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律師酬金

共找到 250 筆結果(第 41-50 筆)

台聲
最高法院

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再審之訴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249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李秀琴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廣豐國際媒體股份有限公司間請 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再審之訴事件(本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09 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四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蔡 孟 珊 法官 藍 雅 清 法官 高 榮 宏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林 沛 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2025-03-13

TPSV-114-台聲-249-20250313-1

台聲
最高法院

請求給付管理費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252號 聲 請 人 南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弘修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萬象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 件(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528號、113年度台上字第912號), 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八萬元(即上開事件各 為新臺幣四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林 麗 玲 法官 呂 淑 玲 法官 陶 亞 琴 法官 黃 明 發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許 雅 琪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2025-03-12

TPSV-114-台聲-252-20250312-1

台聲
最高法院

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253號 聲 請 人 亞太醫療器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會昌 訴訟代理人 翁偉倫律師 李維恩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笙翔國際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931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四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林 麗 玲 法官 黃 明 發 法官 呂 淑 玲 法官 陶 亞 琴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曾 韻 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2025-03-12

TPSV-114-台聲-253-20250312-1

台聲
最高法院

請求確認專有使用權存在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244號 聲 請 人 即 上訴 人 顏錦姿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被上訴人統一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確 認專有使用權存在事件(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32號),聲請核 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訴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5第2項及第466條之3第1項規定,第三審 律師之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而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目 的在於確定訴訟費用額,即確定應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應賠償 他造所支出訴訟費用之數額。依確定終局判決應負擔訴訟費用之 當事人,既不得請求他造賠償其支出之訴訟費用,自無聲請法院 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之必要,其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因無 實益,即不應准許。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32號請求確認專有使 用權存在事件,聲請人係受敗訴之裁判確定,應由其負擔訴訟費 用,則其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自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 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許 紋 華 法官 賴 惠 慈 法官 林 慧 貞 法官 吳 青 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陳 廷 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2025-03-12

TPSV-114-台聲-244-20250312-1

台聲
最高法院

請求拆屋還地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248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簡文正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陳慶德等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 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284號、112年度台上字第1589號),聲請 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七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鄭 純 惠 法官 邱 景 芬 法官 管 靜 怡 法官 徐 福 晋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陳 雅 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2025-03-12

TPSV-114-台聲-248-20250312-1

台聲
最高法院

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254號 聲 請 人 蔡孟潔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賴心怡與被上訴人林隽霆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3號),經本院選任為賴心怡之訴訟 代理人,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徐 福 晋 法官 邱 景 芬 法官 管 靜 怡 法官 鄭 純 惠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陳 雅 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2025-03-12

TPSV-114-台聲-254-20250312-1

台簡聲
最高法院

請求損害賠償(交通)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簡聲字第8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陳碧玉 上列聲請人因被上訴人蔣智閔與上訴人邱宥鈞間請求損害賠償( 交通)上訴事件(本院113年度台簡上字第44號),扶助被上訴 人,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二萬元。 理 由 按基金會就扶助事件適用(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5第1 項 、第466條之3第1項規定,應支出之酬金,視為訴訟費用之一部 ,由法院酌定之,此觀法律扶助法第3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 7條之25第1項規定自明。本件上述事件之被上訴人向聲請人士林 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審查決定准予扶助,該分會因而支付第三 審律師酬金新臺幣2萬元,有法律扶助審查表、該分會審查決定 通知書、預付及結案酬金領款單足憑。上述事件訴訟費用應由上 訴人負擔,聲請人據以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核無不合,爰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陳 麗 玲 法官 陳 麗 芬 法官 陳 容 正 法官 方 彬 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胡 明 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2025-03-12

TPSV-114-台簡聲-8-20250312-1

台聲
最高法院

請求給付工程款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247號 聲 請 人 堡安消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宏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厚誼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249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四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黃 明 發 法官 呂 淑 玲 法官 陶 亞 琴 法官 林 麗 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郭 金 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2025-03-12

TPSV-114-台聲-247-20250312-1

台聲
最高法院

請求返還借款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245號 聲 請 人 陳家豪(原名陳宥森)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宋湛生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113年 度台上字第226號、114年度台上字第161號),聲請核定第三審 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七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吳 青 蓉 法官 賴 惠 慈 法官 林 慧 貞 法官 許 紋 華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林 書 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2025-03-12

TPSV-114-台聲-245-20250312-1

台聲
最高法院

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183號 聲 請 人 陳玉玫 陳楚鵬 楊金隆 陳雅菁 高紹媛 上列四人共同 訴 訟代理 人 南雪貞律師 上列聲請人及同造當事人太平洋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等與相對 人高翠黛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113年度台 上字第504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及同造當事人太平洋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之第三審律師 酬金核定為共新臺幣六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邱 璿 如 法官 李 國 增 法官 游 悦 晨 法官 蘇 芹 英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李 家 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2025-02-27

TPSV-114-台聲-183-2025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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