與其人格 權之受影響是否重大,及被害者之身分地位與加害人經濟狀 況等關係定之(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號、47年台上字 第1221號判例意旨參照)。本院審酌兩造身分、地位、經濟 狀況(參酌兩造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及個人戶籍 資料(見個人資資料卷),另參酌原告所受傷害之痛苦等一切 情狀,認原告請求賠償慰撫金16萬元,應屬適當。 4、從而,原告黃天佑因本件車禍所受損失為358,043元。 (五)茲就原告林慧卿所請求各項損害之金額,是否有理,說明如 下:   1、系爭車輛於車禍時所搭載設備遭損毀,金額及購買日期如附 表部分: (1)附表編號1至9、11至21部分,業據原告提出附表編號1至9、 11至16、18至20相關購買單據及照片為證(見附民卷第79頁 至第102頁),且兩造就此部分已合意折舊後以33萬元計算。 (2)附表編號10部分,業據原告提出附表編號10相關購買單據及 照片為證(見附民卷第90頁),且被告對於原告此部分改主張 以21,042元計算後,已不爭執未有毀損。又附表編號22部分 原告雖未提出購買單據,然本院酌以自上開現場照片觀之, 系爭車輛係為加裝露營車功能之車輛及現場散落物品包含鍋 具等家居用品,是原告主張車禍當時,車內熱水壺及義大利 咖啡壺遭毀損應屬可信;再附表編號23部分,業據原告提出 重新購買新機之相關單據(見附民卷第101頁至第102頁),本 院衡酌電腦、手機及耳機類物品,尚屬國人會隨身攜帶之物 品,是原告雖無從提出上開物品之毀損情形及當初購買之單 據,惟仍可認上開物品亦於本件車禍中遭毀損,是本院依民 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規定,審酌原告林慧卿所稱上開物品之 購買年份、當初購買價格等一切情況,酌定附表編號10所示 之鋰鐵電池於事故前之價值為8,000元、附表編號22熱水壺 及義大利咖啡壺為2,000元、附表編號23所示電腦/手機/耳 機為10,000元。 (3)是原告林慧卿此部分損失為350,000元。   2、系爭車輛車禍後拖吊費及散落物處理費36,000元部分,業據 原告林慧卿提出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南區養護工程分局112年3 月3日南白字第1125460292號函暨匯款申請書、國道小型車 拖救服務契約、冠福拖吊有限公司回函為證(見附民卷第103 頁、本院卷第57頁、第301頁),且為被告二人不爭執,應予 准許。 3、醫藥費部分,其中吳潮聰精神科診所就診所花費之醫療費用 與本件無關,業如上述。其餘至大林慈濟醫院急診、彰化基 督教醫院、廖慶龍骨科診所就診共3,080元,有醫療單據可 佐(見附民卷第107頁、第111頁至第116頁),且為被告二人 所不爭執,此部分應予准許。 4、精神慰撫金部分:院審酌兩造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參酌 兩造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及個人戶籍資料(見個 人資資料卷),另參酌原告所受傷害之痛苦等一切情狀,認 原告請求賠償慰撫金3萬元,應屬適當。   5、從而,原告林慧卿因本件車禍所受損失為419,080元。  五、又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 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 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 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 條分有明文。本件給付屬侵權行為之債,並無確定期限,亦 無約定遲延利息之利率,揆諸前揭法條規定,是原告請求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楊自強之翌日即113年1月17日(送達證 書見附民卷第125頁);送達被告聯信通運有限公司之翌日 即113年1月19日(送達證書見附民卷第127頁)起算法定遲 延利息,即屬有據。 六、從而,原告依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3條第1項、 第195條第1項、第188條第1項本文請求被告二人連帶給付原 告黃天佑358,043元,及被告楊自強自113年1月17日起、被 告聯信通運有限公司自113年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5%計算之利息;原告林慧卿419,080元及被告楊自強自1 13年1月17日起、被告聯信通運有限公司自113年1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七、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 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併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聲請宣告被告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 審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   九、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本件原係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 無庸徵繳裁判費,惟原告林慧卿請求財產毀損之金錢賠償, 非屬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範圍,因而另生裁判費及 相關訴訟費用,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及第85條第2項,依 原告林慧卿及被告二人之勝敗比例,分擔如主文第4項所示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謝其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意雯 附表 編號 設備名稱 廠商 購買日期 原告林惠卿主張金額 (新臺幣,元) 1 行車紀錄器 卡瑞克 109/11/14 22,000 2 太陽能板及安裝 高正企業社 109/12/11 17,700 3 電動馬桶 九航企業 109/08/14 12,500 4 大金冷氣 葉三慶 110/05/05 30,000 5 5000W逆變器 葉三慶 110/05/05 7,500 6 車用架床 林永木 110/05 30,000 7 音圓伴唱S-2000 川源視聽 110/04/25 37,900 8 三洋24吋電視 鴻億電器行 111/07/21 5,500 9 不鏽鋼置物箱/水箱/污水箱 蔡清呂 111/05 50,000 10 鋰鐵電池 寧德時代 110/08/27 41,042(更正為21,042) 11 儲物櫃(五個) IEKA 109/12 4,950 12 循環吸排扇 勳風 109/12 2,490 13 置物架(二個) 8518購 109/12 8,518 碗盤架 109/12 1,079 鍋博士 109/12 2,000 14 單水槽 IKEA 109/12 4,990 不鏽鋼廚房水龍頭附拉式噴頭 109/12 4,690 15 車載冰箱 冰狼 110/03/10 11,541 16 浴簾及軌道 大同布業 109/12 3,000 高密度海綿 琛棉實業 109/12 5,000 床墊及馬桶布墊 大同布業 109/12 6,000 17 車用瓦斯熱水器 Rinnai 109/12 10,000 18 車廂 高正企業社 109/08/12 220,000 19 升降尾門 109/11/13 20 裝鎖 啟發鎖印行 109/11/20 8,600 鎖匙 109/12/15 2,400 遙控器 109/12/01 5,500 21 紗門 台南 109/12 5,000 22 熱水壺/義大利咖啡壺 義大利 109/12 5,000 23 電腦/手機/耳機修理 112/02 20,459 合計 585,359

2025-02-21

CYEV-113-嘉原簡-17-20250221-1

司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90號 聲 請 人 黃昭輝即黃天佑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王香花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黃天佑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 二、請提出被繼承人黃天佑之繼承系統表。 三、請提出黃天佑之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 事欄勿省略)。 四、遺產(即股票)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補遺產分割協議書 (蓋印鑑章)及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正本;如未分割,請具 狀補列全體繼承人為聲請人(並補正全體簽章)。 五、請提出黃天佑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法院備查文件(逕向 被繼承人住所地所在法院查詢辦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2025-02-21

TCDV-114-司催-90-20250221-1

重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69號 聲 請 人 恩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瑞國 訴訟代理人 潘維成律師 複代理人 詹傑麟律師 原 告 簡玉杏 訴訟代理人 崔駿武律師 複代理人 施拔臣律師 被 告 鍾慶福 鍾建庭 鍾慶雲 鍾慶文 鍾園香 王鍾鳳英 賴伯男地政士(即鍾徐福貞之遺產管理人) 鍾武政 鍾武安 鍾秀春 莊張瑞香 黃張瑞粉 張瑞珍 張文海 張文輝 張文權 張文寶 鍾天森 鍾天佑 鍾維双 鍾源斌 鍾弘光 上 一 人 選定監護人 鍾淑娥 被 告 鍾勇光 鍾德光 鍾維路 鍾福妹 戴鍾文妹 鍾妤婕 陳美玲 鍾易茨 鍾易予 鍾葶 鍾金晏 鍾維勳 鍾熙國 巫振嘉 鍾文騰 鍾耀財 鍾明德 鍾文聰 鍾天送 鍾天雲 鍾天清 鍾福妹 鍾喜妹 鍾欣倚 鍾欣芸 鍾美金 鍾武錩 鍾維陽 鍾文書 鍾雲珍 朱阿城 鍾文成 鍾文偉 鍾文進 鍾孟樺 鍾宜達 鍾維珍 鍾維鉉 鍾維謙 鍾維敏 鍾武橋 鍾武燈 鍾佩玲 吳宛蓁 鍾漢哲 鍾湖江 李金泉 鍾湖榮 鍾湖春 李瑞棣 蔡明哲 蔡杏梤 蔡杏如 陳櫻珠 謝秋芳 邱仕立 林事協 林事萬 林秋萍 林秋燕 林鈺霞 林業楷 林芷喬即林秋樺 潘月華 鍾武琦 鍾武豪1 林志敏 林業享 鍾維圳 鍾文章 鍾張美寬 鍾盧秋妹 鍾阿戊 鍾立 鍾武揚 鍾阿鵬 林業森 鍾洪玉女 曾明運 曾明標 郭曾泳家 鍾維達 鍾維永 鍾世櫻 鍾美雲 鍾武成 鍾曉萍 鍾武仁 魏淑惠 鍾武翰 鍾武辰 王玉嫣 鍾武豪2 鍾武霖 鍾武均 鍾依琦 邱春連 受告知人 林麗甄 上列聲請人就兩造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承當訴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由聲請人恩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代如附表所示被告承當訴 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於訴訟繫屬中以買賣為原因,取得 如附表所示被告坐落桃園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下 分別以地號稱之,合稱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254條第2項規定,聲請承當訴訟等語。   二、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 訴訟無影響;但第三人如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當事人承當 訴訟。前項但書情形,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 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民事訴訟法第25 4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於訴訟繫屬中以買賣為原因,已取得如 附表所示被告於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並具狀聲請本院裁定 准予承當訴訟等情,有聲請人於民國113年5月24日提出之民 事承當訴訟聲請狀、系爭土地異動索引及清冊等在卷可稽( 見本院卷五第116-118、130-206頁),堪信為真實。惟本件 因被告人數眾多,有部分被告並未於歷次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承當訴訟之聲請勢必無法取得兩造全體之同意。爰審酌聲 請人既在訴訟繫屬中取得如附表所示被告之系爭土地應有部 分所有權,即屬上揭法律規定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移轉之第 三人,移轉系爭土地應有部分之共有人即如附表所示被告已 非屬系爭土地共有人,本件訴訟權利義務對其而言即無意義 ,聲請人就本件分割共有物訴訟具有較直接之利害關係,是 由其承當訴訟,較能保護當事人利益,並達解決紛糾之目的 ,是聲請人聲請承當訴訟,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江碧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冠諭 附表: 編號 被告 164號土地應有部分 165號土地應有部分 1 鍾佩玲 128分之2 0 2 鍾弘光 監護人:鍾淑娥 7680分之21 7680分之21 3 鍾維圳 0 1344分之173 4 鍾武橋 53760分之130 53760分之130 5 鍾武錩 8960分之137 53760分之130 6 朱阿城 2304分之10 2304分之10 7 鍾福妹 53760分之260 53760分之260 8 鍾維路 53760分之260 53760分之260 9 鍾文騰 2304分之13 2304分之13 10 鍾世櫻 80分之1 80分之1 11 巫振嘉 224分之1 224分之1 12 鍾張美寬 0 7680分之140 13 鍾湖江 224分之1 224分之1 14 李金泉 224分之1 224分之1 15 鍾湖榮 224分之1 224分之1 16 鍾湖春 224分之1 224分之1 17 李瑞棣 224分之1 224分之1 18 鍾維勳 2304分之10 2304分之10 19 鍾熙國 2304分之10 2304分之10 20 鍾維陽 5760分之13 5760分之13 21 鍾天送 3456分之7 3456分之7 22 鍾天雲 3456分之7 3456分之7 23 鍾維双 768分之10 768分之10 24 鍾天森 23040分之140 23040分之140 25 鍾天佑 23040分之140 23040分之140 26 鍾文成 3456分之7 3456分之7 27 鍾文偉 3456分之7 3456分之7 28 鍾文進 3456分之7 3456分之7 29 鍾維珍 1536分之5 1536分之5 30 鍾維鉉 1536分之5 1536分之5 31 鍾維謙 1536分之5 1536分之5 32 鍾維敏 1536分之5 1536分之5 33 魏淑惠 2304分之13 2304分之13 34 鍾武翰 35 鍾武辰 36 鍾明德 768分之12 768分之12

2025-02-21

TYDV-110-重訴-169-20250221-3

重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給付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訴字第1018號 原 告 陳茂元 訴訟代理人 羅天佑律師 被 告 周麗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 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八分之一,逾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伍拾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 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事由,故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伊自民國101年12月14日取得永康停車場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永康公司)之經營權後,即擔任永康公司之代 表人,嗣於108年4月28日與被告及訴外人包宏強簽立營業讓 渡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約定伊以新臺幣(下同)3,00 0萬元將永康公司關於臺北市○○區○○街0巷0000號停車場(下 稱系爭停車場)之營業及全部股權(下合稱系爭讓渡標的) 轉讓予被告及包宏強。伊已依約交付系爭讓渡標的,然被告 及包宏強除於108年4月28日給付1,000萬元,並陸續給付800 萬元外,尚餘尾款1,200萬元迄未給付,而被告與包宏強係 共同受讓系爭讓渡標的,就價金給付義務亦屬共同,又系爭 契約就被告與包宏強之價金給付未為如何拆分之約定,被告 與包宏強即應負連帶給付之責。伊雖已對包宏強另案提起請 求給付價金之訴(即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839號),並於該 案審理中以1,200萬元達成和解(下稱另案和解),詎包宏 強未依和解內容履行,名下亦無財產可供執行,而另案和解 為認定性和解,且伊未免除被告或包宏強之任何債務,伊自 得依系爭契約第3條第1項、第2項約定、民法第199條、第36 7條、第347條規定,擇一請求被告給付1,200萬元。並聲明 :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2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原告願供擔保,請准 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 狀以為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㈠依系爭契約第1條第1項約定:「讓渡標的地址:台北市○○區○ ○街0巷0000號,讓渡標的物如下:⑴裝潢、招牌、機器、設 備,明細表詳如附件。⑵客戶、供應及維修商名單及相關代 租、代售、服務、廣告招租與客戶、廠商合作契約,明細表 詳如附件。⑶本次讓渡包含停車場經營、管理及公司與其所 屬之已或未登記單位。」、第2條第1項約定:「雙方合意訂 定讓渡日為108年5月1日,甲方應於讓渡日起十五日內點交 讓渡標的物移轉予乙方並協助乙方承接。」、第3條第1項約 定:「讓渡金額新台幣叁仟萬元。(讓渡產生之稅金由甲方 支付)」、第2項約定:「乙方於變更負責人及股權分配後 支付新台幣壹仟萬元,其餘尾款甲方同意乙方以加計年息3% 之方式,允許乙方分五期(每期6個月)之方式支付,支付 日期分別為簽約日後之第六個月、第十二個月、第十八個月 、第二十四個月及第三十個月底。」(見本院卷第35頁), 再觀諸系爭契約除於當事人欄記載讓渡人為原告、訴外人汪 美、洪菲菲、楊宰寰等4人,並經原告、汪美、洪菲菲、楊 宰寰等4人簽章(見本院卷第35、40頁),又該4人分別為永 康公司原登記之董事、監察人,且均為原股東,此有永康公 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考(見本院限閱卷),可知系爭契約係 約定由原告、汪美、洪菲菲、楊宰寰等4人以3,000萬元將系 爭讓渡標的轉讓予被告及包宏強,被告及包宏強負有於自10 8年4月28日起之第30個月月底(即110年10月)前,以每6個 月為1期,分5期給付讓渡金尾款予原告、汪美、洪菲菲、楊 宰寰等4人之義務。原告雖主張系爭契約之讓渡人為原告及 汪美2人,洪菲菲、楊宰寰係原告之借名登記人,未實際持 有永康公司之股份等語,然此與系爭契約所載之當事人不符 ,原告復未就借名登記乙節提出任何舉證,況原告與洪菲菲 、楊宰寰2人間縱就永康公司之股份有借名登記關係,亦屬 系爭契約外之別一法律關係,要不當然影響洪菲菲、楊宰寰 與被告、包宏強簽立系爭契約之認定,是原告此部分主張, 尚無可採。  ㈡次按數人負同一債務或有同一債權,而其給付可分者,除法 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各平均分擔或分受之;數 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 連帶債務。無前項之明示時,連帶債務之成立,以法律有規 定者為限,民法第271條、第272條分別定有明文。查系爭契 約並未載有被告與包宏強就讓渡金給付債務各應負全部給付 責任之約定,又無法律規定被告與包宏強就上開債務應負連 帶責任,原告主張被告與包宏強就給付讓渡金1,200萬元應 負連帶責任,即無可採。而被告與包宏強所負上開債務之給 付既屬可分,揆諸前揭規定,被告與包宏強就迄未給付之讓 渡金尾款1,200萬元應平均分擔,即各負600萬元(計算式: 1,200萬元÷2=600萬元)給付之責。再查系爭契約之讓渡人 為原告、汪美、洪菲菲、楊宰寰等4人,業經認定如前,又 系爭契約並未約定渠等4人就讓渡金應如何分受,此亦為原 告陳明在案(見本院卷第93頁),則渠等4人就被告應付之 讓渡金600萬元即應平均分配,而各分受150萬元(600萬元÷ 4=150萬元)。準此,原告向被告請求給付讓渡金150萬元, 應屬有據,至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無足採。又原告依系爭契 約第3條第1、2項約定,請求被告給付上開金額,既有理由 ,則關於其另依民法第199條、第367條、第347條規定為同 一請求,本院即無庸再予論述,附此敘明。  ㈢末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 任;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 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 率,民法第229條第1項、第23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系 爭契約第3條第2項約定讓渡金尾款應於簽約日後之第6、12 、18、24、30個月底分別給付5分之1,被告就讓渡金尾款給 付債務已於系爭契約簽約日後第30個月底即110年10月30日 全部屆清償期,而應負遲延責任,是原告請求被告就迄未給 付之150萬元,給付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遲延利息,自無不可。又本件起訴狀繕本於 113年11月29日公示送達予被告,有公示送達公告在卷可稽 (見本院卷第85頁),於000年00月00日生送達、催告之效 力,是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13年1 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亦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契約第3條第1項、第2項約定,請求 被告給付150萬元及自113年1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准為假執行,就原告勝訴部分 ,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至原告敗訴部 分,其訴既經駁回,則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 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與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 據,經審酌後認與本件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一一論 述,併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 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9條、第390條第2項,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蕭如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茵綺

2025-02-21

TPDV-113-重訴-1018-20250221-1

智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營業秘密法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智訴字第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天佑 選任辯護人 賴以祥律師 黃郁淳律師 絲漢德律師 被 告 吳孟軒 選任辯護人 馬偉涵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 度偵字第6998號、第84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限制賴以祥律師在本院提供空間、設備檢閱、抄錄並禁止攝影、 複製或以任何方式重製留存本院110年度智訴字第8號案件卷宗內 ,如附表所示之資料。   理 由 一、公訴人之補充理由書意旨略以:如附表所示之卷證資料涉及 告訴人聯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告訴人)之營業秘密, 依修正前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4條聲請限制被告羅天佑之 選任辯護人賴以祥律師檢閱、抄錄或攝影。 二、按訴訟資料涉及營業秘密者,法院得依聲請不公開審判;亦 得依聲請或依職權限制卷宗或證物之檢閱、抄錄或攝影,智 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4條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之卷 證資料為告訴人所有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且  ㈠具有秘密性:   附表所示之資料涉及BBRX ADC/DAC for Modem(基站接收端 技術)、Audio ADC/DAC(音頻解編碼技術)、SAR ADC(循 序漸進式類比數位轉換器)內容、晶片銷貨收入、或為上開 技術之一部分,為告訴人內部非公開之資料,屬於具有高度 機密、敏感之技術性資料與商業性資料。準此,均非一般涉 及該類資訊之人所能知悉,具秘密性。  ㈡有經濟價值:   附表所示之資料涉及BBRX ADC/DAC(基站接收端技術)、Au dio ADC/DAC(音頻解編碼技術)、SAR ADC(循序漸進式類 比數位轉換器)等屬於具有高度機密、敏感之技術性資料與 商業性資料,若競爭同業取得告訴人上開技術性資料與商業 性資料,立即可節省研發成本、降低學習時間、減少嘗試錯 誤,調整商業模式與策略等,告訴人將喪失競爭優勢,確實 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  ㈢有合理之保密措施:   告訴人就其所有之營業秘密所採取之具體保密措施有:  1.實體隔離措施:人員進出告訴人辦公大樓均有管制,且辦公 區域禁止攝、錄影。告訴人亦採取追蹤員工存取資料之程序 ,追蹤範圍包含員工之email、USB複製、列印、網路上傳、 文件資料庫瀏覽紀錄等,並訂有安全方針。  2.以電子形式儲存資料所採取之措施:告訴人員工依業務需求 與權責,開放或申請對各等級之資訊擁有不同之存取權限。 告訴人內部網路依不同功能需求進行區隔,並制定個別網路 之安全控管標準,各網段均設置管控措施防止不同網段使用 者存取其他網段。告訴人員工不得攜帶私人電腦或筆記型電 腦至公司,亦不得將私人使用之軟體安裝於公司電腦等。  3.文件管理措施:告訴人對於檔案文件採分層管控,機密等級 區分為機密(Confidential A)、密(Confidential B)、密(C onfidential C)、不分類(Unclassified)四等級,依照文件 機密等級,其存放位置和瀏覽權限均有區分,並有實施「治 權資訊管理規範」(Global PIM Standards、Global PIM Po licy等)。  4.員工部分:員工入職簽署之「聘僱契約書」、「聯發科技智 權資訊管理(Proprietary Information Management)」,離 職後簽署「離職會簽單」,明確記載公司文件資訊應保密不 得洩漏或私自使用,員工每年須接受智權保護之教育訓練(P IM Acknowledgment)。  5.綜上,應認告訴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故可認屬於告訴 人之營業秘密。  ㈣綜上,如附表所示涉及告訴人之營業秘密資料,本院爰依公 訴人之聲請限制賴以祥律師僅得在本院提供之空間、設備檢 閱、抄錄並禁止攝影、複製或以任何方式重製留存附表所示 資料,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修正前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4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馮俊郎                   法 官 王子謙                   法 官 王怡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蘇鈺婷            附表: 編號 營業秘密名稱 1 ⑴93m_BBRX_architecture_evaluation_v1.0_160506_Tienyu.pptx ⑵Audio_ADC_Review_00000000.ppt ⑶00000000_A60199_SARADC_Design Revuew_Chihhou.pptx 2 a-f檔案 3 聲請人109年12月4日陳報資料 4 起訴書附件一之六份檔案: ⑴intro_ctdt_adc_200M_v2_00000000.pptx ⑵intro_Patent_fvrs_00000000.pptx ⑶rxadc_00000000.pptx ⑷spec_00000000.xlsx ⑸spectable_a60832_00000000.xlsx ⑹{2017}ctdtadc_200m.rar 5 被告吳孟軒翻拍之全部2166張照片及起訴書附表一之翻拍照片: ⑴00000000_170258(3293d1d5afb3439fa445e1478e8b19b4) ⑵00000000_170307(2da7044bacf14fbaba5517a1e64c532d) ⑶00000000_172403(b3fc2cd3792a4413a905d19413c7c165) ⑷00000000_172429(b227c0ddae1045eab52c1d12fac62370) ⑸00000000_183745(00000000c0dc44aZZ000000000a1d196) ⑹00000000_183752(70adeb08773b48efa6d599e08bbb2fa3) ⑺00000000_190027(a245e0bd876f4426b4a8591b24c0f1bf) ⑻00000000_190046(a09040aaa9074d87984a3c22c4808bfc) ⑼00000000_190239(d62c107eec824ccda29Z00000Z0000b7) ⑽00000000_190243(1eff6c00000000ceba58ba44d8d0664b)

2025-02-20

SCDM-110-智訴-8-20250220-3

智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營業秘密法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智訴字第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天佑 選任辯護人 賴以祥律師 黃郁淳律師 絲漢德律師 被 告 吳孟軒 選任辯護人 馬偉涵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 度偵字第6998號、第84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以祥律師就本院110年度智訴字第8號案件卷宗內,如附表所示 之訴訟資料,不得為實施本院110年度智訴字第8號刑事訴訟以外 之目的而使用,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為開示。   理 由 一、公訴人之補充理由書意旨略以:如附表所示之卷證資料涉及 告訴人聯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告訴人)之營業秘密, 應對被告羅天佑之選任辯護人賴以祥律師核發秘密保持命令 等語。 二、按當事人或第三人就其持有之營業秘密,經釋明符合下列情 形者,法院得依該當事人或第三人之聲請,對他造當事人、 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發秘密保持命令:1.當事 人書狀之內容,記載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或已調查 或應調查之證據,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2.為避 免因前款之營業秘密經開示,或供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 ,有妨害當事人或第三人基於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致 有限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修正前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 11條第1項定有明文。秘密保持命令制度是為同時保護當事 人之營業秘密及他造當事人之訴訟權,故受秘密保持命令之 人,就營業秘密不得為實施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之,或對 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營業秘密係指依營業秘密法第 2條所定要件,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條定有明文,即可用 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而符合:1.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 人所知;2.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3.所 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等要件。前項聲請秘密保持命令 之規定,其於他造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 人,在聲請前已因書狀閱覽或證據調查以外方法,取得或持 有該營業秘密時,不適用之,同法第11條第2項亦有明定。 經查,附表所示之資料為告訴人聯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且  ㈠具有秘密性:   附表所示之資料涉及BBRX ADC/DAC for Modem(基站接收端 技術)、Audio ADC/DAC(音頻解編碼技術)、SAR ADC(循 序漸進式類比數位轉換器)內容、晶片銷貨收入、或為上開 技術之一部分,為告訴人內部非公開之資料,屬於具有高度 機密、敏感之技術性資料與商業性資料,均非一般涉及該類 資訊之人所能知悉,具秘密性。  ㈡有經濟價值:   附表所示之資料涉及BBRX ADC/DAC(基站接收端技術)、Au dio ADC/DAC(音頻解編碼技術)、SAR ADC(循序漸進式類 比數位轉換器)等屬於具有高度機密、敏感之技術性資料與 商業性資料,若競爭同業取得告訴人上開技術性資料與商業 性資料,立即可節省研發成本、降低學習時間、減少嘗試錯 誤,調整商業模式與策略等,告訴人將喪失競爭優勢,確實 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  ㈢有合理之保密措施:    告訴人就其所有之營業秘密所採取之具體保密措施有:  1.實體隔離措施:人員進出告訴人辦公大樓均有管制,且辦公 區域禁止攝、錄影。告訴人亦採取追蹤員工存取資料之程序 ,追蹤範圍包含員工之email、USB複製、列印、網路上傳、 文件資料庫瀏覽紀錄等,並訂有安全方針。  2.以電子形式儲存資料所採取之措施:告訴人公司員工依業務 需求與權責,開放或申請對各等級之資訊擁有不同之存取權 限。告訴人公司內部網路依不同功能需求進行區隔,並制定 個別網路之安全控管標準,各網段均設置管控措施防止不同 網段使用者存取其他網段。告訴人公司員工不得攜帶私人電 腦或筆記型電腦至公司,亦不得將私人使用之軟體安裝於公 司電腦等。  3.文件管理措施:告訴人對於檔案文件採分層管控,機密等級 區分為機密(Confidential A)、密(Confidential B)、密(C onfidential C)、不分類(Unclassified)四等級,依照文件 機密等級,其存放位置和瀏覽權限均有區分,並有實施「治 權資訊管理規範」(Global PIM Standards、Global PIM Po licy等)。  4.員工部分:員工入職簽署之「聘僱契約書」、「聯發科技智 權資訊管理(Proprietary Information Management)」,離 職後簽署「離職會簽單」,明確記載公司文件資訊應保密不 得洩漏或私自使用,員工每年須接受智權保護之教育訓練(P IM Acknowledgment)。  5.綜上,應認告訴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故可認如附表所 示之卷證資料屬於告訴人之營業秘密。  ㈣被告羅天佑之選任辯護人賴以祥律師未以閱覽以外方法取得 系爭資料: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資料為告訴人於偵查中提出 ,附表編號4、5所示之證據資料,固為被告羅天佑、吳孟軒 先前在告訴人公司任職即已取得及持有,惟被告羅天佑、吳 孟軒所取得及持有之該等證據資料,業經執行搜索扣押在案 ,復無證據證明其等尚有留存該等證據資料;又賴以祥律師 為本案被告羅天佑之選任辯護人,迄至本院核發秘密保持命 令前,尚未閱覽如附表所示之證據資料,尚未自本案閱覽書 狀或調查證據以外之方法,知悉或持有上開資料內容。綜上 所述,應對賴以祥律師核發秘密保持命令。 據上論斷,應依修正前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3條第1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馮俊郎                   法 官 王子謙                   法 官 王怡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蘇鈺婷 附表: 編號 營業秘密名稱 1 ⑴93m_BBRX_architecture_evaluation_v1.0_160506_Tienyu.pptx ⑵Audio_ADC_Review_00000000.ppt ⑶00000000_A60199_SARADC_Design Revuew_Chihhou.pptx 2 a-f檔案 3 聲請人109年12月4日陳報資料 4 起訴書附件一之六份檔案: ⑴intro_ctdt_adc_200M_v2_00000000.pptx ⑵intro_Patent_fvrs_00000000.pptx ⑶rxadc_00000000.pptx ⑷spec_00000000.xlsx ⑸spectable_a60832_00000000.xlsx ⑹{2017}ctdtadc_200m.rar 5 被告吳孟軒翻拍之全部2166張照片及起訴書附表一之翻拍照片: ⑴00000000_170258(3293d1d5afb3439fa445e1478e8b19b4) ⑵00000000_170307(2da7044bacf14fbaba5517a1e64c532d) ⑶00000000_172403(b3fc2cd3792a4413a905d19413c7c165) ⑷00000000_172429(b227c0ddae1045eab52c1d12fac62370) ⑸00000000_183745(00000000c0dc44aZZ000000000a1d196) ⑹00000000_183752(70adeb08773b48efa6d599e08bbb2fa3) ⑺00000000_190027(a245e0bd876f4426b4a8591b24c0f1bf) ⑻00000000_190046(a09040aaa9074d87984a3c22c4808bfc) ⑼00000000_190239(d62c107eec824ccda29Z00000Z0000b7) ⑽00000000_190243(1eff6c00000000ceba58ba44d8d0664b)

