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預告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75號
原 告 李梅
被 告 蔡嘉駿
蔡雅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預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
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
利益為準。又按原告請求塗銷系爭不動產之預告登記,涉及被告
就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存在與否,原告就該訴訟
標的所有之利益,即相當於系爭不動產之交易價額(最高法院10
6年度台抗字第47號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
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於民國109年10月27日
興龍登字第8570號辦理之預告登記予以塗銷,揆諸上開說明,訴
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不動產起訴時之交易價額定之,而依內政部
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查詢資料,與附表編號1至3所示不動產相同
路段、建物型態相近之不動產(含基地)於起訴相近時點交易價
格約為每平方公尺5萬2,199元【計算式:交易總價3,300萬元÷(
面積191.24坪×3.305785)=5萬2,199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而附表編號1至3所示不動產建物總面積為127.34平方公尺,是
附表編號1至3所示不動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664萬7,021元(
計算式:5萬2,199元×127.34平方公尺=664萬7,021元,小數點以
下四捨五入)。又與附表編號4、5所示不動產相同路段、建物型
態相近之不動產(含基地)於起訴相近時點交易價格約為每平方
公尺18萬9,663元【計算式:交易總價3,950萬元÷(面積63坪×3.
305785)=18萬9,663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而附表編號4
、5所示不動產建物總面積為291平方公尺,是附表編號4、5所示
不動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5,519萬1,933元(計算式:18萬9,
663元×291平方公尺=5,519萬1,933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6,183萬8,954元(計算式:664萬7,021元+5,519萬1,933元=
6,183萬8,95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萬4,692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
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崧嵐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
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峻彬
附表:
編號 不動產 權利範圍 1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全部 2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全部 3 臺中市○○區○○段000○號建物(即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0巷0弄00號房屋) 全部 4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全部 5 臺中市○○區○○段000○號建物(即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0號房屋) 全部
TCDV-114-補-175-20250121-1