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92號
聲 請 人 洪瑞蘭 住○○市○○區○○路○段000巷0弄0
代 理 人 李淑妃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洪瑞蘭自中華民國一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下午四時起開
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依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規定,向本院聲請調解債務清償方
案,惟調解不成立。伊又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
破產,爰聲請更生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
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
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
;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
即時發生效力;法院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
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
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1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債條例第3條
、第16條第1項、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
三、經查:
㈠聲請人前於民國110年7月5日提出債權人清冊,向本院聲請調
解債務清償方案,經本院110年度司消債調字第317號受理,
於110年9月7日調解不成立,聲請人於同日以言詞聲請更生
,惟於111年1月5日具狀撤回,嗣於113年7月5日再次具狀聲
請更生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核閱無訛。
㈡關於聲請人清償能力部分
⒈聲請人於110年度至112年度申報所得及財產狀況如附表一
。又聲請人自111年7月起迄今之工作狀況及各類收入如附
表二,未領取補助。
⒉上開各情,有110年至111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卷第11-15頁)、112年度稅務電子
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卷第431-435頁)、財產及收
入狀況說明書(卷第31-33頁)、債權人清冊(卷第157-1
62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
清冊(卷第23-28頁)、信用報告(卷第17-21頁)、戶籍
謄本(卷第361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卷
第47-49頁)、個人商業保險查詢結果表(卷第241-245頁
)、社會補助查詢表(卷第79-81頁)、租金補助查詢表
(卷第83-85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卷第147頁)、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函(卷第131頁)、存
簿(卷第297-319、347-349頁)、瀚鴻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函(卷第119-121頁)、在職證明書(卷第165頁)、薪資
表(卷第167-181、201-203頁)、瀚鴻保險經紀人股份有
限公司函(卷第123-129頁)、業務津貼表(卷第183-187
頁)、二十一世紀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陳報狀(卷第13
3-143頁)、雲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函(卷第99-107頁)
、薪資單(卷第189-199頁)、收入切結書(卷第207頁)
、代辦產壽險佣金收入明細表(卷第465頁)、遠雄人壽
函(卷第455-457頁)、南山人壽函(卷第459-461頁)、
三商美邦人壽函(卷第473-475頁)等附卷可證。
⒊是依聲請人上述工作、收入情況,爰以聲請人於瀚鴻管理
顧問有限公司、雲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月至7月平
均每月收入52,486元【計算式:(232,690+119,311)÷7+
26,400÷12=52,486,本裁定計算式均採元以下4捨5入】,
評估其償債能力。
㈢關於聲請人個人日常必要支出部分
聲請人主張每月支出原為20,900元,嗣調為每月23900元(
包含111年7月至10月每月分擔之房屋租金6,500元,111年11
月起每月分擔之房屋貸款9,500元,卷第31-33頁)云云,並
提出租金收據(卷第209-213頁)、配偶簽立之切結書(卷
第215頁)、配偶之存簿(卷第217-221頁)為證。惟按債務
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
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消債條例第64條
之2第1項定有明文。本院參酌衛福部社會司所公告113年度
高雄市最低生活費為14,419元,又該最低生活費用之標準,
係照當地最近1年平均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60%訂定,依其
基準之家庭收支調查報告調查表格式所示有關經常性支出之
調查項目,包括利息支出、食品、衣著、房租及水費、電費
、醫療保健、交通、娛樂、教育等,已涵蓋聲請人所陳報之
支出項目。是本院認聲請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低生活費之1.
2倍即17,303元計算已足,逾此範圍難認必要。
㈣關於聲請人扶養支出部分
聲請人稱其須扶養長女余○馨、次女余○晴、三女余○好,每
月各支出扶養費5,000元、7,200元、7,200元,嗣自113年4
月起毋庸再支出余○馨之扶養費等語(卷第33、155、463頁
)。經查:
⒈聲請人與其配偶余啓泰共同育有長女余○馨(94年9月生)
、次女余○晴(99年4月生)、三女余○好(101年10月生)
乙情,有戶籍謄本(卷第359-361頁)可佐。
⒉又余○晴就讀國中,余○好現就讀國小,111年度至112年度
均無申報所得,名下無財產,領取補助等各類收入之期間
、數額如附表三等情,此有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
清單(卷第229-239頁)、學費繳費收據(卷第353-355頁
)、存簿(卷第339-345頁)、社會補助查詢表(卷第93-
95頁)、個人商業保險查詢結果表(卷第255-261頁)附
卷可考,足見聲請人與余啓泰應共同負擔余○晴、余○好之
扶養義務。
⒊次按受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準用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
1項規定計算基準數額,並依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
之比例認定之,同條例第64條之2第2項定有明定。本件余
○晴、余○好與聲請人同住,無需額外支出房屋費用,爰自
其必要生活費用中扣除相當於房屋支出所佔比例(約24.3
6%,113年度高雄市每人每月不含房屋支出之最低生活費
之1.2倍13,088元),再由聲請人與余啓泰共同負擔,聲
請人應負擔13,088元(計算式:13,088×2÷2=13,088),
逾此範圍,難認可採。
㈤承上,聲請人目前每月收入約52,486元,扣除個人必要支出1
7,303元、子女扶養費13,088元後,剩餘22,095元。聲請人
目前負債總額為3,172,324元(卷第23-28、157-162頁),
扣除三商美邦人壽保單解約金後,以每月所餘逐年清償,至
少須約12年【計算式:(3,172,324-13,385)÷22,095÷12≒1
2】始能清償完畢,參酌聲請人年紀、學歷、專業智識能力
等情形,應認其已不能清償債務。此外,聲請人無擔保或無
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且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
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
聲請人聲請更生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命司法事務官進行
本件更生程序。
四、依消債條例第11條第1 項、第45條第1 項、第16條第1 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庭 法 官 何佩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忠霖
附表一
編 號 項 目 內 容 數量或金額 (新臺幣) 1 申報所得 110年度 19,465元 111年度 434,678元 112年度 576,688元 2 保單解約金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13,385元 遠雄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無解約金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無解約金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未回覆
附表二
編號 項 目 時 間 金 額 (新臺幣) 1 瀚鴻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工作收入 111年7月至12月 162,156元 112年 367,289元 113年1月至7月 每月29,470元,另113年1月領取年終獎金26,400元 2 瀚鴻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工作收入 111年9月 337元 112年9月 337元 113年4月 1,230元 3 二十一世紀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兼職收入 111年7月1日至9月28日 24,282元 4 雲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兼職收入 111年10月至12月 24,469元 112年 196,777元 113年1月至7月 119,311元 5 代辦產險及壽險佣金收入 111年10月21日 4,976元 112年 5,679元 113年2月23日 5,509元 6 勞保普通傷病給付 111年7月18日 2,087元 7 國泰人壽保險付 113年4月10日 2,220元 8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險給付 113年4月15日 6,600元 9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險給付 111年7月13日 50,096元 111年7月27日 50,288元 10 隔離補助 111年9月7日 2,000元 112年1月9日 3,000元 11 全民共享普發現金 112年4月2日 6,000元
附表三
領取人 項 目 時 間 金 額 (新臺幣) 余○晴 社會局補助 111年9月7日 3,000元 112年1月9日 3,000元 遠雄人壽保險給付 112年2月18日 36,382元 全民共享普發現金 112年4月2日 6,000元 余○好 防疫補償 111年12月30日 3,000元 全民共享普發現金 112年4月2日 6,000元
KSDV-113-消債更-292-2024122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