2025-02-20

SCDM-110-智訴-8-20250220-2

金上訴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加重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原金上訴字第67號                  113年度原金上訴字第68號                  113年度原金上訴字第69號                  113年度原金上訴字第70號                  113年度原金上訴字第71號                  113年度原金上訴字第72號                  113年度原金上訴字第73號                  113年度原金上訴字第74號                  113年度原金上訴字第75號                  113年度原金上訴字第76號                  113年度原金上訴字第77號                  113年度原金上訴字第78號                  113年度原金上訴字第79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1265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354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355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356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坤玄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簡長琳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選任辯護人 黃晨翔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吳百誠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加重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1、35、36、37、38、39、40、41、43、44 、47號、110年度訴字第1551、1552號、110年度金訴字第729、1 052號、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91號、111年度金訴字第35號中華 民國113年6月2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0年度少連偵字第282號、追加起訴案號:同署110年度偵字第1 3900、13665、17847、18556、22359、17547、22361、18707、1 6930、22360、24448、24449、24450、23988、23348、26711、2 5159、27900、25145、23170、14945、9181、31474、36881、11 0年度少連偵字第348、401號、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93號,及移 送併辦案號:同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257號、110年度偵字第314 74號、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93號、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0年度 偵字第9378號),提起上訴,及移送本院併辦(同署113年度偵 字第543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其附表四編號、、、附表三編號1所示t○○、甲未○ 部分、其附表四編號至、、、、所示甲未○部分暨就t○○、 甲未○所定之應執行刑,及其主文第3項甲未○沒收部分,均撤銷 。 t○○犯如附表四編號、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編號、所示 之刑及沒收。 甲未○犯如附表四編號、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編號、所 示之刑。 t○○、甲未○被訴如原判決附表四編號所示部分,公訴不受理。 t○○被訴如原判決附表四編號所示部分無罪。 甲未○被訴如原判決附表四編號至、、、、所示部分無罪 。 其他上訴駁回。 t○○上開撤銷改判之有罪部分所處之刑及上訴駁回部分所處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伍月。 甲未○上開撤銷改判之有罪部分所處之刑及上訴駁回部分所處之 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陸月。 甲未○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甲、審判範圍: 一、按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 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但有關係之部分為無罪、免 訴或不受理者,不在此限,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1項、第2 項定有明文。其立法理由說明:上訴人就未提出具體理由聲 明上訴部分,並無請求撤銷、變更原判決之意,自無再擬制 視為全部上訴之必要,爰配合修正,刪除第348條第1項後段 「未聲明為一部者,視為全部上訴」之規定,且該條第2項 所稱「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不以在主文內諭知者為限 ,即第一審判決就有關係之部分於理由內說明不另為無罪、 免訴或不受理之諭知者,亦屬之。原審判決後,檢察官對原 判決有罪部分之量刑及附表三編號1無罪部分提起上訴;上 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t○○、甲未○就原判決有罪部分提起 上訴(上訴範圍詳下述),是被告t○○、甲未○、壬○○經原審 判決免訴、公訴不受理、或於理由中不另為無罪諭知、不另 為免訴諭知部分及原判決附表三編號2、3、4無罪部分,均 非本院審理範圍,合先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之規定,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 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查:  ㈠被告t○○就原判決有罪部分提起上訴,其於本院準備程序時, 明示除原判決附表一編號、、、至(即附表四編號、 、、至)部分外,其餘有罪部分就量刑上訴並撤回量刑 以外之上訴,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及一部撤回上訴聲請書可 參(見本院卷二第122、123、171頁)。檢察官就被告t○○有 罪部分係針對量刑上訴,另就原判決附表三編號1原判決無 罪部分上訴。依前述說明,被告t○○關於原判決附表一編號 、、、至(即附表四編號、、、至)、附表三編 號1部分,為全部上訴,其他有罪部分,本院僅就被告t○○之 量刑妥適與否進行審理(此部分之犯罪事實、沒收不在本院 審理範圍)。  ㈡被告甲未○就原判決有罪部分提起上訴,其於本院準備程序時 ,明示除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至3、9至、至、至、、 、、(即附表四編號1至3、9至、至、至、、、 、)部分外,其餘有罪部分就量刑上訴並撤回量刑以外之 上訴,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及一部撤回上訴聲請書可參(見 本院卷二第181、182、231頁)。檢察官就被告甲未○有罪部 分,係針對量刑部分上訴,另就原判決附表三編號1無罪部 分上訴。依前述說明,被告甲未○關於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至 3、9至、至、至、、、、(即附表四編號1至3、9 至、至、至、、、、)、附表三編號1部分,為全 部上訴,其他有罪部分,本院僅就被告甲未○之量刑妥適與 否進行審理(此部分之犯罪事實、沒收不在本院審理範圍) 。  ㈢檢察官明示針對被告壬○○部分,僅就原判決量刑部分提起上 訴,是關於被告壬○○,本院僅就原判決量刑妥適與否進行審 理,至於被告壬○○其他部分(原判決認定犯罪事實、沒收部 分),則非本院審判範圍。 乙、全部上訴: 壹、有罪部分: 一、犯罪事實   t○○、甲未○自民國109年12月間某日起、壬○○自109年11月間 某日起分別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TELEGRAM帳號 暱稱「財源廣進」「小智」「別問」、少年陳○翰、葉○群、 廖○豪所屬3人以上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之犯罪組 織(下稱本案詐欺集團),係以3人以上之分工方式詐欺, 且將詐欺所得之款項,指定匯入取得使用之人頭金融帳戶內 ,由車手提領後繳回車手頭,再由車手頭上繳回集團上手, 以此等製造金流斷點方式,隱匿該詐欺犯罪所得,而組成具 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詐欺犯罪組織。甲未○負責向 本案詐欺集團所屬車手收取提領之詐欺贓款後再轉交上手( 俗稱「收水」),t○○、少年陳○翰則負責提領被害人受騙匯 入人頭帳戶款項(俗稱「車手」),t○○同時負責取得本案 詐欺集團向持有金融帳戶之被害人詐得而郵寄或以其他不法 方式取得之帳戶存摺、金融卡,再依指示交給本案詐欺集團 車手提領贓款(俗稱「取簿手」)角色(t○○涉犯參與犯罪 組織部分,業經原審法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223號判決判處 罪刑確定;甲未○所涉參與犯罪組織部分即附表一編號部分 ,為量刑上訴),壬○○、少年葉○群、廖○豪擔任車手提領時 在旁把風之角色,t○○擔任車手可賺取提領金額3%、取簿手 部分則是單次新臺幣(下同)1,500元之報酬;甲未○以此方 式可獲得單次300元至1,200元之報酬,而分別為下列犯行:  ㈠t○○、甲未○及所屬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共同基於意圖為自 己不法之所有,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隱匿詐欺所得之洗 錢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附表一編號1 至3、9至、至、至、至所示時間,以附表一編號1至 3、9至、至、至、至所示方式,詐騙附表一編號1至 3、9至、至、至、至所示之人,使其等陷於錯誤, 匯款至附表一編號1至3、9至、至、至、至所示之人 頭帳戶後,再由t○○(t○○涉犯如附表一編號至所示涉犯加 重詐欺等犯行部分,業經原審法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223號 判決判處罪刑確定,不在本案審判範圍)持本案詐欺集團成 員所交付之提款卡,於附表一編號1至3、9至、至、至 、至所示之時、地,提領如附表一編號1至3、9至、至 、至、至所示之金額,復將提領所得款項交付甲未○後 ,再由甲未○層轉繳回本案詐欺集團,以此方式將詐欺贓款 層層繳回本案詐欺集團,藉以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前開部分 ,t○○除附表一編號外,其餘為量刑上訴)。  ㈡t○○、「小智」及所屬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共同基於意圖為 自己不法之所有,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隱匿詐欺所得之 洗錢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附表一編號 、所示時間、以附表一編號、所示方式,詐騙附表一編 號、所示之人,使附表一編號、所示之人陷於錯誤,匯 款至附表一編號、所示之人頭帳戶後,再由t○○持附表二 編號8所示合庫帳戶之提款卡及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持t ○○所交付附表二編號8所示之新光帳戶之提款卡後,於附表 一編號、所示之時、地,提領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金 額,復將提領所得款項交付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後,以此 方式將詐欺贓款層層繳回本案詐欺集團,藉以隱匿詐欺犯罪 所得。  ㈢t○○、「小智」及所屬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共同基於意圖為 自己不法之所有,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隱匿詐欺所得之 洗錢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附表一編號 所示時間、以附表一編號所示方式,詐騙F○○,致F○○陷於 錯誤,匯款至附表一編號所示之人頭帳戶後,再由真實姓 名年籍不詳之人持t○○所交付附表二編號8所示之新光帳戶之 提款卡後,於附表一編號所示之時、地,提領如附表一編 號所示之金額,復將提領所得款項交付本案詐欺集團不詳 成員後,以此方式將詐欺贓款層層繳回本案詐欺集團,藉以 隱匿詐欺犯罪所得。   ㈣t○○、甲未○與「財源廣進」、「別問」、「小智」及其等所 屬詐騙集團其他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 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由本案詐騙集 團不詳成員,於附表一編號所示時間,以附表一編號所示 方式,詐騙k○○,致k○○陷於錯誤,以自動櫃臺機存款至附表 一編號所示z○○(另案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之人頭帳戶 ,z○○同日將該筆款項轉至附表一編號所示張00之人頭帳戶 ,由t○○於附表一編號所示時、地,提領附表一編號所示 之金額,復將提領所得款項,在附表一編號所示地點交付 甲未○,再由甲未○層轉繳回本案詐欺集團,以此方式將詐欺 贓款層層繳回本案詐欺集團,藉以隱匿詐欺犯罪所得。 二、證據能力:   檢察官、被告t○○、甲未○及被告甲未○之辯護人於本院準備 程序時,對於本案相關具傳聞性質之證據資料,均表示不爭 執證據能力,且本案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亦屬合法取得, 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及取得之程序均無違法之處,依法均 可作為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 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訊據被告t○○坦承有附表一編號、所示犯行,否認附表一編 號至所示之犯行,辯稱:附表一編號至所示款項並非由 我提領,與我無關云云;被告甲未○則對於附表一編號所示 犯行,坦承不諱,否認有附表一編號1至3、9至、至、 至、至之犯行,辯稱:我沒有擔任收水云云。  ㈡附表一編號所示犯行,業據被告t○○、甲未○於本院審理時坦 承不諱,被告t○○另坦承附表一編號所示犯行,並有如附表 一編號、證據清單欄所示證據在卷可參,此部分被告t○○ 、甲未○犯行可以認定。  ㈢被告t○○固否認有附表一編號至之犯行,被告甲未○否認有 附表一編號1至3、9至、至、至、至之犯行,惟查:  ⒈附表一編號1至3、9至、至、至、至、至所示被害 人,遭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各該編號所示之方式詐騙, 因而陷於錯誤將款項匯入附表一編號1至3、9至、至、 至、至、至所示帳戶,隨即提款一空等情,已據附表 一編號1至3、9至、至、至、至、至所示被害人於 警詢中證述明確,並有如附表一編號1至3、9至、至、 至、至、至證據清單欄所示之證據可以佐證。   ⒉被告t○○所涉附表一編號至部分:   依被告t○○雖辯稱附表一編號至所示款項非由其提領云云 。但查,被告t○○於本案詐欺集團中,係擔任車手及取簿手 角色,且附表一編號至所示之被害人Z○○、F○○、E○○於遭 詐騙後,分別匯款至附表二編號8所示亥○○新光銀戶、合庫 帳戶,而附表二編號8所示亥○○新光帳戶、合庫帳戶,由亥○ ○置放於臺中車站8號倉庫、臺中市○○區○○路000號家樂福沙 鹿店內之置物櫃內,再由被告t○○依「財源廣進」「別問」 「小智」指示,分別於110年1月3日凌晨1時43分許,前往臺 中車站8號倉庫領取;於110年1月4日下午3時55分許,前往 臺中市○○區○○路000號家樂福沙鹿店內之置物櫃領取等節, 為被告t○○於警詢時自承在卷(見偵9921卷第25至27頁), 核與亥○○於警詢之證述相符(見偵25145卷第33頁),並有 亥○○寄放、被告t○○取卡過程監視影像畫面截圖在卷可參( 見偵9921卷第55至63頁,偵23170卷第31至37頁),堪認被 告t○○為亥○○新光帳戶、合庫帳戶之取簿手無誤。而依一般 詐欺集團之犯罪型態及模式,自取得被害人個人資料、以撥 打電話或傳送通訊軟體對話訊息等方式實行詐欺、指示取簿 手或車手拿取、轉發、交回金融帳戶資料、提領詐欺贓款暨 轉交集團內其他成員上繳、分贓等各階段,乃需由多人縝密 分工方能完成之犯罪,倘其中有任一環節脫落,顯將無法順 遂達成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罪結果。被告t○○加入本案詐欺 集團後,雖無證據證明其曾親自對被害人施用詐術,且未必 確知其他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分工實施詐騙之細節,然被告t○ ○所收取之亥○○新光銀戶、合庫帳戶,屬本案詐欺集團為附 表一編號至詐欺取財及洗錢犯罪計畫之重要環節,所為顯 係基於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與本案詐欺集團其他不詳成員 間,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詐欺取財及洗錢等犯罪歷 程不可或缺之構成要件行為之一部,並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 ,以遂行犯罪目的,自應就其他共犯行為之結果共同負責。 是被告t○○自應就附表一編號至所示結果共同負責,所辯 自不足採信。  ⒊被告甲未○所涉如附表一編號1至3、9至、至、至、至 部分:  ⑴證人即被告t○○於警詢、偵查中迭稱:其於本案詐欺集團中, 係擔任車手及取簿手角色,所提領之款項自109年12月21日 起交由被告甲未○繳回本案詐欺集團,交水地點係在提款地 點附近等語(見偵9378卷第119至121頁,偵9673卷第85至88 頁,少連偵282卷第367至373頁,偵13900卷第271至277頁, 少連偵129卷第371至373頁,少連偵257卷第183至187頁,偵 31474卷第141至143頁,少連偵193卷第145至151頁,原審31 卷㈡第471至495頁),其並陳稱:甲未○收水時都是駕駛5088 -ZG號自用小客車等語(見少連偵282卷第343至347頁)。而 被告甲未○確向證人陳芊羽借用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 車,已據證人陳芊羽於警詢時供述明確(見偵19300卷第71 至74頁),並有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見偵10812卷第141頁) 在卷可參,參酌證人即被告t○○與被告甲未○係因加入本案詐 欺集團而認識,均無任何過節或仇隙,且已經自白本案部分 犯行,自無故意虛構、誇大事實,誣陷被告甲未○之必要, 因此,證人即被告t○○上開證詞,已有可信之處。  ⑵被告t○○於附表一編號1至3、9至、至、至、至所示時 間、地點提款時,曾租用車牌號碼000-0000、000-0000、00 0-0000號等自用小客車或以步行方式抵達,為其供陳在卷, 並有租賃合約、客戶資料卡、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見偵1081 2卷第193至195、133至137、243至245、277至279頁)、車 行資料(見偵10812卷第248、323至324、253、261、249、2 29、241、332、197、237頁)在卷可參,經比對被告甲未○ 使用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行紀錄及各該提領 地點(見偵10812卷第257、308、262、261、259、208、143 、315、201、235頁),被告t○○所在位置與甲未○行駛路線 互有重疊(詳如附表六所示),與提款地點有關連性,足以 補強證人即被告t○○此部分證述之真實性,足認被告甲未○確 於被告t○○提領附表一編號1至3、9至、至、至、至 所示金額後,負責收水之角色,被告甲未○所辯,不足採信 。  ㈣共同正犯之成立,只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與行為之分擔,既不 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且 意思之聯絡不限於事前有協議,即僅於行為當時有共同犯意 之聯絡者,亦屬之。其表示之方法,亦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 ,即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亦無不可。而共同實施犯罪行為 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 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目的者,即應對全部所發生 之結果,共同負責,是共同正犯在犯意聯絡範圍內之行為, 應同負全部責任(最高法院34年上字第862號、73年台上字 第2364號、28年上字第3110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又共同 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 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 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 最高法院77年台上字第2135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被告t○ ○、甲未○及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間,顯係基於自己犯罪之 犯意共同參與,各自分擔犯罪構成要件行為之一部,相互利 用他人之行為,以達詐欺犯罪之目的無訛。被告t○○、甲未○ 與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間雖未必直接聯絡,然依上揭說明 ,被告t○○、甲未○就前述犯行自應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 負責。  ㈤綜上所述,被告t○○所涉附表一編號、至及所示之犯行, 被告甲未○所涉如附表一編號1至3、9至、至、至、至 及所示犯行,可以認定,均依法論科。  四、論罪量刑之理由:  ㈠新舊法比較:  ⒈被告t○○、甲未○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4條業於113年7月31 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洗錢防制法 第14條原規定「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第1項);前項 之未遂犯罰之(第2項);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 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第3項)」修正後條次變更為第1 9條,並規定「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 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第1項);前 項之未遂犯罰之(第2項)」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 原規定「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 。」112年6月14日修正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則規定「 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113年7月31日修正後條次變更為第23條第3項,並規定「 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 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 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查獲 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 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 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律變更之比較,應就與罪刑有關之法 定加減原因與加減例等影響法定刑或處斷刑範圍之一切情形 ,依具體個案綜其檢驗結果比較後,整體適用法律。查:  ⑴被告t○○本案洗錢之財物未達1億元,舊法所規定有期徒刑之 最高度刑為「7年」,比新法所規定有期徒刑之最高度刑為 「5年」較重;被告t○○所犯附表一編號、至、部分,符 合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自白減刑之規定,其未 繳回犯罪所得,不符合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自白 減刑之規定。是被告t○○如適用舊法之有期徒刑法定刑為「2 月以上7年以下」,自白減刑後,處斷刑範圍為有期徒刑「1 月以上6年11月以下」;而如適用新法之有期徒刑法定刑為 「6月以上5年以下」,因此舊法處斷刑顯然比新法之最高度 刑為高(易刑處分係刑罰執行問題,因與罪刑無關,不必為 綜合比較)。在整體適用之原則下,綜合比較結果,舊法不 利於被告t○○,關於法錢防制法部分,應適用新法之規定。  ⑵被告甲未○本案洗錢之財物未達1億元,舊法所規定有期徒刑 之最高度刑為「7年」,比新法所規定有期徒刑之最高度刑 為「5年」較重;被告甲未○所犯附表一編號1至3、9至、 至、至、至部分,不符合修正前、後洗錢防制條法關 於自白減刑之規定,因此舊法法定刑顯然比新法之最高度刑 為高(易刑處分係刑罰執行問題,因與罪刑無關,不必為綜 合比較);附表一編號部分符合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6 條第2項自白減刑之規定,其未繳回犯罪所得,不符合修正 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自白減刑之規定,如適用舊法之 有期徒刑法定刑為「2月以上7年以下」,自白減刑後,處斷 刑範圍為有期徒刑「1月以上6年11月以下」;而如適用新法 之有期徒刑法定刑為「6月以上5年以下」,因此舊法處斷刑 顯然比新法之最高度刑為高。在整體適用之原則下,綜合比 較結果,舊法不利於被告甲未○,關於法錢防制法部分,應 適用新法之規定。  ㈡核被告t○○就附表一編號、至、部分、被告甲未○就附表 一編號1至3、9至、至、至、至、所為,均係犯刑 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 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㈢檢察官追加起訴書(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3665號等) 雖未敘及告訴人f○○於109年12月27日晚間9時43分許,匯款9 ,999元至附表一編號所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帳號詳 附表一編號),經被告t○○於附表一編號所示之時、地提 領附表一編號所示之金額後,於附表一編號所示之時、地 交予被告甲未○,惟上開部分與已起訴部分,為同一案件, 屬於實質上一罪,基於審判不可分原則,本院就被告甲未○ 自得逕予審判。附表一編號所示109年12月6日經被告t○○提 領之款項,並交付被告甲未○部分,與已起訴部分即附表一 編號所示109年12月7日之犯行,為同一案件,亦屬實質上 一罪,為起訴及上訴效力所及,附表一編號部分係重複起 訴,應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詳後述),惟該部分事實,應 併於附表一編號審理。  ㈣被告t○○就附表一編號至部分與所屬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 被告t○○、被告甲未○就附表一編號1至3、9至、至、至 、至、 與t○○(涉犯附表一編號至所示部分,業經另 案判決確定)、所屬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行 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㈤再按刑法上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其存在之目 的,在於避免對於同一不法要素予以過度評價,則自然意義 之數行為,得否評價為法律概念之一行為,應就客觀構成要 件行為之重合情形、主觀意思活動之內容、所侵害之法益與 行為間之關連性等要素,視個案情節依社會通念加以判斷。 如具有行為局部之同一性,或其行為著手實行階段可認為同 一者,得認與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要件相侔,而依想像競合 犯論擬(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2449號、103年度台上字 第4223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被告t○○所為附表一編號、 至、部分、被告甲未○所為附表一編號1至3、9至、至 、至、至、部分,各係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即3人 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一般洗 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均從一 重依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㈥刑法上之詐欺取財罪既係為保護個人之財產法益而設,則對 於犯罪之罪數自應依遭詐騙之被害人人數計算,是被告t○○ 所為附表一編號、至、部分、被告甲未○所為附表一編 號1至3、9至、至、至、至、部分,在時間上可以 分開,被害人亦有不同,自應認其等犯意各別,行為互異, 評價上各具獨立性,應予分論併罰。  五、被告t○○、甲未○上開犯行,均不符合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 項減刑規定,自無適用之餘地。 六、移送併辦部分(即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9378 號移送併辦意旨書)與本案追加起訴書(即臺中地檢署110 年度偵字第18707號追加起訴書)所載關於被告甲未○之犯罪 事實(附表一編號)為同一案件;移送併辦部分(即臺中 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25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與本案追 加起訴書(即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3900號追加起訴書 )所載關於被告甲未○之犯罪事實(附表一編號、、)為 同一案件;移送本院併辦部分(即臺中地檢署113年度偵字 第54374號移送併辦意旨書)所載關於被告t○○之犯罪事實( 附表一編號)為同一案件,為本案起訴及上訴效力所及, 本院自得併予審究,附此敘明。 七、本院之論斷:  ㈠上訴駁回部分:   原審以被告t○○所犯附表一編號至部分、被告甲未○所犯附 表一編號1至3、9至、至、至、至、至部分事證明 確,適用相關規定,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依刑法第 57條各款所列一切情狀(原判決第31頁第5行至第32頁第27 行),分別就其等所犯上開各罪,判處如附表四各該編號所 示之刑,經核原判決此部分適用法律並無違誤,被告t○○、 甲未○上訴意旨否認犯行,檢察官上訴意旨認原判決此部分 量刑過輕,均係對原判決此部分認事用法職權之適法行使, 任意指摘,其等此部分上訴為無理由,均應予駁回。至原判 決雖未說明不予併科罰金之理由,惟本院認論處上開有期徒 刑,已充分評價被告t○○、甲未○之罪責,爰由本院予以補充 敘明。  ㈡撤銷原審部分判決改判之說明:  ⒈原審認被告t○○所犯如原判決附表一編號、、所示部分、 被告甲未○所犯如原判決附表一編號、至、、、、、 所示部分,罪證明確,依法論罪科刑,並就原判決附表三 編號1部分,均為無罪諭知,固非無見。惟查:  ⑴原判決附表一編號(被害人g○○)所示被告t○○、甲未○犯行 ,與原判決附表一編號所示之被害人相同,屬同一案件, 而為附表一編號所示之起訴效力所及,本案檢察官予以追 加起訴,係重複起訴,本應就此部分為不受理之諭知,原審 就原判決附表一編號部分併予論罪,尚有未合(另詳後「 貳」所述)。  ⑵被告t○○所涉如原判決附表一編號所示犯行及被告甲未○所涉 如原判決附表一編號至、、、、所示犯行,無法證明 ,應為無罪之諭知。原判決就此部分對被告t○○、被告甲未○ 論罪科刑,尚有未當(詳後「參」敘述)。  ⑶原判決附表三編號1部分,原審未予詳究,認為非被告t○○提 領、交由被告甲未○上繳之款項,為無罪之諭知,尚有未洽 。  ⑷被告t○○、甲未○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業經修正,經比較新舊 法,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t○○、甲未○之現行洗錢防制法第19 條第1項後段規定,業如前述,原審未及比較適用;且洗錢 防制法第18條經修正並將條次變更為第25條,本案應依修正 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沒收洗錢之財物(詳後述), 原審未及審酌,亦有未當。  ⑸被告t○○所犯如原判決附表一編號、所示部分及被告甲未○ 所犯如原判決附表一編號至、、、、、所示部分, 有上述不受理、無罪情形,所犯如原判決附表編號三編號1 所示部分,則應予論罪科刑,原判決未及審酌,就此部分犯 罪所得所為之沒收或未予沒收諭知,容有未合。  ⑹檢察官、被告t○○、甲未○就前揭重複起訴部分提起上訴;被 告t○○就原判決附表一編號所示犯行及被告甲未○就原判決 附表一編號至、、、、所示犯行,上訴否認犯行;原 判決附表三編號1部分,檢察官上訴指摘原判決此部分諭知 無罪不當,均有理由,且原判決尚有上開未及比較新舊法、 沒收之違誤,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此部分予以撤銷改判(公 訴不受理及無罪部分詳後述);且原就被告t○○、甲未○所定 之執行刑,亦失所依附,應併予撤銷。  ⒉爰就附表一編號、(本院撤銷原判決附表三編號1改判有罪 部分)審酌被告t○○、甲未○均非無勞動能力之人,竟不思循 正途謀取所需,無視近年來詐欺案件頻傳,行騙手段日趨集 團化、組織化、態樣繁多且分工細膩,每每造成廣大民眾受 騙,危害社會信賴關係及金融交易秩序,僅因貪圖參與犯罪 之不法報酬,加入犯罪組織參與詐欺、洗錢等分工,致附表 一編號、被害人受有財產損害,復使不法份子得以隱匿真 實身分及犯罪所得,減少遭查獲之風險,助長犯罪歪風,破 壞社會秩序及社會成員間之互信基礎甚鉅,顯見其等價值觀 念嚴重偏差,誠值非難;又本案詐欺集團分工細密,涉案人 數眾多,此類型之犯罪,乃經過縝密計畫所進行之預謀犯罪 ,本質上雖為詐欺取財之犯罪,但依其人員、組織之規模、 所造成之損害及範圍,非一般性之詐欺個案可比,犯罪之惡 性與危害社會安全皆鉅,自均不宜輕縱;參酌被告t○○坦承 附表一編號、所示犯行;被告甲未○則於本院坦承附表一 編號所示犯行,否認附表一編號犯行,其等未與被害人成 立調解或和解等犯後態度;再考量被告甲未○身為收水,相 較於僅負責從事提領贓款及取簿分工之被告t○○僅負責在車 手提領時擔任把風及交付車手提款卡而言,被告甲未○收取 領得之詐欺贓款後逐層上繳,涉案程度較深,所為關乎整體 詐欺犯罪計畫能否順暢運作,自應於量刑時反映其較重之犯 罪情節;另審酌被告t○○於本案係負責領取、轉交詐欺贓款 、領取存摺包裹之角色,非屬本案詐欺集團中對於全盤詐欺 行為握有指揮監督權力之核心成員,參與犯罪之程度、手段 、所獲取之犯罪所得等節與集團內其他上游成員容有差異; 兼衡被告甲未○前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等之前案 紀錄、被告t○○前有詐欺等之前案紀錄,均難認素行良好, 暨被告甲未○自陳為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因另案入監執行 前曾從事服務業、臨時工,月薪20,000元之經濟狀況,育有 1名未成年子女,家中尚有母親及手足,弟弟領有輕度身心 障礙證明,需要扶養母親及小孩之家庭生活狀況(見原審31 卷㈠第163頁至第171頁、第175頁至第177頁之戶籍謄本、中 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 臺中市南區低收入戶證明書,原審31卷㈢第82頁,本院卷三 第174頁);被告t○○自陳為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現從事貨 運業(有在職證明書可參),月薪約40,000元之經濟狀況, 需要扶養中風之父親之家庭生活狀況(見原審31卷㈢第82頁 ,本院卷三第174、176、225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 附表四編號、所示之刑。又審酌本案被告t○○、甲未○侵害 法益之類型程度、其經濟狀況、本院所宣告有期徒刑刑度對 於刑罰儆戒作用等各情,在符合比例原則之範圍內,爰裁量 不再併科輕罪之罰金刑,俾調和罪與刑,使之相稱,且充分 評價而不過度(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977號刑事判決意 旨參照),併此敘明。 八、沒收部分:  ㈠犯罪所得部分:  ⒈經查,被告t○○於原審審理程序中供稱:我擔任車手約定報酬 為提領金額3%,收取金融帳戶部分是每次1,500元,我都有 拿到報酬等語(見原審31卷㈡第469頁),基此,被告t○○犯 如附表一編號、部分,所獲取之報酬(詳如附表四編號 、備註欄所載),屬於被告t○○各該犯行之犯罪所得,雖均 未據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 於被告t○○所犯各該罪刑項下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⒉被告甲未○於原審審理程序中供稱:我擔任收水約定報酬為每 次收水300元至1,200元等語(見原審31卷㈡第469頁),以對 被告甲未○最有利之金額為每次300元計算,基此,被告甲未 ○於本案共計獲得7,200元之報酬(詳如附表五各編號「犯罪 所得」欄所載),屬於被告甲未○各該犯行之犯罪所得,雖 均未據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 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其價額。  ㈡被告行為後,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犯第十九 條、第二十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 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 2條第2項定有明文。故本案就洗錢財物之沒收,應適用修正 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之規定。復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規定:「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 別規定者,依其規定。」,而上開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規定 屬義務沒收之範疇,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沒收之, 此即為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但書所指「特別規定」,應優先 適用。再按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宣告前2條之沒收或追徵 ,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 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 之規定(即過苛調節條款)以觀,所稱「宣告『前2條』之沒 收或追徵」,自包括依同法第38條第2項及第38條之1第1項 (以上均含各該項之但書)規定之情形,是縱屬義務沒收之 物,並非立可排除同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之適用,而不宣 告沒收或酌減。故而,「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犯人)與否 ,沒收之」之義務沒收,雖仍係強制適用,而非屬裁量適用 ,然其嚴苛性已經調節而趨和緩(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 第191號判決意旨參照)。換言之,犯洗錢防制法第19條、 第20條之罪者,應優先適用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 有關沒收之特別規定,至其餘關於沒收之範圍、方法及沒收 之執行方式,始回歸適用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被害人實際合 法發還優先條款、第38條之2第2項之過苛條款及第38條之1 第3項沒收之代替手段等規定。查被告t○○、甲未○本案上開 提領、層轉來自被害人受騙匯入款項,屬本案之洗錢標的, 依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之規定,應宣告沒收,然 上開款項全數轉交不詳之人,其等並不具管理、處分權能, 復審酌其2人於本案實亦係受指示而為,非居於主導詐欺、 洗錢犯罪之地位,並非最終獲利者,故綜合其犯罪情節、角 色、分工、獲利情形,認倘對被告t○○、甲未○宣告沒收及追 徵洗錢財物,非無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 ,不予宣告沒收及追徵,附此敘明。  貳、公訴不受理部分: 一、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臺中地檢署110偵字第25159、27900號 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詳如原判決附表一編號所示,因 認被告t○○、甲未○此部分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 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 一般洗錢罪嫌。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 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定有明文。又同法第 265條第1項所規定,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 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者,以同法第7條所列 之相牽連案件或本罪之誣告罪,而與已經起訴之案件無實質 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關係者為限。反之,如有實質上一罪或 裁判上一罪關係之案件,依同法第267條規定,已為檢察官 起訴效力所及,不得再就其餘部分追加起訴。倘再予追加起 訴,即屬對於已經起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依前 揭規定,自應就追加之訴,諭知不受理判決,以消滅訴訟繫 屬(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937號刑事判決可資參照) 。 三、經查,被告t○○、甲未○所為如原判決附表一編號所示犯行 (被害人g○○),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 偵字第13665、17847、18556、22359號追加起訴書向原審追 加起訴,於110年8月17日繫屬原審法院,有追加起訴書、臺 中地檢署110年8月17日中檢謀昃110偵22359字第1109078996 號函上原審法院收件章(原金訴號卷第7頁)在卷可稽。惟 檢察官復就同一被害人之犯罪事實(原判決附表一編號) ,以110年度偵字第25159、27900號追加起訴書,向原審追 加起訴,於110年10月6日繫屬(110原金訴字第47號)。被 告t○○、甲未○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詐欺犯行,致同一被 害人g○○因同一詐欺原因匯入數筆款項至不同帳戶,為實質 上一罪,原判決附表一編號部分應為起訴效力所及,檢察 官顯係就已經提起公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依首 開規定,應就此部分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參、無罪部分(被告t○○所涉如原判決附表一編號所示部分及被 告甲未○所涉如原判決附表一編號至、、、、所示部 分): 一、公訴意旨:  ㈠公訴意旨(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24449、24450 號,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略以:被告t○○、甲未○與「財 源廣進」「別問」「小智」及其等所屬詐騙集團其他成年成 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及洗錢之犯意聯絡,由本案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 6日下午4時許,佯裝係露營樂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 電話予酉○,佯稱:因其先前消費,遭駭客入侵電腦誤植資 料為多筆消費,要幫其解除設定,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及 自動櫃員機云云,致酉○陷於錯誤,於110年1月6日下午5時1 8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29,987元及於同日下午5時35分許, 以自動櫃員機存款30,000元至黃00之中信帳戶。旋由被告t○ ○於110年1月6日下午5時22分、41分許,持黃00之提款卡, 提領60,000元、30,000元(註:追加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10 年1月7日凌晨0時6分54秒許提領100,000元),復將提領所 得款項交付被告甲未○,由被告甲未○上繳不詳之本案詐欺集 團成員,以此方式將詐欺贓款層層繳回本案詐欺集團成員, 以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因認被告t○○、甲未○此部分另涉犯刑 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修正 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嫌等語(詳如附表 三編號A)。  ㈡公訴意旨(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24449、24450 、23988、25159、27900、31474、36881號、110年度少連偵 字第348、193號,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至、、、、所 示被告甲未○部分)略以:被告甲未○與「財源廣進」「別問 」「小智」、被告t○○及其等所屬詐騙集團其他成年成員共 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 錢之犯意聯絡,由本案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附表三編號B 至J所示時間,以附表三編號B至J所示方式,對附表三編號B 至J所示之被害人施以詐術,致附表三編號B至J所示之被害 人陷於錯誤,匯款如附表三編號B至J所示金額至附表三編號 B至J所示人頭帳戶,再由被告t○○持人頭帳戶提款卡,提領 附表三編號B至J所示金額後,復將提領所得款項交付被告甲 未○後,由被告甲未○層轉繳回本案詐欺集團,以此方式隱匿 詐欺犯罪所得。因認被告甲未○此部分另涉犯刑法第339條之 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修正前洗錢防制法 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嫌等語(詳如附表三編號B至J) 。 二、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 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 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事實 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 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而認定不 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 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 有利之證據;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積極證據,雖不以直接證 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 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 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 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自不能以推測 或擬制之方法,以為有罪裁判之基礎(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 816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刑事判決 意旨參照)。     三、檢察官認被告t○○、甲未○就附表三編號A(即原判決附表一 編號)部分,被告甲未○就附表三編號B至J(即原判決附表 一編號至、、、、)部分,均係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 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及修正前洗錢防制 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嫌,無非係以附表三各該編號所 示之證據等為其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t○○、甲未○均否認涉有前述犯行,經查:  ㈠附表三編號A(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部分:110偵2448、2444 9、2445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6):   被告t○○固於警詢中坦承其於110年1月7日0時6分6秒、54秒 、同日0時8分36秒,在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吉龍 門市自動櫃員機,提領10,000元、100,000元及5,000元(即 附表一編號部分),並供稱:我於110年1月6日晚上11時30 分許,依照「小智」之人指示,搭乘計程車前往臺中火車站 寄物站取得人頭帳戶提款卡,並由「小智」在通訊軟體Tele gram中告知提款卡密碼,隨後再搭乘計程車前往臺中市○區○ ○○路000號統一超商吉龍門市提領贓款,領完後在超商外將 提款卡隨意丟棄道路邊水溝內,我從中抽取5千元,再到忠 明南路和上租車公司租車,並於110年1月7日0時30分許,在 梅川東路與天津路口附近的梅川公園,將11萬元交給一個駕 駛「5088-ZG」黑色自小客車之男子等語(見偵10812卷第46 至47頁)。依被告t○○所述比照附表一編號證據清單欄所示 交易明細、提款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其係於110年1月7日0時 6分至8分許,使用人頭帳戶為黃00之中信帳戶,提領被害人 R○○被詐騙而匯入之款項。而附表三編號A所示被害人酉○遭 詐騙後,於110年1月6日下午5時18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29 ,987元及於同日下午5時35分許,以自動櫃員存款30,000元 至黃00之中信帳戶,隨後於同日下午5時22分、41分許,在 斗六市○○路000號統一超商、中信銀行斗六分行遭提領60,00 0元、30,000元,有黃00中信帳戶之交易明細、自動櫃員機 地址資料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二第63至65頁)。附表三編號 A所示被害人酉○所匯款項遭提領之時間,在被告t○○提領附 表一編號所示金額之前,查卷內並無附表三編號A所示提領 時間之監視器影像,且無證據證明在斗六市使用黃00中信銀 行提款卡提領之人為被告t○○,附表一編號及提領之時間 ,已相距7小時,被告t○○所辯其於110年1月6日下午11時30 分許,在臺中火車站寄物站取得黃00中信銀行提款卡,再提 領附表一編號49所示款項等情,並非不可能,無從排除其可 信度,自應為有利被告t○○之認定,而認定被告t○○未參與附 表三編號A部分之犯行,自亦無從認定被告甲未○有此部分收 水之犯行。  ㈡被告甲未○被訴涉犯附表三編號B至J(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 至、、、、部分:110偵2448、24449、24450號追加起 訴書附表二編號1至3、110偵23988號、110少連偵字第348號 追加起訴書、110偵25159、27900號追加起訴書編號1、3、1 10年度偵字第31474、36881號追加起訴書、111少連偵字第1 9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2):  ⒈按共犯所為不利於己之陳述,固得採為其他共犯犯罪之證據 ,然為保障其他共犯之利益,該共犯所為不利於己之陳述, 除須無瑕疵可指外,且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 否與事實相符,不得專憑該項陳述作為其他共犯犯罪事實之 認定,即尚須以補強證據予以佐證,不可攏統為同一之觀察 。兩名以上共犯之自白,倘為任意共犯、聚合犯,或對向犯 之一方共同正犯之自白,不問是否屬於同一程序,縱所自白 內容一致,因仍屬自白之範疇,究非自白以外之其他必要證 據。故此所謂其他必要證據,自應求諸於該等共犯自白以外 ,實際存在之有關被告與犯罪者間相關聯之一切證據;殊不 能逕以共犯之自白相互間作為證明其中一共犯所自白犯罪事 實之補強證據。末按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不以數人間事前 有所謀議而直接發生者為限,僅於行為當時有共同犯意之聯 絡,或於行為當時,基於相互之認識,不論明示通謀或相互 間默示合致,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均屬之;惟共同正犯 間有無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聯絡,及有無參與分擔實行犯罪 構成要件之行為,均應依嚴格之證據予以證明(最高法院11 0年度台上字第5105號刑事判決意旨可參)。  ⒉附表三編號B至J部分所示本案詐欺集團詐欺所得贓款,係由 被告t○○提領,已據被告t○○供陳在卷,被告t○○固陳稱其所 提領款項,均交由被告甲未○上繳本案詐欺集團等語,然而 被告甲未○否認此節,自應有補強證據佐證被告t○○陳述,然 卷內無其他事證足以補強附表三編號B至J所示被告t○○提領 款項之時(即109年12月22、25日、110年1月5、6日),被 告t○○與被告甲未○間有何相關聯之證據,自不能僅憑被告t○ ○所為不利於被告甲未○之證述內容,為不利被告甲未○之認 定。又證人即少年葉○群於110年3月30日警詢中固證稱:於1 10年1月20日晚間8時25分許至同日晚間8時40分許止,在臺 中市○區○○路000號之統一超商長億店內,t○○領完之款項均 是交給甲未○,甲未○也是跟我們一起的,我會陪同t○○提領 款項,我們在Telegram有群組,群組內有「小智」、「至尊 」(即廖○豪)、t○○和我,甲未○是負責收水等語(見臺中 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中市警三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 33至37頁)。少年葉○群上開證述,僅能證明被告t○○於110 年1月20日晚間8時許提領之款項,係交由被告甲未○上繳, 被告甲未○亦不否認此部分犯行,但仍無從藉以推論附表三 編號B至J所示被告t○○提領之款項(即109年12月22、25日、 110年1月5、6日),均由被告甲未○收取。 五、本件檢察官就附表三編號A至J部分所提證據及指出證明之方 法,尚有相當合理之懷疑,無從說服本院形成被告t○○、甲 未○涉犯附表三編號A(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所示犯行, 亦難認被告甲未○有收取附表三編號B至J(即原判決附表一 編號至、、、、)部分所示款項,因認被告t○○、甲 未○此部分被訴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修正前洗 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罪嫌,尚屬不能證明。此外,又無其 他證據足資證明被告t○○、甲未○確有檢察官所指前開洗錢或 加重詐欺取財之犯行,不能證明被告t○○、甲未○此部分犯罪 ,依法應為被告t○○、甲未○此部分無罪之諭知。 丙、量刑上訴部分(被告t○○除原判決附表四編號、、、至 以外部分、被告甲未○除原判決附表四編號1至3、9至、至 、至、、、、以外部分、被告壬○○部分): 壹、新舊法比較: 一、在整體適用之原則下,依前述綜合比較結果,舊法不利於被 告t○○、甲未○,被告t○○、甲未○關於法錢防制法部分,應適 用新法之規定,不再贅述。 二、被告壬○○本案洗錢之財物未達1億元,舊法所規定有期徒刑 之最高度刑為「7年」,比新法所規定有期徒刑之最高度刑 為「5年」較重;被告壬○○所犯附表一編號至部分,符合 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自白減刑之規定,其未繳 回犯罪所得,不符合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自白減 刑之規定。是被告壬○○如適用舊法之有期徒刑法定刑為「2 月以上7年以下」,自白減刑後,處斷刑範圍為有期徒刑「1 月以上6年11月以下」;而如適用新法之有期徒刑法定刑為 「6月以上5年以下」,因此舊法處斷刑顯然比新法之最高度 刑為高(易刑處分係刑罰執行問題,因與罪刑無關,不必為 綜合比較)。在整體適用之原則下,綜合比較結果,舊法不 利於被告壬○○,關於法錢防制法部分,應適用新法之規定。     貳、刑加重或減輕事由之論述: 一、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規定:  ㈠附表一編號至所示部分:  ⒈按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 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2分之1,兒童及少年福 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固有明文,但上開規定係 犯罪構成要件之一部分,若認定被告t○○就附表一編號至 所示犯行應依該規定加重其刑者,自須證明被告t○○主觀上 對於共犯係兒童或少年此點有所認識,意即須證明被告t○○ 就其與兒童或少年共同實施犯罪有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查 被告t○○於本案附表一編號至所示犯行案發時,雖為年滿2 0歲之成年人,然卷內並無證據證明被告t○○知悉共犯陳○翰 為本案犯行時為未滿18歲之少年,自無從依上開規定加重其 刑。  ⒉另被告壬○○係於00年00月00日生,於本案行為時尚未滿20歲 ,有被告壬○○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份(見本院35卷㈠第 19頁)在卷可參,雖民法第12條規定滿18歲為成年,惟該條 文係於112年1月1日施行,故本案被告壬○○於犯罪行為時, 依修正前民法第12條規定,係未成年人,自無依兒童及少年 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加重其刑之餘地 ,併此敘明。  ㈡附表一編號至所示部分:   查被告t○○於本案附表一編號至所示犯行及被告甲未○於本 案附表編號至所示犯行案發時,雖均為年滿20歲之成年人 ,然卷內並無證據證明被告t○○、甲未○知悉共犯葉○群、廖○ 豪為本案犯行時為未滿18歲之少年,自無從依上開規定加重 其刑。 二、被告t○○就附表二編號8所示犯行,雖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 施,惟告訴人亥○○並未陷於錯誤,是被告t○○此部分所為, 為未遂犯,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三、被告t○○、甲未○、壬○○未繳回犯罪所得,均不符合詐欺犯罪 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減刑規定, 自無適用之餘地。 參、上訴駁回之理由:   原審適用相關規定,以被告之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刑法 第57條各款所列一切情狀,就被告t○○部分,判決如附表四 編號1至、至、、、至、至、、、至罪名及宣 告刑欄所示之刑,就被告甲未○部分,判決如附表四編號4至 8、至、、、至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就被告壬○ ○部分,判處如附表四編號至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暨 定應執行之刑,均已詳細敘述理由,顯已斟酌被告t○○、甲 未○、壬○○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 等刑法第57條各款事由,而未逾越法定範圍,亦未濫用其職 權,應屬適當。經核並無恣意濫用其權限,亦屬合法適當之 裁量。稽之本案卷內資料,原審量刑時,已將被告t○○、甲 未○、壬○○所犯洗錢部分在內之本案犯行,列入為審酌事由 ,即已符合刑罰裁量應充分評價之要求。至於其未及比較洗 錢防制法新舊法之適用,然於界定處斷刑範圍及判決結果尚 不生影響,尚難遽指為有評價過度之違法。故原審雖未及為 洗錢防制法新舊法之比較,然無礙於界定處斷刑範圍,亦不 影響判決量刑之結果,即無撤銷之必要。是被告t○○、甲未○ 就上開部分,上訴請求從輕量刑,及檢察官以原審對被告3 人量刑過輕,請求從重量刑,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丁、定應執行刑:   因前述部分經上訴而撤銷,則原判決就被告t○○、甲未○所定 執行刑失所依附,故就上開上訴駁回部分與撤銷改判之有罪 部分所處之刑,審酌被告t○○、甲未○所犯均係於參與同一詐 欺集團所為,犯罪手法雷同,犯罪時間相近,於併合處罰時 責任非難重複程度甚高,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 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基於罪責相當之 要求,並綜合斟酌其等整體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 對其等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復歸社會之可能性,爰分別定如 主文第8、9項所示之應執行刑。    戊、被告t○○固請求安排調解,惟附表一、二所示被害人於本院 準備程序及審理程序均未到庭,無從確認其等有無調解意願 ,是無必要安排調解事宜,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 、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第303條第2款,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永福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檢察官謝孟芳追加起 訴,檢察官謝孟芳、翁逸玲、黃永福移送併辦,檢察官王淑月提 起上訴,檢察官d○○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簡 源 希                法 官 楊 文 廣                法 官 楊 陵 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 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 三 軫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 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 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 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2項之行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亦同: 一、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已受該管公 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 第2項、前項第1款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 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 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 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3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2: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 得他人之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被告之犯罪事實(被告t○○除編號、至、為全案上 訴,被告甲未○除編號1至3、9至、至、至、至、為全部 上訴外,其餘為量刑上訴;量刑上訴部分,為便於說明,仍列出 原判決認定之犯罪事實)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告訴人遭詐欺過程 匯款帳戶、 寄送帳戶 匯款(存款)時間/ 金額 提領、轉帳時間/ 金額 提領地點/收水地點 提領車手/ 收水 證據清單/ 有無提領影像 報案警局 備註 1 甲午○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9日晚間6時10分許,佯裝係臉書賣家怪獸壓力褲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甲午○,佯稱:公司因遭電腦駭客入侵,致誤設其為團購會員,將重複扣款,須依指示解除錯誤設定云云,又假冒銀行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甲午○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以提領存入或匯款至張00之郵局帳戶。 張00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張00之郵局帳戶) 109年12月29日晚間7時56分許 29,985元 (已扣除 15元手續費) 109年12月29日晚間8時許 3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臺中路郵局) ②收水:臺中路郵局旁之停車場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甲午○109年12月29日、110年3月10日警詢筆錄筆錄(少連偵282卷第91頁至第93頁、第95頁至第96頁) ⒉甲午○報案相關資料: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北斗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網路轉帳明細、被害報告書、帳戶個資檢視(少連偵282卷第183頁、第187頁至第192頁、第196頁至第197頁、第199頁至第205頁) ⒊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共2紙(少連偵282卷第177頁至第178頁) ⒋t○○110年3月10日警詢筆錄(少連偵282卷第52頁至第53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少連偵282卷第135頁至第138頁、第141頁至第142頁、147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282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3(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1號) 109年12月29日晚間8時26分許 49,987元 109年12月29日晚間8時30分許 60,000元 109年12月29日晚間8時27分許9,003元 109年12月29日晚間8時34分許 29,987元 109年12月29日晚間8時41分許 51,000元 (註:左列甲午○第4筆匯款與甲乙○匯款遭t○○於同次提領) 2 甲乙○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9日晚間6時30分許,佯裝係露營營地客服人員、渣打商業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甲乙○,佯稱:因作業疏失,致將重複扣款,須依銀行指示解除錯誤設定云云,致甲乙○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張00之郵局帳戶。 張00之郵局帳戶 109年12月29日晚間8時37分許 22,123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臺中路郵局) ②收水:臺中路郵局旁之停車場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甲乙○109年12月29日警詢筆錄(少連偵282卷第101頁至第103頁) ⒉甲乙○報案相關資料: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六家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帳戶個資檢視(少連偵282卷第233頁至第235頁、第238頁、第240頁、第243頁、第247頁至第252頁) ⒊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共2紙(少連偵282卷第177頁至第178頁) ⒋t○○110年3月10日警詢筆錄(少連偵282卷第52頁至第53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少連偵282卷第135頁至第138頁、第141頁至第142頁、第147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282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1號) 3 巳○○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9日某時許,佯裝係威尼斯溫泉營地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巳○○,佯稱:有團體使用其中國信託帳號租借20臺露營車,需經其同意才能取消云云,又假冒銀行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巳○○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張00之中華郵政帳戶。 張00之郵局帳戶 109年12月29日晚間8時24分許 3,999元 109年12月29日晚間8時30分許 3,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臺中路郵局) ②收水:臺中路郵局旁之停車場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巳○○110年12月29日警詢筆錄(少連偵282卷第97頁至第110頁) ⒉巳○○報案相關資料: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景福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匯款交易明細、帳戶個資檢視(少連偵282卷第207頁至第209頁、第212頁至第215頁、第217頁第220頁、第223頁、第229頁至第231頁) ⒊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共2紙(少連偵282卷第177頁至第178頁) ⒋t○○110年3月10日警詢筆錄(少連偵282卷第52頁至第53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少連偵282卷第141頁至第142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282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1號) 4 宙○○ (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8日下午4時53分許,佯裝係Dr.情趣電商業者撥打電話予宙○○,佯稱:因作業疏失設定錯誤,須依銀行指示解除錯誤設定云云,又假冒銀行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操作云云,致宙○○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利婕之中國信託帳戶。 利婕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利婕之中國信託帳戶) 110年1月18日下午5時27分許 49,989元 ⑴110年1月18日下午5時42分許 100,000元 ⑵110年1月18日下午5時44分許 15,000元 (註:左列宙○○2筆匯款與u○○匯款遭t○○分2次提領)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興學門市) ②收水:中興大學門口 t○○ 甲未○(收水)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282號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1號) 110年1月18日下午5時30分許 35,012元 5 u○○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8日下午4時24分許,佯裝係Dr.情趣電商業者撥打電話予u○○,佯稱:因作業疏失設定錯誤,致重複下單,須依郵局指示解除錯誤設定云云,又假冒郵局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操作云云,致u○○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提領之右列款項存入利婕之中國信託帳戶。 利婕之中國信託帳戶 110年1月18日下午5時31分許 3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興學門市) ②收水:中興大學門口 t○○ 甲未○(收水) 略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282號起訴書附表三編號2(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1號) 6 T○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8日下午5時49分許,佯裝係網路平臺賣家撥打電話予T○,佯稱:因作業疏失設定錯誤,致額外扣款,須依銀行指示解除錯誤設定云云,又假冒銀行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操作云云,致T○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利婕之中國信託帳戶。 利婕之中國信託帳戶 110年1月18日晚間6時13分許 3,980元 110年1月18日晚間6時18分許 4,2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中興大學門口自動化服務區) ②收水:中興大學門口 t○○ 甲未○(收水)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282號起訴書附表三編號3(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1號) 7 甲己○ (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8日某時許,佯裝係昇恆昌免稅店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甲己○,佯稱:因作業疏失設定錯誤,致信用卡重複扣款,須依銀行指示解除錯誤設定云云,又假冒銀行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至附近自動櫃員機操作以取信甲己○,致甲己○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陳冠良之第一銀行帳戶。 陳冠良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陳冠良之第一銀行帳戶) 110年1月18日晚間6時20分許 29,963元 110年1月18日晚間6時27分許 29,8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中興大學門口自動化服務區) ②收水:中興大學門口 t○○ 甲未○(收水)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282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至3(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1號) 110年1月18日晚間6時31分許 29,985元 110年1月18日晚間6時39分許 30,000元 110年1月18日晚間6時48分許 24,000元 110年1月18日晚間6時51分許 24,000元 8 n○○ (委託其父o○○報案,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8日晚間7時31分前某時許,佯裝係比價王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n○○,佯稱:因訂單作業疏失,致重複扣款,須依指示解除錯誤設定云云,致n○○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陳冠良之第一銀行帳戶。 陳冠良之第一銀行帳戶 110年1月18日晚間7時31分許 6,998元 110年1月18日晚間7時36分許 7,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興學門市) ②收水:中興大學門口 t○○ 甲未○(收水)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282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至4(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1號) 9 辛○○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9日下午4時19分許,佯裝係雲門舞集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辛○○,佯稱:因內部作業疏失,致額外扣款,須依銀行指示解除錯誤設定云云,又假冒銀行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辛○○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劉00之中華郵政帳戶。 劉00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劉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19日下午4時55分許 49,987元 ⑴110年1月19日下午17時5分許 60,000元 ⑵110年1月19日下午17時6分許 33,200元 ⑶110年1月19日下午17時7分許 50,000元 (註:左列辛○○2筆匯款與i○○匯款遭t○○分3次提領) ①提領:臺中市○○區○○○街00○00號(中華郵政太平長億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太平區長億活動中心外涼亭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辛○○110年1月19日警詢筆錄(偵13900卷第118頁至第121頁) ⒉辛○○報案相關資料: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芝山岩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匯款交易明細、通話紀錄翻拍照片、帳戶個資檢視(偵13900卷第115頁至第117頁、122頁至第124頁、第126至第131頁、第135頁至第137頁) ⒊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偵13900卷第111頁) ⒋t○○110年3月10日警詢筆錄(偵13900卷第53頁至第54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13900卷第45頁)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390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5號) 110年1月19日下午5時0分許 42,853元  i○○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9日下午4時29分許,佯裝係泰市場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i○○,佯稱:因其先前在GOMAJI購買之餐券,因系統錯誤,致重複扣款云云,又假冒銀行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i○○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劉00之中華郵政帳戶。 劉00之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19日下午5時6分許 49,989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街00○00號(中華郵政太平長億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太平區長億活動中心外涼亭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i○○110年1月19日警詢筆錄(偵13900卷第144頁至第146頁) ⒉i○○報案資料: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大直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刑案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通話紀錄翻拍照片、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帳戶個資檢視(偵13900卷第140頁至第143頁、第147頁至第153頁、第157頁) ⒊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偵13900卷第111頁) ⒋t○○110年3月10日警詢筆錄(偵13900卷第53頁至第54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13900卷第45頁)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390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5號)  X○○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9日晚間7時39分許,佯裝係網路賣家撥打電話予X○○,佯稱:因員工作業疏失致重複下單,需解除扣款云云,又假冒銀行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操作云云,致X○○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許00之中華郵政帳戶。 許00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許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19日晚間8時49分許 29,987元 ⑴110年1月19日晚間8時55分許 30,000元 ⑵110年1月19日晚間9時7分許 19,000元 ⑶110年1月19日晚間9時8分許 29,900元 (註:左列X○○、B○○匯款遭t○○分3次提領,追加起訴書附表提領順序有誤載,本院逕予更正)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中華郵政太平永豐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北區梅川公園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X○○110年1月20日警詢筆錄(偵13900卷第198頁至第200頁) ⒉X○○報案資料: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東門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帳戶個資檢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13900卷第197、201頁至第204頁、第211頁至第215頁、少連偵257卷第59頁至第60頁) ⒊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13900卷第155頁) ⒋t○○110年3月10日警詢筆錄(偵13900卷第53頁至第54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13900卷第45頁)  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390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5號) 110年1月19日晚間9時7分許 29,985元  B○○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9日晚間9時5分許,佯裝係台新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B○○,佯稱:要解除扣款,要求其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B○○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許00之中華郵政帳戶。 許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19日晚間9時5分許 18,998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中華郵政太平永豐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北區梅川公園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B○○110年1月20日警詢筆錄(偵13900卷第160頁至第162頁) ⒉B○○報案資料: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埔頂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偵13900卷第159、163頁至第169頁) ⒊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13900卷第155頁) ⒋t○○110年3月10日警詢筆錄(偵13900卷第53頁至第54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13900卷第45頁)  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390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5號)  宇○○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9日晚間8時33分許,佯裝係露營樂賣家撥打電話予宇○○,佯稱:因其疏失致重複下單2次,需解除分期付款云云,又假冒郵局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至附近郵局自動櫃員機操作以取信宇○○,致宇○○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許00之中華郵政帳戶。 許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19日晚間9時15分許 29,123元 ⑴110年1月19日晚間9時33分許 60,000元 ⑵110年1月19日晚間9時35分許 10,200元 (註:左列宇○○、宋○晨匯款遭t○○分2次提領,此部分,追加起訴書附表未記載,本院予以補充)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中華郵政大里內新郵局自動櫃員機)(追加起訴書附表誤載為中華郵政太平永豐郵局,本院逕予更正) ②收水:臺中市北區梅川公園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宇○○110年1月19日警詢筆錄(偵13900卷第172頁至第174頁) ⒉宇○○報案資料: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仁愛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中華郵政金融卡正反面影本、匯款交易明細、派出所公務電話紀錄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帳戶個資檢視(偵13900卷第171、176頁至第181頁、第184頁至第191頁、第193頁至第195頁) ⒊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13900卷第155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少連偵偵257卷第105至106頁)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390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5號) 110年1月19日晚間9時25分許 29,963元  宋○晨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9日晚間9時7分許,佯裝係比價王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宋○晨,佯稱:因員工作業疏失致重複下單,需解除扣款云云,又假冒銀行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宋○晨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許00之中華郵政帳戶。 許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19日晚間9時30分許 11,087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中華郵政大里內新郵局自動櫃員機)(追加起訴書附表誤載為中華郵政太平永豐郵局,本院逕予更正) ②收水:臺中市北區梅川公園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宋○晨110年1月19日警詢筆錄(偵13900卷第225頁至第227頁) ⒉宋○晨報案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帳戶個資檢視(偵13900卷第217頁至第223頁、233頁、第237頁、第243頁) ⒊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13900卷第155頁) 4.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少連偵偵257卷第105至106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390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5號)  g○○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6日下午3時許,佯裝係城邦讀書花園網路商店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g○○,佯稱:因系統操作疏失,恐會員資料遭駭客擷取,請其提供交易之匯豐銀行電話云云,又假冒銀行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至自動櫃員機操作云云,致g○○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提領之右列款項存至林00之中華郵政帳戶、任00之郵局帳戶。(追加起訴書誤載為匯入林00之郵局帳戶,逕予更正)。 林00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林00之郵局帳戶)、任00郵局帳戶 109年12月27日下午3時34分許 30,000元 (需扣除15元手續費) 109年12月26日晚間7時19分許 29,985元 109年12月27日下午3時40分許 30,000元 109年12月26日晚間7時22分許 3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中華郵政霧峰區中正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明台高中停車場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中華郵政豐原三民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g○○109年12月28日警詢筆錄(偵17847卷第49頁至第51頁) ⒉g○○報案相關資料: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育平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匯款交易明細、京城銀行存摺影本、台南企銀金融卡照片(偵17847卷第52頁、第87頁、第90頁、第92頁至第96頁) 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紀錄表(偵17847卷第29頁) ⒌t○○110年3月4日警詢筆錄(偵17847卷第44頁)  ⒍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17847卷第203頁)  ⒎任00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表(偵25159卷第83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3665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6號)、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5159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7號)  申○○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7日下午4時許,佯裝係花園城邦網路書店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申○○,佯稱:因系統異常,要幫其取消訂單扣款云云,又假冒銀行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至自動櫃員機操作云云,致申○○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林00之中華郵政帳戶。 林00之郵局帳戶 109年12月27日晚間6時10分許 129,998元 (追加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2,998元,本院逕予更正) 109年12月27日晚間6時15分許 6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中華郵政霧峰區中正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鳥日區某處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申○○109年12月27日警詢筆錄(偵17847卷第53頁至第59頁) ⒉申○○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江陵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騙款項通報單(偵17847卷第99頁至第103頁、第117頁、第121頁、第125頁) 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紀錄表(偵17847卷第29頁) ⒌t○○110年3月4日警詢筆錄(偵17847卷第44頁)  ⒍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17847卷第203頁)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3665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6號) 109年12月27日晚間6時17分許 60,000元  f○○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7日晚間8時12分許,佯裝係翠峰卡爾小鎮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f○○,佯稱:因員工電腦操作失誤,要幫她取消VIP儲值扣款云云,又假冒銀行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及網路銀行云云,致f○○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林00之玉山銀行及國泰世華銀行人頭帳戶。 林00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林00之玉山帳戶) 109年12月27日晚間8時48分許 99,789元 109年12月27日晚間8時51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中華郵政霧峰區中正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鳥日區某處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f○○109年12月28日警詢筆錄(偵17847卷第61頁至第64頁) ⒉f○○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永興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陳報單、匯款交易明細、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17847卷第127頁至第136頁) ⒊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紀錄表(偵17847卷第31頁至第33頁) 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永和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紀錄表(偵17847卷第35頁至第37頁) ⒌t○○110年3月10日、110年3月4日警詢筆錄(偵13665卷第22頁至第23頁、偵17847卷第44頁至第45頁) ⒍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17847卷第204頁、第206頁、偵13665卷第47頁至第49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3665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6號) 109年12月27日晚間8時52分許 20,005元 109年12月27日晚間8時55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臺灣銀行霧峰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鳥日區某處 109年12月27日晚間8時56分許 20,005元 109年12月27日晚間8時57分許 19,705元 林00之玉山帳戶 109年12月28日凌晨0時3分許 99,989元 109年12月28日凌晨0時6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段00000號(三信銀行大肚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烏日區某處 109年12月28日凌晨0時6分許 20,005元 109年12月28日凌晨0時7分許 20,005元 109年12月28日凌晨0時8分許 20,005元 109年12月28日凌晨0時8分許 20,005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永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國泰世華帳戶) 109年12月27日晚間9時43分許 9,999元 (註:追加起訴書附表漏未記載本次匯款) 109年12月27日晚間9時46分許 1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霧峰金來店市○○○○○○○○○○00000○○000○○○○○○路000號,經查該址應為中華郵政霧峰區中正郵局,本院逕予更正) ②收水:臺中市鳥日區某處 109年12月28日凌晨0時8分許 49,989元 109年12月28日凌晨0時22分許 10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段000號(萊爾富超商中佳店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烏日區某處 109年12月28日凌晨0時10分許 49,989元  未○○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7日晚間8時34分許,佯裝係卡爾小鎮工作人員撥打電話予未○○,佯稱:因員工作業疏失,重複下訂住房訂單,要幫她取消避免扣款云云,又假冒銀行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未○○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林00之玉山帳戶。 林00之玉山帳戶 109年12月27日晚間9時1分許 49,989元 109年12月27日晚間9時5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臺中商銀霧峰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鳥日區某處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未○○109年12月28日警詢筆錄(偵17847卷第65頁至第69頁) ⒉未○○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龍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未○○手機通話紀錄截圖、手機網路銀行轉帳畫面截圖、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騙款項通報單(偵17847卷第137頁至第155頁) ⒊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紀錄表(偵17847卷第31頁至第33頁) ⒌t○○110年3月4日警詢筆錄(偵17847卷第45頁) ⒍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17847卷第205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3665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6號) 109年12月27日晚間9時6分許 20,005元 109年12月27日晚間9時6分許 10,005元  甲子○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7日晚間9時7分許,佯裝係卡爾小鎮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甲子○,佯稱:因網路系統遭駭客入侵個資外洩,要幫其取消交易云云,又假冒銀行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甲子○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國泰世華帳戶。 國泰世華帳戶 109年12月27日晚間9時50分許 99,986元 109年12月27日晚間9時54分許 2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中華郵政霧峰區中正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鳥日區某處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甲子○109年12月27日警詢筆錄(偵13665卷第43頁至第44頁) ⒉甲子○報案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勤工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騙款項通報單、網路銀行匯款明細翻拍畫面(偵13665卷第75頁至第76頁、第78頁至第81頁、第83頁至第86頁) 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永和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紀錄表(偵17847卷第35頁至第37頁) ⒌t○○110年3月4日警詢筆錄(偵17847卷第45頁) ⒍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17847卷第206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烏日分局及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3665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6號) 109年12月27日晚間9時55分許 20,000元 109年12月27日晚間9時56分許 20,000元 109年12月27日晚間9時58分許 15,000元 109年12月28日凌晨0時3分許 20,000元 109年12月28日凌晨0時5分許 5,000元  A○○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9日晚間9時30分許,佯裝係露營區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A○○,佯稱:因其前於露營網站訂購營地,取消未完成致重複扣款云云,又假冒銀行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A○○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邱00之富邦銀行帳戶。 邱00之臺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邱00之富邦銀行帳戶) 110年1月19日晚間9時28分許 50,004元 (需扣除15元手續費) 110年1月19日晚間9時48分許 10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臺北富邦銀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北屯區梅川公園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A○○110年1月19日警詢筆錄(偵17847卷第73頁至第77頁) ⒉A○○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阿蓮分駐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手機網路銀行轉帳畫面截圖、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騙款項通報單(偵17847卷第167頁至第171頁、第175頁至第177頁) ⒊臺北富邦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17847卷第37頁)  ⒋t○○110年3月4日警詢筆錄(偵17847卷第45頁至第46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17847卷第207頁)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3665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6號) 110年1月19日晚間9時31分許 50,004元 (需扣除15元手續費)  子○○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9日晚間9時13分許,佯裝係希爾頓飯店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子○○,佯稱:因其前於飯店用餐有刷卡消費紀錄,因員工誤植為團體消費,希望協助為刷退動作云云,又假冒銀行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子○○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邱00之富邦銀行帳戶。 