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33號
原 告 林育慶
訴訟代理人 陳秀美
被 告 黃子芸律師即林全元之遺產管理人
張家村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世明律師
梁家豪律師
被 告 慕飛
訴訟代理人 慕海英
被 告 林振慶
林信義
林基城
林江城
林俊吉
林學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原定民國000年00月00
日下午4時宣判,因遇康芮颱風,經屏東縣政府宣布停止上班,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展延宣判期日為113年11月1日上
午11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潘 快
法 官 薛侑倫
法 官 郭欣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謝鎮光
PTDV-112-訴-333-20241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