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28號
原 告 林華紳
訴訟代理人 林子翔律師
被 告 林美惠
林挺立
林皎汝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3萬4,486元【原告主
張所請求分割系爭建物同棟之建物交易價格最近一次交易紀錄內
政部不動產實價登錄資料為每坪75萬1,891元,系爭建物面積含
共有部分為961.46平方公尺,換算為約290.84坪,則系爭建物交
易價額為2億1,867萬9,978.44元(75萬1,891元×290.84坪),而
原告就系爭建物之應有部分共約為89%,故原告分割可得之利益
為1億9,462萬5,181元(218,679,978.44元×89%),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62萬6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TPDV-114-補-328-202502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