邱00之富邦銀行帳戶 110年1月19日晚間9時42分許 10,002元(需扣除15元手續費) 110年1月19日晚間9時50分許 9,900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臺北富邦銀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北屯區梅川公園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子○○110年1月19日警詢筆錄(偵17847卷第79頁至第83頁) ⒉子○○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五股分駐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子○○永豐銀行存摺影本、手機網路銀行轉帳畫面截圖、手機通話紀錄截圖(偵17847卷第181頁至第201頁) ⒊臺北富邦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17847卷第37頁) ⒋t○○110年3月4日警詢筆錄(偵17847卷第45頁至第46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17847卷第208頁至第209頁)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3665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6號) 110年1月19日晚間9時55分許 40,002元(需扣除15元手續費) 110年1月219日晚間9時59分許 40,000元  王0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4日晚間9時23分前某時許,偽冒網路賣場客服人員致電王0,佯稱:因訂單有誤,導致額外扣款,須依指示操作解除云云,致王0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所示時間,匯款右列所示金額至右列所示帳戶。 邱○緣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戶(下稱邱○緣之郵局帳戶,帳號詳卷) 109年12月24日晚間9時23分許 49,988元 109年12月24日晚間9時27分許 2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區○路0000號(玉山銀行中工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西屯區工業區附近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王0109年12月24日、112年10月29日警詢筆錄(偵17547卷第33頁至第35頁、原金訴31卷㈡第359頁至第361頁) ⒉中華郵政股份公司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帳號:00000000000000〕(偵17547卷第59頁至第63頁) ⒋t○○110年4月9日警詢筆錄(偵17547卷第26頁至第27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17547卷第69頁至第71頁、第75頁至第77頁、第81頁至第85頁)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7547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7號) 109年12月24日晚間9時28分許 20,000元 109年12月24日晚間9時28分許 10,005元 109年12月24日晚間9時33分許 22,222元 109年12月24日晚間9時34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區○路00號(全家超商臺中白金店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西屯區工業區附近 109年12月24日晚間9時35分許 2,205元 109年12月24日晚間10時3分許 14,998元 109年12月24日晚間10時5分許 15,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區○路0000號(統一超商新中工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西屯區工業區附近  h○○(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8日下午5時30分許,佯裝係中國信託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h○○,佯稱:因其先前網路購物時刷錯條碼致重複扣款,需依指示操作取消云云,致h○○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王淑琪之華南銀行帳戶。 王淑琪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王淑琪之華南銀行帳戶) 109年12月28日晚間7時31分許 49,000元 109年12月28日晚間7時34分許 3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區○路00號(華南商業銀行中科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西屯區工業區附近 t○○ 甲未○(收水) ⒈被害人h○○109年12月29日警詢筆錄(偵17547卷第37頁至第43頁) ⒉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偵17547卷第65頁) ⒊t○○110年4月9日警詢筆錄(偵17547卷第28頁) ⒋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17547卷第125頁至第127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7547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7號) 109年12月28日晚間7時35分許 19,000元 24 s○○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8日晚間6時28分許,佯裝係天藍小舖網購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s○○,佯稱:因先前網購訂單操作失誤致重複下單,要幫其取消訂單扣款云云,又假冒銀行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及網路銀行云云,致s○○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王淑琪之華南銀行帳戶。 王淑琪之華南銀行帳戶 109年12月28日晚間7時37分許 13,000元 109年12月28日晚間7時40分許 13,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區○路00號(華南商業銀行中科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西屯區工業區附近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s○○109年12月29日警詢筆錄(偵17547卷第45頁至第49頁) ⒉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偵17547卷第65頁) ⒊t○○110年4月9日警詢筆錄(偵17547卷第28頁) ⒋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17547卷第130頁)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7547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7號)  甲申○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8日下午5時20分許,佯裝係天藍小舖網購店員撥打電話予甲申○,佯稱:有人疑似以其名義購買30個包包,若非其本人下單,要協助其取消訂單扣款云云,又假冒郵局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甲申○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王淑琪之華南銀行帳戶。 王淑琪之華南銀行帳戶 109年12月28日晚間7時45分許 29,987元 109年12月28日晚間7時48分許 3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區○路00號(華南商業銀行中科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西屯區工業區附近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甲申○109年12月29日警詢筆錄(偵17547卷第51頁至第57頁) ⒉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偵17547卷第65頁) ⒊t○○110年4月9日警詢筆錄(偵17547卷第28頁)  ⒋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17547卷第135頁至第139頁) 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7547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7號) 109年12月28日晚間7時56分許 7,012元 109年12月28日晚間7時58分許 7,000元  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5日下午1時59分許,佯裝係戊○○親友「薛蓁蓁」撥打電話予戊○○再以LINE與之聯繫,佯稱:因生意資金需求,向其借款云云,致戊○○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賴00之合作金庫前鎮分行帳戶。 賴00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前鎮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月6日中午12時34分許 100,000元 110年1月6日中午12時37分許 3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合作金庫烏日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附近巷子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戊○○110年1月13日警詢筆錄(偵18707卷第63頁至第65頁) ⒉戊○○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文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偵18707卷第103頁至第109頁、第119頁至第123頁)   ⒊賴00之合作金庫前鎮分行帳戶交易明細、被害人戊○○匯出匯款憑證(偵18707卷第97頁至第101頁) ⒋被害人戊○○與暱稱「薛蓁蓁」對話紀錄4張(偵18707卷第95頁、屏他字242卷第33頁至第35頁) ⒌t○○110年3月18日警詢筆錄(偵18707卷第46頁至第47頁) ⒍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18707卷第75頁至第78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烏日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8707號追加起訴書(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8號) 110年1月6日中午12時38分許 30,000元 110年1月6日中午12時39分許 30,000元 110年1月6日中午12時40分許 10,000元  D○○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4日下午4時25分許,佯裝係網路購物商店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D○○,佯稱:因公司購物作業系統更新,致誤刷10筆消費,要幫其取消訂單扣款云云,又假冒銀行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D○○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鍾00之富邦銀行帳戶。 鍾00之臺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鍾00之富邦銀行帳戶) 110年1月14日下午4時55分許 49,963元 110年1月14日下午5時1分許 64,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富邦銀行西屯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D○○110年1月14日警詢筆錄(偵字16930卷第33頁至第37頁) ⒉鍾00之富邦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偵字16930卷第71頁至第72頁) ⒊t○○110年4月9日警詢筆錄(偵字16930卷第26頁至第27頁)  ⒋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字16930卷第73頁)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6930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至2(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9號) 110年1月14日下午4時57分許 14,055元  M○○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4日下午4時20分許,佯裝係商品公司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M○○,佯稱:因其有商品重複訂購,要幫其取消訂單扣款云云,又假冒郵局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至附近自動櫃員機前操作云云,致M○○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鍾00之富邦銀行帳戶。 鍾00之富邦銀行帳戶 110年1月14日下午5時7分許 13,131元 110年1月14日下午5時10分許 13,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00號(國泰世華銀行逢甲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M○○110年1月14日警詢筆錄(偵字16930卷第39頁至第41頁) ⒉鍾00之富邦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偵字16930卷第71頁至第72頁) ⒊t○○110年4月9日警詢筆錄(偵字16930卷第26頁至第27頁)  ⒋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字16930卷第73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6930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9號)  甲卯○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4日下午4時9分許,佯裝係情趣用品網站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甲卯○,佯稱:因其先前購買商品時誤設為經銷商致重複訂購,要幫其取消訂單扣款云云,又假冒銀行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至附近自動櫃員機前操作云云,致甲卯○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鍾00之富邦銀行帳戶。 鍾00之富邦銀行帳戶 110年1月14日下午5時16分許 29,986元 110年1月14日(追加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10年1月17日)下午5時20分許 60,000元(註:左列甲卯○匯款與W○○匯款遭t○○於同次提領)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富邦銀行西屯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甲卯○110年1月14日警詢筆錄(偵字16930卷第43頁至第49頁) ⒉鍾00之富邦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偵字16930卷第71頁至第72頁) ⒊t○○110年4月9日警詢筆錄(偵字16930卷第26頁至第27頁)  ⒋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字16930卷第74頁)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6930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9號)  W○○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4日下午3時55分許,佯裝係DRQQ商城購物網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W○○,佯稱:因其先前購買商品時,因訂單設定錯誤致重複訂購,要其依指示至附近自動櫃員機前操作取消訂單扣款云云,致W○○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鍾00之富邦銀行帳戶。 鍾00之富邦銀行帳戶 110年1月14日下午5時17分許 29,985元 (已扣除 15元手續費)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W○○110年1月14日警詢筆錄(偵字16930卷第51頁至第55頁) ⒉鍾00之富邦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偵字16930卷第71頁至第72頁) ⒊t○○110年4月9日警詢筆錄(偵字16930卷第26頁至第27頁)  ⒋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字16930卷第74頁)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6930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9號)  丑○○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4日下午4時48分許,佯裝係DR網路賣場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丑○○,佯稱:因其先前購買商品時,因訂單設定錯誤致重複訂購,要其依指示至附近自動櫃員機前操作取消訂單扣款云云,致丑○○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鍾00之富邦銀行帳戶。 鍾00之富邦銀行帳戶 110年1月14日下午5時39分許 12,345元 110年1月14日(追加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10年1月17日)下午5時42分許 12,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0號(統一超商逢星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丑○○110年1月14日警詢筆錄(偵字16930卷第57頁至第61頁) ⒉鍾00之富邦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偵字16930卷第71頁至第72頁) ⒊t○○110年4月9日警詢筆錄(偵字16930卷第26頁至第27頁)  ⒋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字16930卷第74頁)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6930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9號) 32 丘00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10日前某時許,在臉書社團「網賺」刊登民間借貸廣告,丘00瀏覽後即與臉書暱稱「李佳」互加LINE好友後聯繫,「李佳」並佯稱:可提供民間借貸,但需提供2個銀行帳戶測試云云,致丘00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提款卡、密碼寄給本案詐騙集團供本案犯罪使用。 丘00之中信帳戶 109年12月18日晚間7時34分許在臺中市大雅區大林路統一超商大邁門市寄送左側2本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 109年12月21日下午5時50分許 600元(原帳戶內餘額) (註:追加起訴書附表記載另有1筆匯款時間、金額為109年12月18日下午6時30分匯款600元,並於109年12月21日下午5時50分提款600元,惟查銀行交易明細,並無上開該筆匯款紀錄,而係丘00之中信帳戶內之餘額,追加起訴書附表此部分為誤載)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國光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大里仁愛醫院附近某處   t○○(註:t○○犯行部分已經原審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23號判決) 甲未○(收水)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丘00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H○○之國泰帳戶) 33 甲丑○(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0日某時許,佯裝係日本怪獸平臺客服人員、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甲丑○,佯稱:因其購物時店員輸入錯誤,致誤刷多筆消費,要幫其取消訂單扣款,需依指示操作云云,致甲丑○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提領後存入或轉帳至H○○之中信帳戶及國泰帳戶。 H○○之中信帳戶 109年12月21日下午5時42分許 30,000元 109年12月21日下午5時46分許 3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國光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大里仁愛醫院附近某處 t○○(註:t○○犯行部分已經原審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23號判決) 甲未○(收水)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109年12月21日下午5時53分許 27,985元 109年12月21日下午5時57分許 28,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國光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大里仁愛醫院附近某處 H○○之國泰帳戶 109年12月21日下午5時45分許 29,985元 ⑴109年12月21日下午5時49分許 31,700元 ⑵109年12月21日下午5時52分許 27,900元 (註:追加起訴書附表記載上開2筆提領金額,分別誤載為29,800元、30,000元,本院逕予更正)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國泰世華銀行大里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大里仁愛醫院附近某處 109年12月21日下午5時49分許 28,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新榮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大里仁愛醫院附近某處  b○○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1日某時許,佯裝係日本怪獸平臺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b○○,佯稱:因廠商輸入錯誤,致重複下單,要幫其取消訂單扣款,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b○○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H○○之中信帳戶。 H○○之中信帳戶 109年12月21日晚間6時0分許 29,989元 (註:追加起訴書附表誤載為29,899元,本院逕予更正) 109年12月21日晚間6時4分許 29,800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國光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大里仁愛醫院附近某處 t○○(註:t○○犯行部分已經原審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23號判決) 甲未○(收水)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 N○○(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1日晚間6時20分許,佯裝係日本怪獸平臺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N○○,佯稱:因店家誤將其誤植為經銷商,要幫其取消訂單扣款,需依指示操作取消云云,致N○○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H○○之中信帳戶及國泰帳戶。 H○○之中信帳戶 109年12月21日晚間6時55分許 29,986元 109年12月21日晚間6時59分許 3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新榮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大里仁愛醫院附近某處 t○○(註:t○○犯行部分已經原審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23號判決) 甲未○(收水)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H○○之國泰帳戶 109年(追加起訴書誤載為108年))12月21日晚間6時59分許 16,009元 109年12月21日晚間7時4分許 17,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00號(萊爾富超商大里中愛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大里仁愛醫院附近某處 H○○之國泰帳戶 109年12月21日晚間7時26分許 12,012元(追加起訴書誤載為12,063元,本院逕予更正) 109年12月21日晚間7時29分許 12,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段000號(土地銀行大里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大里仁愛醫院附近某處  L○○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1日晚間6時許,佯裝係小三美日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L○○,佯稱:因其收貨時簽錯單據,誤植為經銷商,要幫其取消訂單扣款,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L○○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H○○之中信帳戶及國泰帳戶。 H○○之國泰帳戶 109年12月21日晚間6時49分許 42,123元 109年12月21日晚間6時52分許 2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00號(永豐銀行大里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大里仁愛醫院附近某處 t○○(註:t○○犯行部分已經原審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23號判決) 甲未○(收水)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109年12月21日晚間6時53分許 20,000元 109年12月21日晚間6時54分許 2,100元 109年12月21日晚間7時0分許 20,862元 (已扣除手續費15元) 109年12月21日晚間7時3分許 20,000元 (註:追加起訴書附表記載尚有1筆109年12月21日晚間7時4分許提領17,000元,惟查該筆匯款依時間序、金額應係列在編號35N○○該次匯款16,009元項次下,本院逕予更正)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00號(萊爾富超商大里中愛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大里仁愛醫院附近某處  甲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1日晚間6時23分許,佯裝係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客服人員,佯稱:因其帳戶密碼外洩,要幫其查詢帳戶,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及網路銀行云云,致甲戊○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K○○之新光帳戶。 K○○之新光帳戶 109年12月21日晚間6時49分許 80,020元 109年12月21日晚間7時22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00號(永豐銀行大里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大里仁愛醫院附近某處 t○○(註:t○○犯行部分已經原審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23號判決) 甲未○(收水)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6(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109年12月21日晚間7時24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玉山銀行大里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大里仁愛醫院附近某處 109年12月21日晚間7時25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玉山銀行大里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大里仁愛醫院附近某處 109年12月21日晚間7時26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00號(永豐銀行大里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大里仁愛醫院附近某處  甲癸○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1日晚間7時33分許,佯裝係日本怪獸消費平臺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甲癸○,佯稱:因系統錯誤,誤下訂單,要幫其取消訂單扣款,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甲癸○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H○○之國泰帳戶。 H○○之國泰帳戶 109年12月21日晚間7時58分許 10,039元 109年12月21日晚間8時3分許 10,005元 (5元為跨行費用)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00號(統一超商玉豐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大里仁愛醫院附近某處 t○○(註:t○○犯行部分已經原審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23號判決) 甲未○(收水)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 午○○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7日下午5時30分許,佯裝係營區老闆撥打電話予午○○,佯稱:因先前交易多扣1筆金額,要幫其取消訂單扣款,需依指示以網銀操作云云,致午○○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黃00之郵局帳戶。 黃00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黃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7日晚間6時29分許 49,986元 ⑴110年1月7日晚間6時40分許 60,000元 ⑵110年1月7日晚間6時41分許 39,9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中華郵政霧峰民生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大里區環中東路6段附近某處 t○○(註:t○○犯行部分已經原審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23號判決) 甲未○(收水)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110年1月7日晚間6時31分許 49,986元  V○○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6日晚間7時許,佯裝係露營樂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V○○,佯稱:因電腦作業錯誤,誤設為團體訂單,要幫其取消訂單扣款,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設定云云,致V○○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黃00之郵局帳戶。 黃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7日晚間7時44分許 26,989元 110年1月7日晚間7時48分許 27,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中華郵政霧峰民生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大里區環中東路6段附近某處 t○○(註:t○○犯行部分已經原審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23號判決) 甲未○(收水)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8(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 張00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7日下午5時42分許,佯裝係露營樂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張00,佯稱:其信用卡有遭誤刷情形,要幫其取消,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張00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黃00之彰化銀行帳戶。(註:追加起訴書附表誤載為上開黃00帳戶為中華郵政帳戶,本院逕予更正) 黃00之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黃00之彰銀帳戶) 110年1月7日晚間8時20分許 90,123元 ⑴110年1月7日晚間8時21分許 20,000元 ⑵110年1月7日晚間8時24分許 30,000元 ⑶110年1月7日晚間8時26分許 30,000元 ⑷110年1月7日晚間8時27分許 27,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臺灣銀行霧峰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大里區環中東路6段附近某處 t○○(註:t○○犯行部分已經原審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23號判決) 甲未○(收水)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9(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110年1月7日晚間8時23分許 13,899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彰化銀行霧峰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大里區環中東路6段附近某處 110年1月7日晚間8時25分許 3,123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彰化銀行霧峰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大里區環中東路6段附近某處 110年1月7日晚間8時27分許 2,123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彰化銀行霧峰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大里區環中東路6段附近某處  v○○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7日晚間8時17分許,佯裝係春秋會館按摩店員工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v○○,佯稱:因員工疏失誤植資料,要幫其取消,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v○○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黃00之彰化銀行帳戶。(註:追加起訴書附表誤載為上開黃00帳戶為中華郵政帳戶,本院逕予更正) 黃00之彰銀帳戶 110年1月7日晚間8時38分許 28,128元 (註:追加起訴書附表誤載為28,123元,本院逕予更正) 110年1月7日晚間8時40分許 20,005元 (註:左列v○○匯款與編號甲辛○匯款遭t○○分3次提領)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霧峰金來店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大里區環中東路6段附近某處 t○○(註:t○○犯行部分已經原審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23號判決) 甲未○(收水)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0(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 甲辛○(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7日晚間8時8分許,佯裝係綠果子露營地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甲辛○,佯稱:因作業錯誤,誤設成多筆訂單,要幫其退刷,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甲辛○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黃00之彰化銀行帳戶。(註:追加起訴書附表誤載為上開黃00帳戶為中華郵政帳戶,本院逕予更正) 黃00之彰銀帳戶 110年1月7日晚間8時41分許 13,013元 110年1月7日晚間8時41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霧峰金來店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大里區環中東路6段附近某處 t○○(註:t○○犯行部分已經原審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23號判決) 甲未○(收水) ⒈被害人甲辛○110年1月7日警詢筆錄(偵10244卷第391頁至第393頁) ⒉甲辛○報案相關資料: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大武崙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手機截圖、露營樂網站頁面截圖、手機通聯紀錄(偵10244卷第389頁、第395頁至第411頁) ⒊黃00之彰銀帳戶交易明細資料(偵10244卷第173頁) ⒋t○○110年1月26日警詢筆錄(偵10244卷第108頁至第109頁) ⒌甲未○113年3月7日審理筆錄(原金訴31卷㈢第80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1(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110年1月7日晚間8時42分許 3,005元  黃○○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7日晚間8時8分許,佯裝係販奇網購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黃○○,佯稱:因員工操作錯誤,誤設成多筆訂單,要幫其取消訂單,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取消扣款云云,致黃○○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陳00、翟00、賴00之郵局帳戶。 陳00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陳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8日晚間6時10分許 149,986元 110年1月8日晚間6時18分許 6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中華郵政大里內新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大里區國光路與中興路附近 t○○(註:t○○犯行部分已經原審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23號判決)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黃○○110年4月8日警詢筆錄(偵10244卷第416頁至第418頁) ⒉黃○○報案相關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合作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手機截圖、手機通聯紀錄(偵10244卷第413頁至第415頁、第419頁至第420頁、第422頁至第424頁、第426頁至第429頁) ⒊陳00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資料(偵10244卷第175頁至第181頁) ⒋賴00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資料(偵10244卷第179頁至第181頁)  ⒌翟00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資料(偵10244卷第183頁至第184頁) ⒍t○○110年1月26日警詢筆錄(偵10244卷第109頁至第110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2(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110年1月8日晚間6時19分許 60,000元 110年1月8日晚間6時21分許 23,000元 翟00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翟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8日晚間7時6分許 99,789元 110年1月8日晚間7時12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凱基銀行大里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大里區國光路與中興路附近 110年1月8日晚間7時15分許 6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中華郵政大里內新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大里區國光路與中興路附近 110年1月8日晚間7時17分許 19,800元 賴00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賴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8日晚間7時29分許 24,985元 110年1月8日晚間7時34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中國信託大里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大里區國光路與中興路附近 110年1月8日晚間7時39分許 5,005元  G○○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8日下午4時5分許,佯裝係販奇網購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G○○,佯稱:因其先前使用信用卡消費,員工操作錯誤,誤設定多筆條碼,要幫其取消扣款,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G○○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賴00、翟00之中華郵政、中信帳戶。 賴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8日晚間6時14分許 49,986元 ⑴110年1月8日晚間6時25分許 60,000元 ⑵110年1月8日晚間6時27分許 47,000元 (註:左列G○○3筆匯款與編號w○○第1次匯款遭t○○分2次提領)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中華郵政大里內新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大里區國光路與中興路附近 t○○(註:t○○犯行部分已經原審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23號判決)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G○○110年1月9日警詢筆錄(偵10244卷第433頁至第437頁) ⒉G○○報案相關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潭北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報案三聯單、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手機截圖、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10244卷第431頁至第432頁、第438頁至第440頁、第445頁) ⒊賴00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資料(偵10244卷第179頁至第181頁)  ⒋翟00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資料(偵10244卷第183頁至第184頁) ⒌t○○110年1月26日警詢筆錄(偵10244卷第109頁、第111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3(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110年1月8日晚間6時15分許 20,039元 110年1月8日晚間6時24分許 7,030元 翟00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翟00之中信帳戶) 110年1月8日晚間6時37分許 49,987元 110年1月8日晚間6時43分許 5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新里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大里區國光路與中興路附近  w○○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8日下午5時50分許,佯裝係販奇網購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w○○,佯稱:因其先前消費,員工疏失,誤設定成多筆訂單,要幫其取消設定,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w○○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賴00之郵局帳戶。 賴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8日晚間6時25分許 29,989元 左列w○○匯款與編號G○○第1至3次匯款遭t○○分2次提領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中華郵政大里內新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大里區國光路與中興路附近 t○○(註:t○○犯行部分已經原審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23號判決)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w○○110年1月8日警詢筆錄(偵10244卷第451頁至第453頁) ⒉w○○報案相關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永福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偵10244卷第449頁、第455頁至第469頁)  ⒊賴00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資料(偵10244卷第179頁至第181頁) ⒋t○○110年1月26日警詢筆錄(偵10244卷第109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4(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110年1月8日晚間6時28分許 18,079元 110年1月8日晚間6時29分許 18,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大里區農會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大里區國光路與中興路附近  O○○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8日晚間8時15分前某時許,佯裝係販奇網購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O○○,佯稱:因員工作業疏失誤下多筆訂單,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取消設定云云,致O○○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翟00之郵局帳戶。 翟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8日晚間8時15分許 9,089元 (已扣除手續費15元) ⑴110年1月8日晚間8時19分許 9,005元 ⑵110年1月8日晚間8時19分許 20,005元 ⑶110年1月8日晚間8時20分許 10,005元 (註:左列O○○匯款與編號玄○○第1筆匯款遭t○○分3次提領)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0號(華南銀行大里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大里區國光路與中興路附近 t○○(註:t○○犯行部分已經原審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23號判決)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O○○110年1月31日第一次警詢筆錄(偵10244卷第520頁至第521頁、第524頁至第527頁) ⒉O○○報案相關資料: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外中派出所陳報單、刑案紀錄表、受理詐欺案件檢核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被害人個人資料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通話紀錄截圖、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手機截圖(偵10244卷第515頁至第519頁、第522頁至第523頁、第529頁、第531頁、第533頁至第534頁) ⒊翟00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資料(偵10244卷第183頁至第184頁) ⒋t○○110年1月26日警詢筆錄(偵10244卷第110頁至第111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7(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 玄○○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8日晚間8時18分前某時許,佯裝係販奇網購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玄○○,佯稱:因其先前消費,誤勾選為多筆訂單,要幫其取消扣款,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設定云云,致玄○○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翟00之郵局帳戶、中信帳戶。 翟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8日晚間8時18分許 29,989元 同編號(註:左列玄○○匯款與編號O○○匯款遭t○○分3次提領)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0號(華南銀行大里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大里區國光路與中興路附近 t○○(註:t○○犯行部分已經原審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23號判決)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玄○○110年1月9日警詢筆錄(偵10244卷第478頁至第479頁) ⒉玄○○報案相關資料: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中寮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欺案件檢核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刑事紀錄表、被害人個人資料表、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偵10244卷第471頁至第476頁、第481頁至第482頁) ⒊翟00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資料(偵10244卷第183頁至第184頁) ⒋t○○110年1月26日警詢筆錄(偵10244卷第111頁至第112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5(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110年1月8日晚間8時39分許 10,985元 110年1月8日晚間8時42分許 11,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0號(華南銀行大里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大里區國光路與中興路附近 翟00之中信帳戶 110年1月8日晚間7時21分許 70,118元 110年1月8日晚間7時34分許 700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中國信託大里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大里區國光路與中興路附近 110年1月8日晚間7時35分許 60,300元 110年1月8日晚間7時37分許 9,000元  R○○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6日晚間9時35分許,佯裝係養生館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R○○,佯稱:因其先前消費,誤植資料為多筆消費,要幫其解除,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R○○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黃00之中信帳戶。 黃00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黃00之中信帳戶) 110年1月6日晚間11時56分許 79,738元 ⑴110年1月7日凌晨0時6分許 10,000元 ⑵110年1月7日凌晨0時6分許 100,000元 ⑶110年1月7日凌晨0時8分許 5,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吉龍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梅川公園某處 t○○ 甲未○(收水)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至3(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110年1月7日凌晨0時3分許 30,128元 110年1月7日凌晨0時6分許 5,013元  c○○(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8日下午5時7分許,佯裝係DR.情趣客服人員及郵局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c○○,佯稱:因其先前消費,員工誤植訂單為多筆消費,要幫其解除設定,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c○○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陳冠良之一銀帳戶。 陳冠良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陳冠良之一銀帳戶) 110年1月18日晚間8時55分許 5,087元 110年1月18日晚間9時0分許 5,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全家超商京華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t○○ 甲未○(收水)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 詳如乙之參、無罪部分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至6(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 地○○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5日晚間7時許,佯裝係露營網站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地○○,佯稱:因其先前訂單錯誤致多扣款,要幫其解除扣款,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地○○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馮00之華南帳戶。 馮00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馮00之華南帳戶) 110年1月5日晚間8時3分許 22,123元 110年1月5日晚間8時8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聯邦銀行興中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t○○ ⒈告訴人地○○110年1月5日警詢筆錄(偵字9673卷第63頁至第65頁) ⒉地○○報案相關資料: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板橋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地○○手機通話紀錄截圖、手機網路銀行轉帳紀錄截圖(偵字9673卷第57頁至第62頁、第66頁至第67頁)  ⒊馮00之華南帳戶交易明細表(少連偵193卷第43頁) ⒋t○○110年2月3日警詢筆錄(偵9673卷第31頁至第33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字9673卷第55頁)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110年1月5日晚間8時9分許 2,005元  Q○○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5日晚間7時18分許,佯裝係威尼斯溫泉露營地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Q○○,佯稱:因員工疏失,誤植為團報會員消費,要幫其取消設定,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及網路銀行云云,致Q○○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張00之郵局帳戶。 張00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張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5日晚間7時50分許 29,123元 110年1月5日晚間7時53分許 20,005元 (註:追加起訴書漏載此筆提款) ①提領:不詳地點 ②收水:不詳地點 t○○ ⒈告訴人Q○○110年1月5日警詢筆錄(偵字9673卷第71頁至第75頁) ⒉Q○○報案相關資料: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歸來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手機通話紀錄截圖、手機網路銀行轉帳紀錄截圖(偵字9673卷第69頁至第70頁、第77頁至第82頁) ⒊張00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表(少連偵193卷第39頁至第42頁) ⒋t○○110年2月3日警詢筆錄(偵9673卷第25頁至第29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字9673卷第49頁至第53頁)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110年1月5日晚間7時55分許 13,123元 110年1月5日晚間7時56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號(統一超商宜寧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110年1月5日晚間7時58分許 3,456元 110年1月5日晚間8時1分許 5,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萊爾富超商臺中中鑽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 P○○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5日晚間6時許,佯裝係網路購物平臺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P○○,佯稱:因其先前網路購物條碼錯誤,致將重複扣款,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設定云云,致P○○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江00之土銀帳戶。 江00之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江00之土銀帳戶) 109年12月25日晚間7時43分許 29,988元 ⑴109年12月25日晚間7時45分許 20,005元 ⑵109年12月25日晚間7時46分許 10,005元 ⑶109年12月25日晚間7時48分許 4,005元 ⑷109年12月25日晚間7時53分許 5,6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萊爾富超商豐原豐民門市自動櫃員機);臺中市○○區○○路00號1樓(統一超商新豐民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豐原區三豐路上某土地公廟  t○○ ⒈告訴人P○○109年12月25日警詢筆錄(偵23988卷第78頁至第79頁) ⒉P○○報案相關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新平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土地銀行自動櫃員機存戶交易明細表(偵23988卷第82頁至第87頁)  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業存字第1100005679A號函檢附江00之土銀帳戶基本資料查詢、交易明細(偵23988卷第88頁至第91頁) ⒋t○○110年3月17日警詢筆錄(偵23988卷第45頁至第46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23988卷第49頁至第53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3988號追加起訴書(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1號) 109年12月25日晚間7時46分許 4,009元 109年12月25日晚間7時48分許 5,569元  a○○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22日下午5時23分許,佯裝係露營業者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a○○,佯稱:因其先前誤訂營位8晚,要協助退訂,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a○○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許00之渣打帳戶。 許00之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許00之渣打帳戶)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19分許 199,987元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25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新北市○○區○○街00號(合作金庫新店分行自動櫃員機)(追加起訴書誤載為新北市○○區○○路0段00號合作金庫新店分行,本院逕予更正) ②收水:臺中市東區新民街某處 t○○ ⒈告訴人a○○110年1月22日警詢筆錄(少連偵129卷第195頁至第197頁) ⒉a○○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西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少連偵129卷第198頁、第200頁)  ⒊許00之渣打帳戶帳戶交易明細(少連偵129卷第266頁) ⒋t○○110年4月7日警詢筆錄(少連偵129卷第15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23988卷第21頁至第22頁)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348號追加起訴書(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3號)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26分許 20,005元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27分許 20,005元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28分許 20,005元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29分許 19,905元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35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新北市○○區○○路0段00號(新北市新店碧潭郵局自動櫃員機)(追加起訴書誤載為新北市○○區○○街00號新北市新店碧潭郵局,本院逕予更正) ②收水:臺中市東區新民街某處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35分許 20,005元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36分許 20,005元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36分許 20,005元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37分許 20,005元  丁○○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7分許,佯裝係日本怪獸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丁○○,佯稱:其有10筆訂單需解除,要幫其取消,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丁○○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宋00之中信帳戶。 宋00之中信帳戶 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41分許 45,678元 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45分許 45,000元 ①提領:不詳地點 ②收水:不詳地點 t○○ ⒈告訴人丁○○109年12月22日警詢筆錄(偵25159卷第107頁至第111頁) ⒉丁○○報案相關資料: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長安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手機截圖、手機通話紀錄截圖(偵25159卷第101頁至第105頁、第113頁至第117頁、第123頁至第125頁)  ⒊宋00之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偵25159卷第81頁) ⒋t○○110年1月26日警詢筆錄(偵31474卷第31頁至第33頁)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5159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7號)  己○○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6日晚間7時21分許,佯裝係城邦書局員工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己○○,佯稱:其先前購書時,因公司員工操作錯誤,誤設多筆訂單,將連續扣款,要幫其解除,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己○○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任00之郵局帳戶、謝興順之玉山帳戶。 (追加起訴書誤載為匯入林00之郵局帳戶,本院逕予更正) 任00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任00之郵局帳戶) 109年12月26日晚間8時28分許 7,099元 109年12月26日晚間8時32分許 7,1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全家超商榮豐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己○○109年12月27日警詢筆錄(偵25159卷第129頁至第131頁) ⒉己○○報案相關資料: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手機截圖、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育平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偵25159卷第133頁至第136頁、第138頁至第140頁)  ⒊任00之郵局帳戶、謝興順之玉山帳戶之交易明細表(偵25159卷第79頁、第83頁) ⒋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25159卷第65頁、第69頁至第73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5159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7號) 甲寅○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甲寅○之玉山帳戶) 109年12月26日晚間8時45分許 99,989元 109年12月26日晚間8時55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上海銀行豐原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109年12月26日晚間8時59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國泰世華銀行豐原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109年12月26日晚間9時0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上海銀行豐原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109年12月26日晚間9時1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上海銀行豐原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109年12月26日晚間9時2分許 19,8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上海銀行豐原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109年12月26日晚間9時4分許 12,345元 (追加起訴書誤載為109年12月26日晚間8時45分許匯款12,345元,本院逕予更正) 109年12月26日晚間9時8分許 12,4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中華郵政豐原三民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 甲○○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6日晚間9時30分前某時許,佯裝係新繹旅店員工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甲○○,佯稱:其先前訂房時,因系統錯誤,誤設多筆訂單,將連續扣款,要幫其解除,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甲○○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任00之郵局帳戶。 (追加起訴書誤載為匯入林00之中華郵政帳戶,本院逕予更正) 任00之郵局帳戶 109年12月26日晚間9時31分許 6,993元 (追加起訴書誤載為109年12月26日晚間8時29分許匯款6,993元,本院逕予更正) 109年12月26日晚間9時36分許 7,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中華郵政豐原三民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甲○○109年12月26日警詢筆錄(偵25159卷第142頁至第144頁) ⒉甲○○報案相關資料: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大樹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手機通話紀錄截圖、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手機截圖(偵25159卷第141頁、第147頁至第158頁)  ⒊任00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表(偵25159卷第83頁) ⒋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25159卷第67頁)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5159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7號)  卯○○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6日下午5時29分前某時許,佯裝係潘朵拉飾品店員工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卯○○,佯稱:因系統誤設其為團購會員將自動扣款,要幫其解除,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卯○○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王秉州之郵局帳戶。 王秉州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王秉州之郵局帳戶) 109年12月26日晚間9時30分許 99,986元 ⑴109年12月26日晚間9時32分許 60,000元 ⑵109年12月26日晚間9時34分許 60,000元 ⑶109年12月26日晚間9時35分許 29,9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中華郵政豐原三民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卯○○109年12月26日警詢筆錄(偵25159卷第167頁至第175頁) ⒉卯○○報案相關資料: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同安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手機通話紀錄截圖、網路銀行轉帳資料(偵25159卷第159頁至第165頁、第177頁至第179頁、第189頁至第201頁) ⒊王秉州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表(偵25159卷第85頁至第86頁) ⒋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25159卷第77頁)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5159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7號) 109年12月26日晚間9時31分許 49,893元  甲壬○ (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6日晚間8時30分許,佯裝係網路購物平臺客服人員及郵局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甲壬○,佯稱:因其先前消費時系統誤設將自動重複扣款,要幫其解除,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甲壬○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甲寅○之玉山帳戶。 甲寅○之玉山帳戶 109年12月26日晚間9時13分許 8,010元 109年12月26日晚間9時16分許 8,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全家超商豐榮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t○○ 甲未○(收水) ⒈被害人甲壬○110年3月25日警詢筆錄(偵25159卷第204頁至第206頁) ⒉甲壬○報案相關資料: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高樹分駐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郵政存簿儲金簿影本、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5159卷第203頁、第207頁至第210頁) ⒊甲寅○之玉山帳戶之交易明細表、帳號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表(偵25159卷第79頁) ⒋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25159卷第65頁)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5159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7號)  改列編號,原判決此部分檢察官重複起訴,詳如乙之貳、公訴不受理所示。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5159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7號)  寅○○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6日晚間6時許,佯裝係城邦出版社社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寅○○,佯稱:因其先前購書時員工操作疏失,需協助重新更改信用卡資料,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寅○○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任00之郵局帳戶。(追加起訴書誤載為匯入林00之郵局帳戶) 任00之郵局帳戶 109年12月26日晚間7時32分許 49,989元 109年12月26日晚間7時34分許 5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中華郵政豐原三民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寅○○110年4月7日警詢筆錄(偵25159卷第249頁至第252頁) ⒉寅○○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文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郵政存簿儲金簿影本(偵25159卷第253頁至第258頁) ⒊任00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表(偵25159卷第83頁) ⒋t○○110年2月25日警詢筆錄(偵25159卷第49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25159卷第63頁、第67頁)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5159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7(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7號) 109年12月26日晚間7時39分許 10,988元 109年12月26日晚間7時40分許 10,8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上海銀行豐原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 甲丁○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8日某時許,佯裝係HUNDRESS均百韓飾電商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甲丁○,佯稱:因其先前訂購時,訂單設定錯誤致重複訂單,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云云,致甲丁○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任00之郵局帳戶。(追加起訴書誤載為匯入林00之郵局帳戶) 任00之郵局帳戶 109年12月26日晚間7時36分許 17,912元 109年12月26日晚間7時39分許 18,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上海銀行豐原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t○○ 甲未○(收水) ⒈被害人甲丁○110年3月25日警詢筆錄(偵25159卷第259頁至第260頁) ⒉甲丁○報案相關資料:網路銀行交易紀錄擷圖、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存摺交易明細影本(偵25159卷第261頁至第264頁) ⒊任00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表(偵25159卷第83頁) ⒋t○○110年2月25日警詢筆錄(偵25159卷第49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25159卷第63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嘉義縣警察局中埔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5159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8(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7號)  C○○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6日晚間8時40分許,佯裝係城邦讀書花園網路書店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C○○,佯稱:因其先前購書時誤設為批發商,將重複扣款,要幫其解除設定云云,致C○○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提領後存至甲寅○之玉山帳戶。 甲寅○之玉山帳戶 109年12月26日晚間9時44分許 29,985元 109年12月26日晚間9時55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全家超商豐榮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C○○109年12月27日警詢筆錄(偵25159卷第265頁至第266頁) ⒉C○○報案相關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霧峰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霧峰區農會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25159卷第267頁、第269頁至第270頁) ⒊甲寅○之玉山帳戶交易明細表、帳號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表(偵25159卷第79頁) ⒋t○○110年2月25日警詢筆錄(偵25159卷第49頁至第50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25159卷第75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5159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9(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7號) 109年12月26日晚間9時57分許 5,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全家超商豐榮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109年12月26日晚間9時58分許 4,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全家超商豐榮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109年12月26日晚間10時0分許 8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全家超商豐榮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 Z○○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4日下午4時50分許,佯裝係露營樂旗津店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Z○○,佯稱:因其先前網路預定露營帳棚時誤設為預定多筆帳棚,要幫其解除設定,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Z○○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存至或跨行轉入亥○○之新光銀行、合庫帳戶。 亥○○之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亥○○之新光帳戶) 110年1月4日下午5時40分許 29,985元 ⑴110年1月4日下午5時43分許 20,005元 ⑵110年1月4日下午5時44分許 9,905元 ①提領:臺中市○○路0段00號 ②收水:不詳地點 t○○(取簿部分詳如附表二編號8,提領部分詳左列時間、地點);亥○○之新光帳戶提領車手不詳 ⒈告訴人Z○○110年1月4日警詢筆錄(偵9921卷第41頁至第45頁) ⒉Z○○報案相關資料:Z○○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網路銀行交易紀錄截圖、手機通話紀錄、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東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報案三聯單(偵9921卷第111頁至第123頁) ⒊亥○○帳戶個資檢視、亥○○之新光帳戶交易明細(偵9921卷第69頁) ⒋亥○○合庫帳戶交易明細1張(原金訴31卷第259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5145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二(即110年度金訴字第729號)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3170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一(即110年度金訴字第1052號);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54374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亥○○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亥○○之合庫帳戶) 110年1月4日下午5時12分許 49,987元 ⑴110年1月4日下午5時16分許 20,005元 ⑵110年1月4日下午5時17分許 20,005元 ⑶110年1月4日下午5時17分許 20,005元 ⑷110年1月4日下午5時19分許 20,005元 ⑸110年1月4日下午5時20分許 19,005元 ①左列⑴⑵⑶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上海銀行南屯分行      左列⑷⑸提領:臺中市○○區○○00街000號全家便利商店大河店 ②收水:不詳地點         左列⑴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號全家便利商店惠中店 左列⑵⑶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號高雄銀行臺中分行    110年1月4日下午5時13分許 49,987元 110年1月4日下午5時30分許 29,123元 (追加起訴書誤載為5時30分許,本院逕予更正) 左列Z○○匯款與編號之E○○於110年1月4日下午5時30分許匯款之21,998元,合計遭t○○提領如下: ⑴110年1月4日下午5時38分許 20,005元 ⑵110年1月4日下午5時41分許 20,005元 ⑶110年1月4日下午5時42分許 11,005元  F○○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4日下午5時33分許,佯裝係露營樂客服人員及郵局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F○○,佯稱:因其先前作業疏失,系統誤設訂單,要幫其取消訂單,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F○○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亥○○之新光帳戶。 亥○○之新光帳戶 110年1月4日晚間6時10分許 29,963元 ⑴110年1月4日晚間6時13分許 20,005元 ⑵110年1月4日晚間6時14分許 1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向上郵局 ②收水:不詳地點 t○○(取簿部分詳如附表二編號8);提領車手不詳 ⒈告訴人F○○110年1月4日警詢筆錄(偵9921卷第47頁至第53頁) ⒉F○○報案相關資料: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手機通話紀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鹽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偵9921卷第129頁至第137頁) ⒊亥○○帳戶個資檢視、新光帳戶交易明細(偵9921卷第69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霧峰分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5145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二(即110年度金訴字第729號) 110年1月4日晚間6時15分許 12,996元 110年1月4日晚間6時17分許 13,005元 110年1月4日晚間6時50分許 30,000元 ⑴110年1月4日晚間6時56分許 20,005元 ⑵110年1月4日晚間6時57分許 20,005元 ⑶110年1月4日晚間6時58分許 7,005元 110年1月4日晚間6時53分許 17,000元  E○○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4日下午4時57分許,佯裝係露營樂網站客服人員及郵局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E○○,佯稱:因其先前網站系統遭駭客入侵,系統誤設多筆訂單,要幫其取消訂單,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E○○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亥○○之合庫帳戶。 亥○○之合庫帳戶 110年1月4日下午5時29分許 21,998元 提領情況詳見上開編號Z○○提領項次下 同左 t○○(取簿部分詳如附表二編號8,提領部分詳左列時間、地點) ⒈告訴人E○○110年1月4日警詢筆錄(偵23170卷第113頁至第117頁) ⒉E○○報案相關資料: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忠孝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張、中華郵政儲金簿影本、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騙款項通報單(偵23170卷第121頁至第139頁)  ⒊亥○○合庫帳戶交易明細1張(原金訴31卷第259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3170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一(即110年度金訴字第1052號)  癸○○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2日下午4時50分許,佯裝係日本怪獸網路賣場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癸○○,佯稱:因先前下單時系統錯誤將其誤設為經銷商,誤刷多筆訂單,要幫其取消訂單,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癸○○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宋00之郵局帳戶。 宋00之郵局帳戶 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41分許 49,986元 ⑴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47分許 20,005元 ⑵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48分許 20,005元 ⑶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49分許 20,005元 ⑷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56分許 60,000元 ①左列⑴至⑶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之1(統一超商潭豐門市自動櫃員機);左列⑷提領:不詳地點 ②收水:臺中市潭子區頭家厝車站 t○○ ⒈告訴人癸○○109年12月22日警詢筆錄(偵31474卷第43頁至第45頁) ⒉癸○○報案相關資料: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平鎮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手機截圖、手機通話紀錄截圖(偵31474卷第46頁至第54頁) ⒊中華郵政股份公司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宋00之郵局帳戶〕(偵31474卷第103頁) ⒋t○○110年1月23日警詢筆錄(偵31474卷第31頁至第37頁) ⒌109年12月22日車手t○○提領過程監視錄影畫面截圖〔統一潭豐門市〕(偵31474卷第87頁至第93頁)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31474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即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號) 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43分許 49,039元  I○○ (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2日下午4時1分許,佯裝係日本怪獸美妝學院客服人員及郵局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I○○,佯稱:因先前下單時員工疏失將其誤設為經銷商,誤刷多筆訂單,要幫其取消訂單,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I○○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宋00之中信帳戶。 宋00之中信帳戶 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18分許 15,947元 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4分許 30,000元 (提款之部分金額超過I○○所匯款之金額係另案被害人遭詐款項)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號(統一超商甜園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潭子區頭家厝車站 t○○ ⒈被害人I○○109年12月22日警詢筆錄(偵31474卷第58頁至第59頁) ⒉I○○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南竹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刑案呈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手機通話紀錄截圖(偵31474卷第55頁至第57頁、第61頁、第64頁至第68頁)   ⒊宋00之中信帳戶交易明細(偵31474卷第105頁) ⒋t○○110年1月23日警詢筆錄(偵31474卷第31頁至第37頁) ⒌109年12月22日車手t○○提領過程監視錄影畫面截圖〔統一甜園門市〕(偵31474卷第81頁至第85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31474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即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號)  m○○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18日下午5時許,佯裝係網路購物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m○○友人朱允辰,佯稱:因下單疏失將重複下單扣款,要幫其取消訂單,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經朱允辰告知m○○後,致m○○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王00之郵局帳戶。 王00之郵局帳戶 109年12月18日下午5時49分許 29,989元 109年12月18日下午5時53分許 3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中華郵政臺中敦化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北屯區敦化公園廁所 少年陳○翰 壬○○(把風) ⒈告訴人m○○109年12月18日警詢筆錄(少連偵401卷第163頁至第165頁) ⒉m○○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大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少連偵401卷第167頁至第174頁) ⒊王00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核交2489卷第63頁至第73頁) ⒋陳○翰109年12月29日警詢筆錄(少連偵401卷第50頁至第52頁) ⒌壬○○110年1月2日警詢筆錄(少連偵401卷第64頁至第66頁)   ⒍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少連偵401卷第83頁)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40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即111年度金訴字第35號)  甲酉○(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18日下午5時30分許,佯裝係均百韓飾網路購物客服人員及郵局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甲酉○,佯稱:先前交易帳號有問題,需停止轉帳功能,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取消重複扣款云云,致甲酉○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王00之郵局帳戶。 王00之郵局帳戶 109年12月18日晚間6時2分許 26,123元 109年12月18日晚間6時6分許 30,000元 (註:左列甲酉○匯款與編號號天○○匯款遭少年陳○翰於同次提領)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中華郵政臺中敦化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北屯區敦化公園廁所 少年陳○翰 壬○○(把風) ⒈被害人甲酉○109年12月18日警詢筆錄(少連偵401卷第175頁至第179頁) ⒉羅梓悠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碇內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少連偵401卷第181頁至第186頁) ⒊王00之郵局帳戶開戶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核交2489卷第63頁至第73頁) ⒋陳○翰109年12月29日警詢筆錄(少連偵401卷第50頁至第52頁) ⒌被告壬○○110年1月2日警詢筆錄(少連偵401卷第64頁至第66頁)   ⒍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少連偵401卷第87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40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即111年度金訴字第35號)  天○○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18日下午5時20分許,佯裝係均百韓飾網路購物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天○○,佯稱:因下單疏失,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取消設定云云,致天○○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王00之郵局帳戶。 王00之郵局帳戶 109年12月18日晚間6時3分許 3,999元 109年12月18日晚間6時6分許 3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中華郵政臺中敦化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北屯區敦化公園廁所 少年陳○翰 壬○○(把風) ⒈告訴人天○○109年12月18日警詢筆錄(少連偵401卷第187頁至第191頁) ⒉天○○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少連偵401卷第193頁、第199頁至第201頁) ⒊王00之郵局帳戶開戶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核交2489卷第63頁至第73頁) ⒋少年陳○翰109年12月29日警詢筆錄(少連偵401卷第50頁至第52頁) ⒌被告壬○○110年1月2日警詢筆錄(少連偵401卷第64頁至第66頁)   ⒍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少連偵401卷第87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40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即111年度金訴字第35號)  戌○○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18日下午5時47分許,佯裝係均百銀飾網路購物負責人及郵局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戌○○,佯稱:因先前訂單交易時,員工疏失誤設為經銷商將重複下單扣款,要幫其取消訂單,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戌○○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王00之郵局帳戶。 