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2-24

案號

TPDV-111-重訴-1137-20241224-1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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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這是一起分割共有物的案件。其中一位被告翁碧秀在言詞辯論結束前過世,所以法院決定重新開啟辯論,時間訂在114年3月20日。同時,法院要求原告在收到裁定後15天內,提交翁碧秀所有繼承人的戶籍謄本和繼承系統表。另外,如果被告翁明祥、翁明仁、翁啟二、翁玉英想要對土地分割和補償方案提出主張,也需要在20天內提交詳細的補償分配金額附表。

提及人名

張軒豪林明慧陳建丞黃彥凱吳宗憲郭怡君曾國基郭曉蓉陳明欽廖文彬黃丁風李淑妃莊蓮嬌賴伯男王美蕙翁快中山光正陳淑珠井上淑子中山麗子江秀玲黃坤興黃惠珠高銘清高文成高文英陳啓祥陳啓宏周翁秀蘭翁春美翁月娥翁財利翁萬寶翁志松翁明勇翁登科翁家琳翁淑美翁玉竹張白梅陳慈生陳以謙黃衍翔江麗華黃星詠黃怡婷黃秋燕黃秋琴蔡羽喬蔡方盈黃子珍吳秉鴻陳遊來翁明祥翁明仁翁啟二翁玉英俞浩偉林英洲方曦平朱立偉翁高蕋葉書豪莊棣為翁永炎高美嬌翁維志翁維辰翁麗卿高金昌高立穎高翌瑄翁麗珠翁麗雲翁王素蓮翁永賢翁永泓翁淑芬翁淑芳翁天富翁天發高志宏吳美玲高邦惟高筠棠高淑惠黃高淑蓉翁永璋高淑玲高淑芳蔡翁純玲翁金枝翁進昌翁陳華陳翁寶貝翁月琴李翁月娥翁金鳳翁碧蓮翁美連翁畇嫻翁美惠翁高春劉山貴翁榮一翁榮聰翁聰安翁聰明翁振榮翁淑貞翁淑慧翁淑晴劉南婷商曉玲杜文清周靖芸林浩溢翁騰輝翁騰煌翁騰玉翁騰碧翁騰勝游象家翁碧桂翁碧秀翁碧花翁碧枝翁高素任增成李育欣翁淑琴陳柏勛陳再興翁素莉盧春盧罔市盧連成鄧福志鄧福源陳鄧霞鄧美珠鄧楀安許衍長許衍正許淑禎許淑美曾景煌巫勝安徐豐明李富祥簡剛彥張凱欽陳俊義陳信明陳信通張陳碧珠陳淑嬪李陳淑媛陳家和林佳興翁濬杰翁家芃林明烽林大勝林幸蓉林翁通林翁遼林宏逵翁千代林翁全翁寶色廖好林育成林明瑩林照品沈林和英翁勝雄翁碧雲翁伯濟翁伯仁翁伯義翁春生翁文杉翁朱美玉翁靜華翁靜如翁靜芬翁文貴翁啓東翁菜陳翁碧蓮翁美玉翁玉梅蔡讚人蔡慶銘曾宏成曾炯旺曾幸惠曾妙惠蔡瓊華翁賊黃榕川陳榕堃商國雄翁永勇王貴蘭江德煌江典遠施智強邱清揚林昆虎許文娟胡思媁詹博仲許啟松賴俊廷歐美鐶林姿吟顏詩霈薛嘉珩吳珊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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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137號 原 告 王美蕙 訴訟代理人 黃丁風律師 被 告 翁快 中山光正 訴訟代理人 陳淑珠 被 告 井上淑子 住東京都新宿區百人町四丁目7番 中山麗子 住東京都豊島區要町一丁目19番地 江秀玲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0 號0樓 黃坤興 黃惠珠 高銘清 高文成 高文英 陳啓祥 陳啓宏 周翁秀蘭 翁春美 翁月娥 翁財利 翁萬寶 翁志松 翁明勇 翁登科(ENG, TENG-KO) 翁家琳 翁淑美 翁玉竹 張白梅 陳慈生 陳以謙 黃衍翔 訴訟代理人 江麗華 被 告 黃星詠(原名黃怡婷黃秋燕 黃秋琴 蔡羽喬 蔡方盈 黃子珍 吳秉鴻 吳宗憲 陳遊來 翁明祥 翁明仁 翁啟二 翁玉英 前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俞浩偉律師 被 告 域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英洲 被 告 方曦平 朱立偉律師即翁高蕋之遺產管理人 訴訟代理人 葉書豪律師 莊棣為律師 被 告 翁永炎 高美嬌 翁維志 翁維辰 翁麗卿 高金昌 高立穎 高翌瑄 翁麗珠 翁麗雲 翁王素蓮 翁永賢 翁永泓 翁淑芬 翁淑芳 翁天富 翁天發 高志宏 吳美玲 高邦惟 高筠棠 高淑惠 黃高淑蓉 翁永璋 高淑玲 高淑芳 蔡翁純玲 翁金枝 翁進昌 翁陳華 陳翁寶貝 翁月琴 李翁月娥 翁金鳳 翁碧蓮 翁美連 翁畇嫻 翁美惠 翁高春 劉山貴 翁榮一(原名:翁榮聰翁聰安 翁聰明 翁振榮 翁淑貞 