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62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張華軒
被 告 郭宥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壹拾壹萬柒仟壹佰柒拾參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肆仟柒佰貳拾壹元由被告負擔,並於本
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三、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參拾柒萬貳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
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依兩造簽訂之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貳
、第10條第2項,約定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個人信
用貸款約定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5頁、第43頁、第59頁
),揆諸前揭規定,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先予敘明
。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於民國112年6月29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40萬元
,約定借款期間自112年6月29日起至119年6月29日止,共分
84期,每月為1期,於每月29日還款,利息按定儲利率指數1
.61%加年利率9.55%機動計算,若未依約還款,則喪失期限
利益,未到期之借款亦視為到期。詎被告繳納款項至113年1
2月27日後竟未依約清償款項,尚欠本金37萬7,780元、利息
1萬819元未清償,依約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上開
款項及其中37萬7,780元自113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11.28%計算之利息。
㈡被告又於112年11月15日向原告借款37萬4,000元,約定借款
期間自112年11月15日起至119年11月15日止,共分84期,每
月為1期,於每月29日還款,利息按定儲利率指數1.61%加年
利率10.8%機動計算,若未依約還款,則喪失期限利益,未
到期之借款亦視為到期。詎被告繳納款項至113年12月27日
後竟未依約清償款項,尚欠本金37萬111元、利息1萬1,482
元未清償,依約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上開款項及
其中37萬111元自113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2.5
3%計算之利息。
㈢被告再於112年11月15日向原告借款34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
112年11月15日起至119年11月15日止,共分84期,每月為1
期,於每月29日還款,利息按定儲利率指數1.61%加年利率1
1.99%機動計算,若未依約還款,則喪失期限利益,未到期
之借款亦視為到期。詎被告繳納款項至113年12月27日後竟
未依約清償款項,尚欠本金33萬6,496元、利息1萬485元未
清償,依約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上開款項及其中
33萬6,496元自113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2.53%
計算之利息。
㈣為此,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
:㈠如主文第1項所示。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
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個人信用貸款申請
書、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撥款資訊查詢、產品利率查詢、
放款帳戶利率查詢表、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個人信用貸
款代償委託書為證(見本院卷第19至67頁),而被告已受合
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任何書狀
以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
之規定,應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
四、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
1項所示之本金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原告陳明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
准許之。
五、本件訴訟費用計為第一審裁判費1萬4,721元,應由被告負擔
,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爰確定如主文第
2項所示。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月姝
附表:
編號 產 品 請求金額 (新臺幣) 計息本金 (新臺幣) 週年利率 利息請求期間 1 小額信貸 388,599元 377,780元 11.28% 自113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2 小額信貸 381,593元 370,111元 12.53% 自113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3 小額信貸 346,981元 336,496元 12.53% 自113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總計:1,117,173元
TPDV-114-訴-622-2025022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