王00之郵局帳戶 109年12月18日晚間6時15分許 15,432元 109年12月18日晚間6時24分許 15,5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中華郵政臺中敦化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北屯區敦化公園廁所 少年陳○翰 壬○○(把風) ⒈告訴人戌○○109年12月18日警詢筆錄(少連偵401卷第203頁至第209頁) ⒉戌○○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西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少連偵401卷第211頁至第213頁) ⒊王00之郵局帳戶開戶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核交2489卷第63頁至第73頁) ⒋少年陳○翰109年12月29日警詢筆錄(少連偵401卷第50頁至第52頁) ⒌被告壬○○110年1月2日警詢筆錄(少連偵401卷第64頁至第66頁)   ⒍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少連偵401卷第89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40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即111年度金訴字第35號)  甲丙○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18日晚間7時9分前某時許,佯裝係花王公司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甲丙○,佯稱:因先前訂單交易設定錯誤,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及自動櫃員機取消設定云云,致甲丙○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薛維仲之中信帳戶及楊00之郵局帳戶。 薛維仲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薛維仲之中信帳戶) 109年12月18日晚間7時9分許 49,123元 ⑴109年12月18日晚間7時11分許 30,000元 ⑵109年12月18日晚間7時12分許 19,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福寶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北屯區敦化公園附近某處 t○○ 壬○○(交提款卡) ⒈告訴人甲丙○109年12月19日警詢筆錄(少連偵401卷第215頁至第219頁) ⒉甲丙○報案相關資料: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三張犁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少連偵401卷第221頁、第225頁) ⒊薛維仲之中信帳戶、楊00之郵局帳戶開戶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核交2489卷第19頁、第59頁) ⒋t○○110年11月16日偵訊筆錄(少連偵401卷第333頁至第335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少連偵401卷第99頁至第119頁)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40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至9 109年12月18日晚間7時17分許 49,123元 ⑴109年12月18日晚間7時20分許 49,000元 ⑵109年12月18日晚間7時56分許 3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福寶門市自動櫃員機)、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中華郵政臺中敦化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北屯區敦化公園附近某處 109年12月12月18日晚間8時27分許 21,123元 ⑴109年12月18日晚間8時29分許 20,000元 ⑵109年12月18日晚間8時30分許 1,000元 ⑶109年12月18日晚間8時38分許 100元 (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7誤載為109年12月18日晚間8時43分許匯款100元,本院逕予更正)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全家超商敦化門市自動櫃員機)、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中華郵政臺中敦化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北屯區敦化公園附近某處 楊00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2月18日晚間8時41分許 29,989元 (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8誤載為30,000元,本院逕予更正) 109年12月18日晚間8時43分許 3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中華郵政臺中敦化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北屯區敦化公園附近某處 109年12月18日晚間8時44分許 29,989元 (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9誤載為30,000元,本院逕予更正) 109年12月18日晚間8時45分許 3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中華郵政臺中敦化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北屯區敦化公園附近某處  甲庚○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18日晚間6時55分許,佯裝係均百韓飾網路購物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甲庚○,佯稱:因先前訂單交易錯誤,將直接從其帳戶扣款,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云云,致甲庚○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張00之中信帳戶。 張00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張00之中信帳戶) 109年12月18日晚間8時1分許 29,987元 109年12月18日晚間8時3分許 3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敦煌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北屯區敦化公園附近某處 t○○ 壬○○(交提款卡) ⒈告訴人甲庚○109年12月18日警詢筆錄(少連偵401卷第227頁至第231頁) ⒉甲庚○報案相關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永興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少連偵401卷第233頁至第237頁)  ⒊張00之中信帳戶開戶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核交2489卷第29頁至第42頁) ⒋t○○110年11月16日偵訊筆錄(少連偵401卷第333頁至第335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少連偵401卷第107頁至第111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40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0(即111年度金訴字第35號)  y○○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18日晚間8時23分許,佯裝係均百韓飾網路購物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y○○,佯稱:因員工疏失,誤設為多筆訂單,要幫其取消,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y○○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張00之中信帳戶。 張00之中信帳戶 109年12月18日晚間9時7分許 22,222元 109年12月18日晚間9時10分許 22,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敦煌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北屯區敦化公園附近某處 t○○ 壬○○(交提款卡) ⒈告訴人y○○109年12月18日警詢筆錄(少連偵401卷第239頁至第241頁) ⒉y○○報案相關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勤工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少連偵401卷第243頁至第249頁) ⒊張00之中信帳戶開戶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核交2489卷第29頁至第42頁) ⒋t○○110年11月16日偵訊筆錄(少連偵401卷第333頁至第335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少連偵401卷第19頁至第123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40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1(即111年度金訴字第35號)  辰○○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18日晚間8時45分許,佯裝係西堤牛排財務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辰○○,佯稱:因系統異常,致其有1筆信用卡疑遭盜刷紀錄,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確認云云,致辰○○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張00之中信帳戶。 張00之中信帳戶 109年12月18日晚間9時14分許 49,987元 109年12月18日晚間9時17分許 5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敦煌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北屯區敦化公園附近某處 t○○ 壬○○(交提款卡) ⒈證人張素貞109年12月20日警詢筆錄(少連偵401卷第251頁至第255頁)(張素貞係由被害人辰○○請託到案供述) ⒉辰○○報案相關資料: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埔墘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少連偵401卷第259頁、第271頁至第272頁) ⒊張00之中信帳戶開戶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核交2489卷第29頁至第42頁) ⒋t○○110年11月16日偵訊筆錄(少連偵401卷第333頁至第335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少連偵401卷第121頁至第127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40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2(即111年度金訴字第35號)  乙○○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18日晚間7時42分許,佯裝係HUNDRESS網拍業者人員及郵局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乙○○,佯稱:因訂單誤植,誤設為批貨單之多筆訂單,要幫其取消,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乙○○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張00之中信帳戶。 張00之中信帳戶 109年12月18日晚間9時22分許 4,089元 109年12月18日晚間9時24分許 4,2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敦煌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北屯區敦化公園附近某處 t○○ 壬○○(交提款卡) ⒈告訴人乙○○109年12月19日警詢筆錄(少連偵401卷第273頁至第279頁) ⒉乙○○報案相關資料: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和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少連偵401卷第285頁至第293頁) ⒊張00之中信帳戶開戶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核交2489卷第29頁至第42頁) ⒋t○○110年11月16日偵訊筆錄(少連偵401卷第333頁至第335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少連偵401卷第129頁至第133頁) 彰化市政府警察局和美分局轉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40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3至14(即111年度金訴字第35號) 109年12月18日晚間9時27分許 100元 (本次提領贓款部分含先前詐欺未領取之餘款)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敦化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北屯區敦化公園附近某處  r○○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5日下午4時33分許,佯裝係露營樂網站員工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r○○,佯稱:因系統錯誤誤植多筆訂單,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或網路銀行取消云云,致r○○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張00之郵局帳戶及馮00之華南帳戶。 張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5日晚間7時8分許 99,989元 ⑴110年1月5日晚間7時14分許 60,000元 ⑵110年1月5日晚間7時16分許 4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民權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t○○(車手) 少年葉○群、廖○豪(把風) ⒈告訴人r○○110年1月6日、110年2月2日警詢筆錄(警0000000000卷第241頁至第247頁、第249頁至第255頁) ⒉r○○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埔頂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紀錄、被害人匯款資料表(警0000000000卷第257頁至第267頁、第275頁至第281頁) ⒊張00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少連偵193卷第39頁至第42頁) ⒋馮00之華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少連偵193卷第43頁) ⒌t○○110年3月10日警詢筆錄(少連偵193卷第5頁至第7頁) ⒍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少連偵193卷第173頁至第175頁、第179頁至第181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9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即111年度原金訴字第91號) 馮00之華南帳戶 ⑴110年1月5日晚間8時10分許 28,985元 ⑵110年1月5日晚間8時27分許 14,985元 (追加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4,145元,本院逕予更正) ⑴110年1月5日晚間8時18分許 20,005元 ⑵110年1月5日晚間8時18分許 9,005元 ⑶110年1月5日晚間8時30分許 15,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1樓(OK超商臺中工學店自動櫃員機)、臺中市○區○○路000號(民權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 S○○ (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5日晚間8時13分許,佯裝係露營樂網站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S○○,佯稱:因先前訂單刷卡有誤,將重複扣款,要幫其取消,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S○○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馮00之華南帳戶。 馮00之華南帳戶 110年1月5日晚間8時38分許 23,456元 ⑴110年1月5日晚間8時47分許 20,005元 ⑵110年1月5日晚間8時49分許 3,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大時代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t○○(車手) 少年葉○群、廖○豪(把風) ⒈被害人S○○110年1月5日警詢筆錄(警0000000000卷第305頁至第307頁) ⒉S○○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警察局第五分局北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金融機構協助受詐騙民眾通知疑似警示帳戶通報單、交易結果明細截圖、手機通話紀錄截圖、存簿封面截圖(警0000000000卷第309頁至第319頁) ⒊馮00之華南帳戶交易明細(少連偵193卷第43頁) ⒋t○○110年3月10日警詢筆錄(少連偵193卷第5頁至第7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少連偵193卷第183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9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即111年度原金訴字第91號)  e○○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3日下午5時許,佯裝係昇恆昌購物網站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e○○,佯稱:因先前訂單誤設為團體訂單,將被扣款,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取消云云,致e○○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徐00之郵局帳戶。 徐00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徐00之郵局帳戶) ⑴110年1月13日晚間6時9分許 49,987元 ⑵110年1月13日晚間6時14分許 15,996元 ⑴110年1月13日晚間6時20分許 60,000元 ⑵110年1月13日晚間6時21分許 6,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南和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南和路郵局附近某處 t○○(車手) 甲未○(收水) 少年葉○群、廖○豪(把風)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9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即111年度原金訴字第91號)  Y○○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3日晚間6時49分許,佯裝係中國信託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Y○○,佯稱:因先前刷卡要退刷需確認個資,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取消設定云云,致Y○○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徐00之郵局帳戶。 徐00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徐00之郵局帳戶) ⑴110年1月13日晚間7時27分許 99,789元 ⑵110年1月13日晚間7時28分許 39,123元 ⑴110年1月13日晚間7時33分許 60,000元 ⑵110年1月13日晚間7時34分許 60,000元 ⑶110年1月13日晚間7時35分許 18,9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民權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統一超商長億門市附近 t○○(車手) 甲未○(收水) 少年葉○群、廖○豪(把風)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9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即111年度原金訴字第91號)  l○○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3日下午5時許,佯裝係昇恆昌機場免稅店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l○○,佯稱:因先前線上購物誤刷11筆訂單,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取消設定云云,致l○○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徐00、徐00之郵局帳戶。 徐00之郵局帳戶 ⑴110年1月13日晚間7時49分許 49,985元 ⑵110年1月13日晚間7時51分許 34,123元 ⑴110年1月13日晚間7時52分許 60,000元 ⑵110年1月13日晚間7時54分許 24,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民權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統一超商長億門市附近 t○○(車手) 甲未○(收水) 少年葉○群、廖○豪(把風)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9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6-1、6-2(即111年度原金訴字第91號) 徐00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徐00之郵局帳戶) ⑴110年1月13日晚間7時57分許 11,987元 ⑵110年1月13日晚間8時4分許 3,123元 ⑴110年1月13日晚間8時2分許 60,000元 ⑵110年1月13日晚間8時4分許 50,000元 ⑶110年1月13日晚間8時5分許 1,900元 ⑷110年1月13日晚間8時13分許 3,005元 (註:左列l○○匯款與編號號J○○匯款同遭t○○於分次提領)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民權路郵局自動櫃員機)、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長億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統一超商長億門市附近 ⑴110年1月13日晚間8時40分許 20,985元 ⑵110年1月13日晚間8時43分許 1,985元 ⑴110年1月13日晚間8時44分許 21,200元 ⑵110年1月13日晚間8時46分許 2,005元 (註:上開l○○匯款第2筆追加起訴書誤載為20,005元,本院逕予更正)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民權路郵局自動櫃員機)、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長億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統一超商長億門市附近  J○○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3日晚間6時45分許,佯裝係昇恆昌宅配網站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J○○,佯稱:因先前線上購物下單,員工誤刷為多筆訂單,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及網路銀行取消云云,致J○○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徐00之郵局帳戶。 徐00之郵局帳戶 ⑴110年1月13日晚間7時53分許 49,987元 ⑵110年1月13日晚間7時55分許 49,987元 ⑴110年1月13日晚間8時2分許 60,000元 ⑵110年1月13日晚間8時4分許 50,000元 ⑶110年1月13日晚間8時5分許 1,900元 ⑷110年1月13日晚間8時13分許 3,005元 (註:左列J○○匯款與編號號l○○匯款同遭t○○於分次提領)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民權路郵局自動櫃員機)、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長億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統一超商長億門市附近 t○○(車手) 甲未○(收水) 少年葉○群、廖○豪(把風)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9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7(即111年度原金訴字第91號)  甲甲○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3日晚間7時46分許,佯裝係昇恆昌機場免稅店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甲甲○,佯稱:因先前購物,員工誤刷為多筆訂單,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及自動櫃員機取消云云,致甲甲○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徐00之郵局帳戶。 徐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13日晚間8時47分許 3,099元 110年1月13日晚間8時53分許 3,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0街00號(全家超商臺中新時代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上址全家超商臺中新時代店附近 t○○(車手) 甲未○(收水) 少年葉○群、廖○豪(把風)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9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8(即111年度原金訴字第91號)  甲辰○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6日下午4時14分許,佯裝係DRQQ網路商城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甲辰○,佯稱:因先前購物,員工將其誤設為批發商,誤下多筆訂單,需依指示操作取消設定云云,致甲辰○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曾00之中信帳戶。 曾00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曾00之中信帳戶) ⑴110年1月16日晚間6時36分許 49,989元 ⑵110年1月16日晚間6時38分許 49,985元 ⑶110年1月17日凌晨0時18分許 47,018元 ⑴110年1月16日晚間6時44分許 100,000元 ⑵110年1月17日凌晨0時22分許 47,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大時代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上址統一超商大時代店附近 t○○(車手) 甲未○(收水) 少年葉○群、廖○豪(把風)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9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9(即111年度原金訴字第91號)  x○○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20日下午5時55分許,佯裝係新竹漫步天湖露營區業者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x○○,佯稱:先前訂單,因員工疏失誤刷為多筆訂單,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云云,致x○○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呂00、牟00、莊00之郵局帳戶。 呂00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呂00之郵局帳戶) ⑴110年1月20日晚間6時39分許 49,985元 ⑵110年1月20日晚間6時42分許 49,985元 ⑶110年1月20日晚間7時32分許 28,985元 ⑴110年1月20日晚間6時48分許 60,000元 ⑵110年1月20日晚間6時49分許 39,900元 ⑶110年1月20日晚間7時38分許 29,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南和路郵局自動櫃員機)、臺中市○區○○路000號(民權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區○○路00號附近 t○○(車手) 甲未○(收水) 少年葉○群、廖○豪(把風)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9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0、10-1、10-2、10-3(即111年度原金訴字第91號) 牟00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牟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20日晚間7時1分許 29,987元 110年1月20日晚間7時8分許 3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南和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區○○路00號附近 牟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20日晚間7時21分許 29,985元 110年1月20日晚間7時34分許 57,000元 (註:左列x○○匯款與編號號甲巳○之27,017元匯款同遭t○○於同次提領)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民權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統一超商長億門市附近某處 莊00之郵局帳戶 ⑴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5分許 49,985元 ⑵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8分許 19,123元 ⑴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10分許 60,000元 ⑵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22分許 11,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民權路郵局自動櫃員機)、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長億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統一超商長億門市附近某處  甲巳○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20日晚間6時40分許,佯裝係法國秘密甜點員工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甲巳○,佯稱:先前訂單因員工疏失設為團購名單誤下多筆訂單,要幫其取消,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甲巳○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牟00之郵局帳戶。 牟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20日晚間7時20分許 27,017元 110年1月20日晚間7時34分許 57,000元 (註:左列甲巳○匯款與編號號x○○前開29,985元匯款同遭t○○於同次提領)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民權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統一超商長億門市附近某處 t○○(車手) 甲未○(收水) 少年葉○群、廖○豪(把風)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9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1(即111年度原金訴字第91號)  p○○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20日晚間7時42分許,佯裝係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p○○,佯稱:其先前刷卡購物,因系統異常致重複扣款,要幫其取消,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甲巳○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呂00之郵局帳戶。 呂00之郵局帳戶 ⑴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2分許 16,723元 ⑵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6分許 5,515元 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4分許 16,005元 ⑵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17分許 5,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長億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統一超商長億門市附近某處 t○○(車手) 甲未○(收水) 少年葉○群、廖○豪(把風)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9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2、12-1、12-2(即111年度原金訴字第91號) 牟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5分許 13,013元 ⑴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11分許 60,000元 ⑵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12分許 1,000元 ⑶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12分許 1,005元 (註:左列p○○匯款與編號號庚○○下開49,897元匯款同遭t○○於分次提領)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民權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統一超商長億門市附近某處 莊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19分許 7,015元 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21分許 60,000元 (註:左列p○○匯款與編號號庚○○下開49,897元匯款同遭t○○於同次提領)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民權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統一超商長億門市附近某處  庚○○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20日晚間7時41分許,佯裝係法國秘密甜點員工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庚○○,佯稱:先前訂單,因遭人冒簽成立多筆訂單,要幫其取消,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及網路銀行云云,致庚○○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牟00、莊00之郵局帳戶。 牟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8分許 49,897元 ⑴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11分許 60,000元 ⑵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12分許 1,000元 ⑶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12分許 1,005元 (註:左列庚○○匯款與編號號p○○上開13,013元匯款同遭t○○於分次提領)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民權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統一超商長億門市附近某處 t○○(車手) 甲未○(收水) 少年葉○群、廖○豪(把風)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9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3、13-1(即111年度原金訴字第91號) 莊00之郵局帳戶 ⑴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12分許 49,897元 ⑵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47分許 22,985元 ⑴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21分許 60,000元 (註:左列庚○○匯款與編號號p○○上開7,015元匯款同遭t○○於同次提領) ⑵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54分許 17,600元 臺中市○區○○路000號(民權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 k○○ 本案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2日晚間6時15分前某時許,佯裝為酵素公司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告訴人k○○佯稱:因疏失誤設為多筆交易,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設定云云,致告訴人k○○陷於錯誤,於右揭①時間,將右列款項使用自動櫃員機存款至z○○之中信帳戶。z○○於②同日將該筆款項轉至張00申設之中信帳戶。 z○○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z○○之中信帳戶)、張00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張00之中信帳戶) ①110年1月12日晚間6時15分許 22,985元(扣除手續費) ②110年1月12日晚間6時17分許 89,081元(連同上開金額) 110年1月13日凌晨0時19分許 22,985元(扣除手續費)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段000號(統一超商中展館門市) ②收水:臺中市北屯區梅川公園 t○○(車手)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k○○110年1月12日警詢筆錄(偵23348卷第27頁至第30頁) ⒉k○○報案相關資料: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宋屋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國泰世華銀行客戶交易明細表、k○○玉山銀行存摺影本(偵23348卷第47頁至第56頁) ⒊z○○之中信帳戶交易明細(偵23348卷第64頁,本院卷二第107頁、第109頁) ⒋張00之中信帳戶交易明細(少連偵193卷第45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23988卷第37頁) ⒍t○○110年3月9日警詢筆錄(偵23348卷第24頁)、本院之自白(見本院卷三第171頁至172頁) ⒎甲未○113年3月7日審理筆錄(原金訴31卷㈢第80頁)、本院之自白(見本院卷三第171頁至172頁)  ⒏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本院卷二第113頁)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3348號等追加起訴書(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4號)    附表二:被告t○○任取簿手之犯罪事實(被害人遭詐交付帳戶部分 ,為便於說明,仍列出原判決認定之事實;時間:民國;金額: 新臺幣)--編號2不在上訴範圍,其餘均為量刑上訴 編號 告訴人/ (被害人) 告訴人遭詐欺過程 遭詐騙寄送之帳戶 領取包裹時間/地點 取簿手 報告警局 備註 1 丙○○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18日晚間8時許,在臉書刊登小額借款廣告,丙○○瀏覽後即與通訊軟體LINE ID「mh770330」互加好友後聯繫,向其佯稱:若要辦理借貸,需提供土地銀行帳戶金融卡供借貸匯款,並以確認是否能正常使用要其以LINE提供金融卡密碼云云,致丙○○陷於錯誤,於109年12月23日晚間10時59分許,在屏東縣○○鄉○○路00○0號統一超商欣佳和門市寄送右列土銀帳戶金融卡至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逢華門市予本案詐欺集團供犯罪使用。 丙○○之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丙○○之土銀帳戶) t○○依「財源廣進」、「別問」、「小智」指示,於109年12月26日下午2時55分許,前往統一超商逢華門市領取包裹,再依指示放置於臺中市○區○○街00號寄物櫃內,由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取回使用。 t○○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6930號等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二(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9號) 2 丘00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10日前某時許,在臉書社團「網賺」刊登民間借貸廣告,丘00瀏覽後即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李佳Rong」互加好友後聯繫,「李佳Rong」向其佯稱:可提供民間借貸,但需提供2個銀行帳戶測試云云,致丘00陷於錯誤,於109年12月18日晚間7時34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大邁門市寄送右列2本帳戶提款卡至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新德化門市,並提供提款卡密碼給本案詐欺集團供本案犯罪使用。 丘00之中信帳戶 t○○依「財源廣進」、「別問」、「小智」指示,於109年12月21日凌晨1時18分許,駕駛承租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前往統一超商新德化門市領取包裹。 (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一誤載領取時間為「109年12月19日凌晨1時18分許」,本院逕予更正) t○○ (註:t○○犯行部分已經原審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23號判決確定,原審為免訴判決,不在上訴範圍)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9181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一(即110年度訴字第1552號) 丘00之國泰帳戶 3 邱○緣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17日晚間8時前某時許,在臉書刊登家庭包裝工作廣告,邱○緣瀏覽後即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茹茹」、「財務純」互加好友後聯繫,「茹茹」向其佯稱:應徵工作需提供帳戶跟廠商訂購材料,及幫忙申請政府補助款云云,致邱○緣陷於錯誤,於109年12月18日下午5時9分許,在新竹縣○○鄉○○○路000號統一超商晟寶門市寄送右列郵局帳戶之提款卡、密碼至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太隆門市給本案詐欺集團供犯罪使用。 邱○緣之郵局帳戶 t○○依「財源廣進」、「別問」、「小智」指示,於109年12月20日上午10時53分許,駕駛承租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前往統一超商太隆門市領取包裹。 t○○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5145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一(即110年度金訴字第729號) 4 j○○(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初,在臉書刊登家庭代工廣告,j○○女友瀏覽後即告知j○○,j○○即與通訊軟體LINE ID「WX927」互加好友後聯繫,「WX927」向其佯稱:應徵工作需提供帳戶跟廠商訂購材料,1個帳戶有5,000元補償款云云,致j○○陷於錯誤,於109年12月18日中午12時29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萬寶門市寄送右列土銀帳戶、合庫帳戶之金融卡、密碼至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新大億門市給本案詐欺集團供犯罪使用。 j○○之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j○○之土銀帳戶)、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j○○之合庫帳戶) t○○依「財源廣進」、「別問」、「小智」指示,於109年12月20日上午11時36分許,駕駛承租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前往統一超商新大億門市領取包裹。 t○○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5145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一(即110年度金訴字第729號) 5 U○○○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9日上午11時前某時許,在臉書刊登家庭代工廣告,U○○○瀏覽後即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招兼職*梁」互加好友後聯繫,「招兼職*梁」向其佯稱:工作發工資時需要寄送銀行存摺、提款卡供匯薪資云云,致U○○○陷於錯誤,於109年12月29日晚間9時5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萬寶門市寄送右列高雄銀行、台新銀行、新光銀行、農會、中華郵政帳戶之金融卡、密碼至臺中市太平區中山路2段366之1號統一超商盛民興門市給本案詐欺集團供犯罪使用。 U○○○之高雄銀行、台新銀行、新光銀行、農會、中華郵政帳戶(帳號均詳卷) t○○依「財源廣進」、「別問」、「小智」指示,於109年12月31日中午12時25分許,駕駛承租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前往統一超商盛民興門市領取包裹。 t○○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5145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一(即110年度金訴字第729號) 6 q○○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7日晚間7時前某時許,在臉書社團刊登家庭代工廣告,q○○瀏覽後即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阿晴」互加好友後聯繫,「阿晴」向其佯稱:應徵工作需提供帳戶跟廠商訂購材料,及幫忙申請政府補助款云云,致q○○陷於錯誤,於109年12月29日晚間6時46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號1樓統一超商正達門市寄送右列中信帳戶之金融卡、密碼至臺中市○○區○○0街0號統一超商鑫佳慶門市給本案詐欺集團供犯罪使用。 q○○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北高雄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q○○之中信帳戶) t○○依「財源廣進」、「別問」、「小智」指示,於109年12月31日中午12時33分許,駕駛承租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前往統一超商鑫佳慶門市領取包裹。 t○○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5145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一(即110年度金訴字第729號) 7 K○○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19日前某時許,在臉書社團刊登家庭代工廣告,K○○瀏覽後即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蔡佩紋」互加好友後聯繫,「蔡佩紋」向其佯稱:應徵工作需提供帳戶跟廠商訂購材料,及薪資匯款云云,致K○○陷於錯誤,於109年12月19日晚間10時30分許,在嘉義縣○○鄉○○路0段00號統一超商鳳專門市寄送右列新光帳戶之提款卡、密碼至臺中市○里區○里路00號統一超商興生門市給本案詐欺集團供犯罪使用。 K○○之新光帳戶 t○○依「財源廣進」、「別問」、「小智」指示,於109年12月21日中午12時20分許,駕駛承租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前往統一超商興生門市領取包裹。 t○○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5145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一(即110年度金訴字第729號) 8 亥○○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日前某時許,在臉書社團刊登貸款廣告,亥○○瀏覽後即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胡湘珮」互加好友後聯繫,「胡湘珮」向其佯稱:需交付帳戶供公司會計檢查云云,致亥○○陷於錯誤,分別於110年1月2日晚間9時41分許,在臺中市○區○○街00號臺中車站8號倉庫、110年1月4日下午3時24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家樂福沙鹿店,將其右列之國泰帳戶、新光帳戶、合庫帳戶寄放於該2處置物櫃內給本案詐欺集團供本案犯罪使用。 亥○○之新光帳戶、合庫帳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追加起訴書誤載為新光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本院逕予更正) t○○依「財源廣進」、「別問」、「小智」指示,於110年1月3日凌晨1時43分許,前往臺中車站8號倉庫領取包裹;於110年1月4日下午3時55分許,前往臺中市○○區○○路000號家樂福沙鹿店內之置物櫃領取包裹。 t○○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5145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二(即110年度金訴字第729號);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3170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一(即110年度金訴字第1052號) 9 甲寅○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2日前中午12時許,在臉書社團刊登小額借款廣告,甲寅○瀏覽後即與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暱稱「阿SA」)互加通訊軟體LINE好友後聯繫,「阿SA」向其佯稱:欲小額借款需提供銀行提款卡經審核後方能撥款云云,致甲寅○陷於錯誤,於109年12月22日下午2時35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新玻門市寄送右列玉山帳戶提款卡至臺中市○里區○○路000號統一超商軟體門市,嗣後並提供提款卡密碼予本案詐欺集團供犯罪使用。 甲寅○之玉山帳戶 t○○依「財源廣進」、「別問」、「小智」指示,於109年12月24日下午2時30分許,駕駛承租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前往統一超商軟體門市領取包裹。 t○○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4945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一(即110年度訴字第1551號) 附表三:本院改判無罪部分(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被告t○○為編號A部分;被告甲未○為編號A至J部分     (原判決附表三無罪部分不在本院審理範圍)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告訴人遭詐欺過程 匯款帳戶、 寄送帳戶 匯款(存款)時間/ 金額 提領、轉帳時間/ 金額 提領地點/收水地點 提領車手/ 收水 證據清單/ 有無提領影像 報案警局 備註 A 酉○ (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6日下午4時許,佯裝係露營樂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酉○,佯稱:因其先前消費,遭駭客入侵電腦誤植資料為多筆消費,要幫其解除設定,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及自動櫃員機云云,致酉○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黃00之中信帳戶。 黃00之中信帳戶 110年1月6日下午5時18分許 29,987元 ⑴110年1月6日下午5時22分許 60,000元 ⑵110年1月6日下午5時41分許 30,000元 (註:追加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10年1月7日凌晨0時6分54秒許 提領100,000元,本院逕予更正) ①提領:不詳地點 ②收水:不詳地點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酉○110年1月6日警詢筆錄(偵10812卷第101頁至第102頁) ⒉酉○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內惟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10812卷第99頁至第100頁、第105頁至第107頁) ⒊黃00之中信帳戶之轉帳交易明細(偵10812卷第69頁)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至6(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110年1月6日下午5時35分許 30,000元 B 地○○ (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5日晚間7時許,佯裝係露營網站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地○○,佯稱:因其先前訂單錯誤致多扣款,要幫其解除扣款,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地○○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馮00之華南帳戶。 馮00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馮00之華南帳戶) 110年1月5日晚間8時3分許 22,123元 110年1月5日晚間8時8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聯邦銀行興中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地○○110年1月5日警詢筆錄(偵字9673卷第63頁至第65頁) ⒉地○○報案相關資料: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板橋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地○○手機通話紀錄截圖、手機網路銀行轉帳紀錄截圖(偵字9673卷第57頁至第62頁、第66頁至第67頁)  ⒊馮00之華南帳戶交易明細表(少連偵193卷第43頁) ⒋t○○110年2月3日警詢筆錄(偵9673卷第31頁至第33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字9673卷第55頁)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110年1月5日晚間8時9分許 2,005元 C Q○○(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5日晚間7時18分許,佯裝係威尼斯溫泉露營地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Q○○,佯稱:因員工疏失,誤植為團報會員消費,要幫其取消設定,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及網路銀行云云,致Q○○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張00之郵局帳戶。 張00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張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5日晚間7時50分許 29,123元 110年1月5日晚間7時53分許 20,005元 (註:追加起訴書漏載此筆提款) ①提領:不詳地點 ②收水:不詳地點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Q○○110年1月5日警詢筆錄(偵字9673卷第71頁至第75頁) ⒉Q○○報案相關資料: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歸來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手機通話紀錄截圖、手機網路銀行轉帳紀錄截圖(偵字9673卷第69頁至第70頁、第77頁至第82頁) ⒊張00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表(少連偵193卷第39頁至第42頁) ⒋t○○110年2月3日警詢筆錄(偵9673卷第25頁至第29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字9673卷第49頁至第53頁)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110年1月5日晚間7時55分許 13,123元 110年1月5日晚間7時56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號(統一超商宜寧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110年1月5日晚間7時58分許 3,456元 110年1月5日晚間8時1分許 5,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萊爾富超商臺中中鑽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D P○○ (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5日晚間6時許,佯裝係網路購物平臺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P○○,佯稱:因其先前網路購物條碼錯誤,致將重複扣款,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設定云云,致P○○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江00之土銀帳戶。 江00之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江00之土銀帳戶) 109年12月25日晚間7時43分許 29,988元 ⑴109年12月25日晚間7時45分許 20,005元 ⑵109年12月25日晚間7時46分許 10,005元 ⑶109年12月25日晚間7時48分許 4,005元 ⑷109年12月25日晚間7時53分許 5,6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萊爾富超商豐原豐民門市自動櫃員機);臺中市○○區○○路00號1樓(統一超商新豐民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豐原區三豐路上某土地公廟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P○○109年12月25日警詢筆錄(偵23988卷第78頁至第79頁) ⒉P○○報案相關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新平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土地銀行自動櫃員機存戶交易明細表(偵23988卷第82頁至第87頁)  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業存字第1100005679A號函檢附江00之土銀帳戶基本資料查詢、交易明細(偵23988卷第88頁至第91頁) ⒋t○○110年3月17日警詢筆錄(偵23988卷第45頁至第46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23988卷第49頁至第53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3988號追加起訴書(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1號) 109年12月25日晚間7時46分許 4,009元 109年12月25日晚間7時48分許 5,569元 E a○○ (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22日下午5時23分許,佯裝係露營業者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a○○,佯稱:因其先前誤訂營位8晚,要協助退訂,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a○○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許00之渣打帳戶。 許00之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許00之渣打帳戶)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19分許 199,987元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25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新北市○○區○○街00號(合作金庫新店分行自動櫃員機)(追加起訴書誤載為新北市○○區○○路0段00號合作金庫新店分行,本院逕予更正) ②收水:臺中市東區新民街某處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a○○110年1月22日警詢筆錄(少連偵129卷第195頁至第197頁) ⒉a○○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西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少連偵129卷第198頁、第200頁)  ⒊許00之渣打帳戶帳戶交易明細(少連偵129卷第266頁) ⒋t○○110年4月7日警詢筆錄(少連偵129卷第15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23988卷第21頁至第22頁)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348號追加起訴書(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3號)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26分許 20,005元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27分許 20,005元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28分許 20,005元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29分許 19,905元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35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新北市○○區○○路0段00號(新北市新店碧潭郵局自動櫃員機)(追加起訴書誤載為新北市○○區○○街00號新北市新店碧潭郵局,本院逕予更正) ②收水:臺中市東區新民街某處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35分許 20,005元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36分許 20,005元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36分許 20,005元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37分許 20,005元 F 丁○○(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7分許,佯裝係日本怪獸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丁○○,佯稱:其有10筆訂單需解除,要幫其取消,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丁○○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宋00之中信帳戶。 宋00之中信帳戶 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41分許 45,678元 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45分許 45,000元 ①提領:不詳地點 ②收水:不詳地點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丁○○109年12月22日警詢筆錄(偵25159卷第107頁至第111頁) ⒉丁○○報案相關資料: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長安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手機截圖、手機通話紀錄截圖(偵25159卷第101頁至第105頁、第113頁至第117頁、第123頁至第125頁)  ⒊宋00之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偵25159卷第81頁) ⒋t○○110年1月26日警詢筆錄(偵31474卷第31頁至第33頁)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5159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7號) G 癸○○(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2日下午4時50分許,佯裝係日本怪獸網路賣場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癸○○,佯稱:因先前下單時系統錯誤將其誤設為經銷商,誤刷多筆訂單,要幫其取消訂單,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癸○○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宋00之郵局帳戶。 宋00之郵局帳戶 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41分許 49,986元 ⑴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47分許 20,005元 ⑵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48分許 20,005元 ⑶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49分許 20,005元 ⑷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56分許 60,000元 ①左列⑴至⑶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之1(統一超商潭豐門市自動櫃員機);左列⑷提領:不詳地點 ②收水:臺中市潭子區頭家厝車站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癸○○109年12月22日警詢筆錄(偵31474卷第43頁至第45頁) ⒉癸○○報案相關資料: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平鎮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手機截圖、手機通話紀錄截圖(偵31474卷第46頁至第54頁) ⒊中華郵政股份公司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宋00之郵局帳戶〕(偵31474卷第103頁) ⒋t○○110年1月23日警詢筆錄(偵31474卷第31頁至第37頁) ⒌109年12月22日車手t○○提領過程監視錄影畫面截圖〔統一潭豐門市〕(偵31474卷第87頁至第93頁)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31474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即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號) 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43分許 49,039元 H I○○ (未提告)(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2日下午4時1分許,佯裝係日本怪獸美妝學院客服人員及郵局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I○○,佯稱:因先前下單時員工疏失將其誤設為經銷商,誤刷多筆訂單,要幫其取消訂單,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I○○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宋00之中信帳戶。 宋00之中信帳戶 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18分許 15,947元 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4分許 30,000元 (提款之部分金額超過I○○所匯款之金額係另案被害人遭詐款項)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號(統一超商甜園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潭子區頭家厝車站 t○○ 甲未○(收水) ⒈被害人I○○109年12月22日警詢筆錄(偵31474卷第58頁至第59頁) ⒉I○○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南竹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刑案呈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手機通話紀錄截圖(偵31474卷第55頁至第57頁、第61頁、第64頁至第68頁)   ⒊宋00之中信帳戶交易明細(偵31474卷第105頁) ⒋t○○110年1月23日警詢筆錄(偵31474卷第31頁至第37頁) ⒌109年12月22日車手t○○提領過程監視錄影畫面截圖〔統一甜園門市〕(偵31474卷第81頁至第85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31474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即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號) I r○○(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5日下午4時33分許,佯裝係露營樂網站員工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r○○,佯稱:因系統錯誤誤植多筆訂單,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或網路銀行取消云云,致r○○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張00之郵局帳戶及馮00之華南帳戶。 張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5日晚間7時8分許 99,989元 ⑴110年1月5日晚間7時14分許 60,000元 ⑵110年1月5日晚間7時16分許 4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民權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t○○(車手) 甲未○(收水) 少年葉○群、廖○豪(把風) ⒈告訴人r○○110年1月6日、110年2月2日警詢筆錄(警0000000000卷第241頁至第247頁、第249頁至第255頁) ⒉r○○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埔頂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紀錄、被害人匯款資料表(警0000000000卷第257頁至第267頁、第275頁至第281頁) ⒊張00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少連偵193卷第39頁至第42頁) ⒋馮00之華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少連偵193卷第43頁) ⒌t○○110年3月10日警詢筆錄(少連偵193卷第5頁至第7頁) ⒍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少連偵193卷第173頁至第175頁、第179頁至第181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9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即111年度原金訴字第91號) 馮00之華南帳戶 ⑴110年1月5日晚間8時10分許 28,985元 ⑵110年1月5日晚間8時27分許 14,985元 (追加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4,145元,本院逕予更正) ⑴110年1月5日晚間8時18分許 20,005元 ⑵110年1月5日晚間8時18分許 9,005元 ⑶110年1月5日晚間8時30分許 15,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1樓(OK超商臺中工學店自動櫃員機)、臺中市○區○○路000號(民權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J S○○ (未提告)(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5日晚間8時13分許,佯裝係露營樂網站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S○○,佯稱:因先前訂單刷卡有誤,將重複扣款,要幫其取消,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S○○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馮00之華南帳戶。 馮00之華南帳戶 110年1月5日晚間8時38分許 23,456元 ⑴110年1月5日晚間8時47分許 20,005元 ⑵110年1月5日晚間8時49分許 3,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大時代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t○○(車手) 甲未○(收水) 少年葉○群、廖○豪(把風) ⒈被害人S○○110年1月5日警詢筆錄(警0000000000卷第305頁至第307頁) ⒉S○○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警察局第五分局北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金融機構協助受詐騙民眾通知疑似警示帳戶通報單、交易結果明細截圖、手機通話紀錄截圖、存簿封面截圖(警0000000000卷第309頁至第319頁) ⒊馮00之華南帳戶交易明細(少連偵193卷第43頁) ⒋t○○110年3月10日警詢筆錄(少連偵193卷第5頁至第7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少連偵193卷第183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9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即111年度原金訴字第91號) 附表四:被告之罪刑 編號 犯罪事實 罪名及宣告刑 備註(犯罪所得就被告t○○部分均是以被害人匯款金額計算,單位新臺幣,元以下無條件捨去;犯罪所得就被告壬○○部分均是以單日300元計算) 1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伍佰陸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118,962元×3%=3,568元 2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陸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22,123元×3%=663元 3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壹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3,999元×3%=119元 4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85,001元×3%=2,550元 5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5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30,000元×3%=900元 6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6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壹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980元×3%=119元 7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7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壹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83,948元×3%=2,518元 8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8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零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6,998元×3%=209元 9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9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柒佰捌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92,840元×3%=2,785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肆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49,989元×3%=1,499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柒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55,972元×3%=1,799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陸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8,998元×3%=569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59,086元×3%=1,772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參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087元×3%=332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本院諭知)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柒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59,985元×3%=1,799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捌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129,998元×3%=3,899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貳佰玖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309,755元×3%=9,292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肆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49,989元×3%=1,499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玖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99,986元×3%=2,999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00,008元×3%=3,000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50,004元×3%=1,500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陸佰壹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87,208元×3%=2,616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肆佰柒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49,000元×3%=1,470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玖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3,000元×3%=390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壹佰零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36,999元×3%=1,109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00,000元×3%=3,000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玖佰貳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64,018元×3%=1,920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玖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3,131元×3%=393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9,986元×3%=899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9,985元×3%=899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柒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2,345元×3%=370元  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詳附表三  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詳附表三  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詳附表三  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詳附表三  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詳附表三  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詳附表三  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詳附表三  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詳附表三  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詳附表三  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詳附表三  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詳附表三  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詳附表三  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詳附表三  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詳附表三  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詳附表三  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詳附表三  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詳附表三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肆佰肆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14,879元×3%=3,446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伍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5,087元×3%=152元 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本院改判無罪,詳如主文第5、6項所示  t○○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陸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原判決主文) 22,123元×3%=663元  t○○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參佰柒拾壹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原判決主文) 45,702元×3%=1,371元  t○○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壹佰捌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原判決主文) 39,566元×3%=1,186元  t○○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玖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原判決主文) 199,987元×3%=5,999元  t○○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參佰柒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原判決主文) 45,678元×3%=1,370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伍佰捌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19,433元×3%=3,582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零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6,993元×3%=209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肆佰玖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49,879元×3%=4,496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肆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8,010元×3%=240元 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本院改判如主文第4項所示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捌佰貳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60,977元×3%=1,829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參拾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7,912元×3%=537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9,985元×3%=899元  t○○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柒佰柒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9,082元×3%=4,772元  t○○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陸佰玖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9,959元×3%=2,698元  t○○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伍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1,998元×3%=659元  t○○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玖佰柒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原判決主文) 99,025元×3%=2,970元  t○○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柒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原判決主文) 15,947元×3%=478元  壬○○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00元  壬○○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同上  壬○○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同上  壬○○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同上  t○○、壬○○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參佰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t○○部分:179,347元×3%=5,380元 壬○○部分:300元(同上)  t○○、壬○○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t○○部分:29,987元×3%=899元 壬○○部分:300元(同上)  t○○、壬○○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陸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t○○部分:22,222元×3%=666元 壬○○部分:300元(同上)  t○○、壬○○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肆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t○○部分:49,987元×3%=1,499元 壬○○部分:300元(同上)  t○○、壬○○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貳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t○○部分:4,089元×3%=122元 壬○○部分:300元(同上)  t○○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參佰壹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原判決主文) 144,959元×3%=4,318元  t○○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零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原判決主文) 23,456元×3%=703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玖佰柒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65,983元×3%=1,979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壹佰陸拾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38,912元×3%=4,167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陸佰陸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22,188元×3%=3,665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玖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99,974元×3%=2,999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099元×3%=92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肆佰零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46,992元×3%=4,409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柒佰肆拾壹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208,050元×3%=7,741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壹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7,017元×3%=810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貳陸拾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2,266元×3%=1,267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陸佰捌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22,779元×3%=3,683元  t○○所犯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00元  t○○所犯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00元  t○○所犯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00元  t○○所犯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00元  t○○所犯如附表二編號6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00元  t○○所犯如附表二編號7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00元  t○○所犯如附表二編號8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00元  t○○所犯如附表二編號9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00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即原判決附表三編號1) (本院諭知)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9,985元×3%=899元 附表五:被告甲未○之犯罪所得 編號 犯罪事實 犯罪所得 備註 1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至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09年12月21日於大里仁愛醫院附近收水 2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09年12月24日在臺中市南屯區工業區附近收水 3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至、至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09年12月26日在不詳地點收水 4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至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09年12月27日在臺中市烏日區某處 5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09年12月28日在臺中市烏日區某處收水 6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至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09年12月28日在臺中市西屯區工業區附近某處收水 7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09年12月29日在臺中路郵局旁停車場收水 8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10年1月6日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附近巷子收水 9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至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10年1月7日在臺中市大里區環中路6段某處收水 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10年1月7日在梅川公園某處收水 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至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10年1月8日在臺中市大里區國光路與中興路附近收水 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10年1月13日在南和路郵局附近某處收水 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至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10年1月13日在統一超商長億門市附近收水 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10年1月13日在全家便利商店新時代店附近收水 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至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10年1月14日在不詳地點收水 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10年1月16日在統一超商大時代門市附近收水 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4至8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10年1月18日在中興大學門口附近收水 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10年1月18日在不詳地點收水 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9至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10年1月19日在長億活動中心外涼亭收水 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10年1月19日在梅川公園某處收水 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10年1月20日在臺中市○區○○路00號附近收水 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至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10年1月20日在統一超商長億門市附近收水 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10年1月21日在梅川公園某處收水 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10年1月12日在梅川公園某處收水 附表六:被告t○○、甲未○之車行紀錄比對 編號 附表一 編號 當日最後 提領時間 附表一所列收水地點 t○○(車手)車牌及車行紀錄 (偵10812卷) 甲未○(收水)5088-ZG 車行紀錄( 偵10812卷) 1 1至3 109.12.29 晚間8時37分許 臺中市南區臺中路郵局旁之停車場 RCY-5083 晚間10時31分 崇德路、大豐路(P248) 晚間10:02 崇德路、崇德六路、崇德五路(P257) 2 9至 、 110.1.19 晚間9時30分許 110.1.19 21時59分許 臺中市○○區○○○○○○○○○○○○○○路000號) 臺中市北區梅川公園 000-0000 晚間10:36至 晚間10:41 天津路、梅川東路口、青島西街(P323-324) 晚間10:15 至晚間10:49 青島路、天津路、梅川東路口(P308) 3 、、、 109.12.27 下午3:34霧峰至109.12.28 0時8分許 明台高中停車場(臺中市○○區○○路00號) RCY-5083 12月27日下午3:30霧峰區中正路、吉峰路口(P253) 12月28日0:18-36 烏日區新興路、五光路、光德路(P261) 12月27日下午4:15霧峰區中正路、吉峰路口(P262) 12月28日0:57 烏日區五光路、復光五巷口(P261) 4  109.12.28 0時22分許 臺中市烏日區某處 同上烏日區 同上烏日區 5 至 109.12.28 晚間7時59分許 臺中市西屯區工業區附近 RCY-5083 晚間7:11至下午8:27在工業區內 晚間8:28河南路、青海路口(P249) 晚間7:42中港路、工業區1路、20:29河南路、青海路口(P259) 6  109.12.24 晚間10時5分許 臺中市西屯區工業區附近收水 000-0000 領款後租車 12月24日租車 晚間11:15(P229、241) 晚間10:34中工三路、天佑街口(P208)-在工業區 7  110.1.6 中午12時40分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合庫烏日分行)附近巷子 步行 下午1:05烏日區烏日里麻園溪西路口(中山路1段、2段路口,靠近玄提領地點) (P143) 8 至 110.1.14 下午5時42分許 收水地點不詳 提領地點:西屯河南路、福星路 000-0000 下午6:11文昌東一街口、天津路(P332) 下午6:22 文昌東一街、漢口路 (P315) 9 至 110.1.8 下午6時8分起至下午8 時42分許 臺中市大里區國光路與中興路附近 RCY-5083 下午1:59至晚間午9:01 均在大里區中 興路、東榮路 、益民路等 (P197) 下午5:15至晚間8:20均在大里區中興路、東榮路、益民路等 (P201) 10 至 至 109.12.26 晚間7時22分至晚間10 時0分許 收水地點不詳 提領地點:臺中市豐原區豐中路、三民路 000-0000 12月26日晚間7:28至12月27日 0:37 在豐原區 (P237) 12月26日下午7:33至晚間10:00在豐原區 (P235)