翁淑慧 翁淑晴(LAW, ONG SUE-CHING) 劉南婷 商曉玲 杜文清 周靖芸 林浩溢 翁騰輝 翁騰煌 翁騰玉 翁騰碧 翁騰勝 游象家 翁碧桂 翁碧秀 翁碧花 翁碧枝 翁高素 任增成 李育欣 翁淑琴 陳柏勛 訴訟代理人 陳再興 被 告 唯一三角窗土地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文彬 被 告 聯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伯男 被 告 翁素莉(SULEELA SUKKAT) 盧春 盧罔市 盧連成 鄧福志 住○○市○○區○○路0段000號 鄧福源 住○○市○鎮區○○○路000巷00號 陳鄧霞 住○○市○○區○○路0段000號 居新北 市○○區○○路00巷0號0樓 鄧美珠 鄧楀安 許衍長 許衍正 許淑禎 許淑美 曾景煌 巫勝安 徐豐明 前13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富祥律師 複代理人 簡剛彥律師 張軒豪律師(已解除委任) 張凱欽律師(已解除委任) 被 告 翁高素 陳俊義 陳信明 陳信通 張陳碧珠 兼前2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淑嬪 被 告 李陳淑媛 樓之2 翁順德 陳惠玲 陳惠珍 陳惠美 前4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佳倫律師 被 告 李淑妃律師即陳家和之遺產管理人 被 告 林佳興 被 告 翁濬杰 翁家芃 林明烽 林大勝 林幸蓉 林翁通 林翁遼 林宏逵 翁千代 林翁全 翁寶色 廖好 林育成 林明瑩 林明慧 林照品 沈林和英 翁勝雄 翁碧雲 翁伯濟 住○○市○○區○○路0段000號7樓 翁伯仁 住○○市○○區○○路000號0樓 兼 前3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翁伯義 被 告 翁春生 訴訟代理人 翁文杉 被 告 翁朱美玉 翁靜華 翁靜如 翁靜芬 翁文貴 翁啓東 翁菜 陳翁碧蓮 翁美玉 翁玉梅 蔡讚人 蔡慶銘 曾宏成 曾炯旺 曾幸惠 曾妙惠 蔡瓊華 翁賊 黃榕川 陳榕堃 陳建丞 商國雄 翁永勇 中華民國 管 理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郭曉蓉 複代理人 王貴蘭 被 告 江德煌 江典遠 施智強 訴訟代理人 陳明欽律師 邱清揚律師 被 告 臺北市 管 理 人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林昆虎 訴訟代理人 許文娟 胡思媁 詹博仲 被 告 桃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啟松 訴訟代理人 黃彥凱 被 告 賴俊廷 桃園市 管 理 人 桃園市政府財政局 法定代理人 歐美鐶 訴訟代理人 郭怡君 林姿吟 顏詩霈 被 告 莊蓮嬌 廖文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因被告翁碧秀於言詞辯論終 結前之民國(下同)113年11月21日死亡,應命再開言詞辯論, 並指定於114年3月20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29法庭另行言詞辯論; 另原告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5日內具狀陳報翁碧秀之全體繼承 人之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被告翁明祥翁明仁翁啟二翁玉英如欲主張系爭323-1、324、324-1、325-1土地之原物分割及 補償方案,請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20日內具狀陳報依各該地號分 別制作全體共有人應受補償分配金額之附表供參,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珊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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