2025-02-19

TCHM-113-金上訴-1356-20250219-1

原金上訴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加重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原金上訴字第67號                  113年度原金上訴字第68號                  113年度原金上訴字第69號                  113年度原金上訴字第70號                  113年度原金上訴字第71號                  113年度原金上訴字第72號                  113年度原金上訴字第73號                  113年度原金上訴字第74號                  113年度原金上訴字第75號                  113年度原金上訴字第76號                  113年度原金上訴字第77號                  113年度原金上訴字第78號                  113年度原金上訴字第79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1265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354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355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356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坤玄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簡長琳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選任辯護人 黃晨翔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吳百誠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加重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1、35、36、37、38、39、40、41、43、44 、47號、110年度訴字第1551、1552號、110年度金訴字第729、1 052號、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91號、111年度金訴字第35號中華 民國113年6月2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0年度少連偵字第282號、追加起訴案號:同署110年度偵字第1 3900、13665、17847、18556、22359、17547、22361、18707、1 6930、22360、24448、24449、24450、23988、23348、26711、2 5159、27900、25145、23170、14945、9181、31474、36881、11 0年度少連偵字第348、401號、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93號,及移 送併辦案號:同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257號、110年度偵字第314 74號、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93號、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0年度 偵字第9378號),提起上訴,及移送本院併辦(同署113年度偵 字第543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其附表四編號、、、附表三編號1所示t○○、甲未○ 部分、其附表四編號至、、、、所示甲未○部分暨就t○○、 甲未○所定之應執行刑,及其主文第3項甲未○沒收部分,均撤銷 。 t○○犯如附表四編號、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編號、所示 之刑及沒收。 甲未○犯如附表四編號、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編號、所 示之刑。 t○○、甲未○被訴如原判決附表四編號所示部分,公訴不受理。 t○○被訴如原判決附表四編號所示部分無罪。 甲未○被訴如原判決附表四編號至、、、、所示部分無罪 。 其他上訴駁回。 t○○上開撤銷改判之有罪部分所處之刑及上訴駁回部分所處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伍月。 甲未○上開撤銷改判之有罪部分所處之刑及上訴駁回部分所處之 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陸月。 甲未○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甲、審判範圍: 一、按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 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但有關係之部分為無罪、免 訴或不受理者,不在此限,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1項、第2 項定有明文。其立法理由說明:上訴人就未提出具體理由聲 明上訴部分,並無請求撤銷、變更原判決之意,自無再擬制 視為全部上訴之必要,爰配合修正,刪除第348條第1項後段 「未聲明為一部者,視為全部上訴」之規定,且該條第2項 所稱「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不以在主文內諭知者為限 ,即第一審判決就有關係之部分於理由內說明不另為無罪、 免訴或不受理之諭知者,亦屬之。原審判決後,檢察官對原 判決有罪部分之量刑及附表三編號1無罪部分提起上訴;上 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t○○、甲未○就原判決有罪部分提起 上訴(上訴範圍詳下述),是被告t○○、甲未○、壬○○經原審 判決免訴、公訴不受理、或於理由中不另為無罪諭知、不另 為免訴諭知部分及原判決附表三編號2、3、4無罪部分,均 非本院審理範圍,合先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之規定,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 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查:  ㈠被告t○○就原判決有罪部分提起上訴,其於本院準備程序時, 明示除原判決附表一編號、、、至(即附表四編號、 、、至)部分外,其餘有罪部分就量刑上訴並撤回量刑 以外之上訴,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及一部撤回上訴聲請書可 參(見本院卷二第122、123、171頁)。檢察官就被告t○○有 罪部分係針對量刑上訴,另就原判決附表三編號1原判決無 罪部分上訴。依前述說明,被告t○○關於原判決附表一編號 、、、至(即附表四編號、、、至)、附表三編 號1部分,為全部上訴,其他有罪部分,本院僅就被告t○○之 量刑妥適與否進行審理(此部分之犯罪事實、沒收不在本院 審理範圍)。  ㈡被告甲未○就原判決有罪部分提起上訴,其於本院準備程序時 ,明示除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至3、9至、至、至、、 、、(即附表四編號1至3、9至、至、至、、、 、)部分外,其餘有罪部分就量刑上訴並撤回量刑以外之 上訴,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及一部撤回上訴聲請書可參(見 本院卷二第181、182、231頁)。檢察官就被告甲未○有罪部 分,係針對量刑部分上訴,另就原判決附表三編號1無罪部 分上訴。依前述說明,被告甲未○關於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至 3、9至、至、至、、、、(即附表四編號1至3、9 至、至、至、、、、)、附表三編號1部分,為全 部上訴,其他有罪部分,本院僅就被告甲未○之量刑妥適與 否進行審理(此部分之犯罪事實、沒收不在本院審理範圍) 。  ㈢檢察官明示針對被告壬○○部分,僅就原判決量刑部分提起上 訴,是關於被告壬○○,本院僅就原判決量刑妥適與否進行審 理,至於被告壬○○其他部分(原判決認定犯罪事實、沒收部 分),則非本院審判範圍。 乙、全部上訴: 壹、有罪部分: 一、犯罪事實   t○○、甲未○自民國109年12月間某日起、壬○○自109年11月間 某日起分別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TELEGRAM帳號 暱稱「財源廣進」「小智」「別問」、少年陳○翰、葉○群、 廖○豪所屬3人以上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之犯罪組 織(下稱本案詐欺集團),係以3人以上之分工方式詐欺, 且將詐欺所得之款項,指定匯入取得使用之人頭金融帳戶內 ,由車手提領後繳回車手頭,再由車手頭上繳回集團上手, 以此等製造金流斷點方式,隱匿該詐欺犯罪所得,而組成具 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詐欺犯罪組織。甲未○負責向 本案詐欺集團所屬車手收取提領之詐欺贓款後再轉交上手( 俗稱「收水」),t○○、少年陳○翰則負責提領被害人受騙匯 入人頭帳戶款項(俗稱「車手」),t○○同時負責取得本案 詐欺集團向持有金融帳戶之被害人詐得而郵寄或以其他不法 方式取得之帳戶存摺、金融卡,再依指示交給本案詐欺集團 車手提領贓款(俗稱「取簿手」)角色(t○○涉犯參與犯罪 組織部分,業經原審法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223號判決判處 罪刑確定;甲未○所涉參與犯罪組織部分即附表一編號部分 ,為量刑上訴),壬○○、少年葉○群、廖○豪擔任車手提領時 在旁把風之角色,t○○擔任車手可賺取提領金額3%、取簿手 部分則是單次新臺幣(下同)1,500元之報酬;甲未○以此方 式可獲得單次300元至1,200元之報酬,而分別為下列犯行:  ㈠t○○、甲未○及所屬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共同基於意圖為自 己不法之所有,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隱匿詐欺所得之洗 錢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附表一編號1 至3、9至、至、至、至所示時間,以附表一編號1至 3、9至、至、至、至所示方式,詐騙附表一編號1至 3、9至、至、至、至所示之人,使其等陷於錯誤, 匯款至附表一編號1至3、9至、至、至、至所示之人 頭帳戶後,再由t○○(t○○涉犯如附表一編號至所示涉犯加 重詐欺等犯行部分,業經原審法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223號 判決判處罪刑確定,不在本案審判範圍)持本案詐欺集團成 員所交付之提款卡,於附表一編號1至3、9至、至、至 、至所示之時、地,提領如附表一編號1至3、9至、至 、至、至所示之金額,復將提領所得款項交付甲未○後 ,再由甲未○層轉繳回本案詐欺集團,以此方式將詐欺贓款 層層繳回本案詐欺集團,藉以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前開部分 ,t○○除附表一編號外,其餘為量刑上訴)。  ㈡t○○、「小智」及所屬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共同基於意圖為 自己不法之所有,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隱匿詐欺所得之 洗錢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附表一編號 、所示時間、以附表一編號、所示方式,詐騙附表一編 號、所示之人,使附表一編號、所示之人陷於錯誤,匯 款至附表一編號、所示之人頭帳戶後,再由t○○持附表二 編號8所示合庫帳戶之提款卡及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持t ○○所交付附表二編號8所示之新光帳戶之提款卡後,於附表 一編號、所示之時、地,提領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金 額,復將提領所得款項交付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後,以此 方式將詐欺贓款層層繳回本案詐欺集團,藉以隱匿詐欺犯罪 所得。  ㈢t○○、「小智」及所屬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共同基於意圖為 自己不法之所有,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隱匿詐欺所得之 洗錢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附表一編號 所示時間、以附表一編號所示方式,詐騙F○○,致F○○陷於 錯誤,匯款至附表一編號所示之人頭帳戶後,再由真實姓 名年籍不詳之人持t○○所交付附表二編號8所示之新光帳戶之 提款卡後,於附表一編號所示之時、地,提領如附表一編 號所示之金額,復將提領所得款項交付本案詐欺集團不詳 成員後,以此方式將詐欺贓款層層繳回本案詐欺集團,藉以 隱匿詐欺犯罪所得。   ㈣t○○、甲未○與「財源廣進」、「別問」、「小智」及其等所 屬詐騙集團其他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 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由本案詐騙集 團不詳成員,於附表一編號所示時間,以附表一編號所示 方式,詐騙k○○,致k○○陷於錯誤,以自動櫃臺機存款至附表 一編號所示z○○(另案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之人頭帳戶 ,z○○同日將該筆款項轉至附表一編號所示張00之人頭帳戶 ,由t○○於附表一編號所示時、地,提領附表一編號所示 之金額,復將提領所得款項,在附表一編號所示地點交付 甲未○,再由甲未○層轉繳回本案詐欺集團,以此方式將詐欺 贓款層層繳回本案詐欺集團,藉以隱匿詐欺犯罪所得。 二、證據能力:   檢察官、被告t○○、甲未○及被告甲未○之辯護人於本院準備 程序時,對於本案相關具傳聞性質之證據資料,均表示不爭 執證據能力,且本案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亦屬合法取得, 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及取得之程序均無違法之處,依法均 可作為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 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訊據被告t○○坦承有附表一編號、所示犯行,否認附表一編 號至所示之犯行,辯稱:附表一編號至所示款項並非由 我提領,與我無關云云;被告甲未○則對於附表一編號所示 犯行,坦承不諱,否認有附表一編號1至3、9至、至、 至、至之犯行,辯稱:我沒有擔任收水云云。  ㈡附表一編號所示犯行,業據被告t○○、甲未○於本院審理時坦 承不諱,被告t○○另坦承附表一編號所示犯行,並有如附表 一編號、證據清單欄所示證據在卷可參,此部分被告t○○ 、甲未○犯行可以認定。  ㈢被告t○○固否認有附表一編號至之犯行,被告甲未○否認有 附表一編號1至3、9至、至、至、至之犯行,惟查:  ⒈附表一編號1至3、9至、至、至、至、至所示被害 人,遭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各該編號所示之方式詐騙, 因而陷於錯誤將款項匯入附表一編號1至3、9至、至、 至、至、至所示帳戶,隨即提款一空等情,已據附表 一編號1至3、9至、至、至、至、至所示被害人於 警詢中證述明確,並有如附表一編號1至3、9至、至、 至、至、至證據清單欄所示之證據可以佐證。   ⒉被告t○○所涉附表一編號至部分:   依被告t○○雖辯稱附表一編號至所示款項非由其提領云云 。但查,被告t○○於本案詐欺集團中,係擔任車手及取簿手 角色,且附表一編號至所示之被害人Z○○、F○○、E○○於遭 詐騙後,分別匯款至附表二編號8所示亥○○新光銀戶、合庫 帳戶,而附表二編號8所示亥○○新光帳戶、合庫帳戶,由亥○ ○置放於臺中車站8號倉庫、臺中市○○區○○路000號家樂福沙 鹿店內之置物櫃內,再由被告t○○依「財源廣進」「別問」 「小智」指示,分別於110年1月3日凌晨1時43分許,前往臺 中車站8號倉庫領取;於110年1月4日下午3時55分許,前往 臺中市○○區○○路000號家樂福沙鹿店內之置物櫃領取等節, 為被告t○○於警詢時自承在卷(見偵9921卷第25至27頁), 核與亥○○於警詢之證述相符(見偵25145卷第33頁),並有 亥○○寄放、被告t○○取卡過程監視影像畫面截圖在卷可參( 見偵9921卷第55至63頁,偵23170卷第31至37頁),堪認被 告t○○為亥○○新光帳戶、合庫帳戶之取簿手無誤。而依一般 詐欺集團之犯罪型態及模式,自取得被害人個人資料、以撥 打電話或傳送通訊軟體對話訊息等方式實行詐欺、指示取簿 手或車手拿取、轉發、交回金融帳戶資料、提領詐欺贓款暨 轉交集團內其他成員上繳、分贓等各階段,乃需由多人縝密 分工方能完成之犯罪,倘其中有任一環節脫落,顯將無法順 遂達成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罪結果。被告t○○加入本案詐欺 集團後,雖無證據證明其曾親自對被害人施用詐術,且未必 確知其他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分工實施詐騙之細節,然被告t○ ○所收取之亥○○新光銀戶、合庫帳戶,屬本案詐欺集團為附 表一編號至詐欺取財及洗錢犯罪計畫之重要環節,所為顯 係基於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與本案詐欺集團其他不詳成員 間,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詐欺取財及洗錢等犯罪歷 程不可或缺之構成要件行為之一部,並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 ,以遂行犯罪目的,自應就其他共犯行為之結果共同負責。 是被告t○○自應就附表一編號至所示結果共同負責,所辯 自不足採信。  ⒊被告甲未○所涉如附表一編號1至3、9至、至、至、至 部分:  ⑴證人即被告t○○於警詢、偵查中迭稱:其於本案詐欺集團中, 係擔任車手及取簿手角色,所提領之款項自109年12月21日 起交由被告甲未○繳回本案詐欺集團,交水地點係在提款地 點附近等語(見偵9378卷第119至121頁,偵9673卷第85至88 頁,少連偵282卷第367至373頁,偵13900卷第271至277頁, 少連偵129卷第371至373頁,少連偵257卷第183至187頁,偵 31474卷第141至143頁,少連偵193卷第145至151頁,原審31 卷㈡第471至495頁),其並陳稱:甲未○收水時都是駕駛5088 -ZG號自用小客車等語(見少連偵282卷第343至347頁)。而 被告甲未○確向證人陳芊羽借用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 車,已據證人陳芊羽於警詢時供述明確(見偵19300卷第71 至74頁),並有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見偵10812卷第141頁) 在卷可參,參酌證人即被告t○○與被告甲未○係因加入本案詐 欺集團而認識,均無任何過節或仇隙,且已經自白本案部分 犯行,自無故意虛構、誇大事實,誣陷被告甲未○之必要, 因此,證人即被告t○○上開證詞,已有可信之處。  ⑵被告t○○於附表一編號1至3、9至、至、至、至所示時 間、地點提款時,曾租用車牌號碼000-0000、000-0000、00 0-0000號等自用小客車或以步行方式抵達,為其供陳在卷, 並有租賃合約、客戶資料卡、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見偵1081 2卷第193至195、133至137、243至245、277至279頁)、車 行資料(見偵10812卷第248、323至324、253、261、249、2 29、241、332、197、237頁)在卷可參,經比對被告甲未○ 使用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行紀錄及各該提領 地點(見偵10812卷第257、308、262、261、259、208、143 、315、201、235頁),被告t○○所在位置與甲未○行駛路線 互有重疊(詳如附表六所示),與提款地點有關連性,足以 補強證人即被告t○○此部分證述之真實性,足認被告甲未○確 於被告t○○提領附表一編號1至3、9至、至、至、至 所示金額後,負責收水之角色,被告甲未○所辯,不足採信 。  ㈣共同正犯之成立,只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與行為之分擔,既不 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且 意思之聯絡不限於事前有協議,即僅於行為當時有共同犯意 之聯絡者,亦屬之。其表示之方法,亦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 ,即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亦無不可。而共同實施犯罪行為 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 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目的者,即應對全部所發生 之結果,共同負責,是共同正犯在犯意聯絡範圍內之行為, 應同負全部責任(最高法院34年上字第862號、73年台上字 第2364號、28年上字第3110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又共同 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 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 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 最高法院77年台上字第2135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被告t○ ○、甲未○及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間,顯係基於自己犯罪之 犯意共同參與,各自分擔犯罪構成要件行為之一部,相互利 用他人之行為,以達詐欺犯罪之目的無訛。被告t○○、甲未○ 與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間雖未必直接聯絡,然依上揭說明 ,被告t○○、甲未○就前述犯行自應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 負責。  ㈤綜上所述,被告t○○所涉附表一編號、至及所示之犯行, 被告甲未○所涉如附表一編號1至3、9至、至、至、至 及所示犯行,可以認定,均依法論科。  四、論罪量刑之理由:  ㈠新舊法比較:  ⒈被告t○○、甲未○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4條業於113年7月31 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洗錢防制法 第14條原規定「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第1項);前項 之未遂犯罰之(第2項);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 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第3項)」修正後條次變更為第1 9條,並規定「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 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第1項);前 項之未遂犯罰之(第2項)」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 原規定「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 。」112年6月14日修正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則規定「 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113年7月31日修正後條次變更為第23條第3項,並規定「 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 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 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查獲 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 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 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律變更之比較,應就與罪刑有關之法 定加減原因與加減例等影響法定刑或處斷刑範圍之一切情形 ,依具體個案綜其檢驗結果比較後,整體適用法律。查:  ⑴被告t○○本案洗錢之財物未達1億元,舊法所規定有期徒刑之 最高度刑為「7年」,比新法所規定有期徒刑之最高度刑為 「5年」較重;被告t○○所犯附表一編號、至、部分,符 合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自白減刑之規定,其未 繳回犯罪所得,不符合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自白 減刑之規定。是被告t○○如適用舊法之有期徒刑法定刑為「2 月以上7年以下」,自白減刑後,處斷刑範圍為有期徒刑「1 月以上6年11月以下」;而如適用新法之有期徒刑法定刑為 「6月以上5年以下」,因此舊法處斷刑顯然比新法之最高度 刑為高(易刑處分係刑罰執行問題,因與罪刑無關,不必為 綜合比較)。在整體適用之原則下,綜合比較結果,舊法不 利於被告t○○,關於法錢防制法部分,應適用新法之規定。  ⑵被告甲未○本案洗錢之財物未達1億元,舊法所規定有期徒刑 之最高度刑為「7年」,比新法所規定有期徒刑之最高度刑 為「5年」較重;被告甲未○所犯附表一編號1至3、9至、 至、至、至部分,不符合修正前、後洗錢防制條法關 於自白減刑之規定,因此舊法法定刑顯然比新法之最高度刑 為高(易刑處分係刑罰執行問題,因與罪刑無關,不必為綜 合比較);附表一編號部分符合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6 條第2項自白減刑之規定,其未繳回犯罪所得,不符合修正 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自白減刑之規定,如適用舊法之 有期徒刑法定刑為「2月以上7年以下」,自白減刑後,處斷 刑範圍為有期徒刑「1月以上6年11月以下」;而如適用新法 之有期徒刑法定刑為「6月以上5年以下」,因此舊法處斷刑 顯然比新法之最高度刑為高。在整體適用之原則下,綜合比 較結果,舊法不利於被告甲未○,關於法錢防制法部分,應 適用新法之規定。  ㈡核被告t○○就附表一編號、至、部分、被告甲未○就附表 一編號1至3、9至、至、至、至、所為,均係犯刑 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 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㈢檢察官追加起訴書(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3665號等) 雖未敘及告訴人f○○於109年12月27日晚間9時43分許,匯款9 ,999元至附表一編號所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帳號詳 附表一編號),經被告t○○於附表一編號所示之時、地提 領附表一編號所示之金額後,於附表一編號所示之時、地 交予被告甲未○,惟上開部分與已起訴部分,為同一案件, 屬於實質上一罪,基於審判不可分原則,本院就被告甲未○ 自得逕予審判。附表一編號所示109年12月6日經被告t○○提 領之款項,並交付被告甲未○部分,與已起訴部分即附表一 編號所示109年12月7日之犯行,為同一案件,亦屬實質上 一罪,為起訴及上訴效力所及,附表一編號部分係重複起 訴,應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詳後述),惟該部分事實,應 併於附表一編號審理。  ㈣被告t○○就附表一編號至部分與所屬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 被告t○○、被告甲未○就附表一編號1至3、9至、至、至 、至、 與t○○(涉犯附表一編號至所示部分,業經另 案判決確定)、所屬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行 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㈤再按刑法上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其存在之目 的,在於避免對於同一不法要素予以過度評價,則自然意義 之數行為,得否評價為法律概念之一行為,應就客觀構成要 件行為之重合情形、主觀意思活動之內容、所侵害之法益與 行為間之關連性等要素,視個案情節依社會通念加以判斷。 如具有行為局部之同一性,或其行為著手實行階段可認為同 一者,得認與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要件相侔,而依想像競合 犯論擬(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2449號、103年度台上字 第4223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被告t○○所為附表一編號、 至、部分、被告甲未○所為附表一編號1至3、9至、至 、至、至、部分,各係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即3人 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一般洗 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均從一 重依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㈥刑法上之詐欺取財罪既係為保護個人之財產法益而設,則對 於犯罪之罪數自應依遭詐騙之被害人人數計算,是被告t○○ 所為附表一編號、至、部分、被告甲未○所為附表一編 號1至3、9至、至、至、至、部分,在時間上可以 分開,被害人亦有不同,自應認其等犯意各別,行為互異, 評價上各具獨立性,應予分論併罰。  五、被告t○○、甲未○上開犯行,均不符合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 項減刑規定,自無適用之餘地。 六、移送併辦部分(即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9378 號移送併辦意旨書)與本案追加起訴書(即臺中地檢署110 年度偵字第18707號追加起訴書)所載關於被告甲未○之犯罪 事實(附表一編號)為同一案件;移送併辦部分(即臺中 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25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與本案追 加起訴書(即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3900號追加起訴書 )所載關於被告甲未○之犯罪事實(附表一編號、、)為 同一案件;移送本院併辦部分(即臺中地檢署113年度偵字 第54374號移送併辦意旨書)所載關於被告t○○之犯罪事實( 附表一編號)為同一案件,為本案起訴及上訴效力所及, 本院自得併予審究,附此敘明。 七、本院之論斷:  ㈠上訴駁回部分:   原審以被告t○○所犯附表一編號至部分、被告甲未○所犯附 表一編號1至3、9至、至、至、至、至部分事證明 確,適用相關規定,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依刑法第 57條各款所列一切情狀(原判決第31頁第5行至第32頁第27 行),分別就其等所犯上開各罪,判處如附表四各該編號所 示之刑,經核原判決此部分適用法律並無違誤,被告t○○、 甲未○上訴意旨否認犯行,檢察官上訴意旨認原判決此部分 量刑過輕,均係對原判決此部分認事用法職權之適法行使, 任意指摘,其等此部分上訴為無理由,均應予駁回。至原判 決雖未說明不予併科罰金之理由,惟本院認論處上開有期徒 刑,已充分評價被告t○○、甲未○之罪責,爰由本院予以補充 敘明。  ㈡撤銷原審部分判決改判之說明:  ⒈原審認被告t○○所犯如原判決附表一編號、、所示部分、 被告甲未○所犯如原判決附表一編號、至、、、、、 所示部分,罪證明確,依法論罪科刑,並就原判決附表三 編號1部分,均為無罪諭知,固非無見。惟查:  ⑴原判決附表一編號(被害人g○○)所示被告t○○、甲未○犯行 ,與原判決附表一編號所示之被害人相同,屬同一案件, 而為附表一編號所示之起訴效力所及,本案檢察官予以追 加起訴,係重複起訴,本應就此部分為不受理之諭知,原審 就原判決附表一編號部分併予論罪,尚有未合(另詳後「 貳」所述)。  ⑵被告t○○所涉如原判決附表一編號所示犯行及被告甲未○所涉 如原判決附表一編號至、、、、所示犯行,無法證明 ,應為無罪之諭知。原判決就此部分對被告t○○、被告甲未○ 論罪科刑,尚有未當(詳後「參」敘述)。  ⑶原判決附表三編號1部分,原審未予詳究,認為非被告t○○提 領、交由被告甲未○上繳之款項,為無罪之諭知,尚有未洽 。  ⑷被告t○○、甲未○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業經修正,經比較新舊 法,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t○○、甲未○之現行洗錢防制法第19 條第1項後段規定,業如前述,原審未及比較適用;且洗錢 防制法第18條經修正並將條次變更為第25條,本案應依修正 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沒收洗錢之財物(詳後述), 原審未及審酌,亦有未當。  ⑸被告t○○所犯如原判決附表一編號、所示部分及被告甲未○ 所犯如原判決附表一編號至、、、、、所示部分, 有上述不受理、無罪情形,所犯如原判決附表編號三編號1 所示部分,則應予論罪科刑,原判決未及審酌,就此部分犯 罪所得所為之沒收或未予沒收諭知,容有未合。  ⑹檢察官、被告t○○、甲未○就前揭重複起訴部分提起上訴;被 告t○○就原判決附表一編號所示犯行及被告甲未○就原判決 附表一編號至、、、、所示犯行,上訴否認犯行;原 判決附表三編號1部分,檢察官上訴指摘原判決此部分諭知 無罪不當,均有理由,且原判決尚有上開未及比較新舊法、 沒收之違誤,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此部分予以撤銷改判(公 訴不受理及無罪部分詳後述);且原就被告t○○、甲未○所定 之執行刑,亦失所依附,應併予撤銷。  ⒉爰就附表一編號、(本院撤銷原判決附表三編號1改判有罪 部分)審酌被告t○○、甲未○均非無勞動能力之人,竟不思循 正途謀取所需,無視近年來詐欺案件頻傳,行騙手段日趨集 團化、組織化、態樣繁多且分工細膩,每每造成廣大民眾受 騙,危害社會信賴關係及金融交易秩序,僅因貪圖參與犯罪 之不法報酬,加入犯罪組織參與詐欺、洗錢等分工,致附表 一編號、被害人受有財產損害,復使不法份子得以隱匿真 實身分及犯罪所得,減少遭查獲之風險,助長犯罪歪風,破 壞社會秩序及社會成員間之互信基礎甚鉅,顯見其等價值觀 念嚴重偏差,誠值非難;又本案詐欺集團分工細密,涉案人 數眾多,此類型之犯罪,乃經過縝密計畫所進行之預謀犯罪 ,本質上雖為詐欺取財之犯罪,但依其人員、組織之規模、 所造成之損害及範圍,非一般性之詐欺個案可比,犯罪之惡 性與危害社會安全皆鉅,自均不宜輕縱;參酌被告t○○坦承 附表一編號、所示犯行;被告甲未○則於本院坦承附表一 編號所示犯行,否認附表一編號犯行,其等未與被害人成 立調解或和解等犯後態度;再考量被告甲未○身為收水,相 較於僅負責從事提領贓款及取簿分工之被告t○○僅負責在車 手提領時擔任把風及交付車手提款卡而言,被告甲未○收取 領得之詐欺贓款後逐層上繳,涉案程度較深,所為關乎整體 詐欺犯罪計畫能否順暢運作,自應於量刑時反映其較重之犯 罪情節;另審酌被告t○○於本案係負責領取、轉交詐欺贓款 、領取存摺包裹之角色,非屬本案詐欺集團中對於全盤詐欺 行為握有指揮監督權力之核心成員,參與犯罪之程度、手段 、所獲取之犯罪所得等節與集團內其他上游成員容有差異; 兼衡被告甲未○前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等之前案 紀錄、被告t○○前有詐欺等之前案紀錄,均難認素行良好, 暨被告甲未○自陳為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因另案入監執行 前曾從事服務業、臨時工,月薪20,000元之經濟狀況,育有 1名未成年子女,家中尚有母親及手足,弟弟領有輕度身心 障礙證明,需要扶養母親及小孩之家庭生活狀況(見原審31 卷㈠第163頁至第171頁、第175頁至第177頁之戶籍謄本、中 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 臺中市南區低收入戶證明書,原審31卷㈢第82頁,本院卷三 第174頁);被告t○○自陳為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現從事貨 運業(有在職證明書可參),月薪約40,000元之經濟狀況, 需要扶養中風之父親之家庭生活狀況(見原審31卷㈢第82頁 ,本院卷三第174、176、225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 附表四編號、所示之刑。又審酌本案被告t○○、甲未○侵害 法益之類型程度、其經濟狀況、本院所宣告有期徒刑刑度對 於刑罰儆戒作用等各情,在符合比例原則之範圍內,爰裁量 不再併科輕罪之罰金刑,俾調和罪與刑,使之相稱,且充分 評價而不過度(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977號刑事判決意 旨參照),併此敘明。 八、沒收部分:  ㈠犯罪所得部分:  ⒈經查,被告t○○於原審審理程序中供稱:我擔任車手約定報酬 為提領金額3%,收取金融帳戶部分是每次1,500元,我都有 拿到報酬等語(見原審31卷㈡第469頁),基此,被告t○○犯 如附表一編號、部分,所獲取之報酬(詳如附表四編號 、備註欄所載),屬於被告t○○各該犯行之犯罪所得,雖均 未據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 於被告t○○所犯各該罪刑項下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⒉被告甲未○於原審審理程序中供稱:我擔任收水約定報酬為每 次收水300元至1,200元等語(見原審31卷㈡第469頁),以對 被告甲未○最有利之金額為每次300元計算,基此,被告甲未 ○於本案共計獲得7,200元之報酬(詳如附表五各編號「犯罪 所得」欄所載),屬於被告甲未○各該犯行之犯罪所得,雖 均未據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 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其價額。  ㈡被告行為後,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犯第十九 條、第二十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 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 2條第2項定有明文。故本案就洗錢財物之沒收,應適用修正 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之規定。復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規定:「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 別規定者,依其規定。」,而上開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規定 屬義務沒收之範疇,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沒收之, 此即為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但書所指「特別規定」,應優先 適用。再按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宣告前2條之沒收或追徵 ,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 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 之規定(即過苛調節條款)以觀,所稱「宣告『前2條』之沒 收或追徵」,自包括依同法第38條第2項及第38條之1第1項 (以上均含各該項之但書)規定之情形,是縱屬義務沒收之 物,並非立可排除同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之適用,而不宣 告沒收或酌減。故而,「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犯人)與否 ,沒收之」之義務沒收,雖仍係強制適用,而非屬裁量適用 ,然其嚴苛性已經調節而趨和緩(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 第191號判決意旨參照)。換言之,犯洗錢防制法第19條、 第20條之罪者,應優先適用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 有關沒收之特別規定,至其餘關於沒收之範圍、方法及沒收 之執行方式,始回歸適用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被害人實際合 法發還優先條款、第38條之2第2項之過苛條款及第38條之1 第3項沒收之代替手段等規定。查被告t○○、甲未○本案上開 提領、層轉來自被害人受騙匯入款項,屬本案之洗錢標的, 依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之規定,應宣告沒收,然 上開款項全數轉交不詳之人,其等並不具管理、處分權能, 復審酌其2人於本案實亦係受指示而為,非居於主導詐欺、 洗錢犯罪之地位,並非最終獲利者,故綜合其犯罪情節、角 色、分工、獲利情形,認倘對被告t○○、甲未○宣告沒收及追 徵洗錢財物,非無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 ,不予宣告沒收及追徵,附此敘明。  貳、公訴不受理部分: 一、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臺中地檢署110偵字第25159、27900號 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詳如原判決附表一編號所示,因 認被告t○○、甲未○此部分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 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 一般洗錢罪嫌。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 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定有明文。又同法第 265條第1項所規定,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 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者,以同法第7條所列 之相牽連案件或本罪之誣告罪,而與已經起訴之案件無實質 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關係者為限。反之,如有實質上一罪或 裁判上一罪關係之案件,依同法第267條規定,已為檢察官 起訴效力所及,不得再就其餘部分追加起訴。倘再予追加起 訴,即屬對於已經起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依前 揭規定,自應就追加之訴,諭知不受理判決,以消滅訴訟繫 屬(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937號刑事判決可資參照) 。 三、經查,被告t○○、甲未○所為如原判決附表一編號所示犯行 (被害人g○○),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 偵字第13665、17847、18556、22359號追加起訴書向原審追 加起訴,於110年8月17日繫屬原審法院,有追加起訴書、臺 中地檢署110年8月17日中檢謀昃110偵22359字第1109078996 號函上原審法院收件章(原金訴號卷第7頁)在卷可稽。惟 檢察官復就同一被害人之犯罪事實(原判決附表一編號) ,以110年度偵字第25159、27900號追加起訴書,向原審追 加起訴,於110年10月6日繫屬(110原金訴字第47號)。被 告t○○、甲未○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詐欺犯行,致同一被 害人g○○因同一詐欺原因匯入數筆款項至不同帳戶,為實質 上一罪,原判決附表一編號部分應為起訴效力所及,檢察 官顯係就已經提起公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依首 開規定,應就此部分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參、無罪部分(被告t○○所涉如原判決附表一編號所示部分及被 告甲未○所涉如原判決附表一編號至、、、、所示部 分): 一、公訴意旨:  ㈠公訴意旨(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24449、24450 號,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略以:被告t○○、甲未○與「財 源廣進」「別問」「小智」及其等所屬詐騙集團其他成年成 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及洗錢之犯意聯絡,由本案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 6日下午4時許,佯裝係露營樂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 電話予酉○,佯稱:因其先前消費,遭駭客入侵電腦誤植資 料為多筆消費,要幫其解除設定,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及 自動櫃員機云云,致酉○陷於錯誤,於110年1月6日下午5時1 8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29,987元及於同日下午5時35分許, 以自動櫃員機存款30,000元至黃00之中信帳戶。旋由被告t○ ○於110年1月6日下午5時22分、41分許,持黃00之提款卡, 提領60,000元、30,000元(註:追加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10 年1月7日凌晨0時6分54秒許提領100,000元),復將提領所 得款項交付被告甲未○,由被告甲未○上繳不詳之本案詐欺集 團成員,以此方式將詐欺贓款層層繳回本案詐欺集團成員, 以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因認被告t○○、甲未○此部分另涉犯刑 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修正 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嫌等語(詳如附表 三編號A)。  ㈡公訴意旨(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24449、24450 、23988、25159、27900、31474、36881號、110年度少連偵 字第348、193號,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至、、、、所 示被告甲未○部分)略以:被告甲未○與「財源廣進」「別問 」「小智」、被告t○○及其等所屬詐騙集團其他成年成員共 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 錢之犯意聯絡,由本案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附表三編號B 至J所示時間,以附表三編號B至J所示方式,對附表三編號B 至J所示之被害人施以詐術,致附表三編號B至J所示之被害 人陷於錯誤,匯款如附表三編號B至J所示金額至附表三編號 B至J所示人頭帳戶,再由被告t○○持人頭帳戶提款卡,提領 附表三編號B至J所示金額後,復將提領所得款項交付被告甲 未○後,由被告甲未○層轉繳回本案詐欺集團,以此方式隱匿 詐欺犯罪所得。因認被告甲未○此部分另涉犯刑法第339條之 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修正前洗錢防制法 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嫌等語(詳如附表三編號B至J) 。 二、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 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 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事實 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 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而認定不 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 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 有利之證據;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積極證據,雖不以直接證 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 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 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 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自不能以推測 或擬制之方法,以為有罪裁判之基礎(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 816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刑事判決 意旨參照)。     三、檢察官認被告t○○、甲未○就附表三編號A(即原判決附表一 編號)部分,被告甲未○就附表三編號B至J(即原判決附表 一編號至、、、、)部分,均係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 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及修正前洗錢防制 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嫌,無非係以附表三各該編號所 示之證據等為其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t○○、甲未○均否認涉有前述犯行,經查:  ㈠附表三編號A(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部分:110偵2448、2444 9、2445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6):   被告t○○固於警詢中坦承其於110年1月7日0時6分6秒、54秒 、同日0時8分36秒,在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吉龍 門市自動櫃員機,提領10,000元、100,000元及5,000元(即 附表一編號部分),並供稱:我於110年1月6日晚上11時30 分許,依照「小智」之人指示,搭乘計程車前往臺中火車站 寄物站取得人頭帳戶提款卡,並由「小智」在通訊軟體Tele gram中告知提款卡密碼,隨後再搭乘計程車前往臺中市○區○ ○○路000號統一超商吉龍門市提領贓款,領完後在超商外將 提款卡隨意丟棄道路邊水溝內,我從中抽取5千元,再到忠 明南路和上租車公司租車,並於110年1月7日0時30分許,在 梅川東路與天津路口附近的梅川公園,將11萬元交給一個駕 駛「5088-ZG」黑色自小客車之男子等語(見偵10812卷第46 至47頁)。依被告t○○所述比照附表一編號證據清單欄所示 交易明細、提款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其係於110年1月7日0時 6分至8分許,使用人頭帳戶為黃00之中信帳戶,提領被害人 R○○被詐騙而匯入之款項。而附表三編號A所示被害人酉○遭 詐騙後,於110年1月6日下午5時18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29 ,987元及於同日下午5時35分許,以自動櫃員存款30,000元 至黃00之中信帳戶,隨後於同日下午5時22分、41分許,在 斗六市○○路000號統一超商、中信銀行斗六分行遭提領60,00 0元、30,000元,有黃00中信帳戶之交易明細、自動櫃員機 地址資料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二第63至65頁)。附表三編號 A所示被害人酉○所匯款項遭提領之時間,在被告t○○提領附 表一編號所示金額之前,查卷內並無附表三編號A所示提領 時間之監視器影像,且無證據證明在斗六市使用黃00中信銀 行提款卡提領之人為被告t○○,附表一編號及提領之時間 ,已相距7小時,被告t○○所辯其於110年1月6日下午11時30 分許,在臺中火車站寄物站取得黃00中信銀行提款卡,再提 領附表一編號49所示款項等情,並非不可能,無從排除其可 信度,自應為有利被告t○○之認定,而認定被告t○○未參與附 表三編號A部分之犯行,自亦無從認定被告甲未○有此部分收 水之犯行。  ㈡被告甲未○被訴涉犯附表三編號B至J(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 至、、、、部分:110偵2448、24449、24450號追加起 訴書附表二編號1至3、110偵23988號、110少連偵字第348號 追加起訴書、110偵25159、27900號追加起訴書編號1、3、1 10年度偵字第31474、36881號追加起訴書、111少連偵字第1 9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2):  ⒈按共犯所為不利於己之陳述,固得採為其他共犯犯罪之證據 ,然為保障其他共犯之利益,該共犯所為不利於己之陳述, 除須無瑕疵可指外,且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 否與事實相符,不得專憑該項陳述作為其他共犯犯罪事實之 認定,即尚須以補強證據予以佐證,不可攏統為同一之觀察 。兩名以上共犯之自白,倘為任意共犯、聚合犯,或對向犯 之一方共同正犯之自白,不問是否屬於同一程序,縱所自白 內容一致,因仍屬自白之範疇,究非自白以外之其他必要證 據。故此所謂其他必要證據,自應求諸於該等共犯自白以外 ,實際存在之有關被告與犯罪者間相關聯之一切證據;殊不 能逕以共犯之自白相互間作為證明其中一共犯所自白犯罪事 實之補強證據。末按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不以數人間事前 有所謀議而直接發生者為限,僅於行為當時有共同犯意之聯 絡,或於行為當時,基於相互之認識,不論明示通謀或相互 間默示合致,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均屬之;惟共同正犯 間有無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聯絡,及有無參與分擔實行犯罪 構成要件之行為,均應依嚴格之證據予以證明(最高法院11 0年度台上字第5105號刑事判決意旨可參)。  ⒉附表三編號B至J部分所示本案詐欺集團詐欺所得贓款,係由 被告t○○提領,已據被告t○○供陳在卷,被告t○○固陳稱其所 提領款項,均交由被告甲未○上繳本案詐欺集團等語,然而 被告甲未○否認此節,自應有補強證據佐證被告t○○陳述,然 卷內無其他事證足以補強附表三編號B至J所示被告t○○提領 款項之時(即109年12月22、25日、110年1月5、6日),被 告t○○與被告甲未○間有何相關聯之證據,自不能僅憑被告t○ ○所為不利於被告甲未○之證述內容,為不利被告甲未○之認 定。又證人即少年葉○群於110年3月30日警詢中固證稱:於1 10年1月20日晚間8時25分許至同日晚間8時40分許止,在臺 中市○區○○路000號之統一超商長億店內,t○○領完之款項均 是交給甲未○,甲未○也是跟我們一起的,我會陪同t○○提領 款項,我們在Telegram有群組,群組內有「小智」、「至尊 」(即廖○豪)、t○○和我,甲未○是負責收水等語(見臺中 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中市警三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 33至37頁)。少年葉○群上開證述,僅能證明被告t○○於110 年1月20日晚間8時許提領之款項,係交由被告甲未○上繳, 被告甲未○亦不否認此部分犯行,但仍無從藉以推論附表三 編號B至J所示被告t○○提領之款項(即109年12月22、25日、 110年1月5、6日),均由被告甲未○收取。 五、本件檢察官就附表三編號A至J部分所提證據及指出證明之方 法,尚有相當合理之懷疑,無從說服本院形成被告t○○、甲 未○涉犯附表三編號A(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所示犯行, 亦難認被告甲未○有收取附表三編號B至J(即原判決附表一 編號至、、、、)部分所示款項,因認被告t○○、甲 未○此部分被訴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修正前洗 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罪嫌,尚屬不能證明。此外,又無其 他證據足資證明被告t○○、甲未○確有檢察官所指前開洗錢或 加重詐欺取財之犯行,不能證明被告t○○、甲未○此部分犯罪 ,依法應為被告t○○、甲未○此部分無罪之諭知。 丙、量刑上訴部分(被告t○○除原判決附表四編號、、、至 以外部分、被告甲未○除原判決附表四編號1至3、9至、至 、至、、、、以外部分、被告壬○○部分): 壹、新舊法比較: 一、在整體適用之原則下,依前述綜合比較結果,舊法不利於被 告t○○、甲未○,被告t○○、甲未○關於法錢防制法部分,應適 用新法之規定,不再贅述。 二、被告壬○○本案洗錢之財物未達1億元,舊法所規定有期徒刑 之最高度刑為「7年」,比新法所規定有期徒刑之最高度刑 為「5年」較重;被告壬○○所犯附表一編號至部分,符合 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自白減刑之規定,其未繳 回犯罪所得,不符合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自白減 刑之規定。是被告壬○○如適用舊法之有期徒刑法定刑為「2 月以上7年以下」,自白減刑後,處斷刑範圍為有期徒刑「1 月以上6年11月以下」;而如適用新法之有期徒刑法定刑為 「6月以上5年以下」,因此舊法處斷刑顯然比新法之最高度 刑為高(易刑處分係刑罰執行問題,因與罪刑無關,不必為 綜合比較)。在整體適用之原則下,綜合比較結果,舊法不 利於被告壬○○,關於法錢防制法部分,應適用新法之規定。     貳、刑加重或減輕事由之論述: 一、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規定:  ㈠附表一編號至所示部分:  ⒈按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 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2分之1,兒童及少年福 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固有明文,但上開規定係 犯罪構成要件之一部分,若認定被告t○○就附表一編號至 所示犯行應依該規定加重其刑者,自須證明被告t○○主觀上 對於共犯係兒童或少年此點有所認識,意即須證明被告t○○ 就其與兒童或少年共同實施犯罪有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查 被告t○○於本案附表一編號至所示犯行案發時,雖為年滿2 0歲之成年人,然卷內並無證據證明被告t○○知悉共犯陳○翰 為本案犯行時為未滿18歲之少年,自無從依上開規定加重其 刑。  ⒉另被告壬○○係於00年00月00日生,於本案行為時尚未滿20歲 ,有被告壬○○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份(見本院35卷㈠第 19頁)在卷可參,雖民法第12條規定滿18歲為成年,惟該條 文係於112年1月1日施行,故本案被告壬○○於犯罪行為時, 依修正前民法第12條規定,係未成年人,自無依兒童及少年 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加重其刑之餘地 ,併此敘明。  ㈡附表一編號至所示部分:   查被告t○○於本案附表一編號至所示犯行及被告甲未○於本 案附表編號至所示犯行案發時,雖均為年滿20歲之成年人 ,然卷內並無證據證明被告t○○、甲未○知悉共犯葉○群、廖○ 豪為本案犯行時為未滿18歲之少年,自無從依上開規定加重 其刑。 二、被告t○○就附表二編號8所示犯行,雖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 施,惟告訴人亥○○並未陷於錯誤,是被告t○○此部分所為, 為未遂犯,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三、被告t○○、甲未○、壬○○未繳回犯罪所得,均不符合詐欺犯罪 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減刑規定, 自無適用之餘地。 參、上訴駁回之理由:   原審適用相關規定,以被告之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刑法 第57條各款所列一切情狀,就被告t○○部分,判決如附表四 編號1至、至、、、至、至、、、至罪名及宣 告刑欄所示之刑,就被告甲未○部分,判決如附表四編號4至 8、至、、、至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就被告壬○ ○部分,判處如附表四編號至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暨 定應執行之刑,均已詳細敘述理由,顯已斟酌被告t○○、甲 未○、壬○○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 等刑法第57條各款事由,而未逾越法定範圍,亦未濫用其職 權,應屬適當。經核並無恣意濫用其權限,亦屬合法適當之 裁量。稽之本案卷內資料,原審量刑時,已將被告t○○、甲 未○、壬○○所犯洗錢部分在內之本案犯行,列入為審酌事由 ,即已符合刑罰裁量應充分評價之要求。至於其未及比較洗 錢防制法新舊法之適用,然於界定處斷刑範圍及判決結果尚 不生影響,尚難遽指為有評價過度之違法。故原審雖未及為 洗錢防制法新舊法之比較,然無礙於界定處斷刑範圍,亦不 影響判決量刑之結果,即無撤銷之必要。是被告t○○、甲未○ 就上開部分,上訴請求從輕量刑,及檢察官以原審對被告3 人量刑過輕,請求從重量刑,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丁、定應執行刑:   因前述部分經上訴而撤銷,則原判決就被告t○○、甲未○所定 執行刑失所依附,故就上開上訴駁回部分與撤銷改判之有罪 部分所處之刑,審酌被告t○○、甲未○所犯均係於參與同一詐 欺集團所為,犯罪手法雷同,犯罪時間相近,於併合處罰時 責任非難重複程度甚高,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 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基於罪責相當之 要求,並綜合斟酌其等整體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 對其等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復歸社會之可能性,爰分別定如 主文第8、9項所示之應執行刑。    戊、被告t○○固請求安排調解,惟附表一、二所示被害人於本院 準備程序及審理程序均未到庭,無從確認其等有無調解意願 ,是無必要安排調解事宜,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 、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第303條第2款,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永福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檢察官謝孟芳追加起 訴,檢察官謝孟芳、翁逸玲、黃永福移送併辦,檢察官王淑月提 起上訴,檢察官d○○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簡 源 希                法 官 楊 文 廣                法 官 楊 陵 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 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 三 軫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 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 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 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2項之行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亦同: 一、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已受該管公 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 第2項、前項第1款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 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 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 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3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2: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 得他人之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被告之犯罪事實(被告t○○除編號、至、為全案上 訴,被告甲未○除編號1至3、9至、至、至、至、為全部 上訴外,其餘為量刑上訴;量刑上訴部分,為便於說明,仍列出 原判決認定之犯罪事實)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告訴人遭詐欺過程 匯款帳戶、 寄送帳戶 匯款(存款)時間/ 金額 提領、轉帳時間/ 金額 提領地點/收水地點 提領車手/ 收水 證據清單/ 有無提領影像 報案警局 備註 1 甲午○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9日晚間6時10分許,佯裝係臉書賣家怪獸壓力褲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甲午○,佯稱:公司因遭電腦駭客入侵,致誤設其為團購會員,將重複扣款,須依指示解除錯誤設定云云,又假冒銀行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甲午○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以提領存入或匯款至張00之郵局帳戶。 張00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張00之郵局帳戶) 109年12月29日晚間7時56分許 29,985元 (已扣除 15元手續費) 109年12月29日晚間8時許 3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臺中路郵局) ②收水:臺中路郵局旁之停車場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甲午○109年12月29日、110年3月10日警詢筆錄筆錄(少連偵282卷第91頁至第93頁、第95頁至第96頁) ⒉甲午○報案相關資料: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北斗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網路轉帳明細、被害報告書、帳戶個資檢視(少連偵282卷第183頁、第187頁至第192頁、第196頁至第197頁、第199頁至第205頁) ⒊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共2紙(少連偵282卷第177頁至第178頁) ⒋t○○110年3月10日警詢筆錄(少連偵282卷第52頁至第53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少連偵282卷第135頁至第138頁、第141頁至第142頁、147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282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3(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1號) 109年12月29日晚間8時26分許 49,987元 109年12月29日晚間8時30分許 60,000元 109年12月29日晚間8時27分許9,003元 109年12月29日晚間8時34分許 29,987元 109年12月29日晚間8時41分許 51,000元 (註:左列甲午○第4筆匯款與甲乙○匯款遭t○○於同次提領) 2 甲乙○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9日晚間6時30分許,佯裝係露營營地客服人員、渣打商業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甲乙○,佯稱:因作業疏失,致將重複扣款,須依銀行指示解除錯誤設定云云,致甲乙○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張00之郵局帳戶。 張00之郵局帳戶 109年12月29日晚間8時37分許 22,123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臺中路郵局) ②收水:臺中路郵局旁之停車場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甲乙○109年12月29日警詢筆錄(少連偵282卷第101頁至第103頁) ⒉甲乙○報案相關資料: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六家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帳戶個資檢視(少連偵282卷第233頁至第235頁、第238頁、第240頁、第243頁、第247頁至第252頁) ⒊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共2紙(少連偵282卷第177頁至第178頁) ⒋t○○110年3月10日警詢筆錄(少連偵282卷第52頁至第53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少連偵282卷第135頁至第138頁、第141頁至第142頁、第147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282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1號) 3 巳○○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9日某時許,佯裝係威尼斯溫泉營地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巳○○,佯稱:有團體使用其中國信託帳號租借20臺露營車,需經其同意才能取消云云,又假冒銀行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巳○○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張00之中華郵政帳戶。 張00之郵局帳戶 109年12月29日晚間8時24分許 3,999元 109年12月29日晚間8時30分許 3,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臺中路郵局) ②收水:臺中路郵局旁之停車場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巳○○110年12月29日警詢筆錄(少連偵282卷第97頁至第110頁) ⒉巳○○報案相關資料: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景福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匯款交易明細、帳戶個資檢視(少連偵282卷第207頁至第209頁、第212頁至第215頁、第217頁第220頁、第223頁、第229頁至第231頁) ⒊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共2紙(少連偵282卷第177頁至第178頁) ⒋t○○110年3月10日警詢筆錄(少連偵282卷第52頁至第53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少連偵282卷第141頁至第142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282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1號) 4 宙○○ (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8日下午4時53分許,佯裝係Dr.情趣電商業者撥打電話予宙○○,佯稱:因作業疏失設定錯誤,須依銀行指示解除錯誤設定云云,又假冒銀行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操作云云,致宙○○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利婕之中國信託帳戶。 利婕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利婕之中國信託帳戶) 110年1月18日下午5時27分許 49,989元 ⑴110年1月18日下午5時42分許 100,000元 ⑵110年1月18日下午5時44分許 15,000元 (註:左列宙○○2筆匯款與u○○匯款遭t○○分2次提領)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興學門市) ②收水:中興大學門口 t○○ 甲未○(收水)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282號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1號) 110年1月18日下午5時30分許 35,012元 5 u○○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8日下午4時24分許,佯裝係Dr.情趣電商業者撥打電話予u○○,佯稱:因作業疏失設定錯誤,致重複下單,須依郵局指示解除錯誤設定云云,又假冒郵局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操作云云,致u○○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提領之右列款項存入利婕之中國信託帳戶。 利婕之中國信託帳戶 110年1月18日下午5時31分許 3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興學門市) ②收水:中興大學門口 t○○ 甲未○(收水) 略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282號起訴書附表三編號2(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1號) 6 T○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8日下午5時49分許,佯裝係網路平臺賣家撥打電話予T○,佯稱:因作業疏失設定錯誤,致額外扣款,須依銀行指示解除錯誤設定云云,又假冒銀行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操作云云,致T○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利婕之中國信託帳戶。 利婕之中國信託帳戶 110年1月18日晚間6時13分許 3,980元 110年1月18日晚間6時18分許 4,2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中興大學門口自動化服務區) ②收水:中興大學門口 t○○ 甲未○(收水)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282號起訴書附表三編號3(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1號) 7 甲己○ (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8日某時許,佯裝係昇恆昌免稅店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甲己○,佯稱:因作業疏失設定錯誤,致信用卡重複扣款,須依銀行指示解除錯誤設定云云,又假冒銀行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至附近自動櫃員機操作以取信甲己○,致甲己○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陳冠良之第一銀行帳戶。 陳冠良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陳冠良之第一銀行帳戶) 110年1月18日晚間6時20分許 29,963元 110年1月18日晚間6時27分許 29,8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中興大學門口自動化服務區) ②收水:中興大學門口 t○○ 甲未○(收水)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282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至3(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1號) 110年1月18日晚間6時31分許 29,985元 110年1月18日晚間6時39分許 30,000元 110年1月18日晚間6時48分許 24,000元 110年1月18日晚間6時51分許 24,000元 8 n○○ (委託其父o○○報案,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8日晚間7時31分前某時許,佯裝係比價王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n○○,佯稱:因訂單作業疏失,致重複扣款,須依指示解除錯誤設定云云,致n○○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陳冠良之第一銀行帳戶。 陳冠良之第一銀行帳戶 110年1月18日晚間7時31分許 6,998元 110年1月18日晚間7時36分許 7,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興學門市) ②收水:中興大學門口 t○○ 甲未○(收水)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282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至4(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1號) 9 辛○○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9日下午4時19分許,佯裝係雲門舞集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辛○○,佯稱:因內部作業疏失,致額外扣款,須依銀行指示解除錯誤設定云云,又假冒銀行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辛○○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劉00之中華郵政帳戶。 劉00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劉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19日下午4時55分許 49,987元 ⑴110年1月19日下午17時5分許 60,000元 ⑵110年1月19日下午17時6分許 33,200元 ⑶110年1月19日下午17時7分許 50,000元 (註:左列辛○○2筆匯款與i○○匯款遭t○○分3次提領) ①提領:臺中市○○區○○○街00○00號(中華郵政太平長億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太平區長億活動中心外涼亭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辛○○110年1月19日警詢筆錄(偵13900卷第118頁至第121頁) ⒉辛○○報案相關資料: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芝山岩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匯款交易明細、通話紀錄翻拍照片、帳戶個資檢視(偵13900卷第115頁至第117頁、122頁至第124頁、第126至第131頁、第135頁至第137頁) ⒊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偵13900卷第111頁) ⒋t○○110年3月10日警詢筆錄(偵13900卷第53頁至第54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13900卷第45頁)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390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5號) 110年1月19日下午5時0分許 42,853元  i○○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9日下午4時29分許,佯裝係泰市場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i○○,佯稱:因其先前在GOMAJI購買之餐券,因系統錯誤,致重複扣款云云,又假冒銀行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i○○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劉00之中華郵政帳戶。 劉00之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19日下午5時6分許 49,989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街00○00號(中華郵政太平長億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太平區長億活動中心外涼亭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i○○110年1月19日警詢筆錄(偵13900卷第144頁至第146頁) ⒉i○○報案資料: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大直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刑案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通話紀錄翻拍照片、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帳戶個資檢視(偵13900卷第140頁至第143頁、第147頁至第153頁、第157頁) ⒊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偵13900卷第111頁) ⒋t○○110年3月10日警詢筆錄(偵13900卷第53頁至第54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13900卷第45頁)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390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5號)  X○○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9日晚間7時39分許,佯裝係網路賣家撥打電話予X○○,佯稱:因員工作業疏失致重複下單,需解除扣款云云,又假冒銀行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操作云云,致X○○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許00之中華郵政帳戶。 許00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許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19日晚間8時49分許 29,987元 ⑴110年1月19日晚間8時55分許 30,000元 ⑵110年1月19日晚間9時7分許 19,000元 ⑶110年1月19日晚間9時8分許 29,900元 (註:左列X○○、B○○匯款遭t○○分3次提領,追加起訴書附表提領順序有誤載,本院逕予更正)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中華郵政太平永豐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北區梅川公園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X○○110年1月20日警詢筆錄(偵13900卷第198頁至第200頁) ⒉X○○報案資料: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東門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帳戶個資檢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13900卷第197、201頁至第204頁、第211頁至第215頁、少連偵257卷第59頁至第60頁) ⒊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13900卷第155頁) ⒋t○○110年3月10日警詢筆錄(偵13900卷第53頁至第54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13900卷第45頁)  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390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5號) 110年1月19日晚間9時7分許 29,985元  B○○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9日晚間9時5分許,佯裝係台新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B○○,佯稱:要解除扣款,要求其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B○○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許00之中華郵政帳戶。 許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19日晚間9時5分許 18,998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中華郵政太平永豐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北區梅川公園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B○○110年1月20日警詢筆錄(偵13900卷第160頁至第162頁) ⒉B○○報案資料: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埔頂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偵13900卷第159、163頁至第169頁) ⒊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13900卷第155頁) ⒋t○○110年3月10日警詢筆錄(偵13900卷第53頁至第54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13900卷第45頁)  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390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5號)  宇○○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9日晚間8時33分許,佯裝係露營樂賣家撥打電話予宇○○,佯稱:因其疏失致重複下單2次,需解除分期付款云云,又假冒郵局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至附近郵局自動櫃員機操作以取信宇○○,致宇○○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許00之中華郵政帳戶。 許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19日晚間9時15分許 29,123元 ⑴110年1月19日晚間9時33分許 60,000元 ⑵110年1月19日晚間9時35分許 10,200元 (註:左列宇○○、宋○晨匯款遭t○○分2次提領,此部分,追加起訴書附表未記載,本院予以補充)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中華郵政大里內新郵局自動櫃員機)(追加起訴書附表誤載為中華郵政太平永豐郵局,本院逕予更正) ②收水:臺中市北區梅川公園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宇○○110年1月19日警詢筆錄(偵13900卷第172頁至第174頁) ⒉宇○○報案資料: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仁愛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中華郵政金融卡正反面影本、匯款交易明細、派出所公務電話紀錄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帳戶個資檢視(偵13900卷第171、176頁至第181頁、第184頁至第191頁、第193頁至第195頁) ⒊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13900卷第155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少連偵偵257卷第105至106頁)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390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5號) 110年1月19日晚間9時25分許 29,963元  宋○晨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9日晚間9時7分許,佯裝係比價王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宋○晨,佯稱:因員工作業疏失致重複下單,需解除扣款云云,又假冒銀行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宋○晨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許00之中華郵政帳戶。 許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19日晚間9時30分許 11,087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中華郵政大里內新郵局自動櫃員機)(追加起訴書附表誤載為中華郵政太平永豐郵局,本院逕予更正) ②收水:臺中市北區梅川公園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宋○晨110年1月19日警詢筆錄(偵13900卷第225頁至第227頁) ⒉宋○晨報案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帳戶個資檢視(偵13900卷第217頁至第223頁、233頁、第237頁、第243頁) ⒊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13900卷第155頁) 4.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少連偵偵257卷第105至106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390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5號)  g○○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6日下午3時許,佯裝係城邦讀書花園網路商店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g○○,佯稱:因系統操作疏失,恐會員資料遭駭客擷取,請其提供交易之匯豐銀行電話云云,又假冒銀行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至自動櫃員機操作云云,致g○○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提領之右列款項存至林00之中華郵政帳戶、任00之郵局帳戶。(追加起訴書誤載為匯入林00之郵局帳戶,逕予更正)。 林00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林00之郵局帳戶)、任00郵局帳戶 109年12月27日下午3時34分許 30,000元 (需扣除15元手續費) 109年12月26日晚間7時19分許 29,985元 109年12月27日下午3時40分許 30,000元 109年12月26日晚間7時22分許 3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中華郵政霧峰區中正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明台高中停車場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中華郵政豐原三民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g○○109年12月28日警詢筆錄(偵17847卷第49頁至第51頁) ⒉g○○報案相關資料: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育平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匯款交易明細、京城銀行存摺影本、台南企銀金融卡照片(偵17847卷第52頁、第87頁、第90頁、第92頁至第96頁) 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紀錄表(偵17847卷第29頁) ⒌t○○110年3月4日警詢筆錄(偵17847卷第44頁)  ⒍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17847卷第203頁)  ⒎任00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表(偵25159卷第83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3665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6號)、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5159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7號)  申○○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7日下午4時許,佯裝係花園城邦網路書店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申○○,佯稱:因系統異常,要幫其取消訂單扣款云云,又假冒銀行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至自動櫃員機操作云云,致申○○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林00之中華郵政帳戶。 林00之郵局帳戶 109年12月27日晚間6時10分許 129,998元 (追加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2,998元,本院逕予更正) 109年12月27日晚間6時15分許 6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中華郵政霧峰區中正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鳥日區某處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申○○109年12月27日警詢筆錄(偵17847卷第53頁至第59頁) ⒉申○○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江陵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騙款項通報單(偵17847卷第99頁至第103頁、第117頁、第121頁、第125頁) 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紀錄表(偵17847卷第29頁) ⒌t○○110年3月4日警詢筆錄(偵17847卷第44頁)  ⒍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17847卷第203頁)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3665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6號) 109年12月27日晚間6時17分許 60,000元  f○○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7日晚間8時12分許,佯裝係翠峰卡爾小鎮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f○○,佯稱:因員工電腦操作失誤,要幫她取消VIP儲值扣款云云,又假冒銀行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及網路銀行云云,致f○○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林00之玉山銀行及國泰世華銀行人頭帳戶。 林00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林00之玉山帳戶) 109年12月27日晚間8時48分許 99,789元 109年12月27日晚間8時51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中華郵政霧峰區中正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鳥日區某處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f○○109年12月28日警詢筆錄(偵17847卷第61頁至第64頁) ⒉f○○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永興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陳報單、匯款交易明細、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17847卷第127頁至第136頁) ⒊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紀錄表(偵17847卷第31頁至第33頁) 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永和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紀錄表(偵17847卷第35頁至第37頁) ⒌t○○110年3月10日、110年3月4日警詢筆錄(偵13665卷第22頁至第23頁、偵17847卷第44頁至第45頁) ⒍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17847卷第204頁、第206頁、偵13665卷第47頁至第49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3665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6號) 109年12月27日晚間8時52分許 20,005元 109年12月27日晚間8時55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臺灣銀行霧峰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鳥日區某處 109年12月27日晚間8時56分許 20,005元 109年12月27日晚間8時57分許 19,705元 林00之玉山帳戶 109年12月28日凌晨0時3分許 99,989元 109年12月28日凌晨0時6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段00000號(三信銀行大肚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烏日區某處 109年12月28日凌晨0時6分許 20,005元 109年12月28日凌晨0時7分許 20,005元 109年12月28日凌晨0時8分許 20,005元 109年12月28日凌晨0時8分許 20,005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永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國泰世華帳戶) 109年12月27日晚間9時43分許 9,999元 (註:追加起訴書附表漏未記載本次匯款) 109年12月27日晚間9時46分許 1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霧峰金來店市○○○○○○○○○○00000○○000○○○○○○路000號,經查該址應為中華郵政霧峰區中正郵局,本院逕予更正) ②收水:臺中市鳥日區某處 109年12月28日凌晨0時8分許 49,989元 109年12月28日凌晨0時22分許 10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段000號(萊爾富超商中佳店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烏日區某處 109年12月28日凌晨0時10分許 49,989元  未○○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7日晚間8時34分許,佯裝係卡爾小鎮工作人員撥打電話予未○○,佯稱:因員工作業疏失,重複下訂住房訂單,要幫她取消避免扣款云云,又假冒銀行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未○○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林00之玉山帳戶。 林00之玉山帳戶 109年12月27日晚間9時1分許 49,989元 109年12月27日晚間9時5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臺中商銀霧峰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鳥日區某處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未○○109年12月28日警詢筆錄(偵17847卷第65頁至第69頁) ⒉未○○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龍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未○○手機通話紀錄截圖、手機網路銀行轉帳畫面截圖、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騙款項通報單(偵17847卷第137頁至第155頁) ⒊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紀錄表(偵17847卷第31頁至第33頁) ⒌t○○110年3月4日警詢筆錄(偵17847卷第45頁) ⒍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17847卷第205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3665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6號) 109年12月27日晚間9時6分許 20,005元 109年12月27日晚間9時6分許 10,005元  甲子○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7日晚間9時7分許,佯裝係卡爾小鎮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甲子○,佯稱:因網路系統遭駭客入侵個資外洩,要幫其取消交易云云,又假冒銀行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甲子○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國泰世華帳戶。 國泰世華帳戶 109年12月27日晚間9時50分許 99,986元 109年12月27日晚間9時54分許 2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中華郵政霧峰區中正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鳥日區某處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甲子○109年12月27日警詢筆錄(偵13665卷第43頁至第44頁) ⒉甲子○報案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勤工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騙款項通報單、網路銀行匯款明細翻拍畫面(偵13665卷第75頁至第76頁、第78頁至第81頁、第83頁至第86頁) 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永和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紀錄表(偵17847卷第35頁至第37頁) ⒌t○○110年3月4日警詢筆錄(偵17847卷第45頁) ⒍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17847卷第206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烏日分局及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3665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6號) 109年12月27日晚間9時55分許 20,000元 109年12月27日晚間9時56分許 20,000元 109年12月27日晚間9時58分許 15,000元 109年12月28日凌晨0時3分許 20,000元 109年12月28日凌晨0時5分許 5,000元  A○○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9日晚間9時30分許,佯裝係露營區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A○○,佯稱:因其前於露營網站訂購營地,取消未完成致重複扣款云云,又假冒銀行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A○○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邱00之富邦銀行帳戶。 邱00之臺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邱00之富邦銀行帳戶) 110年1月19日晚間9時28分許 50,004元 (需扣除15元手續費) 110年1月19日晚間9時48分許 10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臺北富邦銀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北屯區梅川公園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A○○110年1月19日警詢筆錄(偵17847卷第73頁至第77頁) ⒉A○○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阿蓮分駐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手機網路銀行轉帳畫面截圖、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騙款項通報單(偵17847卷第167頁至第171頁、第175頁至第177頁) ⒊臺北富邦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17847卷第37頁)  ⒋t○○110年3月4日警詢筆錄(偵17847卷第45頁至第46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17847卷第207頁)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3665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6號) 110年1月19日晚間9時31分許 50,004元 (需扣除15元手續費)  子○○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9日晚間9時13分許,佯裝係希爾頓飯店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子○○,佯稱:因其前於飯店用餐有刷卡消費紀錄,因員工誤植為團體消費,希望協助為刷退動作云云,又假冒銀行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子○○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邱00之富邦銀行帳戶。 邱00之富邦銀行帳戶 110年1月19日晚間9時42分許 10,002元(需扣除15元手續費) 110年1月19日晚間9時50分許 9,900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臺北富邦銀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北屯區梅川公園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子○○110年1月19日警詢筆錄(偵17847卷第79頁至第83頁) ⒉子○○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五股分駐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子○○永豐銀行存摺影本、手機網路銀行轉帳畫面截圖、手機通話紀錄截圖(偵17847卷第181頁至第201頁) ⒊臺北富邦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17847卷第37頁) ⒋t○○110年3月4日警詢筆錄(偵17847卷第45頁至第46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17847卷第208頁至第209頁)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3665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6號) 110年1月19日晚間9時55分許 40,002元(需扣除15元手續費) 110年1月219日晚間9時59分許 40,000元  王0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4日晚間9時23分前某時許,偽冒網路賣場客服人員致電王0,佯稱:因訂單有誤,導致額外扣款,須依指示操作解除云云,致王0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所示時間,匯款右列所示金額至右列所示帳戶。 邱○緣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戶(下稱邱○緣之郵局帳戶,帳號詳卷) 109年12月24日晚間9時23分許 49,988元 109年12月24日晚間9時27分許 2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區○路0000號(玉山銀行中工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西屯區工業區附近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王0109年12月24日、112年10月29日警詢筆錄(偵17547卷第33頁至第35頁、原金訴31卷㈡第359頁至第361頁) ⒉中華郵政股份公司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帳號:00000000000000〕(偵17547卷第59頁至第63頁) ⒋t○○110年4月9日警詢筆錄(偵17547卷第26頁至第27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17547卷第69頁至第71頁、第75頁至第77頁、第81頁至第85頁)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7547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7號) 109年12月24日晚間9時28分許 20,000元 109年12月24日晚間9時28分許 10,005元 109年12月24日晚間9時33分許 22,222元 109年12月24日晚間9時34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區○路00號(全家超商臺中白金店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西屯區工業區附近 109年12月24日晚間9時35分許 2,205元 109年12月24日晚間10時3分許 14,998元 109年12月24日晚間10時5分許 15,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區○路0000號(統一超商新中工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西屯區工業區附近  h○○(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8日下午5時30分許,佯裝係中國信託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h○○,佯稱:因其先前網路購物時刷錯條碼致重複扣款,需依指示操作取消云云,致h○○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王淑琪之華南銀行帳戶。 王淑琪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王淑琪之華南銀行帳戶) 109年12月28日晚間7時31分許 49,000元 109年12月28日晚間7時34分許 3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區○路00號(華南商業銀行中科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西屯區工業區附近 t○○ 甲未○(收水) ⒈被害人h○○109年12月29日警詢筆錄(偵17547卷第37頁至第43頁) ⒉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偵17547卷第65頁) ⒊t○○110年4月9日警詢筆錄(偵17547卷第28頁) ⒋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17547卷第125頁至第127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7547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7號) 109年12月28日晚間7時35分許 19,000元 24 s○○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8日晚間6時28分許,佯裝係天藍小舖網購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s○○,佯稱:因先前網購訂單操作失誤致重複下單,要幫其取消訂單扣款云云,又假冒銀行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及網路銀行云云,致s○○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王淑琪之華南銀行帳戶。 王淑琪之華南銀行帳戶 109年12月28日晚間7時37分許 13,000元 109年12月28日晚間7時40分許 13,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區○路00號(華南商業銀行中科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西屯區工業區附近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s○○109年12月29日警詢筆錄(偵17547卷第45頁至第49頁) ⒉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偵17547卷第65頁) ⒊t○○110年4月9日警詢筆錄(偵17547卷第28頁) ⒋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17547卷第130頁)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7547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7號)  甲申○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8日下午5時20分許,佯裝係天藍小舖網購店員撥打電話予甲申○,佯稱:有人疑似以其名義購買30個包包,若非其本人下單,要協助其取消訂單扣款云云,又假冒郵局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甲申○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王淑琪之華南銀行帳戶。 王淑琪之華南銀行帳戶 109年12月28日晚間7時45分許 29,987元 109年12月28日晚間7時48分許 3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區○路00號(華南商業銀行中科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西屯區工業區附近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甲申○109年12月29日警詢筆錄(偵17547卷第51頁至第57頁) ⒉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偵17547卷第65頁) ⒊t○○110年4月9日警詢筆錄(偵17547卷第28頁)  ⒋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17547卷第135頁至第139頁) 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7547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7號) 109年12月28日晚間7時56分許 7,012元 109年12月28日晚間7時58分許 7,000元  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5日下午1時59分許,佯裝係戊○○親友「薛蓁蓁」撥打電話予戊○○再以LINE與之聯繫,佯稱:因生意資金需求,向其借款云云,致戊○○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賴00之合作金庫前鎮分行帳戶。 賴00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前鎮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月6日中午12時34分許 100,000元 110年1月6日中午12時37分許 3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合作金庫烏日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附近巷子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戊○○110年1月13日警詢筆錄(偵18707卷第63頁至第65頁) ⒉戊○○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文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偵18707卷第103頁至第109頁、第119頁至第123頁)   ⒊賴00之合作金庫前鎮分行帳戶交易明細、被害人戊○○匯出匯款憑證(偵18707卷第97頁至第101頁) ⒋被害人戊○○與暱稱「薛蓁蓁」對話紀錄4張(偵18707卷第95頁、屏他字242卷第33頁至第35頁) ⒌t○○110年3月18日警詢筆錄(偵18707卷第46頁至第47頁) ⒍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18707卷第75頁至第78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烏日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8707號追加起訴書(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8號) 110年1月6日中午12時38分許 30,000元 110年1月6日中午12時39分許 30,000元 110年1月6日中午12時40分許 10,000元  D○○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4日下午4時25分許,佯裝係網路購物商店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D○○,佯稱:因公司購物作業系統更新,致誤刷10筆消費,要幫其取消訂單扣款云云,又假冒銀行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D○○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鍾00之富邦銀行帳戶。 鍾00之臺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鍾00之富邦銀行帳戶) 110年1月14日下午4時55分許 49,963元 110年1月14日下午5時1分許 64,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富邦銀行西屯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D○○110年1月14日警詢筆錄(偵字16930卷第33頁至第37頁) ⒉鍾00之富邦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偵字16930卷第71頁至第72頁) ⒊t○○110年4月9日警詢筆錄(偵字16930卷第26頁至第27頁)  ⒋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字16930卷第73頁)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6930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至2(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9號) 110年1月14日下午4時57分許 14,055元  M○○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4日下午4時20分許,佯裝係商品公司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M○○,佯稱:因其有商品重複訂購,要幫其取消訂單扣款云云,又假冒郵局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至附近自動櫃員機前操作云云,致M○○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鍾00之富邦銀行帳戶。 鍾00之富邦銀行帳戶 110年1月14日下午5時7分許 13,131元 110年1月14日下午5時10分許 13,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00號(國泰世華銀行逢甲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M○○110年1月14日警詢筆錄(偵字16930卷第39頁至第41頁) ⒉鍾00之富邦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偵字16930卷第71頁至第72頁) ⒊t○○110年4月9日警詢筆錄(偵字16930卷第26頁至第27頁)  ⒋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字16930卷第73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6930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9號)  甲卯○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4日下午4時9分許,佯裝係情趣用品網站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甲卯○,佯稱:因其先前購買商品時誤設為經銷商致重複訂購,要幫其取消訂單扣款云云,又假冒銀行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至附近自動櫃員機前操作云云,致甲卯○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鍾00之富邦銀行帳戶。 鍾00之富邦銀行帳戶 110年1月14日下午5時16分許 29,986元 110年1月14日(追加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10年1月17日)下午5時20分許 60,000元(註:左列甲卯○匯款與W○○匯款遭t○○於同次提領)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富邦銀行西屯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甲卯○110年1月14日警詢筆錄(偵字16930卷第43頁至第49頁) ⒉鍾00之富邦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偵字16930卷第71頁至第72頁) ⒊t○○110年4月9日警詢筆錄(偵字16930卷第26頁至第27頁)  ⒋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字16930卷第74頁)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6930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9號)  W○○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4日下午3時55分許,佯裝係DRQQ商城購物網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W○○,佯稱:因其先前購買商品時,因訂單設定錯誤致重複訂購,要其依指示至附近自動櫃員機前操作取消訂單扣款云云,致W○○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鍾00之富邦銀行帳戶。 鍾00之富邦銀行帳戶 110年1月14日下午5時17分許 29,985元 (已扣除 15元手續費)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W○○110年1月14日警詢筆錄(偵字16930卷第51頁至第55頁) ⒉鍾00之富邦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偵字16930卷第71頁至第72頁) ⒊t○○110年4月9日警詢筆錄(偵字16930卷第26頁至第27頁)  ⒋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字16930卷第74頁)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6930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9號)  丑○○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4日下午4時48分許,佯裝係DR網路賣場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丑○○,佯稱:因其先前購買商品時,因訂單設定錯誤致重複訂購,要其依指示至附近自動櫃員機前操作取消訂單扣款云云,致丑○○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鍾00之富邦銀行帳戶。 鍾00之富邦銀行帳戶 110年1月14日下午5時39分許 12,345元 110年1月14日(追加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10年1月17日)下午5時42分許 12,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0號(統一超商逢星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丑○○110年1月14日警詢筆錄(偵字16930卷第57頁至第61頁) ⒉鍾00之富邦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偵字16930卷第71頁至第72頁) ⒊t○○110年4月9日警詢筆錄(偵字16930卷第26頁至第27頁)  ⒋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字16930卷第74頁)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6930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9號) 32 丘00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10日前某時許,在臉書社團「網賺」刊登民間借貸廣告,丘00瀏覽後即與臉書暱稱「李佳」互加LINE好友後聯繫,「李佳」並佯稱:可提供民間借貸,但需提供2個銀行帳戶測試云云,致丘00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提款卡、密碼寄給本案詐騙集團供本案犯罪使用。 丘00之中信帳戶 109年12月18日晚間7時34分許在臺中市大雅區大林路統一超商大邁門市寄送左側2本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 109年12月21日下午5時50分許 600元(原帳戶內餘額) (註:追加起訴書附表記載另有1筆匯款時間、金額為109年12月18日下午6時30分匯款600元,並於109年12月21日下午5時50分提款600元,惟查銀行交易明細,並無上開該筆匯款紀錄,而係丘00之中信帳戶內之餘額,追加起訴書附表此部分為誤載)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國光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大里仁愛醫院附近某處   t○○(註:t○○犯行部分已經原審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23號判決) 甲未○(收水)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丘00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H○○之國泰帳戶) 33 甲丑○(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0日某時許,佯裝係日本怪獸平臺客服人員、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甲丑○,佯稱:因其購物時店員輸入錯誤,致誤刷多筆消費,要幫其取消訂單扣款,需依指示操作云云,致甲丑○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提領後存入或轉帳至H○○之中信帳戶及國泰帳戶。 H○○之中信帳戶 109年12月21日下午5時42分許 30,000元 109年12月21日下午5時46分許 3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國光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大里仁愛醫院附近某處 t○○(註:t○○犯行部分已經原審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23號判決) 甲未○(收水)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109年12月21日下午5時53分許 27,985元 109年12月21日下午5時57分許 28,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國光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大里仁愛醫院附近某處 H○○之國泰帳戶 109年12月21日下午5時45分許 29,985元 ⑴109年12月21日下午5時49分許 31,700元 ⑵109年12月21日下午5時52分許 27,900元 (註:追加起訴書附表記載上開2筆提領金額,分別誤載為29,800元、30,000元,本院逕予更正)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國泰世華銀行大里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大里仁愛醫院附近某處 109年12月21日下午5時49分許 28,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新榮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大里仁愛醫院附近某處  b○○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1日某時許,佯裝係日本怪獸平臺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b○○,佯稱:因廠商輸入錯誤,致重複下單,要幫其取消訂單扣款,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b○○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H○○之中信帳戶。 H○○之中信帳戶 109年12月21日晚間6時0分許 29,989元 (註:追加起訴書附表誤載為29,899元,本院逕予更正) 109年12月21日晚間6時4分許 29,800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國光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大里仁愛醫院附近某處 t○○(註:t○○犯行部分已經原審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23號判決) 甲未○(收水)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 N○○(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1日晚間6時20分許,佯裝係日本怪獸平臺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N○○,佯稱:因店家誤將其誤植為經銷商,要幫其取消訂單扣款,需依指示操作取消云云,致N○○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H○○之中信帳戶及國泰帳戶。 H○○之中信帳戶 109年12月21日晚間6時55分許 29,986元 109年12月21日晚間6時59分許 3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新榮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大里仁愛醫院附近某處 t○○(註:t○○犯行部分已經原審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23號判決) 甲未○(收水)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H○○之國泰帳戶 109年(追加起訴書誤載為108年))12月21日晚間6時59分許 16,009元 109年12月21日晚間7時4分許 17,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00號(萊爾富超商大里中愛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大里仁愛醫院附近某處 H○○之國泰帳戶 109年12月21日晚間7時26分許 12,012元(追加起訴書誤載為12,063元,本院逕予更正) 109年12月21日晚間7時29分許 12,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段000號(土地銀行大里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大里仁愛醫院附近某處  L○○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1日晚間6時許,佯裝係小三美日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L○○,佯稱:因其收貨時簽錯單據,誤植為經銷商,要幫其取消訂單扣款,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L○○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H○○之中信帳戶及國泰帳戶。 H○○之國泰帳戶 109年12月21日晚間6時49分許 42,123元 109年12月21日晚間6時52分許 2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00號(永豐銀行大里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大里仁愛醫院附近某處 t○○(註:t○○犯行部分已經原審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23號判決) 甲未○(收水)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109年12月21日晚間6時53分許 20,000元 109年12月21日晚間6時54分許 2,100元 109年12月21日晚間7時0分許 20,862元 (已扣除手續費15元) 109年12月21日晚間7時3分許 20,000元 (註:追加起訴書附表記載尚有1筆109年12月21日晚間7時4分許提領17,000元,惟查該筆匯款依時間序、金額應係列在編號35N○○該次匯款16,009元項次下,本院逕予更正)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00號(萊爾富超商大里中愛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大里仁愛醫院附近某處  甲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1日晚間6時23分許,佯裝係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客服人員,佯稱:因其帳戶密碼外洩,要幫其查詢帳戶,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及網路銀行云云,致甲戊○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K○○之新光帳戶。 K○○之新光帳戶 109年12月21日晚間6時49分許 80,020元 109年12月21日晚間7時22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00號(永豐銀行大里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大里仁愛醫院附近某處 t○○(註:t○○犯行部分已經原審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23號判決) 甲未○(收水)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6(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109年12月21日晚間7時24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玉山銀行大里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大里仁愛醫院附近某處 109年12月21日晚間7時25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玉山銀行大里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大里仁愛醫院附近某處 109年12月21日晚間7時26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00號(永豐銀行大里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大里仁愛醫院附近某處  甲癸○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1日晚間7時33分許,佯裝係日本怪獸消費平臺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甲癸○,佯稱:因系統錯誤,誤下訂單,要幫其取消訂單扣款,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甲癸○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H○○之國泰帳戶。 H○○之國泰帳戶 109年12月21日晚間7時58分許 10,039元 109年12月21日晚間8時3分許 10,005元 (5元為跨行費用)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00號(統一超商玉豐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大里仁愛醫院附近某處 t○○(註:t○○犯行部分已經原審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23號判決) 甲未○(收水)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 午○○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7日下午5時30分許,佯裝係營區老闆撥打電話予午○○,佯稱:因先前交易多扣1筆金額,要幫其取消訂單扣款,需依指示以網銀操作云云,致午○○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黃00之郵局帳戶。 黃00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黃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7日晚間6時29分許 49,986元 ⑴110年1月7日晚間6時40分許 60,000元 ⑵110年1月7日晚間6時41分許 39,9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中華郵政霧峰民生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大里區環中東路6段附近某處 t○○(註:t○○犯行部分已經原審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23號判決) 甲未○(收水)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110年1月7日晚間6時31分許 49,986元  V○○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6日晚間7時許,佯裝係露營樂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V○○,佯稱:因電腦作業錯誤,誤設為團體訂單,要幫其取消訂單扣款,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設定云云,致V○○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黃00之郵局帳戶。 黃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7日晚間7時44分許 26,989元 110年1月7日晚間7時48分許 27,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中華郵政霧峰民生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大里區環中東路6段附近某處 t○○(註:t○○犯行部分已經原審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23號判決) 甲未○(收水)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8(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 張00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7日下午5時42分許,佯裝係露營樂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張00,佯稱:其信用卡有遭誤刷情形,要幫其取消,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張00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黃00之彰化銀行帳戶。(註:追加起訴書附表誤載為上開黃00帳戶為中華郵政帳戶,本院逕予更正) 黃00之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黃00之彰銀帳戶) 110年1月7日晚間8時20分許 90,123元 ⑴110年1月7日晚間8時21分許 20,000元 ⑵110年1月7日晚間8時24分許 30,000元 ⑶110年1月7日晚間8時26分許 30,000元 ⑷110年1月7日晚間8時27分許 27,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臺灣銀行霧峰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大里區環中東路6段附近某處 t○○(註:t○○犯行部分已經原審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23號判決) 甲未○(收水)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9(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110年1月7日晚間8時23分許 13,899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彰化銀行霧峰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大里區環中東路6段附近某處 110年1月7日晚間8時25分許 3,123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彰化銀行霧峰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大里區環中東路6段附近某處 110年1月7日晚間8時27分許 2,123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彰化銀行霧峰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大里區環中東路6段附近某處  v○○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7日晚間8時17分許,佯裝係春秋會館按摩店員工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v○○,佯稱:因員工疏失誤植資料,要幫其取消,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v○○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黃00之彰化銀行帳戶。(註:追加起訴書附表誤載為上開黃00帳戶為中華郵政帳戶,本院逕予更正) 黃00之彰銀帳戶 110年1月7日晚間8時38分許 28,128元 (註:追加起訴書附表誤載為28,123元,本院逕予更正) 110年1月7日晚間8時40分許 20,005元 (註:左列v○○匯款與編號甲辛○匯款遭t○○分3次提領)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霧峰金來店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大里區環中東路6段附近某處 t○○(註:t○○犯行部分已經原審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23號判決) 甲未○(收水)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0(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 甲辛○(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7日晚間8時8分許,佯裝係綠果子露營地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甲辛○,佯稱:因作業錯誤,誤設成多筆訂單,要幫其退刷,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甲辛○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黃00之彰化銀行帳戶。(註:追加起訴書附表誤載為上開黃00帳戶為中華郵政帳戶,本院逕予更正) 黃00之彰銀帳戶 110年1月7日晚間8時41分許 13,013元 110年1月7日晚間8時41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霧峰金來店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大里區環中東路6段附近某處 t○○(註:t○○犯行部分已經原審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23號判決) 甲未○(收水) ⒈被害人甲辛○110年1月7日警詢筆錄(偵10244卷第391頁至第393頁) ⒉甲辛○報案相關資料: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大武崙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手機截圖、露營樂網站頁面截圖、手機通聯紀錄(偵10244卷第389頁、第395頁至第411頁) ⒊黃00之彰銀帳戶交易明細資料(偵10244卷第173頁) ⒋t○○110年1月26日警詢筆錄(偵10244卷第108頁至第109頁) ⒌甲未○113年3月7日審理筆錄(原金訴31卷㈢第80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1(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110年1月7日晚間8時42分許 3,005元  黃○○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7日晚間8時8分許,佯裝係販奇網購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黃○○,佯稱:因員工操作錯誤,誤設成多筆訂單,要幫其取消訂單,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取消扣款云云,致黃○○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陳00、翟00、賴00之郵局帳戶。 陳00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陳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8日晚間6時10分許 149,986元 110年1月8日晚間6時18分許 6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中華郵政大里內新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大里區國光路與中興路附近 t○○(註:t○○犯行部分已經原審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23號判決)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黃○○110年4月8日警詢筆錄(偵10244卷第416頁至第418頁) ⒉黃○○報案相關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合作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手機截圖、手機通聯紀錄(偵10244卷第413頁至第415頁、第419頁至第420頁、第422頁至第424頁、第426頁至第429頁) ⒊陳00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資料(偵10244卷第175頁至第181頁) ⒋賴00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資料(偵10244卷第179頁至第181頁)  ⒌翟00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資料(偵10244卷第183頁至第184頁) ⒍t○○110年1月26日警詢筆錄(偵10244卷第109頁至第110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2(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110年1月8日晚間6時19分許 60,000元 110年1月8日晚間6時21分許 23,000元 翟00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翟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8日晚間7時6分許 99,789元 110年1月8日晚間7時12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凱基銀行大里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大里區國光路與中興路附近 110年1月8日晚間7時15分許 6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中華郵政大里內新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大里區國光路與中興路附近 110年1月8日晚間7時17分許 19,800元 賴00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賴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8日晚間7時29分許 24,985元 110年1月8日晚間7時34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中國信託大里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大里區國光路與中興路附近 110年1月8日晚間7時39分許 5,005元  G○○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8日下午4時5分許,佯裝係販奇網購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G○○,佯稱:因其先前使用信用卡消費,員工操作錯誤,誤設定多筆條碼,要幫其取消扣款,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G○○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賴00、翟00之中華郵政、中信帳戶。 賴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8日晚間6時14分許 49,986元 ⑴110年1月8日晚間6時25分許 60,000元 ⑵110年1月8日晚間6時27分許 47,000元 (註:左列G○○3筆匯款與編號w○○第1次匯款遭t○○分2次提領)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中華郵政大里內新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大里區國光路與中興路附近 t○○(註:t○○犯行部分已經原審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23號判決)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G○○110年1月9日警詢筆錄(偵10244卷第433頁至第437頁) ⒉G○○報案相關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潭北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報案三聯單、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手機截圖、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10244卷第431頁至第432頁、第438頁至第440頁、第445頁) ⒊賴00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資料(偵10244卷第179頁至第181頁)  ⒋翟00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資料(偵10244卷第183頁至第184頁) ⒌t○○110年1月26日警詢筆錄(偵10244卷第109頁、第111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3(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110年1月8日晚間6時15分許 20,039元 110年1月8日晚間6時24分許 7,030元 翟00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翟00之中信帳戶) 110年1月8日晚間6時37分許 49,987元 110年1月8日晚間6時43分許 5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新里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大里區國光路與中興路附近  w○○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8日下午5時50分許,佯裝係販奇網購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w○○,佯稱:因其先前消費,員工疏失,誤設定成多筆訂單,要幫其取消設定,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w○○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賴00之郵局帳戶。 賴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8日晚間6時25分許 29,989元 左列w○○匯款與編號G○○第1至3次匯款遭t○○分2次提領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中華郵政大里內新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大里區國光路與中興路附近 t○○(註:t○○犯行部分已經原審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23號判決)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w○○110年1月8日警詢筆錄(偵10244卷第451頁至第453頁) ⒉w○○報案相關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永福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偵10244卷第449頁、第455頁至第469頁)  ⒊賴00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資料(偵10244卷第179頁至第181頁) ⒋t○○110年1月26日警詢筆錄(偵10244卷第109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4(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110年1月8日晚間6時28分許 18,079元 110年1月8日晚間6時29分許 18,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大里區農會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大里區國光路與中興路附近  O○○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8日晚間8時15分前某時許,佯裝係販奇網購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O○○,佯稱:因員工作業疏失誤下多筆訂單,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取消設定云云,致O○○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翟00之郵局帳戶。 翟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8日晚間8時15分許 9,089元 (已扣除手續費15元) ⑴110年1月8日晚間8時19分許 9,005元 ⑵110年1月8日晚間8時19分許 20,005元 ⑶110年1月8日晚間8時20分許 10,005元 (註:左列O○○匯款與編號玄○○第1筆匯款遭t○○分3次提領)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0號(華南銀行大里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大里區國光路與中興路附近 t○○(註:t○○犯行部分已經原審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23號判決)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O○○110年1月31日第一次警詢筆錄(偵10244卷第520頁至第521頁、第524頁至第527頁) ⒉O○○報案相關資料: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外中派出所陳報單、刑案紀錄表、受理詐欺案件檢核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被害人個人資料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通話紀錄截圖、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手機截圖(偵10244卷第515頁至第519頁、第522頁至第523頁、第529頁、第531頁、第533頁至第534頁) ⒊翟00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資料(偵10244卷第183頁至第184頁) ⒋t○○110年1月26日警詢筆錄(偵10244卷第110頁至第111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7(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 玄○○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8日晚間8時18分前某時許,佯裝係販奇網購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玄○○,佯稱:因其先前消費,誤勾選為多筆訂單,要幫其取消扣款,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設定云云,致玄○○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翟00之郵局帳戶、中信帳戶。 翟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8日晚間8時18分許 29,989元 同編號(註:左列玄○○匯款與編號O○○匯款遭t○○分3次提領)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0號(華南銀行大里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大里區國光路與中興路附近 t○○(註:t○○犯行部分已經原審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23號判決)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玄○○110年1月9日警詢筆錄(偵10244卷第478頁至第479頁) ⒉玄○○報案相關資料: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中寮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欺案件檢核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刑事紀錄表、被害人個人資料表、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偵10244卷第471頁至第476頁、第481頁至第482頁) ⒊翟00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資料(偵10244卷第183頁至第184頁) ⒋t○○110年1月26日警詢筆錄(偵10244卷第111頁至第112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5(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110年1月8日晚間8時39分許 10,985元 110年1月8日晚間8時42分許 11,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0號(華南銀行大里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大里區國光路與中興路附近 翟00之中信帳戶 110年1月8日晚間7時21分許 70,118元 110年1月8日晚間7時34分許 700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中國信託大里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大里區國光路與中興路附近 110年1月8日晚間7時35分許 60,300元 110年1月8日晚間7時37分許 9,000元  R○○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6日晚間9時35分許,佯裝係養生館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R○○,佯稱:因其先前消費,誤植資料為多筆消費,要幫其解除,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R○○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黃00之中信帳戶。 黃00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黃00之中信帳戶) 110年1月6日晚間11時56分許 79,738元 ⑴110年1月7日凌晨0時6分許 10,000元 ⑵110年1月7日凌晨0時6分許 100,000元 ⑶110年1月7日凌晨0時8分許 5,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吉龍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梅川公園某處 t○○ 甲未○(收水)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至3(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110年1月7日凌晨0時3分許 30,128元 110年1月7日凌晨0時6分許 5,013元  c○○(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8日下午5時7分許,佯裝係DR.情趣客服人員及郵局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c○○,佯稱:因其先前消費,員工誤植訂單為多筆消費,要幫其解除設定,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c○○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陳冠良之一銀帳戶。 陳冠良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陳冠良之一銀帳戶) 110年1月18日晚間8時55分許 5,087元 110年1月18日晚間9時0分許 5,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全家超商京華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t○○ 甲未○(收水)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 詳如乙之參、無罪部分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至6(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 地○○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5日晚間7時許,佯裝係露營網站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地○○,佯稱:因其先前訂單錯誤致多扣款,要幫其解除扣款,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地○○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馮00之華南帳戶。 馮00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馮00之華南帳戶) 110年1月5日晚間8時3分許 22,123元 110年1月5日晚間8時8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聯邦銀行興中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t○○ ⒈告訴人地○○110年1月5日警詢筆錄(偵字9673卷第63頁至第65頁) ⒉地○○報案相關資料: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板橋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地○○手機通話紀錄截圖、手機網路銀行轉帳紀錄截圖(偵字9673卷第57頁至第62頁、第66頁至第67頁)  ⒊馮00之華南帳戶交易明細表(少連偵193卷第43頁) ⒋t○○110年2月3日警詢筆錄(偵9673卷第31頁至第33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字9673卷第55頁)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110年1月5日晚間8時9分許 2,005元  Q○○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5日晚間7時18分許,佯裝係威尼斯溫泉露營地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Q○○,佯稱:因員工疏失,誤植為團報會員消費,要幫其取消設定,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及網路銀行云云,致Q○○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張00之郵局帳戶。 張00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張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5日晚間7時50分許 29,123元 110年1月5日晚間7時53分許 20,005元 (註:追加起訴書漏載此筆提款) ①提領:不詳地點 ②收水:不詳地點 t○○ ⒈告訴人Q○○110年1月5日警詢筆錄(偵字9673卷第71頁至第75頁) ⒉Q○○報案相關資料: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歸來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手機通話紀錄截圖、手機網路銀行轉帳紀錄截圖(偵字9673卷第69頁至第70頁、第77頁至第82頁) ⒊張00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表(少連偵193卷第39頁至第42頁) ⒋t○○110年2月3日警詢筆錄(偵9673卷第25頁至第29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字9673卷第49頁至第53頁)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110年1月5日晚間7時55分許 13,123元 110年1月5日晚間7時56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號(統一超商宜寧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110年1月5日晚間7時58分許 3,456元 110年1月5日晚間8時1分許 5,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萊爾富超商臺中中鑽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 P○○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5日晚間6時許,佯裝係網路購物平臺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P○○,佯稱:因其先前網路購物條碼錯誤,致將重複扣款,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設定云云,致P○○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江00之土銀帳戶。 江00之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江00之土銀帳戶) 109年12月25日晚間7時43分許 29,988元 ⑴109年12月25日晚間7時45分許 20,005元 ⑵109年12月25日晚間7時46分許 10,005元 ⑶109年12月25日晚間7時48分許 4,005元 ⑷109年12月25日晚間7時53分許 5,6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萊爾富超商豐原豐民門市自動櫃員機);臺中市○○區○○路00號1樓(統一超商新豐民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豐原區三豐路上某土地公廟  t○○ ⒈告訴人P○○109年12月25日警詢筆錄(偵23988卷第78頁至第79頁) ⒉P○○報案相關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新平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土地銀行自動櫃員機存戶交易明細表(偵23988卷第82頁至第87頁)  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業存字第1100005679A號函檢附江00之土銀帳戶基本資料查詢、交易明細(偵23988卷第88頁至第91頁) ⒋t○○110年3月17日警詢筆錄(偵23988卷第45頁至第46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23988卷第49頁至第53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3988號追加起訴書(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1號) 109年12月25日晚間7時46分許 4,009元 109年12月25日晚間7時48分許 5,569元  a○○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22日下午5時23分許,佯裝係露營業者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a○○,佯稱:因其先前誤訂營位8晚,要協助退訂,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a○○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許00之渣打帳戶。 許00之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許00之渣打帳戶)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19分許 199,987元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25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新北市○○區○○街00號(合作金庫新店分行自動櫃員機)(追加起訴書誤載為新北市○○區○○路0段00號合作金庫新店分行,本院逕予更正) ②收水:臺中市東區新民街某處 t○○ ⒈告訴人a○○110年1月22日警詢筆錄(少連偵129卷第195頁至第197頁) ⒉a○○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西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少連偵129卷第198頁、第200頁)  ⒊許00之渣打帳戶帳戶交易明細(少連偵129卷第266頁) ⒋t○○110年4月7日警詢筆錄(少連偵129卷第15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23988卷第21頁至第22頁)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348號追加起訴書(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3號)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26分許 20,005元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27分許 20,005元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28分許 20,005元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29分許 19,905元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35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新北市○○區○○路0段00號(新北市新店碧潭郵局自動櫃員機)(追加起訴書誤載為新北市○○區○○街00號新北市新店碧潭郵局,本院逕予更正) ②收水:臺中市東區新民街某處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35分許 20,005元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36分許 20,005元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36分許 20,005元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37分許 20,005元  丁○○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7分許,佯裝係日本怪獸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丁○○,佯稱:其有10筆訂單需解除,要幫其取消,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丁○○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宋00之中信帳戶。 宋00之中信帳戶 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41分許 45,678元 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45分許 45,000元 ①提領:不詳地點 ②收水:不詳地點 t○○ ⒈告訴人丁○○109年12月22日警詢筆錄(偵25159卷第107頁至第111頁) ⒉丁○○報案相關資料: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長安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手機截圖、手機通話紀錄截圖(偵25159卷第101頁至第105頁、第113頁至第117頁、第123頁至第125頁)  ⒊宋00之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偵25159卷第81頁) ⒋t○○110年1月26日警詢筆錄(偵31474卷第31頁至第33頁)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5159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7號)  己○○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6日晚間7時21分許,佯裝係城邦書局員工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己○○,佯稱:其先前購書時,因公司員工操作錯誤,誤設多筆訂單,將連續扣款,要幫其解除,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己○○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任00之郵局帳戶、謝興順之玉山帳戶。 (追加起訴書誤載為匯入林00之郵局帳戶,本院逕予更正) 任00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任00之郵局帳戶) 109年12月26日晚間8時28分許 7,099元 109年12月26日晚間8時32分許 7,1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全家超商榮豐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己○○109年12月27日警詢筆錄(偵25159卷第129頁至第131頁) ⒉己○○報案相關資料: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手機截圖、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育平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偵25159卷第133頁至第136頁、第138頁至第140頁)  ⒊任00之郵局帳戶、謝興順之玉山帳戶之交易明細表(偵25159卷第79頁、第83頁) ⒋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25159卷第65頁、第69頁至第73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5159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7號) 甲寅○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甲寅○之玉山帳戶) 109年12月26日晚間8時45分許 99,989元 109年12月26日晚間8時55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上海銀行豐原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109年12月26日晚間8時59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國泰世華銀行豐原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109年12月26日晚間9時0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上海銀行豐原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109年12月26日晚間9時1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上海銀行豐原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109年12月26日晚間9時2分許 19,8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上海銀行豐原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109年12月26日晚間9時4分許 12,345元 (追加起訴書誤載為109年12月26日晚間8時45分許匯款12,345元,本院逕予更正) 109年12月26日晚間9時8分許 12,4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中華郵政豐原三民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 甲○○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6日晚間9時30分前某時許,佯裝係新繹旅店員工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甲○○,佯稱:其先前訂房時,因系統錯誤,誤設多筆訂單,將連續扣款,要幫其解除,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甲○○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任00之郵局帳戶。 (追加起訴書誤載為匯入林00之中華郵政帳戶,本院逕予更正) 任00之郵局帳戶 109年12月26日晚間9時31分許 6,993元 (追加起訴書誤載為109年12月26日晚間8時29分許匯款6,993元,本院逕予更正) 109年12月26日晚間9時36分許 7,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中華郵政豐原三民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甲○○109年12月26日警詢筆錄(偵25159卷第142頁至第144頁) ⒉甲○○報案相關資料: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大樹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手機通話紀錄截圖、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手機截圖(偵25159卷第141頁、第147頁至第158頁)  ⒊任00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表(偵25159卷第83頁) ⒋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25159卷第67頁)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5159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7號)  卯○○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6日下午5時29分前某時許,佯裝係潘朵拉飾品店員工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卯○○,佯稱:因系統誤設其為團購會員將自動扣款,要幫其解除,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卯○○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王秉州之郵局帳戶。 王秉州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王秉州之郵局帳戶) 109年12月26日晚間9時30分許 99,986元 ⑴109年12月26日晚間9時32分許 60,000元 ⑵109年12月26日晚間9時34分許 60,000元 ⑶109年12月26日晚間9時35分許 29,9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中華郵政豐原三民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卯○○109年12月26日警詢筆錄(偵25159卷第167頁至第175頁) ⒉卯○○報案相關資料: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同安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手機通話紀錄截圖、網路銀行轉帳資料(偵25159卷第159頁至第165頁、第177頁至第179頁、第189頁至第201頁) ⒊王秉州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表(偵25159卷第85頁至第86頁) ⒋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25159卷第77頁)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5159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7號) 109年12月26日晚間9時31分許 49,893元  甲壬○ (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6日晚間8時30分許,佯裝係網路購物平臺客服人員及郵局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甲壬○,佯稱:因其先前消費時系統誤設將自動重複扣款,要幫其解除,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甲壬○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甲寅○之玉山帳戶。 甲寅○之玉山帳戶 109年12月26日晚間9時13分許 8,010元 109年12月26日晚間9時16分許 8,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全家超商豐榮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t○○ 甲未○(收水) ⒈被害人甲壬○110年3月25日警詢筆錄(偵25159卷第204頁至第206頁) ⒉甲壬○報案相關資料: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高樹分駐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郵政存簿儲金簿影本、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5159卷第203頁、第207頁至第210頁) ⒊甲寅○之玉山帳戶之交易明細表、帳號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表(偵25159卷第79頁) ⒋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25159卷第65頁)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5159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7號)  改列編號,原判決此部分檢察官重複起訴,詳如乙之貳、公訴不受理所示。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5159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7號)  寅○○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6日晚間6時許,佯裝係城邦出版社社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寅○○,佯稱:因其先前購書時員工操作疏失,需協助重新更改信用卡資料,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寅○○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任00之郵局帳戶。(追加起訴書誤載為匯入林00之郵局帳戶) 任00之郵局帳戶 109年12月26日晚間7時32分許 49,989元 109年12月26日晚間7時34分許 5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中華郵政豐原三民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寅○○110年4月7日警詢筆錄(偵25159卷第249頁至第252頁) ⒉寅○○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文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郵政存簿儲金簿影本(偵25159卷第253頁至第258頁) ⒊任00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表(偵25159卷第83頁) ⒋t○○110年2月25日警詢筆錄(偵25159卷第49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25159卷第63頁、第67頁)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5159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7(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7號) 109年12月26日晚間7時39分許 10,988元 109年12月26日晚間7時40分許 10,8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上海銀行豐原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 甲丁○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8日某時許,佯裝係HUNDRESS均百韓飾電商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甲丁○,佯稱:因其先前訂購時,訂單設定錯誤致重複訂單,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云云,致甲丁○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任00之郵局帳戶。(追加起訴書誤載為匯入林00之郵局帳戶) 任00之郵局帳戶 109年12月26日晚間7時36分許 17,912元 109年12月26日晚間7時39分許 18,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上海銀行豐原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t○○ 甲未○(收水) ⒈被害人甲丁○110年3月25日警詢筆錄(偵25159卷第259頁至第260頁) ⒉甲丁○報案相關資料:網路銀行交易紀錄擷圖、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存摺交易明細影本(偵25159卷第261頁至第264頁) ⒊任00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表(偵25159卷第83頁) ⒋t○○110年2月25日警詢筆錄(偵25159卷第49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25159卷第63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嘉義縣警察局中埔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5159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8(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7號)  C○○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6日晚間8時40分許,佯裝係城邦讀書花園網路書店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C○○,佯稱:因其先前購書時誤設為批發商,將重複扣款,要幫其解除設定云云,致C○○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提領後存至甲寅○之玉山帳戶。 甲寅○之玉山帳戶 109年12月26日晚間9時44分許 29,985元 109年12月26日晚間9時55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全家超商豐榮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C○○109年12月27日警詢筆錄(偵25159卷第265頁至第266頁) ⒉C○○報案相關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霧峰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霧峰區農會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25159卷第267頁、第269頁至第270頁) ⒊甲寅○之玉山帳戶交易明細表、帳號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表(偵25159卷第79頁) ⒋t○○110年2月25日警詢筆錄(偵25159卷第49頁至第50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25159卷第75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5159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9(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7號) 109年12月26日晚間9時57分許 5,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全家超商豐榮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109年12月26日晚間9時58分許 4,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全家超商豐榮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109年12月26日晚間10時0分許 8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全家超商豐榮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 Z○○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4日下午4時50分許,佯裝係露營樂旗津店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Z○○,佯稱:因其先前網路預定露營帳棚時誤設為預定多筆帳棚,要幫其解除設定,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Z○○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存至或跨行轉入亥○○之新光銀行、合庫帳戶。 亥○○之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亥○○之新光帳戶) 110年1月4日下午5時40分許 29,985元 ⑴110年1月4日下午5時43分許 20,005元 ⑵110年1月4日下午5時44分許 9,905元 ①提領:臺中市○○路0段00號 ②收水:不詳地點 t○○(取簿部分詳如附表二編號8,提領部分詳左列時間、地點);亥○○之新光帳戶提領車手不詳 ⒈告訴人Z○○110年1月4日警詢筆錄(偵9921卷第41頁至第45頁) ⒉Z○○報案相關資料:Z○○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網路銀行交易紀錄截圖、手機通話紀錄、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東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報案三聯單(偵9921卷第111頁至第123頁) ⒊亥○○帳戶個資檢視、亥○○之新光帳戶交易明細(偵9921卷第69頁) ⒋亥○○合庫帳戶交易明細1張(原金訴31卷第259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5145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二(即110年度金訴字第729號)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3170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一(即110年度金訴字第1052號);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54374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亥○○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亥○○之合庫帳戶) 110年1月4日下午5時12分許 49,987元 ⑴110年1月4日下午5時16分許 20,005元 ⑵110年1月4日下午5時17分許 20,005元 ⑶110年1月4日下午5時17分許 20,005元 ⑷110年1月4日下午5時19分許 20,005元 ⑸110年1月4日下午5時20分許 19,005元 ①左列⑴⑵⑶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上海銀行南屯分行      左列⑷⑸提領:臺中市○○區○○00街000號全家便利商店大河店 ②收水:不詳地點         左列⑴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號全家便利商店惠中店 左列⑵⑶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號高雄銀行臺中分行    110年1月4日下午5時13分許 49,987元 110年1月4日下午5時30分許 29,123元 (追加起訴書誤載為5時30分許,本院逕予更正) 左列Z○○匯款與編號之E○○於110年1月4日下午5時30分許匯款之21,998元,合計遭t○○提領如下: ⑴110年1月4日下午5時38分許 20,005元 ⑵110年1月4日下午5時41分許 20,005元 ⑶110年1月4日下午5時42分許 11,005元  F○○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4日下午5時33分許,佯裝係露營樂客服人員及郵局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F○○,佯稱:因其先前作業疏失,系統誤設訂單,要幫其取消訂單,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F○○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亥○○之新光帳戶。 亥○○之新光帳戶 110年1月4日晚間6時10分許 29,963元 ⑴110年1月4日晚間6時13分許 20,005元 ⑵110年1月4日晚間6時14分許 1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向上郵局 ②收水:不詳地點 t○○(取簿部分詳如附表二編號8);提領車手不詳 ⒈告訴人F○○110年1月4日警詢筆錄(偵9921卷第47頁至第53頁) ⒉F○○報案相關資料: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手機通話紀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鹽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偵9921卷第129頁至第137頁) ⒊亥○○帳戶個資檢視、新光帳戶交易明細(偵9921卷第69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霧峰分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5145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二(即110年度金訴字第729號) 110年1月4日晚間6時15分許 12,996元 110年1月4日晚間6時17分許 13,005元 110年1月4日晚間6時50分許 30,000元 ⑴110年1月4日晚間6時56分許 20,005元 ⑵110年1月4日晚間6時57分許 20,005元 ⑶110年1月4日晚間6時58分許 7,005元 110年1月4日晚間6時53分許 17,000元  E○○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4日下午4時57分許,佯裝係露營樂網站客服人員及郵局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E○○,佯稱:因其先前網站系統遭駭客入侵,系統誤設多筆訂單,要幫其取消訂單,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E○○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亥○○之合庫帳戶。 亥○○之合庫帳戶 110年1月4日下午5時29分許 21,998元 提領情況詳見上開編號Z○○提領項次下 同左 t○○(取簿部分詳如附表二編號8,提領部分詳左列時間、地點) ⒈告訴人E○○110年1月4日警詢筆錄(偵23170卷第113頁至第117頁) ⒉E○○報案相關資料: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忠孝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張、中華郵政儲金簿影本、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騙款項通報單(偵23170卷第121頁至第139頁)  ⒊亥○○合庫帳戶交易明細1張(原金訴31卷第259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3170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一(即110年度金訴字第1052號)  癸○○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2日下午4時50分許,佯裝係日本怪獸網路賣場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癸○○,佯稱:因先前下單時系統錯誤將其誤設為經銷商,誤刷多筆訂單,要幫其取消訂單,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癸○○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宋00之郵局帳戶。 宋00之郵局帳戶 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41分許 49,986元 ⑴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47分許 20,005元 ⑵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48分許 20,005元 ⑶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49分許 20,005元 ⑷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56分許 60,000元 ①左列⑴至⑶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之1(統一超商潭豐門市自動櫃員機);左列⑷提領:不詳地點 ②收水:臺中市潭子區頭家厝車站 t○○ ⒈告訴人癸○○109年12月22日警詢筆錄(偵31474卷第43頁至第45頁) ⒉癸○○報案相關資料: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平鎮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手機截圖、手機通話紀錄截圖(偵31474卷第46頁至第54頁) ⒊中華郵政股份公司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宋00之郵局帳戶〕(偵31474卷第103頁) ⒋t○○110年1月23日警詢筆錄(偵31474卷第31頁至第37頁) ⒌109年12月22日車手t○○提領過程監視錄影畫面截圖〔統一潭豐門市〕(偵31474卷第87頁至第93頁)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31474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即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號) 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43分許 49,039元  I○○ (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2日下午4時1分許,佯裝係日本怪獸美妝學院客服人員及郵局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I○○,佯稱:因先前下單時員工疏失將其誤設為經銷商,誤刷多筆訂單,要幫其取消訂單,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I○○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宋00之中信帳戶。 宋00之中信帳戶 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18分許 15,947元 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4分許 30,000元 (提款之部分金額超過I○○所匯款之金額係另案被害人遭詐款項)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號(統一超商甜園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潭子區頭家厝車站 t○○ ⒈被害人I○○109年12月22日警詢筆錄(偵31474卷第58頁至第59頁) ⒉I○○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南竹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刑案呈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手機通話紀錄截圖(偵31474卷第55頁至第57頁、第61頁、第64頁至第68頁)   ⒊宋00之中信帳戶交易明細(偵31474卷第105頁) ⒋t○○110年1月23日警詢筆錄(偵31474卷第31頁至第37頁) ⒌109年12月22日車手t○○提領過程監視錄影畫面截圖〔統一甜園門市〕(偵31474卷第81頁至第85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31474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即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號)  m○○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18日下午5時許,佯裝係網路購物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m○○友人朱允辰,佯稱:因下單疏失將重複下單扣款,要幫其取消訂單,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經朱允辰告知m○○後,致m○○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王00之郵局帳戶。 王00之郵局帳戶 109年12月18日下午5時49分許 29,989元 109年12月18日下午5時53分許 3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中華郵政臺中敦化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北屯區敦化公園廁所 少年陳○翰 壬○○(把風) ⒈告訴人m○○109年12月18日警詢筆錄(少連偵401卷第163頁至第165頁) ⒉m○○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大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少連偵401卷第167頁至第174頁) ⒊王00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核交2489卷第63頁至第73頁) ⒋陳○翰109年12月29日警詢筆錄(少連偵401卷第50頁至第52頁) ⒌壬○○110年1月2日警詢筆錄(少連偵401卷第64頁至第66頁)   ⒍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少連偵401卷第83頁)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40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即111年度金訴字第35號)  甲酉○(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18日下午5時30分許,佯裝係均百韓飾網路購物客服人員及郵局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甲酉○,佯稱:先前交易帳號有問題,需停止轉帳功能,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取消重複扣款云云,致甲酉○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王00之郵局帳戶。 王00之郵局帳戶 109年12月18日晚間6時2分許 26,123元 109年12月18日晚間6時6分許 30,000元 (註:左列甲酉○匯款與編號號天○○匯款遭少年陳○翰於同次提領)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中華郵政臺中敦化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北屯區敦化公園廁所 少年陳○翰 壬○○(把風) ⒈被害人甲酉○109年12月18日警詢筆錄(少連偵401卷第175頁至第179頁) ⒉羅梓悠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碇內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少連偵401卷第181頁至第186頁) ⒊王00之郵局帳戶開戶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核交2489卷第63頁至第73頁) ⒋陳○翰109年12月29日警詢筆錄(少連偵401卷第50頁至第52頁) ⒌被告壬○○110年1月2日警詢筆錄(少連偵401卷第64頁至第66頁)   ⒍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少連偵401卷第87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40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即111年度金訴字第35號)  天○○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18日下午5時20分許,佯裝係均百韓飾網路購物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天○○,佯稱:因下單疏失,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取消設定云云,致天○○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王00之郵局帳戶。 王00之郵局帳戶 109年12月18日晚間6時3分許 3,999元 109年12月18日晚間6時6分許 3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中華郵政臺中敦化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北屯區敦化公園廁所 少年陳○翰 壬○○(把風) ⒈告訴人天○○109年12月18日警詢筆錄(少連偵401卷第187頁至第191頁) ⒉天○○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少連偵401卷第193頁、第199頁至第201頁) ⒊王00之郵局帳戶開戶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核交2489卷第63頁至第73頁) ⒋少年陳○翰109年12月29日警詢筆錄(少連偵401卷第50頁至第52頁) ⒌被告壬○○110年1月2日警詢筆錄(少連偵401卷第64頁至第66頁)   ⒍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少連偵401卷第87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40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即111年度金訴字第35號)  戌○○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18日下午5時47分許,佯裝係均百銀飾網路購物負責人及郵局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戌○○,佯稱:因先前訂單交易時,員工疏失誤設為經銷商將重複下單扣款,要幫其取消訂單,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戌○○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王00之郵局帳戶。 王00之郵局帳戶 109年12月18日晚間6時15分許 15,432元 109年12月18日晚間6時24分許 15,5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中華郵政臺中敦化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北屯區敦化公園廁所 少年陳○翰 壬○○(把風) ⒈告訴人戌○○109年12月18日警詢筆錄(少連偵401卷第203頁至第209頁) ⒉戌○○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西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少連偵401卷第211頁至第213頁) ⒊王00之郵局帳戶開戶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核交2489卷第63頁至第73頁) ⒋少年陳○翰109年12月29日警詢筆錄(少連偵401卷第50頁至第52頁) ⒌被告壬○○110年1月2日警詢筆錄(少連偵401卷第64頁至第66頁)   ⒍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少連偵401卷第89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40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即111年度金訴字第35號)  甲丙○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18日晚間7時9分前某時許,佯裝係花王公司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甲丙○,佯稱:因先前訂單交易設定錯誤,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及自動櫃員機取消設定云云,致甲丙○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薛維仲之中信帳戶及楊00之郵局帳戶。 薛維仲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薛維仲之中信帳戶) 109年12月18日晚間7時9分許 49,123元 ⑴109年12月18日晚間7時11分許 30,000元 ⑵109年12月18日晚間7時12分許 19,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福寶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北屯區敦化公園附近某處 t○○ 壬○○(交提款卡) ⒈告訴人甲丙○109年12月19日警詢筆錄(少連偵401卷第215頁至第219頁) ⒉甲丙○報案相關資料: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三張犁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少連偵401卷第221頁、第225頁) ⒊薛維仲之中信帳戶、楊00之郵局帳戶開戶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核交2489卷第19頁、第59頁) ⒋t○○110年11月16日偵訊筆錄(少連偵401卷第333頁至第335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少連偵401卷第99頁至第119頁)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40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至9 109年12月18日晚間7時17分許 49,123元 ⑴109年12月18日晚間7時20分許 49,000元 ⑵109年12月18日晚間7時56分許 3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福寶門市自動櫃員機)、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中華郵政臺中敦化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北屯區敦化公園附近某處 109年12月12月18日晚間8時27分許 21,123元 ⑴109年12月18日晚間8時29分許 20,000元 ⑵109年12月18日晚間8時30分許 1,000元 ⑶109年12月18日晚間8時38分許 100元 (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7誤載為109年12月18日晚間8時43分許匯款100元,本院逕予更正)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全家超商敦化門市自動櫃員機)、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中華郵政臺中敦化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北屯區敦化公園附近某處 楊00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2月18日晚間8時41分許 29,989元 (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8誤載為30,000元,本院逕予更正) 109年12月18日晚間8時43分許 3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中華郵政臺中敦化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北屯區敦化公園附近某處 109年12月18日晚間8時44分許 29,989元 (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9誤載為30,000元,本院逕予更正) 109年12月18日晚間8時45分許 3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中華郵政臺中敦化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北屯區敦化公園附近某處  甲庚○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18日晚間6時55分許,佯裝係均百韓飾網路購物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甲庚○,佯稱:因先前訂單交易錯誤,將直接從其帳戶扣款,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云云,致甲庚○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張00之中信帳戶。 張00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張00之中信帳戶) 109年12月18日晚間8時1分許 29,987元 109年12月18日晚間8時3分許 3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敦煌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北屯區敦化公園附近某處 t○○ 壬○○(交提款卡) ⒈告訴人甲庚○109年12月18日警詢筆錄(少連偵401卷第227頁至第231頁) ⒉甲庚○報案相關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永興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少連偵401卷第233頁至第237頁)  ⒊張00之中信帳戶開戶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核交2489卷第29頁至第42頁) ⒋t○○110年11月16日偵訊筆錄(少連偵401卷第333頁至第335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少連偵401卷第107頁至第111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40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0(即111年度金訴字第35號)  y○○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18日晚間8時23分許,佯裝係均百韓飾網路購物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y○○,佯稱:因員工疏失,誤設為多筆訂單,要幫其取消,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y○○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張00之中信帳戶。 張00之中信帳戶 109年12月18日晚間9時7分許 22,222元 109年12月18日晚間9時10分許 22,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敦煌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北屯區敦化公園附近某處 t○○ 壬○○(交提款卡) ⒈告訴人y○○109年12月18日警詢筆錄(少連偵401卷第239頁至第241頁) ⒉y○○報案相關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勤工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少連偵401卷第243頁至第249頁) ⒊張00之中信帳戶開戶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核交2489卷第29頁至第42頁) ⒋t○○110年11月16日偵訊筆錄(少連偵401卷第333頁至第335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少連偵401卷第19頁至第123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40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1(即111年度金訴字第35號)  辰○○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18日晚間8時45分許,佯裝係西堤牛排財務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辰○○,佯稱:因系統異常,致其有1筆信用卡疑遭盜刷紀錄,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確認云云,致辰○○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張00之中信帳戶。 張00之中信帳戶 109年12月18日晚間9時14分許 49,987元 109年12月18日晚間9時17分許 5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敦煌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北屯區敦化公園附近某處 t○○ 壬○○(交提款卡) ⒈證人張素貞109年12月20日警詢筆錄(少連偵401卷第251頁至第255頁)(張素貞係由被害人辰○○請託到案供述) ⒉辰○○報案相關資料: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埔墘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少連偵401卷第259頁、第271頁至第272頁) ⒊張00之中信帳戶開戶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核交2489卷第29頁至第42頁) ⒋t○○110年11月16日偵訊筆錄(少連偵401卷第333頁至第335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少連偵401卷第121頁至第127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40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2(即111年度金訴字第35號)  乙○○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18日晚間7時42分許,佯裝係HUNDRESS網拍業者人員及郵局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乙○○,佯稱:因訂單誤植,誤設為批貨單之多筆訂單,要幫其取消,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乙○○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張00之中信帳戶。 張00之中信帳戶 109年12月18日晚間9時22分許 4,089元 109年12月18日晚間9時24分許 4,2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敦煌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北屯區敦化公園附近某處 t○○ 壬○○(交提款卡) ⒈告訴人乙○○109年12月19日警詢筆錄(少連偵401卷第273頁至第279頁) ⒉乙○○報案相關資料: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和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少連偵401卷第285頁至第293頁) ⒊張00之中信帳戶開戶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核交2489卷第29頁至第42頁) ⒋t○○110年11月16日偵訊筆錄(少連偵401卷第333頁至第335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少連偵401卷第129頁至第133頁) 彰化市政府警察局和美分局轉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40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3至14(即111年度金訴字第35號) 109年12月18日晚間9時27分許 100元 (本次提領贓款部分含先前詐欺未領取之餘款)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敦化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北屯區敦化公園附近某處  r○○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5日下午4時33分許,佯裝係露營樂網站員工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r○○,佯稱:因系統錯誤誤植多筆訂單,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或網路銀行取消云云,致r○○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張00之郵局帳戶及馮00之華南帳戶。 張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5日晚間7時8分許 99,989元 ⑴110年1月5日晚間7時14分許 60,000元 ⑵110年1月5日晚間7時16分許 4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民權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t○○(車手) 少年葉○群、廖○豪(把風) ⒈告訴人r○○110年1月6日、110年2月2日警詢筆錄(警0000000000卷第241頁至第247頁、第249頁至第255頁) ⒉r○○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埔頂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紀錄、被害人匯款資料表(警0000000000卷第257頁至第267頁、第275頁至第281頁) ⒊張00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少連偵193卷第39頁至第42頁) ⒋馮00之華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少連偵193卷第43頁) ⒌t○○110年3月10日警詢筆錄(少連偵193卷第5頁至第7頁) ⒍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少連偵193卷第173頁至第175頁、第179頁至第181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9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即111年度原金訴字第91號) 馮00之華南帳戶 ⑴110年1月5日晚間8時10分許 28,985元 ⑵110年1月5日晚間8時27分許 14,985元 (追加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4,145元,本院逕予更正) ⑴110年1月5日晚間8時18分許 20,005元 ⑵110年1月5日晚間8時18分許 9,005元 ⑶110年1月5日晚間8時30分許 15,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1樓(OK超商臺中工學店自動櫃員機)、臺中市○區○○路000號(民權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 S○○ (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5日晚間8時13分許,佯裝係露營樂網站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S○○,佯稱:因先前訂單刷卡有誤,將重複扣款,要幫其取消,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S○○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馮00之華南帳戶。 馮00之華南帳戶 110年1月5日晚間8時38分許 23,456元 ⑴110年1月5日晚間8時47分許 20,005元 ⑵110年1月5日晚間8時49分許 3,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大時代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t○○(車手) 少年葉○群、廖○豪(把風) ⒈被害人S○○110年1月5日警詢筆錄(警0000000000卷第305頁至第307頁) ⒉S○○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警察局第五分局北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金融機構協助受詐騙民眾通知疑似警示帳戶通報單、交易結果明細截圖、手機通話紀錄截圖、存簿封面截圖(警0000000000卷第309頁至第319頁) ⒊馮00之華南帳戶交易明細(少連偵193卷第43頁) ⒋t○○110年3月10日警詢筆錄(少連偵193卷第5頁至第7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少連偵193卷第183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9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即111年度原金訴字第91號)  e○○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3日下午5時許,佯裝係昇恆昌購物網站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e○○,佯稱:因先前訂單誤設為團體訂單,將被扣款,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取消云云,致e○○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徐00之郵局帳戶。 徐00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徐00之郵局帳戶) ⑴110年1月13日晚間6時9分許 49,987元 ⑵110年1月13日晚間6時14分許 15,996元 ⑴110年1月13日晚間6時20分許 60,000元 ⑵110年1月13日晚間6時21分許 6,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南和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南和路郵局附近某處 t○○(車手) 甲未○(收水) 少年葉○群、廖○豪(把風)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9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即111年度原金訴字第91號)  Y○○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3日晚間6時49分許,佯裝係中國信託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Y○○,佯稱:因先前刷卡要退刷需確認個資,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取消設定云云,致Y○○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徐00之郵局帳戶。 徐00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徐00之郵局帳戶) ⑴110年1月13日晚間7時27分許 99,789元 ⑵110年1月13日晚間7時28分許 39,123元 ⑴110年1月13日晚間7時33分許 60,000元 ⑵110年1月13日晚間7時34分許 60,000元 ⑶110年1月13日晚間7時35分許 18,9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民權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統一超商長億門市附近 t○○(車手) 甲未○(收水) 少年葉○群、廖○豪(把風)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9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即111年度原金訴字第91號)  l○○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3日下午5時許,佯裝係昇恆昌機場免稅店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l○○,佯稱:因先前線上購物誤刷11筆訂單,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取消設定云云,致l○○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徐00、徐00之郵局帳戶。 徐00之郵局帳戶 ⑴110年1月13日晚間7時49分許 49,985元 ⑵110年1月13日晚間7時51分許 34,123元 ⑴110年1月13日晚間7時52分許 60,000元 ⑵110年1月13日晚間7時54分許 24,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民權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統一超商長億門市附近 t○○(車手) 甲未○(收水) 少年葉○群、廖○豪(把風)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9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6-1、6-2(即111年度原金訴字第91號) 徐00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徐00之郵局帳戶) ⑴110年1月13日晚間7時57分許 11,987元 ⑵110年1月13日晚間8時4分許 3,123元 ⑴110年1月13日晚間8時2分許 60,000元 ⑵110年1月13日晚間8時4分許 50,000元 ⑶110年1月13日晚間8時5分許 1,900元 ⑷110年1月13日晚間8時13分許 3,005元 (註:左列l○○匯款與編號號J○○匯款同遭t○○於分次提領)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民權路郵局自動櫃員機)、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長億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統一超商長億門市附近 ⑴110年1月13日晚間8時40分許 20,985元 ⑵110年1月13日晚間8時43分許 1,985元 ⑴110年1月13日晚間8時44分許 21,200元 ⑵110年1月13日晚間8時46分許 2,005元 (註:上開l○○匯款第2筆追加起訴書誤載為20,005元,本院逕予更正)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民權路郵局自動櫃員機)、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長億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統一超商長億門市附近  J○○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3日晚間6時45分許,佯裝係昇恆昌宅配網站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J○○,佯稱:因先前線上購物下單,員工誤刷為多筆訂單,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及網路銀行取消云云,致J○○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徐00之郵局帳戶。 徐00之郵局帳戶 ⑴110年1月13日晚間7時53分許 49,987元 ⑵110年1月13日晚間7時55分許 49,987元 ⑴110年1月13日晚間8時2分許 60,000元 ⑵110年1月13日晚間8時4分許 50,000元 ⑶110年1月13日晚間8時5分許 1,900元 ⑷110年1月13日晚間8時13分許 3,005元 (註:左列J○○匯款與編號號l○○匯款同遭t○○於分次提領)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民權路郵局自動櫃員機)、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長億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統一超商長億門市附近 t○○(車手) 甲未○(收水) 少年葉○群、廖○豪(把風)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9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7(即111年度原金訴字第91號)  甲甲○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3日晚間7時46分許,佯裝係昇恆昌機場免稅店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甲甲○,佯稱:因先前購物,員工誤刷為多筆訂單,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及自動櫃員機取消云云,致甲甲○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徐00之郵局帳戶。 徐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13日晚間8時47分許 3,099元 110年1月13日晚間8時53分許 3,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0街00號(全家超商臺中新時代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上址全家超商臺中新時代店附近 t○○(車手) 甲未○(收水) 少年葉○群、廖○豪(把風)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9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8(即111年度原金訴字第91號)  甲辰○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6日下午4時14分許,佯裝係DRQQ網路商城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甲辰○,佯稱:因先前購物,員工將其誤設為批發商,誤下多筆訂單,需依指示操作取消設定云云,致甲辰○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曾00之中信帳戶。 曾00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曾00之中信帳戶) ⑴110年1月16日晚間6時36分許 49,989元 ⑵110年1月16日晚間6時38分許 49,985元 ⑶110年1月17日凌晨0時18分許 47,018元 ⑴110年1月16日晚間6時44分許 100,000元 ⑵110年1月17日凌晨0時22分許 47,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大時代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上址統一超商大時代店附近 t○○(車手) 甲未○(收水) 少年葉○群、廖○豪(把風)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9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9(即111年度原金訴字第91號)  x○○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20日下午5時55分許,佯裝係新竹漫步天湖露營區業者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x○○,佯稱:先前訂單,因員工疏失誤刷為多筆訂單,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云云,致x○○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呂00、牟00、莊00之郵局帳戶。 呂00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呂00之郵局帳戶) ⑴110年1月20日晚間6時39分許 49,985元 ⑵110年1月20日晚間6時42分許 49,985元 ⑶110年1月20日晚間7時32分許 28,985元 ⑴110年1月20日晚間6時48分許 60,000元 ⑵110年1月20日晚間6時49分許 39,900元 ⑶110年1月20日晚間7時38分許 29,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南和路郵局自動櫃員機)、臺中市○區○○路000號(民權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區○○路00號附近 t○○(車手) 甲未○(收水) 少年葉○群、廖○豪(把風)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9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0、10-1、10-2、10-3(即111年度原金訴字第91號) 牟00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牟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20日晚間7時1分許 29,987元 110年1月20日晚間7時8分許 3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南和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區○○路00號附近 牟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20日晚間7時21分許 29,985元 110年1月20日晚間7時34分許 57,000元 (註:左列x○○匯款與編號號甲巳○之27,017元匯款同遭t○○於同次提領)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民權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統一超商長億門市附近某處 莊00之郵局帳戶 ⑴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5分許 49,985元 ⑵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8分許 19,123元 ⑴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10分許 60,000元 ⑵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22分許 11,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民權路郵局自動櫃員機)、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長億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統一超商長億門市附近某處  甲巳○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20日晚間6時40分許,佯裝係法國秘密甜點員工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甲巳○,佯稱:先前訂單因員工疏失設為團購名單誤下多筆訂單,要幫其取消,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甲巳○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牟00之郵局帳戶。 牟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20日晚間7時20分許 27,017元 110年1月20日晚間7時34分許 57,000元 (註:左列甲巳○匯款與編號號x○○前開29,985元匯款同遭t○○於同次提領)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民權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統一超商長億門市附近某處 t○○(車手) 甲未○(收水) 少年葉○群、廖○豪(把風)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9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1(即111年度原金訴字第91號)  p○○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20日晚間7時42分許,佯裝係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p○○,佯稱:其先前刷卡購物,因系統異常致重複扣款,要幫其取消,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甲巳○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呂00之郵局帳戶。 呂00之郵局帳戶 ⑴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2分許 16,723元 ⑵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6分許 5,515元 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4分許 16,005元 ⑵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17分許 5,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長億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統一超商長億門市附近某處 t○○(車手) 甲未○(收水) 少年葉○群、廖○豪(把風)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9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2、12-1、12-2(即111年度原金訴字第91號) 牟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5分許 13,013元 ⑴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11分許 60,000元 ⑵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12分許 1,000元 ⑶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12分許 1,005元 (註:左列p○○匯款與編號號庚○○下開49,897元匯款同遭t○○於分次提領)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民權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統一超商長億門市附近某處 莊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19分許 7,015元 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21分許 60,000元 (註:左列p○○匯款與編號號庚○○下開49,897元匯款同遭t○○於同次提領)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民權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統一超商長億門市附近某處  庚○○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20日晚間7時41分許,佯裝係法國秘密甜點員工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庚○○,佯稱:先前訂單,因遭人冒簽成立多筆訂單,要幫其取消,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及網路銀行云云,致庚○○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牟00、莊00之郵局帳戶。 牟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8分許 49,897元 ⑴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11分許 60,000元 ⑵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12分許 1,000元 ⑶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12分許 1,005元 (註:左列庚○○匯款與編號號p○○上開13,013元匯款同遭t○○於分次提領)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民權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統一超商長億門市附近某處 t○○(車手) 甲未○(收水) 少年葉○群、廖○豪(把風)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9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3、13-1(即111年度原金訴字第91號) 莊00之郵局帳戶 ⑴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12分許 49,897元 ⑵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47分許 22,985元 ⑴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21分許 60,000元 (註:左列庚○○匯款與編號號p○○上開7,015元匯款同遭t○○於同次提領) ⑵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54分許 17,600元 臺中市○區○○路000號(民權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 k○○ 本案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2日晚間6時15分前某時許,佯裝為酵素公司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告訴人k○○佯稱:因疏失誤設為多筆交易,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設定云云,致告訴人k○○陷於錯誤,於右揭①時間,將右列款項使用自動櫃員機存款至z○○之中信帳戶。z○○於②同日將該筆款項轉至張00申設之中信帳戶。 z○○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z○○之中信帳戶)、張00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張00之中信帳戶) ①110年1月12日晚間6時15分許 22,985元(扣除手續費) ②110年1月12日晚間6時17分許 89,081元(連同上開金額) 110年1月13日凌晨0時19分許 22,985元(扣除手續費)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段000號(統一超商中展館門市) ②收水:臺中市北屯區梅川公園 t○○(車手)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k○○110年1月12日警詢筆錄(偵23348卷第27頁至第30頁) ⒉k○○報案相關資料: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宋屋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國泰世華銀行客戶交易明細表、k○○玉山銀行存摺影本(偵23348卷第47頁至第56頁) ⒊z○○之中信帳戶交易明細(偵23348卷第64頁,本院卷二第107頁、第109頁) ⒋張00之中信帳戶交易明細(少連偵193卷第45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23988卷第37頁) ⒍t○○110年3月9日警詢筆錄(偵23348卷第24頁)、本院之自白(見本院卷三第171頁至172頁) ⒎甲未○113年3月7日審理筆錄(原金訴31卷㈢第80頁)、本院之自白(見本院卷三第171頁至172頁)  ⒏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本院卷二第113頁)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3348號等追加起訴書(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4號)    附表二:被告t○○任取簿手之犯罪事實(被害人遭詐交付帳戶部分 ,為便於說明,仍列出原判決認定之事實;時間:民國;金額: 新臺幣)--編號2不在上訴範圍,其餘均為量刑上訴 編號 告訴人/ (被害人) 告訴人遭詐欺過程 遭詐騙寄送之帳戶 領取包裹時間/地點 取簿手 報告警局 備註 1 丙○○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18日晚間8時許,在臉書刊登小額借款廣告,丙○○瀏覽後即與通訊軟體LINE ID「mh770330」互加好友後聯繫,向其佯稱:若要辦理借貸,需提供土地銀行帳戶金融卡供借貸匯款,並以確認是否能正常使用要其以LINE提供金融卡密碼云云,致丙○○陷於錯誤,於109年12月23日晚間10時59分許,在屏東縣○○鄉○○路00○0號統一超商欣佳和門市寄送右列土銀帳戶金融卡至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逢華門市予本案詐欺集團供犯罪使用。 丙○○之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丙○○之土銀帳戶) t○○依「財源廣進」、「別問」、「小智」指示,於109年12月26日下午2時55分許,前往統一超商逢華門市領取包裹,再依指示放置於臺中市○區○○街00號寄物櫃內,由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取回使用。 t○○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6930號等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二(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9號) 2 丘00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10日前某時許,在臉書社團「網賺」刊登民間借貸廣告,丘00瀏覽後即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李佳Rong」互加好友後聯繫,「李佳Rong」向其佯稱:可提供民間借貸,但需提供2個銀行帳戶測試云云,致丘00陷於錯誤,於109年12月18日晚間7時34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大邁門市寄送右列2本帳戶提款卡至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新德化門市,並提供提款卡密碼給本案詐欺集團供本案犯罪使用。 丘00之中信帳戶 t○○依「財源廣進」、「別問」、「小智」指示,於109年12月21日凌晨1時18分許,駕駛承租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前往統一超商新德化門市領取包裹。 (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一誤載領取時間為「109年12月19日凌晨1時18分許」,本院逕予更正) t○○ (註:t○○犯行部分已經原審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23號判決確定,原審為免訴判決,不在上訴範圍)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9181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一(即110年度訴字第1552號) 丘00之國泰帳戶 3 邱○緣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17日晚間8時前某時許,在臉書刊登家庭包裝工作廣告,邱○緣瀏覽後即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茹茹」、「財務純」互加好友後聯繫,「茹茹」向其佯稱:應徵工作需提供帳戶跟廠商訂購材料,及幫忙申請政府補助款云云,致邱○緣陷於錯誤,於109年12月18日下午5時9分許,在新竹縣○○鄉○○○路000號統一超商晟寶門市寄送右列郵局帳戶之提款卡、密碼至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太隆門市給本案詐欺集團供犯罪使用。 邱○緣之郵局帳戶 t○○依「財源廣進」、「別問」、「小智」指示,於109年12月20日上午10時53分許,駕駛承租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前往統一超商太隆門市領取包裹。 t○○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5145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一(即110年度金訴字第729號) 4 j○○(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初,在臉書刊登家庭代工廣告,j○○女友瀏覽後即告知j○○,j○○即與通訊軟體LINE ID「WX927」互加好友後聯繫,「WX927」向其佯稱:應徵工作需提供帳戶跟廠商訂購材料,1個帳戶有5,000元補償款云云,致j○○陷於錯誤,於109年12月18日中午12時29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萬寶門市寄送右列土銀帳戶、合庫帳戶之金融卡、密碼至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新大億門市給本案詐欺集團供犯罪使用。 j○○之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j○○之土銀帳戶)、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j○○之合庫帳戶) t○○依「財源廣進」、「別問」、「小智」指示,於109年12月20日上午11時36分許,駕駛承租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前往統一超商新大億門市領取包裹。 t○○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5145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一(即110年度金訴字第729號) 5 U○○○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9日上午11時前某時許,在臉書刊登家庭代工廣告,U○○○瀏覽後即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招兼職*梁」互加好友後聯繫,「招兼職*梁」向其佯稱:工作發工資時需要寄送銀行存摺、提款卡供匯薪資云云,致U○○○陷於錯誤,於109年12月29日晚間9時5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萬寶門市寄送右列高雄銀行、台新銀行、新光銀行、農會、中華郵政帳戶之金融卡、密碼至臺中市太平區中山路2段366之1號統一超商盛民興門市給本案詐欺集團供犯罪使用。 U○○○之高雄銀行、台新銀行、新光銀行、農會、中華郵政帳戶(帳號均詳卷) t○○依「財源廣進」、「別問」、「小智」指示,於109年12月31日中午12時25分許,駕駛承租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前往統一超商盛民興門市領取包裹。 t○○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5145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一(即110年度金訴字第729號) 6 q○○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7日晚間7時前某時許,在臉書社團刊登家庭代工廣告,q○○瀏覽後即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阿晴」互加好友後聯繫,「阿晴」向其佯稱:應徵工作需提供帳戶跟廠商訂購材料,及幫忙申請政府補助款云云,致q○○陷於錯誤,於109年12月29日晚間6時46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號1樓統一超商正達門市寄送右列中信帳戶之金融卡、密碼至臺中市○○區○○0街0號統一超商鑫佳慶門市給本案詐欺集團供犯罪使用。 q○○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北高雄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q○○之中信帳戶) t○○依「財源廣進」、「別問」、「小智」指示,於109年12月31日中午12時33分許,駕駛承租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前往統一超商鑫佳慶門市領取包裹。 t○○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5145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一(即110年度金訴字第729號) 7 K○○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19日前某時許,在臉書社團刊登家庭代工廣告,K○○瀏覽後即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蔡佩紋」互加好友後聯繫,「蔡佩紋」向其佯稱:應徵工作需提供帳戶跟廠商訂購材料,及薪資匯款云云,致K○○陷於錯誤,於109年12月19日晚間10時30分許,在嘉義縣○○鄉○○路0段00號統一超商鳳專門市寄送右列新光帳戶之提款卡、密碼至臺中市○里區○里路00號統一超商興生門市給本案詐欺集團供犯罪使用。 K○○之新光帳戶 t○○依「財源廣進」、「別問」、「小智」指示,於109年12月21日中午12時20分許,駕駛承租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前往統一超商興生門市領取包裹。 t○○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5145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一(即110年度金訴字第729號) 8 亥○○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日前某時許,在臉書社團刊登貸款廣告,亥○○瀏覽後即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胡湘珮」互加好友後聯繫,「胡湘珮」向其佯稱:需交付帳戶供公司會計檢查云云,致亥○○陷於錯誤,分別於110年1月2日晚間9時41分許,在臺中市○區○○街00號臺中車站8號倉庫、110年1月4日下午3時24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家樂福沙鹿店,將其右列之國泰帳戶、新光帳戶、合庫帳戶寄放於該2處置物櫃內給本案詐欺集團供本案犯罪使用。 亥○○之新光帳戶、合庫帳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追加起訴書誤載為新光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本院逕予更正) t○○依「財源廣進」、「別問」、「小智」指示,於110年1月3日凌晨1時43分許,前往臺中車站8號倉庫領取包裹;於110年1月4日下午3時55分許,前往臺中市○○區○○路000號家樂福沙鹿店內之置物櫃領取包裹。 t○○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5145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二(即110年度金訴字第729號);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3170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一(即110年度金訴字第1052號) 9 甲寅○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2日前中午12時許,在臉書社團刊登小額借款廣告,甲寅○瀏覽後即與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暱稱「阿SA」)互加通訊軟體LINE好友後聯繫,「阿SA」向其佯稱:欲小額借款需提供銀行提款卡經審核後方能撥款云云,致甲寅○陷於錯誤,於109年12月22日下午2時35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新玻門市寄送右列玉山帳戶提款卡至臺中市○里區○○路000號統一超商軟體門市,嗣後並提供提款卡密碼予本案詐欺集團供犯罪使用。 甲寅○之玉山帳戶 t○○依「財源廣進」、「別問」、「小智」指示,於109年12月24日下午2時30分許,駕駛承租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前往統一超商軟體門市領取包裹。 t○○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4945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一(即110年度訴字第1551號) 附表三:本院改判無罪部分(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被告t○○為編號A部分;被告甲未○為編號A至J部分     (原判決附表三無罪部分不在本院審理範圍)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告訴人遭詐欺過程 匯款帳戶、 寄送帳戶 匯款(存款)時間/ 金額 提領、轉帳時間/ 金額 提領地點/收水地點 提領車手/ 收水 證據清單/ 有無提領影像 報案警局 備註 A 酉○ (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6日下午4時許,佯裝係露營樂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酉○,佯稱:因其先前消費,遭駭客入侵電腦誤植資料為多筆消費,要幫其解除設定,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及自動櫃員機云云,致酉○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黃00之中信帳戶。 黃00之中信帳戶 110年1月6日下午5時18分許 29,987元 ⑴110年1月6日下午5時22分許 60,000元 ⑵110年1月6日下午5時41分許 30,000元 (註:追加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10年1月7日凌晨0時6分54秒許 提領100,000元,本院逕予更正) ①提領:不詳地點 ②收水:不詳地點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酉○110年1月6日警詢筆錄(偵10812卷第101頁至第102頁) ⒉酉○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內惟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10812卷第99頁至第100頁、第105頁至第107頁) ⒊黃00之中信帳戶之轉帳交易明細(偵10812卷第69頁)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至6(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110年1月6日下午5時35分許 30,000元 B 地○○ (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5日晚間7時許,佯裝係露營網站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地○○,佯稱:因其先前訂單錯誤致多扣款,要幫其解除扣款,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地○○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馮00之華南帳戶。 馮00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馮00之華南帳戶) 110年1月5日晚間8時3分許 22,123元 110年1月5日晚間8時8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聯邦銀行興中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地○○110年1月5日警詢筆錄(偵字9673卷第63頁至第65頁) ⒉地○○報案相關資料: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板橋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地○○手機通話紀錄截圖、手機網路銀行轉帳紀錄截圖(偵字9673卷第57頁至第62頁、第66頁至第67頁)  ⒊馮00之華南帳戶交易明細表(少連偵193卷第43頁) ⒋t○○110年2月3日警詢筆錄(偵9673卷第31頁至第33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字9673卷第55頁)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110年1月5日晚間8時9分許 2,005元 C Q○○(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5日晚間7時18分許,佯裝係威尼斯溫泉露營地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Q○○,佯稱:因員工疏失,誤植為團報會員消費,要幫其取消設定,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及網路銀行云云,致Q○○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張00之郵局帳戶。 張00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張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5日晚間7時50分許 29,123元 110年1月5日晚間7時53分許 20,005元 (註:追加起訴書漏載此筆提款) ①提領:不詳地點 ②收水:不詳地點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Q○○110年1月5日警詢筆錄(偵字9673卷第71頁至第75頁) ⒉Q○○報案相關資料: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歸來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手機通話紀錄截圖、手機網路銀行轉帳紀錄截圖(偵字9673卷第69頁至第70頁、第77頁至第82頁) ⒊張00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表(少連偵193卷第39頁至第42頁) ⒋t○○110年2月3日警詢筆錄(偵9673卷第25頁至第29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字9673卷第49頁至第53頁)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110年1月5日晚間7時55分許 13,123元 110年1月5日晚間7時56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號(統一超商宜寧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110年1月5日晚間7時58分許 3,456元 110年1月5日晚間8時1分許 5,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萊爾富超商臺中中鑽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D P○○ (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5日晚間6時許,佯裝係網路購物平臺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P○○,佯稱:因其先前網路購物條碼錯誤,致將重複扣款,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設定云云,致P○○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江00之土銀帳戶。 江00之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江00之土銀帳戶) 109年12月25日晚間7時43分許 29,988元 ⑴109年12月25日晚間7時45分許 20,005元 ⑵109年12月25日晚間7時46分許 10,005元 ⑶109年12月25日晚間7時48分許 4,005元 ⑷109年12月25日晚間7時53分許 5,6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萊爾富超商豐原豐民門市自動櫃員機);臺中市○○區○○路00號1樓(統一超商新豐民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豐原區三豐路上某土地公廟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P○○109年12月25日警詢筆錄(偵23988卷第78頁至第79頁) ⒉P○○報案相關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新平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土地銀行自動櫃員機存戶交易明細表(偵23988卷第82頁至第87頁)  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業存字第1100005679A號函檢附江00之土銀帳戶基本資料查詢、交易明細(偵23988卷第88頁至第91頁) ⒋t○○110年3月17日警詢筆錄(偵23988卷第45頁至第46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23988卷第49頁至第53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3988號追加起訴書(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1號) 109年12月25日晚間7時46分許 4,009元 109年12月25日晚間7時48分許 5,569元 E a○○ (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22日下午5時23分許,佯裝係露營業者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a○○,佯稱:因其先前誤訂營位8晚,要協助退訂,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a○○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許00之渣打帳戶。 許00之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許00之渣打帳戶)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19分許 199,987元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25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新北市○○區○○街00號(合作金庫新店分行自動櫃員機)(追加起訴書誤載為新北市○○區○○路0段00號合作金庫新店分行,本院逕予更正) ②收水:臺中市東區新民街某處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a○○110年1月22日警詢筆錄(少連偵129卷第195頁至第197頁) ⒉a○○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西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少連偵129卷第198頁、第200頁)  ⒊許00之渣打帳戶帳戶交易明細(少連偵129卷第266頁) ⒋t○○110年4月7日警詢筆錄(少連偵129卷第15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23988卷第21頁至第22頁)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348號追加起訴書(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3號)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26分許 20,005元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27分許 20,005元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28分許 20,005元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29分許 19,905元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35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新北市○○區○○路0段00號(新北市新店碧潭郵局自動櫃員機)(追加起訴書誤載為新北市○○區○○街00號新北市新店碧潭郵局,本院逕予更正) ②收水:臺中市東區新民街某處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35分許 20,005元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36分許 20,005元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36分許 20,005元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37分許 20,005元 F 丁○○(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7分許,佯裝係日本怪獸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丁○○,佯稱:其有10筆訂單需解除,要幫其取消,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丁○○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宋00之中信帳戶。 宋00之中信帳戶 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41分許 45,678元 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45分許 45,000元 ①提領:不詳地點 ②收水:不詳地點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丁○○109年12月22日警詢筆錄(偵25159卷第107頁至第111頁) ⒉丁○○報案相關資料: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長安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手機截圖、手機通話紀錄截圖(偵25159卷第101頁至第105頁、第113頁至第117頁、第123頁至第125頁)  ⒊宋00之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偵25159卷第81頁) ⒋t○○110年1月26日警詢筆錄(偵31474卷第31頁至第33頁)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5159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7號) G 癸○○(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2日下午4時50分許,佯裝係日本怪獸網路賣場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癸○○,佯稱:因先前下單時系統錯誤將其誤設為經銷商,誤刷多筆訂單,要幫其取消訂單,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癸○○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宋00之郵局帳戶。 宋00之郵局帳戶 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41分許 49,986元 ⑴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47分許 20,005元 ⑵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48分許 20,005元 ⑶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49分許 20,005元 ⑷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56分許 60,000元 ①左列⑴至⑶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之1(統一超商潭豐門市自動櫃員機);左列⑷提領:不詳地點 ②收水:臺中市潭子區頭家厝車站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癸○○109年12月22日警詢筆錄(偵31474卷第43頁至第45頁) ⒉癸○○報案相關資料: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平鎮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手機截圖、手機通話紀錄截圖(偵31474卷第46頁至第54頁) ⒊中華郵政股份公司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宋00之郵局帳戶〕(偵31474卷第103頁) ⒋t○○110年1月23日警詢筆錄(偵31474卷第31頁至第37頁) ⒌109年12月22日車手t○○提領過程監視錄影畫面截圖〔統一潭豐門市〕(偵31474卷第87頁至第93頁)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31474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即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號) 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43分許 49,039元 H I○○ (未提告)(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2日下午4時1分許,佯裝係日本怪獸美妝學院客服人員及郵局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I○○,佯稱:因先前下單時員工疏失將其誤設為經銷商,誤刷多筆訂單,要幫其取消訂單,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I○○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宋00之中信帳戶。 宋00之中信帳戶 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18分許 15,947元 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4分許 30,000元 (提款之部分金額超過I○○所匯款之金額係另案被害人遭詐款項)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號(統一超商甜園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潭子區頭家厝車站 t○○ 甲未○(收水) ⒈被害人I○○109年12月22日警詢筆錄(偵31474卷第58頁至第59頁) ⒉I○○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南竹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刑案呈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手機通話紀錄截圖(偵31474卷第55頁至第57頁、第61頁、第64頁至第68頁)   ⒊宋00之中信帳戶交易明細(偵31474卷第105頁) ⒋t○○110年1月23日警詢筆錄(偵31474卷第31頁至第37頁) ⒌109年12月22日車手t○○提領過程監視錄影畫面截圖〔統一甜園門市〕(偵31474卷第81頁至第85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31474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即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號) I r○○(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5日下午4時33分許,佯裝係露營樂網站員工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r○○,佯稱:因系統錯誤誤植多筆訂單,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或網路銀行取消云云,致r○○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張00之郵局帳戶及馮00之華南帳戶。 張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5日晚間7時8分許 99,989元 ⑴110年1月5日晚間7時14分許 60,000元 ⑵110年1月5日晚間7時16分許 4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民權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t○○(車手) 甲未○(收水) 少年葉○群、廖○豪(把風) ⒈告訴人r○○110年1月6日、110年2月2日警詢筆錄(警0000000000卷第241頁至第247頁、第249頁至第255頁) ⒉r○○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埔頂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紀錄、被害人匯款資料表(警0000000000卷第257頁至第267頁、第275頁至第281頁) ⒊張00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少連偵193卷第39頁至第42頁) ⒋馮00之華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少連偵193卷第43頁) ⒌t○○110年3月10日警詢筆錄(少連偵193卷第5頁至第7頁) ⒍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少連偵193卷第173頁至第175頁、第179頁至第181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9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即111年度原金訴字第91號) 馮00之華南帳戶 ⑴110年1月5日晚間8時10分許 28,985元 ⑵110年1月5日晚間8時27分許 14,985元 (追加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4,145元,本院逕予更正) ⑴110年1月5日晚間8時18分許 20,005元 ⑵110年1月5日晚間8時18分許 9,005元 ⑶110年1月5日晚間8時30分許 15,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1樓(OK超商臺中工學店自動櫃員機)、臺中市○區○○路000號(民權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J S○○ (未提告)(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5日晚間8時13分許,佯裝係露營樂網站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S○○,佯稱:因先前訂單刷卡有誤,將重複扣款,要幫其取消,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S○○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馮00之華南帳戶。 馮00之華南帳戶 110年1月5日晚間8時38分許 23,456元 ⑴110年1月5日晚間8時47分許 20,005元 ⑵110年1月5日晚間8時49分許 3,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大時代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t○○(車手) 甲未○(收水) 少年葉○群、廖○豪(把風) ⒈被害人S○○110年1月5日警詢筆錄(警0000000000卷第305頁至第307頁) ⒉S○○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警察局第五分局北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金融機構協助受詐騙民眾通知疑似警示帳戶通報單、交易結果明細截圖、手機通話紀錄截圖、存簿封面截圖(警0000000000卷第309頁至第319頁) ⒊馮00之華南帳戶交易明細(少連偵193卷第43頁) ⒋t○○110年3月10日警詢筆錄(少連偵193卷第5頁至第7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少連偵193卷第183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9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即111年度原金訴字第91號) 附表四:被告之罪刑 編號 犯罪事實 罪名及宣告刑 備註(犯罪所得就被告t○○部分均是以被害人匯款金額計算,單位新臺幣,元以下無條件捨去;犯罪所得就被告壬○○部分均是以單日300元計算) 1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伍佰陸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118,962元×3%=3,568元 2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陸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22,123元×3%=663元 3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壹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3,999元×3%=119元 4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85,001元×3%=2,550元 5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5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30,000元×3%=900元 6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6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壹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980元×3%=119元 7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7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壹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83,948元×3%=2,518元 8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8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零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6,998元×3%=209元 9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9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柒佰捌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92,840元×3%=2,785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肆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49,989元×3%=1,499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柒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55,972元×3%=1,799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陸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8,998元×3%=569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59,086元×3%=1,772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參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087元×3%=332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本院諭知)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柒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59,985元×3%=1,799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捌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129,998元×3%=3,899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貳佰玖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309,755元×3%=9,292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肆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49,989元×3%=1,499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玖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99,986元×3%=2,999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00,008元×3%=3,000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50,004元×3%=1,500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陸佰壹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87,208元×3%=2,616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肆佰柒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49,000元×3%=1,470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玖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3,000元×3%=390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壹佰零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36,999元×3%=1,109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00,000元×3%=3,000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玖佰貳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64,018元×3%=1,920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玖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3,131元×3%=393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9,986元×3%=899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9,985元×3%=899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柒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2,345元×3%=370元  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詳附表三  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詳附表三  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詳附表三  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詳附表三  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詳附表三  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詳附表三  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詳附表三  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詳附表三  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詳附表三  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詳附表三  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詳附表三  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詳附表三  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詳附表三  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詳附表三  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詳附表三  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詳附表三  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詳附表三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肆佰肆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14,879元×3%=3,446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伍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5,087元×3%=152元 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本院改判無罪,詳如主文第5、6項所示  t○○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陸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原判決主文) 22,123元×3%=663元  t○○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參佰柒拾壹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原判決主文) 45,702元×3%=1,371元  t○○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壹佰捌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原判決主文) 39,566元×3%=1,186元  t○○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玖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原判決主文) 199,987元×3%=5,999元  t○○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參佰柒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原判決主文) 45,678元×3%=1,370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伍佰捌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19,433元×3%=3,582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零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6,993元×3%=209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肆佰玖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49,879元×3%=4,496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肆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8,010元×3%=240元 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本院改判如主文第4項所示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捌佰貳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60,977元×3%=1,829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參拾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7,912元×3%=537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9,985元×3%=899元  t○○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柒佰柒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9,082元×3%=4,772元  t○○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陸佰玖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9,959元×3%=2,698元  t○○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伍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1,998元×3%=659元  t○○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玖佰柒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原判決主文) 99,025元×3%=2,970元  t○○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柒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原判決主文) 15,947元×3%=478元  壬○○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00元  壬○○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同上  壬○○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同上  壬○○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同上  t○○、壬○○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參佰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t○○部分:179,347元×3%=5,380元 壬○○部分:300元(同上)  t○○、壬○○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t○○部分:29,987元×3%=899元 壬○○部分:300元(同上)  t○○、壬○○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陸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t○○部分:22,222元×3%=666元 壬○○部分:300元(同上)  t○○、壬○○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肆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t○○部分:49,987元×3%=1,499元 壬○○部分:300元(同上)  t○○、壬○○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貳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t○○部分:4,089元×3%=122元 壬○○部分:300元(同上)  t○○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參佰壹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原判決主文) 144,959元×3%=4,318元  t○○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零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原判決主文) 23,456元×3%=703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玖佰柒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65,983元×3%=1,979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壹佰陸拾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38,912元×3%=4,167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陸佰陸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22,188元×3%=3,665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玖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99,974元×3%=2,999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099元×3%=92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肆佰零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46,992元×3%=4,409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柒佰肆拾壹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208,050元×3%=7,741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壹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7,017元×3%=810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貳陸拾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2,266元×3%=1,267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陸佰捌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22,779元×3%=3,683元  t○○所犯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00元  t○○所犯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00元  t○○所犯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00元  t○○所犯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00元  t○○所犯如附表二編號6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00元  t○○所犯如附表二編號7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00元  t○○所犯如附表二編號8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00元  t○○所犯如附表二編號9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00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即原判決附表三編號1) (本院諭知)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9,985元×3%=899元 附表五:被告甲未○之犯罪所得 編號 犯罪事實 犯罪所得 備註 1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至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09年12月21日於大里仁愛醫院附近收水 2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09年12月24日在臺中市南屯區工業區附近收水 3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至、至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09年12月26日在不詳地點收水 4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至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09年12月27日在臺中市烏日區某處 5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09年12月28日在臺中市烏日區某處收水 6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至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09年12月28日在臺中市西屯區工業區附近某處收水 7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09年12月29日在臺中路郵局旁停車場收水 8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10年1月6日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附近巷子收水 9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至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10年1月7日在臺中市大里區環中路6段某處收水 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10年1月7日在梅川公園某處收水 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至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10年1月8日在臺中市大里區國光路與中興路附近收水 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10年1月13日在南和路郵局附近某處收水 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至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10年1月13日在統一超商長億門市附近收水 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10年1月13日在全家便利商店新時代店附近收水 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至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10年1月14日在不詳地點收水 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10年1月16日在統一超商大時代門市附近收水 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4至8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10年1月18日在中興大學門口附近收水 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10年1月18日在不詳地點收水 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9至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10年1月19日在長億活動中心外涼亭收水 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10年1月19日在梅川公園某處收水 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10年1月20日在臺中市○區○○路00號附近收水 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至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10年1月20日在統一超商長億門市附近收水 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10年1月21日在梅川公園某處收水 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10年1月12日在梅川公園某處收水 附表六:被告t○○、甲未○之車行紀錄比對 編號 附表一 編號 當日最後 提領時間 附表一所列收水地點 t○○(車手)車牌及車行紀錄 (偵10812卷) 甲未○(收水)5088-ZG 車行紀錄( 偵10812卷) 1 1至3 109.12.29 晚間8時37分許 臺中市南區臺中路郵局旁之停車場 RCY-5083 晚間10時31分 崇德路、大豐路(P248) 晚間10:02 崇德路、崇德六路、崇德五路(P257) 2 9至 、 110.1.19 晚間9時30分許 110.1.19 21時59分許 臺中市○○區○○○○○○○○○○○○○○路000號) 臺中市北區梅川公園 000-0000 晚間10:36至 晚間10:41 天津路、梅川東路口、青島西街(P323-324) 晚間10:15 至晚間10:49 青島路、天津路、梅川東路口(P308) 3 、、、 109.12.27 下午3:34霧峰至109.12.28 0時8分許 明台高中停車場(臺中市○○區○○路00號) RCY-5083 12月27日下午3:30霧峰區中正路、吉峰路口(P253) 12月28日0:18-36 烏日區新興路、五光路、光德路(P261) 12月27日下午4:15霧峰區中正路、吉峰路口(P262) 12月28日0:57 烏日區五光路、復光五巷口(P261) 4  109.12.28 0時22分許 臺中市烏日區某處 同上烏日區 同上烏日區 5 至 109.12.28 晚間7時59分許 臺中市西屯區工業區附近 RCY-5083 晚間7:11至下午8:27在工業區內 晚間8:28河南路、青海路口(P249) 晚間7:42中港路、工業區1路、20:29河南路、青海路口(P259) 6  109.12.24 晚間10時5分許 臺中市西屯區工業區附近收水 000-0000 領款後租車 12月24日租車 晚間11:15(P229、241) 晚間10:34中工三路、天佑街口(P208)-在工業區 7  110.1.6 中午12時40分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合庫烏日分行)附近巷子 步行 下午1:05烏日區烏日里麻園溪西路口(中山路1段、2段路口,靠近玄提領地點) (P143) 8 至 110.1.14 下午5時42分許 收水地點不詳 提領地點:西屯河南路、福星路 000-0000 下午6:11文昌東一街口、天津路(P332) 下午6:22 文昌東一街、漢口路 (P315) 9 至 110.1.8 下午6時8分起至下午8 時42分許 臺中市大里區國光路與中興路附近 RCY-5083 下午1:59至晚間午9:01 均在大里區中 興路、東榮路 、益民路等 (P197) 下午5:15至晚間8:20均在大里區中興路、東榮路、益民路等 (P201) 10 至 至 109.12.26 晚間7時22分至晚間10 時0分許 收水地點不詳 提領地點:臺中市豐原區豐中路、三民路 000-0000 12月26日晚間7:28至12月27日 0:37 在豐原區 (P237) 12月26日下午7:33至晚間10:00在豐原區 (P235)

2025-02-19

TCHM-113-原金上訴-69-20250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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